孙鹏庆:因比较而自主,因比较而平视——评酒卷匡著、李子龙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 次 更新时间:2026-08-06 22:52

进入专题: 《日本刑事诉讼法》  

孙鹏庆  

来源:《中国刑事司法》2026年第2辑。

摘要酒卷匡所著、李子龙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兼具体系性、学理性与实践性的刑事程序法著作。全书以刑事程序的目的与基本结构为起点,依次展开侦查、公诉、审判、证据、裁判、上诉与非常救济等制度内容,并在立法背景、学说争鸣、判例演进与实务运作的相互参照中,既呈现实务动态,也交代学术争鸣,从而勾画出日本刑事司法的复杂面貌及其内在逻辑。此书的中文版序言、译者说明、术语说明、术语索引等层面的细致处理,进一步凸显了其在知识引介、比较研究与学术使用上的重要价值。中日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共性、个性内容,日本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控制机制、司法审查与令状主义、沉默权、取调边界、辩护权保障、原则与例外关系等的规律性对策,构成了重要的参照对象与比较法资源。这启示我们,借由比较性的、系统性的视角,有助于实现自主知识的提炼以及比较视角的平等化,此亦是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日本刑事诉讼法;比较法研究;优位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一、问题之引:比较研究与自主的刑事诉讼法研究

放眼世界各国,纷繁复杂的司法样态为类型化的法律程序研究奠定了基础,并进一步塑造了程序规则的生成及其基本范畴,使得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着多重面孔。在很大程度上,知识生成于比较,法学领域尤然。借由锲而不舍的比较法研究,继受法才能掌握法治制度的精髓,逐步在本土生根。在当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测震仪”,可谓“应用之宪法”,尤其是宪法基本权保障,刑事诉讼法相较于其他法领域,具有更紧密的关联性,这也造就了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与领域特性。晚近以来,比较法研究,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科的比较法研究是繁荣的。直至今日,此方法依旧是一项主流、重要的研究方法。这或许与各法域间刑事诉讼的同质性及其比较价值有关,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更进一步而言,进行比较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更有助于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势,把握对共性问题的客观对策规律,更换视角审视己身,进而培育一种世界性的、超越国别限制的认识,从而摆脱狭隘的知识偏见,形成更为广博的比较法知识。不过,比较法研究在不断展开的同时,也始终隐含着一个并不容易被充分正视的问题,即我们为何要比较,以及在比较中究竟处于何种位置。表面上看,比较研究往往是在追问,为什么他们是那样的,而我们不是这样。进一步说,在比较过程中还会出现一种较为常见的倾向,也就是所谓优位比较,即在无意识中将他国制度置于较高位置,而把本国制度放在相对低位来观察和评判。这种比较视角并未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而完全消失。相反,在不少论述中,它仍然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存在。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学论文中常见一种比较法三段论式写法,即先提出中国问题,继而介绍域外经验,最后据此提出中国对策。仿佛只有经过域外经验过滤之后所得出的结论,才更为科学、更具说服力,也更适合作为中国制度建构的参照。但问题在于,比较法研究的意义并不应止于借用,更不应停留于仰望。随着我国强调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进而引发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倡议。笔者以为,所谓自主知识体系,并非盲目地批评、摒弃原有的比较法的资源,不再去参考域外之经验。而是在比较中找到原创性的智识,在比较中坚定中国的理论自信,在比较中将优位比较的仰望式视野平视化,即以一种平等的姿态进行理论对话,进行学术研究。只有在平等的学术姿态之下,比较研究才能真正成为推动自主知识生产的资源。在此背景下,酒卷匡教授著、李子龙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便给予了笔者此体会,由此形塑了本文的主题:因比较而自主,因比较而平视。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而言,日本法从来不是一个陌生对象,相关部门法领域都早已积累了相当可观的研究成果。然而,相较于实体法领域的热闹景象,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系统引介始终略显薄弱。我国学界并非没有讨论过日本刑事程序,但多集中于个别制度、专题问题,或者某些司法改革经验的碎片式介绍。真正能够较为深入、系统地阐释日本刑事诉讼法,并且尽可能反映日本最新立法与司法动态的学术著作,实际上并不多见。也正因为如此,酒卷匡教授所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译本的出版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遑论此书系日本学界与实务界的权威性参考教材。进而言之,它的价值,并不止于为读者提供制度知识上的补充,更在于它揭示了日本作为一个“借鉴性”明显的国家,何以在借鉴他国比较法资源中,结合本国进行刑事诉讼的完善与发展,甚至实现角色的转变,即由仰视他国的借鉴者,进而成为他国仰望借鉴的重要对象。因此,笔者以为,本书更具方法论意义上的启发。它提醒我们,比较研究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比较中真正通向自主,真正走向平视。

作为同出张建伟老师门下的后学,面对李子龙师兄参与翻译的这部著作,我自然会多一层亲近感。但若仅仅停留于同门之谊,显然不足以构成一篇严肃的书评。真正值得讨论的,是这部书怎样在中文语境中呈现日本刑事诉讼法,又怎样借由翻译与编排,使一种本属日本学术内部的程序法知识,转化为可与我国读者展开有效对话、并促使其反观自身的比较法资源。基于此,本文不拟按全书目录逐章复述,而试图围绕几个问题展开:这部书的体系脉络为何,中文版的翻译究竟增添了何种新的学术意义,它对今天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究竟提供了怎样的启发,以及它带给了读者何种体会。

二、体系之书:《日本刑事诉讼法》的体例、特征与制度面向

《日本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以严整体系展开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全貌的学术著作。全书围绕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公诉与审判对象、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等核心制度与程序问题展开,对司法令状主义、起诉便宜主义、诉因变更理论以及证据法理论等重要论题亦有深入分析。更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并未将学理与实践截然分开,而是通过立法判例、学说争议、制度背景与实务运行的交互式展开,较为完整地呈现了日本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构造。

(一)体例安排及其展开逻辑

《日本刑事诉讼法》由一篇序论与七编正文构成,序论为“刑事程序的目的与基本结构”,其下依次为侦查程序、公诉、审判程序、证据法、裁判、上诉、非常救济程序七编。举凡基本原理、程序流程与历次修法沿革,均在其考察之列;日本《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裁判员法》的相关规定,连同其立法背景与实际适用状况,也被一并纳入。仅从这一体例安排便可看出,本书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课堂讲义,而是一部从多维度为读者深描日本刑事程序整体图景的体系之作。并且,在体系安排上,本书别出心裁。这与我国许多刑事诉讼法教材的通常写法存在差异。我国教材多依照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阶段依次展开,结构上固然清晰,但往往较少在篇章安排上专门凸显程序目的、诉讼客体、审判对象以及证据法与程序构造之间的内在联动。相比之下,本书并不急于进入具体程序环节,而是首先设置“刑事程序的目的与基本结构”这一部分,将程序目的、事实认定、证据法功能以及当事人主义审判程序的构造放在全书开端。并鲜明地指出,学习刑事程序法、并依照刑事程序法行使权力的人,时刻不能忘记对影响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危险品”保有敬畏之心。这样的安排意味着,作者并不满足于依照法条顺序作平面介绍,而是试图先交代日本刑事诉讼法赖以成立的基本理论框架,再由此向下展开各项制度。具体而言,作者将证据法单独放在审判程序之后,并按照证据的分类,在不同种类的证据后,进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的说明,将审判程序与裁判也予以分开撰写,均见匠心。

(二)兼具体系性、学理性与实践性

所谓体系性,又可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历史传承的体系性。如果说体例上的差异只是外在形态,那么这种形态背后其实反映的是作者明确的写作自觉。酒卷匡教授在初版序中交代得十分清楚,本书源于其在《法学教室》杂志上的连载,最初就是面向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学习刑事诉讼法的读者而写,其目的在于以系统性解说帮助读者理解并掌握该领域的重要基本事项。但与此同时,作者又特别指出,自己在写作时并不满足于条文摘要,而是试图尽可能清楚地说明各制度的宗旨与目的,进而梳理由此展开的法律解释论条理,并对刑事程序这一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和运作过程作出说明。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本书虽然采取教科书体例,却并未停留于一般教材的知识归纳,而是具有了体系书的品格。同时,作者专门提到其在写作中参考了特别受教的体系性书籍。并表示,此书作为教科书,其撰写皆是基于先学、前辈的学术成就。其在写作风格上,试图尽可能清楚地将各制度的宗旨、目的,以及由此而来的法律解释论的条理,以及法律专家关于刑事程序这一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和运作过程的研究,力所能及地进行语言说明。在笔者看来,此书最见功力之处,正在于它并非从具体制度碎片起笔,而是从刑事程序的目的与基本结构展开。并且,在书中多处,作者会引用历史性案例以及日本在旧法时期采用职权主义时的做法,从而进行历史性的纵向比对式书写。例如,在对诉因制度进行介绍时采用了这一写法。二是内容叙写的体系性。在具体知识点讲解、叙述之时,作者还会引用与后续具体制度相关的判例来说明此知识点。例如,在对“刑事程序的定义”以及“正当程序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会见通信权、“诉因的明示”“应当构成犯罪的事实”、诉因变更、公诉事实的同一性等内容进行叙写时,在其后加入了诸多释义性的表达,并在其中引用了详尽的与主题相关法律、案例辅助说明。并且,在对具体诉讼制度进行描述之时,往往采取程序性写法,从起点到终点均细细刻画,例如对审判程序的描述。

所谓学理性,是指本书并不止步于条文释义与名词界定。作者大量援引判例与学说,把日本刑事诉讼中悬而未决的争点逐一揭出,剖析之后再表明自己的立场,读者由此得以在掌握实定法规定的同时,进入诉讼法理的讨论层面。作者在多处表达了学者的立场与观点。如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限制”部分,关于人身限制处分与被疑事实的关系,作者指出,当被限制人身的犯罪嫌疑人有多个被疑事实竞合时,将现有人身限制处分沿用至其他被疑事实的侦查目的,有可能缩短整体的人身限制期间,但不太妥当。还如对余罪取调、别件逮捕、勾留的阐述,又如对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观点展示。并且,在本书中,作者采取了许多自问自答式的叙述方式。

所谓实践性,并不是简单增添若干案例材料,而是指作者始终将制度放回真实的司法运行脉络之中加以观察。制度背景与程序的实际适用状况,被作者一并织入正文,读者因而不至于只见规范而不见其运作。第二版序指出,初版发行后,大规模修正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实施,而寄望于影响刑事司法整体运行的裁判员制度,在实施十年之后也迎来了重要转折,因此第二版特别补充了有助于掌握刑事诉讼法相关体系、并理解刑事司法现状的说明及新判例。与初版相同,通过熟读相关法条和精读法条正文后的叙述,本书致力于能够理解和把握刑事程序各制度的宗旨及其运行过程。另外,在本书编和章的末尾,记载了对阅读本书有帮助的若干参考文献。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许多具体制度的详细展开,直接塑造了这本书的实践风格。如在侦查程序的“侦查的线索”中,对职务询问、汽车盘问、尸体检验的详细介绍。还如“其他侦查方法”中对提取尿液、拍照、录像、监听通话、会话、诱惑侦查等的详细说明。又如对于任意到场、任意同行、任意取调适当性的介绍。这在相关的教科书中可能仅是一笔带过,或是不会如此细致地阐释,读至此处,深感实务人员完全可以依此办案。

(三)重要制度面向及其程序展开

如果说前两部分主要说明的是本书的体例与品格,那么进一步看,其真正的学术分量,还体现在重要制度内容的展开方式上。本书可贵之处,就在于它并未将任意侦查、强制侦查、取调、逮捕、勾留、押收和通信监听等措施进行单纯地概念性引介,而是尝试给读者揭示每一项措施背后权力、法益与程序之间的关系。

在审判程序部分,作者同样并未停留于概念介绍,而是直接触及一个核心问题,即在当事人拥有证据调查请求权、法院被补充性赋予依职权调查证据权力的结构下,法院究竟应承担何种事实查明责任。作者指出,既然现行法的基本结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便不应被理解为积极查明案件事实的主体,而应更接近于公平中立的判断者。当双方已经穷尽证明活动,而公诉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原则上应作无罪判决;若此时法院主动查明事实以证明有罪,便会与其中立地位发生冲突。这一判断揭示了现代刑事审判的一个根本要求,即法院不是侦查机关在法庭上的延续,也不是追诉证明不足时的补位者。

与此相联系,作者对审判前整理程序的阐释也极具启发意义。书中指出,所谓审判前整理程序,就是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促使双方主张发生碰撞,提前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以实现迅速而充实的庭审审理。该程序在裁判员审判案件中属于必要程序,在其他争议复杂案件中亦会适用。更重要的是,作者进一步强调,如果没有当事人充分而周密的审前准备,现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便难以发挥正确认定事实的功能;一旦审前准备不足,庭审就可能再次被大量未经整理的侦查阶段材料所支配,法院也会重新回到依赖查明真相活动的旧轨道。由此观之,所谓审判中心并非一句理念宣示,而是建立在争议焦点整理、证据开示、审理计划以及审判组织等程序条件之上的。

在全书结构中居于中枢地位的,仍然是证据法。酒卷匡教授并未将其处理为一组供课堂记忆的原则,而是将其放在刑事程序成败所系的位置。书中明确指出,“证据是审判程序的核心部分”,同时也是实现刑罚法令适用和进行事实认定的基础;由于刑事程序关涉刑罚这一严厉国家作用的适用,因此证据法不仅要求事实认定正确,也要求认定过程本身具有正当性。围绕这一中心,作者对证据能力、传闻法则、任意性自白排除以及自由心证主义的说明都颇见功底。书中指出,可以用来认定犯罪事实的材料,其资格即证据能力受到严格限制;通过强迫、拷问、威胁等方式取得的自白,或者其他任意性存疑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原则上,也不能以书面材料替代审判期日中的陈述,不能将期日外的他人陈述直接作为证据。也正因此,作者强调,只有根据证据法则被认可了证据能力的材料,才能进入犯罪事实认定过程,而其证明力的评价则有赖于法院根据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作出合理判断。

更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并未把直接主义写成一段纯粹的法史回顾,而是将其与现代法庭中的事实认定方式直接联系起来。书中指出,直接主义的核心在于规范事实认定者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它不同于单纯关于证据调查和陈述方式的口头主义。此外,本书也没有将现代刑事诉讼写成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单线叙事,而是充分关注了被害人在程序中的位置。关于被害人参加制度,作者指出,这一制度是2007年修法引入的安排,允许一定犯罪中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获得法院许可后,作为被害人参加人出席审判期日,并进行一定诉讼活动。不过,作者同时强调,被害人参加人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参与仍需与作为当事人的检察官紧密协作。在这里,本书展现出相当稳健的程序意识。它既承认现代刑事程序已无法完全忽视被害人的在场,也明确守住刑事追诉结构的基本边界,不因扩大被害人参与而轻率改写诉讼构造。

三、翻译之功:中文译本的重要比较法价值

若只谈原著而不谈译本,这篇书评便会失去极重要的一层意义。李子龙师兄等译者的工作,构成了此书在中国法学语境中的另一重学术价值。若概括而言,这种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内容的即时化更新、对细节的极致化打磨,以及对表达层面的信达雅追求。

(一)内容的即时化更新

作者在中文版序言中明确表示,之所以专门为中文版撰写补充序言,是因为原著第二版出版之后,日本刑事诉讼法在若干领域又经历了较大规模修正。为了尽可能准确地向中文版读者传达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真实面貌,他决定在中文版序言中补入最近法律修正的概要。这意味着,中文译本并不是一个被动停留在原作时间点上的文本,而是一个有意识地向日本刑事司法现实持续靠拢的学术成果。中文版序言所补入的新内容,本身就足以说明这一点。酒卷匡教授特别概括了近年日本刑事诉讼立法修正的两个主要契机,一是确保被告人在审判期日到庭,二是围绕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所展开的程序修正与新制度引入。围绕前者,序言介绍了保释中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罚则、监督保证金制度、佩戴GPS设备制度以及限制出国制度;围绕后者,则概述了通过起诉书摘录本等方式在整个刑事程序中隐匿被害人姓名信息、延长性犯罪公诉时效,以及引入以司法面谈形成的录音录像作为特定条件下传闻例外的规定。这些内容固然属于文前补充,却并非可有可无的附录,而是直接告知中文读者,日本刑事诉讼法今天所回应的问题,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侦查与审判对抗,而是不断延伸至逃亡防止、科技手段运用、被害人保护以及程序中人格尊严保障等新的领域。也正因为译本将这些材料补入其中,使之成为一本具有即时性的比较法著作。顺带一提,原著日文版此后已出至第3版(有斐阁2024年版),中译本据第2版译出,而以中文版序言补入其后的修法动向,这一处理本身即见译事之用心。

(二)细节的极致化打磨

这一层面的用心,不仅体现在译者说明和术语说明之中,也体现在整部译著的读者友好型设计上。译本前后附有相当细致的辅助性内容。正文之前设有“关于部分术语翻译的说明”,就取调、押收、陈述、逮捕和勾留、起诉犹豫、柱书、参考人、后见监督人等条目逐一交代译法取舍;书末则以二十余页篇幅编制了按五十音顺排列的术语索引,中日文对照,便于读者随时回溯原文用语。这类编排看似技术性安排,实则体现出译者对读者使用场景的充分体察。它意味着译者并不把这部书仅仅当作翻译对象,而是把它当作一部真正要进入法学研究现场、进入课堂和案头、并供持续查阅的工具性学术著作来对待。这种对细节的打磨,还集中体现在译者对术语的谨慎处理上。李子龙师兄等人并未为了追求中文表达上的顺滑,便将所有日文术语直接套入中国法既有概念之中。相反,他们明确指出,像取调、押收、参考人、起诉犹豫、柱书等概念,若贸然以中国法现成术语替代,极易造成误读。例如,取调并不宜译为讯问,因为其对象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参考人;押收的内涵既包括基于令状的强制措施,也包括领置等任意保管,因此若译为查封扣押,反而会限缩其范围;又如,日语中的逮捕与勾留虽然大体可以与中国法中的相关强制措施相对应,但两国制度在审查主体、程序安排以及法律效果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若简单套译,极易遮蔽制度差异。起诉犹豫与我国不起诉制度之间的区别,同样属于不可轻率混同之处。也正因为如此,译者宁可保留部分原有术语,并辅以专门说明,也不愿以似是而非的熟悉表达换取表面的流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译本在具体正文中还适当通过译者注对若干概念作出延伸说明。例如,在对起诉便宜主义展开论述时,译者就“介入型非刑事程序化”补入了相关注释,并结合他人的研究成果予以解释。这类处理并不喧宾夺主,却有效弥补了跨法域阅读中可能出现的理解断裂,也进一步显示出译者在细节处理上的周到与克制。可以说,译者在术语、索引、注释、说明这些看似并不起眼的地方,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而这种极细致的工作,恰恰构成了一部高质量译著最坚实的基础。

(三)表达的信达雅追求

翻译工作本就漫长而不易,尤其是法学译著,既不能改变原书的意思,又必须方便读者理解,这往往意味着译者需要在准确与可读之间不断拿捏分寸。事实上,李子龙师兄等人的翻译工作之所以值得称道,正是在于他们是在尽量保留原著制度结构和概念精度的前提下,努力形成一种平实、准确且便于我国读者阅读理解的表达方式。译者自己也坦言,翻译过程中“时常为了一句话或者一个术语不断讨论、研究,查找相关的学术资料”,而这种反复斟酌词句的过程,本身也成为进一步理解原著并激发自身思考的契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翻译的信念并不只是语言层面的准确传达,更来自对知识的持续汲取。这一点,恰恰也构成了本书译本最深层的学术意义。李子龙师兄在译者说明中指出,日本刑事诉讼自二战后引入大量当事人主义程序,形成了混合式诉讼模式;由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可以清楚看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之间始终存在张力,例如裁判员制度、诉因变更制度以及令状主义等,皆可为例。他同时指出,相较于中国学界在日本刑法比较研究上的丰富积累,日本刑事诉讼法尤其是深入诉讼理论层面的比较研究仍然明显不足。这几句话实际上已经交代了译本更深层的学术动机,即翻译并不是单纯的文化搬运,而是在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补上一块长期缺失的研究基础。

此外,这种学术转译之所以尤其值得强调,还在于李子龙师兄本人的研究背景,使这一译本具有不同于一般翻译的知识厚度。译者简介显示,李子龙系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本一桥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即为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出版有专著《日本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译者说明又具体交代,本书翻译分工中,李子龙负责第1、4、6、7编,即侦查程序、证据法、上诉与非常救济程序四编;唐春杨负责审判程序与裁判两编,刘文雯律师负责公诉一编。换言之,眼前这部译著并不是一项脱离研究的纯语言劳动,而是建立在长期日本刑事诉讼法研究积累之上的学术转译成果。它之所以能够在概念选择上如此慎重,在相当程度上,正是因为译者对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世界并不陌生。

四、镜鉴之义:日本刑事诉讼的共性、个性以及规律性对策

酒卷匡教授指出,重要的并不是停留于抽象的一般理论,而是要尽可能具体而清晰地意识和理解每一项程序与制度设计的宗旨和目的。在处理个案时,始终需要回到制度本旨本身,把案件中真正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转化为尽可能具体而清晰地表述,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这一方法意识尤具启发意义,阅读《日本刑事诉讼法》,并不只是为了增添若干域外法知识,更重要的是借此把握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共性、个性与规律性内容,从而在比较中深化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

(一)中日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共通之处

首先,中日刑事诉讼制度在若干基本问题上存在相当程度的共通性。最突出的一点,是侦查行为与宪法保障之间都具有紧密关联。无论在日本还是在中国,刑事程序都高度重视对案件真实的发现,同时也承认程序正当的重要意义。刑罚法令的具体适用,应以尽可能正确地认定事实为基础,这构成实体真实主义的基本要求;但与此同时,程序正当仍然是刑事程序法运行中的首要原则。正如书中所言,刑事程序本身是一种危险品,而且是由并非全知全能的人来运用的法律制度。因此,即便追求事实真相,也必须受到程序规则的约束,甚至在必要时容忍实体真实的局部让位。

其次,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中日两国也存在不少可以相互参照的共同面向。例如,任意侦查中都存在对执法人员裁量空间的承认,对逮捕危险性的判断亦具有一定弹性。日本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拥有较大裁量空间,包括因不构成犯罪、没有嫌疑、嫌疑不足以及免除刑罚等原因作出的不起诉处分。对案件作部分起诉、部分不起诉的处理,也体现出检察官对诉因设定的主动性。又如,对于取调活动,日本法同样高度警惕其对取调对象意志自由的侵害,担忧由此导致虚假陈述,因此对相关活动设置了严格限制。在这一点上,日本法与我国关于非法取证规制、口供真实性审查的基本关切具有相通之处。

再次,若干制度在功能上与我国亦可形成对照。譬如,日本的国选辩护人与我国的指定辩护具有相似性。日本关于违法侦查的救济制度,也与我国若干程序性救济存在可比之处。日本第一审法院的事物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与我国的基本格局亦有相通之处,都是基于案件轻重及便于被告人出庭、防御而设。不过,日本检察官在管辖形成中的主动性更强,这又与我国有所不同。又如,日本宪法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强调裁判公开及其例外,此与我国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共通性。日本在审判程序中设置除斥、忌避和自行回避制度,明确庭审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与法庭警察权,这些安排在功能上都能与我国现行制度形成对照。

最后,在证据法和审判原理层面,两国之间的共识尤为明显。日本重视证据裁判原则,采用自由心证主义,强调直接主义,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日本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也能够与我国关于证据资格审查及证明力判断的思路形成呼应。再如,简易审判程序与我国的简易程序存在功能相近之处,裁判员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引入国民参与司法这一意义上亦有可比性。从这些共通点可以看出,日本刑事诉讼法并非一个与中国全然异质的域外体系,它在许多基础问题上,仍与我国共享现代刑事程序的一般关切。

(二)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制度特质及其差异

但比较的意义,恰恰不在于只看到共性,更在于识别差异。就权力主体关系而言,日本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法官与检察官的权力配置,与我国存在明显不同。对警察权力,日本法就职务询问、同行等侦查行为设置了较为细密的条件限制。司法尸检的决定主体为检察官,勾留则须经由检察官请求而由法院签发令状。对于侦查对象的发问,日本刑事诉讼法称之为取调,并将其置于任意侦查框架之中,这与我国关于讯问、询问的制度分类并不完全一致。

在具体制度和表述上,差异就更为明显。日本法中的逮捕与勾留,与我国的拘留、逮捕并不能简单对应。日本的逮捕包括通常逮捕、紧急逮捕以及现行犯逮捕,而逮捕后的留置,与我国监察法中的留置又完全不是同一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日本法称之为参考人,这一称谓本身就反映了不同的程序定位。日本检察官在提起公诉后仍可能继续进行检察侦查,鉴定留置制度亦需要签发令状,这些安排都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差异。又如,日本警察还可以参与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的协商过程,以保证其正当性,这在比较法上亦相对少见。对于公诉可能性极小的案件,警察还可通过微罪处分实现“司法前处理”,但仍须向检察官报告。

证人制度亦有不同。日本证人负有出庭、宣誓和作证义务,并可通过刑罚等方式加以制裁,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性。刑事免责制度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所未见的重要安排,该制度系日本2016年(平成二十八年)修法引入,规定于《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7条之2、第157条之3。书中指出,所谓刑事免责,是为了应对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之人基于拒绝自证其罪特权而拒绝作证的情形,经检察官请求、由法院作出免责决定,对部分共犯等被追诉人给予刑事免责,使其丧失该特权并被强制作出陈述,再将该陈述作为证明他人有罪的证据。这一制度与协商合意制度不同,其系基于起诉上的单方免责,具有鲜明的制度个性。

再如,日本还设有检察审查会,用以审查检察官不起诉处分是否妥当。其少年司法制度亦与我国不同。日本法将涉罪未成年人区分为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触法少年不构成犯罪,而由家事法院经少年审判决定是否施以保护处分。对于未满二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检察官原则上必须将案件移送家事法院,未经该程序不得提起公诉。关于公诉事实同一性与诉讼客体理论,日本法的实践较为成熟,诉因的设定、变更乃至预备性追加均体现出高度精细化的程序构造。法院不得自行变更诉因,亦不能脱离诉因审理诉因外的事实,至多依职权发出诉因变更命令,且实务上通常先行使求释明权,促使检察官主动变更,这一点与我国的起诉书及审判对象理论显然不同。

此外,日本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与我国侦查阶段的拘传亦不可混同,前者主要是保障被告人出庭的措施。日本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紧密结合,也表现得尤为鲜明,尤其在共同犯罪场景下,对于共犯的强制措施、起诉方式、作证安排以及证据采信,都存在相当细致的程序设计。这些差异表明,日本刑事诉讼法并非简单意义上的相似法制,而是在共享某些现代程序法原理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鲜明的制度个性。

(三)比较视野下的若干规律性启示

如果说识别共性与差异,是比较法研究的基础,那么更进一步的意义,则在于从中把握若干具有规律性的制度对策。就此而言,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与发展,确实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比较法资源。

首先,是对程序控制机制的强调。书中对于传闻证据法则、审判前整理程序与证据开示制度都有较为充分的说明。这些制度的共同作用,在于通过限制侦查材料无限制流入庭审程序,强化庭审中的直接审理与对抗机制,从而提升法庭审理的实质化程度。尤其是起诉状一本主义,其制度功能之一就是封锁法官形成预断的可能性,使其成为中立的裁判者,并尽可能将诉讼主导权交还给当事人这与我国长期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明显的共鸣关系。

其次,是对司法审查与令状主义的重视。书中反复强调,以侦查目的侵入私人领域,因其侵害和制约公民重要权利与自由,若仅凭侦查机关自己的判断和裁量予以实施,是危险且不妥当的。[对行为是否应纳入令状主义控制,应当根据其所侵犯法益的性质与程度加以判断。无论是GPS侦查,还是对电子记录载体的扣押,其制度设计都体现出对于司法审查边界的细密把握。这些内容对于我国当前围绕技术侦查、电子数据取证以及对人身自由和隐私的程序控制讨论,都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再次,是对沉默权、取调边界与辩护权保障的强调。书中指出,《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所规定者为拒绝自证其罪特权,“沉默权”并非宪法用语,而是学理上对该特权在刑事程序中之延伸的概括。落到实定法层面,规定其实相当明确:犯罪嫌疑人不必违背自己的意思作出陈述,侦查机关取调前负有告知义务;被告人则可以始终沉默,或者对个别问题拒绝陈述,法院并应于开庭程序中予以告知。与此相关,对于被逮捕、勾留之犯罪嫌疑人的取调内容,日本法亦有相应限制。若通过别件逮捕、勾留实施取调,背离原有人身限制目的并造成侦查程序拖延,即可能构成违法取调。这些制度体现出对人身自由、意志自由和辩护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最后,还应看到日本刑事诉讼法在原则与例外关系上的成熟处理。无论是传闻证据法则的例外、法院求释明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补充,还是再次勾留仅限于极为例外的情形,抑或审判期日外陈述原则上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在未成年人被害案件中存在例外,都体现出一种制度设计上的规律,即先以原则立住程序结构,再以有限例外回应现实需要。家事法院认为应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官必须起诉,这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例外。滥用职权犯罪的付审判程序以及检察审查会的起诉决定,则构成起诉独占主义的两项重要例外。这些内容表明,日本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具有鲜明的制度原理,另一方面又始终在例外处理中维持弹性。其真正值得借鉴之处,不在于某一单项制度,而在于这种对原则与例外张力的精细把握。

更进一步而言,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与发展,的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重要比较法资源。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内部始终存在张力。正是在这些张力之中,日本刑事诉讼法不断发展,也正是在对这些张力的观察中,我国读者才能更清楚地理解他者,并进一步反观自身,实现比较视角的平等化,而非总是仰望着。

五、读者之感:反复阅读《日本刑事诉讼法》之所得

本书的阅读,于我而言,也经历了几重不同的阶段。初读时近乎囫囵吞枣,趁着假期匆匆读过,虽觉酣畅,却终究不够过瘾,记忆不深,体会也未及沉潜。后来我为自己设定了较为稳定的阅读节奏,清晨二十页,睡前三十页,一日五十页,遂又展开几轮重读。与此同时,为了使阅读视角和观察维度更为丰富,我也同步补充了若干德国、法国、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教材。每一次翻阅,所得都不相同。在后来赴多地调研的途中,翻开这本厚重的蓝色之书,在旅途的嘈杂之中,反而更容易因阅读而获得一种专注与平静。我想,这或许正是平实而隽永的文字所带来的力量。

正是在此种平静的阅读中,我深觉学术的“慢”反而尤为重要。即当下的我们,在“唯论文论”“唯发表论”中艰苦挣扎,似乎只有发表了,才算是学术的成功,继而导致研究“泡沫化”与功利化,进而使“快”之研究过度繁荣。然而,这与学术研究的本质与规律似是相悖的。学术研究是慢的,是反复的,但凡学术佳作无一不是反复雕琢而成的。即便是热点性研究,也需要基础理论作为积淀。因而,阅读这本著作,笔者体会到了“慢”之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快”之发表所带来的焦虑,也祛除了那份矫饰的快感。这种慢的学术,不仅会在翻译中不断深化对知识的认知,而且透过此书的翻译可知,对知识的尊重与共同开展事业,实现了友谊、学术的延续与传承。这不禁也让笔者暗自思忖,是否也有这样的可能,有朝一日如酒卷匡教授在初版序中所言,著书立说,将自己对刑事诉讼的所知所得,以及本人对刑事诉讼法知识的理解、这份思想,铸成著作,忐忑地递往世间。以此,思想的著者便得到传承延续,这样便不会被遗忘。

阅读过程中,子龙师兄的形象也会自然浮现出来。如封面推荐语中的宋英辉老师、黎宏老师、张建伟老师那般,皆予人温文尔雅之感。这样的学术气质也延续到了译本之中,一本好的著作,会让人沉入其中,反复思忖,久久不能释手。细细品读后,字里行间的文字、隽永优美平实的翻译风格,似让我闻到了樱花之香味,看到了漫天红叶,亲历了作者两度修书、译者译就此书之时的实感实景。

一卷在手,日本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轮廓渐次清晰,程序环节脉络层层分明,司法的面孔也仿佛已然呈现在眼前。

一卷在手,愈发对我国刑诉与日本刑诉的个性、共性认识深刻,优位比较的低位式视野被平等化,甚至一种自主性的制度自信和完善视角油然而生。

一卷在手,你会难以满足手中之卷,迫使你更为急切地汲取相关知识资源,生怕难以全面探知隐匿于文字后的程序奥秘。

一卷在手,优美平实而专业精准的翻译令人叹服,也让未能坚持日语学习的笔者愈发汗颜。

一卷在手……

限于笔者知识储备之局限,鉴于本书内蕴之精妙,更多的感受,留待各位读者自行体验、探索、感知、拥有。是为读后感。

    进入专题: 《日本刑事诉讼法》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读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8059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6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