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历史研究》2026年第4期
摘 要:《天津条约》签订后,列强转向实行“合作政策”,清政府根据条约整顿通商税务。在特权落地受阻、贸易受挫背景下,在华英商于1867—1870年修约谈判期间通过商会议事、报刊宣传等方式整合并表达商业扩张诉求。在与公使领事博弈、探听谈判进展及参与内地调查过程中,英商调整扩张方案和空间重点,以“违约苛征”、“公使失职”、“中国排外”等叙事将扩张诉求政治化、道德化,并借扬州教案、天津教案、马嘉理案等事件施压英国政府。《阿礼国协定》立废和《烟台条约》及相关规章的签订,体现在华英商通过影响条约制度运行和演化谋求商业扩张的一贯本性,加深中国的半殖民地化。
关键词:在华英商 条约制度 《阿礼国协定》 《烟台条约》
学界通常将以鸦片战争后中外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确保列强各项特权的系列制度安排称为条约体系或条约制度。条约制度及其运行并非仅由条约文本决定,而是在诸多因素的互动中不断调整重塑。英国在19世纪后半叶的中外不平等条约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在华英商作为攫取最大商贸利益的群体,作用尤值得关注。鸦片战争前,代表工业资产阶级的英国散商和制造商势力日增,致力于在议会和舆论场中将商业诉求转化为政治议题,鼓吹向中国扩张,进而挑起鸦片战争。《天津条约》签订后,英国对华外交的制度安排与方针政策显著变化,建立起“外交部—公使—领事”的情报及决策机制,在条约框架内推行不同于炮舰外交的“合作政策”,与在华英商产生分歧。后者为攫取更多商贸特权,积极整合诉求并介入条约修订和条约制度运行,1869年《阿礼国协定》和1876年《烟台条约》正是两个关键节点,对19世纪后半叶的中英关系及条约制度演化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既有研究的相关探讨并不充分,上述两个条约多被分别讨论,较少有学者从英商角度分析两次交涉的内在联系,及其在条约制度演变中的位置。伯尔考维茨梳理此时在华英商的游说活动和舆论宣传,意在揭示商界与英国政府在中国市场价值和对华政策上的分歧。然而他强调,英国政府未遵从在华英商要求恢复炮舰外交政策,忽视即使宏观外交方针未发生转向,英商仍在与使领、海关、商会网络等的多方互动中,通过影响条约解释、执行和争议处理等,持续塑造条约制度运行方式。芮玛丽同样注意到英国政府与商界的分歧,察觉两个条约的潜在关联,但论证重心在外部因素是否为洋务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
本文爬梳各类中英文档案史料,包括反映商人意见活动的上海外国总商会议事录和年报及《北华捷报》《泰晤士报》等报刊,英国外交部档案,特别是其中商界与使领的通信,议会辩论记录,中国政府外交档案及官员章奏,观察1867—1876年在华英商对中英修约的持续介入。一方面考察在华英商如何利用舆论和社会网络,整合利益诉求和行动策略;另一方面分析相关认知行动如何与扬州教案、天津教案、马嘉理案等重大事件交织,介入外交谈判、条文解释、细则制定等环节,影响《阿礼国协定》立废和《烟台条约》内容,进而影响近代条约制度的演变,加深中国的半殖民地化。
一、条约执行与英商修约诉求
19世纪中期,英国通过以《南京条约》为核心的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攫取五口通商、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占领香港岛、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又以中英《天津条约》为核心的第二批不平等条约夺得公使驻京、增开通商口岸、长江下游开埠行轮、内地游历通商、子口半税等特权,将条约制度推向新阶段。然而在中外“合作”框架下,清政府建立以总理衙门为代表的新外交体制,引入外籍税务司制度,试图规范条约执行,维护封建统治。对华贸易并未出现英商期望的迅速发展,纺织品滞销、贸易萧条等消息频繁在各海关税务司、英国驻华领事报告中出现。英商针对清政府关于长江开埠、内地游历通商、子口半税等条款的具体安排屡表不满、挑起事端,甚至引发外交交涉。
1867年2月,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向英国外交部申请前往通商口岸考察,以确认英商处境,为《天津条约》十年期满修约做准备。他认为,在诸多条约特权中,子口半税特权对英国贸易利益至关重要,其实践最常引发不满,最可能在修约中引起争议。5月,阿礼国要求各口领事征询当地英商意见,“他们不仅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而且在过去九年内每天都与影响贸易的条约条款打交道,最熟悉所有细节,亦最能洞悉有利的改革方式”。英国外交部也与商务部沟通,邀请英国国内外商会提出意见。
尽管存在区位特点和贸易结构的不同,各口英商都倾向将贸易困境归因于条约未被切实执行,提出修约诉求。首先是内地税及其征收问题。《南京条约》仅笼统制定洋货在通商口岸纳进口税后进入内地流通的征税原则。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地方督抚为筹措军费普遍征收厘金,增加商品内地流通税负,英商遂要求明确洋货的内地纳税规则。中英《天津条约》正式确立英商的子口税特权,无论是将洋货由通商口岸运入内地销售,还是将内地土货运至口岸出口,英商均可先在通商口岸缴纳既定的进出口关税(正税),然后一次性缴纳“子口税”,以此抵消运输途中各税卡征收的内地税。内运洋货以海关税单为凭,外运土货则需申领子口税单。子口税税率为货价2.5%,约为当时进出口关税税率(值百抽五5%)的一半,因此又称子口半税。进口的洋货若再次出口,可申领退税存票。
子口税通常为洋货进口的海关或土货出口所到首个内地子口的收入,缴纳子口税意味着货物可免被其他沿途地方的厘(税)卡征税,影响其财政收入,因此有地方政府无视子口税规定,重征内地税厘,并打击洋商向华商出售子口税单或帮助华商货物冒充洋货的行为。英商由此指责地方官“违反条约”,称地方政府滥征税厘是洋货难以深入内地市场的主要障碍,要求固定税率、明确征收边界、压缩中间环节乃至实行自由港制度等。烟台英商最激进,提出取消征税、打造自由贸易港、限制海关查验行动等要求,又提出建立海关监管下储存未完税进口货物的保税官栈、调整退税存票制度等意见。福州、厦门英商要求规范厘金税率、明确通商口岸免征边界、下调茶叶税,甚至要求规范地方官薪俸以抑制滥征。
其次是内地开放与运输便利的诉求。英商还将贸易受阻归因于运输效率低、通道受限与资金流转不畅,要求扩大轮船在中国沿海及内河的活动空间,从制度上突破《天津条约》仅允许除镇江外,长江汉口以下三地为英商出进货物之区的限制,并要求获得内地居住权。以怡和洋行为首的九江英商将内河行轮诉求与内地税问题捆绑,声称以小型蒸汽轮船拖带货物和运款,能压缩地方加派内地税的空间,要求准许鄱阳湖行轮。上海英商更关注洋轮在中国运输市场的准入和份额,抗议限制洋轮参与南北豆饼运输和禁止小型轮船驶入内河的规定。烟台、福州英商提出修建铁路、允许外商投资开矿、引进外国工程师疏浚河道并修建灯塔等要求。厦门英商提出温州开埠并推行“附属口岸”制度要求,即允许洋轮在海关和领事监管下前往周边非通商口岸贸易,试图重构区域贸易网络、争夺航运与市场空间。
最后是关于贸易争端解决和权利保障的司法诉求。英商特别是上海、镇江英商将华商“商贸违约”、地方官吏“徇私”、洋商财产“受侵害”等问题,归结为司法执行与行政干预不力,主张进一步扩展治外法权,在各口设立具备独立裁判与执行能力的会审法庭,强化英国领事在其中的权能。
此时英国政府与商界在对华政策上的分歧已趋显化。阿礼国以“合作政策”为基本取向,遵循“有限施压、和平谈判、支持清政府渐进改革”的外交思路。考察结束后,他向外交部提交报告,呈上与九江英商的谈话记录,提出“修约对等”原则,认为“一旦修约开启,清政府也有同等权力修改对他们不利的地方”,反对英商全面开放内地、普遍增开口岸的盲目要求,认为英商难以深入内地的根本原因是对地方语言与社会环境缺乏了解。他承认子口税制度存在问题,亦同意内河行轮的商业价值及其与子口税特权有效实施的关联,但他认为此类问题牵涉清政府财税民生,关乎政权稳定乃至存亡,只能通过谈判争取。
英国外交部肯定阿礼国的策略及对商人的审慎答复,强调商人意见虽有参考价值,但未必具备整体性与实践性,主张中英在“相互克制”基础上,将英商诉求整合为可实践的制度;“引导而非强迫”中国渐进变革,做好将部分争议留待未来解决的准备。此时美、法等国也在筹备修订各自与中国签订的《天津条约》,外交大臣提醒阿礼国,在与列强保持外交协同时,绝不能威胁英国的贸易利益和在华地位,重申政府对重大外交决策的最终审批权。面对英国外交部与商务部的征询,世界羊毛之都布拉德福德的商会虽未提出具体修约诉求,但提到常收到在华英商对内地税及内地贸易不畅的抱怨,认为问题集中在中国的执行层面,应听取在华商会意见。
上海位居彼时中国对外贸易枢纽,是除香港外英商最集中且政治影响力最强的口岸。1867年6月,上海外国总商会专门组建特别委员会,征集和整理商界的修约意见。总商会由1847年成立的上海英国商会发展而来,主席或副主席多由英商怡和洋行大班担任,是英国政府认可、重视、代表当地商人与政府沟通的组织。1863年,上海外国总商会改组成国际性组织,但英国成员数量仍有压倒性优势,且在许多关涉在华贸易的制度性问题上,英商与其他外国商人的利益诉求较为相近。
上海外国总商会整合各方意见,于1867年10月向公使提交意见书,并抄送其他条约国外交代表和商会,重申《天津条约》签订后未能实现预期的贸易扩张,关键在于清廷未履约和英国外交代表软弱失职。基于前文归纳的三方面,商会认为子口半税、内地居住和治外法权条款的执行最不理想,在活动空间上,要求获得内地居住权和内河行轮权,以深入中国腹地;财税政策上,提出将子口税收入归入交易地的地方政府,瓦解地方政府对外贸的阻碍;司法上,要求建立中外官员同权的层级制会审法庭,主张海关罚没船货的裁决权附属于领事裁判权;税则上,维持1858年税则但应降低茶末、胡椒、马口铁税率,调整钟表、木材、煤炭、洋米、洋行自用品的征税规则,还要求开放食盐贸易,取消洋货复出口和转口退税存票制度中的一年时限并退返现银,中国政府应将针对外商船只征收的船钞用于港口建设。
香港总商会呼应他口英商对内地税厘的抨击和对内河航运权的索取,要求获得广州内河和西江流域的行轮权,琼州及广东西部沿海开埠。英国海军长期在中国沿海游弋,侵犯领海主权,香港商会却以“打击海盗、保护贸易”为由,要求清政府返还船钞补贴英国海军军费,以为酬谢。针对中国以银两计税但是没有统一各地银两成色,香港商会还要求允许以香港所铸银币为关税结算货币。该意见书经香港总督呈送外交部,也以报刊文章形式被驻广州英国领事注意并转递英国驻华公使。
上述要求表明,英商希望借修约进一步深入中国内地乃至整个亚洲市场,已超越此前以口岸开放和关税减免特权为主要目标的阶段,转而通过蒸汽交通与内地居住权,对中国进行全方位空间渗透,并试图重塑清政府行政与司法运作逻辑,将中国进一步纳入西方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秩序。
在华英文报刊是各地英商交流、整合意见乃至炮制舆论的重要工具。1867年初,香港《德臣西报》以法国领事征询商界修约意见为契机,敦促英国公使尽快征询商界特别是香港商会的修约意见。《字林西报》转载此报道,提醒在华英商早做准备。修约话题开启后,英国政府官方政令及政策动向、各口岸商人修约诉求、社会各界评论迅速在《字林西报》《北华捷报》披露。两份报纸由英资主导的字林洋行发行,《北华捷报》1850年创刊时便宣称要为本埠利益发声,唤醒英国国内关注中国问题,支持更广泛的贸易扩张。《字林西报》日报于1864年创刊,更加速信息传播集聚。上海外国总商会修约特别委员会组建后,通过《字林西报》邀请法方提出意见。上海外国总商会的修约意见书很快就在报纸上公布,《字林西报》连续三天在头版专栏评论和呼应总商会的诉求。另外,英国驻华使领一度将上述两份报纸作为刊布官方信息的平台,英国公使1867年5月向英商征集意见的公告在《字林西报》发布。英国使领还借助报刊掌握商界信息和态度,报道内容常被引用或直接作为资料贴入外交公文,阿礼国更将《北华捷报》称为“商人的喉舌”。清政府也十分关注上海的英文报纸,借其观察外方活动和意见动向,调整谈判策略和行动。
二、中英修约交涉与英商行动策略
1867年底,阿礼国自认基本掌握所有口岸的商人诉求并总结为四点:限制内地税厘“苛征”;以铁路、电报、蒸汽轮船等手段打通内地通道;争取内地居住和矿产开采等特权;建立解决中外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和债务追索机制。他承认商人意见对扩张贸易利益的意义,但以可能激化“排外”、导致清政府倒台为由,否定完全实现的可能。他主张以外交手段重点解决子口税问题,要求各口领事汇总1861年以来的“苛征”案例;允许内地居住、开放食盐贸易、建设铁路电报并开矿、制定中国商业法律等被认为不是贸易发展的必要条件,计划通过诱导清政府“改革”,逐渐推进。
阿礼国以“保全主权”为诱饵,要求清政府履行条约义务、进行有利于资本主义入侵的改革,倡议成立中英修约委员会。随后他正式照会总理衙门修约节略,提及曾就“英商等具禀贸易受亏各情,皆系各省官员,不能一体遵守条约”多次交涉,但“各省仍未将不善各举改正”,导致“英民所受亏累日加增长……虽各国皆不欲干预贵国自主之权及保全地界之事……不能不问贵国如何设法,使各省将条约文义一同遵守”;建议清政府利用外国“法术器具,才艺洋人”建设铁路电报。他基于商人意见,明确提出五款修约要求:其一,洋货在“所进之口”、土货在“所出之口”完纳子口半税后,“经过关卡,无论何项税饷,一概免征”,子口税收入参考英商建议,按期归入地方政府;其二,修订十余种重税货物之税则;其三,洋商先“在海关报明领票,并出具甘结”,即“准其随意驾用”“篷桨篙橹等船,以及火轮、小河船”往来内地;其四,在“长江之内,自镇江起,至汉口止,由海关拣选码头数处,以便洋船在彼停泊,并上下货物”;其五,设立保税官栈。
总理衙门深悉列强“深险狡黠,遇事矫执,或系约中本系明晰,而彼必曲申其说;或条约中未臻妥善,而彼必据以为词”,还对“约外未载”之筑铁路、修电报、内河航运等事“觊觎不已”,各国借约夺利“乃势所必至之事”,阿礼国出京考察,“自亦为来岁换约而设”。因此,总署就英方关注的请觐、遣使、电报、铁路、开矿、内地居住、内河行轮、贩盐、传教等议题,提前向各省督抚将军和总税务司征求意见,为修约做准备。两江总督曾国藩的复奏代表中方此次修约的谈判准则和底线:坚决拒绝修建铁路、内地居住和内河行轮等要求,但可考虑借助外国机器开矿。他主张,“如果洋人争辩不休,尽可告以即使京师勉强应允,臣等在外,亦必以全力争回;即使臣工勉强应允,而中国亿万小民穷极思变,与彼为仇,亦断非中国官员所能禁止。中国之王大臣,为中国百姓请命,不患无辞置辩,其至因此而致决裂,而我以救民生而动兵,并非争虚议而开衅”。与此同时,为缓解外交压力,中方派遣卸任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出使欧美各国,争取阻止“于中国有损之事”。
获悉中英交涉代表立场后,英商开始调整叙事策略,转向动员英国国内政治力量。香港《孖剌报》通过整合各口英商意见的“一致性”来论证修约诉求正当性,将清政府未履约定性为系统性的“倒退”和“排外”,矛头直指驻华外交官的“失职”。他们将修约必要性从商业获益升格为反“排外主义”的政治博弈,为激进“干预政策”提供论据。上海外国总商会进一步汇集各口商人意见,致函国内商会,将在华商人诉求与英国纺织品销路和英国航运利益关联,争取国内支持。
阿礼国关注到商界舆论并加以反驳,以防政府决策层受到影响。他谴责英商向华商出售子口税单等违规行为,及错误地将清政府财税制度问题和官僚腐败等归咎于公使失职,不顾条约法理和变革风险鼓吹扩张。在他看来,“倒退”、“排外”的是地方士绅官僚,从蒲安臣使团可以看到诱导中央政府渐进改革的希望。可见阿礼国拒绝商人的激进要求,并非出于对中国主权的尊重,而是担心英国失去交涉对象、影响英国的“长期利益”。
1868年中,中英修约委员会围绕阿礼国的节略展开谈判。中方坚持修约底线,“告以中有数条碍难允行”,声明“从未向洋商重征”完过子口半税入内地之洋货,将会“通谕关卡遵照”。为推进谈判,阿礼国围绕内地市场信息、内河航线等问题,再次向各口领事和商人征询意见,整合为第二份修约照会,提出允许洋商在内地居住、退还向洋商重征的厘金、停收通商口岸三十里内的厘金、开放食盐进口、统一各关所用税银的成色、对退税存票不设时限并退返现银、长江添设码头十处、温州开埠、准洋人开采宛平及句容煤矿、限制华商包揽台湾樟脑贸易、制定商业法律、调整税则等要求。在税则问题上,阿礼国指示英方谈判委员直接参考商会意见。而清政府以“或关国政,或碍民生”,拒绝英方要求的停止口岸一定范围内的厘金征收、允许洋盐进口、外人参与开矿、内河行轮、内地居住、子口税收入分拨省库等项。针对英商对清政府系统性“违反条约”的指责,中方不仅在谈判伊始就向阿礼国反映,还警告《北华捷报》注意言辞。阿礼国则借汉口宝顺洋行茶叶偷税案导致中方推迟茶叶减税一事,谴责英商违反条约,切割政府立场和英商诉求。
面对阿礼国的指责,英商通过《字林西报》披露阿礼国信件,强辩自身未违反条约规定,宝顺洋行更在《北华捷报》控诉公使“栽赃”。阿礼国则在官方通函披露宝顺洋行蒙混茶叶、茶粉案情,指责上海商会不掌握具体航线数据和内地市场信息,抨击其全面开放内地市场诉求的虚幻,并从维持清政府稳定、保证外人人身安全、清政府对拥有治外法权的洋商十分抵触三方面,否定获得内地居住权的可能性。阿礼国谴责英商无视一切规则、企图摆脱使领约束的行为正在摧毁英国的长远整体利益。
英商继续渲染清政府“倒退”、“排外”,合理化其诉求。6月13日,《北华捷报》刊布社论《曾国藩与铁路》,将外泄的曾国藩修约折中的“救民生而动兵”,解读为清政府为拒绝英商诉求将不惜诉诸武力。不久《泰晤士报》刊文称曾氏为保守主义者,将英商诉求合理化为“传播文明”,批评公使未能保护英商利权。恰值此时,扬州教案爆发,在华英商找到继续攻击清政府和阿礼国的素材。有报道将曾国藩奏折与扬州教案关联,直指清政府主使扬州教案,并通过蒲安臣使团游说各国政府抵制英商诉求。“传教士被施暴、教众被迫害、货物被苛征、我们的雇员被欺压,我们的外交代表却仅限于照会,都说明合作政策使中外关系陷入僵局,非武力不能解决”。由于教案谈判难以推进,阿礼国调动海军战舰进逼南京,取得罢免地方官、惩治“煽动者”并赔偿损失、允许引发教案的传教士戴德生返回住处的“胜利”,被《北华捷报》反复报道以论证炮舰外交效果。
阿礼国以扬州教案为筹码,以英法联军攻陷大沽炮台的前例为威胁,再次向中方索取英商强调的内河行轮、内地居住、开采煤矿等项利权,再提建设电报、铁路的诉求;要求在镇江或扬州增开长江码头,温州、台州、泉州、海口、北海开埠;要求退税存票一年之内可领现银。中方让步,同意洋商可租用九江关之中国轮船在鄱阳湖拖带船货,准洋商购用中国煤矿出产的煤炭,但也提出禁止洋商包揽代报华商货物、私贩洋旗于华船;加征茶叶、鸦片、生丝税;洋货必须完纳进口税和子口税才能运入内地;洋商所购土货出口前,同样必须完纳出口税和子口税,并在海关另交2.5%之税,若此土货复进别口或未出口而在本口售卖,另交的半税将被罚没;香港设关征税;洋商禁任领事;中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等要求。至1868年末1869年初,双方就丝及鸦片加税、子口税征收办法、退还重征厘金、延长退税存票期限、开放樟脑贸易、鄱阳湖行轮、内河行(帆)船、长江增设码头、中国自办煤矿、统一各关银两成色标准、中国制定商业法律、禁止洋商出售子口税单或代运代报华商货物等事项,达成一定共识。
针对增设口岸和长江码头等议题,阿礼国需要确认英商希望增开哪些口岸码头,并要求讨论厦门商人的“附属口岸”方案;为了解长江沿岸市场、航线信息,确认是否继续争取内河行轮权和有限度的内地居住权,他派遣时任英国驻厦门领事郇和(Robert Swinhoe)前往长江沿岸调查。
三、英商诉求策略调整与《阿礼国协定》破产
消息传出后,增开口岸成为商界及舆论的中心议题。上海外国总商会为此特别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乐观认为此次修约将引领中英贸易走进“活力和自由的贸易新时代”。商会英商成员密契(Alexander Michie)结合阿礼国主张和谈判进展,转变态度,认为“要求越克制,越有可能实现”。
1869年2月,商会正式答复阿礼国并在《北华捷报》公布信件,再度强调允许内河行轮和内地居住、允许外商采矿、华商洋商所办进出口货物均可申领子口税单、中国所征子口税款解缴地方政府四项诉求,对英国贸易扩张具有重大意义,批评英国内部限制中外接触以免纠纷的思路。此时商会诉求更加明确,在有限开放预期下,将开放长江流域作为重点:支持安庆、芜湖、大通等作为试验的“附属口岸”,江阴作为补充节点;以岳州、宜昌为前哨,开辟洞庭湖、汉水、鄱阳湖等内河通道,开发湘潭、樊城、襄阳、老河口、吴城、瑞洪等市场;以四川巴塘为居留点,连通川滇黔并布局中印及中亚通道。香港商会呼应上海商会意见,要求阿礼国充分重视开放长江的诉求,力促取得内河行轮权、开放西江,还要求无限制开放沿海口岸,推进琼州开埠。镇江英商亦将开放重心放在长江:内地重要商业中心需派驻领事或代表的即领事口岸,应开放重庆、夔州、岳州等;作为轮船停靠、装卸货物并允许外国人在特定条件下居留的为附属口岸,芜湖与安庆最佳。
商人意见集中反映于上海和香港等地的英文报刊中,引导舆论进一步向开放长江流域发展。阿礼国关注到舆论并向外交部报告,并于3月正式回复,划定谈判边界:由于清廷坚决反对,全面的居住内地权、内河行轮权和建设铁路电报开矿已不可能;在“合作政策”下,只能争取有限度的内河行轮权并争取设立附属口岸。商会随即将该信交《北华捷报》公开。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新任外交大臣克拉伦敦在蒲安臣游说下,承诺坚持“合作政策”并以公开照会确认,禁止驻华使领非必要时调动海军。同时,英国议会围绕扬州教案展开讨论,质疑传教士进入内地的正当性,抨击英国使领的武力恫吓,并将英商聚集的上海称为“罪恶渊薮”。
《北华捷报》公布上述消息,引发热议。上海外国总商会感慨英国国内对中国问题知之甚少。《北华捷报》标榜要“克制、冷静、客观”报道中国问题,重塑英美公众对华认知,为更具扩张性的政策争取支持。该报一方面反复渲染扬州教案及其他“排外”事件,其时评、社论与“编辑精选”栏目片面摘引清朝官员公文(如江苏巡抚丁日昌奏折),借阿礼国关于电报难以在中国推行的说明,放大清政府“倒退”形象;将条约难以执行归咎于清政府“排外”,污蔑中国为非“文明国”;另一方面将矛头指向其所称“非法”的蒲安臣使团,指责使团是清政府维系“倒退”“排外”的宣传工具,误导英国国内对华判断。上海其他英文报纸多有呼应,形成一定联动,获英国本土注意。英国议会为此组织辩论,但从结果看,此时英国国内主流倾向支持“合作政策”。
英国政府再次明确不应顺从英商意志使用武力,要求阿礼国向清政府提出延期修约并落实双方已协商一致的条款。由于中国不愿延期,双方于1869年10月拟出《阿礼国协定》正约十六条,税则十款。子口税方面,进口洋布、大呢、洋绒三项必须同时交纳关税和子口税,其后可在通商口岸所在省份免征内地税,英商采买土货沿途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如果确为出口外国的货物,将在一年之内退还超过子口税银数的内地税;退税存票方面,进口洋货若在3个月内再次出口,可持存票领取现银,若超过36个月才再出口,无须发给存票。上海外国总商会年度大会上,绝大部分成员以不信任清政府切实执行为由,反对强制缴纳子口税,要求委员会搜集更多清政府苛征“事实”;认为协定未争取到足够权益以抵消鸦片、生丝加税的影响。会议还高度肯定长江调查成果,决定出资支持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进一步调查内地市场。
1869年3—7月,密契等商会成员参与领事郇和的长江调查,怡和、旗昌洋行积极给予燃料和运输工具支持。调查进度、搜集的内地市场信息通过报纸公布,进一步助长获取内河航运权和内地居住权的呼声。调查结束后,密契等撰写出版《长江调查报告》,全面分析长江上游的水文、市场环境及大宗商品贸易情况,勾勒在该地区扩张贸易的复杂性和巨大商业潜力,使开放长江上游的目标更趋具体。商会因此在报告中建议,在沙市、宜昌建立码头和仓库,确认宜昌是技术上长江流域可以行轮的最远地点,也觊觎重庆的居住权。而《阿礼国协定》内容与英商开放长江上游的期待相距甚远。为此怡和洋行大班在年度大会中主张转变商会角色:对驻华外交官政策行动进行更严格的监督批评,在关涉商业利益的重大议题上更频繁地表达立场,与英国国内商业团体建立更完善的沟通机制,纠正国内对中国问题“无知”的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新任美国驻华公使劳文罗斯不满与中国修约谈判的进展,批评中方“让步有限”,无法促进商业发展,与英商意见趋于一致。此后,他还致力于支持在华英美商人诉求,改变英美国内“被误导”的对华认识。受此启发,有商人提议组建中国协会,或与伦敦东印度与中国协会组织建立更深联系,发表基于“广泛事实”的意见,消除蒲安臣使团造成的“误解”。《北华捷报》公开赞同美国驻华公使意见,鼓动成立专门组织进行政治游说,可见当时在华英商的迫切。
1869年末,上海外国总商会正式致函英国外交大臣克拉伦敦反对《阿礼国协定》,重申《天津条约》设计合理但未落实,要求强化外交施压,迫使清政府履约。商会认为,协定中对子口税的强制性安排为地方滥权提供制度便利;清政府的央地财政矛盾和履约能力不足,使地方仍可变相加征;新约未取得全面的内河行轮、内地居住、介入采矿等关键权益,增开口岸有限,且未注意长江上游市场及轮船运输的巨大潜力。税则方面,商会以违反值百抽五原则、不与他国政策同步为由,反对鸦片和丝税加征,不满茶税未作调整。据此,商会要求不论华洋商人均可申领子口税单,免重征范围不限于通商口岸省份;由英方监督中国履约,建立可操作的“苛征”索赔机制;开放长江中上游及湘川地区,放宽内河行轮与内地居住限制;明确可利用外国设备开矿。该意见不仅在报纸刊载,也被编印成册进入议会文件体系,是在华英商此阶段诉求的集中表达。香港英商亦呼应上海英商,联合印度鸦片商人反对加征鸦片税。
1870年1月,怡和洋行的伦敦联营公司马地臣公司召集对中国贸易感兴趣的商人开会,领衔成立伦敦商人委员会。伦敦商人委员会高度肯定上海外国总商会的意见,从英国工业原料成本和印度财政角度反对《阿礼国协定》,邀请国内各大商会联合游说政府。格拉斯哥、利斯、爱丁堡等地商会纷纷响应。整个1月,《伦敦中国电讯报》都在批评《阿礼国协定》。英国议会中,有议员关注开放长江上游对中印缅边境贸易的意义,也有议员提出应充分关注在华和本土商人对《阿礼国协定》的反对意见。同年2月,英商詹姆斯·麦当劳所著《中国问题》在以出版鼓吹激进扩张作品著称的英国伦敦交易所旗下出版社发行。作者自诩深谙中国语言文化、长期活跃于对华贸易一线,全书开篇悼念已故伦敦东印度与中国协会主席兼下议院议员塞缪·格森(Samuel Gregson),感慨若其在世,“英国政府将对批准新约三思”。作为工业资本代言人,麦当劳强烈反对《阿礼国协定》中可能抬高贸易成本、重塑利益格局的条款,并对协定未取得足够特权深表不满,与当时在华英商的普遍主张一致。
3月,伦敦商人委员会再度致函克拉伦敦,批评英国政府无视内地居住和内河行轮的“合理”要求,反驳英国政府“中国商界存在意见分歧”的论断,强调在华英商一致反对批准《阿礼国协定》。上海英文报刊反复刊印该信,意在宣传“中国问题”被英国国内广泛关注,进一步制造打通长江通道、开辟中国西南市场、贯通中印缅边境贸易的舆论。在华英商还积极宣传法国方面消息,公开法方调查传教士在华情况的信息,放大法国对英国利益的威胁。随后法国照会英国反对加征丝税,不同意《阿礼国协定》,且英国外交中枢发生变动,格兰威尔接替克拉伦敦任外交大臣,威妥玛接替阿礼国任驻华公使,1870年7月,新任外交大臣决定不批准《阿礼国协定》。伯尔考维茨为论证英商对外交部的影响有限,认为英国政府公开宣称遵循商人意志而非受到法国影响,是担心在列强中的对华外交主导地位被削弱,因此甘愿冒着对中方失信且被误解为完全受商人影响的风险,隐瞒法国的影响。但实际上,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无可否认,在华英商长期宣传鼓噪及其对英国国内的影响,是英国政府不批准《阿礼国协定》的重要原因。11月2日,威妥玛照会总理衙门英政府未批准新约,称“住华英商及在本国与中国交易商民,佥称窒碍”。总理衙门关注南北洋大臣咨送的英文报纸,已读到有关英商聚议、否定新约的报道,“早虑其必有波折”,认为英方有意延宕,担心“各国洋商,于新约中在彼有利之端,或指定条款,托言试办;或巧更名目,含混请行”,要求各地官员严加防范。
四、英商驱动下的条约制度演化
《阿礼国协定》被否决后,上海相关报纸抓住机会大肆报道,鼓吹商会影响力、增强在华英商凝聚力:在商业与政治关联甚密的中国,英国政府除听取驻华使领意见外,尤其应注意举足轻重的上海商会的言论。同时,在华英商继续以中国“排外”、“滥征”税厘、缺乏“文明素养”为由,敦促英国政府采取更具扩张性的外交政策。天津教案、马嘉理案相继发生,为其叙事建构、舆论鼓噪、情感煽动提供素材。
1870年6月21日,天津教案爆发,随即俄、法、美、普、比、英、西七国驻华公使联合照会清政府施压,以保护各租界侨民安全为由向中国沿海增派军舰。天津教案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在华英人对清朝上下“排外”的攻击,使其确信炮舰外交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唯一出路,如密契为阿礼国作传时赤裸裸宣称,“如果为了外国人的利益和商业上的发展而要取得任何东西,的确是必须经常的施行压力”,“不论怎样的假装,但我们在中国的地位是由于武力造成的”,“任何改进或保持那种地位的明智政策,其结果仍必须依靠某些形式——隐蔽的或显露的——的武力为定”。
在华英商将天津教案描绘成“天津屠杀”,制造租界安全焦虑和恐慌,要求军舰常驻口岸,得到伦敦商人支持。9月,伦敦商人委员会主席马地臣致函格兰威尔,宣称教案发生前,天津周边地区已出现煽动“排外”的告示,将教案爆发归因于英国政府软弱的外交政策。上海外国总商会在1870年年度大会中称,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是天津教案的“共犯同谋”,致函伦敦商人委员会反对清政府派崇厚出使“道歉”,宣称其会像蒲安臣使团一样误导欧洲。商会的行动被广泛宣传,不仅得到英国国内商界支持,还得到法国、比利时驻华公使响应。1871年3月,英国议会围绕天津教案再次讨论中国问题,尽管“合作政策”派仍占主导,但能明显看到英国国内对在华英侨所谓“人身安全”和商业利益的焦虑,以及在是否采取炮舰外交政策推进英国利益上的摇摆。有议员批评过度重视“外交”而忽略武力的做法,也有议员强调英国海军有权在英国臣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采取行动。
虽然英商未改变英国对华整体外交方针,但其在修约期间的意见和活动对许多贸易条款或安排产生影响,包括《茶末减税章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出台,等等。而子口税问题因英商持续鼓噪,交涉时间极长,在《烟台条约》签订时获部分解决。
按照总理衙门和阿礼国的谈判结果,子口税属已协商一致的问题,应予以落实。九江关在1870年夏制颁新式子口税单,禁止华商申领。上海商会为此向威妥玛抗议,引发交涉。1871年6月,江海关在《北华捷报》公布新式子口税单,要求列清商品交易明细,格式为“上述商品完全为本人所有,系从……购买,拟运往……,由……独家销售”。商会再次向驻沪领事团抗议,引起各国驻华公使注意。1872年初前后,驻沪英国领事与江海关监督围绕洋货复出口退税存票、土货外运子口税问题反复交涉,领事认为中方违反条约规定,损害英商利权。随后中方内部就子口税和复出口退税存票规定展开讨论,尤其关注英商要求取消对华商申领子口税单限制的问题。威妥玛支持英商诉求,并表示有信心在退税存票有效期上,逼使清政府让步至两年半。
上海商会屡向公使领事发函抱怨,要求取消华商申领子口税单限制,始终反对强制三类洋货同时交纳关税和子口税的规定。他们还认为,详细申报货物信息的要求过于烦琐,反对已申领子口税单的洋货必须按指定路线查验盖印等安排。在退税问题上,商会强调“条约未对此文明国普遍承认的权利设置时间限制”,要求将存票退返现银的有效期延长至30个月。可见不论清政府如何让步,英商的无限欲望都不可能得到完全满足。
1872年8月,上海各国领事召开会议讨论商会意见,并与驻华公使沟通。11月,领事向公使报告上海和镇江出口子口税单的实际运作情况,提及镇江道台限制子口税单发放的行为和商人抗议。此后数年,英商对内地税厘问题的抱怨从未停止,围绕子口半税特权的执行细则,商人与海关间的争议亦长期胶着。英商重申旧论,将对华贸易停滞与纺织品滞销归因于内地税负沉重及交通运输体系低效,条约权利难以获得充分承认与切实遵守,子口税条款“形同闹剧”。
在此期间,英商继续将制度性困境的解决方案,导向开放长江上游与获得内河行轮权。商会一方面继续资助李希霍芬的地理探险,并通过报刊持续追踪、传播探险成果,还宣传英国探险家库博的西南调查,论证中国西南市场潜力,强调建设跨境铁路对英国整合印度、缅甸及中国利益的战略价值;另一方面,向各方分发《长江调查报告》,布莱德福德商会开会讨论《长江调查报告》后,决定敦促外交部推动开放长江上游。孟加拉商会也向上海商会表示,开放长江上游“将大力推动中印贸易通道的建设……使在华洋商得以触及目前向他们关闭的中国农工商各项产业”。
作为19世纪下半叶中英关系重要节点的马嘉理案,背后实为在中国、印度和缅甸的英国商人进一步入侵中国、打通中印缅市场的野心。印度英商觊觎中国西部市场已久,在1856—1869年发起多次勘探调查,企图打通通往中国西南的贸易通道。铁路运输技术的推广、云南回民起义对英属缅甸与中国云南贸易通道的影响,再度刺激英商扩张欲望。在英国各大商会联合游说下,1873年,英国印度事务大臣与首相、外交大臣、英属缅甸事务官等决议重启调查,派使团由缅甸出发前往云南,旨在“为英国制造渗入中国西南提供最有利前景”。马嘉理案爆发,是英国殖民扩张遭遇中国人民抵抗的必然结果。
英使威妥玛自上任以来,要安抚天津教案后的传教士群体,交涉同治皇帝成年后的觐见难题,应对其他列强如俄国对英国的威胁,还要把握一切机会开拓中国市场。威妥玛答复英印总督开放中国西南市场的前景时,认为子口税制度的执行在诸多省份面临困难,清政府不仅缺乏政治经济学知识,甚至存在“排外”情绪。马嘉理案的发生为威妥玛提供一并处理上述问题的机会。交涉伊始,他便同时提出豁免内地税、清理历年教案、改善外交礼遇并优待公使等诉求。他向外交部解释,“交涉主要目标是解决滇案,其次是(让清政府)履行诺言,改善外交条件并纠正贸易税征收中屡被投诉的问题”。在他看来,获得外交礼遇与商业利益相互支撑,马嘉理案是清政府限制中外贸易交往和“排外”的直接后果,因此要“指导”中国以所谓“平等”方式对待外国,“保证消除长期存在不满的根源”。
总理衙门在上奏谈判情况时直言,英方“大则由此开衅遂彼进机,小则归到通商偿其积愿”。威妥玛拒绝接受中方关于马嘉理之死的解释,将事件归因于朝廷大吏“以攘外为心”,提出系列要求:涉案人员解送京师审讯、颁谕谴责“排外”并令地方官重视履约、增开通商口岸、确认领事在涉外案件中的观审权、遣使赴英国“认错”等。中方还被迫同意继续配合解决内地税厘问题。威氏曾离京南下,以断交开战相胁,直至1876年8月,双方才在烟台重启谈判。
南下期间,威妥玛与上海外国总商会代表密谈,英商借机向公使和领事大肆游说。商会还专门成立贸易申诉特别委员会,就内地税厘、内地居住、增开口岸、税则修订、存票退返现银、治外法权的适用与执行等关涉全体商业利益问题,以及设置保税官栈、疏浚吴淞航道、公共租界租地及管理等地方性问题,展开调查,得到各地英商积极响应。汉口商会就子口税和内地居住问题提出建议;上海工部局针对公共租界内征收厘金的问题撰写报告并在报纸上公布,报告于6月19日经领事交给威妥玛。1875年同文馆德裔英人教习方根拔(Johannes von Gumpach)出版《外商在华条约利权》,整合不少地方商会对条约的意见,被商会采购分发。威妥玛还专门搜集上海外国总商会历年议事录和年度报告,供谈判参考。
1876年2月,上海外国总商会召开大会,宣称马嘉理事件是一场“暴行”(Outrage)、中国“背信弃义”,暗示清政府为抵制英人探索新的贸易通道蓄意策划此案,继续利用惯用话语批评清政府未能履约、未兑现文明国的“义务”,敦促威妥玛不能示弱。报纸复刊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额尔金有关子口税的言论、1869年商会修约要求等,重申商业扩张诉求。与此同时,英国国内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显著升温。马嘉理事件以及由此牵连的中印缅通商通道与帝国商业扩张,成为议会重要议题。《泰晤士报》与《北华捷报》等在报道马嘉理事件及其引发的交涉时,亦刻意强调所谓中国“排外”,制造焦虑,强化受害叙事与道德控诉,极力煽动对马嘉理的同情和对推进“帝国事业”的共鸣,为更强硬的对华政策做舆论准备。
威妥玛回到烟台后,与李鸿章展开多轮磋商,赫德于其中“调停”,还反复讨论上海英商十分关注的厘金征收范围问题。1876年9月,《烟台条约》签订。具体的谈判过程和各自考量,诸多研究已有说明,此不赘言。总体而言,英商在阿礼国修约期间提出的开放长江上游、扩大领事裁判权、华洋商均可领子口税单等诉求,均在《烟台条约》中有所体现。温州、北海、芜湖、宜昌开埠,《长江六处章程》颁布,新子口税规则和复出口存票章程的执行,都是英商竭力影响谈判的结果。
英国政府批准《烟台条约》已是十年以后,与条约未完全满足英商不断增长的欲望有关。1877年,上海商会联同伦敦商界反对该条约,责难英国政府及其对华政策过于软弱。此后相当长时期内,鸦片税厘、重庆开埠、中印缅边境通商等议题持续推进。部分内容通过与《烟台条约》相关的附属条约加以落实,如1885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有关鸦片税厘)和1890年《新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涉及重庆开埠),另一些通过其他条约予以规定,逐步沉淀为更具体的规章,最终成为条约制度的重要部分。
结 语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以中英《天津条约》为核心的第二批不平等条约进入执行阶段,条约特权在贸易、金融、法律各个层面持续引发矛盾。未按英商意志落地的特权、贸易扩张中的挫折、新利益诉求,以及对相关问题成因与解决路径的理解,构成此时在华英商对中国问题的认知基础,推动其不断调整诉求和行动策略。而英商之诉求和行动又持续影响条约的解释、执行和扩充,影响条约制度的运行和演化。
首先,在群体内部层面,英商通过轮船推动的信息流动、口岸报纸消息的转载传播、洋行分支的通信网络以及商会的公共议事机制,逐步形成跨口岸的利益共识。以上海外国总商会1867年的修约意见为代表,英商将贸易困境总结为子口半税、内地通商、治外法权条款未被切实执行,进而意图获取内河行轮、内地居住、投资铁路电报、采矿等新特权,并要求英国政府以更强硬方式索取。随着对英国外交方针和谈判进展的了解,以及官方、私人内地勘察活动的推进,英商降低全面开放中国的预期,形成以长江流域为重点的扩张方案:以轮船与铁路为工具,以内地居住权与治外法权为制度保障,将开放长江特别是其上游塑造为破解内地税厘问题的关键,持续反对《阿礼国协定》。
其次,在英国政商关系层面,早期英商主要沿用传统意见反馈路径,与驻华使领合作,将诉求嵌入后者的交涉行动中。但随着英国政商分歧显化,英商转而以舆论与政治动员影响英国政府外交决策,一方面以“违约苛征”、“公使失职”、“中国排外”等叙事,将商业利益包装为“文明教化”与维护秩序的政治命题;另一方面借扬州教案、天津教案、马嘉理案等放大侨民安全焦虑,强化英国公众对中国的负面观感,削弱“合作政策”正当性,推动更具扩张性的对华政策。围绕上述目标,英商形成并运用多条传播与游说链条,包括商会—领事—公使—外交部官僚链条,商会—英国各地商会—国内政要链条,通商口岸报纸—英国本土报纸—公众舆论链条。其后,英商又通过对长江上游与西南腹地市场潜力的宣传,联结英属印度、缅甸等利益相关方,塑造更大利益同盟,并借列强竞争叙事制造英国霸权危机感,获取更广泛政治支持。
最后,在条约制度运行层面,上述认知、组织与政治动员转化为对条约修订与制度实践的实质介入。英商通过商会呈请、使领咨询、内地调查,及对通商方案的知识供应,将诉求持续转化为谈判议题,并进入协定文本、通商章程与执行细则,推动条约制度演变。英国政府未因英商压力而根本改变对华“合作政策”,但仍以维护与扩大英商利益为重要导向。1867—1876年的中英交涉大体围绕商界关注的议题展开,《阿礼国协定》和《烟台条约》均不同程度吸纳英商长期倡议的关键诉求。进一步而言,英商的持续介入不仅改变条约制度的运行逻辑,也对清政府的外交体制产生影响。为应对日益复杂的通商与交涉事务,清政府强化长江流域的治理与交涉能力,如中英修约前后,五口通商大臣改称南洋通商大臣,后由两江总督兼任。
在华英商修约诉求的实质,是资本主义无序增殖本性下突破《天津条约》既有框架,在华政治、经济及外交特权的纵深扩张。《烟台条约》及其附属条约签订后,条约制度在空间结构与运作模式上出现新变化:空间上,由早期的以沿海口岸为核心,转向以长江中上游内河航运网络为纽带的纵深扩展;具体运作上,进出口贸易税务安排、中外会审与上诉机制等,使条约制度进一步衍化为嵌入中国外贸、财政、司法等各个层面的侵略体系;方法上,由主要依靠武力战争转向依托航运技术、交通网络和规章制度渐进渗透。所谓“合作政策”是列强以较低成本、较低烈度、更为隐蔽的方式对中国国家主权利益的蚕食,通过谈判与规制制定,将扩张诉求嵌入条约制度,进一步加深中国半殖民地化。
(作者江家欣,系上海海关学院海关史研究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