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祥:一种基于道德知识不确定性的应用伦理学方法——从良心决疑术、反思平衡法到综合平衡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 次 更新时间:2026-07-23 09:15

进入专题: 道德知识   知识不确定性   良心决疑术   反思平衡法   综合平衡论  

李志祥  

摘要:确定有效的研究方法是推动应用伦理学发展的重要前提。与旨在寻求确定性道德知识的理论伦理学不同,应用伦理学既需要面对复杂多变的行为情境,也需要面对彼此冲突的思想观念,因而只能寻求不确定性道德知识。良心决疑术借助案例体系或总体原则以确定具体情境中的道德判断,但它忽视了道德理论的指导意义,且因承认或然性而可能遭到滥用。反思平衡法借助对道德原则与道德判断的反思平衡来获得具有一致性的道德知识体系,但它同样忽视了道德理论的指导意义,且未适用于同一层面的道德思想。在良心决疑术和反思平衡法的基础上,可以构建一种更具包容性、兼具广度与深度的综合平衡论。综合平衡论承认不确定性是道德生活和道德思想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在强调各种道德理论有限合理性的基础上,从四种重要道德理论中提取了四个基本道德原则,要求根据不同领域行为情境的特殊性制定各自的道德规则体系,并且给行为主体留下反思平衡各种道德原则、道德规则和现实行为情境以形成道德判断的自主空间。

关键词:知识不确定性;良心决疑术;反思平衡法;综合平衡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类道德行为的进化与社会文化心理机制研究”(20&ZD039)的阶段性成果。

应用伦理学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是学者们始终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神学境遇伦理学家约瑟夫·弗莱彻(Joseph Fletcher)等人试图复兴“良心决疑术”,契约论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等人强调发展“反思平衡法”,医学伦理学家汤姆·L.比彻姆Tom L.Beauchamp)等人呼吁坚持“原则主义方法”,学者们试图寻求一种适合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独特方法。进入21世纪,我国学者廖申白、甘绍平、江畅、邓安庆等就应用伦理学研究方法问题展开过激烈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应用伦理学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到了21世纪20年代,郑根成、张霄、尹洁等学者又一次深入反思了应用伦理学研究方法,讨论的热点则为应用伦理学究竟应该以程序正义、反思平衡还是应该以原则主义为主导方法。这些讨论蕴含着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应用伦理学研究方法之所以独特,是因为应用伦理学必须面对其他伦理学可能会忽视的具体现实问题,因而不得不面对道德知识的不确定性。因此,如何应对道德知识的不确定性就成为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任务,从道德知识不确定性视角出发才能深入理解各种应用伦理学研究方法的内涵实质和未来走向。

一、道德知识的不确定性问题

《确定性的寻求》中,约翰·杜威(John Dewey)区分了两种知识:绝对确定的知识和不确定的知识。绝对确定的知识来源于面对不变的普遍实在而从事的精神性认知活动,实在的不变性和普遍性赋予相应知识以绝对确定性。不确定的知识来源于面对变化的具体情境而从事的物质性实践活动,情境的变化性和特殊性决定了相应知识的不确定性。杜威指出:“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两种不同的知识。其中只有一种才是真正的知识,即科学。这种知识具有一种理性的、必然的和不变的形式。它是确定的。另一种知识是关于变化的知识,它就是信仰或意见;它是经验的和特殊的;偶然的、盖然的而不是确定的。平常至多它只能判定说:事物‘大致如此’。”

杜威关于两种知识的区分同样适用于道德知识,道德知识也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以先验的善实在为对象,仅仅从事纯粹的理论分析活动而获得的道德知识就具有一种绝对确定性。以现实的具体行为为对象,努力探索即将实践的行动方案而获得的道德知识就具有一种不确定性或相对确定性。

道德知识的不确定性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现实情境的复杂性和思想观念的复杂性。从客观对象角度看,作为伦理学主要研究对象的行为处于特定情境中,而行为情境是具体的、复杂的和变化的。具体性是指每一个行为情境都必然包含各种具体细节,复杂性是指每一个行为情境都必然包含多种情境因素,变化性是指每一个行为情境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行为情境的具体性、复杂性和变化性意味着行为情境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以不确定的行为情境为认识对象的道德认知活动就只能获得一种不确定的知识。所以,杜威指出:“实践活动有一个内在而不能排除的显著特征,那就是与它俱在的不确定性。……实践活动所涉及的乃是一些个别的和独特的情境,而这些情境永不确切重复,因而对它们也不可能完全加以确定。而且一切活动常是变化不定的。”

从主观思想角度看,人类的道德观念不同于个体的道德观念。虽然个体拥有的诸多道德观念可能相互冲突,但是单一的主体意志通常能够将其协调为一个有序的观念整体。而在人类社会中,不同个体持有的道德观念一旦发生冲突,无论是具体判断层面的冲突、普遍原则层面的冲突还是抽象理论层面的冲突,都很难像在个体身上那样得到有效的调和。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曾经在题为《哲学家和道德生活》的演讲中指出:“每人的肉体与灵魂的斗争,各人追求相同的、不可分享的物质或社会的奖励之欲望,由于种族、环境、气质、哲学信仰等不同而产生的对立的理想——这一切形成了一种显然无法摆脱的混乱现象,还看不到有阿芮亚德娜之线能使人脱离这种混乱。”后果论、义务论和德性论的三足鼎立足以表明道德理论间的冲突难以解决,而具体判断中的道德分歧则被认为是道德世界中无法避免的现象。如果各种道德判断、道德原则和道德理论之间的冲突问题无法避免,那么,关于道德判断、道德原则和道德理论的知识也必然只能是一种不确定的道德知识。

在人类道德思想发展过程中,道德知识的确定性方面和不确定性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致力于发展道德知识的确定性方面。苏格拉底追问“美德本来是什么”,柏拉图设定“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以认识能力”的“善的理念”,二者都试图在现实的、具体的道德现象背后寻找绝对的、抽象的道德实存,认为人类能够获得关于道德实存的、具有绝对确定性的道德知识。以这种具有绝对确定性的道德知识为出发点(公理),通过有效的演绎推理就可以推出具有同样确定性的道德结论,进而获得一套具有绝对确定性的道德知识体系。近代理性主义伦理学家们也发展了道德知识的确定性方面。他们尽管放弃了关于绝对道德实存的假设,但仍然继承了通过演绎推理从道德公理推出道德结论的几何学式体系建构思路。霍布斯力图用几何学方法研究伦理学,他说:“总之,凡是使现代世界有别于古代野蛮状态的事物,几乎都是几何学的馈赠。因为我们归功于物理学的,物理学又归功于几何学。道德哲学家若是把自己的工作做得同样成功,我不知道人类的勤奋本可以给他们的幸福作出多大的贡献。对人类行动模式的认识,如果能像数字关系一般确切,普通人对权利与不公的谬见所维系的野心与贪婪,就会失去力量,人类就可享受可靠的和平,[除了人口增长所引起的争夺地盘]人类似乎不太可能陷入战争。”斯宾诺莎则直接以“界说”、“公则”(含公设)、“命题”(含证明)和“绎理”等的几何学框架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伦理学理论体系。尽管现代规范主义伦理学家们走向了不同的道德知识认知路径,但他们都采取了从基本原理、普遍规则推出道德判断的演绎推理方法。功利主义者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理检验所有的道德原则和道德判断,康德主义则用可普遍化法则和人性目的法则检验各种义务。

亚里士多德则发展了道德知识的不确定性方面。他将理性区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以不变的事物为对象,寻求绝对的、普适的、确定的知识;实践理性以可变的事物为对象,寻求相对的、特殊的、不确定的知识。实践理性的认识对象包括制作活动和实践活动两种,其中实践活动就是广义的道德活动,包括宗教活动、政治活动和法律活动等规范性活动。因此,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由实践理性把握的道德知识就是一种不确定的知识。他在谈到伦理学知识时指出:“但是,实践的逻各斯只能是粗略的、不很精确的。……而实践与便利问题就像健康问题一样,并不包含什么确定不变的东西。而且,如果总的逻各斯是这样,具体行为中的逻各斯就更不确定了。因为具体行为谈不上有什么技艺与法则,只能因时因地制宜,就如在医疗与航海上一样。”道德知识涉及具体复杂可变的实践内容,只能对不同的情境要素进行反复权衡,才有可能获得并不那么确定的结论,而不能像几何学那样依据具有绝对确定性的公理直接推出具有绝对确定性的结论。在中世纪,基督教良心决疑术既强调将确定的宗教戒律细化到复杂的现实情境之中,也强调从具体情境到道德判断的归纳类比方法。在现代思想中,无论是哲学中的实用主义伦理学、宗教神学中的境遇伦理学,还是当代美德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都强调从现实行为的具体情境出发以确定正确的行为方案。在这些理论体系中,道德知识是一种不确定的知识。

与一般意义上的理论伦理学相比,应用伦理学的独特性在于“应用”。有学者觉得“应用伦理学”这个概念不准确,因为“应用”通常意味着“把理论伦理学‘应用于’实践”,这同时意味着理论先于实践并且高于实践,应用伦理学只是理论伦理学的一种延伸。事实上,应用伦理学的本质特征不在于这种意义上的应用,而在于必须面向现实生活意义上的应用,即应用伦理学必须为具体的行为情境提供正确的行为方案。在这个意义上,“实践伦理学”概念确实比“应用伦理学”更能准确表达应用伦理学的本质要求。不管使用哪个概念,应用伦理学都必须坚守自己的实践本质,都必须致力于为实践活动提供道德层面的指导。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既然我们现在的研究与其他研究不同,不是思辨的,而有一种实践的目的(因为我们不是为了解德性,而是为使自己有德性,否则这种研究就毫无用处),我们就必须研究实践的性质,研究我们应当怎样实践。”

如果说理论伦理学还有可能专注于解释道德现象的本质特征、道德规范的终极依据以及道德活动的抽象规则,从而回避具体的行为选择问题,那么应用伦理学则必须直面具体的行为选择问题,必须将具体行为选择问题作为研究探索的核心对象。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不得不重视由具体性引发的不确定性问题,从而走上一条可能与理论伦理学完全不同的道路。它不能从抽象的原理和原则出发,通过演绎推理获得确定的道德结论,而只能从具体情境出发,借助一定的原理和原则,获得不确定的道德判断。

二、具体情境与良心决疑术

造成道德知识不确定性的第一个原因是现实情境的复杂性。面对具体、复杂、多变的行为情境,仅仅注重一般性理论和原则、依赖确定性道德知识的伦理学理论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学只能转向不那么完美的不确定性道德知识,良心决疑术就是一种能够面对复杂行为情境、提供不确定性道德知识的理论或方法。

“决疑术”(Casuistry)一词来自拉丁文“案件”或“个案”(casus),其动词形式为“cadere”,字面意思是“所发生的事情”或“事件”。该词常与“良心”(conscientia)一词连用,称为“良心案件”(casus conscientia)。《大英百科全书》给“决疑术”下的定义是:“在伦理学中,决疑术是一种基于案例的推理方法。……决疑术通常使用一般原则进行类比推理,从明确的案例(称为‘范例’)到令人困惑的案例。类似的案件受到类似的处理。”我国《哲学大辞典》给“决疑术”下的定义是:“基督教解决良心与责任问题的理论。……大多以条目方式列举,以便教徒在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决定时检查对照,以资遵循。”上述定义表明,良心决疑术的核心任务是借助具体案例解决现实道德疑难问题,帮助人们在具体复杂多变的行为情境下作出合理的道德判断。

从源头上看,决疑术可溯源至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关于美德本质以及具体美德的纯理论知识都无法为具体的行为选择提供有效的指导,具体的道德判断往往需要“因地制宜”“对症下药”,要求全面权衡具体行为的诸种情境要素。尽管亚里士多德看到了道德知识在面向现实行为情境时的不确定性,但其理论核心仍然是抽象的元伦理学分析,而不是具体的案例分析。真正将具体案例分析作为主要目标的学者是西塞罗。他在《论责任》中详细分析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道德疑难案例,尤其是义利冲突案例,要求行为主体将责任与具体情境结合起来分析。最终形成良心决疑术体系的是犹太教和基督教。神父们在接受信徒忏悔时会面对各种现实的、具体的道德疑难问题,因而创立了一整套用于处理各种道德难题的良心决疑术。1556年《忏悔者和悔罪者手册》的出版标志着良心决疑术已步入成熟时期。

在对各种具体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基督教良心决疑术并不完全倚仗行为原则,而是以一整套包罗万象的案例体系为指导标准。它们从六个方面构建了一套复杂的案例体系。一是对各种案例进行分类排序,即以基督教的主要行为原则为大类,然后在每个行为原则下构建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类推案例系列。二是诉诸道德格言,即主要依据从“自然法”中提取的道德格言对案例进行分析论证。三是添加具体情况,即通过逐渐向示范案例增添包括“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为何、如何以及用何方法”等复杂情况来展开案例系列。四是说明可能性程度,即根据论证强度和权威分量来描述每个案例结论的“可能性”程度。五是使用累积论据,即根据累积论据的数量而非论证逻辑的有效性来判断每一个案例的可能性程度。六是作出道德判断,即确定每一个具体案例的行为方式在道德上是否合法或是否允许。阿尔伯特·R.琼森(Albert R.Jonsen)和斯蒂芬·图尔敏(Stephen Toulmin)的总结是:“总之,决疑术的方法涉及通过范例和类推对案例进行排序、诉诸格言以及情况的分析、观点的限定条件、多重论据的积累以及对特定道德问题实际解决方案的陈述等所有这些考虑。”

依靠这套包罗万象的案例体系,基督教良心决疑术主要通过三个步骤解答各种道德疑难问题。第一步,分析具体情境,确定当前案例中的道德疑难问题。第二步,查询案例体系,找出与当前案例相近似的示范案例。第三步,根据示范案例的要求,确定当前道德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正是通过自身包含各种情境要素的案例体系,基督教良心决疑术提供了一种基于案例的不确定性道德知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实情境的复杂性问题。

在严格的基督教良心决疑术之外,还出现过一些相对宽泛的决疑术,如以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和J.J.C.斯玛特(John Jamieson Carswell Smart)为代表的行为功利主义、以弗莱彻为代表的神学境遇伦理学以及以詹姆斯和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伦理学。这些伦理学理论与严格的基督教良心决疑术一样,都强调伦理学必须面向具体的行为情境,进行道德判断时应该更重视具体的行为情境而非抽象的行为原则。不过,宽泛决疑术与严格决疑术之间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区别:严格决疑术并不依赖终极意义上的基督教神学原理,而是强调以权威人物的道德观点以及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格言为依据,将抽象的行为原则与具体的行为情境相结合,最终形成一套包罗万象的案例体系。宽泛决疑术则否定行为原则的指导意义,“准备在任何境遇中放弃这些准则,或者在某一境遇下把它们搁到一边”,从而更强调将终极的总体原则与具体情境相结合,最终为每一个行为情境确定一个具体的行为方案。

无论是严格的良心决疑术还是宽泛的良心决疑术,都强调伦理学需要面向具体的行为情境,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要素而非抽象的道德原则作出现实的道德判断。正因为如此,良心决疑术能够应对具体情境中的道德疑难问题,从而对现实生活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尽管如此,突出强调具体情境的良心决疑术也存在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第一,良心决疑术在本质上是一种或然论,在理论上难以保障结论的可靠性,在实践上容易滑向宽纵主义。基于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决疑术,其结论是或然的,这种或然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案例体系本身的或然性。即使作为起点的示范案例是大家公认的,但由示范案例细化出来的类推案例却是有争议的。二是类比推理的或然性。毕竟每个行为情境都是独一无二的,而当前案例与示范案例之间的“同”与“异”,在导致结论方面分别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分量,也是不确定的。

决疑术特有的或然性导致它有可能被滥用,一些非常明显的恶行能够借助特殊的限制条件变成正当行为。布莱斯·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曾经详细披露过耶稣会会士通过“语义解释法”、“场合附加法”、“或然律法”和“意图定位法”等方法来宽恕各种恶行的详细情况。他感叹道:“您将会看到,基督教的美德居然呈现出如此闻所未闻的面貌,作为基督教的美德的生命和灵魂之爱被完全剥夺了;您将看到许多罪行被掩饰起来,许多不合法的事物得到宽容,以至于您再也不会惊奇他们的主张,‘所有人都有充分的恩宠’去过虔敬的生活,一种他们所理解的虔敬生活。由于他们的道德观完全是异教徒的,就非常适合于人的本能去奉守了。”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也指出了决疑法的助恶性,他说:“在那些咒骂里,杜林先生像一个耶稣会士那些耍花招,以便用决疑法确定具有人性的人可以多么严厉地对付具有兽性的人,多么严厉地运用不信任、计谋、严酷的甚至恐怖的以及欺骗的手段来对付后者,而且这样做还丝毫不违背不变的道德。”

第二,良心决疑术过于偏重具体的行为情境,而相对忽视抽象的一般理论或行为原则。在进行道德判断时,严格决疑术相对无视终极性的道德原理,宽泛决疑术相对无视具体的行为原则,他们都更重视具体的行为情境和丰富的个人经验。实用主义者威廉·詹姆斯曾经提出:“抽象规则确是有用的;但是道德生活更要靠我们直觉的敏感与察性的坚强,相应之下规则的作用就比较小了。每一个实在不知如何是好的窘境,严格地讲都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独特境遇;人究竟怎样恰当地决定实现哪些理想、舍弃哪些理想,是没有先例可依的,过去存在的规则也帮不了他的忙。”

忽视终极道德原理或具体行为原则,有可能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完全离开基础道德理论的支撑,那么决疑术就无法提供一种可以产生充分理由的“批判的距离”。二是如果完全撇开行为原则的指导,那就需要对每一个行为情境都进行全面的分析权衡,严格决疑术要求“预先为每一种情况提供一个准确的规则”,宽泛决疑术则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采取合乎道德的行为”,二者都会削弱良心决疑术的行为指导意义。

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来自帕斯卡的猛烈攻击,导致良心决疑术在18世纪之后几乎消失。当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明确提出“我的直接目的——把亚里士多德的话翻过来说——是知识而不是实践”之后,西方伦理学研究就逐步转向了偏离现实伦理问题的元伦理学分析。此后,良心决疑术尽管因其能够解决具体情境问题的独特优势而“在生物伦理学领域得到了复兴”,但它始终未能站上现代伦理学的中心舞台,也始终未能彻底摆脱帕斯卡赋予它的坏名声。

三、观念冲突与反思平衡法

造成道德知识不确定性的第二个原因是思想观念的复杂性。道德思想观念的复杂性主要体现为各种道德思想观念之间的冲突,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冲突存在于道德理论内部,即一种道德理论内部不同层面的思想观念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第二层冲突存在于道德理论之间,即不同的道德理论在各个思想观念上都可能产生冲突;第三层冲突存在于道德理论与非道德理论之间,即出于道德理论的要求与出于非道德理论的要求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这些思想观念上的冲突是必然存在、难以避免的,其根源在于人类欲求和人类生活的复杂性与冲突性。面对相互冲突的思想观念,我们无法获得具有绝对确定性的道德知识,只能寻求一些具有相对确定性的道德知识。反思平衡法就是一种通过相互修正、相互支持的方式来解决思想冲突的重要方法。

较早关注道德冲突问题的学者是西塞罗,他在《论责任》中分析了众多道德冲突案例。但是,西塞罗解决道德冲突问题的方法并不是反思平衡法,而是权威标准法。面对具体情境中的责任冲突,西塞罗的做法是将“责任”区分为“一般性责任”和“绝对责任”,认为前者是“人们普遍要承担的”、“只是属于‘第二等级’的道德上的‘善’”,而后者才是“只有智者担负的”“实际上是我们全人类共同拥有的责任”。西塞罗的“绝对责任”就是“国家的整体利益”,是终极意义上的权威道德标准,他根据这个权威道德标准裁决冲突双方的是非。这种冲突解决方式的本质不是“平衡”而是“专制”,因为它是用冲突的一方压制另一方,而不是对冲突的双方进行平衡。

明确提出“反思平衡法”观念的学者是西季威克。西季威克遭遇了两个道德冲突:第一个道德冲突是利己主义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快乐主义之间的冲突;第二个道德冲突是道德直觉与快乐最大化原则之间的冲突。对于第一个冲突,西季威克称之为“实践理性的二重性问题”,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有效的解决方式。他说:“其结果是,我得出结论:在世俗经验的基础上,在我的幸福和普遍幸福的冲突中不可能有一种完满的解决办法。”对于第二个冲突,西季威克不承认道德直觉与功利主义原则之间存在真正的冲突,因而要求对道德直觉(常识道德判断)与功利主义理论进行反思平衡。廖申白对其反思平衡方法的总结是:“不是仅仅进行道德概念的分析和演绎,而是用道德哲学的方法对我们的常识道德判断和已建立的道德理论作反思的平衡:用理论修正常识判断中的虚假不实之点,再以修正了的判断修正道德理论,从而得出最符合我们的道德感的理论。”

真正将反思平衡法发展成熟的学者是罗尔斯。罗尔斯在建构政治正义观时阐述了反思平衡法,他提出要对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正义原则和正义初始条件进行反思平衡。罗尔斯的前提是:无论是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还是正义原则或正义初始条件,没有哪一个是本身绝对正确而不需要修正的。在此基础上,反思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单向指导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双向互动过程。只要三者之间出现不一致,就需要根据推理进程的发展对任意一方进行修正,直到彼此趋近一致为止。罗尔斯对这一动态平衡过程的描述是:“但大概总会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有一个选择。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因为,即使我们现在暂时看作确定之点的判断也是可以修正的。通过这样的反复来回: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又撤销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我预期最后我们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这种情况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而它又是反思性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以及是在什么前提下得出的。”在反思平衡过程中,深思熟虑的判断需要根据有吸引力的正义原则进行调整,以消除自身的不一致性与错误性;建构出来的正义原则既需要根据深思熟虑的判断和原始状态的约束进行调整,还需要在与其他各种正义原则的竞争中因更可取而被选择;原初状态中的约束条件需要根据其正义原则的吸引力以及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调整。这个反思平衡过程是动态的、相互的,任何一方都需要进行反复不断的调整。

反思平衡法的根本特点在于,它不承认存在最高的权威标准,认为冲突中的每一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彼此地位平等,在冲突协调的过程中都应该得到充分尊重而不是被完全否定。这种民主式的思维方式从根本上颠覆了主流伦理学。主流伦理学的思维方式带有强烈的等级秩序观念,通常认为道德理论的地位高于道德原则,道德原则的地位高于道德判断,因而要求从道德理论推出道德原则,再从道德原则推出道德判断。

在反思平衡法中,道德理论、道德原则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是道德判断获得了全新的独立地位,从被动的结论变成了主动的论据。反思平衡中的道德判断不再是道德原则的应用产物,而是一种可以独立于甚至先在于道德原则的存在物,因而可以成为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而不仅仅是终点。其次是道德原则摆脱了对道德理论的依赖,从道德理论的附庸变成了道德思考的起点。反思平衡中的道德原则并不以道德理论为根据和源泉,而是一种“独立于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因而成为具体情境下道德判断的首要参考依据。最后是道德理论丧失了原有的终极权威地位,从一切道德事物的正当性源头变成了一种约束条件。反思平衡中的道德理论不再为道德原则提供根据,而仅仅通过认可某种道德原则而成为一种外在约束条件。

尽管反思平衡法对应用伦理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其结论的不可靠性仍然会引发很多质疑。从认识论角度看,反思平衡法属于融贯论而非基础主义。基础主义要求以一个绝对真理为前提,通过有效的演绎推理推出一系列正确结论。融贯论并不要求前提的绝对正确性,而只要求推理过程的前后一致性,即结论能够有效地从前提中推演出来。这就意味着,即使前提是错误的,只要结论能够从前提有效推出,那么这个结论就仍然具有融贯论意义上的正确性。罗尔斯自己就明确指出:“我并没有声称提出的正义原则是必然真理或来自这种真理。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很显然,即使所有的观念通过反思平衡融为了前后一致的体系,也只能表明这个体系中的观念得到了更多方面的支持,而不能表明它们就一定是正确的。正因为如此,反思平衡法被认为“要么致力于道德相对主义,要么被证明是一种伪装的直觉主义”。

除了结论可靠性存疑之外,反思平衡法还存在着适用范围有待扩展的问题。即使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进一步提出了“广义的反思平衡法”,将相关背景理论也纳入了反思平衡范围,但反思平衡法仍然主要应用于不同道德层面的冲突,而非同一道德层面的冲突。面对道德判断之间的冲突,罗尔斯的解决方式不是对不同的道德判断进行反思平衡,而是根据反思平衡后的道德原则进行修正。面对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罗尔斯一方面借助原初状态下的理性共识来解决公平的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和完善原则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通过字典式的优先原则来解决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无论面对道德判断之间的冲突还是面对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罗尔斯都不是在肯定冲突双方合理性的基础上谋求平衡,而是根据一定的是非标准对它们进行取舍。即使我们像罗尔斯一样承认理性多元论,认为现代民主社会“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完备性学说之多元化特征”,因而无法寻求不同道德理论之间的反思平衡,但如果不寻求不同道德判断以及不同道德原则之间的反思平衡,应用伦理学就可能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冲突性难题。

反思平衡方法的最大优势,莫过于它能够通过民主方式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正因为如此,在罗尔斯之后,诺曼·丹尼尔斯、迈克尔·德保罗(Michael Depaul)、福尔克·特斯曼(Folke Tersman)和凯瑟琳·Z.埃尔金(Catherine Z.Elgin)等人进一步发展了反思平衡法,并使之成为“道德和政治哲学中的主导方法”。但是,反思平衡法仍然存在着可靠性存疑、适用范围受限以及过于轻视理论等问题,只有经过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道德冲突问题。

四、构建综合平衡论

一个完整的应用伦理学体系应该包括四个层面的内容:道德理论、道德原则、道德规则和道德判断。其中,道德理论层面负责解答道德本体论、道德认识论、道德心理学、道德语言学等元伦理学问题以及道德规范的最终根据问题,道德原则提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相对抽象的行为原则,道德规则是道德原则在特定行为情境下的具体呈现,道德判断则是在具体行为情境下的规范要求。相比之下,良心决疑术的优势在于道德规则和道德判断,因为它更注重考察具体情境的行为要求;其弱点在于道德理论和道德原则,因为严格决疑术并不依赖道德理论,而宽泛决疑术并不信任道德原则。反思平衡法的优势在于道德原则和道德判断,因为它更强调道德原则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和谐一致;其弱点在于道德理论和道德规则,因为它相对忽视道德理论的指导意义并且不能真正面对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因此,要确立更具吸引力的应用伦理学研究方法,合理界定应用伦理学体系的每一个层面及其相互关系,需要在完善良心决疑术和反思平衡法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一种全新的综合平衡论。

第一,在道德理论层面,综合平衡论全面承认并充分挖掘每一种道德理论的有限合理性。从亚里士多德时代开始,伦理思想史上出现过四种重要的道德理论——功利主义、康德主义、德性论和契约论,罗尔斯的“理性的多元论”认为这些道德理论是互不相容但都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而导致“理性不一致”现象的根源在于“判断责任”。相比较而言,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每一种道德理论都完全合乎理性,而是承认“它们大概至少部分地或甚至在主要方面是对的”。这意味着每一种道德理论都具有一定的有限合理性,即都从某个特定角度把握了道德的某些特征,但同时又遗漏了道德的另外一些特征。

不同道德理论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这意味着应用伦理学很难也无需将所有道德理论调和成一种更全面、统一的道德理论。就连理论伦理学都无法解决道德理论之间的冲突问题,应用伦理学就更不需要承担这一重任。每一种道德理论所具有的有限合理性又意味着:应用伦理学可以充分承认和接纳每一种道德理论,充分发掘每一种道德理论中的合理性思想。在这个方面,良心决疑术和反思平衡法都忽视了道德理论的重要价值,甚至将道德理论悬置起来,这不仅会使自身欠缺应有的理论厚度,而且会陷入某种单一的道德理论而窄化自己的理论广度,“忽视了道德的全部范畴”。综合起来看,综合平衡论在道德理论方面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它不局限于某一种特定的道德理论,而是广泛承认各种道德理论的合理性,从而更具包容性、开放性和拓展性;其二,它不以发展和完善道德理论为研究目标,而是以全面吸收每一种道德理论的合理成分为研究前提,从而具有相对广阔而深厚的理论根基。

第二,在道德原则层面,综合平衡论既要求基于各种道德理论建构全面的道德原则体系,又要求保持面向不同行为情境的灵活性。道德原则既受制于相对深层的道德理论,又受制于相对表层的道德判断。从相对深层的道德理论角度看,如果我们承认每一种道德理论都具有有限合理性,即“几乎所有的经典理论都包含道理的元素”,那么相对完备的应用伦理学就不能仅仅出自某一种道德理论,而应该全面反映每一种道德理论的有限合理性要求。事实上,功利主义伦理学最有吸引力的思想在于效率原则,即坚持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康德主义伦理学最有吸引力的思想在于自主原则,即坚持捍卫每一个道德主体的自由权利;德性论伦理学最有吸引力的思想在于仁爱原则,即坚持保障境遇较差者的生存权利;契约论伦理学最有吸引力的思想在于公正原则,即强调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这些基本原则虽然出自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却是“那些对于人类思想与心灵有持久影响并对其持有者具有说服力的伦理学体系中大多数体系所共同赞同和支持的”。因此,充分肯定每一种道德理论的应用伦理学应该全面承认效率原则、自主原则、仁爱原则和公正原则,并将其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而从相对表层的道德判断角度看,不同门类的应用伦理学面对的行为情境各不相同,因而四个道德原则的排序、表述和解释也应各不相同。这就要求“不同领域需要根据不同的伦理风险类型为自身量身定制各具特色的伦理原则框架,而且不同地域和文化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差异也为伦理原则注入多元化特色”。比如说,医学伦理学就从医学实践的特殊情况出发,提出了四条生命医学伦理原则,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我国政府则从科技活动的特殊情况出发提出了五条科技伦理原则,即“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公开透明”。

在道德原则层面,宽泛的良心决疑术过于轻视道德原则的指导意义,严格的良心决疑术局限于基督教伦理学提供的道德原则,反思平衡法基于政治分配的特殊要求证明了“公平的正义原则”,却又将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完全排除在外。它们要么贬低了道德原则的意义,要么窄化了道德原则的范围。相对而言,综合平衡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像反思平衡法一样高度重视道德原则的指导作用,而不像宽泛的良心决疑术那样以具体情境和过往经验消解道德原则的价值;二是主张比反思平衡法更为全面的道德原则,基本上涵盖了应用伦理学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综合平衡论重视道德原则,但并不赞同原则主义。因为强调所有的道德推理都是抽象道德原则具体化的原则主义只适用于典型的简单行为情境,一旦“离那些量身定制的简单范式案例足够远”,出现了“两种类型的冲突和模棱两可”,那么仅有道德原则就无法提供“完全自我解释”。具体的道德判断不仅需要考虑道德原则,还需要综合考虑道德直觉、道德格言、既往经验、情境要素等多种要素。

第三,在道德规则层面,综合平衡论要求将抽象道德原则与特定行为情境相结合,制定不同情境下的具体行为规范。这个层面的核心就是“对伦理原则的权衡和细化” 。权衡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反思过程,要求在抽象原则的要求与具体环境的要求之间寻求平衡,从而确定一些既与抽象原则相一致也与具体情境相一致的可行性道德规则。细化的目的在于“减少抽象规范的不确定性,生成对行动有指导作用的规则”,其方式通常是在抽象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谁、做了什么、在哪里、什么时候、因为什么、怎么做以及用什么方法”等传统情境要素,进而明确道德原则在各个行为情境中的要求。

在道德规则方面,严格的良心决疑术提供了非常典型的细化过程,即从示范案例逐步扩展出整个案例系列;反思平衡法则提供了非常典型的平衡过程,即如何在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之间进行反思平衡。在这方面,综合平衡论高度重视细化和权衡,要求将道德原则与具体情境相结合,制定出更具指导意义的具体道德规则。需要注意的是:道德规则需要反映行为情境的特殊要求,而行为情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因此,道德规则不能“固化”,不能教条化,否则可能引发“成文规则扼杀生命”等问题。如果说道德原则具有一定的历史稳定性,那么道德规则更需要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完善,这样的实践智慧才能真正反映行为情境的要求。

第四,在道德判断层面,综合平衡论要求给道德主体留下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让道德主体在综合道德理论、道德原则、道德规则以及现实行为情境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道德判断。现实行为情境与具体行为情境尽管都包含具体的行为情境要素,但具体行为情境中的要素是单一的,是在思想中人为设定的;而现实行为情境中的要素是复杂的,是在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相比较而言,现实行为情境往往是各种具体行为情境要素的综合,甚至会出现规则范围之外的行为情境要素。如果现实行为情境中各个要素提出的要求不存在冲突,那么行为主体就可以直接参照相应的道德规则作出道德判断。一旦各个要素提出的要求出现了冲突,与之相应的道德规则甚至道德原则也出现了冲突,那就不能简单参照某一个道德规则或道德原则作出判断,而是必须在各种道德规则之间以及相关的道德原则之间进行反思平衡。反思平衡要求首先尊重每一条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在不能完全满足所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的情况下,需要根据现实行为情境本身的特殊性,对所涉及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不断进行修正,直到能够实现所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的部分满足为止。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在不同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之间进行反思平衡的方法是对罗尔斯反思平衡方法的扩展,它既兼顾所有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又要求每一个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都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这种扩大的反思平衡法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它不仅要求在道德原则、道德规则与道德判断之间进行反思平衡,而且要求在道德原则之间、道德规则之间以及道德判断之间进行反思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反思平衡法的适用对象比罗尔斯所分析的更加广泛。第二,它要求行为主体既具有丰富的价值性知识,也具有全面的事实性知识,如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心理学以及现代科学知识等。如果对具体情境中的事实性要素认识不清,不了解事实性要素可能导致的行为后果,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综合平衡论是一种多学科或跨学科智慧。正如杜威所说:“也许,当今时代的重要需要是打破科学知识与道德知识之间的那些传统的壁垒,使得可能有一种有组织的和建设性的努力,来为了高尚的和社会的目的而利用一切可用的科学知识。”

 语

综合平衡论是一种由扩大的反思平衡法和改良的良心决疑术融合而成的应用伦理学方法,可以应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疑难问题。不过,综合平衡论提供的道德知识仍然是一种不确定的道德知识,它为大多数道德疑难问题提供的答案“并不一定体现着某种绝对的正确,而或许仅仅是一种相对的合理”。对此,综合平衡论欣然承认“一定程度的不统一、冲突和模棱两可是道德生活的普遍特征”,无需感到恐慌或怀疑。换句话说,不确定性是道德生活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实践智慧的问题。有必要重温保罗·费耶阿本德(Pawl Feyerabend)的这段话:“因此,我们又一次被要求决定我们更喜欢什么:是一种带着完全确定被接受的,以一种不可驳斥的方式建构起来的,并且渗入到对道德问题考虑中的理论呢,还是一种被以批评的态度对待,可以改进并且仍然留给我们以最合意的方式设计生活自由的理论?”

【原文刊登于《伦理学研究》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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