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旭 孙铭菲:用户辟谣何时有效?基于在线实验的信源可信边界条件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 次 更新时间:2026-07-16 08:55

进入专题: 谣言治理   用户辟谣   信源可信   道德基础   虚假信息  

董旭   孙铭菲  

内容提要:当前,社交媒体平台在谣言治理实践中积极引入用户参与机制。鉴于信源可信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高度依赖于内容框架与平台功能的协同匹配,研究通过一项在线实验(N=523),比较了新闻媒体与普通用户在使用不同道德框架(个体化/约束性)和不同功能形态(附注/评论/转发)辟谣时的效果差异。结果显示,普通用户在谣言治理中具有重要价值,其效力的发挥依赖于平台功能与内容策略的协同配置。尽管普通用户的整体辟谣效果不及媒体,但借助附注功能,二者的效果差距不再显著。此外,普通用户采用约束性道德框架辟谣、媒体采用个体化道德框架辟谣时,受众对辟谣信息的分享意愿更高。研究由此为发挥多主体协同参与辟谣的最优效果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谣言治理/ 用户辟谣/ 信源可信/ 道德基础/ 虚假信息/

作者简介:董旭,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孙铭菲(通讯作者),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新闻与写作》(京)2026年第3期 第65-76页

标题注释: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24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编号:24RXW209)的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社交媒体谣言泛滥破坏了信息生态和社会秩序,推动学界和业界不断探索有效的治理方案。常见的谣言治理模式以平台为依托,由政府、媒体、专业机构担任辟谣主体,现有研究也相应地多聚焦媒体或政府机构,探讨其发布的辟谣信息的传播效果与影响机制①②并强调信息特征(如呈现方式)③、特定议题(如健康、政治)④以及不同情境(如突发事件或常态情境)⑤对辟谣效果的影响。然而,近年来普通用户也逐渐通过转发、评论等多种形式参与其中,成为平台内容协同治理的重要力量。各平台也不断推出新功能以促进用户参与。例如X(原Twitter)于2021年推出“社群笔记”(Community Notes),普通用户可对帖子添加注释揭露虚假信息。微博于2023年上线“附注”功能⑥,用户可提交辟谣内容,经平台审核后以卡片形式置于原帖下方(见图1)。⑦Meta(原Facebook)则于2025年1月宣布取消平台主导的事实核查,完全交由用户揭露谣言。尽管有学者盛赞此模式发挥了“群体之智”(Wisdom of Crowds),但其实际效果如何,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能与新闻媒体辟谣效果比肩,仍需结合本土语境进行深入检验。

从信源可信度的视角来看,主流理论(如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ELM⑧;启发式系统模型,HSM⑨)通常假定媒体比普通用户更加可信,因此辟谣效果更佳。但基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Socio-Technical Systems Theory),信源效果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信源、内容与路径等要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这意味着在辟谣过程中,“谁来说”(主体)、“说什么”(框架)与“怎么说”(方式)之间可能经由匹配效应共同塑造辟谣的最终效果。由此引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在何种条件下,普通用户参与的辟谣更有效?

基于上述现实与理论背景,本文从“信源-内容-方式”三元交互的视角出发,探讨用户参与辟谣的有效性条件。研究尝试通过在线实验扩展信源可信度成立的边界,挑战西方研究中“群体之智”的预设,并提出中国情境下用户辟谣是“有条件的群体之智”这一新命题。研究也尝试在实践层面为平台优化用户辟谣机制提供证据支持。

 

1 微博附注功能示意图

二、文献综述

(一)用户参与谣言治理何时有效?一个社会技术系统视角

谣言是与既定证据或专家共识相矛盾的误导性内容,严重威胁网络信息安全与社会稳定。⑩社交媒体平台既是滋生谣言的温床,也是谣言治理的阵地。既有研究从信息扩散(11)和信息处理中的个体认知因素(12)(13)以及谣言检测和纠正方法(14)(15)等方面,为理解谣言传播和开展针对性辟谣提供了思路。在实践层面,多元主体也围绕辟谣采取了多种干预措施,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平台主责、媒体巩固、用户参与的协同辟谣模式。(16)

用户参与的谣言治理指由普通社交媒体用户(而非政府、专家或新闻机构)对谣言进行验证与纠正。这种自下而上的辟谣模式能够提供持续、实时的信息评估,弥补传统辟谣模式反应滞后的局限性。(17)同时,用户群体凭借其多元的知识背景,在提升辟谣多样性方面展现出了独特价值。(18)尽管由普通用户参与的辟谣在实践中具备多重优点,但信源线索可信度理论指出,信源作为边缘线索会影响信息的说服力,更专业、权威的信源将产生更强的说服力。现有经验研究也广泛证明,新闻媒体相较于普通用户具有更强的权威性与专业性,因此,由新闻媒体发出的辟谣信息可能取得更佳效果。(19)(20)

但是,基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系统的效果可被视为社会与技术两个子系统互动的结果。(21)其中,社会子系统涵盖成员类型、价值文化等社会文化要素,核心关切在于明确传播活动中的“行为主体”(谁)及其“价值导向”(什么)。技术子系统则由实现目标所必需的技术性要素构成,界定了行动者可利用的“工具”及其“可供性”(如何)。(22)立足社会技术系统视角,可将社交媒体中的辟谣信息传播活动视为一个动态的信息系统,其效果源于辟谣主体、内容框架与辟谣方式的复杂互动。其中不同类型的用户(如普通用户、机构媒体)作为行动者,运用各类信息框架传递价值观念,平台功能(如转发、评论、附注)与界面设计各异,为辟谣行为提供了多重技术可供性。三者间交互在理论上能够触发受众的差异化感知,进而塑造不同的辟谣结果。

中国本土情境的辟谣实践聚焦这一复杂系统中的辟谣主体,形成了一种以官方媒体、政务新媒体等信源为中心的权威发布范式。(23)该范式虽凸显了信源可信度的基础性作用,却可能忽略了不同要素的匹配效果。一方面,平台正逐渐引入普通用户参与的协同辟谣机制(如微博附注),提示我们需超越“权威即有效”的单一路径,审视多元行动者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便在同一权威信源内部,信息内容的特征(如是否采用道德框架)亦会导致效果出现显著分化。例如有研究表明,权威信源若使用约束性道德框架,其纠正效果有时反而不及更具共情色彩的个体化道德框架。(24)这暗示了信源与内容框架在社会子系统内部可能并非仅为简单的线性叠加,而是存在复杂的匹配效应。

本研究即以辟谣效果产生过程中的信源(媒体/普通用户)效果为理论出发点,基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视角,将信息内容特征、表达渠道特征纳入考量,考察用户参与辟谣效果产生的边界条件。研究分别通过受众对谣言的感知可信度与辟谣信息分享意愿衡量辟谣效果,二者是在已有辟谣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的重要结果变量。前者反映了用户对原始谣言的信任程度,捕捉了辟谣信息在个体层面的效果,若对谣言的感知可信度在接触辟谣信息后降低,则表明辟谣具有更高的纠正效力。(25)后者则表示用户愿意在网络空间中进一步传播辟谣信息,这种二次传播揭示了辟谣信息具有潜在的更持久、广泛的效力。(26)尽管本研究将辟谣效果的产生视为信源、信息内容、信息渠道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在讨论信源成立的边界条件之前,仍需基于前述信息可信理论视角,提出基础假设:

H1:与普通用户发布的辟谣信息相比,接触新闻媒体用户发布的辟谣信息会产生(a)更低的谣言感知可信度,(b)更高的辟谣信息分享意愿。

同时,本研究认为,感知可信度与分享意愿两个结果变量间也存在关联。根据“知-信-行”模式和刺激-有机体-反应(Stimulus-Organism-Response,SOR)理论(27),外部信息刺激(如辟谣信源)会通过影响个体的内在认知状态(如感知可信度),进而引发行为反应(如分享意愿)。(28)感知可信度的中介作用也得到了实证支持,如一项实验研究发现,社交媒体的高点赞量作为一种信息刺激,能够增强被试对材料的感知可信度,从而增加分享意愿。(29)由此,本研究提出假设:

H2:相较于普通用户发布的辟谣信息,专业媒体用户发布的辟谣信息更能有效降低受众对谣言的感知可信度,从而显著提升其分享意愿。

(二)道德基础框架的调节作用

在辟谣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信源类型会与信息内容这一核心要素产生交互影响。(30)在众多内容框架中,道德框架因其根植于个体内心的是非评判信念体系,在辟谣情境下的作用尤为凸显。实证观察表明,在政府机构的辟谣实践中,超过九成的文本蕴含道德表达。(31)亦有研究揭示使用道德框架的虚假信息扩散更快。(32)因此,本研究基于道德框架,深入探究其与信源类型的交互影响。

具体而言,道德基础理论描述了五组跨情境的、普遍性的道德基础元素,即关怀与伤害、公平与欺骗、忠诚与背叛、权威与颠覆和神圣与堕落。(33)Graham等人进而将这些维度分为两类:个体化道德(优先考虑关怀和公平等个人价值)和约束性道德(突出忠诚、权威和纯洁等群体价值)。(34)其中,个体化道德框架在个人主义文化、个体遭遇语境中更为突出,约束性道德框架通常在集体主义文化、群体规范情境中得到强调。(35)由此,本研究推测,两种不同的道德框架或许对辟谣主体取得的效果具有调节作用。

一方面,当辟谣信息来源于普通用户时,受众会感知到信源与自己相似,而非遥远的官方辟谣者。更近的心理距离容易激活受众的身份感知,从而触发内群体偏好,强化对群体社会规范的认同。(36)而对群体身份与规范的强调在价值取向上与约束性道德框架(强调忠诚等群体价值)高度契合。因此,当普通用户采用约束性道德框架时,内容框架与信源身份所传递的信号可能产生协同效应。同时,约束性框架对群体规范的呼吁或许能弥补普通用户在权威性上的不足,从而产生更优的辟谣效果。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信息把关人,本身就具有先赋的权威性,天然带有约束性道德色彩(37),因此再使用约束性道德框架可能对传播效果增益不大。相反,这种固有的权威形象可能也塑造了公众对其角色的独特期待:公众不仅期望媒体做出“上价值”式的辟谣行动(约束性道德),更期待其能够超越宏大叙事,关注个体境遇,展现中立、公正的“正义伸张者”角色。例如有研究发现,在来自同一权威信源的两则关于“东航坠机事故募捐”的辟谣信息中,强调个体财产保护的版本,其转发量约为仅体现权威发布版本的五倍。(38)因此,新闻媒体若采用强调公平、关怀等个体权益的个体化道德框架,可能更符合公众对其“主持公道”的深层角色期待,从而更有效地提升辟谣效果。研究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3:辟谣道德框架显著调节了辟谣主体对辟谣效果的影响。具体而言,在媒体用户使用个体化道德框架、普通用户使用约束性道德框架辟谣时,受众(a)对谣言的感知可信度更低;(b)对辟谣信息的分享意愿更高。

(三)辟谣方式的调节作用

从社会技术系统视角出发,辟谣效果源于社会要素(如信源可信度)与技术要素(如辟谣方式)的协同。不同的社交媒体功能形态(如转发、评论、附注)提供了不同的“发生场景”,作为辟谣方式而存在。这些功能在界面设计、呈现顺序上存在差异,即便不改变辟谣文本本身,它们也可能作为情境线索对用户产生提示效应(Nudging Effect),从而微妙地影响受众信息处理。(39)因此,社交媒体功能形态作为塑造传播效果的一个活跃变量,调节着社会子系统中信源可信度的影响。

转发、附注与评论三种功能在信息呈现方式上存在可见性差异,主要体现为信息出现的时间顺序与空间位置。具体而言,转发的呈现模式通常为纠正信息在前、原始虚假信息在后,附注与评论则与所针对的谣言内容处于同一界面,同步或近乎同步地出现在界面上。而附注与评论亦有区别:附注通常被置于信息流中更为核心和醒目的位置,评论则易淹没于海量内容之中,可见性相对最低。

上述可见性差异可能通过两种认知路径影响辟谣效果。一方面,基于首因效应,个体倾向赋予最先接触的信息更高权重,将其作为后续认知整合的锚点。(40)因此,转发辟谣通过优先展示正确信息,或能最有效地建立准确的第一印象,强化辟谣信息对受众的影响,故其效果可能优于附注、评论。另一方面,基于认知易得性,个体判断时更依赖那些易被感知和提取的信息。(41)附注辟谣凭借其与谣言内容在时空上的高度紧邻性及界面上的突出位置,纠正信息最“触手可及”。这种高易得性可使辟谣信息在与谣言竞争注意力时占据优势,从而更直接、高效地削弱谣言影响。

不同功能形态带来的认知优势,又可能会与辟谣主体交叠而产生影响。这种交互作用的核心机制在于:技术特性能否补偿普通用户可信度的先天不足,或强化媒体既有的权威性优势,从而调节二者之间的效果差距。对普通用户而言,以附注方式辟谣可能产生最大的增益效果,其依据在于,附注具有平台官方背书属性,并占据突出的视觉位置,使受众倾向将其从“个体意见”重新归类为“平台认证信息”,实现可信度的迁移。多项经验研究为此提供了支持:例如有文献表明,相较于传统标识,社群笔记被赋予更高的可信度。(42)亦有研究发现X的社群笔记在降低特定谣言可信度方面效果更佳。(43)这种由技术赋能的可信度迁移,恰好补偿了普通用户辟谣在可信度上的先天不足,或有助于缩小其与媒体在辟谣效果上的差距。相较之下,新闻媒体的辟谣效果基础来自长期积累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其对辟谣方式的依赖度可能较低。无论信息以何种形式出现,受众都可能基于对其信源的信任而倾向接受。在此情形下,选择功能方式更多是一种边际优化。例如借助转发方式形成“首因效应”,使其能够在传播过程中“先声夺人”、快速定调,从而充分发挥其既有优势。

尽管通过不同功能进行辟谣在理论层面或可产生差异化效果,但鉴于当前缺少直接的经验证据,本文提出探索性的研究问题:

RQ:辟谣方式如何影响媒体与普通用户的辟谣效果差异?

 

2 研究模型图

三、研究方法

(一)研究设计与流程

本研究采用2(辟谣主体:普通用户/媒体)×2(道德框架:个体化/约束性道德)×3(辟谣方式:附注/评论/转发)的组间实验设计(图2)。研究者于2025年5月通过专业在线问卷调查平台招募被试。为确保质量,实验设置了同一IP限答一次以及注意力筛查题,筛选后实验有效样本523份(M年龄=30.5,64.05%为女性)。各组被试年龄、性别分布无显著差异。

阅读知情同意书后,所有被试首先浏览一则谣言,谣言基于现实新闻改编,内容关于公众与秩序维护者对立。随后,研究测量了被试对原始帖子(谣言)的可信度感知。接着将被试随机分配至12个实验组,要求其阅读操纵后的辟谣信息。完成后,被试需再次回答对原始帖子(谣言)的可信度感知,并填答辟谣信息分享意愿等变量以及人口统计学信息。

(二)实验材料及操纵检验

实验使用的刺激材料为12条对“女骑手踩到绿化带保安扣下车辆强制下跪”新闻的辟谣微博。各版本微博截图体现了辟谣主体、内容框架与辟谣方式的区别。

辟谣主体以头像、ID、“是否带V”等方式区分。阅读材料后,被试需选择所阅读材料的辟谣来源为“用户”还是“媒体”。辟谣方式则分别将辟谣内容以“附注”“评论”“转发”的形式呈现。被试阅读完材料后需选择辟谣信息以何种方式(即“附注”“评论”“转发”)呈现。

辟谣道德框架基于先前研究(44),使用个体化道德框架(强调个人权利和公平,如“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对事件中外卖员的二次伤害”)和约束性道德框架(突出群体和谐、权威和社会秩序,如“侵犯社会团结和公共秩序”“造成相关职业群体污名化”)等表述来区分。阅读后,被试需回答两道题项进行操纵检验:“辟谣内容强调了对个体利益/个体伤害的关切”“辟谣内容体现了对群体利益/群体团结的强调”。实验操纵的三类变量均成功通过操纵检验。

(三)变量测量

1.谣言的感知可信度

本研究将对谣言的初始可信度感知作为控制变量,基于七点李克特量表测量被试阅读辟谣信息后对谣言的可信度感知。测量题项改编自既有研究(45),要求被试对原始帖子的可信程度进行评分(1=非常不同意,7=非常同意),具体包括准确、可信、真实、可信四个维度。前测(Cronbach' s α=.95)、后测(Cronbach' s α=.92)信度良好。

2.辟谣信息的分享意愿

本研究基于七点李克特量表测量被试对三个题项(46)的评估:“你有多大可能(1)在社交媒体上转发辟谣信息;(2)向他人推荐这条辟谣信息;(3)与他人讨论这条辟谣信息”,题项信度较好(Cronbach' s α=.86)。

3.控制变量

既有研究发现,议题卷入度会影响个体对辟谣信息的判断,因此本研究对这一变量加以控制,采用七点李克特量表测量三个题项(47):“这一议题是(1)与我相关的;(2)我个人关心的;(3)可能会影响我的”,信度较好(Cronbach' s α=.81)。

本文也将信源感知可信度作为控制变量,借鉴成熟量表以七点李克特量表测量(48),被试需要回答其在多大程度上认为辟谣者是:(1)可信的;(2)有资格的;(3)无偏见的;(4)无恶意的;(5)易于理解其内容的。量表信度较好(Cronbach' s α=.84)。

四、研究结果

H1假设辟谣主体的主效应。结果显示,辟谣主体显著影响了被试对谣言的可信度感知[F(1,509)=22.751,p<.001,η2=.04],媒体组的谣言感知可信度(M=1.95,SD=.06)低于普通用户组(M=2.23,SD=.06)。然而,辟谣主体[F(1,508)=1.121,p=.290]对辟谣分享意愿影响不显著。由此,H1a成立,H1b不成立。

H2假设感知可信度中介了辟谣主体的辟谣效果。基于bootstrap的中介分析发现,媒体辟谣比用户辟谣显著降低了谣言感知可信度,进而提升了对辟谣信息的分享意愿(b=.11,95%CI001,.029)。H2成立。

 

3 辟谣主体与辟谣道德框架对辟谣分享意愿的交互影响

H3假设道德框架调节了辟谣主体的辟谣效果。结果显示,道德框架对“辟谣主体→谣言感知可信度”路径无显著调节效果[F(1,509)=1.336,p=.248];但显著调节了“辟谣主体→辟谣分享意愿”[F(1,508)=7.128,p<.01,η2=.03](见图3)。具体而言,约束性道德框架下,普通用户辟谣的分享意愿(M=5.60,SD=.086)显著高于媒体(M=5.40,SD=.084);个体化道德框架下,媒体辟谣的分享意愿(M=5.50,SD=.089)显著高于普通用户(M=5.33,SD=.091)。H3a不成立,H3b成立。

RQ旨在探索辟谣方式的调节效果。结果显示,辟谣方式显著调节了“辟谣主体→谣言感知可信度”的影响[F(2,509)=7.215,p<.001,η2=.03](图4)。用户辟谣时,附注方式的谣言感知可信度最低(M=1.91,SD=.109),其次为评论(M=2.36,SD=.109;M=-.45,p=.036<.05)和转发(M=2.63,SD=.111;M=-.72,p<.001),但评论与转发之间差异不显著(M=-.27,p=.577)。媒体辟谣时,无论是评论、转发还是附注,被试对谣言感知可信度差异均不显著(评论-转发:M=-.11,p=.985;评论-附注:M=-.14,p=.867;转发-附注:M=-.03,p=.998)。比较两类主体的辟谣效果发现,采取评论方式辟谣时,相较于用户辟谣,媒体辟谣下被试对谣言的感知可信度更低(M=-.56,p=.043<.05),转发方式亦如此(M差=-.72,p<.01),但在附注方式下,两者差异不显著(M=-.03,p=.849)。

鉴于“辟谣主体→谣言感知可信度→辟谣分享意愿”的路径显著,且辟谣方式调节了“辟谣主体→谣言感知可信度”,本文进一步探索了辟谣方式的中介路径。分析表明,当辟谣方式为评论(b=.012,95%CI001,031)或转发(b=.027,95%CI003,.060)时,谣言感知可信度的中介效果均显著;而附注时则不显著(b=-.002,95%CI[-.013,.009]),说明附注方式削弱了辟谣主体的效果差异,缩小了媒体与普通用户对“谣言感知可信度”及后续“辟谣分享意愿”的差距。

 

4 辟谣主体与辟谣方式对谣言感知可信度的交互影响

五、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发现与启示

本研究聚焦用户参与的谣言治理何时有效这一核心问题,基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构建“主体-内容-方式”的分析框架,在信源可信理论脉络中引入道德框架和社交媒体功能变量,讨论其作为外部补偿机制的调节作用,揭示了影响辟谣效果的复杂图景。

1.辟谣主体与道德框架对辟谣分享意愿的匹配效应

研究发现,尽管社交媒体中普通用户的辟谣效果整体上低于媒体信源(H1a、H2),但这一效果显著受到道德框架的影响,并呈现一种匹配效应:当媒体匹配个体化道德框架、用户匹配约束性道德框架时,辟谣信息分享意愿更高(H3b)。但有趣的是,这一效果对于感知谣言可信度不显著(H3a)。这一结果表明,道德框架与主体的匹配主要作用于辟谣信息的传播动机,而非对谣言可信度的初步判断。换言之,扭转谣言的初步认知依赖“辟谣”,促发辟谣分享的行为则取决于“如何辟谣”。这可从信源-框架一致性效应(Congruency Effect)与当代信息生态的特征中获得解释。

一致性效应指出,信息框架在契合受众心中对信源主体的角色期待时产生的效果最佳。(49)正如有研究指出,公众愈发期望新闻媒体能直面真问题、提供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高服务性信息。(50)新闻媒体在公众期待中是社会公器与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契合个体化道德框架所强调的维护个体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因此,媒体采用个体化道德框架进行辟谣能够满足受众的角色期待,动员效果更好,用户分享辟谣的意愿也更高。普通用户的辟谣信息更容易被置于同侪视角进行解读,因此,当个体用户发布的内容体现了“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空间”“不信谣不传谣”等符合约束性道德框架所倡导的价值时,反而将辟谣活动从个人举动升华为一种对群体负责的行为,由此通过道德话语激发受众的义务感并转化为更强烈的分享动机。

从信息生态视角出发,当前媒体辟谣实践存在约束性道德框架过载的现象。这体现为高频使用“转发扩散”等指令性表达,频繁强调“权威发布”,引用专家言论强化说服力却不小心带出“说教味”。上述策略已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公众的认知抵抗。例如有实证研究观察到,“建议专家不要建议”所折射出的信任危机正逐渐波及更广泛的专家系统与制度性组织。(51)在此背景下,当新闻媒体借助约束性道德框架来辟谣,其效果反而不佳。相反,受众对普通用户使用约束性道德框架的接受度更高,说明在去中心化的社交空间里,个体需要依赖明确的共同体道德规则(如强调社会责任、义务)来强化其可信度。

2.辟谣方式可补偿普通用户与媒体辟谣效果的差距

研究结果表明,相较于传统的评论与转发方式,采用附注形式进行辟谣能更有效地降低被试对谣言的感知可信度。而当媒体与普通用户均使用附注功能时,二者在辟谣效果上的差异变得不显著。这种不显著并非意味着附注功能无效,反而恰恰说明附注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有效缩小了不同信源的固有差距。

这一结果或与三方面原因相关。其一是信任迁移。附注功能融合了平台的隐性审核机制,传递出一种“平台认证”的信号,将“用户生成内容”重新归类为“平台认证信息”,实现了可信度的迁移(52),补偿了普通用户辟谣本身所欠缺的信源可信度。其二是社会规范。附注在界面上的突出显示,使其自身的互动数据(如转、评、赞)相较普通帖子的评论和转发数更加显化。这些指标容易传递“多数人对此持怀疑或否定态度”的群体共识信号,从而使被试也倾向持怀疑态度。其三是认知减负。根据信息觅食理论,用户倾向于采纳认知成本最低的信息。(53)附注的结构化、高嵌入性呈现方式减少了用户搜寻与整合信息需要花费的精力,使得辟谣信息更容易被接收、处理,从而取得更好的效果。

研究同时发现,普通用户使用评论与转发功能辟谣时,辟谣方式对谣言可信度的影响并无显著差异;当辟谣主体为媒体时,谣言可信度不会因使用评论、转发或附注产生显著差异。原因或在于评论与转发的主要功能是信息传递,无法有效补偿普通用户在社会子系统中存在的可信度赤字,因此在这两种功能下,辟谣效果更多依赖于信源自身的权威性与信息内容本身的说服力。对于自身已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媒体而言,受众在加工其发布的辟谣信息时,往往基于信源身份直接触发认知捷径,即“权威信息更可信”,使媒体辟谣在不同呈现方式下的效果趋于一致。因此,无论辟谣以何种形式出现,受众均倾向于将其视为可靠来源的一部分,功能形态带来的增益空间相对有限,其边际效果不如对普通用户那样显著。这也说明,当信源本身具备高度可信特征时,技术要素的补偿性作用会被弱化。

(二)理论贡献

在理论层面,研究提出需要从“主体-内容-形式”的多重交互出发理解辟谣传播机制。辟谣效果不仅关乎“谁来说”,更取决于“怎么说”与“通过什么渠道说”。辟谣不仅仅是一个信息传受的过程,更是社会要素与技术要素深度耦合的有机信息生态,是集合了主体、内容、技术工具的社会信息技术系统。其中不仅集合了权威媒体的专业判断、平台的技术支撑与普通用户的广泛参与,也应实现不同要素间的协同匹配。由此意味着,多主体协同辟谣机制应当超越简单的主体或要素叠加,实现对身份权威、对话姿态、选用工具的系统化建构。

本研究还为信源可信的理论脉络演进提供了新的条件化视角。其一,强调了道德框架的调节作用。媒体匹配个体性道德框架和用户匹配约束性道德框架最能提高辟谣分享意愿,说明信源线索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与受众认知期待的匹配程度。其二,强调了功能形态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用户辟谣可借助平台功能补偿其自有缺憾,进而提升传播效果,再次强调了技术在工具属性之外,更是形塑传播效果的关键变量。平台功能的技术性设计可通过重构认知路径(如实现信任迁移,以及将启发式加工转为系统化加工)重塑辟谣效果。不仅为“技术赋能平台内容治理”提供了新证据,而且也为信息传播加工的经典理论提供了更多延展可能,例如同为边缘路径/启发线索的信源与呈现方式之间亦存在交互作用。

此外,区别于西方研究所倡导的“群体之智”,本研究发现在中国语境下,社会子系统中的制度性信任仍然主导着治理效果,纯粹的“群体之智”效果有限。Meta完全取消专业事实核查的举措或许并不适用于本土平台,相反,如何通过技术功能设计激活用户参与,补偿其可信度劣势,进而辅助中心化的谣言治理路径、实现各要素协同,或许是本土平台谣言治理的可行思路。

(三)实践启示

当前,中国的网络辟谣工作正从依赖单一权威信源迈向一场全社会参与的深度媒介化治理。(54)本研究直面并回应了中国本土辟谣实践中的一个核心困境:尽管权威媒体是辟谣的主力军,但其惯常使用的权威口吻与约束性道德框架,在改变公众谣言认知与促进信息分享两方面的实际效果则相对有限。为了有效提升辟谣信息的接受度与参与度,必须转向一种精细化、适配性的策略,即高度重视内容框架、呈现形式与社会心理的匹配。研究发现,只有当信息表述方式与信源角色期待相契合时,辟谣才能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扩散,由此,本研究为优化辟谣实践提供了双向行动路径。

其一,对权威媒体而言,其策略核心在于软化姿态、优化呈现。媒体应主动规避可能引发心理抗拒的约束式、命令式话语,转而采用更具关怀、公平色彩的个体化叙事(如强调保障个体权益,强调谣言对个体的危害后果等),以共情引发共鸣。在形式上,可借鉴微博附注的思路,采用高可见、结构化的辟谣方式,将辟谣信息做结构化或要点化呈现,进一步降低用户的认知负荷,使信息本身的说服力更入人心。

其二,对平台治理而言,未来方向在于技术赋能以促进协同共治。研究结论提示,在中国的网络生态中,内容治理仍需坚持中心化原则,旨在促进用户参与的技术子系统设计也必须兼顾内容生产的权威嵌入。平台应充分发掘普通用户的分布式智慧,并通过算法设计推动构建多层次事实核查体系。例如,通过优化类似附注的功能设计,强化其技术补偿效应,使普通用户的参与有效弥补专业媒体的覆盖盲区。此外,平台可建立用户与媒体的联动机制(如由媒体设定核查议题,用户补充具体案例),或引入可信度迁移标识(如对优质用户生成内容标注“已获专业媒体验证”),提升普通用户参与辟谣的途径和可信度。正如传统报纸需要将“读者来信”专栏与社论进行区分,平台也可梯度化设计权威主体(如媒体、政府)的附注应用场景,如此既能保持专业、权威信源的基准效能,又可吸纳群体智慧的分布式优势,使协同治理路径发挥效力。

(四)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本研究仍存在以下局限,有待后续研究进行补充。第一,研究虽然初步发现了微博附注的平台功能设计具有优化用户辟谣的作用,但在线实验仅能观察到短期效果,无法评估其持续效果。考虑到谣言具有反复性、周期性、持续性特点,有必要设计纵向的历时性研究或基于大数据的追踪研究,确定用户辟谣的持续效果与影响边界。第二,本研究探索性地描绘了微博附注与其他社交媒体功能(评论、转发)影响差异的具体机制,未来研究可进一步分析不同纠正方式的关联因素,如纳入社会规范作为中介变量,为深入理解社交媒体平台内容治理提供启发。第三,此前研究发现议题类型差异会显著影响辟谣效果(55),而本研究仅基于单一议题设计实验材料,未来研究可纳入健康、环境等类型,以及常态与突发事件等不同情境来设计刺激材料,进一步检验本研究结论的跨情境适用性。

注释:

①施薇:《社交媒体时代的辟谣难点及主流媒体应对之策》,《传媒观察》2023年第S2期,第69-71页。

②(23)闫文捷、刘于思、周睿鸣:《事实核查:专业新闻生产者可为的创新实践——一项在线实验的启示》,《新闻记者》2023年第2期,第46-59页。

③张放、范琳琅:《公共危机中社交媒体辟谣信息采纳的关键要素探究——基于新冠疫情微博辟谣文本的计算分析》,《新闻界》2022年第10期,第75-85页。

④(20)(30)(40)(55)潘文静、孙纪开:《谁在左右判断?——信源可信度与纠正方式如何影响虚假信息纠正》,《新闻与传播研究》2025年第3期,第35-53+126-127页。

⑤杨仁彪、尹春晓:《社交媒体辟谣信息传播效果组合因素探究:基于多情境的比较分析》,《图书情报工作》2023年第24期,第72-84页。

⑥微博:《社区“附注”功能上线公告》,2023年8月2日,https://gffgg121b2e72606d4e6as0xxpu6v0bqnw6xvq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ticle/m/show/id/2309404930349917667993,2025年11月10日。

⑦微博:《微博附注收益激励上线了!》,2025年5月6日,https://gffgg5199590dbf944d5cs0xxpu6v0bqnw6xvq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1934183965/PqA1jnIHq?refer_flag=1001030103_,2025年11月10日。

⑧Petty,R.E.,& Cacioppo,J.T.,“The Elaboration Likelihood Model of Persuasion”,In R.E.Petty &J.T.Cacioppo,eds,Communication and Persuasion,New York:Springer,1986,pp.1-24.

⑨Chaiken,S.,“Heuristic versus systematic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the use of source versus message cues in persuasion”,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vol.39,no.5,1980,pp.752-766.

⑩Starbird,K.,“Disinformation's spread:Bots,trolls and all of us”,Nature,vol.571,no.7766,2019,pp.449-450.

(11)Tandoc,E.C.,Lim,D.,& Ling,R.,“Diffusion of disinformation:How social media users respond to fake news and why”,Journalism,vol.21,no.3,2020,pp.381-398.

(12)(24)(26)(31)(38)董旭、何欣璐:《晓之以德?道德基础对社交媒体辟谣传播效果的影响研究》,《新闻记者》2025年第3期,第82-100页。

(13)(17)Martel,C.,Allen,J.,Pennycook,G.,& Rand,D.G.,“Crowds Can Effectively Identify Misinformation at Scale”,Perspectives on Psychological Science,vol.19,no.2,2024,pp.477-488.

(14)(42)Drolsbach,C.P.,Solovev,K.,& Pröllochs,N.,“Community notes increase trust in fact-checking on social media”,PNAS Nexus,vol.3,no.7,2024,p.217.

(15)Kankham,S.,& Hou,J.-R.,“Community notes vs.Related articles:Assessing real-world integrated counter-rumor features in response to different rumor types on social media”,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Computer Interaction,vol.41,no.12,2025,pp.7711-7725.

(16)(54)金兼斌、江苏佳、杨虹艳:《社会化协同辟谣:行动者网络与运行机制》,《新闻与写作》2019 年第8 期,第33-39 页。

(18)Wang,C.,& Lucas,P.,“Efficiency of Community-Based Content Moderation Mechanisms:A Discussion Focused on Birdwatch”,Group Decision and Negotiation,vol.33,no.3,2024,pp.673-709.

(19)(48)Liu,X.,Qi,L.,Wang,L.,& Metzger,M.J.,“Checking the Fact-Checkers:The Role of Source Type,Perceived Credibility,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in Fact-Checking Effectiveness”,Communication Research,vol.52,no.6,2025,pp.719-746.

(21)Sony,Michael,and Subhash Naik,“Industry 4.0 integration with socio-technical systems theory:A systematic review and proposed theoretical model”,Technology in society vol.61,2020,p.101248.

(22)Münch,C.,Marx,E.,Benz,L.,Hartmann,E.,& Matzner,M.,“Capabilities of digital servitization:Evidence from the socio-technical systems theory”,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vol.176,2022,p.121361.

(25)(45)Carson,A.,Gibbons,A.,Martin,A.,& Phillips,J.B.,“Does third-party fact-checking increase trust in news stories? An Australian case study using the “Sports Rorts” affair”,Digital Journalism,vol.10,no.5,2022,pp.8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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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Graham,J.,Haidt,J.,Koleva,S.,Motyl,M.,Iyer,R.,Wojcik,S.P.,& Ditto,P.H.,“Moral foundations theory:The pragmatic validity of moral pluralism”,In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Academic Press,vol.47,2013,pp.55-130.

(35)Yilmaz,O.,Harma,M.,Bah?ekapili,H.G.,&Cesur,S.,“Validation of the Moral Foundations Questionnaire in Turkey and its relation to cultural schemas of individualism and collectivism”,Personalit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vol.99,2016,pp.149-154.

(36)Aghajari,Z.,Baumer,E.P.S.,Lazard,A.,Dasgupta,N.,& DiFranzo,D.,“Investigating the mechanisms by which prevalent online community behaviors influence responses to misinformation:Do perceived norms really act as a mediator?”,Proceedings of the 2024 CHI Conference on Human Factors in Computing Systems,2024,pp.1-14.

(37)顾烨烨、方兴东、钟祥铭:《深度媒介化视角下平台治理的范式转变——“守门人”理念下技术、媒介与制度的耦合进程》,《新闻与写作》2023年第3期,第8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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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Kankham,S.,& Hou,J.R.“Community notes vs.related articles:Assessing real-world integrated counter-rumor features in response to different rumor types on social media”,?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vol.41,no.12,2025,pp.7711-7725.

(44)Wolsko,C.,Ariceaga,H.,& Seiden,J.,“Red,white,and blue enough to be green:Effects of moral framing on climate change attitudes and conservation behaviors”,Journal of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vol.65,2016,pp.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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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Updegraff,J.A.,Sherman,D.K.,Luyster,F.S.,& Mann,T.L.,“The effects of message quality and congruency on perceptions of tailored health communications”,Journal of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vol.43,no.2,2007,pp.249-257.

(50)张勇军、黄雅芸:《用户失连与重连:媒体角色与用户期待互动研究——基于对16家媒体负责人的深度访谈》,《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8期,第159-168+187页。

(51)董旭、罗逸琳:《城乡差异与媒体使用对科研机构信任的影响研究》,《科学学研究》2025年第3期,第642-650+670页。

(52)Sundar,S.S.,“The MAIN model:A heuristic approach to understanding technology effects on credibility”,In Digital Media,Youth,and Credibility,MIT Press,2008,pp.73-100.

(53)Moody,G.D.,Galletta,D.F.,“Lost in cyberspace:The impact of information scent and time constraints on stress,performance,and attitudes online”,Journal of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vol.32,no.1,2015,pp.19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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