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凯惠:论法治观念的三维结构与功能整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 次 更新时间:2026-07-15 23:51

进入专题: 法治观念   认知图式   规范基准  

宁凯惠  

作者:宁凯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政法论坛》2026年第4期。

摘要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须以科学、系统的法治观念为前导和引领。法治观念是法治认知与法治实践相互联系、作用、转化的中介,具有认知图式、规范基准、价值取向三维结构。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为主体搭建理解法律体系的认知框架,提供价值评价和情感认同的认知基础;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融合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形成行为模式的规范尺度,为社会主体预设合法的行为边界,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以权利保障、公平正义、权力制约等为价值尺度,决定主体的行为旨归与法治建设的价值底色。三维结构的协同整合推动法治观念由认知内化走向行为外化,协同整合的功能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有着不同的实现路径,即立法上的民主—科学功能,执法上的合法—严格功能,司法上的依法—公正功能,守法上的权利—义务功能。协同整合的功能体系最终促进法治信仰生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关键词法治观念;认知图式;规范基准;价值取向;功能整合

一、引言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关于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的学者创造性地提出了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七个基本标志。“‘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在理念定位上不是某一固定时间点的静态目标,而是一种持续自我更新、迭代发展的动态法治国家形态。”这一动态发展的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形态,不仅仅是制度构建与体制完善,更内含对法治观念的更高要求。“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与之适配的法治观念作为思想根基与精神支撑。法治观念的成熟度与普及度,既是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检验其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

“走向法治,从改变法治观念开始”,理念因素主导着规则体系的形塑与治理活动的展开,法治国家建设目标能否达成,其最终的决定力量在于公民对法治认同程度的深浅。法治观念既是一个承载实践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又是一个蕴含理论深度的核心性命题。作为实践概念,法治观念深刻映照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社会法治认知不断深化、法治信仰不断培育、法治实践不断推进的历史轨迹与现实图景。作为学术概念,法治观念诠释了我国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化建构和法治实践发展在思想层面与理论维度的丰富意涵。当前,学界关于法治观念的研究无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缺憾:一是研究重心失衡,学界多聚焦法治本身而少见对法治观念的系统探讨,对法治观念的讨论则集中于改革开放前后,而新时代以来相关研究仍较为匮乏。二是现有研究多为法学教育类论文,侧重特定人群的法治观念培育路径探索,却普遍忽视了法治观念自身作为独立理论概念的重要价值。三是理论建构薄弱,缺乏对法治观念内涵的系统化、逻辑化、体系化挖掘,忽视其作为法学概念的价值。四是概念界定模糊,未能清晰区分法治观念与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精神等相关概念的适用范围与侧重点,导致研究体系松散、难以形成支撑法治实践的系统性成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的新时代,厘清法治观念的理论内核,构建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理论建构视角,在明确法治观念与相关概念边界的基础上,从认知图式、规范基准、价值取向三个维度,对法治观念的核心内涵与理论架构进行系统分析,以期为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向更高水平推进。

 

二、法治观念的新界说

“法治”作为一个诠释型的概念,连同“观念”“法治观念”,需要从历史流变、哲学基础与结构维度出发,梳理“法治”与“观念”的理论脉络,明确法治观念作为理性认知、规范认同与价值信念的统一体。

(一)法治观念中的法治转型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过堪称经典的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里包含两层含义,法律是好的法律,法律得到普遍地遵守,可以将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最简单地概括为:法治即良法实现。

“法治”首先是与“人治”相比较而存在的。改革开放伊始,学界主要形成了兼容人治与法治的结合论、主张摒弃相关提法的取消论、坚持中国应实行法治的法治论等三种观点。法治论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持续至今,“法治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等观点最终成为学界与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

“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尽管法律不止一种渊源或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都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组成部分,而法治作为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社会状态,是法律的运行状态、权威地位与配套机制的集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拓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法治”取代了“法制”,并成为了治国基本方略。“法治”与“法律”并不等同,后者尽管来源多样或表现形式各异,但它们均属于国家性的规范。法治也有异于法制,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范畴;法治则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良好过程和结果状态,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基础上的法律运行机制。

在人类的法治发展史上,发生了两种转型: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从古典法治到近现代法治的转型。法治发生、发展的根据和条件,也是两种转型的根据和条件。法治观念中的法治是指两种转型结合在一起的法治。进入新时代,两种转型的结合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的核心要义被阐释为包含人权、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的良法实现。

(二)法治观念中的观念更新

观念不同于观点、理论、思想,前者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后者则属于纯粹理性的范畴。最邻近“观念”的概念莫过于“理念”。“理念”一词源自古希腊文“Eidos”,原初含义是看得见的形象。柏拉图将理念升华为只能凭借理性能力才能认识的理智对象。在变动的感性经验世界之外,还存在一个由诸多理念构成的理念世界。这一理念世界构成了所有感性事物共通的普遍本质,并且是永恒不变的真实本体。奥古斯丁将理念与基督教神学加以联结,主张理念内在于上帝的心灵,而人类心智中的知识只是理念所投射的印迹,唯有依赖上帝的启示才可能被领悟。洛克认为“人心在自身所直接观察到的任何东西,或知觉、思想、理解等等的任何直接对象”,都称之为观念。笛卡尔率先主张,理念须呈现为人的思维领域中的意识事实,“无非是那些东西在我心里呈现的观念或者思维”。黑格尔对理念作出了升华,指出“理念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切观念性的内容本质上是经过人脑加工与转化的物质性存在,“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人的观念是对客观实在的一种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是外部客观存在经由人脑加工而形成的主观映像。“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而观念的真理性,也只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检验和修正。

法治观念是社会历史观念的一个层面,从社会结构上看,法治观念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但从国家和社会运行的视角看,法治观念是经济观念、政治观念、文化观念、社会观念、生态观念的“横断面”,与这五个观念都有交叉、相容关系。法治观念中的观念,既有不同种类观念的一般性,也有它的特殊性。法律、法治的本质及特征决定了法治观念中的观念具有其特殊性。法治观念是法治主体在法治实践活动之前,在头脑中以观念形式建立起来的关于法治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理想模型和方案,是连接法治认知与法治实践的中间环节,是实现法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与法治客体的外在尺度统一的观念性纽带,兼具客观性、目的性、中介性与可操作性的特点,体现了认知、规范、价值的有机统一。

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人们对作为一种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所形成的认知表征,亦即作为基本治理方式的法治在人的意识中的再现与观念重构。无论从客观层面还是从主观层面考察,法治观念都必然关涉人的意识对法治对象的认知形式问题。法治观念本质上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依赖于社会共同观念的维系和滋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与法学研究的积累,社会共识逐步向“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等现代法治核心价值凝聚,不仅推动“法治”概念从政治表述升华为具有实质规范意义的治理原则,而且内化、固化为人们的一种观念。

法治观念不断变化和更新。这一动态演化过程,既是社会实践对制度变革的能动反映,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逻辑在观念层面的自觉展开。法治观念中观念的更新,集中表现在突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为中心的观念,突出宪法国家根本法地位的观念,突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观念,突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观念,突出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一的观念。

(三)法治观念内涵深化与外延拓展的辩证统一

概念是内涵与外延的统一。概念的内涵就是反映在概念中对象的本质属性,也就是概念的含义。外延是指具有其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对象。法治观念是一个辩证概念,其内涵与外延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而且其内涵和外延既有确定性,也有灵活性。列宁在论及概念的灵活性时强调:“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条件和法律资源的进步和发展,法治观念的内涵不断升华,外延不断拓展,这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需要我们对法治观念进行新的界说。

深化的内涵与拓展的外延的辩证统一的法治观念,是对法治的本质、价值、运行规律、实施要求的能动反映,是围绕各种法治核心命题所形成的系统认识、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的有机集合。依循不同的划分标准,法治观念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主体类型为划分标准,法治观念可分为国家机关法治观念、政党法治观念、社会组织法治观念、公民法治观念,不同主体的法治观念共同构成社会法治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功能重心为划分标准,法治观念可分为实体法治观念与程序法治观念,分别对应法治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大价值指向。

从法治观念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上看,法治观念是社会主体基于对法治的系统理性认知而形成的观念体系,具有区别于其他观念的属性,深刻塑造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一是固化稳定性,即法治观念并非零散、随机的认知片段,法治是内化为心灵习惯的稳定生活方式,是主体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稳定认知图式。二是认知必然性,即法治观念以法治的内在运行规律作为主要认知对象,法的本质是“一个手段,一个特种的社会手段”,“只有旨在调整人的行为并只有在规定作为制裁的强制行为来调整人的行为时”才是法律规范。法治观念就是对这一规范必然性的纯粹认知,从而把握法治的本质,为主体从法治视角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提供指引。三是行为规范性,法治观念使主体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行为的指引与批判标准,为主体的社会行为从法治角度提供指引。四是系统导向性,即法治观念贯穿于主体的思想认知、行为选择的全过程,具有过程性的价值导向功能。

从静态维度审视法治观念,核心在于厘清各基本要素之间的逻辑关联。法治观念的基本要素应包含规则观、权利观、公平观、伦理观、主体观等。具体而言,规则观强调要求所有社会主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范框架内活动,自觉认同并遵守法律规范,从根本上划清法治与人治的界限;权利观聚焦于公民权利的依法确认、实现与保障,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公平观强调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路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体现公平正义,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伦理观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强调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和法治对道德的保障功能,实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协同;主体观坚持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强调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而在法治观念构成要素中,最重要的是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从动态维度上看,法治观念指法治主体对法治客体即法治实践的能动把握。在认知层面,法治主体通过对法治理论、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的理性认知,形成对法治的构成体系和运行规律的系统认知。在实践层面,法治主体通过将内化的法治认知,能动地向客观法治建设转化,融入法的制定、法的运行等法治实践活动,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而引导全民守法,使法治观念付诸现实的法治秩序。在价值层面,法治观念的动态运行基于理性认知和实践转化,进一步升华为法治主体对法治真、善、美的把握。其中,法治的“真”是法治主体对法治本质及其运行规律的客观反映与科学把握,对应着形式法治的要求。法治的“善”是法治主体对法治所承载的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社会和谐等价值的追求,对应着实质法治的要求。法治作为一种值得追求的崇高理想,其必然涵盖特定的优良德性;正是依托于这些美德本身,才产生了令人向往的价值感召力,进而确保法治能够真正被奉为一种至高的理想范式。法治的“美”,是法治理念与法治实践、理性认知与实践转化、现实秩序与价值追求、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是法治主体通过践行法治精神,实现权力规范、权利彰显、社会有序的美好法治状态。

动态法治观念的完整形态,最终体现为认知、规范、价值三个维度的有机统一。在认知图式维度,法治主体通过把握法治秩序的核心内涵、构成要素与运行规律,形成系统的法治认知体系。在规范基准维度,法治主体将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规范自身的法治实践行为,同时引导社会主体遵守法律规范。在价值取向维度,法治主体坚守法治的核心价值,将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价值目标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认知、规范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实现法治观念从理性认知到行为规范,再到价值皈依的动态闭环,为法治秩序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思想支撑和实践指引。

 

三、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

(一)法治观念的认知图式特质

“图式”这一概念最初由康德提出,康德将图式视为“关于想象力为一个概念提供其图像的普遍做法的表象”。图式(Schema)是用来组织、描述和解释我们经验的概念网络、动作模式。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发展了认知心理学理论,通过实验分析赋予了“认知图式”新的含义。认知图式(Cognitive Schemas)是认知心理学的核心概念,指个体在已有的知识背景、经验基础等特定情境下形成的,用于组织、理解和预测外部信息的思维过程、心理结构或知识框架。因此,认知图式实质上是一种认知过程中的心理结构,是动态变化的,用以帮助人们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认知结构。图式虽然来自经验,但“认知图式”会在不断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变化和调整。换言之,图式是主体内部一种动态的、可变的认知结构,是连接经验和概念的中介。围绕认知图式的动态发展规律,皮亚杰将个体认知结构归纳为“图式—同化—顺应—平衡”的过程。

近年来,学界越来越重视“认知”这一哲学概念对于法学理论构建的理论价值。“认知是一种选择、组织与理解信息的过程与方式,对人类来说,认知的功能在于作为连接外部世界与内部世界的‘接口’,即将外部客观世界的信号转化为内部主观世界有意义的经验。”具体到法律领域,对法律的认知同样遵循人类认识活动“从现象到本质”的认知规律,要求主体透过法律现象,正确认识法律的性质、内涵、功能及价值。在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公民个体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认知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认知—评价—情感”,而这一主观层面的递进逻辑,最终在实践层面转化为主体行为对法律的认同。因此,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是指法治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整体感知和系统认知。法律认知的过程正是主体通过心理思维系统对有关法律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和整理,形成对法律的感性或理性认识的能动过程,从而使这种认知逐步固化为稳定的法治观念认知图式,成为持续影响主体法律行为与法治实践的心理结构。

特征是本质的外化。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结构性。“结构”通常被定义为,维系一个系统或客体存在的诸元素之间,依据特定规则所形成的布局方式、组织体系及其内在的连接纽带。认知心理学认为,人脑的思维运作类似于计算机的计算过程,并提出以神经的网状结构和并行加工原理为基础的联结主义。同时,“认知心理学的联结主义模式并不接受符号加工模式在计算机和人脑之间所作的类比。”具体而言,认知活动本质上是以主体已有的知识结构为主要载体,从而接纳、整合新知识的过程。脱离主体的知识经验基础且未经主体认同、消化与吸收的外部信息,则无法实现有效的认知内化。作为一套专门化的认知图式,法治观念是一个复杂的认知结构,其构成元素包括宪法法律至上观念、公平观、权利观、主体观。这些元素并非孤立的认知片段,而是相互关联、有机统一的逻辑结构。

二是抽象性。抽象性是认知图式实现对同类事物统摄性认知的前提,“抽象性为法治所必需”。法治观念作为对法治对象、法治规律的系统认知,本身是一个抽象性概念,其认知图式必然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特征。法治观念并非主体对具体法律规范的碎片化解读,而是包含了主体对法治的内涵、本质、价值、功能和规律的体系化理解,是一种宏观的、理性的把握。这种抽象性使得法治观念能够被主体提炼为理解和应对复杂法律体系的“最大公因式”,相反,如果要提炼出各种版本的最小公约数的话,也只能从前面类型的法治观念中去寻找。

三是能动性。能动性是法治观念作为认知图式的重要属性,体现为主体对法治相关信息的主动加工和对认知体系的能动建构,而并非主体被动接收和机械记忆的过程。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的能动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主动筛选,即主体能基于既有的认知图式,具有目的性地分析复杂的社会信息,从中选择涉法治的信息,从而界定法治认知行为的范围;二是主动加工,即主体能对碎片化的法律信息进行整合和梳理,进而形成体系化的法治认知;三是主动推理,即主体能基于成熟的认知图式对具体法治场景进行主动法律推理,实现从已知法治认知向未知场景的认知延伸。

四是动态发展性。动态发展性是法治观念作为认知图式适应法治实践发展的主要特征。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同样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主体通过法治实践,在与发展中的社会法治环境互动的过程中持续建构和发展的开放系统。主体通过持续参与法治实践,不断接收和体悟新的法治信息,进而推动自身法治认知图式的持续调整与完善,实现主观法治认知与客观法治实践的协同动态发展。

(二)法治观念的认知图式发生演变机制

法治观念的生成和演变并非是纯粹的理性建构过程,而是遵循认知图式内在的发展规律。传统理性论认为,“法律实践是有目的的理性活动”,以完全理性假设为前提,法律认知本质上是主体基于充分的法律信息,预判法律适用的短期或长期利弊、价值与意义,从而作出理性计算和行为选择。但是,理性始终是有边界的,以至于理性论的预设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存在挑战。一方面,随着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化,现代法律体系亦呈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系统性。即使承认主体的理性认知能力,也难以突破理性的固有边界,难以全面、精准把握持续变动的法律体系,从而面临彻底消解的认知壁垒。另一方面,随着认知神经科学、认知心理学的发展,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的生成并非纯粹的理性计算过程,其内涵具有情感性、直觉性等超越工具理性的属性。因此,正是基于传统理性论的解释局限,以认知图式为核心框架能够更精准地揭示法治观念的本质属性与生成逻辑。需要明确的是,以认知图式分析法治观念的生成逻辑并非完全否定法治观念的价值与信仰维度,而是厘清认知和价值的边界,强调认知是价值认同和法律信仰形成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通过实验,系统揭示个体认知图式的类型演进和发展规律,指出认知图式包含动作图式、符号图式和运算图式三种类型。皮亚杰将个体认知图式的三个类型分别对应认知图式发展的三个递进阶段:婴儿通过动作图式与物体建立联系,出生第二年后发展出基于心理表征的符号图式,7岁以上逐步形成可逆逻辑思维的运算图式。可见,个体认知的发展本质是认知图式通过“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循环实现。具体而言,当原有图式无法同化新的外部信息时,主体便会产生认知失衡,进而调整或重构原有的认知结构,推动认知图式的升级与发展。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法治观念的演进过程。主体的法治观念也正是在法治实践中,通过对新的法治信息的同化与适应,持续完成认知图式的更新与升级。社会认知在法律规范发生方面,存在四个维度或向度的认知模式,包括“反映性认知、价值性认知、规范性认知、选择性认知”。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也可划分为这四个维度的递进式过程。一是反映性认知,是作为认知主体的公民对法治客体“是什么”“为什么”的事实性认知,旨在反映法律规范、法治实践的本质与运行规律,为后续认知环节奠定事实基础。二是价值性认知,是认知主体对法治现象“是不是善”“为什么是善”的评价性认知。“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法治的本质是内在道德的实践,主体对法治的认知离不开主体基于自身价值体系对法治的正当性、合理性作出的判断,这种价值评价是理解法治正当性与功能价值的关键。但是,这种价值把握是主体对法治价值内涵的客观认知和理解,并不涉及其具体的价值选择或情感认同。三是规范性认知,是主体对法治实践“怎么样”“应当如何做”的认知,从而形成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指引。四是选择性认知,是主体在多元法治信息和认知判断中进行取舍、固化和整合的过程,直接决定认知图式的最终形态。从本质上看,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正是法治认知图式持续分化、重构和演进的过程。认知图式作为个体与群体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认知结构与解释框架,其核心功能在于对外部信息进行筛选、解读与意义的赋予,进而引导行为选择与实践方向。

(三)法治观念作为认知图式的一般作用

法治观念作为认知图式,是个体对法律规范、权利义务的理性认知,是个体认知法治、参与法治实践的前提和认知基础。法治的认知图式作为个体理解、内化和实践法治的知识框架,其一般作用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能为主体搭建理解复杂法律体系的认知框架,破除现代法律体系的认知壁垒,降低主体理解、运用法律的难度。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在理解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发挥着整合法律信息和简化认知过程的作用。具体而言,法治观念通过建立结构化的知识网络,将复杂、专业、庞大、零散的法律条文、原则、知识和价值整合成具有内在逻辑的体系,把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主体可理解并运用的认知指引。因此,成熟的法治观念认知图式能够帮助主体快速识别法治场景,高效解读有关法律信息,有效消解专业法律体系和普通公众之间的认知壁垒,从而实现对法律体系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为主体参与法治实践提供认知基础。

另一方面,认知是情感与价值判断的前提,而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能为主体对法治的价值评价、情感认同与行为自觉提供认知基础。主体只有准确把握法治的内涵、本质、功能与运行规律,才能对法治形成合理的价值评价与情感认同,进而产生践行法治的内在动力。具体而言,主体对法治现象的价值评价本质上是基于其自身的法治认知图式,从而对特定法律规范或法律实践作出合理性判断。同时,情感认同也并非盲目的共情,而是基于理性认知所形成的情感倾向。若缺乏法治认知图式的指引,主体无法理解法治是如何真正保障自身权益的,亦无法准确区分法律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更无法区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难以形成行为自觉。情感机制本身即构成一种信息处理的认知方式,诸多研究已表明,情感在个体对法律相关信息的判断与理解过程中,发挥着明确的导向功能,往往通过影响信息的筛选、整合与理解,从而深刻塑造个体的法律认知结构。法律文本中也有大量体现法律情感的规范表述,如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中就包含大量表达法治情感的语句。这些情感的规范表达并非一种修辞,而是将价值导向与情感共鸣融入规范叙事,引导公民形成对法治的价值认同与情感依归。

 

四、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

(一)法治观念的规范基准特质

法治观念不仅是主体认知法治的心理结构,还是衡量法律实践正当性、指引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基准。“测量时的起算标准,泛指标准”,从概念上看,“标准”是具体的、成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例如确定的法律条文、技术规范、环境检测标准等。“基准”突出的是其作为原点或者依据的根本属性,具有根本性、科学性,更多的是一种依据或者尺度。法律规范是指“某事应该是或应当发生,尤其是人们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行事”。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是指主体内化了法律规则、原则与精神后形成的一套判断尺度,其本质是一套融合了法律规则、原则、精神及价值的标准体系,其功能在于确立法治建设的规范性目标与系统架构,同时也为具体法治运作的成效评估提供了明确的判别依据。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治理模式,本质上是一套以规则为基础、以价值为引领的治理体系。“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秩序,而法治观念则为法律功能的实现提供衡量基准。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标准统摄性。标准统摄性是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最主要的特征。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是所有法律活动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这一维度下的法治观念并非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简单认知,而是融合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与法治价值,构建一套稳定的、具有参照意义的判断标准。在立法环节中对规范内容的设定、执法环节中对裁量尺度的把握、司法环节中对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公民守法环节中对自身行为的合法判断,均应以法治观念所确立的基准作为出发点来进行考量。可见,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既为具体法律规则的正当性提供了判断标准,也为尚未有具体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提供了统一的基准依据,统摄了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

二是体系融贯性。体系融贯性是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能发挥其作为标准作用的重要特征。法治观念作为能普遍适用的规范基准,意味着法治观念应是一套内在逻辑自洽、体系融贯的认知体系。首先,法治观念价值内核的内在统一,保证法治观念的体系融贯。法治观念内部的各项法治理念、价值判断规则始终以良法善治为主要目标,不存在价值上的冲突。其次,法治观念协调不同法律领域适用的一致,保证不同部门法领域的基准尺度始终保持协调,避免出现领域间的逻辑割裂。

三是实践指导性。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并非停留在主观层面的抽象认知,而是具有从主观认知向客观法治实践指导的属性。法治观念以自身确立的法治基准为核心,针对不同法律领域、不同事实情节和法律场景实现从抽象认知到具体判断的转化,以适应多元复杂的法治实践活动。在法律制定环节,法治观念能转化为对立法活动的价值指引和遵循准则,决定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在法律适用环节,法治观念为执法裁量、司法裁判提供遵循尺度,保障法律适用不偏离法治轨道;在社会守法环节,法治观念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行为自觉,引导公民以特定的基准衡量自身行为。

(二)法治观念的规范基准根植文明土壤和实践理性

“每一种文明的形态都必须去发现最适合其意图和目的的法律。”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其形成和发展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植根于特定的历史文明土壤,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演进与自觉建构的互动过程,其形成和发展依赖于主体的实践理性。从规范生成逻辑来看,法治观念之所以能成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范基准,核心在于其并非外在于主体的强制灌输,而是源于历史积淀、实践验证与主体认同的有机统一,其整个演进历程呈现出清晰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与时代逻辑。

从历史逻辑看,法治观念作为规范基准的发生,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与理论积淀脉络,这是其能够获得本土文化认同、成为普遍规范基准的前提性基础。“文化是一代一代持续地积累起来的,同时也就形成供他们稳定的思想框架和价值参照系统。”“法是一种文化现象”,我国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始终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沃土之中。传统法治文明中“礼法合一”的治理智慧、“明德慎罚”的价值取向、“德主刑辅”的教罚结合治理逻辑、“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裁判理念,不仅为中华法系的绵延发展提供了核心精神支撑,更为我国现代法治观念的建构,提供了道德教化与法律惩戒相结合、形式与实质相兼顾的历史参照与文化根脉,避免了法治观念的建构陷入脱离本土文明的“拿来主义”窠臼。与此同时,我国现代法治观念的生成,始终伴随着理论体系的自觉建构与融合创新,不断吸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要义,批判性融合西方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并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持续淬炼、不断升华,最终形成了兼具文化本土性、理论科学性与实践指导性的法治观念体系,为其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规范基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实践逻辑看,法治观念能够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同与遵循的规范基准,离不开社会成员在长期实践中,基于历史经验反思形成的理性选择与集体共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治国理政模式经历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深刻历史性转变,这一转变是社会主体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的认知不断深化的集中体现。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观念也完成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建构、从理念启蒙到制度落地、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渐进式转型,即从最初对法律制度形式完备性的追求,逐步转向对法治内在价值、运行规律与实践效能的深度认同,最终使法治观念超越了单纯的制度配套范畴,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可的、贯穿国家治理全流程的核心规范基准。

从时代逻辑看,法治观念作为规范基准并非静态固化的思想教条,其内涵始终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与时代场景的变迁,在实践理性的驱动下持续地丰富、拓展与升级。纵观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法治观念的核心内涵始终处于与时俱进的演进之中:从改革开放初期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逐步升华为新时代“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完成了从法制建设形式要求到法治建设实质追求的内涵跃迁;从最初侧重强调法律的社会治理工具性功能,逐步转向注重权利保障、权力制约与程序正义有机统一的价值理性建构,实现了法治观念从工具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核心转向。

(三)法治观念的规范基准预设观念性行为模式

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通过内在的规范尺度为社会主体预设观念性行为模式,实现从主观认知向客观实践的转化。法治观念的规范基准并非仅强调内在的认知机能,而是通过预先设立行为的判断标准,对社会主体行为、权力、秩序与共识的规范塑造,最终转化为法治运行与社会治理的现实效果。

一是为社会主体预设合法的行为边界,建立稳定、可预期的社会秩序。哈耶克曾说:“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的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更为重要。”富勒也指出:“使一个人明确知道他的法律义务是什么比令他准确地了解某种违法行为会导致何种惩罚更重要。”因此,“对于界定法律效力的规则,公开性和明晰性的要求理应特别严格。”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通过确立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公平正义等理念作为根本标尺,预先为全社会成员划定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提供了统一行为判断准则。在实践中,不同于具体法律规范对特定行为的具体约束,法治观念为社会主体提供了融贯各类事实情节和法律场景的行为基准,帮助社会主体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形成对行为法律后果的稳定预期,引导社会主体自觉以法治基准约束个人行为。

二是为社会主体预设法律场景的判断框架,并为其对法律现象的自主评价提供依据。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信息,主体不会被动接受外界所形成的结论,而是会以内心的法治观念作为判断和评价的主要依据,从而结合已有的认知图式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结合解读,进而对相关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自主判断和评价。这一判断和评价的过程,正是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发挥预设作用的过程。

三是为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预设行为导向。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以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标准,预先为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设定了价值基准与判断标尺。从裁判者的角度而言,在法律规范存在原则性规定、适用存在弹性的场景中,预先内化的法治观念能为裁判者提供裁量基准,实现裁判的统一与均衡,保障实质公平。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当主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陷入法律纠纷时,其内心持有的法治观念会预先决定其对纠纷解决路径的选择与权利主张的方式。

四是为社会共识的形成预设必要基础。这是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在社会治理层面的深层次作用。尽管法治观念表现为个体的主观认知,但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以法治核心价值为基准,无数个体的法治观念会通过社会互动、公共参与等方式相互影响和融合,对整体社会法治生态实现塑造,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社会公民对法治的普遍认同。

 

五、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

(一)法治观念的价值取向特质

法治观念不仅是主体认知法治的心理结构和衡量法治实践的规范基准,更是承载着特定价值追求的精神体系。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是表示关系的哲学范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其根基在于人的社会实践,核心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效应。马克思主义始终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价值的内涵,指出价值本质上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基于此,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在与主体的实践互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实际效应。法律价值是由如下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价值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等;价值客体,就是国家创制、体现国家意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性的规范,不同于道德、宗教、党纪政规及行业规范;价值中介,就是“价值主体、客体发生价值关系的一切物质的、精神的工具、手段,传导、运行法律价值的桥梁和纽带”。而“法律价值的现实化、对象化、整合化就生成法治价值”。

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是法治观念体系的最深层次,是作为认知图式、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的价值引领和最终依归。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的本质在于,所有主体将法治确立为自身思维和行为的价值遵循,将权利保障、公平正义、权力制约、秩序安定等法治核心价值内化为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选择方向,进而以法治理想引领认知和实践。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价值性。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以权利保障、公平正义、权力制约、秩序安定等核心法治价值为内核,并非单纯的知识认知或规范遵循,是对法治正当性、合理性与理想性的价值判断与价值追求,从而为整个法治观念体系提供价值正当性基础。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既决定了认知图式的建构方向,也划定了规范基准的价值底线,彰显了法治观念超越工具理性的精神指向与意义归属。

二是选择性。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是法治观念在价值层面的主体能动性体现,本质上是主体在多元价值体系中的自觉取舍。“因为法治方式可以包容多元价值,在思维方式上具有宽容妥协的特点;在方法上实现了理性和思辨的自由,因而减少了专制的因素,从而具有了选择性。”与认知图式的中立信息加工与规范基准的强制约束不同,法治观念的价值取向特质在于主体以法治价值为优先标尺对行为、制度与治理模式作出价值评判与路径选择,凸显主体价值立场与自主价值偏好,是主体对法治价值的主动认同与自觉信仰。

三是超越性。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立足于法治实践现实,又始终超越实然状态。这一维度下的法治观念以良法善治的理想法治图景为指引,聚焦现实法治实践的价值方向,从而对既有制度与实践偏差进行反思、批判,不局限于既有法律规范与现实法治实践状况,持续推动法治从实然状态向应然状态迈进。

四是内在性。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并非外在的强制灌输或表层的规范遵守,而是内生于主体的认知结构、价值体系与精神世界的自觉信念。它是主体在长期法治实践中,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与接纳,最终沉淀为主体稳定的价值信念与思维底色。

五是稳定性。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一旦形成,便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不随具体法律规范调整、短期政策变动或法治实践波动而轻易改变,构成主体深层且持久的法治信仰与价值坚守。

(二)法治观念的价值取向源于主体需求与现实供给

法治观念的价值取向的生成与演进始终体现主体内在需求与外部现实供给的辩证统一。从价值取向视角看,法治观念的发生以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秩序安定三大核心价值为内在驱动力,以制度供给与社会实践为外部条件。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的发生须具备三重基础:一是价值认知基础。价值认知的对象是法律作为认知客体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其核心在于探究现行或既有的法律制度究竟依据何种阶级、阶层和社会阶层的利益尺度与价值取向来调节社会关系,并在社会成员之间配置权利与义务,从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契合主体的需求,为价值取向的形成奠定认知基础。二是制度规范基础。良法体系为价值落地提供规则载体,使抽象价值转化为可预期的行为准则。法治以“优良的法律规范”与“良好的治理状态”为内在追求。其中,“优良的法律规范”即“良法善治”。“‘良法’通常指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制度规范,‘善治’则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实施形成健康有序的状态。”而“良好的治理状态”则强调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与实施,最终达成社会秩序的协调、稳定与理性发展。三是社会实践基础,司法公正、权力约束与纠纷解决机制持续运行,强化主体对法治的信赖与遵从。“良法一旦能顺利地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将会成为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制度保障。”价值取向为观念发生提供精神内核,制度规范为价值实现提供刚性保障,社会实践为价值认同提供经验验证,共同构成法治观念价值取向生成的逻辑体系。

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有其独特的形成机制,本质上是主体需求与现实供给相互作用、逐步内化的过程,遵循“价值内化——规则认同——行为固化”的递进逻辑。首先,在社会整体范围内建构并培育公民身份认同与责任意识的基础上,以公平正义、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治价值通过教育传播与舆论引导进入主体认知结构,完成价值启蒙。其次,在制度运行与纠纷解决实践中,主体切身感受法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实现从价值认同到规则遵从的转化。最后,稳定的法治实践反复强化行为预期,使法治思维内化为思维习惯与行为自觉,最终形成稳定、普遍的法治观念。

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其发展呈现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并遵循内在的规律,始终伴随着主体需求与现实供给的优化。由于法治发展有其自身独特的规律性,它在绝对地依赖于社会存在的同时,其自身又有着相对独立性,“它遵循着法治的普遍规律而发展,体现着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适价值,反映着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普遍诉求”。法治观念的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对应着主体需求与现实供给的不同适应状态:

第一,被动遵从阶段。此时主体基于强制力服从法律,以义务约束为核心,价值取向偏于秩序维护。法律必须具有强制性力量的观念,其核心要义在于法律应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主体实施必要的约束与规制。

第二,理性认同阶段。从社会发展阶段来看,法治观念的理性认同通常表现为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对法律体系所体现的公平性及其权威地位形成自觉认同。此时主体需求从单纯的秩序维护升级为权利保障与公平正义的追求,现实供给则以良法体系与公正执法、司法为核心,价值取向转向为权利保障与权力约束。与此相应地,随着个体主体意识的增强、理性思维方式的普及以及权利观念的深化,社会成员往往会基于这种价值取向,对法律安排与决策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慎判断,从而对那些不符合其权利期待与正义认知的方案表现出本能的疏离与抵触。

第三,自觉信仰阶段。此时主体需求升华为对自由、平等、正义的全面追求,现实供给体现为法治精神的全面培育与法治环境的系统构建,价值取向升华为自由、平等、正义的全面追求。“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法律规范的有效施行,依赖于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支撑,而该环境的构建,本质上源于法治精神的系统性培育与内在涵化。这要求将法律的基本价值与规范要求内化于公民的意识深处,使法治真正转变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认同并自觉维护的信仰体系,实现主体需求与现实供给的高度契合。

上述三个阶段相互衔接蕴含着内在的必然性:一是价值驱动律,法治观念的演进始终以权利、正义等主体需求的升级为根本动力,推动法治价值取向的不断固化;二是实践决定律,法治观念与法治实践互动共进,推动法治价值认同的不断深化;三是渐进跃升律,法治观念从萌芽到形成、从个体到社会的演进,推动法治价值共同体不断强化。

(三)法治观念的价值取向决定主体的行为旨归

法律要得到普遍遵从与有效实施既依托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则体系,更离不开深层次的价值理念引领与社会主体法治信仰的支撑。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区别于认知图式维度对法律信息的加工建构功能、规范基准维度对主体行为的约束指引功能,其主要作用在于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流程法治运行提供正当性基础和精神支撑,从根本上决定了法治建设的价值底色与发展方向,更直接决定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旨归。具言之,社会主体的一切法治实践,最终都将围绕价值取向所确立的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目标展开。

首先,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通过引领法律制度的价值导向,确保主体行为始终锚定良法善治的根本目标。如果缺乏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的引领,法律规则便会沦为无灵魂的工具性规范,甚至可能异化为恣意治理的手段,彻底失去其应有的正当性根基。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其首要作用便是通过将权利保障、公平正义、权力制约、法律至上等核心价值,注入法律规范立改废释的全过程,为法律体系的建构提供统一的价值标尺,从而确保法律制度始终锚定良法善治的根本目标。

其次,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通过凝聚社会法治价值共识,统一社会主体的行为判断与价值遵循。法治这一概念因其内涵的复杂性而充满学理争议,目前所能达成的最低限度的概念共识在于,“法治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理想”。法治之所以能成为具有普遍感召力的社会理想,核心在于其承载的特定价值追求,这正是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能够发挥引领社会主体行为作用的根本前提。“诸如正义、公平、平等、权利、民主、民权、自由、人权、秩序、和谐等法治理念或法治价值的内容,都可以体现出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体对法以及法治的理性认知和价值确信,是法治价值观;它是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律素质、法律信仰等的集合形态,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也是尊崇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共同构成法治观念的价值内核。这些核心价值通过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转化为社会主体普遍认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为法治实践提供了统一的价值遵循。

最后,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通过推动实现法治社会化进程,将价值引领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旨归。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的社会化,是法治社会化的深层本质与核心支撑,更是将价值理念转化为主体自觉行为的主要路径。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实际上就是一场法治价值理念的社会化运动,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分权制衡、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法治价值理念,为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制度建构奠定深厚的社会思想基础。法治的有效运行,不仅依赖完善的制度体系,更依赖全社会对法治核心价值的普遍认同与接受,法治价值只有完成社会化传播、获得绝大多数社会主体的领悟与认同,才能真正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现实力量。

 

六、法治观念的功能整合

事物要在外在层面发挥实际作用,必须依赖其内在的稳定功能。“法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除需具备必要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和其他方面的条件,也需要法本身有较为健全的功能。”同理,法治观念亦是如此。法治观念要发挥实际的作用,则必须依赖健全的功能。从法治观念不同维度的内涵和作用,可以分别提炼出法治观念在不同层次所具有的功能。“法治观念作为社会思想文化条件体系中诸多组成部分的一部分,与这个体系的其他部分虽然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但它们之间也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因此,把握法治观念的功能,必须摒弃对认知、规范、价值三大功能的孤立化、碎片化解读,坚持以系统思维审视认知图式、规范基准、价值取向三个维度下的法治观念的内在有机统一关系,从功能整合的视角进一步系统把握法治观念的实践逻辑。

(一)法治观念功能的三个维度

法治观念的功能呈现出清晰的层级化逻辑,可划分为认知、规范与价值三个维度。其中,认知功能是前提性基础,解决主体“知法”的核心问题,为法治实践提供认识论支撑;规范功能是中介性载体,解决主体“用法”的核心问题,为法治实践提供行为准则与行动框架;价值功能是终极性引领,解决主体“信法”的核心问题,为法治实践提供正当性根基与精神内核。三者层层递进、有机统一,构成了法治观念从主观认知到客观实践、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完整功能闭环。

1.法治观念的认知功能

法治观念的认知图式维度决定了法治观念的认知功能。只有在法治观念的指导下,才能区别法的现象与法外现象,才能探究法的现象内在的本质和规律。从法治观念的认知图式维度上看,法治观念的认知功能主要在于对法律信息的加工处理和法治认知体系的能动建构。

一是法律信息的加工处理功能。这是法治观念认知功能的基础环节,旨在为主体建构法律信息从接收到理解、内化的认知架构。一方面,面对复杂的社会信息和法治对象,法治观念能引导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信息进行选择性注意,定向提取与法治相关的有效信息,过滤无关的法外信息,为法治认知活动明确方向和范围。另一方面,以法治观念为主体提供一套结构化认知体系,能将筛选后的碎片化有效信息进行系统整合,将孤立的法律信息转化为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认知整体,“例如,人们在法律认知情境中进行法律学习、交流、讨论和争论等法律认知活动中的法律现象会被编码化为法律知识信息,这包括某种有关法律的理论、社会态度和某种法律信念等等”,从而实现体系化理解。

二是法治判断与认知体系的能动建构功能。这是法治观念认知功能的深层次环节,旨在基于既有的认知架构,提升主体的法治判断能力,实现认知体系的持续更新。一方面,基于成熟的认知图式,法治主体能对具体的法治场景开展法律推理,推导行为的法律边界、规范的适用范围等内涵,实现从已有的法治认知向未知的法治场景认知延伸。另一方面,法治认知图式通过同化和顺应的内在机制,推动法治主体将新的法律信息纳入原有的认知体系,从而推动原有认知架构的更新,能动地完善主体的法治认知。

2.法治观念的规范功能

法治观念的规范基准维度决定了法治观念的规范功能。法治观念规范功能的发挥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完全植根于主体内化的法治认知、价值与信仰,对个人行为、社会关系及公共权力形成指引、约束、评价、整合与保障的综合效用。

一是行为模式的指引功能。这是法治观念规范功能的基础机能,为主体明确可为、应为、勿为的三重内在行为准则,如“明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边界”。引导主体在行为发生前理性选择行为路径,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行为选择,实现从被动受法治约束向主动遵循法治准则的理路转换。

二是行为边界的约束功能。法治观念能将法律红线转化为主体的内心戒律,通过内化的价值认同,形成“违法可耻、守法光荣”的价值自觉,对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形成内在的纠偏机制,在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约束主体的投机与恣意,从而从根源上预防越轨行为。

三是行为的评价功能。法治观念为主体提供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正当性的内在标尺,从而推动主体基于内化的法治基准,对自身行为的行为前、行为时和行为后作出动态评价,并在行为全过程中自主修正偏离法治基准要求的行为,为主体的持续合规行为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内在规范保障。

3.法治观念的价值功能

法治观念的价值取向维度决定了法治观念的价值功能。法治观念的价值功能由其价值取向维度所决定,是法治观念作为精神内核与文化基底所释放的深层引领力量。价值功能超越了单纯的认知解释与规范约束,以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秩序安定、人权尊重为指向,贯穿于个体发展、社会运行、国家治理与法治文明演进全过程。

一方面,法治观念具有赋予法治正当性的功能。法治的正当性并非来源于法律规范的强制力,而是源于法治观念所承载的价值。法治作为值得追求的理想,必然具备特定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正是法治正当性的核心来源。“因为法治只能在很有限的意义上‘增进’自主性,因此法治与保障自主性之间只存在着偶然性的联系,法治的价值也并非体现在其对于自主性的增益之上。”法治观念的价值功能就是将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实践过程,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提供正当性标准,让法律实施不仅具有形式合法性,更具备实质正当性。

另一方面,法治观念具有法治建设的目标引领功能。法治建设的推进需要明确的价值目标作为具体指引,而法治观念就是为法治实践锚定了目标和发展方向。长远观之,法治价值功能以法治信仰为终极形态,以法治精神为文化依托,凸显法治的理想旨归与正当性特质,助推法治建设由规则层面的制度建构迈向深层次的价值升华。

(二)法治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整合功能

1.对立法的民主——科学功能

法治观念对立法的民主与科学功能的塑造,是认知功能、规范功能与价值功能在立法环节的系统性呈现。哈特指出,被社会认可的立法观念构成核心规则依据;受该观念的支配,立法继任者在尚未开展立法工作、收获民众服从前,就已具备法定立法权利。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以人民为主体,充分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让法律法规真正地体现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在民主立法的基础上,科学立法以遵循社会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实施运行、产生综合的正面效益为原则进行立法。立法不是一个立法工作的“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体现在具体的立法内容和丰富多彩的立法形式之中,落实到立法价值理念、立法内容与立法对象、立法程序、工作机制创新等诸多领域的全方位民主。民主为立法设定价值边界与正当性来源;科学则为立法注入技术理性与实效潜能。成熟的法治观念正是通过推动二者在立法全流程中的动态交融,使立法活动迈向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以认知与规范理性为支撑的实质良法建构。

2.对执法的合法——严格功能

法治观念对执法的合法与严格功能的塑造,体现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在行政权力运行中的辩证统一。合法性功能将执法行为严格限定在客观法秩序的授权框架之内,从而确保权力行使的形式正义与可预期性。这实质上是法律保留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旨在通过规范技术驯化行政裁量,防范公权力溢出法定轨道。它强调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与责任追究的必然性,反对任何形式的裁量怠惰、选择执行或差异对待,旨在维护规范秩序的权威性与无例外拘束力。法治观念通过内化为执法主体的“内在观点”与职业伦理,促使合法性所保障的形式规范性与严格性所追求的实质实效性融合为有机整体。此一功能整合,不仅是控制权力滥用的核心机制,亦是塑造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建构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观念基石。

3.对司法的依法——公正功能

法治观念对司法的塑造,集中体现为“依法裁判”的形式理性要求与“司法公正”的实质价值追求在司法权运行中的辩证统一与深度融合。依法裁判的法理内核在于司法判断必须植根于现行有效的法秩序,严格受到法律渊源、程序规则与证据方法的约束,从而确保裁判活动具有可预测性、可重复性与可审查性。“它不仅告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特定的纠纷,法院给出的判断是什么,而且要告诉他们,为什么给出了这一判断。”司法公正则构成了司法权的终极价值归宿,它要求裁判结果不仅符合形式逻辑,更需与社会的基本正义观相契合,并通过中立、平等的程序性安排,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治观念对司法的公正功能在于,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严谨的法律解释与推理技术,将抽象规范转化为具体判断,抵御恣意与干预;另一方面又引导法官在法律框架内,秉持正义良知进行价值权衡与漏洞填补,防止裁判陷入机械法条主义的窠臼。司法裁判的作出,根植于法官对法律规范的专业认知与内在守法服从。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时,内心难免会掺杂主观情绪、个人偏好等非理性、非客观的潜在动机,这类动机并非代表法官存在有意枉法裁判的主观恶意,更多是认知心理驱动力带来的无意识隐性影响。此类潜藏的认知心理偏差,能够经由法官自身的自觉觉察与理性自省加以克制修正。

4.对守法的权利——义务功能

法治观念对守法的形塑功能,核心在于将权利主张与义务履行整合为统一的主体性法律实践,从而推动守法状态从外在强制服从转向内在规范认同。法治本身即非一种固定、僵化的治理模式,而更倾向于一种动态、演化的规范框架。主体之所以普遍遵循法律,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规范性的制度框架为社会成员间的互动建构了一种稳定且可强制执行的信任基础。该功能通过重塑社会主体的规范性认知来实现:在权利维度,法治观念所蕴含的权利本位与人权保障价值,旨在培育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理性自觉与行动能力,使法律权利的实现从规范文本转化为社会实践中主体能够通过制度性渠道有效主张、并获得程序性保障的规范性资源。在义务维度,法治观念强调义务的法定性与必为性,将责任承担塑造为主体基于对规范效力的认同而作出的自我约束,而非单纯的外在强制,由此夯实法律秩序的稳定预期与执行基础。“守法精神要求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变强力守法为良心守法,变他律守法为自律守法。”法治观念通过内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规范性认知结构,引导社会主体超越对权利与义务的二元对立理解。由此,一种基于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相互统一的守法文化得以生成,这不仅是为法律规范的现实化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心理支撑,更形塑了公民与法律体系之间一种反思性与建设性的互动模式。

(三)法治观念功能的整合机制与“功放效应”

法治观念的功能体系并非其各层面作用的简单相加,而是以认知图式为基础、以规范基准为框架、以价值取向为内核的有机统一体。其通过逻辑层次的递进以及功能间的协同,形成系统化的整合机制,进而释放出整体性、增益性与持续性的综合效能。认知功能、规范功能与价值功能三者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构成了法治观念体系内部整合的基本逻辑;而其在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诸运行环节中的实际功能,则构成了该体系作用于外部实践的基本路径。

一方面,法治观念的认知、规范与价值三重功能应实现有机整合与效能协同。这三重功能之间存在着递进深化、内在统一的辩证关系。认知功能构成前提性基础,为社会主体理解法律规则、把握法治精髓提供必要的心理结构与思维框架,完成对法治相关信息的加工、意义的赋予与实践经验的整合,促进认识从感性层面上升至理性认同,从而为规范的遵从与价值的信仰奠定心理基础。规范功能发挥关键性支撑作用,它对个体行为选择、公共权力运行及纠纷解决过程提供确定性指引与刚性约束,将认知层面的成果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使得法治的价值追求得以在制度实践中具体呈现。价值功能则承担引领性与归宿性角色,以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为核心内涵,为认知活动与规范实践提供根本的意义指向与正当性依据,促使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升华为对法治本身的内在信仰。认知为规范的接受提供理解前提,规范为认知的深化提供实践载体,价值则为前两者提供深层意义支撑与方向引导。认知的深化可增强对规范的认同,对规范的坚守能巩固价值信仰,而价值的引领又能提升认知的境界与规范实践的品质。

另一方面,法治观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实践环节的功能亦需实现系统整合与协同增效。其在各环节的功能发挥,遵循价值导向贯通、运行逻辑衔接、系统整体协同的内在要求。立法环节的功能集中于民主性与科学性,旨在以人民主体地位和权利保障为本位,制定良法以提供正当性的规范前提。执法环节的功能聚焦于合法性与严格性,要求以法定职权、正当程序和权责统一为原则,规范权力行使,确保立法确立的规范得以有效落实,弥合规范文本与现实执行间的差距,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秩序。司法环节的功能核心在于依法裁判与公正性,通过坚守中立立场、依据证据裁判、提供有效权利救济,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修复受损的法律关系,巩固社会对法治的普遍信任。守法环节的功能则立足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旨在通过保障合法权利与督促义务履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筑牢法治运行的社会根基。

 

七、结语

 

法治观念是法治体系的精神内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根基与文化支撑。认知图式为法治观念提供心理基础与理解框架,推动社会主体完成对法治的理性认知与情感认同;规范基准为法治实践确立行为标尺与运行准则,保障法律权威、程序正当与权力约束;价值取向为法治建设锚定精神方向与终极追求,彰显公平正义、权利保障、人权至上的核心要义。法治观念的内在三维功能与其在外部各实践环节的功能深度关联,通过结构化整合、逻辑化递进与系统性协同,形成持续增强的整体性治理力量。这种整合机制不仅塑造了法治观念体系内在的理论自洽性,也彰显了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实践引领价值,从而为建构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观念支撑与持久的精神动力。

新时代推进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不仅要完善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更要厚植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我们应以认知图式培育夯实法治认同根基,以规范基准建设强化规则意识与行为自觉,以价值取向引领凝聚社会共识与精神力量,推动法治观念从理论形态转化为实践形态、从个体自觉上升为社会风尚。唯有实现认知、规范、价值三维协同发力、功能整合增效,才能让法治真正成为全民信仰,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迈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

法治观念可以从不同的视角、用不同的范式加以研究。“结构—功能”无疑是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视角和范式。三维结构是法治观念最大的结构,每一维结构都包含不同层级的微观结构,认知图式中的知、情、意结构,规范基准中的动机、目的、“潜行为”结构,价值取向中的真、善、美结构。功能整合也不止于法治观念内部因素作用的整合,而且还有法治观念与其外在系统相互作用生成的更加宏观的功能整合。法治观念更微观的结构和更宏观的功能整合,尚待继续进行更加深入、更加广泛的研究。

来源于“政法论坛”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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