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智能技术作为驱动法律系统变革的先进生产力,正深刻重塑其底层架构与运行机制。基于社会工程学理论框架,可将法律系统解构为信息工程、知识工程与价值工程三位一体的动态治理体系,技术迭代经由三层工程的传导机制,驱动法律生产关系发生范式转型。智能时代开启了“智能机器护权”新范式,核心矛盾从法律信息分配不公转向人机协作效能优化。这一转型要求法律工程确立人机“伴生演化”关系——人作为价值主体保留其本体属性并持续释放工具属性空间,机器则承担重复性认知劳动以促成人的价值解放。在机制建构层面,应打造贯通立法、执法、司法、用法全链条的一体化智能法律系统。同时,法学研究与教育须从“长周期培养”转向“共时性融合”,推动知识生产、人才培养与法律实务在智能技术支撑下实现即时共生。该理论框架尝试为智能社会治理的范式转型提供系统性解释与实践路径。
【关键字】法律智能;社会法律工程;人机伴生演化;法律机制
引言:法律工程价值实现的技术基础
当代法律实践正经历深刻的智能化转型,这一进程不仅表现为法律工作方式的工具性革新,更触及法治社会运行的基础逻辑。如何科学认知法律智能化现象,准确评估其社会效应,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适配性的法律运行机制,已成为智能时代法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议题与实践工作的紧迫任务。
审视法律智能化现象,亟须引入社会工程学的分析视角。在社会工程学意义上,法律并非静态规范集合,而是一项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与内容的社会运行与治理工程,其构建与运行必然依赖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技术基础支撑。由此视之,法律系统呈现为三重工程的叠加结构:信息工程、知识工程与价值工程构成立体化的法律规则生成与运行体系。
信息工程构成法律工程的底层架构,其核心功能在于确保法律规则作为信息可高效表达、稳定存储与广泛传输,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开性与可及性。知识工程居于中层,旨在使社会主体能够有效认知、深刻理解并准确运用法律知识以解决现实问题,其效能直接决定法律规则内容的公正性实现程度。价值工程则位于顶层,聚焦于在既定的信息工程与知识工程条件下,优化配置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服务等职能分工,保障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得以最大化实现。三重工程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因果传导链:信息工程的效能边界决定知识工程的实现可能,进而决定价值工程的配置空间;三层工程的属性特征共同决定了法律工程对科学技术的深度依赖性。因此,法律工程的价值实现程度在根本上受制于特定技术条件,技术样态直接塑造法律的信息样态、知识样态、价值样态及法律整体运行样态,不同技术条件下的法律样态决定着法律公开、公正、公平的实现效果与程度。[1]
迈入智能时代,数智技术对法律工程的赋能集中体现为法律技术样态的根本性变革。相较于传统文字技术时代,智能时代的法律样态呈现出以下转型特征:法律规则表达的数字化、载体的数据技术化、传输的网络化、知识应用的智能算法化、推理的人工智能辅助化、价值实现的虚拟现实化与网络空间智能化。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引致的法律样态变迁必然提升法律社会生产领域的整体效能——法律信息交流、知识运用及价值实现过程均获得显著增强,这既是先进生产力效能的客观体现,也必然要求对既有法律生产关系即法律生产的社会分工关系进行相应调整与变革。从宏观的立、司、执、守、用、研、学等大系统,到微观的具体工程内部的条线、班组与团队协作结构,在先进智能工具与系统的赋能下均需进行制度性革新,以适应法律生产力的发展需求。由此,法律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人机关系与人人关系必须获得机制与制度层面的明确界定,在国家与社会的上层建筑层面构建新的运行模式与规则制度,以保障新型关系的稳定运行与价值实现。
本文立足于法律智能化的宏观背景与社会工程学意义上的法律本体认知,系统梳理法律智能化在生产力层面释放的复合效应,深入剖析智能社会法律生产关系的实然变化与应然走向,进而探讨智能技术赋能下社会法律生产与法律治理模式在总体层面的发展方向与变革路径,为构建智能时代的法治范式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一、法律数智化的发展阶段效应与遗留命题
法律数智化历经三个递进发展阶段:数字信息化、互联网大数据化与当前深入推进的智能化。每个阶段的技术突破与法律样态转型均产生鲜明的社会效应,塑造特定的问题域与解决路径,成为思考法律运行机制变革的重要理论资源与经验基础。
(一)三阶段的递进效应
数字信息化阶段根本性地改变了法律生产与消费的信息条件。法律信息的获取与流通呈现及时化、便利化、均等化与高效等特征,相较于文字时代的信息垄断样态,职业法律工作者与一般社会主体间的法律信息掌握状态发生结构性变化,信息壁垒开始松动。
法律大数据状态形成后,数据化形式使法律知识储备更加丰富、全面与精准,法律知识生产与运行的节奏显著加快,所有社会法律主体在知识掌握的形式、状态、运用方式与效能上均发生深刻转型。此阶段,“数据为王”规则在法律领域同样适用,数据作为法律工作的基本生产资料与生产媒介,直接重塑法律规则生成与运用的行为模式。
法律智能化阶段则引入革命性变量——在传统的以人类为主体的法律工作与相关联的社会活动中,出现了行为模式与能力表现均“类人”的智能助手。这使得现实空间中的法律职业行为可在虚拟空间中通过虚实结合、网络和现实空间相融合的方式实现。一方面,智能技术显著赋能传统职业法律工作,提升工作效果与效率;另一方面,其普惠性赋能普通民众的法律行为活动,系统性提升公众的法律生产与运行能力,助力社会主体更好地理解与运用法律,增强法律实施效果。相较于传统法律样态与运行机制,法律智能的出现根本性地改变了职业群体与公众在运用信息与知识解决问题方面的能力差异状态。
(二)总体效应与机制滞后
法律的数字信息化、数据化与智能化三股合力共同作用,促使守法用法能力普遍提高、执法偏差持续减小、司法公正性不断增强、立法效率显著改善与效果持续优化,总体上推动法律在公开、公正、公平维度上实现价值升级,促进社会法治效应与民主效果的整体跃升。
然而,随着新技术条件塑造的新法律样态的能力与效应日益彰显,既有法律工程的社会分工与运行机制在成本、效益、效果与能力匹配等方面暴露出日益显著的相对不足与结构性问题。人与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新型关系正在催生法律工作中新的人际互动逻辑、工作机制、制度模式与组织形态。传统基于人类智能局限而设定的职能分工体系已无法适应智能生产力水平,法律生产关系的制度性变革成为紧迫命题。
二、智能社会法律生产的矛盾转化与工程使命
法律生产领域的发展始终伴随着资源约束下的矛盾转化。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维度上,生产关系的建构既要适应生产力应用与发展的正向需求,更要解决特定生产力条件下社会资源不足引致的矛盾冲突。法律工程正是通过合理的社会分工设计,使资源约束下的矛盾得到最优解,进而保障法律社会生产的价值目标实现。
(一)历史脉络中的法律智能分配矛盾
法律工程的核心运行任务在于运用法律智能,即理解、认知与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实现规则知识的正确有效运用,进而达成公平的社会价值分配。从长时段历史经验观察,法律智能主要体现为人类法律工作者的个体智能,在法律工程的不同技术样态与发展阶段,人类智能的绝对与相对不足通过群体智能及智能分工协作机制得以弥补。具体而言,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功能分区、分段作业与能力协作,弥补全流程一体化工程智能的不足,实现法律工程在知识层面的整体运转。此种智能不足的根源在于最小颗粒度、原子级的社会主体在法律知识运用上的智识资源与能力匮乏。
在此逻辑下,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工程建构核心任务始终聚焦于解决特定技术条件下的法律智识资源与能力不足的矛盾,该任务在不同阶段呈现为差异化的矛盾形态。可以说,在原始社会阶段,矛盾体现为部族首领与部族成员间的资源能力分配不均;王权社会替代部落社会后,虽初步缓解了前述矛盾,但衍生出代表君权的君王大臣官吏与普通民众间的法律资源与智能分配矛盾;民权社会取代王权社会后,通过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代表、代理与法律服务机制,缓解了王权与民权间的智能分配矛盾。然而,在延续数百年的民权社会阶段,原有矛盾已转化为职业法律群体与普通民众在法律资源与智能分配上的新矛盾:普通民众因法律知识资源相对匮乏,在问题解决中不得不依赖职业群体;职业群体则凭借专业知识、能力与资源形成相对独立的社会权力,此种权力在社会运行中会产生知识与技术统治效应,当其价值导向出现偏离时,将引致社会价值分配的不平等,前文所述的职业价值异化问题正是此种矛盾的典型产物。
(二)数智化时代的新矛盾范式与法律工程新任务
当人类社会迈入数智时代,数字技术成果,特别是人工智能系统的深度赋能,已开始解决现代民权社会中职业群体与普通民众间的法律信息、知识资源与智能分配矛盾及其衍生的价值异化、价值偏离问题。在此意义上,人类社会正开启“智能机器护权”时代,理论逻辑上,智能机器护权阶段正逐步替代职业代理阶段以解决前述矛盾。
当然,基于历史发展经验与事物内在演化逻辑,社会发展本质上是以新矛盾的生成替代旧矛盾的解决。智能社会是人机混合智能主导的社会形态,基于混合智能的人机行为协作与人机关系演化构成智能社会的核心主题。以数智技术塑造的新法律样态为基础的智能社会法律工程,主要面对的应是人与机器在信息、知识、智能与行为层面的协作矛盾。如果说此前社会中法律工程主要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关于法律信息、知识与能力的分配问题,那么智能社会的核心任务已转为如何发挥智能工具作用,优化人机协作、人机分工与人人分工,在智能法律工作机制中正确认识人机各自效能并妥善处理人机关系,充分发挥人与智能体的比较优势,克服与规避机器的内在局限,实现法律信息、知识与能力在社会主体价值实现中的最优赋能,进而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法律生产过程中的人人关系与协作机制。
三、人机伴生演化:智能时代法律工程的主体关系重构
在社会主体间最大限度实现法律规则信息与知识的普遍赋能与价值分享是法律工程“矢志不渝”的价值目标。[2]为实现这一目标,智能时代的基本任务已转向处理法律活动中人类主体与智能工具或机器的矛盾协作关系。为妥善处理该关系,需在法律工作工程中正确认知与确认智能机器与人的本质关系。
认识智能社会法律工程的人机关系,必须坚持以人的价值实现为中心:人仍是价值目的,智能体或智能机器的根本属性是工具性而非价值目的性,其作用在于辅助人类工作。尽管许多法律工作可逐步由智能体独立完成,出现机器智能体取代既有职业工作主体的现象,但在价值与目的意义上,人机关系仍属辅助性关系而非替代关系。换言之,人既具有本体价值属性,在此属性上人是目的;也具有工具价值属性,在此属性上人是条件与工具,而机器替代人的情形仅发生于人的工具属性层面。
因此,在机器既能“代替”人又不能“代替”人的悖论性逻辑中,在人机智能混合时代的社会工作经验空间中,人机关系应界定为功能区分、相互协作的伴生演化关系。智能社会法律任务的完成是“人”与“机器”合作互助的结果:人作为目的,同时不断释放工具能力空间予机器;机器作为工具,同时不断塑造与改变人的价值内容,持续助力人的价值实现。[3]人类历史上每一次革命性技术进步均重新塑造、提升与强化人的能力而非机器本身,数智时代将再次推动法律工作能力在内的整体人类工作能力的全新升级。在价值与目的层面,人保有自由意志,能够赋予、创造与选择价值,数智时代的法律人在法律价值更新、价值塑造与价值实现上更具可为空间;在工具层面,人需持续制造智能法律系统与机器,释放并让渡更大工具性空间予机器,在生产力意义上实现机器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自身工具性所导致的价值异化,实现人的价值解放。
四、上层建筑建构:智能法律治理协作机制的发展趋势
(一)基础设施层:从人机结合到人机融合的数字化转型
塑造智能社会法律主体与研发法律智能系统是智能社会法律工程的基础性工作,而基于新型人人关系与人机关系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运行机制则是其核心任务,旨在解决人机协作在实现法律工程终极价值上的矛盾,充分发挥人机智能的比较优势。
依据现有信息技术与数字技术的发展理念、演进路径与现状,存在一个机器智能时代前的数字信息技术时代,该阶段为法律智能的实现奠定了数字法律新基建的基础。面向未来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已历经并正在经历信息化与数字化阶段,在此过程中,法律规则与制度的数字化、法律数据基础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构成法律数字新基建的核心内容。通过规则与知识的数字化、制度运行的数据化,在信息通路基础上,利用智能数据技术对法律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与挖掘,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经由数据建模与机器学习,形成各类通用法律服务基础能力,改变现有法律系统工作流程中的重复性人力投入模式,推动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全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工作效率与质量。在此基础上,法律工作的智能化体现为规范与制度数字化、代码化基础上的工作关系与任务实现算法化,构建全面完善的一体化法律运行知识服务支撑体系与能力平台,进而按业务需求封装基础能力,形成各领域相对独立的智能化工作系统与能力平台,最终实现从人机结合向人机融合的阶段性发展。[4]
(二)机制设计层:一体化人机协同平台的构建
法律智能化的核心思维与终极理念,并非某一环节的局部智能化,而是整体的法律智能化,即建造统一的智能法律工程。法律智能化发展的合理逻辑是在整体智能工程框架下,重新认识与判断既有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分工的功能定位与存在必要性,智能化后既有的工作分工与功能将在新的分工体系中被强化或消解。
1.用法与执法的功能性融合(职业与非职业用法的统一)
当立法、司法、执法、用法各板块完成内部智能化后,基于业务关联性与技术方案的可操作性,以四大板块为核心的法律工程将继续推进整合,去除不必要的工程环节设置。首要整合领域是用法与执法的融合。如前所述,法律运行机制的核心是通过规则运行实现法律效能与社会秩序管理。立法确定行为规则后,法律运行体现为规则的实施与实现,构成法律工程的主体功能性业务。法律运行业务可分为常态化与非常态化两类:常态化运行指规则无争议的正常适用,涵盖一般社会主体的用法守法与政府代表的执法实施;非常态化运行则指规则适用中出现纠纷冲突,需司法机构介入纠偏以维持秩序。
在功能定位与业务量级上,常态化运行构成法律规则运行活动的主体,是整个社会生产生活的普遍现象。由此,一般社会主体的用法可视为对法律规则的执行,与行政执法具有同质性。用法与执法在法律工程上构成天然的合作伴生、互为条件的功能生成机制,为二者融合奠定了任务功能基础。具体而言,用法与执法实为同一社会法律活动的两个方面,政府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即是一般社会主体的用法与守法,二者是同一合作共同社会行为的不同认知表达。在技术实施方法与能力支撑层面,而非价值设定层面,守法与执法的差异仅在于认知角度不同。因此,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形下,完全可以在二者间建构统一的智能系统,同步实现信息、认知、判断与行动上的共享合作,使二者具备通用智能法律技术应用的任务需求空间。未来,架构于两种主体间的完整统一智能法律判断系统可有效实现该任务,执法与用法的智能系统融合在技术逻辑与业务关联上均具备优先可行性。
2.司法职能的嵌入性整合(执法、用法与司法的功能统一)
执法与用法的率先融合不仅是现实任务的天然状态与技术能力问题,也是工程设计逻辑问题。在法律工程各环节的结构关系中,如前所述,必先有用法与执法产生纠纷冲突,方有司法的功能任务安排。在工作业务关联上,用法执法的纠纷构成司法的动因与对象,用法执法是司法的业务基础,司法是用法执法的业务功能保障。
然而,此种区分仅是传统技术能力下的业务划分与任务分工,智能条件下,用法、执法与司法工作的核心智能与核心任务具有同质性,均依据法律推理三段论逻辑结构,结合特定场景中的事实与法律,对执法与用法的合法性、适当性做出判断。因此,当用法执法共生共享的智能系统建立运行后,相关事实与法律信息及其要素关联形式在行为发生后即呈现为固化、稳定和公开透明。此状态下,若用法执法行为发生纠纷冲突,已建立的智能司法系统可直接对接该平台,将执法用法的事实信息与法律信息接入智能司法系统,即将执法用法的结论输出与司法结论机制关联,实现智能司法工作与智能执法用法系统的整合融合。[5]
3.立法与法律适用的系统性联动(规则生成与运行的智能循环)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立法、执法、司法、用法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法律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构建运行于法律工作全景的智能化系统工程阶段。在智能立法、执法、司法、用法基础上,可搭建立法、执法、司法、用法一体化技术工程,即一体化智能法律运行系统。
在技术实现层面,一体化智能法律系统的建设需基于从确定规范到新价值需求的价值平衡与求解理念。在局部板块内部,各领域有相对独立且已确定的规范,同时在运行中持续进行价值选择与实现,通过具体实践达成价值平衡并在规范层面求解,迭代演化出局部新规范。从整体法律生成运行体系看,立法层面制定的规则构成大体系中的确定规范,而用法、执法、司法在运行规范中不断进行新价值需求下的选择实现,直接或间接回馈至立法层面的确定规范,在立法、执法、司法、用法全体系中实现适用规范与确定规范的价值平衡,不断实现适用规范与既有规范之间的价值求解,获得新规范,推动法律规则与制度的迭代变迁。
在工程与运行模式上,智能一体化架构可实现两种路径。其一,将所有规范在四位一体结构中进行全流程铺设并与所有环节关联,通过技术在立法、执法、司法、用法及四者之间实现既有规范到新价值需求的价值平衡求解,确保规范运行中的价值倾向在每个环节与整体上都获得反馈评估,依据规则迭代法则直接回馈修正原规范,在局部板块内模拟达成新旧规范的价值平衡,然后在法律生成到适用层面从新生规范反馈至原有规范,实现迭代升级。其二,针对需全新创设规范的领域,可构建系统进行平行空间或元宇宙意义上的虚拟创设,在既有规范与新的需求价值选择上进行方案模拟推演,创设新规则方案。[6]该虚拟推演仍基于既有规范,与第一种方案在理念与机制上实质一致,均能实现法律规则制度的迭代发展,实现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再到立法的智能治理循环,达成法律生成与运行系统的智能一体化运行与迭代发展。[7]
(三)知识生产层:法学研究与教育的范式转型
数智技术对法律信息样态与法律知识样态的改造同样深刻赋能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活动,不仅提升相关工作的效率与效果,更在价值定位、基本理念、路径方法与分工机制等方面推动法律知识生产与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当前发展中的数智法律技术的显著优势体现在法律信息的提供与可复制性知识的应用。相较于传统法律信息知识样态,数智法律的信息与知识样态在能力上已在多方面、多程度上超越现有法律专业人士。因此,传统法学研究中依赖人力完成的法律信息检索、获取与一定程度的推理结论形成工作,在数智技术赋能下将不再构成人类研究的核心任务;传统法学教育中依赖教师集中线下课堂完成的法律知识汇集、整理与理论传授,在数智技术条件下也显现出活力缺乏与效能不佳,智能机器在这些任务完成与价值实现上已展现优越性。[8]
然而,如前述人机关系分析所示,在价值确定、赋予、选择、创新等与价值紧密关联的事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仍无法形成能力优势以替代人类。因此,法学研究中基于价值定位的法律知识创新生产与理论创新研究,法学教育中基于价值定位的创造理念培育与解决问题能力培养,这些作为法律知识生产与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仍须依赖人类自身工作实现目标。[9]
面对智能技术赋能下的矛盾,法律知识生产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任务是解决现实能力条件下产出的知识、培养的人才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的矛盾。改革方案的核心设计理念应是在人机混合条件下,充分协调机器智能与人类智能关系,建立能够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人与机器各自优势的模式与机制。
当前一个显著现象是,随着智能技术赋能法律生产运行各环节,法律信息、知识分享与应用的智能化、平面化与即时性效应充分展现,更多现实有效知识往往在特定价值目标设定下,基于现实问题解决而即时产生于实务过程之中,人才成长培育也同步体现在实践工作之中。[10]这揭示了一种新趋势:现实实践中的工作人员不再过度依赖专门研究机构完成知识生产,现实工作需要的人才也非必须依赖专门教育机构的长期封闭培养。此现象表明,因智能技术赋能,传统的“实践问题-理论研究-知识生产”与“人才培养-落地实践”的长周期链条日益缩短,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同法律实务实践之间的历时性成果流动循环开始向共时性成果共生状态演化。
由此获得的启示是,智能社会法律智能化后的法律知识生产与人才培养机制应是法律知识生产、人才培养与法律运行业务的共时性紧密融合机制。[11]该机制一方面可真正实现机器智能与人的智能的扬长避短,围绕现实问题解决任务,充分发挥机器的信息效能、知识效能与人的价值效能;另一方面,以现实问题解决为目标,在充分运用既有信息知识基础上,基于特定价值基础创新性生产符合现实需求的法律知识,同步培育具有创造能力的优秀法律人才,从而在整体上缩短法律知识生产运行周期,提升法律知识生产、运行与人才培养的效率与效果。
五、结论:智能时代法律机制和法治范式转型的核心要义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事实验证还是理论逻辑层面,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赋能社会法律工作,必然带来法律社会治理能力与价值的极大提升。对于既有法律工作体系而言,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智能技术提升能力并落实价值效应,涉及对既有法律工作社会分工、职业工作机制等生产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从而创设新的模式与机制以释放新生产能力。
因此,在法律数智化发展大背景下,充分认识数智化的法律生产资源矛盾与法律工程新任务,理解数智化时代法律工作中的人机关系与人人关系的基本性质与结构,把握智能社会人机混合法律治理协作机制的发展趋势,对于构建既有效率又有效益的智能法律治理新模式、新机制,创设社会法律治理新制度,形成新时代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新成果与新优势,均具有重要的理论奠基意义与现实指导价值。智能时代的法治建设,本质上是技术生产力与法律生产关系在更高层次上的辩证统一,是通过人机伴生演化实现人的价值解放的现代化治理进程。
【作者简介】
杨晓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