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同仁:
我代表组委会,就本次研讨会作一个总结综述。本届论坛以“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主题,汇聚国内外专家学者300多人同堂研讨,线上线下互动达60多万人次。15位权威国内知名专家,3位联合国及国际机构的代表等专家学者,共商平安中国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成果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成果之一: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学术共同体规模日益扩大
本次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中国行为法学会三方作为主办单位,共商深耕论坛,有力推动了社会治理法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学术共同体规模的日益扩大。论坛的成功举办,得到了多方领导与专家的鼎力支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杨万明,
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曾黎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侯振发,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安徽省委政法委机关委务会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黄世斌,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尹春华,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研究部主任王雪锋等领导同志均给予了高度关注与悉心指导。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杨万明同志指出,法学会服务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须从大局站位、法治引领、理论支撑和成果转化四个方面发力。首先,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推动公共安全治理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其次,要以高质量制度供给筑牢预防根基,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跨部门协同机制、科技赋能规则和风险预防责任体系。再次,要深化理论创新,加强预防性法治基础理论、新兴交叉学科的系统研究,深度参与法治实践和决策咨询服务。最后,要凝聚各方合力,加强国际交流互鉴,推动论坛成果转化为决策建议和实践方案,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智慧力量。要求继续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办好,办成传播“中国之治”国际话语的知名品牌。
成果之二:专家报告引领并深化论坛主题
国内11位权威知名专家学者的精彩报告,引领并深化了本次研讨的主题,提出了精彩纷呈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指出,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首先要坚持思想引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统摄公共安全治理实践,推动综合治理、源头预防与系统治理有机统一。公共安全治理的关键,不仅在于提升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能力,更在于将防治重心前移到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源头管控环节,改变被动反应的治理惯性,实现治理力量提前介入,推动公共安全治理由“被动保平安”向“主动创安全”转变。在这一转型过程中,综治中心是大安全大应急框架落地运行的重要基础支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能够强化风险监测预警,辅助应急指挥由经验驱动转向智能推演,推动救援处置更加精准高效,并通过人机协同拓展应急救援能力边界。思想引领、综治支撑与科技赋能同向发力,将有力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全面转型,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注入强劲动力。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国庆提出,在党中央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下,社会矛盾源头化解工作成效显著,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现阶段基层综治中心建设仍存在基层派驻力量不足、职能分流衔接不畅和矛盾实质化解效能不足等短板。下一步,将持续抓实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检察机关优化派驻工作模式,理顺管理体制,明晰岗位职责,保障队伍稳定、工作连续、业务高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指出,预防法治被确立为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全域覆盖、全程防控、主动防御型大应急体系的核心机制,彰显其在价值导向、制度效能与治理韧性上的不可替代性。提出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构建系统化预防治理体系,包括以法定授权管住权力扩张、以比例原则守住干预边界、以精准设计降低制度成本、以系统预防完善法治生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原专职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指出,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犯罪治理的科学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重要方面。深化犯罪治理研究,一是要突出政治引领,适应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二是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犯罪学知识体系,促进新型犯罪的预警、预测、预防和防范治理;三是坚持范式创新,促进提升犯罪治理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李占国,围绕“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动社会治理向前端延伸”交流了四点认识:一是加强思想引领,重塑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理念。在理念上实现从“法院主推”向“党政主导”转变、从“诉讼中心主义”向“诉讼与非诉并行主义”转变、从“抓末端、治已病”向“抓前端、治未病”转变。二是加强制度重塑,做实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保障。着力从强化法治供给、推进非诉解纷机制规范化、提升司法裁判权威性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三是加强机制变革,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体系。完善衔接机制、保障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四是加强数智赋能,提升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效能。以平台融合打破信息孤岛、以智能研判提升预警能力、以技术应用服务治理实效。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指出,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契约是形式,而其根底在于人们的信仰。在不同的信仰体系之间,往往因价值排序与责任认识分歧,难以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契约共识,导致深刻的对抗与冲突。他认为,中西方传统信仰方式属于不同的类型。西式神本主义信仰之下,契约本质上是人与上帝之间的契约,服从教义的一元独断。中式契约的根脉,是信仰天地人心之道,深扎于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关系。他认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和真正生命力,在于自觉地兑现和维护人们合法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法治的个人心理和社会文化基础,在于对自身和他人正当权利与责任的清醒认知与普遍自觉担当。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分会主席王秀梅认为,涉外执法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世界多极化、全球治理体系调整变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高水平开放处在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阶段,国家利益的保护越来越凸显,海外利益的维护越来越紧迫,需要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推进涉外执法司法工作。她分析了海外企业涉及刑事和违规的现象,以及海外企业涉及违反国际规制的情况,并系统论述了海外企业对“长臂管辖”的防范,认为涉外企业要具备涉外思维,要注意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资金风险、工程技术风险、自然环境风险、法律风险,还要注意防范企业内部风险,以及企业外部风险。南京大学中国智库与评价研究中心主任李刚从发展视角阐释总体国家安全观,认为须避免“重安全轻发展”抑或“追求各领域、单项指标的绝对安全”的偏差,忽视总体性;应容忍具体领域适度风险,保持体制活力、以开放促创新,在安全与发展良性互动中实现社会总体安全福利最大化。天津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副会长、凤凰公证理事长车承军认为,中医思维为社会治理提供本土认识框架。中医思维具有整体观、系统论、辩证论治、综合施策的四维认知模型。中医理论中,人、自然与社会同属复杂开放系统。社会矛盾的失序、失据、失信、失衡可通过公证介入,实现定纷止争、重建信任、系统复位。中医“通经化气、解毒排瘀”思维赋能公证参与基层治理。实践中,公证员以“法郎中”下沉社区,通过驻点服务、个性化公证方案、长效回访,推动公证从“单纯证明”向“事前预防、事中治理、事后救济”全链条转型。该模式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中国特色预防性法律制度提供本土化方案,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沈国明教授认为,侥幸心理是导致城市公共安全事故的重要主观原因。行为人明知规范却基于非理性概率判断,推定自身不会被追责,主动实施违规行为,属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滋生土壤在于有人在执法和查处中漏网,从执法的漏洞中获得了“违法未必受罚”的经验,受此误导,赌追责概率。为此,要提升追责确定性。现在,应当加强常态化数字化监管,尽可能做到监督不缺位,以改变行为人的投机冲动以及对查获概率的预判;要切实遵照“违法必纠”原则,力求做到同案同罚,消除滋生侥幸心理的制度空间,从源头筑牢城市安全防线。社会治理法学知名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教授徐汉明系统梳理了习近平公共安全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将其提炼为“八观”: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系统全局观;以法治轨道为依托的保障观;事前预防的源头防范观;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共治观;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基层治理观;筑牢数字安全屏障的网络治理观;党的领导的政治保证观。该理论具有科学性、原创性、实践性特征,指引我国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成果之三:多学科知识资源实现深度交融与互动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犯罪学学会、刑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应急法学研究会(筹)、检察学研究会会、商法学研究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法理学研究会会等多学科专家,从不同视角,观察、思考、诠释“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在各位专家学者的支持下,实现了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治安学、纪检监察学等多学科知识资源的交融、交流、互动,为“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供了厚重的学理支撑。
成果之四:大批青年法治人才脱颖而出
本次论坛共收到论文达580篇,入选139篇,最终获奖论文80篇。在收到的论文中,三十岁左右的青年作家论文比例超三分之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参与论文撰写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这意味着论坛正在孕育一种“校地合作”与青年人才培养机制。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交错叠加的时代背景下,这为如何回应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公共安全自主知识体系、社会治理法学新兴交叉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着力培养“综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卓越法治人才提供了新的渠道,开辟了新的空间,拓展了新的形式。
成果之五:社会治理法学走向世界的全新尝试
国际知名学者围绕国际社会面临的全球性反恐、安全治理、规则之治等,在学习、理解、支持“中国之治”、中国道路、中国话语的视角下,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对话。这是社会治理法学作为新兴交叉学科走向世界、面向国际,和国际友人进行交流合作的一种新的形式。韩国国家警察大学法学院主任崔真革博士围绕人工智能与预防性警务展开分析,指出公共安全治理正从“回应已发生事件”向“预测和预防潜在危害”转变,需以问责制、可审查性、可修正性三大机制构建受规范约束的预防型安全治理体系。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副主席江乐士博士在线指出,香港反外部干预立法借鉴英、美、新加坡等域外经验,旨在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繁荣稳定,兼具国际共识性与立法正当性。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高级咨询专家斯拉沃米尔·雷多博士系统介绍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为正义而教育”项目及14个网络犯罪教学模块,指出事前预防逻辑已深深植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之中。中外专家一致认为,安全治理无国界,各国应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携手完善预防性治理规则,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部分受签证等因素影响未能与会的国际专家,也表达了对第十二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研究成果的期待。
成果之六:体系化学理化诠释习近平公共安全治理理论
与会专家围绕“习近平公共安全治理理论引领新时代公共安全实践、体系、理论的发展,为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供磅礴威力”展开热烈讨论。六十四位专家学者在五个分论坛作了精彩演讲。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本次论坛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互鉴、共促发展的盛会,成果丰硕,成绩喜人。现将分论坛交流成果予以分享:
一、习近平公共安全治理理论引领与公共安全治理范式转型研究
关于习近平公共安全治理理论的研究。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对现代复合型风险挑战与跨越传统治理困境、回应人民高品质安全需求与破解法治公共品供给难题,全面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构成了习近平公共安全治理理论形成发展的现实根源、客观基础与时代契机。该理论的核心要义涵盖了以人民至上为核心的价值立场观、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要旨的系统全局观、以法治轨道为依托的法治保障观、以事前预防为导向的源头防范观、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基础的协同共治观、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观、以筑牢数字安全屏障为导向的网络综合治理观、以党的领导为根本的政治保证观。专家们认为,习近平公共安全治理理论的总体性特征可以集中概括为鲜明的实践性、严谨的科学性与卓越的创新性。专家们指出,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风险防范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原理,不仅赓续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基因,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了原创性的理论跃升,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的新境界;它是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关于公共安全系列观点的创新性总结和理论升华;该理论为护航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南,为构建全球公共安全治理新秩序贡献了中国方案。
关于公共安全治理的范式转型的研究。赵清等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丁建荣等对习近平总书记“安全也是硬道理”思想进行了解读。赵玉洁等认为,事前预防模式的建构源于国家保障公民安全权的根本义务,国家不仅负有排除现实危害的消极义务,更应承担积极创设制度、防范潜在风险的职责。李雪婷提炼了“预防性法治基础设施”概念,将公证、调解、仲裁、综治等分散运行的前端法治机制纳入统一解释框架,构建了“四前置—六环节闭环”治理模型。戚建刚提出行政应急主体与科学技术从“外生性”关系转向“内生性”的关系,行政应急权力从“经验依赖性”转向“数据驱动性”,行政应急功能从“计划性与被动性”转向“高度适应性”。
专家们指出,公共安全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离不开具体制度机制的创新。李长江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的颁行推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审查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跃迁,应以“程序理性、技术理性、功能理性”三重逻辑优化审查机制。詹爱军等针对行刑反向衔接中的困境,提出应按照“立法设定幅度+执法强化裁量+检察监督补位+司法保障监督”的多元路径,打破“构成犯罪即十年吊销”的刚性困局。张振波基于技术社会建构理论视角,以2012—2023年中国265个城市为样本,检验了城市数智化发展对安全生产治理的非线性影响。
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困境与路径创新的研究。
周庶明提出了检察机关融入公共安全治理的阵地下沉模式、网格联动模式、以案促治模式、公益前置模式数字赋能模式。陈婷婷等提出可以从市场化处置、风险防控、府院协同、能力建设、民生保障五个维度探索破产审判服务营商环境的全新路径。
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的治理体系的研究。郑自飞对专门教育制度的审查模式进行了系统检视。他指出针对自愿型专门教育重构行政审查模式;针对强制型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建立司法审查模式。杨帆等以共青团组织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能为切入点,提出可通过“重塑实体化运作平台、畅通分级干预转介链条、构建社会化支持网络”,将团区委从“文件流转中心”升级为“风险防控中枢”。钟英红等当前未成年人涉毒治理存在“治理理念偏差、干预体系碎片化、分级机制缺失、家校社协同不足、专门矫治配套不完善”等制度短板,提出通过构建“筛查研判—分级干预—心理矫治—社会融入—长效保障”的闭环治理体系。黄晓亮等提出行刑衔接“质量融合、梯度递进”的理论框架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干预。
关于数字时代的风险规制与权益保障的研究。田小满等认为,数据确权是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前提,数据具有可复制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耗竭性等特点,确权有利于激发数据生产、促进数据流通、完善相关制度。方康澜等从被害人主体经验出发,采用扎根理论构建了保健品诈骗受害的四阶段动态过程及重复受害机制模型。指出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是一种“针对文化结构的犯罪”,治理需转向全过程精准干预,构建不损伤面子的“良性出口”。康兰平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新兴技术正在深刻重塑超大城市应急治理的理念、模式与机制,推动应急法治实现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防、从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从粗放管理向精准治理的范式转型。
二、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构建与重点领域安全规制
与会学者从公共安全治理范式转型、新兴技术风险监管、重点行业安全治理、新型犯罪全链条防控等方面展开深入研讨。这其中既有对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的宏观理论阐释,也有对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具身智能、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电信网络诈骗、养老金融欺诈等具体领域的制度分析,呈现出公共安全治理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由“单点监管”向“系统治理”、由“行政主导”向“多元协同”转型的共同趋势。
关于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与公共安全治理范式转型的研究。邓友连认为,应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点,构建跨领域风险分级分类标准、预防性安全审查和协同应急机制。周阳等则从数智时代新兴产业安全需求出发,提出新兴产业“大安全框架”应涵盖技术赋能、数据底座、制度规则、社会协同四大核心要素,风险识别、快速响应、学习适应、国际合作四大运行机制。石化东从刑罚执行融入社会治理的角度提出,刑罚执行应从“末端处置”转向“前端治理”,通过监地协作、社会关系修复和矛盾化解前移融入社会治理。李震以“社工+志愿者”为对象,提出“嵌入性协同共同生产模型”,强调社会力量在基层风险感知、资源整合和社区韧性培育中的功能。薛青松则从基层综治中心切入,提出检察机关参与综治中心建设应从“物理入驻”走向“嵌入式融入”,以法律监督前移推动基层矛盾纠纷法治化化解。吴承霖聚焦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认为受限于组织、主体、技术三者之间的错配,综治中心智能防控机制的治理效能未能得以充分释放,主张通过合法性审查与尽职免责机制破除协同梗阻,确保智能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内有序运行。
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的组织与运行层面,应急指挥权被视为应急管理权力体系的中枢神经。卢芳华等从行政法学视角出发,系统审视了应急指挥权的法律性质、配置逻辑、运行规范与责任机制,推动应急指挥权从“制度赋权”向“规范运行”的实质性跨越,为实现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的治理效能提供了规范基础。韦淑玲等研究则将视野拓展至主权国家间的跨境协同治理,以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系统探讨了跨境应急合作从“软法依赖”走向“软硬法良性互动”的法治化路径,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的空间延展提供了制度方案。唐学军等运用复杂网络分析方法揭示应急管理政策制定主体协同网络的演化机制,强调核心主体协调、政策合力形成和协同网络优化的重要性。
关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安全监管的研究。人工智能风险的特殊性在于,其既改变了信息生产方式,也改变了法律责任和风险传播结构。肖远航认为,当前智能体已通过“感知—控制—行动”模块具备事实状态改变能力,应围绕处理个人信息的信任托付规则、实施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结构和参与数字生态的平台间信任机制构建面向智能体的信任式法律规制方案。刘晔龙提出算法规制的场景化思维,主张根据算法是产品还是行为延伸、风险程度和信息不对称状况选择不同规制工具。
王宇等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认为其具有高度拟真、隐蔽传播和责任复杂等特征,应完善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平台协同和数字人格权保护机制。刘佳敏进一步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使公众陷入真假难辨的认知迷雾,应通过前端高质量数据库和可解释算法、中端“以AI治AI”、末端标识制度和数字素养提升,构建虚假信息全生命周期治理链路。
张静关注人工智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风险,提出通过算法公开、多元责任、强制保险、全过程数据保护和全生命周期监管平衡效率与安全。陈俊希等则以医疗人工智能为对象,提出应围绕产品准入、责任归属、数据隐私、算法偏见和伦理审查构建综合治理框架,以保障医疗AI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张馨文研究矿山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刑事风险,认为应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归责逻辑,在刑法规制上围绕研发者、部署者、管理者和操作者构建层次化责任体系。
关于低空经济与城市空间运行安全研究。低空空域、地面道路、地下空间共同构成现代城市立体运行空间,相关风险已超出传统平面治理框架。闻志强等从低空经济视角研究物流型无人机致害的过失归责困境与刑法应对,提出通过区分罪名适用、确立生产者算法解释义务并重构行业化预见能力标准,来构建分层归责框架,在坚守责任主义的同时兼顾低空经济发展中的安全维护与产业创新。朱金帝则从刑事治理角度指出,低空智联无人机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数据安全等复合刑事风险,应从刑事立法、责任归责、行刑衔接和多元共治层面建构治理体系。
关于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规制的研究。赵辉等提出可通过区块链不可篡改和全程追溯机制破解食药公益诉讼中的证据难、协同难问题,推动食药治理由事后追责向全周期治理转型。郭子丹以“幽灵外卖”为例,认为其本质是食品安全监管在互联网领域治权竞逐的必然结果,应强化国家法律的兜底地位、优化平台自治规则构建、完善备案和司法审查机制,激发社会公众监督活力。徐恺东等以社区团购自提点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为样本,提出通过检察建议、协同联动、数字赋能和社会共治压实平台责任等举措,完善网络平台治理与检察监督路径。
王虹玉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应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预防,通过法定程序、动态复核和信用约束防止制度空转。张超等从法典化治理视角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以风险预防、协同联动、全周期管理、能力建设和司法保障为支撑,实现应急体系现代化。
关于新型犯罪风险防控与公共安全全链条治理的研究。新型犯罪治理的关键,在于突破单纯事后惩治,形成预警、阻断、惩治和修复相衔接的体系。刘桃荣等以武汉东湖检察院办理的42件168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样本,提出从事前预警、事中拦截、事后惩治、溯源整改和跨境联动五个维度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李恒针对AI时代养老金融欺诈,提出以预防性法律原则和弱者倾斜保护为基础,建立“事前预防+事中阻断”的双轨程序机制,通过账户分类管理、产品审核前置、大额交易双重确认和跨部门协同拦截及时阻断风险。
总体来看,本组研究围绕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构建与重点领域安全规制,展现出公共安全犯罪治理从事后惩治向全链条预防转型的制度逻辑,形成了丰富的研究图谱。其理论共识在于,新时代推进公共安全治理现代化不能依赖单一部门、单一技术,而应进一步强化风险预防原则,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推动数字技术与法治规则深度融合,在法治轨道上构建风险预防、系统协同、技术治理和权利保障相统一的综合治理体系,以法治保障和服务系统、韧性和前瞻的中国式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建设。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与基层社会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聚焦“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与基层社会治理”这一核心议题,从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制度重构、治安防控与行政执法范式的转型、以及数字时代新技术赋能治理的法治规制等维度展开了深入研讨。
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研究。针对多元解纷机制的立法价值取向,陈亚强指出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地方立法普遍存在“维稳优先、维权弱化”的价值偏离现象。主张确立“维权与维稳动态平衡”的价值取向,构建地位平等、多元共治的解纷主体体系。围绕具体的社区治理场景,郭静宇、许皓认为,当前多元解纷机制面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率偏低、信访导入成功率不足、程序反复流转等现实困境。对此,他们提出了“结构—机制—行动”的三维分析框架,认为可以通过重塑权责配置、贯通程序衔接、促进四治融合。杜博文探讨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价值,建议通过构建源头防控环境风险、优化诉讼程序规则、健全多元调解机制,以推动环境司法向事前预防转型。
关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与执法范式转型的研究。在宏观的执法范式转换方面,司仲鹏以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切入点,系统论证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式转换与实施向度。靳敏认为该实践紧扣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通过深度推进警种协同、兵地联动、科技赋能、社警共治与管服一体化,有效提升基层维稳防控、矛盾化解、便民服务效能。王丽英、朱然探讨了海关语境下“枫桥经验”的创造性转化,主张通过推行“说理式执法”“释法明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关于数字时代基层治理新技术应用的法治规制研究。邱祥、陈宸系统剖析了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中因数据过度采集、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与数字监控扩张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主张构建“理念重塑—技术可控—制度完备—主体协同”的四维应对体系。
四、网络空间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治
有关公共数据的治理与应用的研究。卢荣婕指出应当以公共数据资源的特有品质为逻辑起点,聚焦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的主体、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制度以及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行使的权利位阶,进而完成对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的理论建构与路径实现。王正超认为通过强化全过程技术可信管控、完善多元主体共治机制、构建适配大模型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保障公共数据要素价值的安全、有序释放。李国军等提出,对数据保护的特性进行了相应的解构,进而规范构建与数据权益相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吴文丽等从数据全生命周期视角出发,系统审视了当前数据刑事司法保障体系面临的实体规则滞后、程序机制适配失衡与司法能力结构性短板等困境,提出以全周期、动态化的刑事保护回应数据安全的国家战略需求。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赵锡彬从个人健康医疗数据领域出发,认为应当引入敏捷治理范式提升当前治理规范体系的韧性,在保障数据主权安全的前提下充分释放个人健康医疗数据的跨境价值。刘子琴聚焦政务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出需要采取过程性的风险规制视角,促进政务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处理的理性化和正当化。陆杰认为,大型网络平台传统内控机制因独立性缺失而流于形式,,应建立双线汇报与强制报告通道,并辅以复合激励机制与梯次化风险管控机制,推动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治理转型。余祥构建了以四维风险评估矩阵为核心工具、三级梯度保护为核心规则、全生命周期管控为核心路径的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保护体系。
有关人工智能治理的研究。刘晗指出,应当构建适配价值对齐目标的双维度四级风险分级体系,确立法律规制与技术规制双向互构的双轨治理模式,最终形成统一原则引领、双维规则协同的人工智能价值对齐精准治理体系。张志勋等人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中的平台责任应以风险控制能力为边界,采取价值链中的主体区分,并在过错责任框架下构造过程性注意义务,以实现权利保护、公共安全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均衡。
关于数字消费格式仲裁条款效力的研究。何炀指出数字消费合同虽因交易场景数字化而强化了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可构建以费用比为核心轴线、以可及性和救济完整性为影响因子的三阶推定规则,在维护消费者程序权利与保障仲裁制度功能之间实现合理平衡。
五、纪检监察赋能与公共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治理转型
关于公共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治理与检察监督的研究。胡娟、樊志宏提出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构建对虚拟空间中数字权力进行全流程、智能化、动态化监督制约的智能治理机制。刘苗苗聚焦“挪用公款罪”的司法适用争议,提出将法益界定为公款在法定权限、程序与监督机制下形成的可决定、可追踪、可核验的制度性支配利益。刘念、李小俊、刘玉兰以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为视角,主张通过构建信息平台、完善线索会商、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等具体制度,形成以刑事风险倒逼行政执法规范的闭环。
关于数字时代网络犯罪刑事规制的研究。杨博、杨天翔张在《刑法》中增设“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业务罪”,以精准打击恶意不兼容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有力的刑法保障。陈佳豪针对人工智能引发的安全风险,提出将安全风险归责于违反义务的人类主体,并对作为危险源的致害人工智能系统采取销毁、矫正、隔离的危险消除处分,辅以相关主体的尽责出罪等方式,为人工智能规制体系的审慎创新保留空间。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毒品犯罪治理的研究。皮勇系统阐释个人信息刑法法益的二重性,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其危害行为至少应当扩展到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并有必要专门设置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晗嘉围绕走私毒品自吸行为的行刑界限问题,主张应在数量标准为基础的前提下引入实质化、类型化的判断路径。
关于纪检监察与廉洁治理机制的研究。刘立明以高校廉洁教育为背景,提出从规训到浸润的高校廉洁教育美学路径。李海良提出“刑法框架内的政策考量”的模型,揭示了宽严相济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