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诰》作为周初重要文献,因其集中体现了“明德慎罚”政治思想而引起学界重视,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德刑关系、礼刑关系和“慎罚”内涵方面,形成了德主刑辅、以刑辅德、出礼入刑、以刑辅礼、礼法合一等重要论断;雷安军针对把“慎罚”解读为“慎用刑罚”的传统认识,提出“慎罚”意指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没有“慎用刑罚”之意。需要注意的是,《康诰》还提及了两种刑罚准则:一是“罚蔽殷彝”;二是“文王作罚”。所谓“罚蔽殷彝”,是指采用殷人的旧法“典刑”;所谓“文王作罚”,是指采用周文王制定的“明刑”。周公为何要求两种刑罚并行?二者在适用上有何不同?要达成怎样的治理效果?本文拟作一初步探讨。
一、“殷彝”对殷遗民的治安管控
对卫地殷遗民的治理事关重大,也非常棘手。《尚书·康诰》载:“成王既伐管叔、蔡叔,以殷余民封康叔。”周公平定三监之乱后,“以三监之民国康叔为卫侯”。“三监之民”有“殷民”“殷献民”与“殷顽民”之别。《左传·定公四年》记成王授给康叔“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等“殷民七族”,其中应包含有不少殷商普通民众;“殷献民”是指对周人较为友好、服从周人政治统治的殷商“贤民”群体;“殷顽民”则是指对周人怀有仇恨,支持或参与反叛,不服从周人政治统治的殷商顽固势力。
殷遗民规模大,成分复杂,各种矛盾交织,治安形势严峻。不少贵族作为亡国者,丧失了原有政治身份和优厚待遇,他们时不时“探天之威”,挑战一下周人;或聚居日久,利益冲突,内部产生诸多矛盾,相互疏离不睦。普通民众为保生存也罔顾底线,导致社会动荡。《尚书·微子》载:“小民方兴,相为敌仇……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牷牲用以容,将食无灾。”社会戾气沸腾,民众相互仇杀,民众侵夺盗窃天地神庙牺牲,居然不获罪受刑,治安状况之混乱可想而知。加之武庚叛乱,殷遗民的统治主体变换,社会管控更难到位,治安状况势必加剧恶化。在这样的社会情势下,周公要康叔采用殷先哲王制定的旧法典刑,还治殷人其身。
周公的总体要求是敬明刑罚,非常注重犯罪动机。《尚书·康诰》载:“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周公以成王名义告诫康叔,人有小罪,如非过失而是明知故犯,就不可不杀;相反,人有大罪,如是过误所致,就以罚宥论之而不可杀,以“原心定罪”作为“断狱之本”。这里需要特别关注“自作不典”四个字。孔颖达释为“终身自为不常之行”,似未达义。周公曾谈及殷商“有册有典”,典刑是指殷商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则此处的“典”应为“殷先哲王之典刑”,亦即“殷彝”。因此,对于那些明知故犯,故意触犯“典刑”者,周公要求坚决刑杀,把“殷彝”作为治理殷遗民的工具。
周公要求康叔:“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传统认识中,这是讲“国君故得专刑杀于国中,而不可滥其刑”。王安石释为:“非汝所刑杀,乃天讨有罪,汝无或妄刑杀人。”似更达原文意旨。结合下文的“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正义”曰:“汝当陈是刑书之法以行事,其刑法断狱,用殷家所行常法故事,其陈法殷彝,皆用其合宜者以刑杀,勿用以就汝封意之所安而自行也,以用心不如依法故耳。”因此,是否要“刑人杀人”“劓刵人”,周公要求康叔不能取决于其个人意志,而应严格遵循“殷彝”,用殷商“典刑”“义刑义杀”,以避免引发、激化族群矛盾,防止殷遗民把矛盾集中在周人身上。
周公又为何把“自作不典”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行呢?《尚书·康诰》载:“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所谓“自得罪”,即对应不可不杀的“自作不典”,主要罪行是“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寇”排在首位,说明危害最严重。《尚书·舜典》载:“寇贼奸宄。”郑注:“强取为寇”“群行攻劫曰寇”。可见,“寇”是指群体结伙攻杀劫掠的暴行。“攘”与“窃”同文,则“攘”是窃类。“自来而取曰攘……往盗曰窃”,故“攘”有侵夺别人财产,占为己有之意。奸宄也和劫夺相关。在外作乱谓之“奸”,在内作乱谓之“宄”,“奸宄”意指内外作乱杀人伤人者。可见,“寇攘奸宄”是指群体劫略、杀人伤人以获得不义之财的犯罪行为。对于犯如此罪行而不畏惧死亡的殷遗民,周公要求严惩不贷、坚决杀掉。
周人以“殷彝”刑杀,目的是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民怨沸腾而不可收拾,这符合所有社会集团的利益。当然,“罚蔽殷彝”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恢复稳定秩序的同时转移矛盾,有利于康叔赢得殷遗民支持,并为下一步的社会治理奠定基础。
二、“文王作罚”与社会伦理秩序重构
社会秩序的稳定只是康叔站稳脚跟的基础条件,周公的终极目标,还在于让康叔在卫国“作新民”,通过伦理秩序的重构,“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王受命……惟曰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即和谐教导执迷不悟的殷遗民,完成先王从天帝那里接受的天命,和王的子孙永远保有殷民,形成一个基于周人理想伦理的文化共同体。
卫国的伦理状况却不容乐观。任用宗族勋旧本是殷人久远的政治传统,殷商末年出现重大变化,表现为“亲亲之义”丧失,纣王失去了宗族屏卫。《诗经·大雅·荡》载:“而秉义类,强御多怼。”所谓“义类”,即“宗族之勋旧”。讥刺纣王本应任用宗族之勋旧,却反任强御众怼为恶者。《尚书》多次出现类似记载:“咈其耇长旧有位人”“剥丧元良,贼虐谏辅”“崇信奸回,放黜师保”“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这些记载无一例外,均指责纣王不任用先王的后裔、同姓的长辈和兄弟。结合《史记》相关记载,纣王重用“善谀”的费中和“善毁谗”的恶来,导致宗族庶兄微子持其祭器投奔武王;箕子是纣王亲戚,不得不放浪形骸,装疯卖傻,寄人为奴以自保;比干也是纣王亲戚,因多次直言进谏,竟被纣王剖心杀害。殷民各族众之间亲情也趋于断裂,四方并起,相互敌视仇杀。这种状况在康叔就国之时不但不会好转,甚至会因为“三监之乱”而更加严重。
以什么刑罚强化卫国的社会治理?周人选择了“文王作罚”。《尚书·康诰》载:“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公分别讲了四种情形:在父子关系上,为人子者不能承继父辈的事业,反而把家业荒废掉,极大伤了父辈的心,是为“不孝”;为人父者不能慈爱自己的儿子,反而疾恨厌恶自己的儿子,是为“不慈”。在兄弟关系上,为人之弟不能以谦恭态度奉事兄长,是为“不恭”;为人兄长却不哀怜友爱弟弟,是为“不友”。如果遇到“不孝不友”这样的情况,那就马上采用文王所作之典刑,毫不犹豫,杀无赦。
《尚书·康诰》亦载:“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瘝厥君时,乃引恶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这是周公列举的另外两种情况:如果官员群体不遵守大法、另外发布政令称誉坏人以哗众取宠、危害国君,就要根据文王制定的刑罚予以捕杀;如果诸侯君长不能管束好家人和内外官员,泯乱父子兄弟关系,专横暴虐,违背王命,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这两种情况实际上是针对周人自身的,周人作为统治群体,要给殷遗民做榜样、做表率。一旦诸侯君长家族近臣出现伦理问题,影响会更加恶劣,危害会更加严重,自当予以严惩。
周公重视从父子兄弟关系入手重构社会伦理,可能有以下原因:
第一,父子兄弟关系是事关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关系。卫国是殷商故地,也是强宗大族聚居的核心区。纣王与微子、箕子和比干关系的疏离,无疑会影响到各分支族众。各强宗大族内部父子兄弟之间可能会因政见不同、利益不同、对周人的态度不同而产生矛盾,父子相残、兄弟相杀恐怕也不鲜见。周公要求康叔理顺父子兄弟关系,使各宗族能够去逆、效顺,形成父子有亲,兄弟友爱的理想状况。在周公看来,殷鉴不远,殷末殷人宗族内部父子兄弟亲情丧失,是导致殷商政治上分崩离析、牧野一战而亡的根本原因。如果继续放任不管,势必加剧社会动乱,不利于康叔在卫国的统治,更不利于周王朝的长治久安。
第二,良好的父子关系是恢复社会生产的前提。一方面,大量因战乱而流离失所的基层民众需要重新回到田地上,专心种植黍稷,开展农业生产,勤勉侍奉父辈和长辈;另一方面,手工业商人要牵牛赶车到外地开展商业贸易,获取财富以孝敬赡养父母。实际上,授予康叔的殷民七族,原来的职业多与制陶、制旗缨、制刀釜、造篱笆、酿酒、制椎类工具等手工业相关。七族后来虽发展壮大,成为举足轻重的强宗大族,但世代相传的职业需要继续传承。在战乱初定,农业生产和商业秩序迫切需要恢复的情势下,父子相亲,传授技艺;子承父业,孝养父母,不再劫夺盗窃、杀人越货,这对于稳定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特别重要。
第三,兄弟关系是周公视野中最重要的关系。且不论纣王的前车之鉴,武王作为周公兄长,也曾对周公心存疑忌。《逸周书·度邑》记武王病危之时,对周公讲“兄弟相后”“用建庶建”。与其说是让周公这个弟弟做天子,不必传位给成王,还不如说是对周公政治忠诚的生死考验。周公摄政后,兄弟关系不睦,其兄长管叔与群弟中伤周公将取成王而代之,导致成王对周公的不信任、召公对周公的怀疑,形成周初“大艰”的政治困境。这不仅给周公自身带来极大伤害,也差点让新生的周王朝倾覆,严厉惩罚兄“不友”,弟“不恭”行为,是周公基于自身切肤之痛做出的决策。
第四,强调父子兄弟关系,也有警示康叔的意思。康叔是周公的同母弟,周公友爱康叔,康叔也要恭敬周公,不然,管叔、蔡叔就是前车之鉴。康叔是成王的叔父,从亲情上需要慈爱成王,需要体谅成王幼弱即位的艰难;成王又是周天子,康叔受封诸侯之君,要时刻牢记天子之尊,维护天子的政治权威。所以,周公告诫康叔谨记天命无常,努力履职,把成王的训诰当作根本的施政典常,才能保有卫国,以殷民世享。
周公要求康叔采用文王所作之典刑,重点惩治那些破坏父子兄弟关系者,是汲取了周初政治教训的理性选择,旨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的同时,重构卫国社会伦理秩序。
三、确立尊尊亲亲之义:两种刑罚的共同旨归
“小邦周”灭亡“大邑商”,立国之初,小心翼翼,非常注重吸取殷商亡国的教训。《诗经·大雅·荡》云:“殷不用旧,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曾是莫听,大命以倾。”这里总结了殷亡的两大教训:一是“殷不用旧”,亲亲之义不存,失去了宗族的屏卫,政治纽带崩解;二是放弃了成汤制定的“典刑”,威刑不立,民众相为乱仇,天下大乱,尊尊之义沦丧,社会秩序崩溃。两大问题共同导致了“枝叶未有害,本实先拔”的政治局面并最终亡国。
殷鉴不远,周公要想稳定卫地这个殷商强宗大族聚居的核心区域,首先考虑要恢复治安,严厉惩治杀人、伤人、劫夺财货,甚至父子兄弟骨肉相残的行为,以“殷彝”“殷罚”开展刑杀,尽快恢复原有的稳定秩序。殷人有重刑的传统。《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专家指出,《汤刑》的修订与补充贯穿了有商一代,其法律制度经过历世商王的调整、修订、补充,更加趋于繁多、严苛。殷商之法倾向于轻罪重罚,历代商王为维护贵族统治的利益,制定了详细、繁多的法律条文。以殷先哲王制定的“典刑”还治殷人其身,容易让殷遗民心服口服接受惩罚,不至于产生敌对情绪。加之殷人尊神,先王制定的典刑被认为是来自上帝的威命明罚,而执行刑罚的却是周天子派来的康叔,这样既让触犯刑律的殷人心甘情愿地接受惩罚,又能通过康叔执法确立周天子的尊尊之义。
武王灭商后,封纣王之子武庚于殷,利用他统治殷民,并派遣其兄弟管叔、蔡叔、霍叔监视武庚,史称“三监”。之后又封弟周公旦于曲阜,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步度于蔡。王室受封之人是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叔父,关系不可谓不亲近,但如果缺乏制度性约束,这些分散四方手握重权兄弟们的亲情也难免会疏远,继而形成裂痕、相互敌对,亲亲之义也有沦丧风险;甚者还会藐视天子权威,发动叛乱,尊尊之义不彰,管叔、蔡叔就是现实的教训。
如何走出这种内外矛盾交织的困境?周公选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目光盯在了“不孝不友”上,从政治伦理上建构尊尊亲亲之义。王国维指出,周人制度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而这一切维新之周制,王国维又认为它们皆出自尊尊、亲亲之义:“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严厉惩治“不孝不友”者,是要官员及民众维系亲亲之义。周公特别强调,对那些不尊君王,以下犯上的臣子,要“速由兹义率杀”,借康叔之手确立尊尊之义。尊尊亲亲之义,是周初社会治理的重要宗法政治准则。侯外庐指出,宗法政治的亲亲与尊尊合一,表现为政治的宗教化。由于周人的政治宗教化,在思想意识上便产生了所谓的“礼”。“文王作罚”,也是周公制礼重要的政治实践之一。直到春秋时期,卫国大夫石碏劝谏卫庄公去逆、效顺,把“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视为“六顺”,父子兄弟关系在卫国仍然举足轻重。
殷不用旧,亲亲之义不存,导致王朝覆亡,是为“殷鉴”;周初三监之乱,尊尊之义不彰,是为“周鉴”。康叔封卫,绝不能再出现这样的问题。故周公并行两种刑罚,表面上是稳定治安与重构伦理,本质上是要树立“尊尊亲亲之义”,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理想王权的建构开展制度实践,提供卫国范例。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6年第5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