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洪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待遇合理调整的理论依据和动态机制设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 次 更新时间:2026-06-07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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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洪波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辑刊》2026年第3期,第46-55页。

[作者简介]贾洪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第一批人文社会科学拔尖人才。主要从事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经济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较早对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机制设计、以所得为缴费基数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率优化进行了创新性研究。

[摘 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面临筹资和待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挑战。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养老保险权利公平理论、养老保险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分别从原因、原则、手段、程度四个方面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依据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三者相等这一机制对筹资进行动态调整,并且可以基于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确定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把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变量引入精算模型推导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此机制对待遇进行动态调整。合理分担不同筹资主体筹资责任、提升基金统筹层次和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等配套措施有助于更好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待遇

[基金项目]北京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

2009年,中国开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中国开始建立针对城镇职工之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首次针对农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建立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是当代中国以民为本和民生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模式相似,筹资和待遇水平相近,所以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经济生活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在筹资和待遇方面仍面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等问题。待遇水平偏低会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城乡居民参保的吸引力,从长期来看会带来参保人数的缩减,不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鉴于待遇与筹资之间的紧密关联性,要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水平到底如何确定。如果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但必然会增加缴费主体的压力。如果不提高筹资水平,则必然掣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因此,亟须找到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的路径与方法。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在筹资和待遇方面面临的挑战关系到该制度是否可以良性运行、可持续发展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能否实现,关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实现。在人口日益老龄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制度全覆盖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理论依据和动态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有利于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具有紧迫性。本文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力求从理论方面厘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原因、原则、手段和程度,并对其动态调整机制进行设计,为动态调整和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提供学理参考。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主要矛盾体现为筹资和待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限制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基本”功能的发挥。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不平衡不充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不平衡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总体筹资数额偏低。这里的筹资数额指不同缴费主体(主要为各级政府和参保城乡居民)每年度为每个参保城乡居民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数额。《202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筹资数额为1353.71元。《2025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91元。可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筹资数额相当于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24%。总体来看,这一缴费数额偏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类比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一观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上年度工资的24%(2019年之前为28%),用人单位缴费率为16%(2019年之前为20%),个人缴费率为8%。对应28%的缴费率,2018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为51.4%。以此推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6.24%的缴费率筹集费用必然意味着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更低的养老金替代率。第二,不同主体筹资责任结构不合理。各级政府和参保城乡居民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筹资主体。政府按照政策规定定额筹集费用,个人则可以从多档次缴费额度中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居民选择低档次进行缴费,个人实际缴费率较低,这种道德风险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中政府的相对责任。因此,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政府筹资所占比例高,而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筹资所占比例较低,政府和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筹资责任出现了结构性失衡。同时,存在各级政府间的筹资责任不对称、权责不匹配、不同的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不均衡现象。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平衡不充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总体待遇水平偏低。根据《202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计算,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均为246元/月。如前文所述,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91元。可见,2024年人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相当于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61%。《2025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19元。2024年人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与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这一比例实质上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12.77%。这两个比例偏低也印证了前文提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6.24%的缴费率筹集费用必然意味着比50%更低的养老金替代率以及不能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年老之后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推断。第二,各地待遇给付水平存在差异和不平衡。这在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方面体现得非常明显。财力较强的地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较高,财力较弱的地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较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以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例,2025年北京市为每人每月998元,2025年上海市为每人每月1555元,2025年福建省为每人每月190元,2026年山东省为每人每月208元,2025年辽宁省为每人每月174元,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为每人每月22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分担,由于各地不同层级政府的财力不同,因此,不同县级市甚至地级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存在一定差距。基础养老金属于参保人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参保人应该平等地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碎片化现象突出,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不平衡不充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不平衡不充分主要表现在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随意性较大,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此后,各地依据该文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的实施意见。但是,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自动调整的机制依然没有形成。一方面,筹资和待遇调整的频率不确定。各地调整时点选择的随意性较大。各地政府通常在文件中规定今后会“适时”调整,但没有规定具体什么时候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因此,各地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间隔时长也差别较大。绝大部分地方没有规定具体的调整时间,这导致调整间隔的时间也不确定。有的地方按照年度调整,有的地方则超过1年。比如,北京市相关文件(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规定每年3月31日调整当年缴费标准,相当于按年度调整。辽宁省相关文件(辽人社规〔2019〕1号)规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另一方面,筹资和待遇调整的额度也不确定。通过查阅各地的相关文件可知,各地筹资调整过程中划分的个人缴费档次通常有十几档,不同地方个人缴费档次数量通常不一致,不同地方同一档次缴费额度差别也较大。同时,待遇调整时调整额度增长差异明显,不同地方待遇调增幅度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通常是指令性调整而非自动调整。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尚未确立,各地区呈现出较大随意性,缺乏对工资收入、物价上涨等关键参照因素的科学计算,待遇调整频率过低、缺乏规则且未形成常态化调整机制。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理论依据

新时代新征程,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着力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原因之一是学界还没有从学理方面充分论证清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理论依据,从而制约了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本部分从四个维度刻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的理论依据,为本文第三部分设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动态机制提供理论方面的逻辑起点。

(一)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中国式现代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现代化,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贯穿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我国领导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不同时期均对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有若干论述。比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指出,“同志们,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这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完全打不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指出,“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三代领导人也有若干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的论述。比如,邓小平指出:“人民,是看实践。人民一看,还是社会主义好,还是改革开放好,我们的事业就会万古长青!”江泽民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胡锦涛指出,“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共产党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为的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我们党的百年奋斗史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历史”。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表明,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保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助于实现参保城乡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从理论上指明了为什么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养老保险权利公平理论

在从理论上厘清为什么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回答采取什么原则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养老保险权利公平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等利害的交换行为,是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社会公正。以社会公正原则来解决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就是首先要实施那些有助于保障人们生存权的养老保险项目,在此基础上再实施其他的养老保险项目,先解决“吃饱”问题,再解决“吃好”问题。穆怀中、沈毅将养老保险领域中参保人的两种不同的权利享有概括为生存公平与劳动公平。参保人应该平等地享有关乎生存公平的基础养老金,应该比例平等地享有关乎劳动公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保险权利公平理论表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需要坚持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从理论上回答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应该遵循的原则。

(三)养老保险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

在厘清为什么以及按照何种原则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回答采取什么手段来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标的物是工资(劳动收入)、利息、地租、利润中的一种或多种,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基金。因此,养老保险的运行依赖和发端于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结果进行再分配,本质上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不仅意味着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整,而且也意味着必须从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去寻找可以利用的调整手段。既然是依据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那么需要考虑到底对初次分配的哪个标的物进行再分配以筹集资金,需要考虑再分配的力度以决定筹集资金的规模,需要考虑再分配时资金筹集能力和资金需求之间的关系。可见,养老保险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找到可能的、具体的手段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

在从理论上厘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的原因、原则以及手段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回答按照什么程度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穆怀中创新性地提出了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理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理论建构起建立健全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框架,从国民收入运行的视角建立了社会保障支出与国民财富之间的关系,以尽可能少的参数和极简模型勾勒了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确定需要依据的主要经济变量。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理论的一般性、简便性和普遍的解释力决定了该理论可以被进一步推广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要求养老保险水平不能超越或者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要在保持养老保险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发挥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这从理论上指明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程度。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不同理论依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的四个不同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绘制成图1。如图所示,原因、原则、手段以及程度之间存在着双向指向关系。也就是说,在确定了需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进行合理调整的原因的基础上,需要寻找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合理调整;在确定了合理调整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寻找按照什么手段进行合理调整;在确定了合理调整手段的基础上,需要把握调整到什么程度算合理调整。反之,则相反。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动态机制设计

本部分将在前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理论依据的基础上,设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动态机制,以便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更具可操作性。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的原因提供了理论依据,筹资调整动态机制设计是实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更好保障的积极尝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就是设计一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动态调整可以依据的具体办法,从而避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随机性、随意性和主观性。这一动态机制的设计不仅需要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筹资主体现在实际筹资了多少资金,也要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运行的情况下应该筹资多少资金,还要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筹资主体最大能够筹集多少资金,从而实现三者之间的均衡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筹资主体现在实际筹资了多少资金可以被定义为实际筹资,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运行的情况下应该筹集多少资金可以被定义为合意筹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筹资主体最大能够筹集多少资金可以被定义为潜在筹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的筹资标的分别来自参保居民的收入和财政资金,而以参保人员的收入和财政资金为标的筹集资金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所以实现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三者之间的均衡发展对参保居民收入和财政资金的调整也属于前文论及的养老保险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就是要优化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之间的关系,实现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的均衡发展。之所以要考虑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这三种筹资之间的关系,是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筹资调整必然要依据现有的筹资状况即实际筹资作为调整的起点,筹资调整最终必然体现为不同筹资主体实际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第二,筹资调整的目的是待遇支付环节有充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供支付。因此,筹资调整必然要考虑到应该筹资多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才能在待遇支付环节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年老之后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这意味着必然要考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意筹资。一旦确定了合意筹资,那么实际筹资和合意筹资之间的离差就决定了某一时期(通常为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筹资应该如何向合意筹资靠拢。如果实际筹资高于合意筹资,则应该降低实际筹资。反之,如果实际筹资低于合意筹资,则应该提高实际筹资。第三,即使考察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筹资和合意筹资的关系,如果潜在筹资所决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筹资主体最大能够筹集的资金与实际筹资和合意筹资没有建立关系,那么依据合意筹资调整实际筹资可能会面临困难,尤其是潜在筹资比合意筹资低时依据合意筹资来提高实际筹资会面临困难。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设计要同时考虑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考虑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设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有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实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本质上体现了资金筹集的供求均衡关系和筹资效率,是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领域的具体运用。

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三者的内涵决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可以表述为:

实际筹资=合意筹资=潜在筹资

这里对该等式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第一,如果每一时期(通常为1年)分别考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并依照这一等式来调整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则每年对应一个筹资调整额度,从而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化。第二,这一等式表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相等的情况只会偶尔出现,甚至几乎不会出现,但是三者不相等则会是常态,这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提供了必要性。第三,这一等式实际上给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动态调整的具体时点,这一时点也就是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不相等时就应该调整,从而避免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时点选择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第四,这一等式蕴含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动态调整可以依据的参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通常与政府的税收收入、参保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遵缴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筹资责任划分、社会平均收入、养老金替代率、收入增长率、通货膨胀率、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数、自然失业率、人口增长率等参数相关。某一时期如果该等式不成立,可以以上述提及的参数为抓手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中的一个、两个或者三个,从而使该等式由不等趋向相等(未必一定能实现相等)。第五,这一等式保留了借助外部系统来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的开放性。这里举一个例子进行说明。比如,假设某一筹资调整手段在不降低合意筹资的前提下,如果依据该等式提高实际筹资和潜在筹资后合意筹资依然大于实际筹资和潜在筹资,那么筹资调整对应的这个筹资缺口则只能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之外的办法(如发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种债券或者直接增加财政补贴)予以补缺。也就是说,该等式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运行系统内进行的动态调整,并不是万能的。在其可以使用的调整参数调整能力用尽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只能依靠系统外的力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实际筹资=合意筹资=潜在筹资这一机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

社会统筹账户实际筹资=社会统筹账户合意筹资=社会统筹账户潜在筹资

个人账户实际筹资=个人账户合意筹资=个人账户潜在筹资。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来源于财政收入,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以个人为主的缴费,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领域分别体现着筹资底线和个人(为主)的筹资能力,体现了前文养老保险权利公平理论论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需要坚持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的原则。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动态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依据何在?如何实现待遇调整的动态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依赖于如何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动态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是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待遇支付是资金筹集的后续环节。因此,从逻辑上讲,前文论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部分体现的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养老保险权利公平理论、养老保险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会顺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动态机制,这里不再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属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追求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因此,有必要依据精算平衡原理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一旦设计好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在精算平衡原理下,那相当于已经设计好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动态机制。把时间因素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中来,也意味着把时间因素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中来,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动态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精算平衡的基本原理是,在参保城乡居民开始参保后,不同筹资主体在不同年份筹集资金的终值等于参保城乡居民在其年老后不同年份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现值。终值计算公式中必然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变量,现值计算必然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变量。那么,依据实际筹资等于合意筹资等于潜在筹资这一机制动态调整筹资后,在现值等于终值这一精算原理下,必然有一个与动态调整后的筹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从而确保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动态化。也就是说,基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确定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把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变量引入精算模型,推导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这一待遇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这一过程就是待遇调整的动态机制。

社会统筹账户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于是,依据社会统筹账户实际筹资=社会统筹账户合意筹资=社会统筹账户潜在筹资这一机制动态调整筹资后,在现值=终值这一精算原理下,必然有一个与动态调整后的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社会统筹账户实际筹资相对应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从而确保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动态化;依据个人账户实际筹资=个人账户合意筹资=个人账户潜在筹资这一机制动态调整筹资后,在现值=终值这一精算原理下,必然有一个与动态调整后的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个人账户实际筹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从而确保了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动态化。

此外,这里需要进一步澄清三点,以避免可能的误解。第一,依据精算平衡原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是出于宏观层面而非个体微观层面的考虑。对于某一单个被保障对象,其60岁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之后的平均预期寿命是不可预测的。因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生存年金的方式。这样,从被保障对象个体整个生命周期的微观层面来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不是完全遵循该原理确定的待遇来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但是,从宏观管理层面看,对于某一群体被保障对象而言,其60岁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之后的平均预期寿命是可以预测的。因此,从宏观管理层面可以依据该原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这么做的原因在于,相关决策部门可以对未来一段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有一个基本的把握,从而尽可能地(不是完全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内部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第二,前文使用养老金替代率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这里却根据精算平衡原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这不是循环论证。具体而言,前文用到养老金替代率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是在规范意义上使用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替代率多高可以保障参保人员年老之后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目的是基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确定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实现筹资水平的合理化、动态化和可操作化。这里依据该原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的目的是考查,基于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确定的、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计算得到的平均实际基本养老金待遇是多少,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计算得出的平均实际基本养老金待遇必然隐含地对应着某一养老金替代率。第三,依据精算平衡原理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不排除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外部寻求财务支持。未来的测算通常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存在着精算误差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来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外部的力量来补救这种误差。也就是说,宏观管理中可以在该原理下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平均待遇支付的数量和规模,然后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外部的力量进行微调,从而避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支付过低或者过高而偏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配套改革措施及研究展望

实践中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以便更好地辅助实现前文设计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未来也需要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

(一)配套改革措施

首先,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筹资主体合理分担筹资责任。在依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确定不同年份现实中在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后,还需要对不同筹资主体筹资责任进行合理分担。因为合理划分不同筹资主体的筹资责任有利于均衡不同筹资主体的筹资负担,从而能更顺利地筹集到应该筹集的资金,避免不同筹资主体筹资责任不均衡导致某一主体筹资负担过重。合理划分不同筹资主体的筹资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需要合理划分政府筹资责任与城乡居民筹资责任。目前政府主要负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筹资责任,参保城乡居民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筹资责任。虽然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筹资责任和参保居民筹资责任不完全一样,但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或者潜在的趋势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政府筹资所占比例较高,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筹资所占比例较低。未来需要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筹资、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不同年龄结构的人口数量、每个城乡居民所对应的年度财政收入、每个城乡居民所对应的年度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年均总收入之间的比例等关键变量构建模型来合理划分政府筹资责任与城乡居民筹资责任。第二,需要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筹资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筹资责任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中央政府筹资责任和地方政府筹资责任。根据统筹层次的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筹资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中央政府筹资责任和多级地方政府筹资责任。比如,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地级市统筹,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筹资责任可以细分为中央政府筹资责任、省级政府筹资责任和地级市政府筹资责任。不同层级政府有不同的事权和财权,因此在合理划分政府筹资责任与城乡居民筹资责任的基础上,必然要进一步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筹资责任。不同层级政府筹资责任合理划分要综合考虑不同层级政府财政的收入数量、支出数量和结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的大小等因素。

其次,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有关。因为基金统筹层次不同,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相关的变量将会发生变化,从而会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由于基于精算平衡关系存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与待遇调整的动态机制的关联性,基金统筹层次变化对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产生的影响会连带对待遇调整的动态机制产生影响。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大部分在县级市和地级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县级市和地级市统筹增加了管理幅度,也客观上增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次数(因为人口流动的范围通常超越县级市和地级市),这大大增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交易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提高统筹层次有助于更好地节约基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二,提高统筹层次有助于更好地分散风险,实现“众人拾柴火焰高”,更符合社会保险运行大数定理的要求,有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第三,提高统筹层次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国发〔2014〕8号文件提出了“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尽可能实现制度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升统筹层次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有助于推进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学习和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经验和做法,逐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最后,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政府财政资金横向再分配和个人生命周期内收入纵向再分配形成的资金。由于实施部分积累制的财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之间的时间跨度长,容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也容易受到如挪用等管理不规范的影响,因此,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顺利运行的基本要求。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其实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运行在管理环节发力,连接着资金筹集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正因为如此,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必然会同时影响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和待遇调整的动态机制。有效的基金保值增值有助于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意筹资不变的情况下动态调低实际筹资,并保持实际待遇支付不变,也可以在实际筹资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实际待遇支付。前文提及的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创造条件,因为基金统筹层次的提高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可以在不同的投资产品中作更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后,基金投资运营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通常会更高,这些都更有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适当增加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的比例,以提升其投资回报率。国家要依法强化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严防百姓“养命钱”被贪污、挪用、冒领,专款专用,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

(二)研究展望

本文通过考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挑战,从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养老保险权利公平理论、养老保险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这四个方面,分别阐释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原因、原则、手段和程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依据实际筹资、合意筹资和潜在筹资三者相等这一机制对筹资进行动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基于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确定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把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变量引入精算模型推导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此机制对待遇进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配套改革措施。

本文从定性的角度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的理论依据和动态机制设计进行了研究,还没有把动态机制设计具体量化。未来研究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拓展和深化。第一,在选定相关参数的基础上,把本文提出的动态机制构建成数理模型。第二,分别测算社会统筹账户实际筹资、社会统筹账户合意筹资、社会统筹账户潜在筹资的水平,并根据社会统筹账户实际筹资、社会统筹账户合意筹资、社会统筹账户潜在筹资三者相等这一筹资机制,确定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社会统筹实际筹资,实现社会统筹实际筹资水平的合理化、动态化和可操作化。分别测算个人账户实际筹资、个人账户合意筹资、个人账户潜在筹资的水平,并根据个人账户实际筹资、个人账户合意筹资、个人账户潜在筹资三者相等这一筹资机制,确定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个人账户实际筹资,实现个人账户实际筹资水平的合理化、动态化和可操作化。第三,基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调整的动态机制确定的现实中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把政策执行时可以使用的实际筹资变量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精算模型,推导计算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为现行待遇政策动态调整提供量化依据。第四,构建合理划分包括参保居民和不同层级政府在内的不同筹资主体筹资责任的数理模型并进行可操作化计算,从而均衡不同缴费主体之间的筹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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