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甘颖,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研究”(25CSH117)、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乡村振兴背景下养老服务下乡的实践类型与体系构建研究”(GZC20232475)阶段成果。
【摘 要】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式微的现实背景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是破解乡村养老困境的重要路径。基于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构建“制度情境-行动实践”的分析框架,系统探究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多元建构模式及其实践过程。研究发现,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可归纳为专业服务型、自我组织型和融合发展型三类典型模式。专业服务型以政府为核心,依托财政与政策支持供给专业化服务;自我组织型以村庄内生组织为枢纽,依托乡土社会资本实现自主互助;融合发展型以村集体为统筹主体,依托行政赋能与社会响应实现协同共治。实践证明,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实践差异,本质是资源禀赋与主体角色定位互动形塑的偏向性协作形态,具体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制度性合作生产、社会内生的自主性合作生产,以及政社协同的联动式协作生产。这种偏向性协同不会造成协作关系的失衡,能充分释放各主体的资源整合与供给效能。这一结论为理解中国特色互助养老提供了理论参考与实践启示。
【关键词】互助养老共同体;实践类型;农村养老;偏向性协作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老龄化问题相较于城市更为严峻,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有效应对农村老龄化问题,成为政界、学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议题。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开展村级互助式养老服务,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基于此,多地都在积极探索各类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创新,形成了诸如“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多种类型的互助养老共同体模式。在此背景下,本研究以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实践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得以有效构建的核心要素及生成机制,为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文献综述
养老共同体旨在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个人)的优势,协力化解农村养老难题,以形成多中心养老格局。相关研究成果,主要从理念、目标和实践层面讨论了农村养老共同体。
养老共同体的提出,源于福利多元主义的主张。福利多元主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寻找第三种力量,以弥补两者的不足。罗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福利多元组合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中的福利来源于家庭、市场和国家,多元主体要合理分担养老服务职能,明确责任。在福利多元主义的影响下,养老福利供给的相关研究倡导的是一种整合各个福利主体的系统论观点。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在福利多元主义的驱动下,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由单一主体转向多元主体共担,有效发挥政府、市场、社区及家庭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作用。而农村互助养老在当前中国的养老发展阶段下,因其低成本、可持续等特点,成为了最契合农村现实的养老共同体实践载体。
所谓的农村互助养老,强调将社区(村庄)内的各要素转化为养老服务的社会资本,从而通过组织化运作,解决农村养老资源分散、服务碎片化等问题。农村互助养老可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反院舍化运动”,其强调社区照顾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干预和支持,能让他们在熟悉的社区内找到归属感。而美国的“村庄模式”则发挥了公民和社会在自愿行动、自愿结社等方面的行动力,形成了自下而上的“会员制”共同体,为中国农村互助养老的本土化实践提供了参考。刘晓梅等提出,在家庭养老弱化背景下,农村地区可以借助志愿服务、时间银行等方式实现低成本高质量养老服务供给。景军等则认为农村互助养老延续了中国乡村社会互惠和合作的传统,金华宝指出互助养老兼具低成本、在地化的优势,更容易获得老人的支持和参与。当前国内已自发地形成包括养老幸福院模式、互助型社区养老模式、纯公益互助模式和“市场+社会”型模式等典型模式,“组织-动员-服务”的机制是达成上述互助养老模式运行的关键。但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农村互助养老还存在定位不明确、资金难持续等问题。尤其是互惠规则的流失,使得动员措施难以发挥实效,这就需要转向更高层级的集体合作生产。
(三)从个案到类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建构类型
综上,现有研究多聚焦单一的微观案例描述或宏观的理论探讨,尚未对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与类型学划分。鉴于我国区域资源禀赋与治理结构的显著差异,仅依靠单一典型个案的描述性研究,难以全面呈现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实践的复杂性与差异性,更无法系统揭示不同模式的形成逻辑与运作机理。为此,亟须从个案经验总结转向类型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多种类型的考察和比较研究,解释不同类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建构及其实践背后的理论内涵。基于农村互助养老参与主体及组织形态等特点,本研究将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界定为在互助养老实践基础上,围绕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的持续性协同服务供给,其本质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社会支持体系。
二、分析框架与资料来源
(一)分析框架:制度情境—行动实践
本研究以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为支撑,构建“制度情境—行动实践”的分析框架,呈现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建构模式及其实践过程。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指出,受交易成本、合作风险及合作收益的影响,多元主体要建构稳定的制度化合作机制来提升集体行动效能。这一机制主要通过对主体关系的梳理,明确各方的权力边界、责任范围与利益联结方式,从而将分散的能动性转化为协同合作。合作成效则受限于集体行动问题属性、辖区构成与制度背景等因素。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本质是多元主体围绕养老需求展开的合作生产动态过程,其长效运行既受政策引导、资源供给等制度情境的影响,也依赖于村庄社会结构、协调与组织能力等实践行为的影响。
制度情境是影响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外部治理环境,包括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两个维度。一方面,宏观层面的行政推动形成了主体之间的合作结构与模式,即外部的制度安排会逐步构建出一套完整且系统的制度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涉老资源投入也会影响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效果,只有通过整合政府和村集体的资源,将分散的资源集中供给,才能精准匹配老年人的需求。与此同时,村庄内生的治理条件也同样重要。因为农村养老嵌入于乡村社会中,社区记忆等伦理要素深刻影响互助养老的实践成效,决定着养老服务的动员基础和运行规则。此外,如何发动村民,尤其是发挥农村低龄等群体参与的积极性,是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的关键所在。只有基于广泛的村民参与,才能依托义务和期望达成村庄内部的集体行动。
也就是说,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形成并非简单的政策叠加或资源堆砌,而是制度场景与实践行动持续互动的结果,二者为构建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奠定了基础。基于资源禀赋差异与主体角色定位的不同,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可以划分为政府牵头的专业服务型、社会内生的自我组织型及政府与社会协作的融合发展型等典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模式。本文将通过比较三类模式的实践过程,分析其背后的合作生产机制。
(二)资料来源
为了探究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建构路径,需要系统关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这一经验现象。本研究以我国多地的服务实践为契机,通过个案研究形成对农村养老服务实践深层次、多维度的分析。本文所使用的经验材料来源于笔者及团队2021年7月、9月、12月在江苏省A社区、湖北省B村与河南省C村的调查,通过访谈上述3个村(社区)中的普通老年人、村两委工作人员、老年人协会成员等不同群体,了解他们对养老服务供给的认知状况,进而把握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建设情况。以上3个田野点分别对应专业服务型、自我组织型、融合发展型三种养老共同体实践案例,它们在人口构成、治理结构、服务方向和养老需求等基础条件上有相似性,具有可比性。
三、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多元建构模式实践案例调查
(一)专业服务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实践
专业服务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是以行政力量为主要推动力量,社会力量参与的一种养老服务模式。这是地方政府为完成公共服务目标,依托财政投入与政策倡导,引入专业养老机构与社会组织来提供专业水平较高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护理服务等。
1.案例介绍
2017年,国家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在江苏省S市落地。2020年底,共有18家机构参与S市的长期护理险服务供给,为符合条件的中度和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包括入住机构护理服务和居家上门护理服务两种类型。截至2021年7月,A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352人,其中,接受居家上门护理服务者为38人。A社区所在的G街道共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1368人/次,接受两类服务者1004人,累计财政支出5417万元。A社区实施的长护险服务项目是针对失能失智者的身体护理服务,主要为80岁以上高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洗头、剪指甲等基础服务和按摩、排便等专业服务。根据老人失能失智程度,机构将服务对象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老人。其中,轻度老人不在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仅定期跟进这类老人的失能失智状态。针对中度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由护理员提供每次2小时的上门护理服务。其中,中度失能老人每月服务10次,重度失能老人每月服务12次。服务期间,每日上门不超过1次,参保老人住院期间,暂停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2.制度情境
S市作为2017年全国首批15个长护险试点城市之一,构建了“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的多元筹资体系。长护险制度试点初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主要依靠政府全额兜底保障,以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提高参保覆盖率;进入第二发展阶段后,项目正式落地并严格执行多元筹资机制。具体筹资标准为:政府每年补助50元/人,退休职工单位缴费部分按每年70元/人的标准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转;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划转部分按每年30元/人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划转。按机构护理服务费标准,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费分别为每天30元、23元。居家上门护理有普通护理和医疗护理,二者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小时40元(基金支付37.5元)和50元(基金支付47.5元)。2020年,S市区职工医保划入5290.68万元、居民医保划入1244.95万元,两笔金额占基金总收入的28.5%。试点阶段在A社区实施的服务项目由政府全额买单,市社保局以每位老人36元/次的价格进行财政支付。政府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定了20项服务内容,享受服务的老年人可以在2个小时内任选2个服务项目。此外,S市开发的长护险信息系统全面覆盖申请、评估、结算等环节,实现了对服务的全流程监管。
3.实践行动
虽然政府作为养老服务的购买方负责提供资源、设定项目规划,但在服务过程中还是赋予了服务实施者一定的自主性。其一,机构在护理员的选择上倾向于本地人。当前,A社区服务站有30名护理员,基本上都是村里40~60岁的女性,她们使用当地汉语方言,加之她们与老人拥有相同的生活习惯,因而能够适配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其二,护理员的服务过程也具备一定的自主处置空间。虽然社保局制定了20项服务内容并规定了具体服务时长,但护理员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可基于社保局的赋权,结合服务对象的需求与病情,提供最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其三,整个长护险服务效果评估工作由服务对象及其家人、服务机构和社保局三方共同完成。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及家属可填写服务卡进行评价,若发现护理员有玩手机等违规行为,可直接向机构或社保局投诉;养老机构则通过APP对护理员进行扫码打考勤管理,护理员在服务前后均需登记,社保局、机构和社区服务站可实时查看护理员工作情况;社保局每月对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并记录其家属建议;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实地走访,并参与护理员的年终绩效评定。若三方考核不通过者占比达5%,将扣除机构本年度运营补贴,同时对违规服务者每人罚款200元。
可以看到,A社区的长护险服务供给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了相对专业化的服务体验。在政府主导的专业服务型模式中,政府作为统筹和主导者依托制度优势,整合资源,加之社区内生动力的加持后,形成了政府牵头、多元参与的多方联动的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有效提升了老年人的护理质量。
(二)自我组织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实践
自我组织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是在地方政府的宣传和倡导下,以村庄内生社会组织为核心主导,以老年人协会和老年志愿服务队为组织载体,依托乡村互惠传统与社会资本,以低成本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基本养老需求。
1.案例介绍
B乡自2008年兴起打工潮以来,当地很多青壮年外出务工,久而久之,老年人成为了村里的留守群体。B乡辖区B村户籍人口有1400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人有299人,占比21.36%。2012年,退休干部张书记回到老家后,注意到村里老人的生活质量低、精神状况差。为了帮助在村的空巢、独居、高龄老人,张书记在村里组建了老年人协会。B村老年人协会成立初期,共有18位会员,皆为退休回村的老教师、老干部等。他们力所能及地服务村里需要帮助的老人。短短两年时间,张书记协助周边5个行政村成立了6个老年人协会。截至2025年4月,B乡共有242名在册老年协会会员和240名志愿者,他们共同为乡内3000余名空巢、留守、高龄等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
2.制度情境
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在留守老人较多的自然村,加快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2017年发布的《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党员干部包保结对帮扶贫困留守老人的制度,要求村(居)委会定期巡访,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老人的生活状况。这些政策为湖北农村地区开展养老服务提供了方向。2012年,在市民政局、B乡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B村成立了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协会成立初期,市民政局提供了5万元的场地建设费。2020年,市民政局以竞争性磋商方式投入2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B村开展互助养老示范试点工作。2018年以来,老年服务中心和各协会陆续获得了来自政府部门总计60万元的资金支持,但其日常运维资金主要靠会员费和社会捐助。凡是初入会的老年人,每人需缴纳200~300元门槛费,入会后每人每年缴纳会员费100~200元,这笔钱就成为了老年人协会的主要运转资金。而社会捐助则根据个人意愿,无硬性规定。例如,B乡T村老年人协会会员姚某自愿捐赠4000元,为偏远的村民小组安装路灯。张书记表示,协会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但绝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否则一旦政府资金支持不足,协会就会陷入运营困境,他强调成立协会的初心是激发老人的自主性。
3.行动实践
B村地处偏远,土地资源稀缺且交通极为不便。在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村民小组成员之间具有亲密的互动关系。例如,村里遇到红白喜事就需要相帮,这种互助传统和紧密的社区关系,为村庄的整体组织和动员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地依托村内有威望的老人、退休老干部与退休教师等关键力量,由老年协会牵头,组织会员以“一对一”结对帮扶的方式,至少结对一名熟悉且需要帮助的老人。通常是,年龄小的帮年龄大的、身体好的帮身体差的,条件好的帮助条件差的,进行结对帮扶和取长补短、相互帮助。
在老年人协会的组织下,B村12个村民小组分别设立养老互助中心户,由户长牵头,开展日常养老互助活动,尤其是对生活难自理的老人进行如电话慰问、串门聊天和请医看病等日常帮扶。82岁的周某是所在互助养老中心户的户长,他退休以后自购理发工具,常年为26位五保户、低保户、复退军人和部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义务入户理发服务,他年均义务理发达160余人次。新冠肺炎疫情高峰期,B村老年人协会和中心户发挥了作用,他们号召老人不聚集、戴口罩,提供败火出汗的土方法,还借助“一对一”结对互助养老模式,定期探望高龄老人、独居老人,为他们送药送物资。
B村老年人协会的成立,为农村养老提供了一条低成本且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在社会组织主导型的养老服务中,社会组织作为主导者通过发挥本土化的社会优势,整合了村内力量,尤其以老年服务中心—老年人协会—互助中心户的结构,以最大限度地激活老年人的价值,从而推动养老服务从“协会发起”走向“多元参与”。
(三)融合发展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实践
融合发展型的互助养老共同体,按照政府的相关服务导向,调动村庄内外的多元力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这一服务模式以村集体为主要载体,在强化村集体养老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将养老服务纳入村庄治理中。除了村集体作为主要的服务载体外,还将退休老干部和老党员纳入队伍中,并雇用村庄中的留守妇女作为服务者。
1.案例介绍
河南C村下辖9个自然村,共15个村民小组,全村共有1138人,306户,留在村庄中的人口仅400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有182人,失能半失能老人41人,留守老人127人,分别占老年人口的22.53%和69.78%,剩余的人口主要为留守妇女和儿童,由此可见,该村的“三留守”现象极为严峻。
2017年11月,在乡党委书记、驻村第一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的联合倡议和支持下,C村组建本地化的养老服务队伍,成立了全省首个以村党支部书记担任会长,老党员、退休干部任副会长的村级老年人协会。将全村60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老人、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将60~79周岁以上普通老人纳入一般服务对象,老年人协会免费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助洁、助餐、助行、助医、心理慰藉、理发和送蛋糕服务,为一般服务对象提供精神慰藉、理发、送生日蛋糕服务。为了更好地为村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局长及驻村第一书记到C村调研十多次,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标准进行了总体规划后,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该村“三留守”问题。
2.制度情境
C村养老事业的开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202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提出,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要求县级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2022年,该省在县民生实事项目中强调要继续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于是,各村(居)委会成立老年人协会,积极倡导以老年人协会等社会自组织为载体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依托政策扶持,市民政局拨款280万元用于全县和全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C村供老年人日常休闲娱乐的综合服务中心由市民政局每年提供镇级养老服务培训点项目资金10万元,并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员补贴,这笔费用每年支出近4万元。市民政局投入的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分为两类:一是重点对象每月可申领36元的信息呼叫服务补贴;二是具体的服务补贴,重点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申领150元的补贴,用于享受助餐、助医、助洁、助行、理发以及精神慰藉等服务,补贴统一发放至孝心服务卡,月度内补给仅限当月使用。
3.行动实践
政府将购买养老服务列为村庄的重点工作项目之一,这一决策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民生福祉的高度重视,更赋予了该项服务显著的政治属性,这种政治属性的加持,为后续在村里进行全面动员和资源整合奠定了基础。
一方面,村集体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入户宣传等方式,动员村民了解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性与具体内容。另一方面,村庄也积极吸纳并利用本村的人力资源,这一点成为了推动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整个服务过程,不仅吸纳了村两委工作人员、党员以及村民小组长等村社精英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老年人协会还充分调动了村庄中的留守妇女、农资店老板、村医等,这部分群体也为养老服务注入了无限活力和可能性。一旦村民力量被有效激活起来,他们便可以在各个服务层面发挥出积极作用。例如,C村的某位村民依托自身的工作关系,成功争取到了3.3万元的资金支持,为村庄的养老服务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在重阳节活动中,村民自愿捐款,提供资金支持。这些来自村庄的资金和人力注入,为提升村庄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供了帮助。
此外,老年人协会会员与村两委工作人员身份的交叉重叠,使得外部资源的投入可以基于老年人的需求作动态调整。老年人协会会长每月都召集会员和护理员,探讨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会长摸清情况后,与驻村干部、村两委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党员等村庄内外精英共同商讨村里养老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提供主体等内容,以此形成正式化的服务管理。
C村的养老模式在村庄内部营造了一种福利化的互助网络。老年人协会从中统筹与协调,对上激活行政体系内部资源,对下组织、动员群众参与互助养老服务。将行政性资源转化为撬动和激活社会性力量的基础,从而形成对村庄其他群体的整体动员,将村庄内外的力量整合起来,以此将养老服务转化为一种集体认可的公共品,实现了自上而下统筹与自下而上响应的双向互动。
四、偏向性协作: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差异化实践
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本质是公共服务价值共造与农村养老公共性生产的统一。这种多元合作生产的运行逻辑在具体实践中并非单一形态,会因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差异与各参与主体角色定位的互动不同形成差异化的实践类型,呈现出各具特质的偏向性协作生产模式。所谓偏向性协作是指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是基于村庄资源禀赋和基层组织能力的差异,在服务内容和主体协同上向功能最大化方向倾斜的一种实践形态。这种偏向并非是合作者之间互动关系的失衡,而是使组织方式更契合既有的社会结构,从而推动互助养老共同体可以因地制宜地发挥最大效能。
(一)理论对话: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中的合作生产
合作生产理论打破了政府单一供给、民众被动接受的传统公共服务逻辑,强调服务生产者与使用者共同参与、权责共担、收益共享,尤其着重分析公民与一系列正式生产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互动过程中政府角色的变化,突出公共性价值共创的意义。因此,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生产是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协作关系和资源整合的重要策略。在农村养老场域,合作生产需要立足于集体性、共识性的群体规范,提供契合整体利益的公共服务,这正是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所倡导的集体意识和共同利益的体现。农村养老服务的合作生产与村庄共同体建设是相互增益的过程,合作者的合作动机、合作能力是影响合作生产活动开展的核心,两者共同形塑了合作生产模式的差异化实践。具体体现为组织能力和资源禀赋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养老服务供给中核心角色者的动机决定了合作生产的动力来源;资金支持、政策倡导和社会资本等资源禀赋差异则决定了农村养老服务合作生产的可动员能力。
由此可见,在农村养老服务的合作生产实践中,主体合作动机与资源动员能力的要素作用差异,尤其是某一方主体因为自身优势形成的新协同形态,就构成了互助养老共同体建设路径的关键。
(二)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合作生产路径差异
受政府政策倡导、资源下乡以及社会结构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各自独特的发展起点和路径。
1.专业服务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化合作生产
在政府主导的专业服务模式中,其合作生产建立在强外部制度情境、高财政资源投入和专业化主体分工的基础之上。政府作为主要的决策方和推动者主要通过聘请专业的养老机构来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以此达成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目标任务。政府的公共资源能够迅速整合资金、场地、项目等核心公共资源,有效避免市场逐利性所导致的服务排斥、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
在面对群体的专业化要求时,以政府为主导者更能够进行资源聚合和规范保障。因此,在这种政府主导的服务模式下,政府不仅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更是合作生产的发起者和统筹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联动市场机构、村集体、护理员等其他参与主体,可以给予其他参与主体一定的发声空间和表达机会,各参与主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由此形成政府定规则、机构供服务、村社打配合的分工体系。
2.自我组织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社会内生下的自主性合作生产
在社会主导的组织服务模式中,内生社会组织作为主要的决策方和推动者,主要通过高度组织化的运作方式实现养老服务供给,达成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落地目标。其合作生产建立在弱外部资源投入、强乡土社会资本的自主化主体动员基础之上,基于地缘、亲缘的信任关系会大大降低组织协调成本,因而村庄的熟人社会属性为组织动员提供了天然基础。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仅提供政策合法性与少量建设资金,合作生产的核心动力来自村庄内部,以老年人协会等自组织作为组织枢纽,以组织化的形式联动村庄的其他群体来实现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组织化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有序动员与高效协调,以较低成本实现养老服务的稳定供给。而组织者的治理术则作为组织体系得以有效运转的关键,即需要组织者依托社区内的社会权威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有效动员和整合村庄内的精英力量和普通村民,引导各方主体实现从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的转变。这种基于内部高度组织动员的互动模式,不仅有助于提升服务供给与农村实际需求的适配度,更能强化各方主体的参与感与认同感,让养老服务真正地可持续运行。
3.融合发展型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政社协同下的联动式合作生产
在政社协同的服务模式中,村两委作为主要的决策方和推动者,将养老服务融入村级治理体系,以此完成兼顾上级政绩目标与村民养老需求的双重任务。这种将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进行双向联动的合作生产形态,是建立在政策资源输入、村社组织力强和内外资源整合的基础之上。在行政激励与民生诉求的双重驱动下,村集体将养老服务视为达成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决策目标,养老又能契合当前农村留守老人的生存需要,这一双重契合性就极大地激发了治理主体的参与热情。因此,服务开展的各环节都在村集体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挥下,整体性实现对村庄内外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全面动员。
在融合型养老服务模式下,村集体不仅是服务供给的核心决策主体,也是合作生产的统筹核心,对上负责联动政府部门,承接政策与资金;对下则动员关键村民,整合乡土资源。这种模式本质上是行政力量、村级治理与村民需求高效协同的结果。这不仅激活了村集体的能动性,更打破了资源整合的行政边界,为村集体动员社会力量、盘活内生资源创造了充足空间,由此形成自上而下的制度协调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响应。
基于此,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差异化实践,是基于不同区域资源条件、治理结构、主体能力的适应性选择,以此达成多元主体各司其职的互动准则。这也表明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只有立足本土资源禀赋且明确多元主体角色,才能完善合作生产机制,推动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走向制度化和持续化。
五、结论与讨论
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提出,为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养老所面临的参与主体不足、公共性缺失及资源悬浮化等困境提供了可行思路。本研究基于“制度情境—行动实践”的分析框架,重点关注不同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建构类型及其实践。将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划分为政府主导的专业服务型、社会内生组织主导的自我组织型和政社协作的融合发展型三种典型类型,探讨各自在实践过程中的运行样态,从现实层面上形成了对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建设的总体把握和整体理解,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层面对农村养老的合作生产路径差异进行再探讨。
相较于已有研究,本研究在关于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建设的相关研究中引入了类型学的视角,探讨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构建的路径及其背后的合作生产机制。本研究在既有关于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的研究中,聚焦关键主体在其中的作用,体现不同主体力量在养老服务供给中的优势和潜力。并通过与西方合作生产理论的对话,阐述了中国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建设的独特性和优势所在。
然而,中国的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还处于建构阶段,对于养老共同体的分类不一定仅有主体因素,还存在其他影响因素,从而存在其他类别的建构路径。以主体为变量的养老共同体建构,也可能在发展中存在其他的关键变量。因此,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将继续深入研究,为中国特色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提供一个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谱系。
文章刊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