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利科提出的“行动诠释学”,是当代诠释学发展的重要理论成果,它不仅标志着文本概念的不断拓展,更体现了诠释学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深度延伸。行动诠释学视行动为“文本”,将文本诠释与行动诠释贯通起来,成为联结说明和理解,并将方法论、存在论与实践哲学统一起来的学科视域。这一视域卓有成效地推动了欧陆思辨传统与英美分析传统的沟通,使两种思想资源互相阐发,同时,通过对行动及其诠释机制的反思,促进了诠释学与其他学科分支及思想流派的交叉融合,进而开启一种新的实践哲学范式。
作者:牛文君,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6年第4期。
在当代诠释学的发展语境中,整合存在论、方法论和实践之维,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已成为主流趋势。纵观诠释学史,不难发现,文本概念的不断扩展见证了诠释学向人文社会科学的迈进:从聚焦于特定的经典文本(古典诠释学)拓展到一般的语言文本(浪漫派诠释学);再泛化为广义的文本,涉及不同形式的流传物、文化符号、意识形态等(哲学诠释学、批判诠释学);最后人类行动亦被视为“文本”,进入诠释学的视域,利科明确将“文本诠释学”发展为“行动诠释学”(hermeneutics of action),德语学界也提出了类似的概念。
具有社会性、历史性的人类行动,构成了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而对人类行动的理解与说明,呼唤一门“行动诠释学”的哲学反思。利科的行动诠释学为诠释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提供了一个范本,且相较于传统的实践哲学和诠释学内部对实践哲学的复兴,行动诠释学创造性地运用吸收其他领域的思想成果,为建构一种新型的实践哲学形态开辟了路径。
一、文本和作为文本的行动
在诠释学的三大要素(作者、读者和文本)中,文本具有特殊地位,甚至是“诠释学的核心概念”。文本是联结作者与读者的中介,也是诠释学产生的前提条件,从而诠释学首先是“文本诠释学”,利科的诠释学思想尤其以文本为重心,被称为“文本中心论”。文本和文本诠释包含深层的人文、社会、历史维度,反映了时代的课题,狭义的文本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广义的文本则涵盖了不同载体的流传物、打上了人类文明烙印的各种存在物,甚至人的行动也包含在内,这是因为,行动和文本一样具有意义,需要理解和解释。将文本概念的边界扩展到“行动”,可视为利科诠释学的最大特色,标志着诠释学的实践维度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日益深化,也预示着“行动诠释学”这一新型理论形态的诞生。
西方诠释学起源于圣经注释学和古典语文学,最初聚焦于特定的神圣文本、经典文本,尤其重要的是希腊化时代对圣经正典、希腊神话以及古典作品的确立与解释。语文学的使命就在于确立由传统流传下来的经典,解释、传承经典文本的意义,使之发挥人文教化功能;不过,《圣经》更为特殊,被视为神圣文本,故而圣经注释学不仅包括文字考证、语言评断、文学历史鉴定,还包括特定的经文诠释要求和信仰实践旨趣,在其内部形成了不同的解经主张。
到了现代诠释学,施莱尔马赫建立了一般性的关于理解和解释的学说,这里的“一般”包含着文本概念的拓展和诠释学方法论的系统化。在他看来,以往只有“特殊诠释学”(Spezialhermeneutik),局限于特定文本,从诠释实践中总结出一些零散的经验规则;而“一般诠释学”(allgemeine Hermeneutik)则要突破这种局限,建立系统的诠释学方法论,并将诠释学的对象扩展到一般的文本,亦即一切以语言为载体的存在。由此,诠释学摆脱了特定文本的束缚,不同题材、体裁、风格、类型的文本都可以进入诠释学的视野,诠释学才可能走进一个前所未有的人文社会历史的广阔空间。以施莱尔马赫、施莱格尔兄弟、诺瓦利斯等为代表的早期浪漫派,涉猎的领域丰富多元,在他们这里,诠释学与古典语文学、神学、文学批评、诗学、美学、比较语言学、翻译理论等形成了交叉综合。
在当代,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进一步将文本概念泛化,突破语言载体,而只立足于“语言性”,也就是说,非语言载体的流传物也能够具有语言性,并具有诠释学的意义。例如,历史古迹能向我们“诉说”,我们可以理解、解释它们并与之对话,因此也是“文本”。文本泛化为一切有意义的流传物(Überlieferung),而理解者和流传物处于互动之中,一方面,理解的“前见”形成于传统之中,理解者属于传统,受传统影响,另一方面,理解者对流传物的理解、诠释参与构建并更新着传统。进而言之,理解又是自我理解,理解作为此在的根本存在方式,渗透到此在的存在之展开和意义的生成、塑造过程中,由此,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以存在论的方式通往历史传统、人文教化领域。哈贝马斯所代表的批判诠释学,尽管对哲学诠释学颇有微词,但与后者一样持广义的文本观,观念上的意识形态其实也是一种文本,只不过哈贝马斯更侧重以批判的态度对待文本,特别是意识形态批判。批判诠释学开显了诠释学的社会科学维度,促使诠释学与精神分析学、社会批判理论融合。
利科诠释学的人文社会科学之维愈加凸显,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中期以来,“逐渐把文本理论融入行动理论”,利科使诠释学关注人的社会行动,深耕于实践理性、诠释学与人文科学的关联、文本理论和行动理论的贯通等论域。其突出贡献在于,将“文本诠释学”发展为“行动诠释学”,以文本模型分析社会行动,将人的行动视为“开放的作品”,以文本诠释作为行动诠释的范式,实践与诠释互摄互动。如果说伽达默尔揭示了理解活动本身的应用性,使诠释学立足于实践哲学,那么,利科则把诠释学与行动哲学、言语行为理论、结构主义结合起来,展示了诠释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实践维度。拓展文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利科把文本理论融入行动理论的关键一步,行动(action)被视为文本,这种文本概念的广泛程度远远超出了以往任何诠释学的文本观。
利科将文本模型用于人类行动,旨在表明文本诠释的方法论亦适用于行动诠释。那么,行动在何种意义上是文本?可从四个方面加以阐明:行动的客观化/固定化(objectification/fixation);行动的独立性(autonomisation);行动的关联性/重要性(relevance/importance);人类行动作为“开放的作品”(open work)。客观化、独立性、关联性/重要性和开放性是文本的重要特征,也是人类行动的重要特征,通过对比分析,利科得出,有意义的行动可以被看作文本,构成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
“行动”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首先要被客观化,这就类似于,固定下来的文本构成文本诠释学的对象。文本是“由书写所固定下来的话语”,由于这种固定,文本克服了话语、对谈的当下易逝性,获得持久的意义;人类行动也需要被客观化,超越作为当下事件而发生的活动、互动,成为处于意义关联中的“客体”,从而可以说,有意义的行动(meaningful action)即是文本。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贝蒂(E.Betti)就将诠释学的对象刻画为“精神的客观化物”“富有意义的形式”,旨在重申诠释学方法论的客观性诉求。利科提出的话语和书写、行动事件和行动意义之间的辩证法,与贝蒂有异曲同工之处,正是通过客观化、固定化,话语、行动才能够超越其发生的特殊情境,成为诠释学、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对象。反之,在“前科学”层次上,对行动的理解限于第一人称视角,“但这种理解还不是那种强意义上的、称得上是科学解释的解释”。对行动的科学解释要求行动被客观化,并能够从第三人称视角加以考察。
书写固定言语,从而形成文本,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但行动如何被固定、被刻写成“文本”?利科运用行动哲学、言语行为理论以及现象学的理论,分析行动的客观化之可能性,提出“意向的外化”作为解决途径。(1)如同言语行为(speech-act)一样,一般意义上的行动也具有“以言表意”的结构。这意味着,行动是某种意向的外化和表达,能够具有同一性的命题内容,这种命题内容使行动的意义得以从行动事件中分离出来。行动的意向相关项(noema)被固定下来,成为有待被解释的对象。(2)行动的意向相关项不仅具有命题内容,同时也表现出“以言行事”的特征,可在此基础上建立行动的类型学和标准学。我们不仅按照其命题内容,同时也根据行事的力量来识别同一个行动。(3)行动还具有类似于言语行为的“以言取效”的后果,行动与行动者分离,产生出它自己的结果,这一点构成了行动之文本特征的第二方面,即行动的独立性。正如文本的意义脱离作者的意图而产生它自己的效果历史,行动也能够产生独立于行动者的效果。
行动的独立性展示了行动的社会历史维度。首先,“人类行动的这种独立性构成了行动的社会维度。行动(action)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是因为该行动是由若干行动者(agents)以如下方式完成的,即其中每个人的角色不能跟其他人的角色区别开来,而且也因为我们的所为(deeds)逸出我们之外,具有我们意想不到的效果”。利科以独立性刻画行动,指的是行动效果与行动者之间能够拉开间距。行动及其效果具有公共性,处于社会关联之中,对他人产生影响,而且这种效果不完全受制于行动者的掌控。行动效果与行动者的意图之间因存在间距而导致一种复杂的关系: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部分重叠,抑或完全背离,达到某种“意想不到”的效果。基于这种间距,行动的责任语境、归责问题,以及社会评价呈现出复杂性。其次,行动的独立性构成了行动的历史维度。人类行动被记录下来,进行“去心理化”的处理,成为历史的“档案”和“文献”,积淀在历史长河之中,处于历史关联当中,成为历史研究和评价的对象。历史可被理解为人类行动记录的总体,在这种意义上历史获得了一种客观独立性,超出个别行动者的控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实体”(an autonomous entity);当然,这种看法往往受到指责,但利科试图表明,人类行动通过记录而获得了历史性,历史也因此获得了独立性,历史的发展超出个别行动者的意图,就如同文本的意义能够挣脱作者意图的控制。
行动还具有关联性/重要性和开放性,这是行动之文本特征的后两个方面。任何一个具体的行动总是在特定的情境中发生,指向原初的关联(relevance),但重要的行动,或者说意义重大的行动则会超越具体情境,成为“持久的关联,在某些情况下,它就是无时不在的时间关联”。行动的“重要性”使行动从原初场景中解放出来,创造出新的意义关联,在新的社会历史语境中重新被规定、诠释。正因为如此,利科把人类行动视为“开放的作品”,它向未来的读者敞开,其意义无限地展开于历史进程之中。一如文本能够摆脱原初的语境和受众,在效果历史中建立新的指称关联和精神世界,人类行动同样能够打开新的指称,更新意义理解,实践与诠释互动,“这样,一切重大事件和所为(deeds),通过当前的实践(praxis)而向着这种实践诠释(practical interpretation)敞开”。
二、从文本诠释到行动诠释:人文社会科学中的说明和理解
就文本与行动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文本背后是进行表达和行动的人,所以文本应当被视为话语行动,是固定下来的话语行动;另一方面,有意义的行动可被视为文本,具有文本的特征,因此文本诠释对于行动诠释具有借鉴意义。人类行动是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从文本诠释到行动诠释,体现了诠释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融。利科致力于“寻求[诠释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对话和沟通”,试图调和不同的诠释立场,如存在论与认识论—方法论、诠释与批判、说明与理解等,推进了西方诠释学的“第三次转向”。利科“对这些看上去表现为对立的研究方式进行适度的调解,尽其可能的将它们综合、整合起来,使之成为一个具有更为广泛的包容性的整体”,以便为人文社会科学提供合理有效的支撑。
(一)沟通说明和理解的“诠释学之弧”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中,长期存在“说明”和“理解”的对立,而文本诠释的范型“为处理人文科学中说明和理解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新路径”。利科在批判吸收以往诠释学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联结说明和理解的“诠释学之弧”(hermeneutical arc)。众所周知,说明与理解的激烈对峙始于狄尔泰,他以此区分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并为后者辩护,其核心论断学界已耳熟能详:“我们说明(erklären)自然,我们理解(verstehen)心灵生活。”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在于构造客体的趋向不同,在于构建二者的程序/方法(Verfahren)不同。在前者,精神客体出现于理解之中;在后者,物理客体出现于认知之中”。根据狄尔泰的看法,“说明”是自然科学的认知方法,通过假说、实验、归纳、联想等构造因果关联,不宜用于精神科学,实证主义就是执迷于推广自然科学方法的拥趸,肢解了社会—历史实在;“理解”则是从内在体验出发,通达他人生命表现的意义,理解的客观普遍性植根于精神生活、生命体验的共同性,具体实现在解释过程中。狄尔泰在方法论上将理解和说明对立起来,本意在于为精神科学的独立性、合法性辩护,却也导致了诸多问题。马克斯·韦伯已开始尝试克服这种对立,主张社会科学的研究要将意义理解和因果说明结合起来。沿此路径,利科建立了关于说明和理解的辩证法,二者不再相互排斥,而是互补性的关系,《什么是文本?说明与理解》(“Qu'est-ce qu'un texte? Expliquer et comprendre”,1970)一文尝试调和这两种因素,提出了新的诠释理念;《说明和理解》(“Expliquer et comprendre”,1977)一文再次宣称,其目标“就是质疑这种二元对立,它为理解和说明这两个术语指派了在认识论上互相区别的两个领域,而这两个领域又分别涉及两种不可化约的存在模式”。
利科特别汲取了结构主义思想来充实“说明”的内涵,并旨在打破说明和理解的截然对立。结构主义是将说明性的研究方法卓有成效地运用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典范。在语言学方面,索绪尔是一个范例,他区分语言(langue)和言语(parole),认为前者才是语言科学的真正对象。由于言语活动是异质的,跨越物理、生理与心理,个人与社会等诸多领域,不具有统一性,“我们没法把它归入任何一个人文事实的范畴”,相反,语言是封闭、确定的符号系统,具有一定的结构,是同质的整体,可以归为人文事实,能够从共时性角度进行科学的说明,语言学就是符号学这门一般科学的一个部分。另一位结构主义的代表列维·斯特劳斯,把亲族关系、图腾制度和神话等人类学现象当作系统来研究,揭示文化符号背后跨越时空的思维模式,其结构主义神话学从整体上研究“神话丛”,分析神话的单元(神话素)、各单元之间的联系,试图透过表面上离奇纷纭的神话叙事,从共时性的角度破译出其中的深层结构,以神话系统本身去说明神话的意义。
结构分析作为一种说明性的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不可或缺,构成诠释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利科看来,文本相较于作者、话语/言语具有独立自主性,对待文本的说明性态度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文本与作者、话语及其听众产生间距或发生断裂,成为一种无周遭世界、无作者的对象,其意义处于悬置状态,倘若保持或强化这种断裂,则能够停留在语言符号的封闭性之中,对文本的内在结构予以分析、说明。“结构分析的任务就是(在水平层面上)对作品实施切分(segmentation),然后(在层级方面)建立各部分结合于整体之中的各个层次。”结构说明预设语言符号和叙事的封闭性,着眼于澄清文本的内在关联结构。经过此番更新,“说明”就不再专属于自然科学,而是来自语言领域,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拥有合法的一席之地。在文本研究中,诸如语法、句法、文法和章法上的说明显然不容忽视;同样,研究作为文本的人类行动,结构上的分析说明亦是不可缺少的。利科强调,客观化的结构说明与重构(reconstruction)优越于那种撇开方法论、直接切入存在论的理解,诠释学不应走“捷径”而要选择“长程”,因为“说明是理解的必由之路”。
不过,利科也看到了结构主义的缺陷,结构主义预设了无意识的、封闭的符号系统,主要关注符号秩序、结构形式,忽略了语义内容和意指关系。结构分析只是“说明”而不去“理解”,“它排除了语言针对某物说些什么的原初意向,作为言语(parole)的语言把实在的指称添加给理想的含义”。只有把文本视为话语行动,才能充分展现文本的语义学和语用学维度、意义的个体化/主体性和社会历史维度。由此,利科才能把诠释学推广到由文本、行动和历史所构成的哲学人类学层次。在他看来,虽然文本和话语之间存在间距,文本通过对话语的固定独立并超越于话语,但是文本并不能完全抛开自身与话语的关联。正因为它是由书写确定下来的话语,而话语总是人类的言说行为,所以文本就不能被视为绝对封闭的符号系统,仿佛全然脱离它所言说的事物以及言说者和理解者的具体语境,“在结构化的作品中,话语的客观化并没有取消话语的首要基本特征,亦即它是由一系列句子构成的,人们借助这些句子针对某事向他人说某事”。同样,行动固然可以客观化,对人类行动的研究却也不能局限于“说明”。结构主义重句法结构,轻语义和历史维度,其说明方法并不是自足自洽的,不能穷尽我们对待文本、行动的态度;要追寻文本、行动的意义,就必须“理解”它们,重新建立指称的语义关联,实现文本、行动的话语功能,“利科善于摆脱结构主义和语言学本身的局限性,从现象学和诠释学的高度去解决语言学和结构主义所未能解决的语义学问题”。
上述诠释观念把结构分析视为由素朴诠释通往批判诠释、由表层诠释通往深度诠释的必要阶段,它们形成一个“诠释学之弧”,“将说明和理解这两种对立态度在一种全面的、作为意义恢复的阅读观念中融为一体”。说明和理解构成诠释学之弧的两个端点,体现了诠释过程中静力学和动力学模式的结合,不仅呈现静态的结构关联,而且激发文本思想的敞开之径,超出作者的原初意向,在诠释实践中建立新的意义关联。
(二)行动诠释中的说明和理解:兼及原因和理由的区分
意义理解是诠释的高阶要求,也被利科视为结构分析的前提条件,无论在方法论还是存在论层次上,理解的诠释学循环都无法回避,没有理解和前理解,也就无法进行结构分析和说明。这不仅适用于狭义的文本,也适用于作为文本的行动。利科早期的意志现象学已看到关于行动的自然主义因果说明的局限性,主张人类生存活动的意志维度和非意志维度是相互补充的;行动诠释学更强调行动的目的维度和动机维度(the purposive and the motivational dimensions),对行动的考察,需要把说明和理解结合起来。“我理解(understand)你意向做什么,如果你能向我说明(explain)你为什么如此这般行动的话。现在,对于‘为什么’这个问题,何种回答是有意义的呢?只有那些提供了动机(motive)的回答,这个动机被理解为一个关于……的理由(reason),而不是一个原因(cause)。”利科吸收了当代行动哲学的思想资源,不仅意在表明,基于行动原因和理由的区分,对行动的诠释要综合运用理解和说明的方法,而且指出这种区分包含了对原因概念的误用(参见本文第三部分),进而打破原因和理由的截然对立,更彻底地解决说明和理解的对峙。
关于原因和理由的区分,维特根斯坦有精辟论述,安斯康姆进一步把这种区分发挥到行动哲学中,她将意向性行动界定为能够对“为什么”的问题进行回答且其回答是给出一种“理由”的行动。我们来看利科的解读:
什么是关于……的理由而非原因?用E.安斯康姆和A.I.梅尔登的术语来说,它是允许我们将行动视为这样或那样的一个表达或短语。如果你告诉我,你由于嫉妒或出于复仇的精神做了这个或那个,那么你就是在要求我,依据情感(feelings)或倾向(dispositions)范畴来看待你的行动。同样,你要求你的行动有意义,你要求它对于他人和你自己是可理解的(understandable)。当这种尝试适用于安斯康姆所谓希求(wanting)的“可欲性特征”(desirability-character)时,会特别有用。希求和信念不仅具有使人们如此这般行动的力量特征,而且也具有产生意义的特征,因为有明显的好处,这种好处是可欲性特征的相关物。或许我必须回答这个问题:你所希求的这个东西作为什么?基于这些可欲性特征及其相应的明显好处,如下一点才是可能的:对行动的意义进行论辩(argue),对这个或那个诠释加以辩护或反对。以此方式,动机解说(account)已经预示了论辩程序的逻辑。难道我们不能说,人类行动中能够(且必须)被领会(construed)的是该行动的动机根据,亦即可以说明(explain)该行动的一系列可欲性特征?难道我们不能说,通过行动动机而与行动之说明(explanation of action)相联系的论辩过程,揭示了一种使行动类似于文本的多义性吗?
利科从诠释学的角度重新审视并改造了行动理论。他将有意义的行动视为文本,以意义规定行动,类似于安斯康姆以意向性规定行动,涉及言语、行动时,“意义”与“意向”密切相关。严格意义上的人类行动是意向性的,具有目的维度、动机维度;它是一种希求,具有“可欲性特征”;意向性的行动能够给出理由,因而是有意义的。正因为意向性的行动产生意义,有意义的行动需要被理解、领会、说明和解释,这进一步打开了对行动意义进行辩护或反对的多义性空间。当行动者向他人陈述自己的行动理由时,就已经提出了理解的要求,要求他人理解其行动的意义,狄尔泰将理解引入精神科学,韦伯、利科、哈贝马斯等人在人文社会科学中都承继了这一原则,坚持理解在行动诠释中的不可或缺性。举例来说,“科学(这里指自然科学——笔者注)能够对人类身体如何运动给出物理学和生物力学上的充分说明(explanation),但它却无法告诉我们奔跑行为的任何意义;它无法告诉我们,从我们身边跑过的人是在赶时间、逃跑,还是锻炼。要理解这一行动的意义,我们就必须根据行动者的主体经验来诠释行动”。
当然,利科认为行动诠释过程中“说明”是必要的,但他力图突破因果说明的模式,后者来自休谟和实证主义传统。人类行动与自由意志相关,具有意向性,自然主义、物理/心理主义的因果说明不足以澄清行动,而且目的合理性的说明也是不够的。利科把说明方法发展为一种深层语义学(depth semantics),超越心理主义的解释,实现认识论功能:(1)以第一人称视角来看,行动者本人能够以对待文本的方式反思自己的行动,向他人说明、解说其行动的动机、意图和理由,以便取得他人的理解。(2)以第三人称视角来看,行动的研究者有必要说明、分析该行动的结构及其一系列的可欲性特征,以便将行动的意义呈现出来。社会现象、人的行动如同文本一样,都需要深层语义学的说明,“难道我们不能说,在社会科学中,我们也是通过结构分析从素朴的诠释走向批判的诠释、从表面的诠释走向深度的诠释吗?”
相应地,行动诠释中的“理解”概念也具有双重视角:(1)就第一人称视角而言,意向行动的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动及其理由。安斯康姆认为这是一种无须观察的直接的自我知识,与之不同,利科反对笛卡尔以降的自我意识的自明性,取消了第一人称的权威地位,同时他也反对结构主义的无主体性,从而走上自我理解的迂回之路。所谓迂回的理解,也就是通过对自我及他人的作品、行动、社会实践的反思、诠释而获得自我理解,自我理解不是直接的、自明的,也不是前反思的、前科学的,而是中介性的。利科认为,只有经过迂回的中介活动,人文社会科学才有可能达到科学性的理解。(2)就第三人称视角而言,对行动的研究无疑需要考察行动者的主观方面,需要理解行动的理由和意义,不理解这一点,就不能回答行动者为何如此行动。相较于安斯康姆,利科强调,一旦人文科学将人的行动作为研究对象,行动就被客观化了,其意义、效果与个别行动者拉开间距,获得了独立性、一般性,显示出社会维度和历史维度,并且能够在新的语境中建立新的关联,于是,行动成为“开放的作品”,其意义在理解过程中不断得到更新和重构。
完整的行动诠释包含说明和理解,且在说明和理解中实现第一人称视角和第三人称视角的综合。利科克服了狄尔泰以来说明和理解之间的割裂,使二者相互补充,融合于行动诠释之中,诠释的效力遵循“论辩/论证的逻辑”。说明与理解的结合从文本诠释延伸到行动诠释,促进了诠释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并为构筑新的实践哲学范式开辟了可能性。
三、开启实践哲学的新范式
行动以及行动诠释中的哲学问题之反思,促进一门“行动诠释学”的理论建构。行动诠释学例示了人文社会科学的诠释学特征以及诠释学的应用性,由此可以构筑一种新型的实践哲学范式,这不仅相较于传统的实践哲学而言,也是相较于诠释学内部对实践哲学的改造与复兴而言。
实践哲学诞生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最早界定“实践”(praxis)概念,实践哲学属于其学科体系的重要一支。实践的本义即行动,是以自身为目的的行动,区别于制作(poiein)和沉思/理论(theoria),实践哲学研究和思考的无非是人的行动,人如何通过行动过好的生活。不过,亚里士多德又说最高的实践是沉思活动,实践回到了沉思,所以他通常被视为沉思传统之优先地位的确立者。后来的实践哲学发展出不同的形态,实践概念从中世纪到近代逐渐获得一种新的内涵,即理论的应用,尤其在自然科学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实践往往被用来指称科学技术的应用,这带来了如下结果,一方面,实践的内涵得以扩展,制作、技术被纳入其中,另一方面,传统的实践概念呈现出萎缩的趋势,被制作、技术所取代,借用伽达默尔的话说,实践“沦为”技术。德国古典哲学力图重新赢获一种真正的实践哲学,并赋予其更高的地位,可谓对沉思和制作之宰制的双重超越:康德有意识地区分道德上的实践和技术上的实践,前者是基于自由的行动,后者遵循自然的必然性,就此而言,后者并不是真正的实践,其规则只能被视为理论哲学的补充,由于理论在先验运用中的思辨所导致的终极意图是实践性的,因此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理论理性以实践理性为归宿;康德之后的德国古典哲学,无论费希特、谢林,还是黑格尔,都是在自由行动的意义上理解实践,并且在理性统一的原则之下将实践置于理论之上。
从根本上说,实践哲学离不开行动问题这一主线,而行动诠释学以行动和行动诠释为反思对象,无疑属于实践哲学的范畴,而且它能够在诠释学的视角下构建一种新型的实践哲学范式。
在诠释学史上,海德格尔发展了一种“另类的”实践维度,“实际性的诠释学”(Hermeneutik der Faktizität)和“此在诠释学”将实践理解为行动处境的敞开,是源始的与世界打交道的上手(zuhanden)状态。所谓“源始伦理学”(ursprüngliche Ethik)并不考虑具体的伦理学问题,亦不涉及对行动诠释的反思,毋宁说是伦理学的存在论基础。G.Figal指出,海德格尔对实践智慧、实践理性所做的诠释学转换导致了一个奇特的结果,“原来的实践理性不再是实践的了”。伽达默尔真正完成了作为技艺学、方法论的诠释学向实践哲学的转换,使诠释学落脚于实践哲学,他不仅揭示了理解活动的实践性、应用性,也表明了实践行动的诠释学维度。从前一方面来看,理解活动内在地包含着应用,是指实践理性、实践智慧意义上的应用。伽达默尔以柏拉图的对话辩证法和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phronesis)为范例,阐明了理解的对话结构和应用性,在存在论上展示了理解活动的实践面向,从而理解本身即是实践。就后一方面而言,行动者在实践行动中离不开理解和解释,行动总是发生在具体的生活世界中,人必须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动,为此就需要理解、解释自己所处的实践情境,而这正是实践行动的诠释学之维。
参照上述思想背景能更好地发掘并凸显利科行动诠释学的实践哲学特质。行动诠释学检视文本与行动的关系,从文本诠释过渡到行动诠释,吸收了现象学、结构主义、言语行为理论、行动哲学等不同学派的前沿思想,视野更为开阔,理论建构呈现出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气象,从而能够开启一种新的实践哲学范式。
首先,引入文本视角,廓清文本与行动的内在关联及其相互诠释的可能性。如前所述,文本作为由书写固定下来的话语,本身就基于行动,亦即表达者的话语行动,言语、话语即是行动,对于这一点,言语行为理论已做出很好的论证。同时,文本往往把行动本身作为指称对象(référent),叙事性的文本作品叙述、摹仿行动,利科在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中看到,“悲剧的情节,同时也就是,故事和剧情,是对人的行动的模仿、创造性的模仿”。根据上述观点,文本虽是“固定的”,却不能将文本视为封闭的语言符号系统,结构主义的分析、说明只是文本诠释的一个中间阶段,着眼于分析文本、作品的内在结构,但文本意义尚停留在悬置状态。文本阅读的真正目的不在于这种悬置,毋宁说是要消除悬置,还要在当前的言语中充实文本。文本意义的生成与敞开,不仅要看到文本对行动的摹仿,把文本视为表达者的话语行动,还包括理解者对意义的当下化,在新的语境中建立新的意指关系。于此过程中,说明与理解、符号学与语义学、语用学应当结合起来,服务于文本诠释。由于行动也是一种文本,属于广义的文本,行动具有文本的特征,故“文本概念对人的行动而言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文本诠释能够成为行动诠释的模型,文本诠释的诸多方法也可以应用到行动诠释之中。
其次,批判吸收、改造当代行动哲学,立足于实践立场,为解决关于行动的说明和理解之争提供新思路。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在欧陆的精神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之方法论反思中引发了说明和理解之争,而且在来自分析哲学传统的行动理论中同样引起了说明和理解之争,正如冯·赖特的书名《说明与理解》(Explanation and Understanding)所表明的那样。利科说道,“这并不令人惊讶”,正因为文本与行动的内在相关性,文本理论和行动理论出现了奇特的汇合,其行动诠释学尝试从根本上解决关于行动的说明与理解之争。他认为,行动哲学中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对原因概念的误用,局限于休谟式的原因,基于这种狭窄用法,安斯康姆区分了原因(cause)和理由(reason),把因果关系和动机关系对立起来,这种二元对立站不住脚,而对行动原因的“说明”和对行动理由的“理解”之截然对立也是站不住脚的。利科设想了两种极端,一极是无动机的因果(une causalité sans motivation),全然无意识的动机类似于外部原因,接近制约性的因果关系(causalité-contrainte),对应着“说明”的认识方法,另一极是无因果的动机(une motivation sans causalité),这种动机关系需要以纯粹理性的方式来“理解”。他同时指出,人恰恰处于这两种极端之间,通过比较评估不同的动机,设置优先等级次序,最终使它们成为实践推理的前提,安斯康姆将动机—理由与原因对立起来,“但是这种对立是完全抽象的”,人的动机、欲望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欲求驱动(motion du vouloir),又是理由层面的辩护(justification),若突破休谟式的原因概念,就行动者在行动中的作用而言,我们仍然可以说,行动者是其行动的原因,这更接近亚里士多德的原因模式。撇开这层义理,从词源考察可以发现,拉丁文的“causa”和希腊文的“αἰτία”都兼有原因和动机、理由的意思,且都可以作为法律用语,指案件、诉讼、负有责任等。
利科从人类学、存在论的角度指明动机的双重性,由此得出说明和理解在认识论层面上需要融合互补。“认识论的论据是完全肤浅的,而且实际上它掩盖了应该要得到揭示的人类学的深层重要性。正是如此,准确来说人既属于因果关系的辖区也属于动机关系的辖区,因此既属于说明的辖区也属于理解的辖区。”他进一步援引了冯·赖特的观点,使说明的条件和理解的条件汇合,二者的截然对立彻底得以消解。冯·赖特表明,从事态变化的角度来看,行动观念和因果观念相遇了,行动主体以某种理由、动机所做(do)的事情及其结果(result),与行动作为原因所引发(bring out)的事情及其效果(effect)、后果(consequence)是重合的。冯·赖特一方面说这两个层次的区分是相对的,另一方面又认为两者不能混淆。利科发挥了其“意向介入”(intervention intentionnelle)的思想,强调人的行动就在于使其意向、意图介入到世界之中,从而在世界中引起变化。在介入事情、改变世界的实践行动中,“事情的进展和人的行动……是交叠在一起的”,介入概念引导出一种非休谟式的原因概念,包含着行动者的主动性和动机,消解了普遍的因果决定论。“互相影响(interférence)这个概念终结了理解的心理秩序和说明的物理秩序之间难以承受的对立状态。”在行动诠释学中,原因和动机—理由的截然对立、说明和理解的截然对立,均被取消了,这可视为对康德解决意志自由难题之方案——通过划界得出双重观点、双重立场——的突破,转变为改变世界、塑造自身的实践立场,与马克思的实践观有异曲同工之处,立足于实践立场,通过实践行动,自然和自由的协调统一得以可能。人的行动既是主体的行动,亦是事件的发生,借用安斯康姆的话说,“我做所碰巧发生之事(I do what happens)”,只不过她侧重分析了这句表述包含的矛盾以及两种不同层次的知识(观察性的知识和自我知识),而这种矛盾和分裂在实践的观点之下能够得到克服。
最后,行动诠释学与怀疑诠释学—信任诠释学、反思诠释学、自身诠释学相得益彰,在社会批判、人文教化、自我塑造方面彰显了诠释学的实践性和“伦理性质(ethische Qualität)”。行动诠释学从文本诠释学拓展而来,而文本诠释有不同的态度,利科归结为信任与怀疑,相应地有信任诠释学(herméneutique de la confiance)和怀疑诠释学(herméneutique du soupçon),前者强调对意义的恢复,后者强调对虚假意识的批判性解构,但“二者并非完全对立,而是互补的”,行动诠释学将文本和行动贯通起来,对于行动意义的揭示,也需要将信任态度与怀疑态度结合起来,引向目的论、主体考古学、社会批判等。此外,行动诠释学与反思诠释学、自身诠释学(l'herméneutique du soi)相互印证。在利科这里,反思不是孤独的沉思和内省,而是经由他者返回自身的过程,这种反思不仅是认识,更是行动,具有教化塑造功能和伦理道德意义。利科用“自身”(soi)取代了传统哲学的主体概念,使自身诠释学“对赞颂‘我思’与解构‘我思’都保持相同的距离”,强调自身与他者的交织,自身性之中包含着他者,由此构建了一种“新主体哲学”。自身诠释学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也即:通过分析的反思迂回,自身性与相同性的辩证法,以及自身性和他者性的辩证法”。自身是一个拓展变化的概念,在实践行动中实现意义的创造与生成,在历史、人文的广袤空间中不断进行自我塑造,由此得到一个“放大了的自我”,个人的同一性乃是突破了相同性(mêmeté)的另一种同一性,即自身性(ipséité)。
综上所述,无论从实践哲学还是从诠释学的跨领域应用来看,行动诠释学无疑是一个富有成效的范本。诠释学深度参与到人文社会科学之中,成为统合说明与理解,方法论、存在论与实践哲学的学科视域,这一视域有助于解决欧陆哲学思辨传统与英美分析传统的长期对立,使两种思想资源相互阐发。行动诠释学既是诠释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综合的产物,又为诠释学与文学叙事、语言学、语用学、社会科学、行动理论的结合开辟了多种可能,为诠释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融合创新提供了借鉴和发展契机。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诠释学的实施:理解、解释与应用”(24FZXB06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