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寻求和创造自己的学术独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4 次 更新时间:2026-04-0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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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  

苏力(朱苏力),北京大学文科一级教授,中国著名法学家。

:法学研究应立足务实导向,关注学术时空变化。社会经济生产方式转变、科技变革及世界大国兴衰,导致中国学术知识需求的变化,改变了法学知识“进出口”格局。社会发展使法律与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边界日趋模糊,自然和社会变量也会重塑法律,消解传统法理命题和概念。社会更关注具体问题解决,法学研究不能仅局限于书本,需直面当下和未来,关注社会新变量和中国实践发展。当代法学学者要认清自我,做好学术规划,以具体问题为研究起点,拓宽学术视野,融合多学科知识,注重研究的细节与意义,通过扎实分析与理论阐述建立学术自信。发现并选择真问题,以开放视角重新理解和表述西方经验,同时保持研究个性与学术表达的友好性,在时代变局中寻求和创造独到的学术成果,为中国法学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学术时空;学术兴趣;学术规划;学术视野;学术表达

 言

车浩老师让我就如何规划和展开学术研究谈点自己的经验,我答应了。

但麻烦也不少。基于自身经验,这几乎就是自吹自擂;失败的教训当然不应回避,但没啥人愿意听你讲走麦城。而且这类经验和教训永远属于个体,很难重复,没法挪用。何况主体不同,围绕主体的时空条件不同,或大或小,也一直在流变,因此即使是真诚地述说,也可能误导,也可能是真实的谎言。谈学术研究,供做学术的朋友参考。但在座的人,即便现在如此,其实将来未必都要做学术研究。学术很难热爱,我还历来认为做事更重要,也更难,也更苦。也因此,我一贯强调学术务实,尽管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反的,因为我不做实务,也不当顾问或接受咨询什么的。对一些琐细的看似毫不相关的事,我习惯于不仅吹毛求疵,更将之置于更大的社会历史语境下,不断转换视角从各种立场来考虑。这样一来,许多分析我自己觉得很实用,各位可能觉得空疏。多年养成的坏习惯,改也难。还请理解和谅解。

一、学术的时空变化

从理论上讲,真正的知识应当通用。但这个通用永远受制于一个大前提,即隐含的各种时空条件稳定。数学除外,其他学科研究和成果都不同程度地受时空影响。文科更是如此。有时只要一个重要变量悄悄变化了,几千年来看似天经地义的知识的用处就不大了,就只能挪作他用。“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儒学、西方神学,在近代以来急剧衰落,沦为书本上的学问,与社会生活关系远了、淡了,就是其显著例证。传统的文学和相应研究的颓势从影视时代开始显露,如今短视频时代更凸显,就注定衰落。文学和文学研究的功能也变了。就我偶尔的阅读来看,如今的许多文学研究都像是社会思潮研究,是基于文学作品的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甚至广义法学性质的研究。在日益经验化、数据化,也日益去本质化的现当代,许多传统哲学被消解了,变成古典学或哲学史、思想史甚至某个哲学家的思想传记研究。但必须承认,如今许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尽管不明说、没说清,也没有必要说清,不同程度地,一直都有哲学思考,即便研究者自己从没如此打算,也不清楚自己用了什么哲学。行内人和读者也不在意这种或那种标签,读起来顺,讲道理就成。

中国法学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无论接受不接受。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社会经济生产方式转变、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尤其是世界范围内大国兴衰,注定导致相应的社会对学术知识需求的变化,法律法学甚至会有根本的变化,例如可能改变法律法学一个多世纪以来知识“进出口”的大格局。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在当代中国,有些传统法律技能会持续,或适度微调,但也可能会过时(因为当年催生其发生必须应对的许多问题消失了)或如今可以用其他方式,主要是科学技术,有效应对了。如刑讯逼供几乎消失了,也许在“反恐”中得除外。追根溯源,主要不是因为人们的法治意识增强了,道德感增强了,更仁慈了,更“人权”了,而是因为信息获取能力增强了,简单便捷。相比之下,刑讯逼供不仅费时费力,还会被追究责任。我们会发现,先前社会其实并非任性愚昧,主要是因为缺乏科技手段,乃至困窘地,在特定意义上,“被迫”使用刑讯。前人不可能有我们后来者的便利视角,但如果后来者看不透这一点,那才是真的蠢!

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并不意味着社会就会长治久安。许多全新的问题,要求国家或社会组织以各种方式在不同层面有效应对。很多情况下,法律与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边界模糊了。人类其实从来务实,既不关心法学家怎么定义法律,也不大理睬语词的精确边界,更关心具体现实问题的解决。必要且可能,社会就会要求法律人解决依据此前的法律定义不归法律管或法律没法管的许多事。许多法律理论,包括基本概念,很可能因此过时,或被悄悄置换。即使仍在法学门下,有些问题及实际应对的方法也会变化。有些也可能因其他知识技能衍生发达,或出于包括便利在内的种种随机考量,不再归为法学。例如,美国大学法学院,由于是职业导向,一直更多关心各类诉讼、交易或政府公共政策应对,不研究和教授犯罪学。犯罪学一直在社会科学门下,主要是社会学、人类学甚至经济学的研究。贝克尔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其贡献很重要的一部分有关犯罪学,还有法律要应对的歧视,这两者都是他研究的非市场行为中的核心部分。反垄断在美国是妥妥的法律问题,司法部和联邦法院系统都管。但在中国,此类问题主要归市场监管部门管,法院虽也管,但很少。关键在于反垄断的核心问题其实是经济学问题。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和教育一直缺乏这一块。又如,三江源的生态保护是中央直管,国土资源、环保、农林水等多部门参与。从相关条例看,这里的日常工作,没法院多少事,包括公安在内的各类行政执法的责任是很大一块。其实,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领域,乃至主要以实践操作为导向的社会工作,都不同程度地“分享”了广义的法学研究,其中包括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还有一些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学科也加入了当代中国法学,典型如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等。

讲这一点是提醒法学研究者不能只看法律法学书,无论中外文,更不能仅钻研法学教科书关注的问题。学科发展演变史不足以预测,更不可能规定学科的未来,研究者一定要直面不可能听从定义管教的当下和未来。甚至,我预测,很快,法律人(法科学生)就业的最大竞争者未必是其他法律人,很可能是理工科人和理工科技术产品。试想,如果律所购买一台机器人或是使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半天就能替代先前必须依靠法学院毕业生一周才能完成的工作,还不用师父“带”;如果你翻了很多书和资料提出的司法建议或预案还不如大模型整理得迅疾、完整、全面、细致、靠谱,即便人工智能体或大模型还很难完全替代人,但律所对法科学生的需求一定会急剧降低,学生求职方向就会转变(考公的比例在增加,进律所的比例在降低),法学教育甚至就可能被压缩。教育部自2018年后开始推进“四新”(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其实就是预见了中国社会发展太快,所有学科都面临挑战:如何有效回应世界和中国的大变局。

法学也面临深刻的变化。鉴于正发生的社会变迁,中国人对法律概念的认知很可能会逐渐变化,会更加工具主义,即法律和违法不再有此前那么强的道德意味,因为法律应对的主要问题不再是犯罪或那些有很强道德色彩的违法行为,更多是如何及时有效地全面规范和治理社会的问题。许多领域内的新法律法规很可能日益趋向基于大数据的正当且合理的国家和社会干预及行为引导,不再是基于既定规则或先例的严格程序化的社会惩戒和规训。甚至会有,也应该有更多事前干预和预防,如恐怖主义、疫情、天灾等。鉴于许多违法和犯罪都是全新的,相关立法必定滞后,但国家不可能允许此类现象危及社会,就一定会修正近代的许多经典法理命题,消解一些今天看来过于意识形态化的传统法治概念。在现代社会,只有法律语词的边界有足够“张力/弹性”(这两个词都有刻意的模糊,说白了,就是说必须允许语词包括当年立法时没想到、不可能想到但现在看既必要也大致合理的含义),才更能应对纷繁复杂、难以预料的事件,那么依法办事的那个“法”在什么意义上是由立法者事前确定的,而不是执法者或司法者在应对之际即事后赋予的呢?如果是后者,这是依法吗?或是隐含了执法者审时度势的裁量和专断?或是司法者的事后确认?这种涉及定义的较真,在学术上、在法律实践中,真的重要吗?对这些问题,学人不能死抠字眼,必须理解实践者面对的这个世界的麻烦(不是questions,而是problems)和严酷,而不能太在意立法者的“原旨”(originalintent)。

这就有助于理解,近十年来,为什么“治理”概念日益流行了。治理,当然离不开规则,但需要更多的是非常具体、细致且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更像医生治病那样,每次治疗都基于各类仪器设备诊断提供的新信息作出具体决策,为解决问题治病,而不在意是否在恪守规则上前后一致。仍要有程序,但主要不是基于程序而是基于信息的决策。许多专业领域,甚至整个社会,都更可能向这个方向发展。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密,“隔行如隔山”,如果仅按程序办事,不审时度势、与时俱进,肯定会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要做成事、做好事,更多时候需要做出实质性的明智判断和调整。

应对法律问题的机构也会趋于如此。昔日法院熟悉的那些法律和司法知识很可能过窄,许多问题就不得不由更专业的政府规制部门来管。本行当的专业知识,加上法学,加上人工智能大数据的辅助决策,在不少行当都可能会逐渐取代传统的法教义分析,引发相应的程序变革。许多经典概念和教义一定会被重塑。法律人老爱说什么“三权分立”。其实,当年洛克最先提出的三权是立法、行政和外交;孟德斯鸠根据本国国情,去掉了外交,从传统的行政中分出一个司法;后来欧美诸国在实践中又从行政部门中细分出众多行政监管部门,既行政,也监管,还执法裁判,乃至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历史怎么可能终结?仅就制度功能而言,法院与政府的诸多监管部门并列,很有道理。

不期而遇的自然和社会变量也会重塑法律。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可能的民间途径,也许是中国旅客出境游日益增多,各国商家自然会以各种便利方式配合其“上帝”的手机支付。法律制度不全是理性设计的产物。不好听但很实在的是,法律规则基本上就是各种交易便利的产物,骨子里透出的是机会主义,包括对消费者的这种“嫌贫爱富”的态度。逐渐浮现的世界政治经济新格局也还可能重塑甚至创造许多法律制度。2023年由中国提出且如今已在香港正式开业的国际调解院即为显例。

这就令许多法学人,尤其是已获得长聘的年轻学者,在规划自己未来的学术之路时,不能太相信老马识途的故事,不能太相信前人的真诚告诫,一定要有自己的眼光,有判断。

二、了解社会需求,更要认清自己

由于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发展,今天的法学人做学术要比以前便利太多,但要真做出点内心对得起自己的学术,则更难了。四十多年前,夸张一点地说,中国大学里的法学研究主要是抄书,主要是外国人的书,附带几句给中国找找差距的话就可以了。留过学的、懂外语的、在北京的法学人,因资料更丰富便利一点,就占了大便宜。这种好日子过去了,如今资料占有已经不重要了。大家可接触的资料基本上没什么分别。真正的问题是有不少非常具体的中国问题,甚至一些新领域,急需法律回应,想抄也没法抄。甚至,你就是这个世界上第一个察觉这个问题的人。这要求法学人必须改变自我规训多年成习惯的学术上的贾桂站位。

更重要的是,要像法律实践者那样思考,避免传统法学人的指点江山,要审慎应对,力求做成事。为说服意见分歧者,不能靠引证他人或外国,主要是要说出道理,有时甚至要准备几个预案,便于说明和比较利弊得失,供当事人或雇主选择。事后,还可能需要比较实在的利弊得失,总结经验教训,促成相关制度规则的形成和完善。此类过程一定会促使中国法学人改变,更像法律人,不那么专注于书本和语词,不那么较真前人尤其是外国人的断言,我们会关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变量,关注中国社会实践的结果。

这是一个真正需要,也一定会有重要学术创造的时代。这不仅考验我们的学术想象力和创造力,更考验我们的学术文化自信。这也一定伴随着更激烈的学术竞争,在我们之间,但更主要会是在你们或下一代之间。我先给你们一个庸俗的建议:针对现行学术体制,给自己的学术追求分个阶段,给自己的研究初步定个位,然后努力发展自己。

第一阶段,先完成教学和相关任务。尽力保证有足够数量和一定质量的成果发表,争取获得长聘。工作稳定了,才能继续学术生涯;即使最后不做学问,选择其他职业,也有个回旋余地。学术发表,只要是自己心底认可(这有别于发表本身),一般都会加分。学术发表,可以基于自己的博士论文适度拓展;但更要注意结合自己教学和社会生活实践,注意发现、研究和回应相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有意思的问题,包括来自学生的提问。这既有助于教学,也有助于推进相关领域的研究。

重要的其实是在第二阶段,大致是三五年后,这时各位对自己要有一个自我审视和判断,审视自己内心的真实偏好,也审视自己的相对才能,以便整体地规划和安排自己的人生。那些自觉在学术上很有天分的人,可以跳过第一阶段,从一开始就直接面对第二阶段的学术选择问题。

为什么要认真审视自我?因为不少人进入学界,只因他一直上学,成绩也不错,家庭和社会对此多年来一直有较多激励,而且大学老师的职业地位、收入和自由度都不错,父母也希望自家孩子安定。在这种“围剿”中,不少人容易误解自己,误以为自己热爱学术,适合做学术,还相信,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就能做出学术。这种判断不可靠。因为你对其他领域鲜有接触,没受过其他诱惑,主要还不是金钱,而是其他事业或创业的快乐,你怎么知道自己真的热爱学术,而且适合?相对于学术,你在其他方面的潜力和才能究竟怎样?你怎么知道你就不是任正非或马云,更有商业、行政和管理才能?

以应对考试为主的学习与做学术差别很大。前者主要是会答题,标准答案也基本来自书本和他人,做学术则需要自己发现和研究问题,你自己觉得有意思的问题,不一定有结果、出成果,也不后悔。如果你发现不了对你而言有意思的问题,那么你这一辈子的所谓学术,其实就是跟着别人走,打打下手,汇集资料和做注释。真正有意思的问题通常不仅没有确定答案;更重要的是,凡能从现有知识中演绎出答案的问题通常都不是好问题,甚至是不值得研究的问题。据我了解,或是我的偏见,至少在英美法界,最杰出的法学家全是法官,没有深藏书斋的学者。“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懂这行还不够,喜欢偏好这一行也不够,只有干这一行令你愉悦才够。古人这话是实话。

尤其不能一根筋,想着别辜负父母和导师的期望。你其实要想的是:自己的选择会不会辜负了自己的天赋和潜能?父母和导师,似乎对孩子和学生期待很高,甚至太高;然而,对于那些最杰出最有天赋的学生(你可能是其中之一),父母和导师的期望通常偏低!因为天赋是可遇不可求的,是令你父母和导师喜出望外的。此外,还必须知道,我前面也已提到,有些学术领域甚至学科,曾经很繁荣兴旺,生机勃勃,但很少有一个行当会永远繁荣,甚至完全可能,就因为之前繁荣过,继续努力就意义不大了,不配你“以身相许”了。

颜宁30岁就成为清华教授;10年后,2017年受聘普林斯顿大学讲席教授,2019年当选为美国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2021年当选美国艺术与科学院外籍院士。在学人看来,这多好!但2022年底,她选择回国,担任深圳医学科学院创始院长、深圳湾实验室主任。仍算在学术界,但她的工作其实已更多转向行政、管理甚或有些还是商事。我是生物学外行,不了解颜宁的真实考量。但有一种说法,在我看来,不一定真,但很有可能,甚至更令我钦佩。据说她先前研究的那一领域出现了全新的技术思路,沿着先前的技术路线走,不大可能取得更出色的成果了。这种情况在理工科中常有。这也就是大家当作笑话说的“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这就是学术上的“一将功成万骨枯”。晶体管出现后,继续研究电子管的社会意义不大了,手机出现后,传统电话就没改进的意义了。这时,断然选择创业和管理,或许远比选择坐所谓的学术冷板凳,无论对个人,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更有意义,更勇敢,也更值得敬佩。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其实也有类似情况,这就是库恩所说的学术范式转换。典型是哥白尼出来之后托勒密就彻底歇菜了。但也可能是其他社会变量的出现所带来的“惨剧”。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在美国留学。在合同法上,鉴于当时商业合同签字和邮寄往往耗时数日,合同何时生效(签字寄出时或是收到时?但在对方收到同意文件之前,又随即发了信修改甚至废止,两个文件先来后到)?这是个真问题,教科书中也有专门的案例,讲授和讨论了一节课。但当时已开始有传真,互联网随即普及,这个问题接着就从合同法教科书中式微了,继续此类研究就没多大意义了。理论法学和部门法研究中,难免也有此类情况。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都是改变法学研究的关键变量。我当年学统计时,抽样调查之所以是个重要问题,是因为数据太难得了。如今,在许多研究中,大数据甚至全数据也很容易获得。当年我写《送法下乡》,有一章关注了当时媒体和学界对基层司法的新闻和印象,我从案件上诉率来测度司法的公正度。现在看,那研究太“糙”了。但在当年,这是宏观层面的全数据,远比翻翻报纸新闻,或是访谈几位法官或当事人要靠谱得多,而且也省钱多了。其他技术也在侵蚀或啃噬部门法。不少地方都有报道手机支付令“扒窃”急剧减少。

由于社会变迁,“家庭”概念近代以来其实一直在变,从四世同堂到五口之家再到丁克家庭出现。如果离婚率继续上升,同居增加,那么以登记结婚为标记的“家庭”就很可能散了,“家庭”与“同居”的差别日渐缩小,更像成年男女间的一种格式合同,在某些方面甚或可类比经济组织“合伙”。甚至有人建议讨论的所谓“同性家庭”也可能就此失去意义。基于这种制度功能视角,我之前还分析过,为什么家族势力一般出现在富饶的平原农耕地区,山区农耕很少见? 以及为何藏区牧民中没有“不动产”的概念。现代化、城市化导致大量农民进城,退耕还林,土地撂荒。如今,有些地方的农民并不担心土地被征用,而是感叹本村土地为何一直未被征用。

现代科技发展更是大大改变了传统的财产法。德国传统民法的原则一直强调人与物的分别。器官移植的出现和常态化使人体器官从非“物”变成了“物”,相关立法、司法还能打马虎眼糊弄过去,但受精卵是人还是物? 2013年,江苏有对独生子女夫妻因车祸双双去世,他们生前在医院留下了4枚受精卵(冷冻胚胎)。死者双方父母都在争夺对胚胎的“继承权”,最终对簿公堂。这一案件在民法学上的理论意义非常重大:受精卵是物还是人?理论上既非物也非人,但何以可能继承?中国法不允许代孕,继承的意义何在?结果非但代孕了,而且生育了。司法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惹事,不怕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很支持,这是务实明智的,只能如此。但在学术上,这么做,就是自我糊弄,甚至是自我欺骗,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学生。中国法学人应当关心这类直接挑战现有民法理论的问题,深究下去,借此契机,中国民法学界可能打破对西方民法基本理论的迷信,推动民法基本理论的中国化发展和变革。即便做不到那么大的事业,至少,这也会是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研究。也有学者在《人民日报》上提出中国民法要直面此类新问题,但还只是就事论事。之后,就我极为有限的阅读,也没看到一篇足够深入系统的学术论文。多说一句,写论文不一定就是找到了最好的出路,写论文其实大多是在谋求出路。古人说得好:“不以成败论英雄。”

年轻的法学人,尊重自己的偏好,可以选择法学研究为主的人生,但也可以选择法学教学为主的人生,或其他选择。要敢于理直气壮地挑战中国社会“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教书和著文)高”的残余。一定意义上,不带贬义,每一行都是生意,没必要自称“安贫乐道”,自我感动。许多事情都在变化。一定要明白,学术人生不可能适合所有学法的人,尤其是有志于学术的人。坚守法律即使是我的,也未必是你的,最值得的人生。其实对我来说,“选择”法学就是一种修辞,我没得选,干不了其他事,也不善于同人打交道,而读书,书不会跑,没心眼,这最容易应对;此外,能有时间去想一些看起来不着调、没意思的问题,在我看来,有点意思。

还有一点,也值得与大家分享。从我的经验来看,同其他许多职业相比,学术研究中,刻苦努力,花更多时间读书写作,边际收益几乎没有,甚至收益常常为负。这与送外卖等体力活真的很不一样,送外卖多跑一单,就真能多一分收入。学术完全不是如此。“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主要是年轻时用作励志的,年龄大了点,就得忘记。选择学术的真正理由只有一个:你强烈喜欢学术。如果不是,退而求其次,选择自己最能干的;这包括放弃学术,包括一辈子只教书。

三、发现并选择真问题

当如果还有点学术兴趣,那么,任何时候,只要有兴趣都要注意研究真问题。但什么是真问题?我就分享奥古斯丁对“何为时间”的回答:你不问,我还清楚;你一问,我反而糊涂了。就是,当我碰到,我就知道这是真;而且反正不是可以按照某个给定的理论或原则演绎出来的。我的经验是,无意中对一些现象、说法或做法,对自己曾经的确信或不确信,突然有了新理解和发现;有时就只是换了个视角,把先前似乎完全不相关的一些事(变量)联系起来了,想通了一些事,或是别人无心的一句话,令我怦然心动,觉得智识上太有说服力了,不但能说服自己,还相信能说服没有偏见的人。这些经验告诉我,研究很少是自己脑子里先有了一个什么具体问题,去看书,查资料,思考;而常常是,那个模糊的问题一直藏在你心中,但不知什么时候,你有了一个初步判断,然后逐渐明确起来。中国人的说法是“开窍”;是“长期积累,偶然得之”。但我的经验更像是或者就是“先定后审”,先有个模糊的判断,后来越琢磨,道理越来越清楚。

我早年喜欢文学和相关研究。我看到太多文学学者,许多还是大家,在解释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为什么未能尽快为父亲复仇时说,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其性格优柔寡断。我从一开始就觉得这种说法不令人信服。用性格上的优柔寡断来解释行动上的犹豫不决,这其实是对一个现象先后用了两个词,一个是所谓性格的,一个是外在行动的。但这不是解释,这是忽悠,是玩语词游戏——这种游戏在法学著作和论文中也有很多。多年后有一天,显然受法学视角的启发,我醒悟:哈姆雷特犹豫不决,最关键的因素是他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证据令他确信是自己的叔叔谋杀了自己的父亲。从剧中看,哈姆雷特的最强证据只是,有个自称是他父亲的幽灵称自己被哈姆雷特的叔叔杀死了。这是证据吗?为什么不是哈姆雷特日有所思夜有所梦的幻觉或心理暗示?这证据充分吗?足以令哈姆雷特这样的人据此断然行动吗?杀死他的叔叔——他母亲眼下的丈夫?别忘了,哈姆雷特一直热爱着母亲,而且幽灵还曾告诫哈姆雷特别伤害母亲。

诸如此类的经验一再告诉我,生活(包括读书)会提出问题。真有意思的问题,通常会一直潜藏在你心中,别指望当即能回答,没有答案,一般也不影响你的生活。要看书,看各种书,但除了应对考试,目的性别太强。这种阅读会培养出一种来源不明的敏感和直觉,不知哪天,你豁然开朗,觉得结论就应当如此。若觉得其中的理论联系和分寸感还不够明晰,这时你也会有动力去细致分析,或者同自己来回辩驳,从自己设定的其他人的视角来质疑自己,查阅核实相关资料,随时校正、修改和充实自己的预判。有时也可能完全推翻自己的预判,因为分析过程中完全可能察觉某个更有解释力的新变量。这就是我说的问题导向,注意,这完全有别于时下流行的所谓问题导向。后者其实是答题导向,追求那个给定的标准答案,而不是自我启发。想想,《哈姆雷特》就是一出戏剧,就不可能有什么标准答案;我给出的所谓答案,从抽象来看,不过是对人们的社会行为的一种抽象概括,普遍适用:信息充分才会令人果断行动。

这注定研究者先不要关心一个问题或某些知识是否属于自己的研究领域,重要的问题是是否让你感兴趣,能否引发与学术有关的直觉、想象和判断,以及如何尽可能同自己的学业职业结合起来。这通常与一个人具有的知识或审美有关。学人因此常常不知不觉地跨界,但不会完全不着边际;即便外人看起来跨界太大,但你自己知道,其实是有曲径通幽处。我写过一篇有关书法的文章,引发我思考的是我不时看到,有关社会上的书法表演的报道。对此,有过不少道德化的批评,说是招摇过市,不守艺术的规矩。但我不觉得这是一个职业伦理问题。有一天,我突然感悟,当代人极少写信、网络交流,最多打印文件,传统书法承担的“书同文”的社会功能衰落了,这就把几十年前还很红火的书法逼上了绝路。历史上的中国,文字从庙堂进入社会后,由于官僚科层制的需要,一直强调书同文,也就是标准化,先是小篆、隶书,后为便于交流,不断简化,最后稳定为楷书。明清时期在楷书基础上发展出馆阁体,也即公文体。出于效率考量,即便在国家公务活动中,至少上级对下级的书写会随意些、简化些,朋友熟人间交流则可能更随意,字迹潦草也能认出来。但中国这么大,各地随意简化,就会造成全国文字不统一,引发阅读理解差错,妨碍公务履行。为保证交流无误,除公文一律用馆阁体外,朝廷内外,即便是官员上对下、熟人间的随意书写也要有个标准。在这个职业共同体中,要创造书写的经典,供人辨识和临摹,其核心功能其实不是好看或“美”,而是确保信息交流准确。因此有了法帖、法书,供人读帖和临帖。理解了这一点,就会发现,之前很容易理所当然并因而忽视的一个现象:历代法书、法帖的作者都是当时政治社会地位相当高的人,赫赫有名,几乎全是大官,从李斯开始到后来的王羲之、颜真卿、苏轼、米芾、蔡襄、蔡京等,除米芾官小点,其他最起码正部级,还有皇帝本人。元朝之后才开始有些文化名人的加入,如赵孟頫、文徵明等,职级也不低。这表明,后世认定的书法“艺术”当初的功能更可能是政治法制的,艺术性只是便于实现这一政治功能。行书和草书要有一定之规,避免治国理政上出问题。我们今天视书法为艺术,在传统社会,那真就是一种“法”,是书同文的日常规训。但在普遍用计算机输入的时代,无需借助名人书法来保证书同文。临帖、恪守经典,完全是个人爱好,对于当代,几乎没有社会功能了。这就能理解有人当年辛辛苦苦练书法,如今却毫无用处的失落。出于生计,他们也会把书法变成表演,力求引发社会关注,也为生存。

诸如此类的分析,不一定对,也可能错,但相对而言,这可能更有说服力。因为这类解释能得出一些可检验的猜想,如书法会继续衰落,表演性书法还会持续一段时间,等等。稍作转换,这个分析思路也可以用来预测、解说其他正在或即将衰落的行当。这个研究看起来与法学无关,像是文化研究;其实是地道的法学研究,因为这有关通信联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这不仅有助于理解当年秦始皇统一文字,甚至对于中国这样的统一的多民族大国,这还是基础性制度建设之一。换一个角度,这也有助于理解,部分挑战,部分也丰富了韦伯的官僚制 / 法治研究。这也挑战了近现代欧美宪法学传统,因为欧美宪法传统中一直不讨论文字统一的问题。部分因为欧美各国使用拼音文字,许多国家很小;但也很可能还是因为,欧美各国近现代拼音文字史都太短了。意大利文字史可能算最久的,从但丁写作《神曲》开始算,至今满打满算也不到750年;其他国家就短多了;同样的道理或许还能部分地解释某些欧洲国家间某些语词的拼写差异。我这些演绎当然不一定对,但可能更启发人。举一反三,理解问题有效率(我选择学术题目的一个重要考量就是效率,即回答一个问题,会有助于回答一系列看起来似乎不相关的问题)。此外,这种基于经验的分析,就算错了,也容易纠正。至少这个“书法”问题,让我多了一个视角看法治和宪制,不仅仅是法条,还有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其他一系列标准化问题。这个研究因此虽有关书法,却不可能来自书法界,它只能来自法学人,视角是法学的,问题是法学的——有关中国这个政治文化社会共同体的构成/宪制(constitution)。学术研究的最好位置,就是努力保持进得去,出得来,能不断转换位置和视角来考察和端详。如果老想着深入研究,弄不好会掉进深坑,反而看不到问题,也找不到出路。

即便将来就职于法学院,教某门专业课,属于某专业领域,这也没有限定研究领域。任何人,他教的课程与其知识结构和学术关怀可能重叠,但很难完全重合,也不应完全重合。一定要追求那些令你怦然心动的问题和预判,这是直觉在告诉你这值得追求。真的,有时真的就是李健的歌:“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再也没能忘掉你容颜。”甚至,仅就歌词而言,我觉得还可以省略“多”这个字。学术上也有这种浪漫,可遇不可求。我们要保持心灵开放,充满新鲜感,不让既有知识、思路、定论窒息了自己的自觉和想象力。

要有效回应自己的这类直觉预判,令人信服地回答一个问题,需要许多新知识,太陌生,进入有难度,成本太高,因此你不得不放弃。这也很正常。我现在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研究的态度就是放弃。为什么?各位迟早也会遇到此类问题,即便问题不是人工智能本身。主要原因是,我在其他研究上的沉淀成本太高,人生有涯知无涯,我要比较收益,不想浪费,怕对不起自己先前的长期努力。而且,有时,你真会觉得在你熟悉的某个问题或专题上有“舍我其谁也”的感觉。我觉得许多老师,可能都有一天,会有这种感觉:在某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我,至少3~5年内没人做到这个水平。1999年12月31日早晨6点多,我在哈佛燕京学社办公室通宵写作,终于完成了《送法下乡》全书。在回家路上,我自言自语:10年内在这个问题上没人能写得超过这本书;还有一句,“外国人永远写不出来!”这真不是狂妄,不是轻狂,是自信。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一个人研究独有的时空条件——后人永远不可能进入那个时间节点,但你的这个研究却又突破了那个时空,使得这里的问题和思考可能为其他人知晓,并可能和你隔空辩论。想想,此后谁能采访那么多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法官,他们不但愿意接受你(进北大前,我也是复员军人!)还跟你说知心话?今天你想访谈一位陌生法官,有几个人愿意理你呀?就算理你,还会跟你说真心话?别给我惹麻烦好不好!这就是我在这一研究文化上和经验上的优势。每个研究者都要找到,通常也都可能有机会进入这样的只有你在场乃至你可能从此在场的问题和领域,你也会有我那一刻的自信。文化自信并不只是一个词,它其实离我们都不远,关键是你能察觉、珍视并深耕自己的生活、脚下的土地。一定要想到,沿着书本论文的轻车熟路追“热门”,重复肯定太多。

因此,这种研究你个人会占很多便宜。令你心动喜欢的领域和问题,一定更能激发你的研究兴趣,甚至令你狂喜。研究写作的最大个人收益就在这一全过程。甚至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工作,而是享受。比任何娱乐都令人振奋、快乐——但我也知道,这并不更高尚。这是我的“享乐主义学术观”。随之而来的,你自然会有科研的自觉、自己的判断标准。你就不可能抄袭作弊,这不是什么自律,而是会剥夺你的快乐。外部环境也很难干扰你,你也不那么在意什么批评和表扬,获奖不获奖也无所谓。“固执己见”“油盐不进”,甚至“死猪不怕开水烫”,但这些骂人话转换一下就是一个“高大上”:学术上的独立和自由。

也有个悖论:研究写作时身心都不由己,都不能跟着感觉走,而是被绑架或裹挟了。何止是废寝忘食,说实话是失魂落魄。我的经验是,直到初稿写成,才能卸下这种枷锁。文章初稿最好是一天之内一气呵成;长点的,最多三两天内接续完成。这样写出来的初稿,看起来可能跳跃、凌乱、不完整,但思路大致连贯,这才是最重要的完整。我通常会放些日子,再去细致修改。应当如此,时间以及这期间的其他阅读、反思或许会让你有新的收获。

只要关注真正令自己动心的问题,必然意味着,在完成法定教学任务之后,个体研究一定会超出学校或自我设定的领域,进入令你智识有启发的其他领域。会不会出了专业圈?是有这种可能,但在学术日益专业化的时代,一定要相信,学院、学校和社会,最关心或最终关心的,其实一定是永远是真有意思的和出色的学术成果,只要不耽误教学,很少会有人计较你研究哪个专业或学科的问题。跨界才更可能有创新,包括开辟并创造新的领域,学术其实就是这样拓展的。对你个人来说,如果你觉得某些研究有意思,这不仅增加你的创造力,也增加了你的额外“收入”(快乐),使你研究的相关学科变得更有意思、更丰富、更好。学术进步从来都来自对新问题的好奇心,从不来自饱读前人的诗书。

四、如何拓宽视野

其实我一直都在尝试拓宽自己的研究领域或视野。这要借助你已有的其他法律专业的知识,但也需要,有时甚至更需要,借助其他相关学科有助于你理解和处理法律问题的知识。如今支持法学的这类学科的知识非常多,有时甚至未必需要系统阅读,因为许多知识可能已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你与朋友交谈、看新闻,进入了你的日常生活。许多新学科的知识,其实往往也会与我们的社会经验契合,唤醒常识——想想前面提及如今社会上扒窃少了,每月扒窃收入还赶不上“低保”,我们一听就明白了,但这就是最简单的犯罪成本 - 收益分析。我们应当注意并努力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同自己的专业研究联系起来,对具体的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校正我们现有的法学思考,丰富并精确我们的理论表达。一定要记住,只读法学著作和论文,只读本专业的论文,这其实是学术偏食,偏食一定会导致营养失衡、发育不良。

有可能的话,可以到实际做事的部门做点事,调研或挂职。但去了就要深入,就要走心,不能蜻蜓点水、填履历。除了解抽象的问题外,要注意了解和理解实际部门的难题,他们提出来的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的应对,最重要的是要注意他们省略不说的,他们认为不值得说的那些内容,要善于问为什么。不要作为一个旁观者和裁判者,而要尽可能设身处地,也就是关心行动者可能利用的资源和能力。要努力作为学生去理解,才能学到,然后才有可能想明白、讲明白、表达明白。一定要相信,在实际做事的部门里有许多聪明人,他们的道德水平、知识和见识一点也不比我们低。一定不要因为是自己调研或挂职,通常不用负责什么具体事,不会长期待在那里,对任何事几乎都不用承担最后责任,就站着说话不腰疼;也要避免做事上的“事后诸葛亮”。但话也得说回来,从学术研究分析总结的视角,“事后诸葛亮”还是大有可为的,并不是吃一堑长一智,有时不吃堑也长智。

读书时,也一定要关心、发现并理解作者的时空局限。理论都是特定时空的产物。因此,我们要善于在当代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知识条件下重新审视前人的结论,包括同情地理解前人的错误与他的时代、社会条件和知识环境之间的关系。我这里就以“罪刑法定”和“废除死刑”为例,分析一下。不是简单地否定,而是理解这些概念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今天用的时候为什么得留心点。

“罪刑法定”的理论前提是本质主义语词观,即认定每个语词在真实世界中有对应的事物;并且语词与事物的关系大致是持久不变的。这种世界观在社会发展变化缓慢的前现代社会很容易发生。但只要稍微了解一点尤其是后期的维特根斯坦,知道“语言游戏”的概念,就知道就社会法律实践而言,“罪刑法定”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法律实践中,我们无法想象昔日立法者使用法律语词时怎么可能预见到今天的现象。但司法、执法者必须应对现实的具体问题。他们就不得不假定,当初的立法者如果生活在今天,他会如何如何之类的。而且,在这种想象中,立法者又被当成了一个人,而真实的立法者从来是一个过程,涉及许多人,甚至多个机构;怎能想象,这么多人能精准分享一个词,以及据说与这个词精准对应的事或物?!因此,真正细心想一想,真的死抠“罪刑法定”,许多问题就没法解决,因此必须务实。务实就必须包括做成事,别像我这样在此较真。

至于“废除死刑”,一些刑法人引证的贝卡利亚的断言就更不令人信服了。除非是神学,否则引经据典就够了。应对社会法律问题,社会科学的研究要借助前人的智慧,尤其是“守规矩”,当然要关心、了解前人的观点和理由,但真正重要的、关键的,是我们的实证经验和证据。说点具体的:我甚至怀疑不少拿贝卡利亚来论辩废除死刑的人,是否真的读过贝卡利亚的相关文字。《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自己就明确为死刑适用留了两个口子,两个口子还都是政治犯;但今天各国对政治犯通常,很有道理的,不适用死刑。但我认为贝卡利亚如此主张也不是毫无理由,他考虑的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安定,国家社会不安定可能造成更多人死伤,因此他赞成杀政治犯。但这就表明,在死刑问题上,贝卡利亚并不是一个信徒,而是一位不带贬义的机会主义者、后果主义者,他其实主张要计算死刑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而不是坚持学者个人的偏好。但贝卡利亚写这本书的时候才25岁,经历非常有限,当时还没有更多相关可纳入成本-收益分析的考量,而且法学与自然科学不一样,更依赖社会经验,贝氏当时太年轻了。因此,我们应当以我们的知识和经验来理解前人,包括其成就和不足。我们不能把他当成神灵和权威来引用,那是信徒的心态,而不是学者的态度;那就不是学问了,而是宗教教义。事实上,贝卡利亚以徒刑废除死刑的许多相关论证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忽视了太多关键社会变量。例如,他称,影响人类心灵更大的不是刑罚的强度,而是刑罚的长度,后者会对人的心灵打下最强印记。他当然可以如此断言,但那只是断言,他没给也给不出任何根据支持这一显然需要但很难经验研究才能得出的断言;甚至我们的常识也知道,民间俗话“好死不如赖活着”;难道贝卡利亚在死刑问题上的判断超过了我们这个民族五千年的经验吗?显然这不仅仅是中国人的经验。再退一步,即便是贝卡利亚“赖活不如好死”的断言为真,也必须记住,直至今天,也没哪个国家可能保证将犯死罪的作案人一一抓获;即便抓获后,能否将之定罪也有证据认定问题,这就必须把概率问题纳入考量。诸如此类的知识,贝卡利亚写作时的经历和天分,都明显不够;而人类累积的知识大大超过了他。

这也就是说,我们对待前人同样要实事求是,关注点别放在其名声大小、职位高低上,而要放在其分析和论述的分寸和深度上,这才有学术自信。还要注意,法律和法学是不同的,作为学者的法律人与作为实践者的法律人,面对相同的问题,实际关注的问题是非常不一样的。后者更关注如何应对和解决,而不是理论解说。我们当然要考虑问题,但更要注意稳妥解决实在且具体的问题,更应关注的是一个社会的科技社会空间可能有效支持其运转的理想法治,不能只盯着自己的法学梦想,盯着那些看起来激动人心的命题和语词。

当然,我也许太认真了。也许有人,甚至人还不少,做不了更实在更经验性的研究,就只能以“坚持真理”为生,借贝卡利亚说事。我不反对,反对也没用。但我们读书人一定要明白这里面的生意经;我们这些想做学问的人,也要明白这些事。

分析贝卡利亚的命题并不是低估前人的智慧。但我个人的偏见之一是,语词中的表述智慧通常不如凝聚在制度实践中的智慧稳妥可靠。前面提到的书法是一个例子,这里再讲一个有关历史中国的公文制度的例子。出土竹简《秦律十八种》有记载:“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有事请示,必须以公文请示,别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他人代为请示)。这描述的是一种令人震惊的现代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秦律出现于2200年前;而在欧美,文官制度到19世纪后半期才出现;乃至20世纪初韦伯讨论现代法治(官僚制),将这一点列为最核心要件之一。看到这样的出土文献后,除了震惊之外,我甚至还理解了历史中国的“官话”:那不仅仅是官话,更准确的表达应当是“系于表意文字的官话”。文字和官话都是一国法治发生发展的重要条件,而并非国家意志的结果。

所有此类常识,或从书报上看到的某件事或一个细节,都有助于重新发现法律、理解法律,也包括新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预测法律前景。例如,曾任职南方科技大学的贺建奎副教授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在至少7对艾滋病夫妇的受精卵中修改了一个名为CCR5的基因,其中一对夫妇后来生育了双胞胎女儿。贺因基因编辑行为触犯了刑法,坐了3年牢。我觉得也只能如此。但从法学和相关学术上看,必须有更深的眼光来理解和评价,这里涉及的问题,不只是刑法,也有知识产权法、知识创新、科技风险、国际科技竞争、国家科技战略等一系列领域,其中都有法律的维度。从特定意义看,贺建奎是知法犯法;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他是出于科技创新的目的以身试法。对于他的行为国家不能鼓励,甚至必须惩罚,但其中引发的许多法律学术问题很值得法学人思考,包括先前一直是贬义词的“以身试法”。这需要我们适度拓展自己,需要法学的眼光、制度的眼光,也需要国际政治经济技术竞争的长期眼光。这就不仅要读书,更要能设身处地地多维度、多方位地思考,要思考长远。

现在中央强调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法律学者在文章中也这么说。但重复口号是不够的,所有的自信都要通过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给出理论性阐述和系统表达。不仅对中国经验应当有这种态度,而且也必须基于这种立场来更精细地重新发现、理解和表述西方经验。

在一个研究中我曾提及,在某些死刑和刑事案件适用中,或可以甚至应当把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纳入考量。后来,我了解到,有些年龄较长的法官在审理一些边际性(即可判死刑)案件时确实将独子纳入其裁判考量,只是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他们不明说;这确实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问题。但启发我思考这个问题的,除了独生子女年轻冲动犯罪的事实本身外,更有中国社会几十年来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现实家庭问题,但最大的启发则是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将近1600年的“存留养亲”制度——古人不可能总是比我们愚蠢吧!蠢了1600年!直到沈家本才聪明起来了?!

在其他地方,我认为家长(不仅是父母)出于管教而体罚孩子,即使下手重了些,有伤痕,但只要不构成伤残,就不应简单等同于家暴或虐待;必须审时度势,慎用刑事处罚。根据中国人的日常实践,我粗略总结了一些中国人“打”孩子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共识,认为在教育和虐待之间,法律上可考虑增加一个管教(discipline)的概念。在做这个研究期间和之后,我发现,其实英美私立学校校规,一贯包括体罚孩子的,那可真的留下了累累伤痕。除了我文章中提及的社会例证外,美国电影《死亡诗社》(1989年)和法国电影《放牛班的春天》(2004年)中都有体罚的场景,并且电影作者似乎不认为这是个问题;《死亡诗社》中父亲的严格管教甚至导致男生自杀。注意,我说这些,并不是支持打孩子,最主要的是让我们作为学术法律人至少要理解家长教育管教孩子的复杂性。顺便地,整理一下中国人打孩子的“规矩”(软法),顺便地,也清理一下法学人编造的外国法治的玫瑰色图景,以便我们能更务实地应对中国问题。

由于法学教育的灌输,我曾一直认为历史中国的“原心论罪”糟糕,直到我看到一副对联:“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贫家无孝子。”中国古人实在是太明智务实了,比那些教条主义的批判深刻多了,丰富多了!该对联没作什么辨析,就是摆明了一些事实,有助于我们理解人性和社会的复杂性。只要能讲出更多道理来,哪怕真就是个“条”,那也不是教条,因为它给人启发,相反中国法学中混杂的不少好像是分析说理,就是教条加信条,典型如借贝卡利亚说事的那些“废除死刑论”。

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尝试许多新的可能,我们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是未来,而不是昔日,但我们始终可以从昔日汲取那些凝聚在已经做过并做成的事中的智慧。但所有这一切,都不能只是介绍和描述,最主要的是要说理,这个理首先要自己真心服,真是个理,别人才有可能服。

因此要努力注意从具体问题切入研究,越具体越好,一定要避免用法条来剪裁问题,尽可能把法条以外的,但可能影响这个案件或事件的处理应对的一切重要因素都纳入自己的思考。在关心细节时,更要注意其中那些具有制度、理论和政策意义的要素。作为学人或老师尤其应当追求在务实导向基础上展开这种学术研究。即便分析个案,也一定要避免就事论事,更要尽可能地避免预设立场和时论干扰。要培养能力察觉并系统阐发别人没看到但能感到的问题,并从这一方面让自己的论文阐述超过其他老师。

 语

其实有了前面讲的这几点,甚或其中一两点,你就可能有了独到的眼光或视角,即便不刻意追求理论体系,分析不一样的问题,也容易形成你分析问题的独到思路,给人以启发。他人即便不接受你的结论(这在法庭上是常态,因为受制于对当事人的责任,律师从一开始就确定了立场,双方几乎注定是对立的,但要懂得惺惺相惜),但在学术上,视角和启发其实更重要,更可能触动法官和公众。这样的文章也便于成书。“书”不必是某个领域或专题的论著,只要有独立的研究视角,即便各篇章关注的问题不同,只要理论思考逻辑一致,一系列论文的合集也可能构成一本专著。注意,重要的不是像不像专著,重要的其实是不自我重复,总是给人启发。科斯就只有文章和文集类型的专著。过分关注把一个专题演绎成专著,反倒可能牵强附会,实质性内容缺乏,甚至大量毫无意义的文献综述,这很糟糕。我的经验是,为防止书“太水”,我有意先写论文。只要写出了真正有意思的论文,事后你可以很容易发现其中的关联甚至是有完整的脉络,因为作者都是你自己。从理论上看,一个作者的思路前后脱节甚至相悖是很难的。在结集出版时,只要将其中的思路和理论脉络梳理一下,多几句话将几篇文章相互勾连一下,就可能成一本专著。这也意味着,一个人若有多个关注点,就要有长期的整体学术规划,前后照应,就可以来来回回就几个大问题同时写几本书。

学术表达要尽可能阅读友好,有些可能只能让某个专业法律人理解,但真正有一般理论意义的著作,只要有可能,还要顾及一般法律读者的理解,包括选择案例或举例都要在意。有时,在真正理论性的问题上,还要争取社会公众支持。这里还要有个重要考量,即中国的研究,只要质量足够好,迟早会被外国法律学人阅读和研读,就因为中国是大国,通过经济贸易旅游,人员流动遍及全球,外国法律人和法学人不时会有必要研读中国法律。要尽可能避免所谓的法言法语,那太缺乏活力。中国经验的理论分析和表述是极为重要的,中国制度的系统分析表述也非常重要,但前提是理解,了解中国问题,了解为什么如此甚至只能如此应对,说明其分寸。比方说,你可以说理,为什么农耕中国不可能成为帝国,这是对读书人;对普通人,你则可能必须举个例子。要尽可能借助读者已熟悉的中国文化中的例子,甚至要避免用普通读者可能不熟悉其寓意的外国例子,即便是但丁或《浮士德》这类看起来很通俗的例子。这种无心有意的“掉书袋”“博学”,实际效果可能是拒绝读者,而不是贴近读者。不是说不能掉书袋,而是其追求一定是更有效地交流,点到为止,一听就懂。说理加说事,生动活泼,令人记忆深刻,忘不掉。这需要恰到好处,水到渠成。

还讲几句有关学术合作的问题。同事间可以多合作,因为知识互补,尤其是在如今,学科分得太细,每个人都容易“偏科”。考虑到这一点,我认为今后学者间的合作有可能增多。但合作写作也有缺点,容易压抑研究、写作的个性和文字表达的风格。至少我没见过霍姆斯、波斯纳的文章有什么合作者。但不同辈分学者间的合作,能否相互获益,什么利益,很难说,尤其是就学术质量而言。

还有点内疚:由于分析论证问题的必要,我的这个讲话中有许多法学界的禁忌,可能冒犯了一些学人心目中的“真神”和“塔布”。其实主要是分析讨论问题的必要,不得不开诚布公,没有其他意思。不指望各位接受,只希望有助于各位理解为什么还会有人如我会有这种想法。

最后,祝福各位,面对这个广土众民的五千年文明,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信你们,只要想,都能找到和创造自己的那个学术的独到。

【引用格式】苏力:《寻求和创造自己的学术独到》,《新文科教育研究》2026年第1期,第5-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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