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飞:重新想象“脆弱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 次 更新时间:2026-03-29 22:39

进入专题: 法曼   独立自治   《自治的神话:依赖理论》  

郭晓飞  

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雷格·曼昆曾对《平价医疗法案》中纳入强制性生育保险不满,他认为既然驾驶新保时捷的人比驾驶旧雪佛兰的人支付更多的汽车保险费用,那么为什么不能以同样的方式看待生育孩子。如果你买得起保时捷或者生孩子,那很好,但是不要指望别人来出资支持。法曼在《卫报》上发表了一篇反驳文章,认为生一个孩子根本不像买一辆保时捷首先,孩子并不是商品。即便顺着曼昆的逻辑,那么父母也应该和保时捷的生产商进行类比。汽车生产商通过关税、税收、基础设施投资等手段获得了国家补贴,有时候还可以获得直接补助。相比之下,儿童的养育却被认为是家庭或者个人责任。其次,谁是儿童的消费者?不仅仅是父母,再生产和照料劳动成果的主要消费者是国家和市场,但是作为受益者的国家和市场不愿意分担成本,国家和社会对照顾者不予补助的行为等同盗窃。最后,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对社会至为重要的生育和照料却被视为是一种私人选择,是一种个人责任?

一、打破独立自主的迷思“依赖”的理论化

《自治的神话依赖理论》是法曼二〇〇四年出版的一本书,很快在美国和国际学术界获得广泛影响力,二〇一四年,这本书由李霞翻译并得以在中国出版,近些年来已经有一些中国学者利用有关“依赖”的理论来研究残障群体的权利和儿童照护问题。这本书戳破了美国建国神话中有关独立自主的迷思,对“依赖”进行了去污名化的深入探究,论证了对于照护工作,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集体责任,从而为作者学术生涯后期“脆弱主体”思想的形成做了很好的理论铺垫。

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关于起源和民族性格的基础神话,美国基础神话的关键词是自治、独立、自力更生。然而,美国建国之初起草《独立宣言》的时候,“独立”的意思是不依靠他人的工资而生活,否则会被视为“工资奴隶”。随着社会变迁,如今靠工资过活的人会被视为独立主体,不是依赖他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独立”本身就是社会建构的结果,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准绳。

“依赖”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下也被建构出不同的社会意义,产生出带有讽刺意味的悖论美国社会一方面蔑视那些领取福利救济的单身母亲,认为她们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照护责任,而不应该乞求国家的“施舍”;另一方面,美国政客们却对农业、航空公司、储蓄与贷款协会等机构进行国家补贴,这个时候就不提独立自主和自力更生了,还以“保就业”等理由来进行正当化,制造了类似这样的标语“有利于通用汽车公司的行为就是有利于国家的行为。”单身母亲,而不是这些商业集团,被污名化为依赖者。与此相反,法曼认为,家庭中无工资的照料者恰恰在补贴社会,没有这些照料就没有劳动力的再生产,市场和国家受益于这些劳动却没有支付对价,因此市场和国家才是“搭便车”的依赖者。

法曼对依赖进行了一种类型化区分,一种可以称之为“不可避免的依赖”,例如婴幼儿、老年人、病人或者残障人士,都不可避免地属于依赖他人的依赖者,这些人在美国被称为“值得救助的可怜人”。另外一种属于“衍生型依赖”,即为了照顾“不可避免的依赖”者,照顾者本人也需要资源支持,成为另外一种类型的依赖者。尽管每个人都会经历“不可避免的依赖”,但并非所有人都经历过“衍生型依赖”,即很多人都没有承担过照顾工作,因此在公共政策的讨论中,对这种依赖持鄙视态度。事实上,缺失了家庭中承担照顾工作的人,那些在职场中的劳动者就没有办法成为独立自主的主体,而制度设计者却假设职场所有的劳动者都无照顾责任拖累。

美国主流意识形态对独立自治的迷思建立在公领域和私领域划分的基础上,照顾责任被认为归属于家庭,国家只是一个备胎,只有在家庭没有办法承担照顾责任的时候才出场,而求助于国家福利救济的家庭被认为是失败家庭。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又是性别化的,女性承担了更多的无偿照顾责任。对依赖者的照顾责任首先分配给家庭,其次主要分配给女性。这种将照顾责任私有化的意识形态掩盖了其公共性。女性主义法学挑战了这样的公私二元划分,认为个人的就是政治的,其实也就是公共的。没有这些隐藏在家庭中不被看见的照料劳动,就不会有劳动力的再生产,也不会有社会的代际更替。而且即使在法律规范的分析中,家庭也不是什么私人领域,因为国家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为人父母的后果,而且正是国家公权力划定了哪些属于不干预的范围来界定私领域。主流意识形态常常以“小政府,大社会”的说辞来强调国家不干预家庭隐私,声称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但事实上也可能是国家以此为借口来推卸应该承担的照护责任。

独立自治的神话恰恰是把“依赖”隐藏在家庭内部的结果,并且这种依赖责任的承担常常是对女性不利的,以至于形成了不平等基础上的独立自主迷思。然而,对于如何改变家庭内部照顾责任的性别不平等,女权主义内部有不同的声音,有些女权主义者竟然建议离婚诉讼中不应用补偿费来弥补女性因承担家务而造成的损失,而且说这样做是为了女性自身的利益,不应该激励女性抛开事业而从事照护工作,应该鼓励女性走出家庭追求经济上的独立。然而,法曼不同意这样的思路,认为这种类型的女权主义也陷入了一种独立自治的迷思。这种对“依赖”避之唯恐不及的思路,不能解决不可避免的依赖问题。法曼认为,如果家庭中有孩子需要照顾,那么照顾孩子的人将在工作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父亲照顾孩子,也是一样的后果。因此,处于劣势地位的是照顾工作,而不是照顾者的性别。因此,当女权主义要在家庭内部推动照顾责任男女共同分担的时候,她认为这根本不是重点,说服女性不要从事照顾工作意义不大,而是强调如果一个女性从事照顾工作,她不应该处于劣势,不应该被迫处于依赖男人的地位,接受国家福利也不应该被污名化。如果仅仅是强调父亲也要休育儿假,仍然是在家庭内部解决照护责任,尽管是通过性别平等的方式,却仍然是一种照顾责任“私有化”的解决方案,国家和社会依然抽身事外。因此,我们才能理解法曼的说法,女权主义家庭法改革的觉醒针对的不是男性,而是“依赖”,重点在于,对于依赖责任,国家和社会必须和家庭来共同承担。

二、“脆弱主体重构社会契约论

在《自治的神话依赖理论》发表之后的二十年间,法曼发表了大量论文,在“依赖”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脆弱主体”理论。“依赖性”常常在家庭中变得不可见,社会预设大多数人都得到了充分的照护,为了应对这种误解,她提出了“"脆弱主体”理论,并且认为这一概念比“依赖”理论在政治上更有力,可以为更加实质平等的愿景进行辩护。

我们很容易把“脆弱主体”理解为我们熟悉的“弱势群体”,事实上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脆弱主体”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是脆弱的,是一种普遍存在,是人类境况,这是一种本体论的判断";而“弱势群体”指的是经济或文化上处于弱势的阶层,如少数族裔、女性或者贫困人口等,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反而意味着另外一些人“刀枪不入”,忽视了脆弱的普遍性。尽管每个人掌握的社会资源不同,但是在不同程度上是脆弱的,会受到一些毁灭性事件如疾病、疫情、环境和气候变化、恐怖主义和犯罪、衰退和衰败的影响。而弱势群体概念最大的问题就是以一种二元对立的方式,衬托了自由主义的独立自治和自力更生主体的存在,但这种形象恰恰是一种神话。

脆弱主体理论的建构始于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作为一个人意味着什么?法曼的回答是脆弱性,与自由主义的答案大异其趣。事实上,关于“作为人意味着什么”以及关于“社会和国家如何得以建构”的思想,影响了我们的正义观念、社会机制和法律体系。任何法律体系都预设了一个法律主体—"一个想象中的普通人。自由主义所想象的法律主体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存在,他的最基本的需求是自由和不受国家公权力的干涉。他声称有权自主管理自己的生活,同时坚持自己拥有免于回应他人需求的自由,而他人也应该同样独立和自治。这种启蒙视野之下的对主体的想象,构成了经济理论和法律体系中“理性人”的基础。

脆弱性理论则认为,一个由脆弱性而非仅仅由理性和自由定义的法律主体,更充分地反映了人类状况。脆弱性在一个人的婴儿和老年时期最为明显,脆弱主体是围绕“生命历程”的理念建构的,反映了个人在正常生命过程中的发展阶段,而自由主义所预设的独立自治法律主体只能捕捉到人的状况当中最不脆弱的阶段,他(她)只能被再现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自由主义的主体不仅站在时间流逝之外,而且站在人类经验之外。必须让政治家和政策制定者认识到,一个精力充沛、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成年人,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都依赖于他人和机构。女权主义批评家已经注意到依赖和照护工作的重要性,指出独立自主的虚妄,每一个人都不是原子式的个人,而是在一个关系网络当中。脆弱主体理论吸收了这些洞见,但是脆弱主体是一个更全面的概念,认为人的脆弱性绝不仅仅体现在出生和死亡这生命的一头一尾,或者只是存在于某一个阶段,而是以某种形式和程度贯穿于我们的一生当中,是一种不断可能受到伤害的状态。

脆弱性理论并没有完全放弃自主性价值,而是认为独立自治是一种愿望,没有家庭、社会和国家提供支持,就无法实现。自治不是人类固有的特征,必须由关注其成员脆弱性和需求的国家和社会来培养。与脆弱性相对应的词不是“不脆弱”,毕竟刀枪不入的主体并不存在,这个反义词应该是韧性,或者也可以称之为“恢复力”。我们每个人应对脆弱境况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受限于手中掌握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然而应对脆弱性绝不仅仅是个人责任,还应该是集体责任。韧性不是我们与生俱来的特质,相反,它是在一系列社会结构和制度中积累的,个人可能几乎无法控制。独立自主的意识形态强调国家“守夜人”的角色,这种克制公权力的思想也带来回避责任的后果。脆弱主体理论要打破这些政治修辞的蒙蔽,提出“回应性国家”的理念,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对脆弱主体的需求反应更灵敏的国家。国家公权力不能仅仅满足于消极不干预,而是要积极回应公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需求。因此,法曼的观点不是说要反对独立自治价值本身,而是说抛开脆弱性的独立自治是虚妄的,而且恰恰是国家和社会对脆弱主体提供的社会保障之安全价值,成就了独立自主。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理性自主的个人以自我保存为最大利益,会利用一切手段保护自己的生命,于是“人对人像狼一样”,自然状态沦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避免暴死的恐惧,理性人让渡自由给国家,以换取公权力治下之和平的共同生活。法曼不认同这样的理论想象,她认为,如果社会制度是为了应对人的脆弱性和依赖性而形成的,那么人的脆弱性和依赖性应该构成我们社会契约的基础。正是脆弱性将个人带入家庭,将家庭融入社区,以及将社区扩大为社会,并形成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一个以脆弱性理论为基础的国家,回应生命过程中固有的依赖,并关注脆弱主体的所有发展阶段的需求。人的脆弱性不应该被污名化,反而为建立社会关系和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

有学者对这两种新旧契约论进行了比较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像监狱看守,确保公民之间不会自相残杀";而法曼设想的是建基于照顾他人之上的社会,完全不同于霍布斯式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利益的理性人逻辑,当然,保守主义或许会把法曼理论建构的国家蔑称为“保姆国家”。法曼这种建基于脆弱主体之上的社会契约论看到了“脆弱”生成性的一面,它为创新、增长和创造力提供了机会,正是脆弱使得我们与他人建立关系,形成制度。因此,脆弱性理论有助于社会重新想象脆弱性。

三、超越身份政治,超越反歧视法

前面提到,法曼所说的脆弱主体并不等同于弱势群体。前者强调脆弱的普遍性,强调国家和社会等集体责任,并以争取社会公共资源的平等分配为目标";而后者在美国语境下是和反歧视法紧密联系的,以弱势人群的身份为核心展开动员,希望获得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尽管法曼也专门关注过老年人群体的立法保障问题,但是她不是把老年人群体当成一个专门的弱势群体,而是代表脆弱主体生命历程连续体的一端。这个论述就与身份政治有了不同,因为身份政治常常围绕着种族、性别、性倾向等所谓“个人内在特质”而展开动员,这些特质也常常被认为是天生的或很难改变的,只有这种类型的特质才会受到反歧视法的保护,而脆弱理论视角下的老年仅仅是年龄发展的一个阶段而已,并非个人内在本质。或许可以借用南希·弗雷泽的划分,把脆弱性理论所诉求的国家确保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称为“再分配”,这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而把反歧视法围绕弱势人群身份展开的平等对待诉求命名为“承认”,是法律和文化层面的。法曼在法律领域中把南希·弗雷泽的这一洞见进行了重新的阐释不能让身份政治对“承认”的诉求,遮蔽了政治经济学的阶级分析和对“再分配”的关注—尽管这两者不是截然两分的。

脆弱性理论是后身份政治的视角,因为关注的是普遍的脆弱性,而非关注对特定群体的歧视。美国的反歧视法不是反对一切歧视,而是注重禁止对某些特定群体的歧视,例如美国职场上实行自由雇佣制度,企业有极大的用工自主权,雇主解雇职员有极大的自由度,如果这种解雇歧视了某些法律规定的群体,才构成非法解雇。种族、性别、宗教等这些分类定义了个人身份,构成了宪法平等保护理论的主轴。哪些群体才能获得宪法上平等保护更多的关注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先例中发展出“离散和孤立的少数群体”这一标准,个人必须证明自己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其所质疑的歧视性立法才会被法院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更认真的对待。

尽管不否认其进步意义,法曼还是针对这种带有身份政治特色的反歧视法模式进行了批评。其一,要想证明自己属于“离散和孤立的少数群体”,必须证明自己所属的群体历史上长期受歧视,不平等只有在积累了足够长的历史之后才会被面对。事实上,很多白人男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被远远甩在了后面,他们陷入困境的原因和“历史上被排斥”没关系,不会进入反歧视法的视野。其二,身份本来就带有排斥性,充斥着到底谁才属于这个弱势群体的争论。法曼在早期著作中思考性别平等的时候,提到“母职”概念的“被殖民化”—"一个完全由女性占据的类别,但在主要由男性组成的机构中被赋予了法律意义和内容。而且大多数法律分类都遭遇了“殖民化”,尽管法律难免要分类,但任何身份的界定都是有排斥性的。其三,反歧视法基础上的身份政治,既包含不足,又包含过度。包含不足在于因为贫困而受到的歧视就不会受到保护,因为反歧视法根本不关注经济平等问题。包含过度在于,在种族和性别的弱势人群中,也有相对享有特权的个人。而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群是跨越种族和性别的,既有黑人,也有白人";既有男人,也有女人。其四,反歧视法的身份政治模式,使得不处在平等保护范围的人产生“羡慕嫉妒恨”,这种嫉恨政治阻碍了那些可能成为盟友的人一起去争取更公正的社会。其五,反歧视法是个人主义的模式,着重于甄别谁是歧视者,谁是被歧视者,汲汲于认定歧视意图的存在,事实上当整个社会都以一套相同的偏见和信仰运作时,恶意无关紧要,个人歧视意图并不重要。真正需要重视的是结构性的改变,应关注影响社会中每个人的社会结构的实际或潜在的失败或扭曲。反歧视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正当化了结构性的不平等问题,仿佛现有的物质、文化和社会不平衡是自然力量的产物,无法通过法律加以纠正。因此,反歧视法模式无助于我们理解经济资源分配的机制,美国基于身份政治的平等观念不足以解决美国社会中日益扩大的社会福利差距,必须以国家责任为基础来重新思考和应对脆弱主体所面对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法曼从法律主体的碎片化转向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普遍概念—脆弱性,这个概念考虑的不是个人之间的差异,而是个人、国家和社会机构在应对人类脆弱方面的关系和互补的共同责任。

或许,哲学家麦金泰尔这句话是以同样的方法论表达了脆弱性理论“那些已经不再是小孩的人在小孩身上看到自己的过去", 那些现在还未因年龄增长变得无能的人在老人那里看到了自己的将来",那些现在没有患病或受伤的人在病人和伤者身上看到了自己过去经常和将来可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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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读书》2026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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