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的主旨讲话,凸显了妇女成长发展的“她权益”与妇女参与治理的“她力量”之间的辩证关系。迄今,我国已构建起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深深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妇女事业发展与国家整体形势密切关联。对妇女权益的关切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发展,大大充实国民的社会权益,充分体现了“她权益”向“她力量”的转化。
妇女权益诉求推动社会权益确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妇女就基于平等主体地位积极参与生产实践和经济改革,并结合自身实际需求提出权益保障合理诉求,推动我国生育、医疗、教育、托育等福利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享有56天带薪产假,医疗费用由企业或资方负担。由此,逐步形成劳动权益保障和生育保障制度。同期,政府清理旧社会卖淫嫖娼现象,集中开展救助病患、生产培训、安置就业等工作,开启医疗、就业促进等福利制度的开端。
针对当时90%的妇女是文盲的社会现实,城乡广泛开办文化补习学校、农民业余速成识字班等,使数量众多的妇女脱盲。农业合作化时期,为更好地促进妇女投入生产,形式灵活的托儿组织兴起,1956年全国农忙托儿组织收托儿童达600多万人,开创了我国儿童托育福利事业的开端。之后的一段时期,由于对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期待过高、要求过急,集体福利事业难以为继。这也印证了妇女福利与社会发展共进退的历史规律。
人民公社整顿之后,妇女“四期”保护、妇女病防治工作得到加强。此后,随着国力增强和社会进步,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也不断充实,劳动保护、教育福利、医疗福利、托育服务及法律援助等制度的推进,都凝聚着妇女权益的视角和妇女工作的成果。
妇女权益关切促进社会权益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从保护转向赋权,推动社会权益向性别平等化、覆盖全民化、服务精准化方向演进。
在顶层设计层面,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与策略,直接引领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在“就业和劳动保护”目标下,提出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明确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作为主要目标之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等目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则提出“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要求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对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
在国家法律层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质性修订,彰显了妇女社会权益的发展:2005年的修订,将第四章从“劳动权益”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明确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其他生育保障、生育救助制度,为2010年《社会保险法》确立生育保险制度奠定基础;2022年的修订,规定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制度、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在社会实践层面,对妇女权益的关切,不断突破现有保障制度局限、延展社会权益的范围。如早期生育保险仅覆盖城镇职工,经江西、浙江、天津等省(市)实践,生育福利渐渐从职业福利转变为社会福利。
妇女权益保障增进社会权益保护
妇女福利密切关联儿童福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2007年世界儿童状况》显示,性别平等给妇女和儿童带来双重收益,当妇女的生活富含创造性和权利体验,其抚育下的儿童会茁壮成长,并更加文明、自信。印度最新研究表明,女性赋权对6—18岁儿童的福祉有积极、显著的直接影响。
妇女福利与儿童福利的共生,在孕产期健康保障、托幼照护分担等方面表现得最为典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从经济、医疗、就业、休息休假各方面,为孕产期、哺乳期妇女提供充分保障和有力支持,使妇女能够安心、安然度过孕育子女的特殊时期,有利于婴幼儿的早期抚育和陪伴教育。
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2025年7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通报生育支持措施的落实取得重大进展,具体包括: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放育儿补贴等。截至2024年底,全国托位数达到千人口4.08个,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3/10万,婴儿死亡率下降到4.0‰。妇幼健康核心指标达到历史最优水平,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妇女权益的发展,也有效拓展了男性权益。妇女福利的发展通过制度溢出效应,使男性从僵化的性别角色中解放,获得更全面的发展机会与情感福祉,形成两性共赢的福利扩展机制。
首先,减轻女性家庭负担,推动男性更多参与家庭建设,从而享有更多亲子养育成就和家庭情感滋养,拓展更多生活内容和生命体验。但从2014—2020年四期“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来看,男性的育儿投入总体仍有限,比较而言,受教育程度较高、职业阶层地位较高的父亲育儿投入较多,父职红利也更多。
其次,妇女福利思想注重工作—家庭平衡,引发职场文化和劳动秩序深刻变革,身在其中的男性亦由此获得更多的休假休息福利。在日本,限制加班和夜班、实行六小时工作制等福利,逐渐由女性专享扩展至男女共享,并于2019年启动以缩短工时为核心的劳动方式改革。2023年厚生劳动省调查显示,33%的劳动者认为职场男性的休假率有所增加,32%的受访者认为职场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韩国职场一度相当排斥要求或实际休育儿假的男性,但自2008年起实施家庭友好管理公司认证以来,越来越多公司支持男性休育儿假,至2017年甚至出现强制休陪产假的公司。
在我国,父亲育儿倡导宣传和激励措施,正在引起家庭责任分担和职场用工机制的深刻变革:家庭中,生育假既缓和了父亲赚钱养家的压力,也增加了其日常照顾幼儿的时间;职场上,越来越广泛地接纳兼顾经济抚养和日常照顾的双重父职设定。
作者:邓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6年3月13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