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荣东:论当前中国逻辑研究的三种类型——兼论名学研究的多种可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7 次 更新时间:2026-02-23 10:22

进入专题: 逻辑研究   名学研究   名辩逻辑化  

晋荣东  

 

摘要:“名辩逻辑化”是20世纪中国逻辑研究的主导范式,其主要特点是区分逻辑思想与逻辑实践,将中国逻辑史理解为逻辑思想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历史;主张名辩与逻辑具有本质同一性;把依据传统逻辑教学体系所构建的名辩逻辑视作中国逻辑的具体形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名辩逻辑化”受到持续批判,中国逻辑研究开始步入多元化探讨的新阶段。与“逻辑”一词的多种含义相关,当前的中国逻辑研究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重构中国逻辑的思想基础与知识体系、对各种古代逻辑思想进行新诠释、开展古代逻辑实践的理论研究。这些研究引发了若干必须正视的问题,其中就包括如何理解中国逻辑研究的学科性质。相应地,作为名辩研究的一部分,名学研究也开始突破中国逻辑研究视域的束缚,呈现出多种的发展可能。

 

随着西方传统逻辑在19世纪末第二次传入中国,中国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从古代名辩中去发掘和研究本土逻辑思想,“名辩逻辑化”逐渐成为20世纪中国逻辑研究的主导范式,并在20世纪80年代盛极一时。本文旨在阐明“名辩逻辑化”的实质及其指导下的中国逻辑研究的主要特点,揭示“名辩逻辑化”的研究实践存在的主要误区,考察当前中国逻辑研究的主要类型以及由此引发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逻辑研究的多元化趋势对于名学研究的启示。

一、“名辩逻辑化”的构想与实践

历史地看,中国逻辑研究的学科自觉最早可追溯到孙诒让和梁启超。1894年,孙氏《墨子间诂》初版以活字印行,被誉为“自此书出,然后《墨子》人人可读。现代墨学复活,全由此书导之。古今注《墨子》者固莫能过此书”。不过,三年后他致信梁启超:“《经》《说》诸篇,闳义眇恉,所未窥者尚多。尝谓《墨经》,楬举精理,引而不发,为周名家言之宗。窃疑其必有微言大例,如欧士论理家雅里大得勒之演绎法,培根之归纳法,及佛氏之因明论者,惜今书讹阙,不能尽得其条理。”很明显,孙氏已意识到《墨子间诂》一书对《墨辩》诸篇的诠释尚有遗憾,猜测可援引西方逻辑(亚里士多德演绎法和培根归纳法)、印度因明来阐明其中的“闳义眇恉”“微言大例”。

受到孙诒让来信的启发,经过数年研究,梁启超于1904年发表了《墨子之论理学》一文,认为,“《墨子》全书,殆无一处不用论理学之法则。至专言其法则之所以成立者,则惟《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非命》诸篇为特详。今引而释之,与泰西治此学者相印证焉”。梁氏在此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强调《墨子》全书都遵守逻辑规则;第二,指出《墨辩》等对逻辑规则有专门研究;第三,表述了一种阐释墨辩义理的研究构想,即“以欧西新理比附中国旧学”,在本土墨辩语汇与西方逻辑术语之间建立对应关系,用表述“大例”的逻辑思想诠释墨辩“微言”,以此证成墨辩包含逻辑之理,墨子乃“全世界论理学一大祖师”,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

墨辩是先秦名辩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秦时期曾经存在一个关于“名”与“辩”的共同话语:名、墨、儒、道、法等各家各派围绕跟“名”有关的名实、同异、坚白、形名、名分、名法、名理、言意等论题以及“辩”之用途、原则、构成、类型、方法等展开论述,往复辩难。秦汉以降,名辩时断时续,渐趋衰微,虽未亡绝,已不复昔日之盛。明末清初,诸子学兴起,有清一代陆续出现对先秦名辩著作的校勘与整理,而孙诒让首倡、梁启超实践的研究构想则成为从逻辑角度自觉诠释名辩的开端。

孙诒让、梁启超之后,这一构想被逐渐推广运用于诠释先秦名辩乃至中国古代名辩,相应地,“名辩逻辑化”——运用西学东渐而来的传统逻辑的术语、理论和方法来梳理中国古代名辩的主要论题,勘定其理论本质,勾勒其历史发展,总结其研究成果,评判其历史地位等——逐渐成为20世纪名辩研究的主导范式。由于“名辩逻辑化”旨在证成名辩包含逻辑之理,中国古代也有逻辑思想,这一构想也就逐渐成为了20世纪中国逻辑研究的主导范式。

着眼于本文主旨,这种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区分逻辑思想与逻辑实践,将中国逻辑史理解为逻辑思想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历史。所谓逻辑思想(逻辑理论、逻辑学、讲逻辑、研究推理……),源于对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及其规律所进行的程度不等的自觉研究,可能较为零散,也可能相对系统;而逻辑实践(逻辑应用、用逻辑、运用推理……),则是在认知与行动的各个领域中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运用,主要是习焉不察地自发运用。

那么,“名辩逻辑化”范式下的中国逻辑研究究竟以何者为对象呢?20世纪80年代最具影响的五卷本《中国逻辑史》明确指出:“在考虑逻辑史时,我们必须将逻辑在思维(表现在文字上)中的应用与其本身作为一个对象加以研究两者区别开来。人们对逻辑进行专门研究以前很久,就在思维中进行了推理,只有研究有效论证的逻辑原理,才形成逻辑思想。可见,对逻辑的应用并不是逻辑思想,也不直接说明一个时代的逻辑水平。所以,历史上大量纯属逻辑应用的例证,原则上不应成为中国逻辑史总结的范围。”既然中国逻辑史研究以逻辑思想为对象,逻辑实践在原则上被排除在外,那么这种研究就“应以分析、总结中国历史上的逻辑家的逻辑思想,以探索中国逻辑思想的发生发展的规律为其主要任务”。于是,作为被研究的对象,中国逻辑史就是逻辑思想在中国发生发展的历史。

其次,主张名辩与逻辑具有本质同一性。早在1949年,赵纪彬就指出:“中国古代逻辑史的演进,就存在于先秦名辩思潮的发展过程里面;或者反过来说,当作先秦诸子‘为学之方术’的‘名辩’,正是中国古代逻辑的特殊表现形态。更简括地说:在中国特殊的古代思想史上,名辩即是逻辑,二者是实质上的同义语。”名辩与逻辑异名而同谓,在诠释名辩义理时,“似乎只有从逻辑方面着眼,方才能够把握它的本质;对于各家的名辩也似乎只有从逻辑果实的大小上加以评价,方才能够衡量各家思想的优劣,指明各家思想正误的方法论的根据”。这充分说明在赵纪彬看来,以名辩与逻辑的本质同一性为基础,“名辩逻辑化”是诠释名辩义理、证成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评判各家思想之优劣的唯一方法。

从总体上看,名辩与逻辑具有本质同一性是“名辩逻辑化”的构想与实践的基本共识。不只赵纪彬,汪奠基也认为“‘名辩’在历史上的意义,应该理解为中国逻辑史的对象范围问题”;刘培育主张“名辩学,是关于正名、析辞、明说、论辩的原理、方法和规律的学问,也就是中国古代的逻辑学”。 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一系列集体编写的中国逻辑史著作或教材也主张名辩与逻辑具有本质的同一性。

最后,依据传统逻辑教学体系所构建的名辩逻辑被视作中国逻辑的具体形态。20世纪的研究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有与古希腊逻辑、古印度因明比肩的逻辑思想。沈有鼎认为,墨经逻辑“代表了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光辉成就”,“其成就不在古代希腊、印度逻辑学之下”;詹剑峰宣称“中国的辩学,与希腊的逻辑、印度的因明鼎足而立”。 20世纪80年代的学者更用“名辩逻辑”一词称呼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作为与西方亚氏逻辑和印度因明并列而称的中国古代土生土长、独自创立的逻辑学说,我们称之为名辩学或名辩逻辑。”

作为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具体形态,名辩逻辑被认为是形式(以名辩话语为载体)与内容(传统逻辑)的统一。效法章士钊“以欧洲逻辑为经,本邦名理为纬”而撰写《先秦名辩逻辑指要》一书的周云之主张,“按照今天传统逻辑的教学结构,从概念、命题、推理、论证和规律等几个方面来论述和介绍先秦名辩逻辑的主要理论成果”。在他看来,借助这样构建出来的名辩逻辑,就能从总体上了解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主要理论贡献,从而进一步确认中国古代逻辑思想是世界三大逻辑的源流之一,以及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在世界逻辑思想发展史上的贡献和地位。

二、“名辩逻辑化”批判

“名辩逻辑化”在20世纪80年代盛极一时,出版了大量个人独撰或集体编写的有关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个案研究或历史书写。进入20世纪90年代,基于这一范式的研究实践开始受到质疑与批判,首当其冲的就是前述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名辩逻辑化”指导下的具体研究混淆了逻辑思想与逻辑实践。“名辩逻辑化”在方法论上要求中国逻辑研究以逻辑思想为对象,在原则上将逻辑实践排除在外,但方法论的宣称与具体的研究实践之间存在很大落差。为了证成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说明其理论水平和贡献不逊于古希腊逻辑与古印度因明,不少学者在实际研究中常常混淆了逻辑思想与逻辑实践。

俞瑾通过大量的实例分析,批评了这一研究误区:“有的学者为了证明我国古代已经有了相当完备的形式逻辑体系,对于古人未曾论及的逻辑问题就从论述政治、伦理等其他问题的篇章中寻找运用逻辑的实例填补进去,以此说明古人对于这些逻辑问题也是有所研究的。这样一来,逻辑方法的运用与逻辑理论的研究还有什么界限可言?”叶锦明则把混淆逻辑实践与逻辑思想称作“序次谬误”,即由于未能区分第一序推理活动(运用推理)与第二序推理活动(研究推理),错误地把运用了正确推理的思想纳入逻辑的研究范围。

第二,名辩与逻辑并不等同。客观地说,自“名辩逻辑化”的构想提出以来,就不乏研究者强调名辩与逻辑并不等同。梁启超指出,诠释墨辩“若事事与因明逻辑相傅会,或反有削趾适履之虞”。伍非百区分广义与狭义的名辩之学,认为对逻辑问题的考察虽构成后者的主体或核心,但前者的内容远非逻辑所能范围。

进入20世纪90年代,崔清田也指出,西方传统形式逻辑作为一种求取科学真理的“证明的学科”,与中国古代的名学、辩学是两回事,它们不是等同于西方传统形式逻辑的学问。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围绕“名”与“辩”所涉诸论题而展开的论述与辩难,其所争所论与逻辑并不等同。刘培育放弃了80年代的主张,转而认为“名辩学”与“中国古代逻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名辩学的核心是逻辑学,但也包括认识论和论辩术等内容,与政治和伦理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王左立也指出,“将以‘名实关系’为对象的名学和以谈说论辩为对象的辩学与以推理形式及规则为对象的逻辑视为全同,不能反映名辩学的特质,也不利于中国逻辑史的深入研究”。

第三,名辩逻辑缺乏合法性。与前面两点质疑和批判相关联,名辩逻辑的合法性也遭到广泛质疑。曾祥云指出:“自梁启超于20世纪初在诸子学领域开创‘以欧西新理比附中国旧学’的研究风尚以来,西方逻辑便成了我国‘名辩’研究的最重要工具,‘名辩’也因此而变成了‘中国古代逻辑’的代名词……如果对一百年来的中国逻辑史研究作一实事求是的反思,我们就不难看出,所谓的‘名辩逻辑’,不过是20世纪中国逻辑史界人为制造的一桩学术冤案,它在我国古代是根本不存在的。”他所表达的意思有三:其一,“名辩逻辑化”是20世纪中国逻辑研究的主导范式;其二,“名辩逻辑化”直接导致把名辩等同于中国古代逻辑;其三,被视作中国逻辑具体形态的名辩逻辑,在中国古代并不存在。

就第三层意思说,质疑名辩逻辑合法性的学者普遍认为,名辩逻辑是用传统逻辑教学体系来剪裁、编排名辩论述所构建出来的;这种构建不仅存在混淆逻辑思想与逻辑实践之类的不足,而且其完整体系与自觉表述并不见诸中国古代的某篇或某部文献。由于名辩与逻辑并不等同,“名辩逻辑化”就既非诠释名辩义理也非证成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的唯一方法。但是,“在‘名辩逻辑’旗帜下,不仅西方逻辑理论被肢解得支离破碎,面目全非,而且我国‘名辩’的本性被歪曲,‘名辩’的义理遭曲解,‘名辩’的个性风格被抹煞殆尽”。

三、当前中国逻辑研究的三种主要类型及其问题

受益于批判反思以传统逻辑教学体系建构名辩逻辑,中国逻辑研究在世纪之交可以说进入了后“名辩逻辑化”的时代。要准确把握当前的研究现状,有必要重温1941年金岳霖对“逻辑”与“逻辑学”的分别:“逻辑是逻辑学的对象,逻辑学是研究此对象而有所得的内容”;“逻辑学的对象——逻辑——就是必然的理”。这有助于理解逻辑实践与逻辑思想的区分:逻辑作为对象,内在于逻辑实践之中;逻辑学作为研究而有所得的内容,就是逻辑思想。在他看来,逻辑无二,逻辑系统不一,不同的逻辑系统是从不同角度,用不同工具来表示唯一逻辑而有所得的内容。针对张东荪主张有四种不同的逻辑(即传统逻辑、数理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和社会政治思想的逻辑),他认为,此说“不分别逻辑与逻辑学,逻辑两字的意义就非常之混乱。逻辑两字既徘徊于逻辑与逻辑学之间”。

金岳霖所说的逻辑或必然之理,也就是有效推理或推理的有效性。尽管学术界对作为对象的逻辑还有不同理解,“逻辑”一词在实际使用中兼有对象与内容二义的情况至今犹存。当前的中国逻辑研究之所以进入多元化探讨的阶段并可大致归为三种类型,在很大程度上与研究者对“逻辑”“中国逻辑”的不同理解有关。需要指出的是,下文对这些研究的评述更多着眼于它们对中国逻辑研究之学科性质的影响,不是对其所见所蔽的全面评论。

(一)中国逻辑的思想基础与知识体系的新构建

这种研究直接针对“名辩逻辑化”及其所建构的名辩逻辑。翟锦程指出,如果把名辩逻辑或名辩学视作中国逻辑的具体形态,那么“这样的中国逻辑实际上是西方传统逻辑的体系加上中国传统学术的术语与例证,是‘在中国的西方逻辑’的缩影,而不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思想生态、支撑中国传统哲学与文化的‘中国的逻辑’”。参照逻辑在西方哲学中的根基作用,他立足中国传统学术与文化的独特思想生态,梳理、分析不同时期各家思想学说对天人之辩的讨论,从中提炼出名实、物类、象物关系等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中国逻辑的思想基础,进而采取“以中释中”的方式来理解其核心概念与关键论题,整合古代各家逻辑思想。他把中国逻辑视作对名及其相关问题的考察与研究,认为“我们看到的中国逻辑就是一个整体的、可以支撑和论证中国哲学,对中国哲学起到根基作用的‘中国的逻辑’”。

重新构建中国逻辑的思想基础与知识体系,是当前中国逻辑研究的一个新动向。正因为是一种新的尝试,为了更好地推进此类研究,下面几个问题恐难以回避。

第一,新构建所说的“逻辑”“中国逻辑”指什么?一方面,翟锦程把“逻辑”理解为研究而有所得的内容,“中国逻辑”指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如“逻辑是具有工具性的论证科学”,“先秦诸子逻辑思想的差异性,恰恰说明了中国逻辑内容的丰富性”。另一方面,他又说:“从名实关系、物类关系、象物关系出发对中国逻辑的阐明,实际上是把逻辑作为一种思维活动与认识过程。”这样,“逻辑”指对象,“中国逻辑”指中国传统学术与文化的逻辑实践之维,即古代思想家从名实、物类、象物关系来考察天人之辩时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运用。很明显,新构建所说之“逻辑”兼指对象与内容,徘徊于逻辑与逻辑学之间。

第二,新构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研究?新构建不是对历史上出现的某种逻辑思想的研究,而是在新的思想基础上重构中国逻辑的知识体系,其目的类似名辩逻辑之构建,但方法不再是援引传统逻辑的术语与体系来剪裁、编排名辩论述。那么,新构建如何可能呢?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中国传统哲学的发生与发展,来挖掘支撑与论证中国哲学的中国逻辑”。既然是“我们……来挖掘”,那挖掘所凭借的工具(核心概念与关键论题框架)——“通过察实、分物、归类进而正名,归类的依据是类的同异,基本方法是从名到类、从类到名的推类”,其实就是翟锦程本人对“思维活动与认识过程”意义上的中国逻辑所作的梳理和提炼。因此,尽管新构建整合了古代各家逻辑思想,但借助这一当代工具所构建出来的中国逻辑的知识体系本身,并不是古人思想,而是当代成果。

第三,新构建能否实现其研究目的?翟锦程认为,“不同的哲学传统有不同的逻辑作为论证工具”,西方哲学以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作为不同形态哲学的论证工具,“我们看到的中国逻辑就是一个整体的、可以支撑和论证中国哲学,对中国哲学起到根基作用的‘中国的逻辑’”。历史地看,中国传统哲学的产生发展是由古代哲学家完成的,而“我们看到的中国逻辑”(新构建的中国逻辑的知识体系)是当代研究成果,没有任何一位古代思想家“看到”,即自觉把握并完整表述过这一成果,因此不可能被古代思想家用来支撑和论证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形态的哲学,不可能对中国哲学起到根基作用。事实上,在历史上支撑和论证了中国哲学的那个“中国逻辑”,只能是对象意义上的、古代思想家的思维活动和认识过程。

(二)中国古代各种逻辑思想的新诠释

20世纪的中国逻辑研究者普遍具有维护本土文化自尊、“耻于步武后尘”的心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名辩逻辑化”的实践有一种“重求同,轻明异”的倾向,即过分重视通过追求本土名辩与西方逻辑之同来证成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而忽视揭示二者之异来阐明名辩的独特个性。针对这一问题,当前的中国逻辑研究还有一种类型,即通过“求同明异并重”的比较研究来对各种古代逻辑思想进行新诠释,推类研究就是其中一个代表。

相当一批研究者认为,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相异于西方逻辑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以推类为主导推理类型,而不是以演绎为主导推理类型。围绕推类的逻辑性质与特点、推类的构成要素与模式、“类”范畴与推类的思想基础、推类思想的形成与历史发展、推类与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特殊性、推类与中国古代科学的关系等论题,学者们各抒己见,发表和出版了一大批论文与专著。 对于此类研究,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在研究对象上,它与“名辩逻辑化”一样,也是以古代的某种逻辑思想为对象。例如,这些学者所说的“推类思想”“推类理论”“推类逻辑”等,都是指古代思想家研究推类之所得:“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对于推类的方法、推类的法则(类、故、理)和推类的谬误,以及与推类有关的名、辞、说等逻辑范畴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有关‘推类’的理论。”

第二,在研究目的上,这种研究希望通过新诠释来达致对某种古代逻辑思想更准确、更合理的理解,无意利用各家逻辑思想来构建整体性的关于中国逻辑的新知识体系。以推类研究为例,《墨辩》第一次使用了“推类”一词,主张“以类取,以类予”,强调“推类之难”。但是,此前研究以逻辑释墨辩,一味求同,忽视了明异。“这种一味认同的比照对应,很难避免牵强比附的成分,也很难对墨家辩学有别于西方传统形式逻辑的特质所在和决定这种特质的社会与文化背景,给予特别的关注并作出令人信服的剖析。”

第三,在研究方法上,强调文化对逻辑的制约以及“求同明异并重”的比较。这种研究主张引入“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等方法,既具体分析制约中西逻辑传统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环境,又将它们视作相应文化的组成部分,结合哲学、伦理学、政治学、语言学和科学技术等对其给予准确理解;然后立足逻辑的共同性与特殊性,在不同传统之间开展“求同明异并重”的比较研究,以揭示各自的理论特质;进而站在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选择恰当的逻辑工具来诠释某种古代逻辑思想,概括特点,总结贡献,揭示不足。就现有的推类研究看,学者们均在不同程度上基于各自认识来运用上述方法,通过新的诠释、新的比较研究,来阐明各自所理解的推类思想及其区别于西方逻辑思想的独特个性。

第四,在成果评价上,这种研究在一系列论题上都存在意见分歧。那么,应该采用何种标准来评价这些意见的合理性呢?以推类的逻辑性质为例,古代思想家没有明确定义“推类”,推类即类比、推类即归纳、推类即推理等不同理解,都是当代研究者基于各自“前见”对古代文献所进行的诠释。要判定哪种理解更合理,就应坚持以下两个标准:一是理论诠释的充分性,看哪种理解能给予古代文献中有关推类的论述以融贯而充分的说明;二是经验检验的有效性,看哪种理解能最广泛地说明古代推类实践并避免这种说明与推类实践的不一致。

(三)中国古代逻辑实践的理论研究

当前中国逻辑研究另一值得注意的动向是把“逻辑”理解为逻辑实践,聚焦广泛存在于古代认知与行动各个领域中对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运用,大致可以区分出两种情形:一是运用现有的逻辑思想来理解古代的某种逻辑实践,二是利用古代的某种逻辑实践来提出新的逻辑思想。

运用广义论证理论来研究中国古代论证实践可说是第一种情形的代表。按何杨之见, 此前的中国逻辑史研究重在构建类似于西方逻辑的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发生发展史,往往将中国古代论证实践视作西方逻辑理论的例证。他认为,“以中国古代论证实践为出发点,并基于文化背景与文本语境等相关因素予以如实的描述与分析,不仅有助于理解中国古代有关论证的理论学说,而且有助于中国古代的哲学、文学等相关领域研究”。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以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的研究团队为代表,根据鞠实儿所提出的广义论证理论,按照“以中释中”的研究程序来研究古代论证实践,已成为当前中国逻辑研究的一个新趋势,其所研究的论证实践涉及春秋赋诗论证、《鬼谷子》“说谋”论证、刘徽割圆术、明代大礼议论证、藏传寺院辩经等多个领域。

第二种情形可以通过研究侔式推理的实例而提出“行为概念逻辑”为代表。周北海、王强认为,《墨子·小取》给出侔式推理的五类例子,其实是“用举例的办法,试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如何保证推理的正确性”,而“这种正确性背后隐藏着某种逻辑”。既然是隐藏于背后,说明这种逻辑并非《小取》作者研究之所得,而是作为对象的、内在于侔式推理实例中的推理规律。他们通过分析、考察,认为这些实例都是有关行为类或行为概念的推理,相应地,隐藏于后的逻辑就是涉及行为概念推理的逻辑。“研究一种逻辑本身需要一定的逻辑学理论”,于是他们又在前述分析、考察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一种新的逻辑思想,称作“行为概念逻辑”。

以上两种情形所代表的中国逻辑研究,以古代逻辑实践为对象,直接与“名辩逻辑化”范式相冲突,后者将“逻辑”理解为研究而有所得的内容即逻辑思想,在原则上把逻辑实践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类型三的出现,说明当前的“中国逻辑研究”一词已具有不同含义,既可指当代人对于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的研究,也可指当代人对于中国古代的逻辑实践的研究。这种多元探讨局面的形成,意味着中国逻辑研究的学科性质在相当程度上发生了改变。

这种改变不仅表现在研究对象的拓展,还表现在研究目的的多元。此前的中国逻辑研究,其唯一目的就是理解过去,或者从个案研究角度去分析、总结某种古代的逻辑思想,或者从历史书写角度去梳理、总结逻辑思想在中国发生发展的过程。如果说当前第二种类型的研究基本延续了此前的研究目的,那么第一、第三种类型的研究,则更多地是一种面向当代甚至未来的全新研究。

在面向当代的研究中,中国逻辑的知识体系的新构建,试图在新的思想基础之上,借助新的核心概念与关键论题框架来整合古代各家逻辑思想,进而对中国传统学术与文化的逻辑实践之维给予一种当代的整体性解释。如翟锦程所说:“我们根据先秦时期特有的思想生态,基于名实关系、物类关系、象物关系的把握,对中国逻辑的对象和内容作出了新的解读。”又如,运用广义论证理论来研究古代论证实践,其目的不仅是为了说明该理论所提供的研究程序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更是为了说明它在当代是比西方逻辑思想更好的一种研究中国古代论证实践的方法。曾昭式在《先秦逻辑新论》中就强调,“本书研究先秦逻辑只能基于广义逻辑观,由此可以从先秦经典中开展逻辑研究的田野研究工作”;“本书的逻辑所反映的是广义论证理论……反对以西方某一逻辑类型为标准,剪切中国文献”,“力争在先秦文献中总结出先秦时期的广义论证理论”。

通过分析、考察古代逻辑实践来提出新的逻辑思想,则可以说是一种面向未来的研究。周北海、王强指出,逻辑学在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众多领域与相应分支的学科,但行为概念逻辑的研究可以说仍然是空白。既然对《小取》侔式推理实例的研究已初步揭示了行为概念逻辑的“冰山一角”,那么随着“更深入的研究”,“如果将来行为概念逻辑也能成为逻辑学的分支,《小取》就是这个分支的源头”。

鉴于中国逻辑研究在学科性质上出现的上述变化,在研究过程以及成果表述中就应避免因“逻辑”一词兼指对象和内容而可能导致的误解与混淆。以《先秦逻辑新论》为例,该书一方面认为,先秦逻辑是一种“正名—用名”论证类型,这是“包含不同学派价值观在内的一种论证类型,而不是西方的任何逻辑类型(演绎、归纳等),是一种有自己说理结构与规则的逻辑”。这显然是把“逻辑”理解为对象,即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另一方面,该书又说,“本书的逻辑是关于论证理论的学科”,“逻辑的边界是开展先秦逻辑研究的基础,称这个学科为先秦逻辑,表示它是独立的,不是西方逻辑、佛教逻辑,也不是中国哲学”。这又是用“逻辑”来指研究而有所得的内容。于是,“先秦逻辑新论”,就是一个歧义的表述,既可理解为当代学者对于先秦论证实践的新理解,也可理解为当代学者对于已有的关于先秦论证实践之种种研究的新理解,从而在研究成果的性质、评价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混乱。

此外,也要防止把当代学者关于古代逻辑实践的研究成果混淆为古代的逻辑思想,或者把当代学者用来分析古代逻辑实践的思想,错误地认为是早已存在于古代的逻辑思想。例如,翟锦程对于中国逻辑的思想基础和知识体系的新构建,虽大量利用了古代逻辑思想,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他本人关于中国传统学术与文化的逻辑实践之维的研究成果,不能将其混淆为古代思想家业已自觉把握并系统表述过的逻辑思想。又据周北海、王强,《小取》并未用符号表示侔式推理实例的形式,“从这点看,较之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对三段论推理的形式有明确表示,《小取》的确处于逻辑研究的萌芽阶段”;可他们又说,“《小取》中的行为概念逻辑表明,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了自己特有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类型”。事实上,对照《小取》对“侔”的自我理解,“行为概念推理”“行为概念逻辑”这些术语是周北海、王强二人首先提出的,并用来称呼侔式推理的实例,以及内在于其中的行为概念推理的规律,不能说《小取》作者已经在行为概念推理、行为概念逻辑的意义上提出了自己特有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类型。这就是说,周北海、王强二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把自己用来分析古代逻辑实践的思想,错误地认为是早已存在的古代思想。

四、余论:名学研究的多种可能

当前,中国逻辑研究在研究对象、目的等方面所发生的变化,不仅推动了对古代逻辑思想与逻辑实践的多元化探讨,对后“名辩逻辑化”时代的名学研究也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名学”为中国旧有名词,在严复1895年用它来翻译logic之前,既与逻辑无涉,也跟古代有关“名”的各种论述无关。1904年,王国维在译文中用“荀子之名学”指称荀子的逻辑思想,次年,刘师培用“中邦名学”称呼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在“名辩逻辑化”范式下,不仅“名学”与“名辩”“名辩学”“辩学”等一样,被视作“中国古代逻辑”的同义词,而且作为名辩所争所论的一部分,各家各派围绕跟“名”有关的诸多论题而进行的论述与辩难,也被窄化为中国逻辑研究的对象。

有见于名辩与逻辑并不等同,崔清田率先用“名学”来称呼中国古代以“名”为对象的学问,认为其问题域远非逻辑所能涵盖:“名学在自身的发展中,既有重政治、伦理的一面,也有相对重智和抽象的一面;既有名实关系的讨论,也有宇宙观问题的分析,呈现出多样性的态势。”随后在中国哲学研究领域,曹峰注意到战国秦汉时期所论及的“名”有政治学、伦理学之名与语言学、逻辑学之名的区分,而长期以来的先秦名学研究只重视后者,忽视甚至有意排除了前者,他提出应该回归思想史的正途,对先秦名学重新做出客观全面的梳理。

对照中国逻辑研究的多元化趋势,名学研究的多种可能在当前已初露端倪。下面结合研究进展,撮取要者略作介绍。

第一,类似中国逻辑的思想基础和知识体系的新构建,名学研究可充分注意“名”在中国思想中的统摄作用,积极开展“新名学”的研究。苟东锋指出,近代以来的名学研究大多自限于“名学逻辑化”的范式,在很大程度上遗忘了“名”所具有的统摄中国思想的意义,忽视了“名”对于中国哲学所具有的类似“逻各斯”(Logos)“存在”(Being)在西方哲学中的那种“底本”“底色”或“母体”的地位。按其设想,应该充分挖掘“名”在思想史上的丰富内涵以证成“名”的统摄作用,同时追问“名”在何种程度上发挥这种统摄作用以及何以具有统摄作用,通过这种“新名学”研究来沟通诸子,对话中西,连接古今。

第二,类似中国古代各种逻辑思想的新诠释,名学研究可运用多元方法去分析、阐释中国古代与“名”有关的各种论述,以全面把握名学的丰富内涵。就已有研究看,这种研究首先发端于中国逻辑研究领域,研究者突破局限于以传统逻辑诠释名学的做法,尝试运用符号学、语用学、语义学、论辩学以及多种逻辑工具来还名学以本来面目。稍后,中国哲学研究等领域的学者,又结合不同学科,从不同维度去挖掘和阐释在“名辩逻辑化”范式下被遮蔽的名学多重内涵,发表或出版了一大批从政治思想、伦理道德、认识论、法律、文学、语言学、语言哲学等进路来研究中国古代名学的成果。

第三,类似对中国古代逻辑实践的理论研究,名学研究还可考察中国古代与“名”有关的语言实践,进而探讨相关哲学问题。例如,通过分析思想史上的语料,李巍认为从“有()”式表达入手探讨何物存在的中国理解,不仅是面向中国思想的知识性探索,更能为西方哲学的汉语研究提供关于语义基础的说明。匡钊通过考察出土文献中“是谓”句,认为先秦判断句中系词的使用提示了谓述关系的存在,这意味尽管西方式的主谓结构不见于上古汉语,但这不妨碍先秦哲学去思考如何正确描述事物这一普遍的形而上学问题,而后者正是以“名”或命名为起点。此外,刘梁剑认为,立足汉语言语实践来辨名析理,就不仅应该考察概念词,还应出“实”入“虚”,体察虚词(特别是量词、连接词等逻辑词)将义理进行分环勾连的精微之处。

“一致而百虑”是思维与认识的普遍规律,随着多元化探讨的进一步展开,中国逻辑研究和名学研究必将涌现出更多的成果,不仅能更全面、更深刻地理解中国古代对于逻辑问题、对于跟“名”相关的诸多论题的考察,更能通过对传统的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来推进逻辑研究和哲学研究向前发展。

 

(注释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晋荣东,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6年第1期

    进入专题: 逻辑研究   名学研究   名辩逻辑化  

本文责编:Super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逻辑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2917.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