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的意义和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 次 更新时间:2026-02-02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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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为“十五五”时期以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如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准确理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内涵

“法治统一”是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的原创性概念,其形成经历了一个过程。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以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驾护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推进,我国逐步确立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主体众多,立法数量浩繁,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之间出现不一致、不协调问题,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随着时间推移也产生不适应社会现实的问题。为此,1982年宪法第5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对法律制定,而且对法律实施提出要求,实际含有法治统一之意。1999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划分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都体现了法治理念。2022年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

从“法制统一”到“法治统一”,一字之变,但内涵有很大不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合称,是静态的、平面的,法制统一要求一国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不得互相矛盾冲突。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内含自由、民主、秩序、安全等价值,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强调法律至上,政府也须遵守法律,是动态的、立体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相应地,法治统一不仅要求法律规范统一,还强调法律实施统一,即法律解释、执法标准、裁判尺度等方面的统一,不得出现“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强调通过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法律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法治督察等方式,维护法律规范、执法标准、裁判尺度统一;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排除不当干预,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法律规范统一和法律实施统一共同构成法治统一的主体内容,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增强法治统一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法制统一和法治统一并非截然不同,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法制统一是法治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统一是法制统一的延伸和深化。没有法制统一,就没有法治统一,而没有法治统一,再好的法律也会成为摆设。从法制统一到法治统一的演进,不仅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更深刻诠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反映了我国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深刻认识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的重大意义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倡法治统一。2020年11月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项要求。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有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前提。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确定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还存在制度规则碎片化、不衔接,一些地方还存在行政干预的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过度竞争和地方保护,以及不同程度的“内卷式”竞争等问题。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有助于通过统一的法律规范、执法标准、裁判尺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疏通国内大循环卡点堵点,激活国内大循环动能动力,加快建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三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仅要求法律规范统一,更要求法律实施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律制定和法治实施、监督、保障的有机统一,与此目标同向,无论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统一都是其应有之义。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有助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效运行。

四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宪法不仅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统一的重要基础。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产生、组织、运行和监督,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确立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维护自身权威和尊严,形成了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了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统一。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有助于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权利实现,消除法律制定实施中的矛盾冲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三、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的实践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立法规划、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和宪法解释程序等制度机制,不断强化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有力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一些地方和领域仍不同程度存在影响法治统一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个别地方、部门的立法中仍存在不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情形,如变相实施市场分割、指定交易、歧视外资和外地企业、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等,形成形形色色的“玻璃门”“旋转门”等市场壁垒;在执法司法层面,“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现象依然存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执行难等问题仍较突出;在监督层面,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后审查较为薄弱,备案审查制度还有待完善;在保障层面,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尚未制度化法治化。因此,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以完备的制度机制推动“十五五”规划落地落实,十分必要和紧迫。

第一,完善党领导法治统一的制度机制。党的领导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根本保证。为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统一的领导,一是制定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党内法规,对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工作机制等作出系统规定,为党从政治上、组织上保障法律的制定实施统一提供基本遵循。二是建立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机制。起草党的重要法规文件时,对有关政策举措的合宪性、合法性作出研判,必要时提出宪法法律制定、修改、解释建议,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精准有效衔接。三是健全国家立法贯彻落实党的主张制度。党的重要法规文件出台后,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是否需要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在法律法规的规划、起草、审议、通过等环节,应当对是否充分体现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进行专门研究,确保法律法规同党的主张保持一致。

第二,完善维护法律规范统一的制度机制。法律规范统一是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前提。一是完善立法规划制度,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标准,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二是健全立法制度,起草法律法规时,要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法律规定和地区差异的关系,严格遵循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原则,合理设定自由裁量权及幅度,从源头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三是深入推进宪法解释、法律解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畅通宪法、法律解释渠道,通过扩张或限缩宪法、法律条文的含义,解决宪法、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保证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四是完善法律即时清理制度,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制定修订的同时,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清理,确保相关领域法律制度协调一致。

第三,完善维护法律实施统一的制度机制。法律实施统一是国家法治统一的核心。在执法领域,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明晰行政裁量权边界,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同案不同罚”问题,推动行政执法秩序统一。在司法领域,完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文件等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推行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完善裁判规则指引平台,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促进司法尺度统一,解决司法中的“同案不同判”问题。针对异地违规执法司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地域管辖冲突解决机制,从源头上破除执法司法地方利益工具化,不断提高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法治实施的协同性,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四,完善法治监督制度机制。法治监督是国家法治统一的关键。一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本上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相符合。加快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二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制度“压舱石”。既要恪守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又要严把政治性、合目的性标准,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定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和部门立法中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符合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偏差误差问题;重点关注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加强对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问题研究,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系统总结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工作答复等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提炼审查规则和标准,细化有关宪法术语、条文的含义,为促进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促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立法明确党领导相关工作时,同党内法规确定的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保持衔接。针对党政机关共同开展的工作,注重运用党政联合发文的方式统一规范。

国家法治统一关系到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治理效能。新征程上,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作者:李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天津支部生活》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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