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洪仁玕所撰《资政新篇》除中文刊本外,另有《北华捷报》连载的英文本。后者是英国传教士艾约瑟等根据洪仁玕所赠手写本翻译的。中文刊本和英文翻译本的内容、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依据洪仁玕自述,再比较中、英文本内容构成,可推知洪仁玕在总理太平天国朝政前或已撰成“风风类”“法法类”“刑刑类”等篇,总理朝政后又根据太平天国政治现状,增补“用人察失类”,然后上奏,由洪秀全旨准颁行;同时可知,中文刊本存在内容舛乱问题。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提出“新民德”,主张太平天国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前提下,以西方国家为借鉴,在社会经济、社会习俗方面进行广泛的变革,与西人争雄,使中国成为一个富强、守礼、积极进取的国家。
关键词:太平天国/ 洪仁玕/ 《资政新篇》/ 洪秀全/
原文出处:《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京)2025年第5期 第77-87页
作者简介:尚小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 100091)。
洪仁玕所撰《资政新篇》包括“用人察失类”“风风类”“法法类”“刑刑类”四方面内容,不仅是太平天国史上的一篇极其重要的文献,也是中国近代思想宝库中一颗耀眼的明珠。这部书自从1935年底被王重民在英国剑桥大学图书馆发现、摄影并交由《逸经》杂志于1936年“依照原本格式刊载”以来,①介绍和研究该书的各类报刊文章数以百计。洪仁玕思想超越前古,但《资政新篇》并非一次成书,刊印质量难言精当,致使其内容有一些扞格难通之处。罗尔纲、钱远镕、王庆成、夏春涛、仓田明子等学者对该书版本和内容已有详细讨论,并指出了书中使用字、词违犯太平天国避讳制度等问题。②但受史料所限,该书撰成时间及成书经过一直未能完全厘清;书中一些内容舛乱问题,也有讨论的必要。比对《资政新篇》的中英文译本,在现有史料范围内尽可能还原该书内容的变化,将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一、《资政新篇》成书经过
众所周知,《资政新篇》是1859年洪仁玕到达太平天国首都天京后,上奏给天王洪秀全的治国方略,但这本书的撰成经过究竟是怎样的,由于缺乏相关史料,学界尚未有定论。
据洪仁玕自述,他于太平天国己未年(1859)三月十三日到天京,洪秀全当即封他为“干天福”,二十九日加封“干天义兼九门主将”,四月初一日又封他为“开朝精忠军师干王”。其时,经过天京事变,东王杨秀清已死,翼王石达开出走,军务多由中、前、后、左、右五军主将蒙得恩、陈玉成、李秀成、李世贤、韦志俊做主。众将见洪仁玕到天京不久即被封王,“均有不服之色”。于是,洪秀全为了树立洪仁玕的权威,传令众臣齐集,然后请洪仁玕登台受印。洪仁玕“见众人不服,原不肯受”,洪秀全说:“风浪暂腾久自息。”于是,洪仁玕“登台受印,对众说了些道理”。洪仁玕还提到,文臣因他“作有《履历》及《天文理势》《资政新篇》,各皆心服”。但武官仍“众口沸腾”,洪仁玕“见众将中唯陈玉成忠勇超群,乃保奏王爵”。洪秀全不但旨准陈玉成为英王,且诏明“内事不决问干王,外事不决问英王,内外不决问天王”,于是“众心翕然懔遵,俱服节制”。③
从洪仁玕所述情形来看,其登台受印应该在太平天国己未年四月初一日被封为干王当天或略后数日,与李秀成自述所谓洪仁玕“到京未满半月(实际为十七日——引者),封为军师,号为干王,降诏天下,要人悉归其制”大体吻合。④既然四月初洪仁玕登台受印时已向众文武提及他有《资政新篇》等书,并说文臣“各皆心服”,那么他开始撰写此书,至迟也应该在三月份,具体是三月十三日到天京前还是到天京后,现已无法确知。不过,从开篇“小弟自粤来京,不避艰险,非图爵禄之荣,实欲备陈方策,以广圣闻,以报圣主知遇之恩也”一句看,⑤洪仁玕显然有备而来,不能排除他在到达天京前甚至更早前,就已有《资政新篇》部分草稿,意图向洪秀全“备陈”。他之所以不避艰险,历时近一年才来到天京,为的是施展抱负,因此事先一定做过充分准备。英国伦敦会传教士艾约瑟等根据他们在1860年8月2日至3日访问洪仁玕后所了解到的情况,曾在《北华捷报》刊文说:“洪仁玕1859年到达南京后,即向天王进呈了有关引进欧洲铁路、蒸汽机等先进东西的内容的章奏,天王对之甚感欣悦,因此执意让他接受总理朝政的职务。”⑥这里所谓进呈“章奏”的内容正是《资政新篇》的主张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洪仁玕总理朝政前所完成的《资政新篇》和后来经洪秀全允准后正式刊行的《资政新篇》,在内容构成及完整性上应该存在明显差异。最主要的依据是,洪仁玕在太平天国庚申十年六月十一日致函艾约瑟(Joseph Edkins)等邀请他们到苏州访问时,曾赠送后者一册《资政新篇》手写本。⑦该手写本今已不可得见,但艾约瑟、杨格非(Griffith John)等在访问太平天国前几天,就在《北华捷报》介绍了《资政新篇》,特别是关于宗教方面的内容,同时简要提及《资政新篇》的一些改革主张,⑧其所依据的显然就是刚刚得到的手写本。结束访问后,很快又在《北华捷报》连载了主要由艾约瑟翻译的《资政新篇》英文译本。该英文本由“风风类”“法法类”“刑刑类”以及专门讨论宗教问题的“关于罪孽与幸福”四个部分构成。⑨与当时已经刊印的《资政新篇》相比,英文本多出宗教部分,但缺少“用人察失类”及引言、结尾;英文本一些段落的位置与刊本有所不同;英文本所列举的改革举措条数也比刊本略少。这些都说明,艾约瑟等所据以翻译的并非《资政新篇》刊本,而是一种更早的版本,亦即洪仁玕所赠手写本。刊本中的“用人察失类”及引言、结尾等或是后来增补的。
洪仁玕在《资政新篇》正文前的“諠谕”中叙述刊印经过时说:“本军师恭膺圣命,总理朝纲,爰综致治大略,编成《资政新篇》一则,恭献圣鉴,已蒙旨准,并蒙圣照‘此篇传镌刻官遵刻颁行’,今已遵旨将原奏刊刻颁行,咸使闻知。”⑩洪仁玕的记述部分属实。在到天京前,他对于太平天国的政治现状并没有切身的了解,无法预先在《资政新篇》中就具体的政治问题阐明自己的主张。在到达天京后直至被封为干王过程中,洪仁玕亲身感受到太平天国中央权威下降、内部不和、官员腐败等情况,这才在总理朝政后,就《资政新篇》已成稿,有针对性地增补“用人察失类”及引言、结尾,然后献给洪秀全。
二、《资政新篇》的版本问题
洪仁玕将《资政新篇》上奏洪秀全后,洪秀全不仅细致阅读,还作了一些批注,而后旨准颁行。根据洪仁玕对艾约瑟等所讲,洪秀全曾去除一些宗教方面的内容,手写本“关于罪孽与幸福”一部分应该就是被洪秀全去除,然后被收进了《干王洪宝制》中。(11)部分学者认为,《资政新篇》颁行时间是己未年。现今所见《资政新篇》刊本封面内,书名上方横署“太平天国己未九年新镌”,书名右侧一行题“钦命文衡正总裁开朝精忠军师干王洪制”,书名左侧一行题“旨准颁行”。如前所述,“开朝精忠军师干王”是四月初一日所封,“钦命文衡正总裁”则是主持太平天国最高一级科举考试的职务。据李春发等在《士阶条例序》中记述,太平天国每年“于九月初九日考文进士翰林元甲”,(12)又在《劝戒士子文》中有“太平天国己未九年九月九日宏开天试,小官李春发等恭随文衡正总裁干王宝驾入闱襄理事务”等语,(13)则干王洪仁玕受命兼任“文衡正总裁”应在八月底、九月初。(14)这就是说,《资政新篇》初次颁行不会早于己未年八、九月。但也有学者如王庆成指出,《资政新篇》现存本虽都署“九年新刻”,实际上可能还未付刻,只存在手写本。(15)
那么,洪仁玕为何在函请艾约瑟等访问苏州时,不给后者赠送完整的已刊本或手写本,而要赠送节选本呢?从洪仁玕的邀请函看,他的公开目的是要请艾约瑟等到苏州来讨论宗教问题,(16)艾约瑟等人也说洪仁玕以老信徒和传教士老友的身份邀请他们商谈宗教事宜,并未涉及政治。(17)由《资政新篇》英文本可知,手写本“刑刑类”后本有专讲宗教的“关于罪孽与幸福”一部分,(18)但刊本去除了这一部分,而在开头增加了引言及“用人察失类”等涉及太平天国政治的内容,这或许就是洪仁玕感觉不便也不必赠送完整本的原因。这样一来,手写本反而通过传教士的翻译幸运地保留下来。由于《资政新篇》的变革主张绝大部分并不具备立刻实施的条件,且非太平天国当务之急,外间也鲜有人知。艾约瑟等虽然知道洪仁玕总理朝政后太平天国刊印了不少书籍,(19)但并不确定《资政新篇》是否已刊,故到访洪仁玕时还在询问后者:“我们已收到你的《资政新篇》一书的手写本,它是否得到了天王的认可?是否将刊行?”洪仁玕答称:“天王已亲自修订了此书,并批准将之付印……忠王已允诺在苏州印刷此书。”而当艾约瑟等进一步询问“最近是否有新书出版时”,洪仁玕这才给来访的传教士们赠送了《资政新篇》《行军总要》等几种书籍。(20)
太平天国失败后,其所印大量书籍、文书要么被毁,要么流落海外,《资政新篇》亦从此不知下落。1926年,许地山在英国牛津大学图书馆发现《资政新篇》刻本一种,并抄寄罗家伦。(21)戈公振看到该抄本后,在当年完成的《中国报学史》中有所征引。(22)谢兴尧曾想借阅,但罗家伦“视为秘笈,宝之特甚”,不愿公开,因此知道该本的人不多。(23)萧一山通过《中国报学史》得知有牛津藏本,遂于1933年游牛津时首阅是书,摄影以归,准备编入其主编的《太平天国丛书》第二集中。1935年底,王重民在英国剑桥大学图书馆又发现一本《资政新篇》刻本,经摄影后交由《逸经》杂志于1936年按原格式排印,谢兴尧作序,至此《资政新篇》重回世人视线。而萧一山主编的《太平天国丛书》第二集因1937年淞沪会战爆发后商务印书馆被毁而未能印行。(24)20世纪80年代后,王庆成多次赴欧美寻访太平天国文献,曾亲见剑桥与牛津所藏《资政新篇》,谓两者“文、式俱同”,但牛津所藏本“邦”字“墨色深、字体异,应属铲板改刻”,(25)则牛津本很可能是与剑桥本不同的版本,夏春涛即采此说。(26)
剑桥本《资政新篇》于1936年首次由《逸经》排印刊载后,王重民又于1948年将其所摄原件收入《太平天国官书十种》影印出版。1952年由中国史学会主编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印行时,所收《资政新篇》即据该影印本排印。(27)1956年罗尔纲所辑《太平天国文选》出版时,所收《资政新篇》亦据该影印本。大约同时,又有上海文物管理委员会藏本(以下简称上海文管会本)发现,并于1961年收入南京太平天国博物馆所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影印出版。至于牛津本《资政新篇》,则至今未见影印出版。
那么,剑桥本与上海文管会本是何关系呢?罗尔纲经过比对,发现“两种本子的行款、页数、洪秀全眉批都同,但内容却有几处不同”,如剑桥本“国”字,上海文管会本写作“郭”或“邦”;剑桥本“必得圣神感化而然也”,上海文管会本写作“必得上帝感化而然也”;剑桥本“阅下自可心领神会”,上海文管会本写作“阅下自可心领灵会”等。罗尔纲认为,剑桥本的写法都犯了太平天国的避讳制度,而上海文管会本则都是改正剑桥本错误的,因此,剑桥本是初刻本,上海文管会本是改正重刻本。(28)不过,剑桥本有几处内容舛乱问题(详下文),上海文管会本并未纠正。
另要提及的是,洪仁玕在庚申年(1860)六月曾对到访苏州的艾约瑟说“忠王已允诺在苏州印刷此书”,(29)不知最终是否印刷。但从曾国藩的幕僚赵烈文曾在辛酉年(1861)三月二十二日日记中评述“庚申七月刻《资政新编》一本”来看,(30)不能排除此“《资政新编》”即是忠王新印本。至于此新印本是否即现今所见剑桥本或上海文管会本,抑或尚未影印的牛津本,则难以判断。
鉴于上海文管会本基本遵守了太平天国的避讳制度,下面即以该本为据,参照《北华捷报》所载英文本,在疏解其内容同时一一揭示可能存在的舛乱之处,并尝试还原。英文本的结构和基本内容对于解决《资政新篇》的内容舛乱问题是极重要的参照,日本学者仓田明子曾对英文本和中文刊本进行过详细比较,她的先行研究是本文论述的重要基础。但她没有重视其中存在的内容缺失和舛乱问题,也没有注意到英文本《资政新篇》第四部分的存在,并就英文本与中文本的不同进行具体解释,因此得出了英文本“发行之际没有经过大的变更”的结论,(31)与本文的研究有所不同。
三、“用人察失类”文理不通、内容缺失及还原
前已述及,《资政新篇》引言、结尾和“用人察失类”乃洪仁玕总理朝政后补撰。洪仁玕受命后力图有所作为,《资政新篇》第一句话是:“小弟仁玕跪在我真圣主万岁万岁万万岁陛下,奏为条陈款列,善铺国政,以新民德,并跪请圣安事。”这就明确点出了他以下将要向洪秀全条陈一系列改革主张之重要目的——新民德,也就是改造国民道德,塑造新国民。(32)为此,洪仁玕首先给洪秀全讲述了一番必须改革与如何改革的大道理:“夫事有常变,理有穷通,故事有今不可行,而可豫定者,为后之福;有今可行,而不可永定者,为后之祸,其理在于审时度势与本末强弱耳。然本末之强弱适均,视乎时势之变通为律,则自今而至后,自小而至大,自省而至国,自国而至万邦,亦无不可行矣。其要在于因时制宜,审势而行而已。”(33)简言之,就是太平天国要因时审势进行变革,变革能否成功取决于本末强弱,本末强弱又取决于能否视时势而变革。所谓本末强弱,即中央对地方的权威问题,直接关系变革成败。因为强调中央权威,所以他将变革的希望寄托在“在上者”“贤人”或“贤能”身上,于是《资政新篇》紧接着就有了如下一段可视为全书总纲的话:
昔周武有弟名旦,作周礼以肇八百之畿,高宗梦帝赉弼,致殷商有中叶之盛,惟在乎设法、用人之得其当耳。盖用人不当,适足以坏法;设法不当,适足以害人,可不慎哉!然于斯二者并行不悖,必于立法之中,得乎权济。试推其要,约有三焉:一以风风之;一以法法之;一以刑刑之。三者之外,又在奉行者亲身以倡之,真心以践之,则上风下草,上行下效矣。否则法立弊生,人将效尤,不致作乱而不已,岂法不善欤?实奉行者毁之尔。(34)
洪仁玕是洪秀全族弟,他举周武王之弟周公辅佐周武王旧事,显然是以周公自况,希望洪秀全能像周武王重用周公那样进行变革。在洪仁玕看来,国家兴盛的关键,不外乎“用人”“设法”两大方面,两者不可偏废,而“奉行者”尤为重要。(35)由此《资政新篇》很自然地进入第一部分具体内容,即“用人察失类”。这五字是第一部分的总标题,因此刊本单独成行。不过让人困惑的是,该类下只有“一禁朋党之弊”一条,内容如下:
朝廷封官设将,乃以护国卫民、除奸保良者也。倘有结盟联党之事,是下有自固之术,私有倚恃之端,外为假公济私之举,内藏弱本强末之弊。为兵者行此,而为将之军法难行;为臣者行此,而为君之权谋下夺。良民虽欲深倚于君,无奈为所隔绝,是不可以不察也。倘欲真知其为朋奸者,每一人犯罪,必多人保护隐瞒,则宜潜消其党,勿露其形,或如唐太宗之责尉迟恭以汉高故事,或如汉文之责吴不会而赐杖以愧之,亦保全之一道也;若发泄而不能制,反遭其害,贻祸不浅矣。倘至兵强国富、俗厚风淳之日,又有朝发夕至之火船火车,又有新闻篇以泄奸谋,纵有一切诡弊,难逃太阳之照矣。(36)
紧接着这段,本来至少还应该有一条与“用人察失”相关的内容,这样才能与“一禁朋党之弊”一同构成“用人察失类”。然而,接下来一段转而讨论习俗问题,完全偏离了“用人察失”主旨,而且在段落前没有类似“一禁朋党之弊”这样的单独成行、概括段落内容的小标题。其言曰:
甚矣,习俗之迷人,贤者不免,况愚者乎?即至愚之辈,亦有好胜之心,必不服人所教。且观今世之江山,竟是谁家之天下!无如我中花之人,忘其身之为花,(37)甘居鞑妖之下,不务实学,专事浮文,良可慨矣。请试言之:文士之短简长篇,无非空言假话;下僚之禀帖面陈,俱是谗谄赞誉;商贾指东说西,皆为奸贪诡谲;农民勤俭诚朴,目为愚妇愚夫。诸如杂教九流,将无作有,凡属妖头鬼卒,喉舌模糊,到处尽成荆棘,无往不是陷坑。倘得真心实力,众志成城,何难亲见太平景象,而成为千古英雄,复见新天新地新世界也夫!(38)
很明显,这段文字与“一禁朋党之弊”一段之间文理不通,不能衔接。经与英文本核对,发现英文本并没有这段文字,说明它是洪仁玕后来增补的,但其位置显然不该在此处,“一禁朋党之弊”后极有可能缺失了内容,而增补的“甚矣,习俗之迷人”一段或是从书中其他地方舛乱至此的。钱远镕看出了此处文理不通的问题,并且发现《资政新篇》第三部分“法法类”最后一条即第二十九条改革措施“一禁私门请谒”,与“一禁朋党之弊”内容紧密相关,因此他提出一个设想,认为“用人察失类”五字“可视为衍文而置不论”,或“应当作衍文处理”,而“一禁朋党之弊”下两段文字“应被视为错简”,全部移至“一禁私门请谒”改革措施之后,这样“一禁朋党之弊”就成为“法法类”第三十条改革措施,“甚矣,习俗之迷人”一段则像是对整个“法法类”的总结。(39)钱远镕的解决办法有一定道理,但也造成了新的问题:其一,如果将“用人察失类”五字视为“衍文”置而不论,然后将其下内容全部后移,相当于改变了《资政新篇》的主体结构,使其内容由四类变成了三类。其二,从前述《资政新篇》的总纲文字可知,洪仁玕视“用人”与“设法”同等重要,故取消“用人察失类”或违背洪仁玕本意,且与洪仁玕总理朝政后重视改革太平天国政治的史事不符。其三,将“甚矣,习俗之迷人”一段视为整个“法法类”的总结也不太妥当,因该段是总论习俗,与“法法类”内容并不相侔。
不过,倘能在不改变《资政新篇》原有结构,又不增减一字的情况下解决上述两段之间文理不通的问题,则最好不过。而这样的办法恰好是有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将“甚矣,习俗之迷人”一段移至第二部分“风风类”中,具体位置容后再述;然后将第三部分“法法类”中最后一条“一禁私门请谒”一段前移至“一禁朋党之弊”一段之后。这样,“用人察失类”下就有了两条内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禁私门请谒”的完整句其实是“一禁私门请谒以杜卖官鬻爵之弊”,在句式上与“一禁朋党之弊”完全相同,在内容上紧密相关,这是将其前移的主要根据。这样“用人察失类”原先两段文理不通、内容缺失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四、“风风类”内容错乱、缺失及还原
《资政新篇》“用人察失类”主要是讲改革必须重视用人,主张禁止“朋党之弊”及“卖官鬻爵之弊”,强化中央权威,这样才有利于改革进行。接下来,洪仁玕开始具体阐述其改革主张。改革之目的既然是要“新民德”,就必须改变旧的社会习俗。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人心蒙昧”,为“习俗所蔽”,造成旧习俗“革之而民不愿”,新习俗“兴之而民不从”,“难以急移”,为此不得不“自上化之”,(40)即由“在上者”倡导新习俗,以改革旧习俗。于是,《资政新篇》进入第二部分——“风风类”。
改革社会习俗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恶俗,什么是美俗,从而鄙弃恶俗,倡导美俗。关于鄙弃恶俗,洪仁玕举例说:“如男子长指甲,女子喜缠脚,吉、凶、军、宾琐屑仪文,养鸟、斗蟀、打鹌赛胜,戒箍、手镯、金玉粉饰之类,皆小人骄奢之习,诸如此类,难以枚举。禁之不成广大之体,民亦未必凛遵,不禁又为败风之渐。惟在在上者以为可耻之行,见则鄙之忽之,遇则怒之挞之,民自厌而去之,是不刑而自化,不禁而自弭矣。”关于倡导美俗,洪仁玕又举例说:“倘民有美举,如医院、礼拜堂、学馆、四民(即鳏寡孤独——引者)院、四疾(即跛盲聋哑——引者)院等,主则亲临以隆其事,以奖其成;若无此举,则诏谕宣行,是厚风俗之法也……又如演戏斗剧、庵寺和尼,凡此等弊,则立牧司教导官,亲身教化之、怜悯之、义怒之,务去其心之惑,以拯其迷也。”(41)
洪仁玕随即就习俗美恶进一步阐述自己的看法。他将习俗分为“下宝”“中宝”“上宝”三个层次,认为“中地素以骄奢之习为宝,或诗画美艳,金玉精奇,非一无可取,第是宝之下者也”。至于“中宝”,洪仁玕的说法是:“中宝者,以有用之物为宝。如火船、火车、鐘鏢、电火表、寒暑表、风雨表、日晷表、千里镜、量天尺、连环枪、天球、地球等物,皆有探造化之巧,足以广闻见之精,此正正堂堂之技,非妇儿掩饰之文,永古可行者也。”可见,洪仁玕是从一种新的意义上来理解习俗的,他把对西洋实月新事物的喜好也当成一种习俗。这样一来,提倡这种习俗,就必须学习西洋新技术,通过追求西洋新事物来改良中国旧习俗。而“上宝”即上帝信仰则属于精神层面,可以提高人的境界,“夫所谓上宝者,以天父上帝、天兄基督、圣神爷之风三位一体为宝。一敬信间,声色不形,肃然有律,诚以此能格其邪心,宝其灵魂,化其愚蒙,宝其才德也”。(42)他并通过与儒教及佛道相比,进一步阐述信仰上帝对世人心理及其行为之益处:
且夫谈世事足以闷人心,论九流足以惑众志,释聃尚虚无,尤为诞妄之甚;儒教贵执中,罔知人力之难,皆不如福音真道,有公义之罚,又有慈悲之赦,二者兼行,在于基督身上担当之也。此理足以开人之蒙蔽以慰其心,又足以广人之智慧以善其行。人能深受其中之益,则理明欲去,而万事理矣,非基督之弟徒、天父之肖子乎?究亦非人力所能强,必得上帝神圣感化而然也。(43)
行文至此,“风风类”虽然文字表述算不上很流畅,但内容逻辑还是通的。然而,上段末句“必得上帝圣神感化而然也”之后,另有如下一长段文字,内容纯是关于宗教方面的。其言曰:
上帝之名,永不必讳。天父之名至大、至尊、至贵、至仁、至义、至能、至知、至诚、至足、至荣、至权,何碍一名字?若说正话、讲道理,虽千言万语,亦是赞美,但不得妄称及发誓亵渎而已。若讳至数百年之久,则又无人识天父之名矣。况“爷火华”三字乃犹太土音,意即“自有者”三字之意,包涵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所不在、自然而然、至公义、至慈悲之意也。上帝是实有,自天地万有而观,及基督降生而论,是实有也。盖上帝为爷,以示包涵万象;基督为子,以示显身指点;圣神上帝之风亦为子,则合父子一脉之至亲,盖子亦是由父身中出也,岂不是一体一脉哉!总之,谓为上帝者,能形形,能象象,能天天,能地地,能始终万物而自无始终,造化庶类而自无造化,转运四时而不为时所转,变通万方而不为方所变,可以名指之曰“自有者”,即大主宰之天父上帝、救世主如一也。盖子由父出也,视子如父也。若讳此名,则此理不能彰矣。(44)
这段话阐述的中心意思是“上帝之名,永不必讳”,与前面讨论世俗问题或宗教对世俗的影响,明显不相衔接。而根据英文本,这一段文字其实应该在“法法类”中。(45)换言之,在现存《资政新篇》刊本中,这又是一段舛乱的内容,应该移后至“法法类”中。
“风风类”是《资政新篇》中内容较少、篇幅较小的一部分,上引“上帝之名,永不必讳”一段移至“法法类”后,“风风类”剩余内容就更加单薄,而且行文至“必得上帝圣神感化而然也”,感觉尚缺少一段结束文字。洪仁玕似乎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前引“用人察失类”中“甚矣,习俗之迷人”一段,或许是为弥补这一部分不足而增补的,只不过刊印时舛乱到了“用人察失类”中。将其移至“必得上帝圣神感化而然也”之后,另起一段,作为“风风类”末段,除了内容可与前面呼应外,该段末句“倘得真心实力,众志成城,何难亲见太平景象,而成为千古英雄,复见新天新地新世界也夫”,(46)正好作为结束语句,则“风风类”内容错乱和缺失问题也就得到解决。
五、“法法类”内容缺失、复原及整理
洪仁玕曰:“治国必先立政,而为政必有取资。”(47)提倡“中宝”和“上宝”,首先必须了解世界各主要国家情况,用洪仁玕的话说,“立法之人,必先经磨练,洞悉天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源委轻重,无不了然于胸中者,然后推而出之,乃能稳惬人情也”。(48)显然,洪仁玕认为自己就是具备这样资格的“立法之人”,因为他曾在开放口岸上海生活过,更在英国殖民地香港长住数年,接触过许多国家的传教士或其他人员,阅读过大量西方书刊,了解各国情况。因此,《资政新篇》接下来就进入“法法类”。该类内容庞杂,是《资政新篇》中篇幅最大的一部分。起首数段相当于总论,然后具体介绍各国情况,随即提出各项改革建议。
总论首先阐明对“立法”的思考,强调通过立法来借鉴外国的重要性,“所谓以法法之者,其事大关世道人心,如纲常伦纪、教养大纲”,因此“宜立法以为准”,以便“下有所趋,庶不陷于僻”。而欲人“不陷于僻而登于道”,又不能仅靠立法,还必须“教法兼行”,“教行则法著,法著则知恩,于以民相劝戒,才德日生,风俗日厚矣”。又提出立法之法:“法之质在乎大纲一定不易,法之文在乎小纪每多变迁”。末尾一句:“至立法一则,阅下自可心领灵会,而法在其中矣。”(49)不过接下来一段并没有立刻进入“立法”内容,而是写了如下对待外国人的原则办法:
又有柔远人之法,凡外国人技艺精巧,邦法宏深,宜先许其通商,但不得擅入旱地,恐百姓罕见多奇,致生别事。惟许牧司等,并教技艺之人入内,教导我民,但准其为国献策,不得毁谤国法也。(50)
因为下面将要具体介绍各国情况,以为立法借鉴,所以这段文字很有必要,但开头的“又”字让人觉得这段与首段之间的衔接很不自然,说明两段之间应该还有其他内容。而根据《资政新篇》英文本,中间所缺失者正是前文提及的阐述“上帝之名,永不必讳”的那一段纯论宗教的内容。(51)立法借鉴外国必然涉及如何对待天主教和新教信仰的问题,因此这段文字也是必要的。有了这一段,原先第二段即成为第三段,该段开头的“又”字也就不会显得突兀。这样,“法法类”前三段总论部分就分别是关于如何立法,如何对待上帝信仰,以及如何对待外国人。这些都是了解和学习世界各主要国家时需要注意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资政新篇》英文本,“法法类”总论部分其实还有一段文字,阐述“兴各省新闻官”之事,位置在第一段阐述如何立法之后。(52)但这段文字与其他三段差异明显,实为内政改革的一个方面,刊本也将之移到后文的改革建议中。
总论之后,洪仁玕随即对英吉利、花旗邦、日耳曼邦、瑞邦、丁邦、罗邦、佛兰西邦、土耳其邦、俄罗斯邦、波斯邦、埃及邦、暹罗邦、日本邦、马来邦、秘鲁邦、澳大利邦、新嘉波、天竺邦等18个国家以及“满洲”的情况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并在介绍一些国家时列出自己所认识的该国人名字,以表明自己所获知识的来源。从中可以看出,洪仁玕是否欣赏一个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1)是否信仰上帝及耶稣基督;(2)是否强大、富足、守礼;(3)是否拥有先进技术;(4)是否善于学习先进技术;(5)是否团结且具有进取精神。凡具备其中之一者,洪仁玕都给予比较高的评价。他希望中国也成为这样的国家,因此在介绍完各国情况后写道:“以上略述各邦大势,足见纲常大典、教养大法,必先得贤人创立大体,代有贤能继起而扩充其制,精巧其技,因时制宜,度势行法,必永远不替也。倘中邦人不自爱惜,自暴自弃,则鹬蚌相持,转为渔人之利,那时始悟兄弟不和外人欺,国人不和外邦欺,悔之晚矣!曷不乘此有为之日,奋为中地倡,以顶天父天兄纲常,太平一统江山万万年也。”(53)
显然,洪仁玕自认为他就是那个可以“创立大体”的“贤人”,因此随后提出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首条“要自大至小,由上而下,权归于一”在英文本中也存在,说明洪仁玕在总理朝政前即主张中央集权,将其视为成功推行改革的必要条件。“用人察失类”应当就是从这一主张生发出来的,同时考虑了太平天国政治的现实情况。从“要自大至小,由上而下,权归于一”条起,至“兴乡兵”条止,全部属于积极改革方面,每条都以“兴”字开头。从“罪人不孥”条起,至“除九流惰民不务正业”条止,则基本为除旧方面,以“禁”“革”“除”等字开头。“屋宇之制”及“立丈量官”两条,涉及居所及环境整治,属于单独一方面。最后三条,“兴跛育(盲)聋哑院”“兴鳏寡孤独院”以及“禁私斗请谒以杜卖官鬻爵之弊”,在洪仁玕赠送艾约瑟等人的手写本上很可能是最后增补的,因此英文本亦排列在最后。(54)但前两条皆关积极改良,并皆以“兴”字开头,或置于“兴医院”条下更为合适。最末一条则应属于“用人察失类”,前已述及。
以上改革建议范围极广,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洪仁玕通过书本了解西方国家知识、通过西方传教士和外交官等了解西方国家情况,通过他在上海租界和香港殖民地生活看到社会发展状况,故能提出如此全面、超前的方案。
六、“刑刑类”内容及《资政新篇》末段之确定
洪仁玕在“法法类”提出各条改革建议后,于最后一段写道:“一上所议,是‘以法法之’之法,多是尊五美、屏四恶之法,诚能上下凛遵,则刑具可免矣。虽然,纵有速化,不鲜顽民,故又当立‘以刑刑之’之刑。”(55)这样,既总结了“法法类”,又自然过渡到“刑刑类”。
在“刑刑类”中,洪仁玕依次提出三条改革建议:“一善待轻犯”“一议第六天条曰勿杀”“一议大罪宜死者”。对于每一条,洪仁玕都有简单的解释,贯穿其中的核心思想是“轻刑”,尤其主张“勿杀”,即使“大罪宜死者”,也主张只用绞刑(不流血),而不用枭首、腰斩等刑,认为这样既可以对未犯罪者起到警示作用,又可以“少符勿杀之圣诫”。洪秀全对以上三条均有批注,第一条洪秀全完全赞同,批“钦定此策是也”;第二条洪秀全不赞同,批“爷今圣旨斩邪留正,杀妖、杀有罪不能免也”;第三条洪秀全也不完全赞同,批“爷诚勿杀是诫,人不好谋害妄杀,非谓天法之杀人也”。(56)
因为主张“轻刑”并重视“教化”的作用,洪仁玕非常重视太平天国早期所订“十款天条”,故在提议以上三条后特别写道:
十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必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固非不教而杀矣,亦必有耻且格尔。(57)
所谓“十款天条”,即:第一,崇拜皇上帝;第二,不好拜邪神;第三,不好妄题皇上帝之名;第四,七日礼拜颂赞皇上帝恩德;第五,孝顺父母;第六,不好杀人害人;第七,不好奸邪淫乱;第八,不好偷窃劫抢;第九,不好讲谎话;第十,不好起贪心。(58)洪仁玕认为,施以“国法”之前应先教以“天条”,这样就不是“不教而杀”了。而且教以“十款天条”,必然会使民众有羞耻之心,约束、检点自己的行为,从而减少罪恶。
至此,“刑刑类”已言尽意赅。然而,在“亦必有耻且格尔”之后,洪仁玕又另起段落,写了如下一段文字:
一与番人并雄之法,如开店二间,我无租值,彼有租值;我工人少,彼工人多;我价平卖,彼价桂(59)卖;是我受益而彼受亏,我可永盛,彼当即衰,彼将何以久居乎?况我已有自固之策,若不失信义二字足矣,何必拘拘不与人交接乎?是浅量者之所为也!虽然,亦必有一定之章程,一定之礼法,方不致妄生别议。但前之中国不如是焉,毫无设法,修茸补理,以致全体闭塞,血脉不通,病其深矣。今之人心风俗,皆非古昔厚重之体,欲清其病源,既不可得,即欲俊补,其可得乎?此皆为邦大略,小弟于此类,凡涉时势二字,极深思索,故于古所无者兴之,恶者禁之,是者损益之,大率法外辅之以法而入于德,刑外化之以德而省于刑也。因又揣知圣心图治大急,得策则行,小弟诚恐前后致有不符之迹,故恭录己所窥见之治法为前古罕有者,汇成小卷,以资圣治,以广圣闻。恳自今而后,可断则断,不宜断者,付小弟掌率六部等,议定再献,不致自负其咎,皆所以重尊严之圣体也。或更立一无情面之谏议在侧,以辅圣聪不逮。诸凡可否,有宜于后不宜于今者,恳留为圣鉴,准以时势二字惟行,则顶起天父天兄纲常,太平一统江山万万年矣。(60)
由于此段开头“与番人并雄之法”前有表示条举内容的“一”,这就极易让人将该段误为“刑刑类”的第四条内容。事实上,现今各种《资政新篇》排印本,以及相关的叙述文字,常犯此种错误。而细读该段文字,其内容并不属于“刑刑类”,与前面的段落难以衔接。它更像是洪仁玕对其变革主张的总结,寄望洪秀全“得策则行”。英文本中没有这一段,或是洪仁玕上奏时增补的。由于段落开头的“一”只是条举内容的符号,因此只要将其删除,读者就不会误为“法法类”的第四条内容,则该段或可视为整个《资政新篇》的结尾。
结语
以上重新梳理了《资政新篇》的成书时间、流传版本,并且在不改变原书整体结构,不增减一字的前提下,最大程度还原了其内容舛乱问题。《资政新篇》开头以“新民德”点明撰著目的,结尾以“与番人并雄之法”总结全书,中间则以大量篇幅阐述中国不应再闭关自守,裹足不前,而应在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领导下,借鉴西方国家,在宗教信仰、社会习俗、社会经济等方面除旧布新,从而造成新国民,使中国成为一个富强、守礼、积极进取的国家,与列强争雄。如谢兴尧所言,“其眼光之远大,思想之新颖,实在清朝中兴诸臣之上”。(61)就是太平天国的对手也不能不承认,“其中所言,颇有见识”,“观此一书,则贼中不为无人”。(62)
拙文修改过程中,承蒙审稿专家提出详细的审阅意见,对于完善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谨此特别致谢。
注释:
①王重民:《剑桥太平文献新录》,《国闻周报》第13卷第12期,1936年3月,第27—28页;谢兴尧:《〈资政新篇〉序》,《逸经》第17期,1936年11月,第17页。按《逸经》刊载时并未严格按照“原本格式”刊载,特别是洪秀全批语有多处遗漏。
②罗尔纲:《〈资政新篇〉的版本》,见氏著:《太平天国史料考释集》,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第99—102页;钱远镕:《〈资政新篇〉的版本问题探讨——兼与罗尔纲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267—279页;王庆成:《太平天国的文献和历史——海外新文献刊布和文献史事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84、90页;夏春涛:《从塾师、基督徒到王爷:洪仁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58—59页;仓田明子:《十九世纪口岸知识分子与中国近代化——洪仁玕眼中的“洋”场》,杨秀云译,南京:凤凰出版社,2020年,第149—184页。
③《洪仁玕自述(一)·在席宝田军营(2)——亲书供词(原题“抄呈伪干洪仁玕亲书供词”)》、《洪仁玕自述(二)·在南昌府(2)——问供》,王庆成辑校:《洪仁玕亲书自述、诗句》,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第92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75—76、80—81页。据王庆成研究,洪仁玕所述《履历》即《太平天日》,主要记述洪秀全早期经历;《天文理势》可能是关于改进太平天国历法的书籍,今已不见。王庆成:《幼天王、干王等未刊供词中的新史料并辨证》,见氏著:《太平天国的历史和思想》,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77—578页。
④《李秀成自述》,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2年,第830页。
⑤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61年影印版,第1页。
⑥"Questions Recently Addressed to the Kan Wang,with the Answers",The North-China Herald,No.524,August 11,1860.
⑦《干王洪仁玕致英国教士艾约瑟书》,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文书汇编》,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13页;"Questions Recently Addressed to the Kan Wang,with the Answers"。
⑧按艾约瑟对《资政新篇》的介绍见1860年7月28日《北华捷报》正刊,无标题;杨格非对《资政新篇》的介绍见同日《北华捷报》增刊,标题为“To the Editor of North-China Herald”。
⑨《北华捷报》从1860年8月11日起连载《资政新篇》。8月11日正刊首先登载“风风类”,同日同版还登载了艾约瑟等访问洪仁玕的情况。8月18日增刊开始登载“法法类”,未完。8月25日增刊续载“法法类”,又载“刑刑类”。9月1日增刊载《关于罪孽与幸福》七则,专讲宗教问题,是为《资政新篇》最后一部分。前三部分末尾均印有J.E.,为艾约瑟(Joseph Edkins)英文名之缩写,可知为艾约瑟翻译;第四部分末尾印有J.R,究为何人,尚待查证,不能排除排版时错将J.E.排成J.R.。另,美国学者弗朗茨·迈克尔所著《太平天国:历史与文献》收有其与张仲礼所译《资政新篇》全本,译者在按语中提及《北华捷报》1860年8月11日、18日和25日载有“风风类”“法法类”和“刑刑类”,但未提及9月1日载有《资政新篇》第四部分“关于罪孽与幸福”。参见Franz Michael,The Taiping Rebellion:History and Documents Volumes Ⅲ,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1,p.751。日本学者仓田明子也注意到《北华捷报》所载《资政新篇》“风风类”“法法类”和“刑刑类”英译本,但同样未注意到“关于罪孽与幸福”部分。参见仓田明子:《十九世纪口岸知识分子与中国近代化——洪仁玕眼中的“洋”场》,第166—167页。
⑩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1页。
(11)《干王洪宝制》,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二),第663—665页。
(12)李春发、黄期陞等:《士阶条例序》,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39页。
(13)李春发、黄期陞等:《劝戒士子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35页。
(14)钱远镕:《〈资政新篇〉的版本问题探讨——兼与罗尔纲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270页。
(15)王庆成:《太平天国的文献和历史——海外新文献刊布和文献史事研究》,第126页。
(16)《干王洪仁玕致英国教士艾约瑟书》,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12—313页。
(17)马博庵译,章克生校,吴乾兑整理:《外国传教士访问苏州太平军》,见北京太平天国历史研究会编:《太平天国史译丛》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11页。
(18)"Extracts From TSI CHENG SIN PIEN the New Work by The Kan Wang,Cousin of the Insurgent Chief(Continued)",The North-China Herald,No.527,September 1,1860.
(19)"Further Notes on the Insurgents",The North-China Herald,No.520,July 14,1860.
(20)"Recent intelligence",Church Missionary Record,Vol.5,No.12,December 1860,p.373;"Questions Recently Addressed to the Kan Wang,with the Answers",The North-China Herald,No.524,August 11,1860.
(21)罗久芳编著:《文墨风华:罗家伦珍藏师友书简》,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18年,第246—249页。
(22)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第42—43页。
(23)谢兴尧:《〈资政新篇〉序》,《逸经》第17期,1936年11月,第17页。
(24)萧一山:《资政新篇考略》,《青年中国季刊》第1卷第2期,1940年1月,第43页。
(25)王庆成:《太平天国的文献和历史——海外新文献刊布和文献史事研究》,第90、559—560页。
(26)夏春涛:《从塾师、基督徒到王爷:洪仁玕》,第58页。
(27)洪仁玕:《资政新篇》,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二),第523—541页。
(28)罗尔纲:《〈资政新篇〉的版本》,见氏著:《太平天国史料考释集》,第99—102页。
(29)"Questions Recently Addressed to the Kan Wang,with the Answers",The North-China Herald,No.524,August 11,1860.
(30)赵烈文:《能静居日记》,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4年影印版,第543页。
(31)仓田明子:《十九世纪口岸知识分子与中国近代化——洪仁玕眼中的“洋”场》,第166—167页。
(32)朱从兵也指出,“在这个表达中,‘以新民德’是最核心的,道出文件本身的目的”。朱从兵:《社会秩序的再构——对〈资政新篇〉的新解读》,见氏著:《太平天国文书制度再研究》,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7页。
(33)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1—2页。
(34)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2页。
(35)按《资政新篇》关于“用人”方面的主张见“用人察失类”,关于“设法”方面的主张见“风风类”“法法类”和“刑刑类”。这是其内容分为四类的由来。钱远镕提出“用人察失类”五字“应当作衍文处理”,其下内容应全部移至“法法类”,这种处理方法错误地将《资政新篇》内容改为三类,背离了洪仁玕的本意。详参下文。
(36)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2—3页。
(37)按此为太平天国避讳用字,中华之“华”改用“花”。张德坚编:《贼情汇纂》卷八,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三),上海:神州国光社,1952年,第242页。
(38)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3页。
(39)钱远镕:《〈资政新篇〉的版本问题探讨——兼与罗尔纲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275—278页。
(40)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4页。
(41)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4页。
(42)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4—5页。
(43)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5—6页。
(44)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6—7页。
(45)"Extracts From the New Work by The Kan Wang(Continued)",The North-China Herald,No.525,August 18,1860.仓田明子已发现这一点,参见仓田明子:《十九世纪口岸知识分子与中国近代化——洪仁玕眼中的“洋”场》,第157页。
(46)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1页。
(47)《干王洪仁玕颁行资政新篇諠谕》,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96页。
(48)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7页。
(49)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7—8页。
(50)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8页。
(51)"Extracts From the New Work by The Kan Wang(Continued)".
(52)"Extracts From the New Work by The Kan Wang(Continued)";另参见仓田明子:《十九世纪口岸知识分子与甲国近代化——洪仁玕眼中的“洋”场》,表2“刊本《资政新篇》与英译本的比较”,第167页。
(53)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13—14页。
(54)"Extracts From the New Work by Kan Wang,Cousin of the Insurgent Chief,and Chief Minister(Continued)",The North-China Herald,No.526,August 25,1860.
(55)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20页。
(56)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21页。
(57)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21页。
(58)《天条书》,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一),上海:神州国光社,1952年,第78—80页。
(59)按此为太平天国避讳用字,“贵”改“桂”。据张德坚编:《贼情汇纂》卷八,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三),第242页。
(60)洪仁玕:《资政新篇》,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印书》第16册,第21一23页。
(61)谢兴尧:《〈资政新篇〉序》,《逸经》第17期,1936年11月,第17页。
(62)赵烈文:《能静居日记》,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5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