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国际经济法的危机和重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68 次 更新时间:2026-01-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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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  

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学界对于国际经贸规则现状和未来的研判不应停留在中美贸易战本身,而应从更宏大的历史和理论视角,考察国际经济法体系在大国竞争时代面临的危机和重构。两个基本观点是:第一,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知识体系从理论基础到具体规则都面临着重重压力,亟须重构。第二,从国际经济法学术史的演进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目前处于一个旧秩序饱受批判,而新共识尚未形成的“无共识时代”。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法秩序在承受重压的同时展示了极强的韧性,国际经济法要走出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尚需时日。

作者简介:杜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访问教授,杜伦大学法学院跨国法教授。

关键词:特朗普/ 贸易战/ 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经济法/ 新华盛顿共识

原文出处:《清华法学》(京)2025年第5期 第5-30页

 

一、引言

美国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在2025年1月20日二度入主白宫,并于当天发布了《美国优先贸易政策》备忘录,宣称要制定一项强劲且充满活力的贸易政策,以促进投资和生产力,增强美国的工业与技术优势,捍卫美国的经济与国家安全,从而使美国广大民众受益。①此后特朗普政府依据美国的国内贸易法,包括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不断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国家安全或者公平贸易为理由加征关税。这一行动在2025年4月2日所谓的“解放日”达到了高潮。特朗普以贸易逆差为由援引IEEPA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对来自所有其他国家和地区(加拿大和墨西哥除外)的所有进口商品征收10%的基准关税,并对57个美国贸易伙伴征收更高的对等关税。随后特朗普政府暂缓征收对等关税,并以关税为杠杆迫使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意开始谈判。截至2025年7月底,美国宣布同包括英国、越南、日本和欧盟在内的11个国家和地区达成框架性贸易协议。与此同时,美国针对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全面新关税于2025年8月7日开始正式生效。②

特朗普政府的系列关税措施对国际经济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根据耶鲁大学预算实验室的数据,美国目前执行的新平均关税税率为17.7%,是1934年以来的历史最高水平。③尤其是针对中国,特朗普实施极限施压策略,使中国出口美国商品一度面临高达145%的关税。经过谈判,美国将针对中国商品的对等关税从145%降至30%,中国相应地将对美国商品加征的反制关税从125%降至10%。④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数据表明,叠加2025年4月2日之前的关税,截至2025年8月,美国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为54.9%,中国对美国出口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为32.6%。⑤

学术界普遍认为,特朗普2.0时代的关税政策代表着美国贸易政策的一次历史性转型,是对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公然违反,并对全球经济产生了难以逆转的深远影响。⑥首先,特朗普关税措施不仅公然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和约束税率等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规则,也可能违反美国国内法。但是,无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还是美国国内法均无法及时纠正特朗普的关税措施。在国际法层面,由于美国持续阻挠对WTO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WTO上诉机构自2019年12月以来已经停止运作。在美国国内法层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均裁定特朗普政府征收对等关税的做法超出了IEEPA的授权范围。但是两份裁决均被上诉法院命令暂缓执行,随后上诉法院于2025年8月29日裁决特朗普总统援引IPPEA加征关税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法律界普遍预期,对特朗普关税政策合法性的争议最终将一直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且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对厘清美国总统行使关税行政权的边界具有重大影响。⑦但是,即使特朗普依据IEEPA实施的对等关税措施最终被判违宪,特朗普仍然可以依赖美国国内贸易法提供的其他法律工具为提高关税提供依据。例如,除了前述的301条款和232条款外,《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权力)以及《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均允许总统提高关税。⑧漫长的美国国内诉讼程序和难以预料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使依靠美国国内法及时制止特朗普关税措施的思路并不完全可行。

其次,特朗普政府以关税为杠杆和其他WTO成员方进行谈判,而其他成员方对特朗普贸易措施的回应,无论是双边谈判还是坚决反制,都可能会迫使这些成员方背离WTO的核心原则。例如,根据美国和越南签订的框架性贸易协议,越南同意美国对越南的出口商品征收20%的关税,同时给予美国出口越南的商品零关税待遇。⑨其他WTO成员方同美国的贸易框架协议中大多也包含类似条款。此类协议的实质是这些WTO成员方向美国商品完全开放了市场,但美国并没有依照WTO最惠国待遇条款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品以不低于美国产品的待遇。

最后,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对美国贸易政策和当代国际经济秩序的看法高度重合。特朗普在2017年首次上任后对美国的国际经济政策作出了重大转变,基本否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历届美国政府形成的自由贸易共识。但是,民主党拜登(Joe Biden)政府2021年上台后保留了特朗普1.0时代大部分的贸易政策,被称为“人道的特朗普主义”。⑩因此,除非美国国内外局势发生重大变化,例如特朗普的贸易政策导致美国国内经济崩盘或者其他大国联手成功反制美国,即使四年后白宫易主,特朗普国际经济政策的很大一部分仍然会被继承和保留。

本文以特朗普2.0时代的国际经贸措施为切入点,提出并论证两个基本观点。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80年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目前处于激烈的变迁和转型中。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知识体系从理论基础到具体规则都面临着重重压力,亟须重构。第二,如何重构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目前国内外学术界争论激烈。从国际经济法学术史的演进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目前处于一个旧秩序饱受批判,而新共识尚未形成的“无共识时代”。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法秩序在承受重压的同时,展示了极强的韧性,国际经济法规则要走出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尚需时日。

二、特朗普2.0时代的国际经贸措施:动因和影响

特朗普2.0时代的经贸措施并不是其精神错乱的产物。特朗普长期以来一直认为美国是全球化和全球贸易体系的受害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公平、不对等的贸易行为掠夺了美国的就业和财富。早在1987年9月2日,特朗普自费在美国主流媒体《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波士顿环球报》上刊登了一封批评美国外交政策的公开信,认为美国政府长期允许日本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占美国的便宜,未能保护美国基层民众的利益。(11)特朗普及其幕僚目前把美国一系列的国内经济和社会问题,例如贸易逆差、去工业化、财政赤字、制造业流失、财富集中、工资增长停滞等,至少部分归因为美国的贸易政策和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从特朗普政府的视角看,其包括关税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减少贸易逆差、保护美国制造业、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回应其核心选民,例如蓝领工人、中产阶级和意识形态上反全球化群体的政治诉求,并“让美国再次伟大”。(12)同时,特朗普政府认为当前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无法解决美国目前面临的最大的地缘政治挑战,即中国的快速崛起和中美之间的大国竞争;认为中国是目前国际经济秩序的最大受益者,当前的国际经济法规则对中国国家主导型的经济模式过于宽容,并使美国在与中国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13)因此,美国要打破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桎梏,在当前国际经济法体系之外而非国际经济法体系内和中国进行竞争。

特朗普2.0时代的经贸措施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影响十分深远。第一,特朗普2.0时代的经贸措施的本质是美国要通过变革国际经济法规则体系,对内改变美国国内的政治和经济秩序,对外重塑美国的全球霸权。(14)“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国际经济秩序,美国是主要的创建者和维护者之一,影响力远超其他国家和地区。特朗普政府判断目前的国际经济法体系不再反映美国的国家利益,需要进行根本的变革,其影响是巨大的。(15)这一点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美国关税政策的反应可窥一斑。目前只有中国和加拿大对美国的非法关税措施实施了反制,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则明确表示不寻求关税报复,希望通过谈判以避免美国更高的关税威胁。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经济体和最大消费市场的主导性地位,再加上特朗普威胁对实施反制的国家和地区加倍征收关税,意味着对许多国家和地区来说选择进行谈判而非报复是政治和经济的现实情况决定的。以越南为例,2025年4月特朗普宣布将对越南征收46%的关税,使其成为美国关税税负最重的国家和地区之一。此后越南政府迅速开始谈判,并成为继英国之后第二个和美国达成贸易协定的国家。对越南而言,完成与美国的贸易谈判对于维持国内市场稳定至关重要,因为越南的出口导向型经济严重依赖贸易,其中对美出口占据越南GDP的30%。由于担心关税的影响造成经济危机,越南股市一度遭遇了大规模抛售。(16)美国的关税压力即使对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欧盟来说也是如此。由于各成员国意见不统一,加上担忧与特朗普对抗可能会损害美国对俄乌冲突的态度,威胁欧洲的安全保障,欧盟最终同意了对欧盟而言极不平衡的美欧贸易协议。(17)

第二,特朗普2.0时代的关税政策的本质是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这一经济政策认为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和设定数量配额,以及另外一些辅助措施,例如补贴,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从而刺激其工业部门的增长。这一政策在美国历史上是有渊源的,在美国建国初期得到了开国元勋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等人的支持。然而,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一直备受争议,一些历史学家认为,美国南北方对于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的不同看法是后来引发美国内战的原因之一。(18)再如里根(Donald Regan)总统是新自由主义的推手,但是里根总统在使用关税保护国内产业,着力削减贸易逆差,援引国家安全进行贸易保护方面毫不手软。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被认为是对美国最具威胁的经济竞争对手和最大的贸易逆差国。自1981年起,里根总统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例如逼迫日本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和对日本汽车和电子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与此同时,里根总统施压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同意1985年的《广场协议》,引发美元贬值并提高了美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此外,里根政府还通过政府采购、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钢铁、汽车、半导体等关键国内产业,进一步增强了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19)

第三,特朗普利用关税极限施压,试图削减贸易逆差并引导制造业向美国回流的措施是否可行,目前学术界争议很大。主流经济学家一般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美国劳动力成本的升高,美国已经丧失了制造业的比较优势,关税政策无法让制造业工作回流到美国。(20)再如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美国的贸易逆差是美国自身经济结构和其全球角色的结果。美国持续的贸易逆差并不是国家危机,反而是美国在金融和技术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体现,并且贸易保护也并不能有效地削减贸易逆差。(21)从特朗普2.0时代的经贸措施在过去半年多以来运作上的迅速、随意、相互矛盾和高波动性可以看出,所谓“美国优先”的贸易政策是否能解决美国的问题,特朗普政府并无把握。(22)但是正如美国前贸易谈判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所言,特朗普政府认为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贸易失败者,目前的状态不可延续,原地踏步不是美国政府的政策选项,美国的贸易政策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23)

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危机

作为一个新的交叉学科,国际经济法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起来的。(24)那么,以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国际经济法为什么要用庞杂的法律条款维持一个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呢?国际经济法文献通常会谈到本学科的四大理论支柱:比较优势理论、贸易和平论、贸易法治论以及贸易发展论。但是,这些理论支柱在近年来受到激烈的质疑和批评,特朗普的贸易政策是国际经济法深层理论危机的一个缩影。

(一)比较优势理论

比较优势理论是二百年前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提出的。该理论认为,每个国家应该专注于生产自己相对更擅长或者成本更低的商品,然后通过贸易来换取其他国家生产的商品。这样即使一个国家在所有商品生产上都具备绝对优势,也能通过专业化分工和国际贸易获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25)在21世纪的今天,比较优势理论仍然是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石,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可以成为世界工厂,欧洲为什么不种植香蕉,美国为什么在技术创新方面相对领先等一系列经济现象。

但是,比较优势理论能否反映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的复杂性,是不是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现实情况与时俱进呢?例如,比较优势理论只考虑经济效率,强调贸易对所有成员方都有利,但忽视了贸易收益在成员方国家内部的分配问题。(26)事实上,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合作做大经济蛋糕,制止任何一个成员方有意或无意地破坏做大经济蛋糕的行为,但不直接涉及蛋糕如何在成员方之间以及在一个成员方内部分配的问题。国际经济法理论也从未认为一个国家内部的所有产业和所有群体都必然从自由贸易中受益,例如有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是导致美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外包的因素之一,虽然消费者和跨国公司受益,但部分劳工群体面临沉重的失业压力。(27)贸易收益分配的不均引发了美国社会对自由贸易政策的不满和保护主义情绪,也是2016年特朗普当选总统的原因之一。针对这一问题,国际经济法传统观点认为,收入不平等与贸易和进口竞争并无系统性联系。(28)同时,国际经济法学界坚持认为,如何分配贸易收益以及弥补部分受损群体的利益,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需要解决的问题。WTO成员方不应采取贸易保护的方式来阻止工作流失,而是要制定有效措施来帮助受损群体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变化,例如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培训再上岗,或者通过税收转移一部分社会财富等。(29)但是,现实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政府可能并没有执行有效的国内政策来帮助失业民众,也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和机会实现在不同企业、产业和地区之间的流动。再如,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增强了资本的流动性和谈判能力,使得WTO成员方政府愈发难以对资本征税或进行监管,而将劳动力置于相对于资本更加弱势的地位。特朗普政府目前把美国国内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一概归因为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无疑是极其荒谬的。但是,当代国际经济法有没有加剧全球化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使得这些问题在国内法层面更加难以解决,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30)同样,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贸易时,往往被锁定在价值链的低端,其利润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品牌商和零售商,而国际经济法没有任何规则来调整这种不公平的收益分配。

又如,比较优势理论是静态的,假定一个国家的资源禀赋和技术水平是不变的。然而现实中的比较优势是动态变化的,尤其是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干预和技术创新建立新的比较优势。例如中国、日本和韩国都曾经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但都通过技术研发、企业投资和政府补贴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了产业升级,在高科技产业领域创造了新的比较优势。(31)同样,波音和空客在飞机制造领域的优势地位并非完全基于比较优势,而是依赖于技术壁垒、规模经济和政府补贴等因素。(32)比较优势理论未能充分解释这种动态变化,也未能提供一个国家应该如何实现动态比较优势的政策框架。此外,比较优势理论完全忽略了贸易对环境和社会的外部性成本。有的比较优势是以环境污染或者低劳工保护水准为代价的,难以回应关于贸易伦理的质疑。(33)这些通过政府干预形成的动态比较优势以及比较优势的外部性成本问题,是否需要国际经济法规则进行调整,如何进行调整,需要深入研究讨论。

总之,比较优势作为国际贸易的经典理论,为当代国际经济法框架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基础。但与现代国际贸易现实的脱节暴露了其在解释和指导国际经济法实践方面的局限性。未来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应在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现实的复杂性,以制定更具可持续性的国际经济法规则。

(二)贸易和平论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第二个支柱是贸易和平论。该理论认为,两个国家之间商业关系的相互依赖和获益程度越深,冲突的成本就越高。因此,经济相互依赖能够激励成员方持续合作,努力维护共同利益,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并减少冲突的可能性。(34)贸易和平论的思想可谓源远流长。早在公元一百年,希腊哲学家普鲁塔克(Plutarchus)就持这种观点。18世纪的启蒙哲学家如康德(Immanuel Kant)、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也都论述过国际经贸往来会降低军事冲突风险的观点。这些理念后来被19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如理查德·科布登(Richard Cobden)、米尔(John Stuart Mill),以及20世纪初的思想家如安吉尔(Norman Angell)和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进一步阐述。“冷战”之后,西方学术界提出了所谓的“资本主义和平理论”,认为自由市场、自由贸易以及全球资本的自由流动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35)

贸易促和平的理念长久以来一直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国家的外交理念和行动。(36)作为其设想的世界和平蓝图的一部分,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在1918年呼吁尽可能消除所有贸易壁垒并建立平等的贸易条件。美国历史上任期最长的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则相信贸易是“人类经验中最伟大的和平缔造者和文明推动者”。(37)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直接原因之一是20世纪30年代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经济危机,以法国、德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启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其根本动机是希望防止欧洲大陆再次发生灾难性的冲突。(38)贸易和平论也影响了“冷战”后西方国家积极寻求加深和俄罗斯经济交往的外交政策。(39)WTO于2017年启动了“贸易促和平”项目,旨在通过承认贸易在和平建设中的作用,支持脆弱和受冲突影响的国家融入全球贸易体系。(40)正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制度约束提升了违反国际经贸规则的成本,当全球经济出现动荡和危机的时候,各成员方更倾向于利用国际经济法规则本身提供的政策空间(例如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而不是进行无底线的恶性竞争。实证研究表明,2008年的全球金融海啸之所以没有引发类似20世纪30年代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和国际安全危机,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制度框架发挥了关键作用。(41)因此,虽然国际经济法规则的直接作用是维持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预期性,其内在的驱动逻辑之一是贸易和平论。

但是,贸易和平论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历史事实,国家间的经济深度互相依赖是促进了国家安全还是制造了新的国家安全困境,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现实主义大师肯尼斯·华尔兹(Kenneth Waltz)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在经济高度互相依赖的国家之间爆发的事实驳斥了贸易和平论,进而认为紧密的经济联系会制造出更多新的摩擦和冲突领域。(42)学术界对于贸易与和平之间关系的大规模历史实证研究也揭示了一个复杂的图景:贸易有时防止战争,有时没有任何影响,有时则起到激化冲突和战争的反作用。(43)近年来,新冠疫情、俄乌冲突、中美贸易摩擦等事件接连发生,引发了从计算机芯片到关键原材料领域的供应链瓶颈、技术封锁和经济制裁。这些现象进一步凸显出国家间经济深度依赖所带来的脆弱性,并暴露出新的国家安全漏洞。与此同时,部分西方政客开始宣扬以贸易和平论为基础的外交政策已经彻底失败的立场。2022年4月在德国慕尼黑的一次公开演讲中,美国贸易代表凯瑟琳·泰(Katherine Tai)质疑自由贸易和全球化将带来一个更好、更安全世界的愿景是否已经走到尽头。(44)加拿大前副总理、现任财政部长克里斯蒂娅·弗里兰(Chrystia Freeland)在2022年10月于华盛顿的公开演讲中则以俄乌冲突为例,认为经济相互依存并不能防止战争,西方国家需要建立一个新的范式和其他国家相处。(45)特朗普则一向将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称为“政治家制造的灾难”,强调贸易会带来经济脆弱性而非国家安全。(46)

(三)贸易法治论

长期以来,西方学术界主流理论认为把非西方的发展中国家融入所谓“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不仅会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增长,也会推动这些发展中国家向西方国家定义的市场经济模式、法治模式乃至西方的政治制度转型。(47)该理论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本质是一套市场经济和法治规范。在加入WTO或者签署了国际投资条约以后,一个国家有国际法义务履行这一套反映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规范,进而改变其内部发展模式和外部行为。以WTO为例,WTO对成员方国内行政机构决策的透明度、参与性、理由说明和司法审查等一系列广泛要求,构成了全球治理体系中最为发达且最具变革性的国际行政法。(48)其中最显著的例子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该条要求与贸易相关的措施必须及时公布,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施行,并提供对影响国际贸易的行政措施进行独立复审的机制。这些要求和形式法治的核心要素不谋而合。在1995年WTO成立之前,第10条通常仅被视为次要义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专家小组在一系列争端中回避了对第10条的相关主张作出裁决。然而,在最近20年里,第10条已发展为体现透明度和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条款,限制了WTO成员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49)更重要的是,WTO代表的是一种低关税、低监管、限制政府补贴、强化知识产权和私人财产保护的新自由主义的经济范式。因此,加入WTO是发展中国家学习和内化市场经济与良好治理规范的有效途径。(50)鉴于WTO明确的法治要求、近乎全球的成员覆盖以及其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西方学界长期将以WTO成员资格为杠杆改善成员方国内治理方式的过程称为“政策锚定”。一旦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成员方政府如果违背承诺将承担重大政治和经济成本。改革派领导人则可以将加入WTO作为一种外部力量,锁定并进一步推动国内经济和政治改革。(51)

同理,国际投资条约规范也体现了与形式法治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其中公平与公正待遇这一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概念提供了典型例证。国际投资仲裁庭将公平公正待遇解释为东道国应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框架、正当程序、透明度以及东道国应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等内容。(52)这一解释的实际效果是将东道国对于法治的承诺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国际投资法义务。为了避免因违反国际投资条约而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东道国会主动改革其外商投资政策,并将国际投资法上的义务纳入国内法体系中。(53)同时,WTO规则和国际投资条约分别代表了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领域的法治标准。然而,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并不能被轻易局限在某一个特定领域。成员方在履行国际经济法义务的过程中需要逐步建立以法治为导向的国家治理实践,这将对其整个法律体系产生溢出效应。最终,国际经济法将加强民主问责和公众参与,推动良好有序的国家治理,并提高个人权利的保护。(54)

但是,最新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更深入地融入国际经济秩序,并不一定会促使该成员方向西方定义的市场经济模式转型或接受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改革。以WTO为例,实证研究只能部分支持WTO规则的“政策锚定”作用。(55)同时,WTO成员资格与法治进程之间的关系并非自动发生的,而是高度依赖于诸多其他前提条件,例如政治意愿、专业知识、资金支持、享有司法权威的独立司法体系,以及对司法原则与规则进行广泛解释的制度传统。(56)国际投资法亦是如此。实证研究发现,国际投资协定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最多只能产生微弱的法治效应。(57)究其原因,除了国际经济法规范并未对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制度和法治模式提出系统要求、并不一定在成员方国内直接适用,以及国际经济法规范的不确定性比国内法更加突出等因素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西方学界的主流理论几乎完全忽略了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主观能动性。西方主流理论隐含地假设发展中国家会一直被动地接受经济全球化的所有直接和间接影响,并且其国内政策会自然地沿着西方所定义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模式进行转变。然而正如伊恩·赫德(Ian Hurd)所指出的:“国家既被国际规范社会化,同时也是操纵这些国际规范的战略计算者。”(58)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机制并存。国家可能会在外部国际规范力量的影响下让步,但钟摆也可能向相反的方向摆动。在这种双向互动过程中,国家不仅仅是国际义务实施与内化的被动接受者,也是国际规范创设和改变的积极参与者。(59)事实上,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金砖国家的群体性崛起,非西方国家越来越主动地从全球南方的视角、用新的理论和行动来塑造当代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发展。(60)以中国为例,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致力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的决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法治建设有巨大的积极促进作用。(61)但是,这绝不是说中国的发展模式必然要朝西方定义的市场经济和法治模式融合。恰恰相反,中国聚焦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62)同时,中国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以公平正义为理念积极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63)国际社会中的这些新发展突破了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治关系的传统西方理论。

(四)贸易发展论

从历史上看,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崛起的过程中,普遍采取高关税、进口限制和政府补贴等保护主义措施,扶持本国产业。这些政策为国内企业提供了成长空间,促进了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西方国家的贸易政策逐渐转向自由贸易,是在西方国家成为经济强国之后发生的,其动因是自由贸易有利于其成熟产业在全球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同时获取廉价原材料和广阔市场。(64)这种“先保护后开放”的历史路径揭示了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与贸易政策之间的战略关系。拉丁美洲国家在20世纪60至70年代也提倡进口替代政策,并且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但是没有成功。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主导性的经济和政治意识形态,深刻影响了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与发展。新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分配中的核心作用,反对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主张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跨境流动。自由贸易能带来一个更加稳定和繁荣的全球经济的理念得到了普遍接受,进口替代政策陷入低谷。(65)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解释和发展也深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成为推动自由贸易、去监管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重要工具,同时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复制西方国家发展路径的可能性。(66)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对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理念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态度矛盾复杂,既渴望通过融入全球市场获取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红利,又警惕新自由主义对国家主权、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的威胁。(67)特朗普2.0时代的经济贸易措施已经抛弃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包括美国长期以来推销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理论。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认识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发展问题?成员方需要什么样的国际经济法理念和规则来支持发展?这些基本问题都需要重新讨论以形成共识。

四、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危机

如果一座高楼的地基不稳,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结构问题,甚至可能倒塌。同理,当代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危机伴随而来的是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剧烈变迁。

(一)非传统经贸协定的兴起

全球经贸体系的一个核心前提是,通过国际经济法规则遏制各国政府单边操纵贸易条件的动机,国际社会能够摆脱贸易条件驱动的“囚徒困境”,建立一个非零和博弈的,所有参与方均可获益的国际经济秩序。(68)因此,当经济相互依存本身被视为国家安全漏洞,当一个国家更注重自己在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中的相对收益而非共同收益,从竞争而非合作的视角来审视国际经济法规则时,全球经贸体系便失去了其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有战略竞争关系的国家势必不再以经济效率优先,而是寻求建立更加安全可控的国际经贸关系,在关键经济与技术领域和竞争对手脱钩,以降低对外依赖带来的安全风险。

美国近年来的贸易政策反映了这种思维。美国前财政部长耶伦(Janet L.Yellen)曾明确表示,美国的贸易政策将通过“友岸外包”实现供应链多元化,远离对地缘政治和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国家和地区。特朗普2.0内阁的财政部长贝森特(Bessent)重申美国不寻求和中国脱钩,但是会积极寻求“去风险化”,降低在芯片、关键矿物质、药品等产品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依赖。(69)同样,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拉加德(Christine Lagarde)强调,在俄乌冲突发生以后,将贸易与国际法和人权等普世价值割裂开来已经越来越不可行,只有在价值观趋同的前提下,自由贸易才具有意义。(70)从单一的、深度融合的多边贸易体系转向“友岸外包”“去风险化”“对等关税”“价值观贸易”都无一例外地标志着全球经贸秩序的转向。这一转向的直接结果是多边主义的衰落和各种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兴起,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资本的流动将越来越受到地缘政治和价值观的塑造。

虽然2024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取得了一些务实成果,总体而言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多边贸易体制和新的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不再持积极乐观态度。全球经贸体系持续呈现出了碎片化的趋势,双边性、区域性和WTO框架下诸边协议等经贸协定在大量涌现。特别要指出的是,这些经贸协定不仅包括传统自由贸易区协定,也包括其他多种形式的、无法准确定义的新型经贸协定。其中典型的例子包括特朗普最近宣布的一系列框架性贸易协议和拜登政府2024年6月签署的《印太经济繁荣框架》(IPEF),其他的诸如最近发起的《气候变化、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些新型贸易协定均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例如IPEF不涉及任何关税减免和扩大市场准入问题,而是围绕增强供应链韧性、发展清洁经济和公平经济等内容展开。(71)其中有的新型贸易协定明显违反WTO规则,例如特朗普最近宣布的一系列框架性贸易协议在不要求美国撤销非法关税的同时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美国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并且零关税方案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这些新型贸易协定也超越了国际贸易法通常是有法律拘束力的“硬法”的传统观点。(72)例如IPEF和特朗普最近签署的《英美经济繁荣协议》等均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拘束力,也未包含任何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大量非正式的、软法性质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正在涌现。

(二)去司法化

司法化是指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在一个共同体中建立并逐步在其制度演变过程中获得权威的过程。(73)国际关系的司法化趋势是20世纪全球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尤其是在“冷战”结束后,越来越多的国际司法和准司法仲裁法庭获得独立性和权威性,被赋予愈来愈重要的决策职能。在国际层面,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数量激增,且提交至这些机构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加。尽管司法化趋势对于不同的国际政策、国际制度和地区的影响各异,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已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国际法领域。(74)因为提供了一种将国家间冲突引导至法庭而非战场的和平解决机制,国际法被视为“国家的温和文明者”。(75)

高度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典型特征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国际法“皇冠上的明珠”,标志着国际贸易法从外交导向到规则导向的重大转变。(76)与大多数国际法庭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贸易争端拥有专属性和强制性管辖权。同时,败诉方负有遵守WTO争端解决机构所采纳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报告的国际法义务。如果未按要求履行WTO裁决,WTO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胜诉方进行贸易报复。自1995年1月1日WTO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12月31日,WTO成员方提交了631起争端,通过了297份专家组报告和169份上诉机构报告。(77)投资者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则是国际经济关系司法化的另一个例证。ISDS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无须母国支持即可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索赔。这一机制设立的初衷是国际投资争端的“去政治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独立、中立、公平的国际仲裁程序。(78)在此过程中,国际仲裁变得更加司法化,逐渐呈现出一些司法程序的特征。(79)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开披露的ISDS索赔案件总数已达1401件。(80)

但是,国际经济法在近年来呈现出了去司法化的趋势。自2019年12月以来,由于美国持续阻挠对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WTO上诉机构目前已停止运作。虽然相关谈判取得重要进展,上诉机制能否恢复正常运转并不确定。同时,败诉的WTO成员方仍然坚持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导致许多争端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81)截至2024年12月31日,31项上诉程序仍然待决,且在任命上诉机构新成员之前无法进一步推进。WTO上诉机制的瘫痪促使部分WTO成员方越来越无视WTO规则,开始采用单边报复和不符合WTO规则的双边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争端。(82)同样,ISDS机制目前面临合法性危机。一些国家和地区终止了包含ISDS条款的双边投资协定,退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对诉诸ISDS机制设置了新的限制。(83)针对ISDS机制的合法性争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提出了多个竞争性的改革方案以重构该机制。鉴于各方对如何改革ISDS机制存在不同偏好,目前的改革很可能将产生一个更加复杂的ISDS体系,而不是一个统一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84)

需要强调的是,“去司法化”在本文中指的是第三方国际法庭或准司法仲裁机构对成员国国内政策选择影响力的下降,例如一项先前已高度司法化的政策问题不再受国际法庭的管辖。与司法化类似,去司法化亦有程度上的不同。完全去司法化,即一个成熟的国际法庭完全停止运作,通常仅在极端情况下发生。例如WTO上诉机制中止运作以后,部分WTO成员方成立了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以临时仲裁代替原有上诉机构功能。但整体而言,国际司法和准司法仲裁机构对国际经济法影响的范围和深度远不如过去。(85)国际经济关系司法化的本质是削弱国家主权,把国际经贸争端的最终决定权从国家层面转移到国际法庭;而“去司法化”则意味着国家试图掌控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解释权,将国际经贸争端的最终决定权从国际层面转回国内层面,是主权回归的一种表现。(86)因此,从“司法化”到“去司法化”标志着国际经济法范式的重大转变。

(三)安全化

国际经济法规则通常允许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限制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资本流动。但考虑到滥用国家安全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可能冲击,长期以来国际经济贸易条约中的国家安全条款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例外条款。同时,由于国家安全问题属于国家主权的核心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贸易和投资措施争端通常不诉诸正式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而是通过外交谈判和国家间相互克制来处理。(87)以WTO为例,WTO争端解决机构直到2019年的俄罗斯过境运输案才发布了多边贸易体制70年历史上首例详细解释国家安全例外的专家组报告。(88)反观当下,国家安全概念的范围在不断泛化,以国家安全为名义的经贸限制措施诸如关税、出口管制、投资审查、制裁等层出不穷,并且限制范围持续扩大。从2012年到2022年,WTO成员方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从40起飙升到180起,受到贸易制裁措施影响的国际贸易份额从3%上升到14%o。(89)同样,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知的数量年年大幅上涨,从2018年的3份激增到2024年的95份。(90)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投资法近年来最突出的发展趋势之一是许多国家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和国家安全立法,或者修订了既有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其中有代表性的立法包括美国《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和2025年1月生效的《美国对外投资审查最终规则》,欧盟于2020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和英国《2021年国家安全与投资法》。开放互惠的国际经济秩序开始呈现出从以经济效率和国家间经济相互依赖为导向向以国家安全为导向的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变迁的趋势。(91)

国际经济秩序的安全化趋势引发了一系列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争端。目前,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处理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争端的新常态。WTO专家组迄今为止已经正式发布了五份涉及国家安全的专家组报告,但专家组报告对该条款的解释饱受批评。例如有论者认为WTO专家组确认了为保护国家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必须是在“战争”或“国际紧急状态”发生期间进行。可是国家安全困境并不是突发的一次性行动,而是一系列渐进式的步骤逐渐演变为安全风险,WTO的安全例外条款未能考虑到安全利益构成“移动靶标”的情形。同时,某些国家安全利益并不受时间限制,例如中美之间的技术竞争就没有明确的终点,但WTO安全例外规则并未对持续性的政治紧张状态提供任何指导,也未曾预见到基于国家安全理由的贸易限制措施是否应有到期日。(92)由于WTO上诉机构停摆,除了俄罗斯过境运输案外的其他专家组报告均因当事方提出上诉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WTO在事实上已经无法阻止成员方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寻求新的规制权空间和打击竞争对手。(93)

国际经济关系的安全化趋势是当前中国跨国企业出海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风险之一。(94)华为、中兴、字节跳动等在内的中国企业目前采取诉诸国内诉讼程序或者国际投资协定中的ISDS机制,挑战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决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24年4月美国国会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通过立法,要求中国母公司字节跳动将在美国拥有1.7亿美国用户的抖音子公司在270天内出售给非中国企业,否则将于2025年1月19日后在美国被禁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于2015年1月17日裁定针对抖音的“不卖就禁”的相关立法并未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95)另外一起引起关注较多的是华为依据《中国一瑞典双边投资协定》于2022年1月启动的针对瑞典政府的投资仲裁程序。(96)

(四)单边化

国际法上的单边主义通常涉及一个国家在其领土管辖范围之外采取立法或执法行动,并要求其他主权国家以某种方式改变其行为。(97)如果一国试图将其价值观强加给另一主权国家,而另一国并不同意被强加的价值观,单边行为往往是引起国际争端的导火索。与国际法倡导的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相对,单边主义常被视为具有破坏性,并危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

首先需要明确,并非所有单边经贸措施都是不合理的。在以国际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中,有效的多边行动常常无法实现,因此实践中面临的并不一定是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之间的取舍,而是在单边主义与无所作为之间做出选择。(98)单边主义也并非总是具有破坏性,它有时在推动国际法规范发展方面起到催化作用。(99)此外,并非所有具有域外效力的单边措施都违反国际法。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早期的GATT专家组曾裁定旨在应对国家领土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问题的单边贸易措施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的要求,但自美国海龟案以来,WTO上诉机构已经确立了WTO法并不必然禁止此类单边贸易措施的规则。(100)

单边经贸措施在当前已经成为个别大国追求各种政策目标,重塑国际经贸关系的常规工具。虽然一些单边措施声称是为了填补国际经济法中尚未有相关规定的空白,另外一些单边措施则公然违反了现行的国际经济法规则。例如,特朗普发动的全球关税战的本质就是通过单边贸易胁迫的方式来追求一系列和贸易无关的政策目标,如限制非法移民和毒品入境,以及改变当前的国际经济秩序。更令人担忧的是,越来越多的WTO成员方开始利用单边经贸措施塑造国际经济法规则。以欧盟为例,欧盟长期以来标榜自己是国际法的支持者和捍卫者。但是,欧盟目前认为单边贸易措施是实现其“开放性战略自主”贸易政策的最有效手段。该政策强调欧盟有能力自主作出决策和塑造其周边环境以反映其战略利益和价值观。(101)事实上,欧盟近年来立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制定了大量具有域外效力的单边措施,试图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规制,并在国际经济治理中推行其战略目标和价值观。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包括向碳密集型产品进口征收税费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进口和出口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商品的《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以及要求企业履行供应链合规尽职调查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单边经贸措施的常态化对当代国际经济法提出了挑战。首先,单边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不对称的政治权力形式,只有少数大国才能行使。它通常是为本国政治利益服务,而且常常对受到单边措施影响的国家和群体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因此,单边主义削弱了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普遍的国际法治精神。(102)此外,单边措施容易引发贸易冲突和目标国的反制措施。即使最终达成协议,也往往是将贸易和投资从其他国家人为地转移到大国以满足其要求,并不符合市场规律。因此,单边主义破坏了贸易关系中的自由和公平精神。(103)在一个相互依存、制度多元的世界中,不受制约且缺乏问责机制的单边主义是不可持续的。

(五)产业政策回归

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特定经济部门或行业的增长和发展而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预措施,包括保护性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直接补贴和税收抵免、研发公共支出或政府采购等。尽管许多国家广泛采用产业政策来促进特定行业的发展,但这一政策也极具争议。支持者认为,政府既有能力也有责任纠正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并从国家利益出发来塑造经济结构。反对者则认为政府缺乏信息和能力来选择和促进可能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部门。产业政策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可能使情况恶化。(10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和欧洲的重建过程中,以及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前殖民地独立后,产业政策被广泛采用。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国际经济秩序的理念从嵌入式自由主义转向了新自由主义。在新自由主义时代,市场被视为组织经济活动的最有效方式,而国家干预则被视为扰乱了市场竞争。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尽管传统的产业政策工具并没有完全被抛弃,但饱受批判和质疑。(105)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新自由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日益认识到新自由主义已经危机重重,开始寻求其他替代理论框架来应对全球棘手问题的挑战。虽然后新自由主义时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态仍存在激烈争论,但这一秩序的明显特征之一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回归。作为现代美国产业政策的一部分,美国拜登政府在创新、技术、制造、劳动力培训和基础设施方面投入了超过1万亿美元的战略公共投资,其中520亿美元用于国内半导体制造,3690亿美元用于清洁能源和绿色技术,以确保美国在20世纪战略技术和产业方面保持领先地位。出于对美国激进产业政策的担忧,欧盟也推出一系列产业政策增强欧盟产业的竞争力。例如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2月提出了《绿色协议产业计划》。该计划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放宽欧盟的国家援助规则,使成员国更容易向本国企业提供补贴,包括允许各国政府匹配第三国提供的补贴。(106)同样,美国《芯片与科学法案》出台后,欧盟也通过了一项430亿欧元的计划以推动其芯片产业发展,目标是在2030年前将欧盟在全球芯片产量中的份额翻一番提高至20%。类似的,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也纷纷推出了各自的产业政策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所有这些产业计划的一个共同特征是优先发展本土产业,提升对外国竞争者的竞争优势,并朝着产业和能源自给自足的方向发展。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从2017年至2023年间,新兴及发达国家新增产业政策措施数量增加了近九倍。2023年实施的约2500项新政策中,有三分之二具有贸易扭曲性。(107)

特朗普2.0时代的产业政策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取消或限制了拜登政府的系列补贴,特别是在绿色能源和清洁技术领域,但并未完全取消《芯片与科学法案》下的芯片补贴;通过关税保护和税收优惠支持制造业,为新建工厂提供直接补贴,降低企业成本;推动美国政府直接投资稀土、造船等关键战略产业行业;推动与盟友(如欧盟、加拿大、日本)协商关键矿产和电池供应链,以减少对中国的依赖;制定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在数据中心、芯片制造、电网基础建设等方面展开高达数千亿美元投资。(108)产业政策全球回归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是深远的。现代产业政策中广泛使用的行业补贴、本地含量要求、履约要求、技术转让等内容常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WTO规则和双边投资协定冲突,而当前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未及时适应这种产业政策回归的现实,缺乏对现代产业政策提供制度性容纳的机制。(109)

五、国际经济法向何处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通常认为嵌入式的自由主义理念在该阶段占据主导地位。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2017年特朗普第一次入主白宫,这个阶段的国际经济秩序以新自由主义理念为主导。这两个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指导理念虽然有巨大差异,但在各自的阶段中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方有相对明确的共识,这些共识引导着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发展。以嵌入式的自由主义理念为例。该理念包含两个要素,其一是对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的承诺,其二是确认了政府有责任干预市场,以控制和减轻自由贸易带来的社会成本问题,降低自由贸易对国内产业、就业和国家安全的冲击。因此,嵌入式的自由主义追求的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贸易。(110)嵌入式自由贸易理念共识在国际经济法规则上的体现是:首先,《关税贸易总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以严格执行国际经济法规则为目的,而是利用包括外交在内的手段控制贸易冲突的规模,利用法律技术避免高度政治性的、敏感的经贸问题。其次,国际经济法规则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经体制的差异有很高的包容度,很少会把政府对国内经济的干预措施认定为贸易壁垒。(111)与嵌入式自由主义理念不同,新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认为要减少国家在经济中的角色,让市场更好的发挥作用,鼓励自由竞争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把市场自由化作为最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和全球繁荣的策略。因此,在新自由主义阶段,国际经济法规制的范围开始从关税扩大到非关税壁垒,限制政府支持本国产业或实施社会和环境标准的政策空间,并构筑了一个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框架以吸引外资和保护私人资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机构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时,往往会附加条件要求其开放资本市场和放松对外汇交易的管制,以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自由市场成为解释和评估政府行动合法性的主要参考依据,政府干预市场的措施更容易被认定为贸易壁垒,并且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也愈发司法化。(112)

反观当下,我们应如何定义目前的国际经济法体系?以新自由主义理念为主导的国际经济法虽然已经饱受批评,但我们正在看到的是处于深度调整中的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还是后新自由主义时代的国际经济法?是否如同许多评论者所言,特朗普2.0时代的国际经济政策代表着新自由主义的终结和后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开始呢?(113)本文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特朗普2.0时代的贸易政策和高关税要和其他经济措施联系起来考察。特朗普政府在大幅度提高美国进口关税的同时,通过2025年7月的《大而美法案》永久延长了特朗普1.0时代的大幅个税和企业税减免,取消了拜登政府时期的清洁能源补贴,并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支出。2025年1月31日发布的第14192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放松监管,在提出每一项新法规时要废除至少十项现有法规以降低监管成本。(114)其他鼓励投资的措施包括削减政府规模、降低能源价格等。(115)同时,特朗普利用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是提升国家竞争力,而不是重建类似罗斯福新政中的强有力的劳动保护或产业政策。因此,尽管特朗普的经济措施在语气上是民族主义的,其本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遵循数十年来以市场为导向的新自由主义理念,倾向于放松监管、减税、削减福利,并强化资本对劳工的主导地位。(116)退一步讲,即使国际经济秩序进入了后新自由主义时代,目前国际经济法界尚无法清晰描绘出后新自由主义时代国际经济法的轮廓。如下所述,尽管各种学说风起云涌,但目前为止尚未有主导性的理念引导后新自由主义时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17)因此,从学术史的发展历程考察,当下可以称作国际经济法学发展史上的2.5时代。这个时代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征是试图走出新自由主义对国际经济法理论和规则的阴影,但对未来路在何方尚无共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应该重返WTO前的GATI时代。美国前贸易谈判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持这种观点。(118)特朗普2.0时代的贸易政策在事实上把规则导向的多边贸易体制带回了以权力和外交为导向的类似GAIT时代。部分美国国际法学者认为,当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错误地理解了国际法规范和权力政治之间的关系,似乎认为国际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制约国家权力,尤其是限制大国的权力,但是事实上国际法始终只能和权力互相依存。没有权力的加持,国际法规则本身是没有牙齿的。(119)但是,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当代国际经济体系的规则导向正是国际社会在体验了权力和外交导向的种种不足之后,经过重重努力建立起来的。(120)以权力和外交为导向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无疑对大国是有利的,因为大国拥有足够的权力来通过威胁限制进入其市场的机会来执行对自己有利的裁决,但弱国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现在个别大国要走回头路,广大发展中国家是坚决反对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代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开放的结构体系,国际经济法规则有足够的韧性,目前面临的种种问题可以通过改革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来解决。(121)例如有学者认为,对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解释要有意识的抵制新自由主义范式的影响,环境、人权、分配等等不是国际经济法体系外的问题,而是体系内的问题,其相关规则是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组成部分。因此,解释国际经济法规则时要充分利用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并要求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一国的国内规制给予适度的尊重性审查。(122)还有学者提议在多边、区域或双边层面通过谈判达成新规则,及时填补目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空白,例如新一代的自由贸易协定都增加了诸如劳工、环境、国有企业乃至供应链安全等章节。国际投资法学者则提出有必要对诸如“间接征收”“公平与公正待遇”等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模糊术语作进一步澄清,以保护国家为公共利益实施规制的空间。(123)再例如有学者认为目前WTO面临的危机可以通过WTO改革来解决,尤其在美国边缘化WTO的时候,中欧可以联手推进WTO的改革。(124)但是这些改革措施是否能够充分应对国际经济法所面临的挑战,部分学者认为尚不明朗。首先,现行国际经济法规则大多是在数十年前制定的,当下所面临的许多棘手问题在规则制定时尚未被充分预见,因此这些规则的解释空间本身可能存在严重局限。例如目前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即将于2026年实施的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难以符合WTO规则。(125)其次,在大国竞争重返国际舞台且国际社会对国际经济政策缺乏共识的时代背景下,国际多边机制的合作难以实现。WTO的改革举步维艰,在各项重大新议题的谈判方面议而不决,都体现了国际经济法发展2.5时代的困境。(126)

第三种思潮则可以称之为国际经济法的“革命”。这种思潮试图提出一套全新的理念来建构后新自由主义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拜登政府提出的以所谓“新华盛顿共识”为理论指导构建一个更公平、更具韧性的全球经济新秩序。根据拜登政府的设想,“新华盛顿共识”包括五大支柱。第一大支柱是现代美国产业战略,其核心是赋予国家在引导经济发展方向上新的角色。这一新产业政策旨在通过公共投资撬动私人资本对战略性的重点领域进行投资,例如芯片和清洁能源等。拜登政府推出的《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芯片与科学法案》及《通胀削减法案》正是这一现代产业政策的体现。第二大支柱是与伙伴国家合作,协同推进类似的产业政策,目标是建立一个强大有韧性的前沿科技产业体系,以供美国及其盟友共同投资和依赖。第三支柱是超越传统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自由贸易协定,转向新型的国际经济伙伴关系,例如《印太经济繁荣框架》聚焦于气候变化、数字经济、供应链韧性与全球企业税收竞争等目前国际经济法体系关注较少的问题。第四大支柱是通过投资帮助新兴经济体应对所面临的发展难题,包括更新多边开发银行的运营模式、弥补基础设施差距提供债务减免等,在新兴经济体中增强美国的软实力。第五大支柱是以“小院高墙”为原则,通过技术出口管制等限制性措施保护国家安全。(127)“新华盛顿共识”超越了新自由主义,例如不再认为国际经济政策的核心是市场角色的扩张,而是要赋予政府在引导经济发展方面以更大的角色;也不认为国际经济政策最重要的目标是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而是可持续发展,韧性,包容性和国家安全。(128)但是,目前发展表明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新华盛顿共识”。例如,虽然美国已经抛弃了传统自由贸易协定,其他WTO成员方仍然坚持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方式寻找新的出口市场。尤其是在特朗普2.0时代,美国市场的高度不确定促使其他WTO成员方签订传统自由贸易协定的积极性更加高涨。此外,特朗普2.0时代的全球贸易战撕裂了传统盟友关系,部分抛弃了拜登政府的补贴政策,大幅度削减对外援助,基本背离了新华盛顿共识中的支柱理念。

总之,当前的国际经济秩序处于一个无共识的时代,一个旧秩序在激烈变迁,但新的秩序尚未形成的时代,一个各种理念交错纷争的时代,并且这种混乱局面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六、大变局中的中国立场

虽然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当下面临着深刻的理论和规则危机,但必须明确指出,危机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当代国际经济法理论和规则体系的全面坍塌。首先,当前危机的主要导火索是美国的贸易政策完全无视WTO多边贸易体制。尽管美国仍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占全球GDP的26%,但它在全球贸易和投资中的主导地位已经在快速下降。WTO多边贸易体制有166个成员方,全球约80%的贸易仍然在WTO规则下进行,并不直接涉及美国。全球经济繁荣依赖于一个稳定的国际商业环境,而这个环境的基础是国际经济法。目前为止,除了美国以外,没有任何其他WTO成员方在系统性地违反WTO规则。因此,即使美国采取破坏性的行为,其他WTO成员方仍然有可能维持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事实上,特朗普政府的关税政策推动了其他WTO成员方主动削减内部的贸易和投资壁垒以及加快签订自贸协定的步伐。以欧盟为例,近年来,由于内部保护主义的压力,欧盟迟迟难以完成一系列的自贸协定谈判。但是,为了应对特朗普带来的冲击,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于2024年12月达成自贸协议,启动或者加速了和澳大利亚、阿联酋以及东南亚国家的谈判,并积极寻求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成员方加强合作。(129)同时,WTO正在积极进行改革,试图弥补当前WTO规则体系中的短板,例如2023年的世界贸易报告强调通过更深入的国际贸易融合而非碎片化以回应地缘政治紧张、贫富差距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挑战。(130)2024年《世界贸易报告》则关注贸易与包容性问题,深入分析了贸易如何在国家和地区之间及国家内部推动更加包容的经济发展,以及如何通过配套国内政策实现这一目标。(131)

其次,危机并不意味着当代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和规则体系是完全错误的,需要再起炉灶,一切推倒重来。事实上,学术界长期以来对于国际经济法主流理论体系持有不同观点,但从未否认其理论和实践价值,比较优势、贸易和平论、贸易法治论、贸易发展论等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本文反思和追问了这些理论是否适用于任何场景、对所追求目标的贡献程度以及这些理论是否需要配套理论和措施来解决以前未能考虑到的新问题,是对主流理论和规则体系的再平衡而非全盘否定。例如,国际经济法理论一向承认国家安全的价值高于自由贸易,同时认为自由贸易促进了国家安全。如今,国际经济关系安全化的趋势让国家安全问题从长期被忽略的例外条款转变为国际经济法的中心议题,重新平衡了大国竞争时代自由贸易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也改变了人们对自由贸易和国家安全关系的看法。但这一改变并没有完全推翻贸易和平论,互利互惠的贸易来往当然有助于国家和地区间的和平关系,但是人们更清晰地看到两者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这一关系并非单向的、必然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知识体系目前的确处在一个新的十字路口,国际经济法学界亟须回应当前知识体系未能充分回应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大国地缘政治竞争和绿色转型对传统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冲击,多边体制中不同国家间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和价值观的冲突,传统以效率为核心的国际经济法规则对成员国内部的影响,科技革命浪潮下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发展对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需求等。(132)这些新的变量的引入会引起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的持续变迁。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因此中国对于全球经贸秩序走向的立场至关重要,同时在塑造未来国际经济法规则中扮演核心角色。总体而言,中国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走向持改革的立场:既反对走回头路,重返以国家实力为导向的GATT时代;又反对另起炉灶,完全抛弃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首先,中国坚决维护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多边主义是解决世界面临困难挑战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中国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致力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当前,世界开放指数不断下滑,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加剧。对于某些不负责任的大国而言,赤裸裸的强权政治在短期内可能看似利大于弊,但从长远来看,则可能会出现将自己主动排除在国际经济体系外的严重后果。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WTO成员方都有强大的动力维持多边贸易体制,因为放弃这一体系将意味着国际经贸回归到以邻为壑的状态。尤其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力量和杠杆来影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需要深度依赖多边贸易体制及其争端解决体系来保证国际经济环境的稳定。同时,中国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并发布了中国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和具体的改革措施。(133)

其次,面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地缘政治挑战,中国致力于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参加WTO框架下的诸边协议谈判,为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创新注入动力。截至2025年8月,中国已签订23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30个国家和地区,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包括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涵盖了亚太地区15个国家,占全球经济总量的约30%。这些协定不仅降低了贸易壁垒,还促进了投资流动、技术交流和产业链整合。此外,中国申请加入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并积极参与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等诸边谈判。中国还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与相关国家探索诸边合作机制,如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跨境电商和绿色投资等领域达成协议,助力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应对全球经济挑战。(134)

再次,进一步全面深化开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正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我愿在此重申,中国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利用外资的政策没有变也不会变。”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中国提出以开放促改革,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例如,对照RCEP“累积原产地规则”,推出“原产地声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便利导向的制度,推动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对标DEPA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不断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推动数字贸易领域的制度型开放。(135)前不久,国务院印发通知,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成熟的77条措施向其他自贸试验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这些试点措施主要聚焦于扩大服务贸易开放、提高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释放了制度创新红利。

最后,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精准适度的反制措施和平等对话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经贸分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关税战、贸易战、科技战违背历史潮流和经济规律,不会有赢家。”面对美方的经济霸凌行径,中国始终坚持以国际法为准绳,在多边层面坚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发起诉讼,展现了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坚定立场;在双边层面则依靠我国强大的经济韧性和战略资源优势,采取精准适度的必要反制措施。(136)同时,中国强调中美经贸关系本质是互利共赢,中美可以通过平等对话、互利合作解决经贸分歧。事实证明,中国这种刚柔并济的应对策略使中国成为在全球贸易战中唯一能够与美方平等对话谈判的国家,大大提升了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话语权。

七、结语

本文提出并论证了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面临着理论基础和规则体系的双重危机,呈现出碎片化、安全化、单边化、主权回归和产业政策回归等新的趋势性变化。传统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则例如最惠国待遇正在被边缘化,同时新的规则例如涵盖范围越来越广泛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正在成为新常态。这些趋势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难以逆转,国际经济法体系正处在深刻的变迁中。国际经济法学界则需要与时俱进,回答国际经济法往何处去这一时代命题。面对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和美国坚持的“美国优先”和所谓“对等关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截然相反,中国提出的方案是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以开放促改革,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定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始终敞开谈判大门。中国对国际经济法向何处去这一时代命题的回答,既坚定维护了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又为捍卫多边贸易体制作出了表率,闪耀着古老的东方智慧,彰显了大国担当。

本文在思路形成和写作过程中受益于和诸多师友的深入讨论,在此一并谨表感谢,但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注释:

①See American First Trade Policy,The White House(January 20,2025),http://gffggae11f55414174d96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america-first-trade-policy/.

②See Miranda Jeyaretnam,Tracking Trump' s Tariffs by Country and Sector,Time(August 7,2025),http://gffgg311c4e2ec3074d74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7306868/trump-tariffs-tracker-countries-rates-sectors-trade-deals-deadlines-timeline/.

③See State of U.S.Tariffs,The Budget Lab(August 7,2025),http://gffggfad93008e07d4e45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research/state-us-tariffs-august-7-2025.

④参见《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载中国政府网2025年5月12日,http://gffgg9b9021b83ad24b3f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yaowen/liebiao/202505/content_7023399.htm。

⑤See Chad P.Bown,US-China Trade War Tariffs:An Up-to-Date Chart,PIIE(August 1,2025),http://gffggc14881e119a04fb3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research/piie-charts/2019/us-china-trade-war-tariffs-date-chart.

⑥参见车丕照:《从国际法视角看美国对等关税措施》,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5年8月12日;Richard Baldwin,The Great Trade Hack:How Trump's Trade War Fails,and the World Moves on,The Centre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 Press,2025。

⑦See Max Yoeli & Leslie Vinjamuri,Trump's Tariffs Court Challenge Shows Next 100 Days will Test Executive Authority,Chatham House(July 17,2025),http://gffgg79c16681c4234024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2025/06/trumps-tariffs-court-challenge-shows-next-100-days-will-test-executive-authority.

⑧See Warren Maruyama,Making Tariffs Great Again:Does President Trump Have Legal Authority to Implement New Tariffs on U.S.Trading Partners and China? CSIS Commentary(October 10,2024),http://gffggb44b7a88830a4f8f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nalysis/making-tariffs-great-again-does-president-trump-have-legal-authority-implement-new-tariffs.

⑨See Aime Williams & A.Anatha Lakshmi,Donald Trump Says US has Struck Trade Deal with Vietnam,Financial Times,2 June 2025.

⑩See Pierre Lemieux,Biden's Protectionism:Trumpism with a Human Face,Cato Institute(Fall 2022),http://gffgg46e4acdab9d141d0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regulation/fall-2022/bidens-protectionism-trumpism-human-face.

(11)See Jim Tankersley & Mark Landler,Trump's Love for Tariffs Began in Japan's 80s Boom,The New York Times,May 15,2019.

(12)Se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Jamieson Greer,Why We Remade Global Order,The New York Times,7 August 2025.

(13)See John Lee,Assessing Trump's Trade and Tariff Policies:The Basics,Hudson Institute Policy Memo(May 2025),p.5-8,http://gffgg0645bd9cea9b4b75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ssessing-trumps-trade-tariff-policies-basics-john-lee.

(14)See Ian Bremmer,Trump's Tariffs Are Not a Negotiating Tactic,Project Syndicate(March 10,2025),http://gffgg29fb1d3a6238402d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commentary/trump-tariff-wall-aims-to-dismantle-postwar-economic-order-by-ian-bremmer-2025-03.

(15)See Monica Hakimi & Jacob Katz Cogan,The End of the U.S.-Backed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119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79,279-280(2025).

(16)See Estelle Xiao,Vietnam-US Trade Deal 2025:Summary,Impacts,and Strategic Responses,Vietnam Briefing(July 7,2025),http://gffggb489b208a4164c70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news/vietnam-us-trade-deal-2025-summary-impacts-and-strategic-responses.html/.

(17)See Cecilia Malmström,Trump's Very Bad Deal with Europe,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July 31,2025),http://gffggc14881e119a04fb3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blogs/realtime-economics/2025/trumps-very-bad-trade-deal-europe.

(18)See Roger W.Ferguson Jr.,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rump's Economic Policies,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February 24,2025),http://gffgg95678ad068d840f3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ticle/intellectual-origins-trumps-economic-policies.

(19)See Bing Gong,Siyao Yang & Min Zhu,Trump 2.0:A New Reaganomics,or Not?,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entre o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the World Monograph Series(July 2025),p.6.

(20)See Editorial Board,Trump Wants to Take Back Manufacturing Jobs,It Won't Work,The Washington Post,14 October 2024.

(21)See Maurice Obstfeld,The U.S.Trade Deficit:Myths and Realities,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March 2025),p.3,http://gffgg8a8a2002ea884ffd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p-content/uploads/2025/03/3_Obstfeld.pdf.

(22)See Stephen Miran,A User's Guide to Restructuring the Global Trading System(November 2024),p.41,http://gffgg84d2f7f6ea564b41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documents/FG/hudsonbay/research/638199.

(23)See Robert Lighthizer,No Trade is Free:How to Change Course,Take on China,and Help Our Workers,Broadside Books,2023,p.41-144.

(24)See Steve Charnovitz,What i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14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3,7-8(2011).

(25)See Douglas Irwin,Free Trade Under Fir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0,p.31-32.

(26)See Dani Rodrik,Has Globalisation Gone Too Far?,Peterso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7,p.11-25.

(27)See David H.Autor et al.,The China Shock:Learning from Labour-Market Adjustment to Large Changes in Trade,8 Annual Review of Economics 205,227-234(2016).

(28)参见冯迪凡:《怎么看待贸易制造“赢家和输家”?WTO首席经济学家答一财》,载第一财经网2024年9月10日,http://gffggf06db9e1206b4f9c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news/102268027.html。

(29)Se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orld Bank & WTO,Making Trade an Engine for Growth:The Case for Trade and for Policies to Facilitate Adjustment,2017,p.3-4; Harlan Grant Cohen,What is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for?,113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26,330-331(2019).

(30)See Gregory Shaffer,Retooling Trade Agreements for Social Inclusion,1 Illinois Law Review 1,17-22(2019).

(31)See Joseph Stiglitz & Bruce Greenwald,Creating a Learning Society:A New Approach to Growth,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4,p.4-6.

(32)See Douglas A.Irwin & Nina Pavcnik,Airbus versus Boeing Revisited: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in the Aircraft Market,64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23,224-225(2004).

(33)See Ha-Joon Chang,Bad Samaritans:The Myth of Free Trade and the Secret History of Capitalism,Bloomsbury Press,2008,p.65-90.

(34)See Havard Hegre,John R.Oneal & Bruce Russett,Trade Does Promote Peace:New Simultaneous Estimates of the Reciprocal Effects of Trade and Conflict,47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763,764(2010).

(35)See Erik Gartzke et al.,Investing in the Peace: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55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391,391-392(2001).

(36)See Thomas W.Zeiler,Capitalist Peace:A History of American Free Trade Internationali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2,p.5.

(37)See Douglas A.Irwin,Petros C.Mavroidis & Alan.O.Sykes,The Genesis of the GAT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191.

(38)See Robert Wolfe,Is Using Trade Policy for Foreign Policy a "SNO Job"? On Linkage,Friend-Shoring,and the Challenges for Multilateralism,22 World Trade Review 474,477-478(2023).

(39)See Stephen G.Brooks,The Trade Truce? When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Does-and Doesn't Promote Peace,103 Foreign Affairs 141,142(2024).

(40)See WTO,Trade for Peace:Pathways to Sustainable Trade and Peace,2025,p.3.

(41)See Kishore Gawande,Bernard Hoekman & Yue Cui,Global Supply Chains and Trade Policy Responses to the 2008 Crisis,29 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 102,105(2015).

(42)See Kenneth Waltz,Man,the State,and War:A Theoretical Analysi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1,p.159-186.

(43)See Dale C.Copeland,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Wa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4.

(44)See Brett Fortman,Tai:Recent Shocks Demand Rethink of Free Trade,Inside Trade(April 26,2022),http://gffgg4275abc12b4c4132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daily-news/tai-recent-shocks-demand-rethink-free-trade.

(45)See Chrystia Freeland,How Democracies Can Shape a Changed Global Economy,Speech at Brookings Institution(October 11,2022),http://gffgg8a8a2002ea884ffd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p-content/uploads/2022/10/fp_20221011_democracies_economy_canada_transcript.pdf.

(46)See Tessa Berenson Rogers,Donald Trump Details Plan to Rewrite Global Trade Rules,Time(June 28,2016),http://gffgg311c4e2ec3074d74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4385989/donald-trump-trade-china-speech/.

(47)See John J.Mearsheimer,The Inevitable Rivalry:America,China,and the Tragedy of Great Power Politics,100 Foreign Affairs 48,51-55(2021).

(48)See Richard B.Stewart & Michelle Ratton Sanchez Badin,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Multiple Dimensions of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9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556,570(2011).

(49)See Padideh Ala'i,From the Periphery to the Centre? The Evolving WTO Jurisprudence on Transparency and Good Governance,11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779,780(2008).

(50)See David M.Kotz,The Rise and Fall of Neoliberal Capitali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5,p.12.

(51)See Susan Ariel Aaronson and M.Rodwan Abouharb,Does the WTO Help Member States Improve Governance? 13 World Trade Review 547,548(2014).

(52)See Rudolf Dolzer et al.,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2,p.205-223.

(53)See Velimir Zivkovic,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Rule of Law,20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 Trade 513,522-524(2019).

(54)See Ambassador Charlene Barshefsky,Trade Policy and the Rule of Law,9 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 361,362-363(2000); Stephan W.Schill & Vladislaw Djanic,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and Community Interest,in Eyal Benvenisti & George Nolte eds,Community Interests across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228-229.

(55)参见同前注(51),Susan Ariel Aaronson & M.Rodwan Abouharb文,第577-578页。

(56)See Gordon Silverstein,Global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A Machine that Runs of Itself? 1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 Law 427,430(2003).

(57)See N.Jansen Calamita & Ayelet Berman,Investment Treaties and the Rule of Law Promis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2,p.325-326;Thomas Schultz & Cedric Dupont,Investment Arbitration: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or Over-Empowering Investors? A Quantitative Study,25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147,1163(2015).

(58)See Ian Hurd,Breaking and Making Norms:American Revisionism and Crises of Legitimacy,44 International Politics 194,209(2007).

(59)See Pu Xiaoyu,Socialisation as a Two-Way Process:Emerging Powers and the Diffus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s,5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341,349(2012).

(60)See Sonia E.Rolland & David M.Trubek,Emerging Powers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9,p.188-190.

(61)参见霍建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回顾与展望》,载《光明日报》2021年12月8日,第13版。

(62)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载《人民日报》2024年9月19日,第10版;张文显:《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第5-31页。

(63)参见吴志成:《以公平公正为理念积极引导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载《光明日报》2025年6月24日,第16版。

(64)See Ha-Joon Chang,Kicking Away the Ladder:Development Strategy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Anthem Press,2002,p.2-3.

(65)See David M.Kotz,The Rise and Fall of Neoliberali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5,p.12.

(66)See Andrew Lang,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fter Neoliberali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223.

(67)参见同前注(60),Sonia E.Rolland & David M.Trubek文,第35-37页。

(68)See Robert W.Staiger,A World Trading System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MIT Press,2022,p.51.

(69)See Treasury Secretary Scott Bessent on "Face the Nation" with Margaret Brennan,CBS News(June 1,2025),http://gffgg5c630470335a43a6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news/scott-bessent-treasury-secretary-face-the-nation-06-01-2025/.

(70)See Christine Lagarde,A New Global Map:European Resilience in a Changing World,keynote speech at the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April 22,2022),http://gffggda686801eace4777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review/r230124j.pdf.

(71)See Remi Bachand,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stitutions after Neoliberalism:The 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 for Prosperity as a Blueprint,11 Lond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 405,434-439(2023).

(72)See Chris Brummer,Why Soft Law Dominates International Finance-and not Trade,13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623,624-627(2010).

(73)See Alec Sweet,Judicial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ance,32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147,164(1999).

(74)See Judith Goldstein et al.,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54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385,389-390(2000).

(75)See Martti Koskenniemi,The Gentle Civilizer of Nations: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ational Law 1870-196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76)See J.HH.Weiler,The Rule of Law and the Ethos of Diplomats:Reflections o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Legitimacy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35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91,192-193(2001).

(77)See WTO,Dispute Settlement Activity-Some Figures,http://gffgg25546f50f2414049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stats_e.htm,last visited on September 12,2025.

(78)See Ursula Kriebaum,Evaluating Social Benefits and Costs of Investment Treaties:Depoliticization of Investment Disputes,33 ICSID Review 14,16-17(2018).

(79)See Remy Gerbay,Is the End Nigh Again? 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he Judici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25 America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23,249(2014).

(80)See United Nations,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25: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in the Digital Economy,2025,p.117.

(81)参见杨国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现状与未来——部长级会议决定解读》,载《国际商务研究》2024年第4期,第49-60页。

(82)See Kristen Hopewell,Unravelling of the Trade Legal Order:Enforcement,Defection and the Crisis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101 International Affairs 1103,1116(2025).

(83)See Sergio Puig and Gregory Shaffer:Imperfect Alternatives:Institutional Choice and the Reform of Investment Law,112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61,366(2018).

(84)See Jose E.Alvarez,ISDS Reform:The Long View,36 ICSID Review 253,267(2021).

(85)See Daniel Abebe & Tom Ginsburg,The Dejudici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63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521,529(2019).

(86)See Karen J.Alter et al.,Theorizing the Judici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63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449,458-459(2019).

(87)参见韩立余:《国际经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95-96页。

(88)See Panel Report,Russia-Measures Concerning Traffic in Transit,WT/DS512/R(April 5,2019).

(89)See WTO,World Trade Report 2023:Re-globalization for a Secure,Inclusive and Sustainable Future,2023,p.48-49,http://gffgg25546f50f2414049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english/res_e/booksp_e/wtr23_e/wtr23_e.pdf.

(90)See Benn Steil & Elizabeth Harding,How Washington Kille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Barron's(December 12,2024),http://gffgg6814c82e35e14215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ticles/how-washington-kille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biden-trump-f2505304.

(91)See Sam Fleming et al.,How National Security Has Transformed Economic Policy,Financial Times,September 4,2024.

(92)See Mona Pinchis-Paulsen,Let's Agree to Disagree:A Strategy for Trade-Security,25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527,532-533(2022).

(93)See Timothy Meyer,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WTO Exceptions,99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299,1303-1305(2022).

(94)参见《外交部:敦促美方停止滥用各类制裁清单无理打压中国企业》,载人民网2025年3月26日,http://gffgg010ab4a7cd0947b3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nl/2025/0326/c 1002-40447378.html。

(95)Se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TikTok Inc.,v.Merrick B.Garland,Attorney General(January 17,2015),http://gffggace7c888d74c4f19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opinions/24pdf/24-656_ca7d.pdf.

(96)参见杜明:《国家安全的国际经济法回应:以华为诉瑞典案为例》,载《国际法研究》2023年第5期,第3-27页。

(97)See Bernard Janson,The Limits of Unilateralism from European Perspective,11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09,310(2000).

(98)See Daniel Bodansky,What is So Bad about Unilateral Action to Protect Environment? 11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39,339-340(2000).

(99)See Monica Hakimi,Unfriendly Unilateralism,55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105,134-135(2014).

(100)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United States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 Shrimp Products,WT/DS58/AB/R(October 12,1998),para.121.

(101)See Alan Herve,European Unilateralism as a Tool for Regulating International Trade:A Necessary Evil in a Collapsing Multilateral System,Fondation Robert Schuman Policy Paper No.626(March 2022),p.4-5.

(102)See Phoebe Okowa,The Pitfalls of Unilateral Legisl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Lessons from Conflict Minerals Legislation,69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685,697-699(2020).

(103)See Jagdish N.Bhagwati,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at Risk,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4,p.56.

(104)See Ken Warwick,Beyond Industrial Policy:Emerging Issues and New Trends,OECD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ial Policy Papers No.2,OECD Publishing,2013,p.16-23.

(105)See Petros C.Mavroidis,Industrial Policy,National Security,and the Perilous Plight of the WTO,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5,p.146-158.

(106)See Kathleen R.McNamara,Transforming Europe? The EU's Industrial Policy and Geopolitical Turn,31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2371,2387-2389(2024).

(107)See Fransiska Ohnsorge,The Renaissance of Industrial Policy:Known Knowns,Known Unknowns,and Unknown Unknowns,World Bank Blog(October 29,2024),http://gffgg246d86b157e54813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en/developmenttalk/the-renaissance-of-industrial-policy--known-knowns-known-unknow.

(108)See Keith Johnson & Christina Lu,Trump Embraces State Capitalism,Foreign Policy(July 16,2025),http://gffgg7d48fc043c504182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2025/07/16/trump-economy-industry-state-capitalism-steel-rare-earth-investment/.

(109)See Matjaz Nahtigal,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the Reinvention of Industrial Policy:Opportunities,Limitations and Risks,43 Human Systems Management 1,10-11(2023).

(110)See John Ruggie,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s,and Change: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36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379,393-398(1982).

(111)参见同前注(66),Andrew Lang书,第205-220页。

(112)See Quinn Slobodian,Globalists:The End of Empire and the Birth of Neoliberali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8,p.121-145.

(113)See Jennifer Burns,How Inflation Ended Neoliberalism-and Re-elected Trump,Wall Street Journal,November 15,2024.

(114)See Unleashing Prosperity through Deregulation,The White House(January 31,2025),http://gffggae11f55414174d96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unleashing-prosperity-through-deregulation/.

(115)参见周琪:《特朗普2.0政策及其对全球的冲击》,载《国际经济评论》2025年第4期,第9-44页。

(116)See Samuel Moyn,America is over Neoliberalism and Neoconservatism,Trump is Not,The Guardian,July 3,2025.

(117)See generally Rana Foroobar,Homecoming:The Path to Prosperity in a Post-Global World,Crowning Publishing,2023.

(118)See Jacob Hanke Vela,World Trade Returns to the Law of the Jungle,POLITICO(December 19,2018),http://gffgg23896fd4687b4d80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ticle/wto-gatt-trade-tariffs-dispute-back-to-gatt-law-of-the-jungle-returns-to-tradeland/.

(119)参见同前注(15),Monica Hakimi & Jacob Katz Cogan文,第282-283页。

(120)See John H.Jackson,Sovereignty,the WTO,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137; Christoph Schreuer,Investment Arbitration,in Cesare Romano,Karen Alter & Yuval Shany eds.,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296-297.

(121)See Robert Howse & Joanna Langille,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Pluralism Past,Present,and Future,117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18-25(2023).

(122)参见同前注(66),Andrew Lang书,第330-343页。

(123)See Joshua Paine & Elizabeth Sheargold,A Climate Change Carve-Out for Investment Treaties,26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85,286(2023).

(124)参见王辉耀:《中欧合作共同推进WTO现代化改革》,载《北京青年报》2019年2月24日,第A02版。

(125)See Ceraldo Vidigal & Ingo Venzke,Of False Conflicts and Real Challenges:Trade Agreements,Climate Clubs,and Border Adjustments,116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Online 202,203(2022).

(126)See Emma Farge,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 Push for Reform Plagued by Obstacles,Reuters(February 21, 2024),http://gffgg48b18c917ab84fb2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business/world-trade-organizations-push-reform-plagued-by-obstacles-2024-02-21/.

(127)See Jack Sullivan,Remarks on Renewing American Economic Leadership at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The White House(April 7,2023),http://gffgg5515d308448843dc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briefing-room/speeches-remarks/2023/04/27/remarks-by-national-security-advisor-jake-sullivan-on-renewing-american-economic-leadership-at-the-brookings-institution/.

(128)See Ishaan Tharoor,Eyeing China,Biden Official Floats a New "Washington Consensus",The Washington Post,May 1,2023.

(129)See Andy Bounds,EU Faces Trade War on Many Fronts,Financial Times,April 29,2025.

(130)参见同前注(89),WTO报告,第8-15页。

(131)See WTO,World Trade Report 2024-Trade and Inclusiveness:How to Make Trade Work for All,2024,p.8-17.

(132)See Ming Du,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 the Era of Great Power Rivalry,57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723,727-728(2024);Andrea K,Bjorklund and Gabrielle Marceau,New(Paradigms in)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6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3,4-7(2023).

(133)参见孔庆江:《美欧对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设想与中国方案比较》,载《欧洲研究》2019年第3期,第53-54页。

(134)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2023年10月),载中国政府网2023年10月10日,http://gffgg9b9021b83ad24b3fsp6pon0o0nf906kwf.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zhengce/202310/content_6907994.htm。

(135)参见杨继军:《以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载《光明日报》2025年2月18日,第06版。

(136)参见孔庆江、范晓波、车路遥:《坚持多边主义正道捍卫国际贸易秩序》,载《人民日报》2025年4月22日,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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