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卫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8 次 更新时间:2026-01-12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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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卫忠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宽与严都要依法,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坚持统筹宽严相济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推进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工作,不断巩固全面准确贯彻这一刑事政策的法治基础。进入新阶段,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强化刑法的安全价值理念,充分发挥构成要件目标机能,注重区别对待、轻重有别,稳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三个善于”准确把握与落实法律原则要求,加强宽严相济的诉讼支撑与保障,深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推动宽与严融贯高质效办案实践。坚持突出重点、系统集成,健全高质效规范及保障机制,完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体系,深入构建检察管理“大格局”,健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运行评价指标及机制,深化数字赋能,持续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机制更趋成熟完备。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维,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对“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提升刑罚执行质效”作出部署,为长期坚持好贯彻好这一刑事政策指明了方向,也划出了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围绕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明确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大局大势中完整理解、全面把握、准确落实。“全面准确”前提在于宽与严都要依法,宽严有据、罚当其罪,统筹相济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点在于注重区别对待,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关键在于把握好“济”的动态平衡、综合效能,严以济宽、宽以济严,根植于“事实与法律”的法治土壤,落实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准确、高效统一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围绕加大法律政策供给,夯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基础,谈些个人认识。

一、坚持统筹宽严相济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持续推进司法解释工作

研究制发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的一项重要职能,目标就在于为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和规范,推动司法实践更加准确、统一适用法律。自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刑事立法完善,高质量开展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发挥了明界限、定基准、促相济作用,有力指导了司法办案实践。以此为视角,总的来讲,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4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至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部署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提高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指导办理刑事案件的水平。检察机关切实完善落实宽严相济法律规范,立足检察办案实践,积极推动了相关刑事立法完善。第二个阶段:2014年10月至2020年11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与贯彻落实。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动完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制度体系、实施体系及监督体系,以科学立法指导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三个阶段:2020年11月至今。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迈入新阶段。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这一重大任务,适应犯罪结构的变化,在完备宽严相济法律制度体系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解决更加全面准确的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

随着波澜壮阔的实践进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工作,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第一,突出“严”的精准打击。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实施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加大惩处力度,为常态化开展专项斗争筑牢了法律基础。第二,强调“宽”的规范适用。如,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实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健全繁简分流诉讼制度体系,增强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保障。第三,注重区别对待。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保持适度谦抑,既科学细化入罪门槛与标准,避免轻微犯罪失之于“宽”,确保从严惩治落地落实,又积极适应犯罪结构变化,贯彻罪刑相适应,突出治罪与治理并重。如,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接续制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意见,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诈骗工具等行为刑事归责标准。第四,加强法律衔接与梯次治理。如,综合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实践,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推动我国醉驾治理体系更加成熟完善。又如,制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及意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促进行刑反向衔接,切实让违法犯罪者罚当其责。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日趋成熟稳健。其中重要一环就是高质效推进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切实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导与保障宽与严相济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筑牢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防线,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中展现检察担当。宽与严的科学配置及效能发挥,是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积极促进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的基本考量。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更加准确把握依法从严和从宽的辩证统一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更高。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这也正是衡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否得以全面准确贯彻的根本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程序与效果的丰富内涵中,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融合的一个基本维度,在于确保宽与严相济于公正司法、统一于公平正义。研究制定刑事司法解释要根植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在统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实质解释,立足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最大限度促进实现宽与严的辩证统一。

(一)强化刑法的安全价值理念

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与“严”的双向调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总体安全是全面的、整体的、系统的安全,平安是发展中的平安、动态中的平安、开放中的平安、法治中的平安。”近年来,刑法立法的完善注重统筹安全、稳定与权利、自由,深入落实党中央对生产安全、金融安全、食药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产权保护等重点安全领域要求,通过将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具体化、特征化为相应构成要件,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此,研究制定相关刑事司法解释,要立足立法原意,突出重点,进一步明晰依法严惩的标准、依法宽缓的尺度,精准阐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属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情节、特征等,确保以“严”护安宁,以“宽”促安定。

要注重发挥法益保障的目标机能,践行为民宗旨,让刑法更好守护人民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应当贯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全过程,体现在研究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之中。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一杀多人”、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生活安宁的网络犯罪,及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犯罪,始终保持“严”的基调,当严则严、从严惩治。对于轻微犯罪,也要避免一味从宽。这就要求结合社会危害、主观恶性,进一步细化适用从重情节的标准。如,严惩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1年12月,“两高”制定发布专门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了食品运输、贮存等过程中食品安全的刑事保护力度。202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针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作出完善。跟进立法进程,要积极回应近年来食品行业快速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判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中违法犯罪特点,对违反管理规定,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掺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明确具体适用标准,依法从严惩治。

突出依法严惩的重点,推动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拐卖人口、涉枪涉爆、走私偷渡和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提高打击跨境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犯罪和跨国境跨地区犯罪的能力。”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要体现从严惩治的鲜明立场,深化依法治理与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有机结合,提升法治促进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如,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前,为落实《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两高”联合发布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解释,降低入罪门槛,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也由此呈现“先刑后行”态势。为适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2025年10月《网络安全法》修改,重点强化了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结合近年来执法司法实践,要加强与网络领域相关立法的衔接协调,有针对性地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行为人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动机、获取方式、具体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节,实质把握其社会危害性。对于通过网络“开盒”方式公开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依法定罪惩处。

(二)科学把握刑法的谦抑性

司法解释层面回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需求,要积极研判具体法律适用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遵守文件立项标准与研究制定规程,科学把握刑法的谦抑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法修正案九至十二相继出台,新增罪名37项,轻刑罪名增速加快,既有依法惩治的鲜明立场,也有依法从宽的治理温度。“规范必须与生活事实进入一种关系,它必须符合事物。这就是我们所称的‘解释’: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要加强案件事实、法律事实的类型研判与回溯分析,统筹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辩证统一,依法把握从严、从宽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切实做到“法、理、情”相统一。

注重刑法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刑法解释的使命是阐述刑法文本的含义,而刑法适用的内容则是解决案件事实的法律归属的问题”,目的在于彰显刑法实质正义。一方面,通过实质解释阐释法律,文本所蕴含的正义价值和理念,通过实质正义阻断形式正义可能存在的对某些行为不当入罪,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目的。另一方面,要立足法律事实的实质把握,以法益保护为指导,全面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科学阐释刑法构成要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规范指导适用从宽、从严的标准与要求。如,2025年7月、8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先后下发实施,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体现了依法惩治与宽严相济的有机结合。但也不可否认,上述犯罪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与智能化趋势加剧,仍需更多法律规范予以回应。要进一步加大办案质效分析研判力度,抓住类案、典型案例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把握《意见》《解释》实施后法律事实的演变,准确分析衍生法律关系的内在需求,持续致力解决最为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使从严惩处的重点与宽缓处理的情形清晰明了,最大限度促进实现打击与治理的双重效果。

(三)注重区别对待、轻重有别

刑法科以刑罚,是对不法事实的谴责。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蕴含着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等多重内涵,突出强调要依据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注重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理应成为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一个基本考量。比如,法定刑基准方面,对犯罪成立、法定刑升格等数额标准的确定,既要坚持严格严明,也要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特别注重微罪的刑罚配置,科学把握罪责刑的对应关系,促进有针对性、合乎比例适用财产刑、资格刑,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刑罚适用方面,对于再犯、组织犯、职业犯等,坚持落实依法从严的基本要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要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确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刑罚执行方面,立足实现刑罚公正的“最后一公里”要求,进一步推动刑罚执行手段、方式现代化,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确保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公正高效行使。

同时,要稳妥建立健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范。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专门部署的改革举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前科制度的轻缓化改革提供了刑事政策方面的依据,而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又是完善轻重有别的犯罪治理制度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作出规定,为实体与程序层面一体推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设打下了基础。要尽快明确轻微犯罪的具体范围、封存条件,包括考察期设置与监督评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标准等,结合诉讼阶段的特殊性,细化规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封存工作职责,严格解除条件与例外情形的监督制约,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制度框架中探索改革措施,减少“犯罪标签”效应,降低再犯风险、缓解社会矛盾。

三、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就深刻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概括来讲,法治精神是统率依法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法理内核,提升宽严相济效能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更进一步讲,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依法从严的基础,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依法从宽的关键,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宽与严相济的目标。这就要求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要切实体现“三个善于”的有机统一,保障宽与严有机融合,促进不断提升融合效能,推动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有机统一于社会公平正义。

(一)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蕴含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且实践内涵丰富,这对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更高要求。正如有学者指出,“解释与原文的界限的关系绝对不是任意的,而是产生于法治原则的国家法和刑法的基础上:因为立法者只能在文字中表达自己的规定。在立法者的文字中没有给出的,就是没有规定的或不能‘适用’的。”要以目的解释为主,遵循法律解释学基本原理,合理使用语义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当然解释等方法,避免随意扩大解释,准确把握限缩解释的适用,既回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需求,又确保符合立法目的、原则与原意。如,坚持宽严相济,协同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是促进打击、震慑、预防、教育有机结合、以有力保护促推更好发展的基本要求。要综合评估2023年“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实施情况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切实做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注重法秩序统一的价值规范,在犯罪构成体系中明晰依法严惩、依法从宽的行为特征与类型,细化规范须科处刑罚的标准与条件,确保罪刑均衡、社会危险性与刑事违法性统一。如,针对当前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刑事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必要根据行为危害性分层明确“情节严重”等量刑标准,确保法益侵害风险、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梯度相匹配。要更加注重实效性,适时开展法律实施效果及法律法规修订制定情况的实证调研与评估,及时研究立项、集中攻关,切实增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在法律框架内不断提升宽严相济动态效能。如,借鉴醉驾治理经验,综合研判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标准实施情况,就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追诉标准统一调整作系统研判与实证分析,及时推进统筹解决,并适时扩大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的案件范围等。

(二)加强宽严相济的诉讼支撑与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明确部署“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是程序上更好更快实现宽严相济的重要举措。要深入总结司法解释实施情况,突出宽与严、繁与简、轻与重的程序正当性与公正性,扎实推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一方面,系统体现严与宽的程序供给。进一步完善刑事指控体系,规范量刑建议和量刑裁判,尤其是加快明确电子数据收集、审查标准与规则,确保证据采信于法有据、司法裁量公开透明、裁判说理严谨有力。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其自愿性、公正性与效率性,根据认罪阶段和悔罪表现,精细设置差异化的从宽幅度,推动构建阶梯式从宽体系。另一方面,注重宽与严相济的程序保障,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更实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全流程。明确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立案时符合法定条件,因各种原因,实质已没有继续侦查取证空间,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案,避免形成刑事“挂案”。完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健全网络侦查程序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履职保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基本诉讼权利,通过“从严”与“从宽”的程序完善,促进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三)深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刑衔接案件,要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要求,严格把握“可处罚性”标准,准确及时、实事求是。为此,要依法稳妥处理行刑衔接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行刑衔接中宽与严不是简单的“加减法”。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并不必须予以行政处罚。要系统研判“行刑倒挂”等问题背后的法律规范不足,坚持行为与处罚法定、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科学把握行刑衔接的结构性、功能性与比例性,协同推动完善相关规定及配套制度规范,切实体现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与公平性。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统完善了应予处罚的条件、程序等。针对新型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需要,要科学评估违法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恶性,严格把握治安处罚的法定条件与要求,细化行刑衔接工作指引,既避免“不刑就行”,也防止“行刑断档”。

总之,公平与效率是把握宽与严之相济的基本维度。衡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贯彻与否,基本标尺在于是否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是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并以此整合司法资源,促进社会治理。坚守“公平”,强调宽严有据、罪刑相适应,更实相济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聚焦“效率”,强调宽与严的动态平衡,深化程序分流与规制,兼顾“更好”与“更快”,增强促进社会治理的结构效能。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 ,要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宽、严皆有法,在宽严相济中“使法必行之法”。

四、坚持突出重点、系统集成,不断健全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机制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有关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先后部署推进四轮改革规划,顺应实践发展、人民群众新期待,探索与健全体现宽严相济的办案机制,推动宽严相济司法实践创新。《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接续部署“完善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将其作为完善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制度体系的改革措施,作出了专题部署。持续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更加注重突出重点、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精准发力、协同发力、持续发力,着力健全依法从严、从宽配套机制, 一体推进改革规划、改革意见落实,保障与提升严以济宽、宽以济严的实践品质。

(一)健全高质效办案规范及保障机制

刑事政策即治理犯罪的科学。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健全与之相应的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规范及保障机制,不断丰富宽严相济的实践内涵。如,完善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意见、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等制度,有效实现轻重有别、繁简分流;加强办案规范体系一致性建设,促进监督手段、方式及工作机制的融贯衔接,促进提升每一个案件办理质效;落实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让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均符合党中央大政方针要求,保持同向发力、形成相济合力。

(二)完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体系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切实贡献“宽严相济”检察智慧。加强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的统筹管理,不断强化司法解释研究制定的实证研究,更加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助人民群众智慧和力量,依法制定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和案例指导工作的衔接协同。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均承担指导司法实践的功能,既紧密相连又各自独立运行。要立足案件事实核心,提炼依法严惩、规范从宽的司法裁量规则,完善指导性案例选用机制,并强化智能识别、精准推送与关联,持续提升检察案例库数字化运行水平。要注重指导性案例司法规则的系统研判,及时总结与归纳宽严相济的原则性规则,适时上升为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三)深入构建检察管理“大格局”

持续加强检察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保障。要深入分析研判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中的法律适用难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要深化办案流程管理,完善检察官监督办案智能管理监测机制,加强案件节点监控,以程序管理保障实体办理,提升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质效。要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完善检查评查机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办案程序等方面校准宽严相济靶心。

(四)健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运行评价指标及机制

构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运行情况指标体系,是对刑事政策的功能定位、作用机制,特别是刑事政策实施与刑事法律适用的协调作用深入理解、重新思考的过程。要科学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系统性、关联性和辩证性等特点,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情况评价与相关司法解释实施情况评估研判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不同诉讼环节细化评价指标,综合研判司法效率与权威。要落实人大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和专题调研等工作要求,综合运用类案剖析、定量评估等方法,及时了解依法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以严济宽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对依法从严、从宽均要适时进行“回访”和“体检”,校验执法司法裁量基准,督促指导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与要求,促进规范司法行为。

(五)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的数字赋能

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深度运用,为系统评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情况插上了科技翅膀。一方面,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有机结合,加快数字赋能宽严相济司法实践。如,以数字赋能刑事指控体系建设,一体化推进量刑辅助、类案分析等算法平台迭代升级,切实提升宽与严相济的科学化水平。另一方面,统筹安全与发展,进一步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压紧压实数据安全责任,跟进算法赋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场景,有针对性开展预估指引、风险评估等工作。如,探索重点案件类型、重点敏感领域法律适用沙盒机制,在相对封闭的“安全空间”准确把握宽与严的相济点及适恰性。

   语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融入司法解释工作,指导司法实践实质把握社会危害性,确保因时、因势、因案提升适用宽严相济效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背后的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实践指南。迈入“十五五”时期,统筹宽严相济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彰显这一刑事政策效能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相信,紧紧围绕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路径更加丰富开阔,更高质效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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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6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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