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玄玮:跨境经济犯罪的应对之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6 次 更新时间:2026-01-07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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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玄玮  

 

跨境经济犯罪是指跨越国家或地区边界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差异、监管漏洞和地理间隔进行作案,谋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此类犯罪不仅跨越国界,涉及不同国家与地区,还具有高度的组织化、隐蔽性和技术性特点。强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跨境执法司法合作,具有急迫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跨境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与危害

跨境经济犯罪作为全球化进程中的负面产物,其类型多样且危害深远。主要类型包括:一是金融诈骗。金融诈骗形式多样,包括信用卡诈骗、网络钓鱼、投资欺诈等。犯罪分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针对个人和企业实施诈骗,例如在网络钓鱼攻击中,骗子会伪造银行的官方网站,或发送虚假电子邮件,诱骗用户输入个人信息,从而盗取用户的资金。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虚假的投资项目,最终卷款跑路。金融诈骗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走私。走私的物品种类繁多,包括普通货物和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常见的如奢侈品、电子产品、成品油、毒品、武器弹药、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走私团伙往往采用伪装、夹藏、虚报品名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有的甚至组织专业的运输团队,利用先进的物流网络进行大规模走私活动。三是洗钱。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银行系统、证券市场、房地产行业等渠道进行洗钱操作。例如,他们可能先在某个离岸金融中心开设账户,将赃款存入其中,然后经过多次转账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使资金的来源变得模糊不清,达到漂泊资金的目的。一些大型跨国企业也可能被卷入洗钱活动,成为洗钱的工具。四是假冒伪劣商品贸易。假冒伪劣商品在全球范围内流通,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商品领域,这些商品通常质量低劣,不符合安全标准,却打着知名品牌的旗号进行销售。制假售假者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差异,在一些监管薄弱的地区生产假货,然后通过各种渠道销往世界各地。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品牌的声誉和形象。五是逃税。跨国企业和个人为了减少税负,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常见的逃税方式包括转移定价、滥用税收协定、设立避税天堂中的空壳公司等。例如跨国公司可能在高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但在内部交易中故意压低该子公司向母公司的销售价格,从而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逃税行为严重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础,减少了政府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跨境经济犯罪破坏市场竞争环境,使非法经营者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挤压的合法企业的生存空间。走私、逃税等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到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民生改善。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侵害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金融诈骗的危害后果也相当严重,如“e租宝”事件涉及诈骗金额达500亿,其中大量资金经香港转至东南亚难以追回,众多的投资者血本无归。这些,都是可以看得到的经济性危害。更有甚者,大规模的跨境经济犯罪活动,可能会削弱国家对经济的掌控能力,干扰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关键产业的供应链被非法控制,可能危及国家的战略安全。此外,某些跨境犯罪组织还可能与恐怖组织勾结,跨境洗钱、走私和非法资金流动可能被用于资助恐怖主义、颠覆政权的活动,直接威胁国家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总之,加强对跨境经济犯罪的打击势在必行。

打击跨境经济犯罪中的问题和困难

打击跨境经济犯罪面临诸多复杂挑战和困难,这些问题源于法律、技术、国情差异及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矛盾。

一是管辖权可能存在争议或冲突。一方面,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产生在不同法域之间的冲突。如常见的犯罪分子在国外拨打针对国内被害人的诈骗电话,国内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行为地国家有管辖权,中国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也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属人与属地管辖权也会产生冲突。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无论行为发生在何处,只要中国公民在境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也受中国刑法管辖(犯罪地不作为犯罪规定的除外)。但在跨境经济犯罪中,外国作为行为地国家也有管辖权。在上述情况中,都有可能产生管辖权冲突。

二是缺乏基本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目前中国与八十多个国家有司法协助条约,但与主要西方国家以及一些周边国家还尚未签署。以缅甸为例,中缅两国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于缅甸境内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国需要请求协助委托取证的,只能根据平等互惠的国际法原则,就个案进行协商解决。境外证据调取只能通过外交照会“个案协商”,程序繁琐,平均耗时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案件侦办进度。笔者所在的云南省与缅甸北部几个自治特区毗邻,特区的法律制度与缅甸其他地区不同,云南省涉缅案件如何与特区开展司法协助也不明确,有时候双方地理位置近在咫尺但司法协助难以实施。

三是外籍被告人的国籍、身份、年龄等难以查明。跨境犯罪中外籍被告人,尤其是无国籍人员,其国籍、身份信息经常缺失或虚假。有的跨国犯罪组织为了逃避犯罪,为组织成员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有的外籍嫌疑人无法提供有效护照,部分自称“难民”却无第三国签证记录。此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须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身份核实,影响了案件的侦办进度。同时因行为人身份不明还影响强制措施适用,如无法执行逮捕,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还有,外国人年龄查明难。部分外国人护照或身份证件信息填写不准确、不规范,出生日期格式混乱,导致核验困难。年龄不清时,可能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四是涉外取证存在不少困难。受各国法律差异影响,跨境证据收集容易“水土不服”。如中国视加密货币交易为非法金融活动,但在一些国家允许持牌经营,导致追赃取证时面临“合法化”争议。在云南办理的跨境诈骗案件,往往遇到电子证据提取困难的情况,导致证据不足。即便能够取证,由于证据标准差异等多方面原因,一方取到的证据可能不符合另一方诉讼法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在打击跨境金融诈骗犯罪时,邻国警方扣押的电子数据经常未按中国“哈希值校验”标准固定,导致证据链完整性存在疑问,在法庭上被辩护人推翻。部分跨境证人因语言障碍无法准确陈述,证言采信率不高。同时,语言障碍不仅影响证人的陈述准确性,也增加了翻译成本和时间成本。

五是外籍当事人证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外籍当事人、证人,参与诉讼面临“签证难”“语言难”“安全保障难”三重障碍。如2025年云南某边境地州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需要对6名关键证人(均为外国籍)进行询问,但该院穷尽一切手段,均未能联系到6名相关人员,导致案件两年多没有实质进展。此外,语言障碍使得证人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需要专业的翻译人员,但翻译人员的水平和可靠性也会影响证言的准确性。此外,证人担心自身安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涉及跨境犯罪的情况下,证人由于各种顾虑,难以配合双方执法司法机关取证工作。

强化双边执法司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犯罪

在全球化、数字化时代,任何国家的经济金融防火墙都不再是孤岛。有效应对跨境经济犯罪,必须加强“跨境”执法司法合作。

第一,研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贩毒、走私、洗钱等犯罪已经成为全球性治理难题,严重威胁区域安全与各国民众权益。中国与周边国家作为山水相连的邻邦,理应通过深化执法司法合作,共同应对这些挑战。在周边国家中,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泰国、老挝等国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但还有不少国家暂未签署。结合当前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形势,建议积极推进缔结中缅、中柬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解决管辖权冲突或争议等问题,对刑事司法协助开展的原则、范围和具体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实现,势必会有力推进对跨境经济犯罪的打击和治理。

第二,签署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协议。从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需求看,如果签署全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短期内不能实现,可以考虑签署打击跨国犯罪的单项协议,先解决证据调取、嫌疑人移交、赃款追缴等具体问题。这方面,可以借鉴中柬协作模式。中柬之间也未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双方早在2006年就签署了《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协议》。依托该合作协议,中柬刑事执法合作成果丰硕,如2019年在柬埔寨抓获受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中国籍犯罪嫌疑人近千人。同时,建立定期的协议执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条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此外,还可以考虑在合作协议中加入关于跨境犯罪预防和信息共享的条款,加强双方在犯罪预防方面的合作。

第三,开展灵活务实的边境司法合作。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比较正式,有权威性,但协助周期较长。通过中央政府授权,双方边境地区可考虑建立边境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如双边边境地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签订执法司法合作协议,对不影响国防、外交和主权事务的一般证据调取、文书送达等事宜进行协作安排。可以设立“边境执法协作中心”,制定证据互认的标准和程序,对边境地区收集的物证、书证(如走私货物清单、出入境记录)实行“一站式”互认,提高认证效率。

第四,完善境外证据采信和举证制度。关于取证及证据效力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和海关总署在200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走私犯罪案件中境外证据的认定与使用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的纪要》,其中明确了境外证据的转换使用模式,也就是由侦查机关将境外原始证据的取证过程和具体内容转换为工作说明,在加盖侦查机关公章后,供庭审使用。这一规定,为境外证据的转换和采信提供了初步依据。下一步,有条件时要提高境外取证的规范性。可以考虑境外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增强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对证人证言进一步规范,如外籍证人证言需附翻译件(由司法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另外,为了有效提高外籍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考虑允许外国籍证人、鉴定人远程视频作证,由外籍人员到“边境执法协作中心”,在本国检、警机关见证下远程作证。

第五,推进打击跨境犯罪联合治理。推动建立跨境犯罪治理体系,各国合力共同加强网络空间跨境协同治理,及时清理虚假信息,阻断虚假广告的传播渠道,从源头上减少跨境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强化边境管控,建立健全情报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实时监控跨境资金流动、货物运输等情况,加大对暗网、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的管控力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监管效能,实现对跨境经济犯罪的全链条防控。开展跨境经济犯罪防控培训,每年互派司法人员交流学习,提升跨境协作能力。设立“跨境经济犯罪研究基地”,联合高校、智库开展犯罪趋势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边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跨境犯罪的良好氛围。

【作者简介】

王玄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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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检察风云》2025年第2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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