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 苗秋月:论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1 次 更新时间:2025-12-29 23:03

进入专题: 虚拟资产   功能性监管  

周新   苗秋月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资产犯罪呈高发态势,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跨境流通性对传统处置规则与侦查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面临查控保全难、保管风险大与处置变现难等难题。究其本质,区块链去中心化与法律体系中心化的矛盾、监管政策对法律规则发展的限制以及法律供给不足对案件办理的制约,共同构成了当前处置困境的深层逻辑。为纾解困境,需协调规则与技术的关系,完善传统处置路径:实体处置层面,引入功能性监管理论,结合其财物属性、实际功能和风险制定类型化的定罪标准,同时放宽监管政策,促进实体处置与监管政策的对接;程序层面,构建符合虚拟资产技术特性的处置程序,辅以配套措施,从而形成系统化的治理路径,提升虚拟资产犯罪的治理效能。

[关键词]涉案虚拟资产 功能性监管 保管 先行处置 类型化 处置程序

作者简介:周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苗秋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2025年第5期

引用格式:周新 苗秋月.论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J].广东社会科学,2025,(05):261-273.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数字经济形态的深刻变革,虚拟资产已从边缘化的技术实验跃升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涉虚拟资产犯罪案件呈爆发式增长,犯罪类型从传统的非法集资、洗钱,扩展到网络盗窃、诈骗等多种形式,涉案金额更是动辄以亿计。在2025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在工作报告中均提到虚拟资产,这充分说明两高对该问题的高度重视。比特币、以太坊、NFT等虚拟资产去中心化、匿名性与跨境流通等特性对刑事司法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使得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陷入立法滞后-裁判冲突-执行混乱的恶性循环。这不仅削弱了刑事犯罪治理效能,更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此背景下,构建一种既能适应技术特性,又能符合法治原则的处置模式,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命题。

从国内外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外学界对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技术侦查手段、反洗钱机制等方面,且多重视法律理论的创新、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实证研究。国内学界在虚拟资产法律属性与归责路径、司法实践难题与完善路径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尤其在政策驱动下,相关研究逐步深入,为虚拟资产治理提供了初步的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然而,尽管研究成果显著,国内学界在解决虚拟资产处置的核心问题时仍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理论探讨多聚焦于民商法视域下的权属界定,对刑事法领域涉案财物处置的特殊性缺乏系统性分析;二是现有文献多采用一元化分析路径,未能将虚拟资产进行类型化区分,亦未针对虚拟资产的多元属性提出分层处置方案;三是未针对涉案虚拟资产的程序规则提出系统化的改良方案,多是碎片化的分析,尤其在当前亟待解决的涉案虚拟资产先行处置问题上,缺乏长期且系统化的解决思路,这导致相关建议在实践应用中可能无法形成有效的闭环。

鉴于此,本研究旨在突破传统研究范式的窠臼,以技术-政策-法律互动为逻辑主线,以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现状为切入点,系统剖析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症结及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虚拟资产的特性,探索破解刑事涉案虚拟资产治理难题的中国方案。

一、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的多维困境

FATF(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虚拟资产定义为以数字形式存在、具有经济价值,并且能够进行交易或转移的资产,可用于支付、投资等多种经济活动。根据该定义,虚拟资产不仅包括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也涵盖NFT代币化资产,以及游戏道具、平台积分等中心化虚拟物品。这些种类多样的虚拟资产兼具技术属性与经济功能,呈现出去中心化与中心化协同、加密性和流动性强的特征,由此导致其处置过程必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虚拟资产技术特性给传统处置规则带来的挑战

第一,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不明。虚拟资产作为经济价值与无实体形态的交织产物,其是否属于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范畴,学界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歧。形式解释论者强调,刑法中“财物”的界定以有体物为核心,虚拟资产的无形性、数字化特征使其难以直接归类为传统财物,其本质不过是无稀缺性、可被无限复制的数据。实质解释论者则主张,虚拟资产虽不具备传统财物的物理形态,但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与经济价值,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排他性控制,因而应被纳入“财物”范畴。这一法律客体属性的界定争议直接影响了对虚拟资产的刑事处置方式。

第二,传统的查控措施难以适用于涉案虚拟资产。传统查扣冻措施主要以具有实体形态的传统财物为规制对象,依赖于物理占有与排他关系,而虚拟资产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其生成、流转和存储通过加密算法和智能合约实现,并不依赖于物理介质的占有状态。这不仅导致传统查控措施在信息获取、资产追踪和执行实施中面临技术障碍,同时也使传统查封、扣押的物理公示原则无法直接适用于虚拟资产的权属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查封、扣押财物应采用物理封存和清单记录等方式实现权属控制,但虚拟资产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形态,如NFT数字藏品(非同质化通证),其价值和所有权完全依赖于链上记录。这种链上与链下分离的架构使得传统的查封、扣押措施难以通过物理封存实现权属控制,也无法有效阻断链上资产流转的风险。此外,虚拟资产具有实时流转的特性,一笔交易仅需几秒到几分钟即可完成,且交易记录一旦上链便无法修改或撤销,而传统查控手段依赖中心化行政程序,流程繁琐且耗时长,难以应对虚拟资产的实时流转需求,查控效率明显不足。

第三,保管环节缺失风险防控机制。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保管应遵循物理封存与价值保全原则,但这些规定主要建基于传统有形财物保管逻辑,难以应对虚拟资产依托私钥控制、存在网络攻击风险及市场价值剧烈波动的特殊属性。另一方面,根据刑事涉案财物的办案与保管相分离原则,办案权与管理权应分置不同的主体,但目前应由哪一机构或部门负责涉案虚拟资产的保管工作,法律尚未明晰。此外,涉案虚拟资产流转移送程序不通畅也是一大问题。相关法律确立了涉案财物流转以“物随案走为主,清单移送为辅”的原则。与传统实体财物的移送不同,虚拟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流转链条涉及多方主体,各主体间的职责分配、技术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统一规范。

第四,先行处置缺失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涉案财物处置需待裁判生效后方可执行,但虚拟资产价格的高波动性常导致审前阶段资产价值大幅贬损。尽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允许“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先行处置,但该条款采用封闭式列举方式,由于虚拟资产的属性未定,是否使用该条尚存争议。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处置,在当前资质审核机制与标准泛化的情况下,如何保障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主体适格性、如何规制第三方机构与境外不合法、不健全的交易所进行变现交易,以及在发生风险时如何规避欧美等国家基于长臂管辖的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制裁等,这些问题都缺乏具体规范和相关政策的指引。

(二)虚拟资产技术特性给公安机关处置工作带来的挑战

不同于传统实物财产,虚拟资产所具有的技术特性使得传统的查控保全措施在应对其复杂性时显得力不从心,同时也对执法机关的技术能力与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查控保全与跨境协作难。现有查控措施对虚拟资产的扣押难以发挥强制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实行报批制。与对人强制措施类似,这种对物强制措施也具有单方强制力。然而,在扣押虚拟资产的场域下,侦查机关的单方决定难以顺利完成扣押。实践中,侦查机关在确定嫌疑人后,首先劝导其交出虚拟资产私钥,并将其钱包资产转移至侦查机关的专用钱包,再分别保管密钥与资产。这一流程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积极主动配合,一旦其拒绝配合,扣押工作和财产追踪就陷入瓶颈。在德国巴伐利亚州肯普滕镇的一起比特币诈骗案中,德国检察官从一名诈骗犯手中没收了价值超过5000万欧元(约4亿元人民币)的比特币,但因该诈骗犯拒绝提供任何信息,导致1700多个比特币无法没收。这进一步凸显了虚拟资产犯罪案件的侦破难点。

虚拟资产去中心化、匿名性及瞬时流转性等特征,使得传统司法协助机制面临挑战。据FATF 2023—2024年度报告显示,犯罪分子每年赚取数十亿美元的非法利润,但只有一小部分被查获和追回,凸显该领域国际协作的深层困境。整体来看,虚拟资产跨境追缴的困境体现在:其一,各国对虚拟资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分歧及治理模式存在显著差异,这导致跨境司法协助中“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问题频繁出现,影响协助范围与效力。其二,传统司法协助机制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至少要经国内外6个部门的审批,从提出协助申请到受到境外协助回复通常需耗时10个月以上。如此冗长的司法协作程序和漫长的对接时间难以适配虚拟资产瞬时移动、易流失的特性,客观上导致监管与执法机构在接收协作请求或开展协助时,涉案资产已通过高度复杂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与匿名化交易路径跨越多个管辖区转移至难以追溯的区域。

2.私钥保管不可控与风险管理难。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三种保管模式,即占有私钥保管、转移占有保管和托管第三方保管。这三种保管模式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在占有私钥保管模式中,办案人员或保管人员虽然掌握了私钥,但是私钥本身仅是访问资产的工具,无法实现对资产的物理或逻辑锁定,无法证明涉案虚拟资产的真实状态(例如是否已被转移或销毁)。同时,私钥的匿名性、可复制性,意味着私钥本身不能实现对资产的排他性控制。理论上,任何掌握私钥的人都可以访问和转移资产,且这种操作是不可逆的。因此,办案人员或保管人员虽然掌握了私钥,但无法阻止其他人(如被追诉方)利用相同私钥转移资产的可能性。相关《安全报告》显示,2021年在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生态因私钥被盗造成损失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安全事件共15起,损失总计逾8亿美元。同时该报告还指出私钥被盗在2021年第四季度成为作恶者或攻击者使用频率最高的手段。

在转移占有保管模式下,为确保涉案虚拟资产不被转移,部分办案机关选择将其转移到其控制的钱包中,以实现集中管控。然而,这种做法不仅与“办案与保管相分离”原则相悖,还可能面临私钥管理不当、虚拟资产被非法转移或遗失的风险。实践中逐渐兴起的第三方托管,通常依赖于热钱包技术以便用户能够随时访问和执行交易操作。然而,热钱包长期暴露于互联网环境中,极易受到网络攻击、黑客入侵或恶意软件的威胁,可能导致虚拟资产的非法转移或损失。尽管托管第三方机构可能采取多重签名、双因素认证等安全措施,但其安全防护能力仍难以完全抵御高水平的网络攻击。PeckShield发布的安全报告显示,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日本、中国香港以及开曼群岛等地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相继发生了四起热钱包被盗事件,总计损失高达4亿美元。除私钥管理体系存在显著漏洞外,交易所在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机制过于迟缓,成为此次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此外,第三方在虚拟资产的托管过程往往涉及加密技术的应用,使得资产的具体流向与保管状态难以被外界完全监督。若托管机构在操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难以避免资产挪用、境外非法交易等问题。

3.处置变现难与合规性质疑。我国长期以来对虚拟资产交易始终保持严格的监管立场。为避免因先行处置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形成了一系列变现处置模式。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公安机关直接变现模式。公安机关直接将涉案虚拟资产变现处置,再将变现款汇入公安机关设立或指定的账户。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处置效率高,程序便捷,能够快速实现涉案资产的处置与保全,但同时也面临着显著的合规风险。首先,处置主体不适格。依据当前的“一刀切”政策,公安机关参与处置可能触及监管红线,损害司法公信力,且现行法未赋予其境外处置的合法资格。其次,处置程序易流于形式。尽管现行法律规定处置虚拟资产需事先征得权利人明确同意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但实践中嫌疑人是否同意常受到公权力的主导,导致程序形同虚设。最后,变现渠道风险高。目前公安机关主要依赖虚拟资产回收商(币商)变现,但币商定价机制不透明,往往利用垄断性议价权压低估值,甚至通过技术认知鸿沟谋取超额利润,进一步助长了灰色产业链的滋生。加之现行法律未将币商纳入监管范畴,其行为性质游走于“民事代理”与“非法经营”之间,导致司法机关难以规范处置流程或追责,形成制度漏洞。

第二,犯罪嫌疑人直接变现模式。这种模式指犯罪嫌疑人自行将涉案虚拟资产变现处置,再将变现款汇入公安机关设立或指定的账户。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处于羁押状态,有时公安机关为便于变现处置,会将其拘留或逮捕措施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然后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使其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变现处置涉案虚拟资产,或授权其家属代为处置。然而,政策否定境内机构的合法性,同时禁止境外虚拟资产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相关服务。这一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境内交易时面临合规性风险,而在境外交易时则可能陷入随意变现或通过非法途径(如地下钱庄)变现的法律困境,导致其处置行为充满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第三,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间接变现模式。为规避法律合规风险,公安机关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第三方机构,由其市场化出售资产后移交变现款。然而,此模式虽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处置的适格性问题及嫌疑人处置失控风险,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第三方机构选择风险大、资质审查泛化。一方面,基于政策管控,原则上不授予第三方法定资质,但司法实践中办案的迫切需求导致政策与实践之间存在张力;另一方面,高额利润驱动催生大量缺乏资质的处置机构。资质缺失与市场逐利性叠加,致使公安机关可选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更关键的是,现有规范未明确第三方机构资质审查标准,公安机关主要依赖形式审查(如黑名单)与实质审查(如专业能力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但黑名单制度门槛低易致准入宽泛,专业能力评估又缺乏具体指引,审查过程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增加了选择的不确定性与操作风险。

二是价值评估与变现时机难以判断。虚拟资产的估价受到市场流动性、评估时点、政策法规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中市场流动性与评估时点选择对虚拟资产的价值评估至关重要,但如何确定评估时点以反映虚拟资产的价值,是一大难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估价方式:其一参照处置时实时市场价格,辅以服务点数对冲短期波动风险;其二通过USDT作媒介,先将涉案资产(如ETH)变现为USDT,经公安机关确认交易流水后,再按锁定时中国银行(香港)美元兑离岸人民币客户卖出价进行兑换。然而,这两种方式均存在显著缺陷。一方面,虚拟资产价格波动剧烈,即便采用实时价格也难以规避市场风险,且价格数据依赖于交易平台的透明度与真实性,存在操纵或虚假交易风险。另一方面,USDT本身具有市场波动性和信用风险,其价值潜在的不稳定性直接影响最终变现价值。因此,现有评估方法难以克服价值评估与变现时机选择固有的双重不确定性。

三是变现资金非法入境。第三方机构通过境外交易所将涉案虚拟资产变现为美元或其他外币后,需经过合法的结汇程序(例如通过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并汇入指定的国内账户。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此类跨境资金转移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与合规性审核,以确保外汇收支真实、合法。目前的问题是,第三方机构找不到适格的名义办理外汇登记和审批,以至于出现资金非法入境的现象。比如为规避外汇管制风险,完成资金回流,第三方机构往往私下寻求地下钱庄或与地下钱庄联系密切的买家进行兑换操作。由于地下钱庄的资金一般是来源不明的非法资金,第三方机构与其开展交易可能涉嫌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重大法律风险。

二、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困境的生成机理

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困境的生成机理,本质上是数字时代技术赋权与法律规制之间深层张力的具象化呈现。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与传统法律体系的中心化治理模式存在根本冲突。同时,监管政策对法律规则发展的限制及法律供给与现实需求的失衡,进一步加剧了当前处置困境。

(一)技术特性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冲击

相较于传统财物,虚拟资产的独特技术特性对传统法律体系形成了显著冲击。其一,去中心化特性挑战了中心化的权力架构。传统法律依赖国家权威(如财产登记、冻结程序)实现对财物的控制与处置。而虚拟资产依托区块链技术,通过算法规则取代中心化信任机制,形成以“代码即法律”为核心的组织秩序。这种技术规则通过区块链的四大核心技术(账本技术、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及密码学技术)实现了对财产权的全流程自动化管理,使得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不再依赖中心化的权威机构或法律框架,而是基于代码和共识机制自动执行。这就使得传统中心化手段难以直接干预,实质削弱了司法机关对涉案虚拟资产的控制力与处置权。其二,匿名性与跨境流通性降低了可追踪性与可控性。传统财物依赖银行、税务等中心化系统便于追踪资金流向。虚拟资产交易则主要依赖公钥或私钥加密技术,即使部分交易所要求实名,链上交易本身仍具高度匿名性,使得追踪资金和认定责任异常困难。其三,不可篡改性排斥了传统处置权。传统财物状态可通过登记变更或交易撤销调整,但区块链记录的不可更改性,实质上消解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部分规制基础,限制了司法机关对已确认交易的处置空间。

(二)监管政策对法律规则发展的限制

基于防控金融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考量,我国对虚拟货币采取“禁止式”监管模式。这种绝对化监管模式产生的溢出效应虽在短期内有效遏制了虚拟资产非法交易乱象,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但从制度演进来看,却导致政策严重阻碍法律的发展。

从政策与法律关系的演进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任务和制度环境决定了人们对两者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改革开放前,为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政策被置于主导地位,甚至出现了“政策即法律”的现象;改革开放后,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传统“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逐渐转变,法律的独立价值得到认可,政策不再直接替代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为政策为指导、法律为依据,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这表明,党的政策与法律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党的政策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法律制定的先导;而法律则为政策的实施提供规范依据。二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其互补逻辑是:在无需法律或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政策具有准法律的价值或替代意义;法律一旦形成后,在适用范围和时间上比政策更稳定,具有相对独立性。

对虚拟资产来说,由于其特性与存在的潜在风险,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始终强调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严厉禁止其非法交易。这种监管政策实质将虚拟资产相关交易置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实质削弱了法律构建具体规则的动力。同时,政策的灵活性导致监管措施不断调整,从禁止金融机构参与交易,到禁止公开交易,再到全面打击“挖矿”及私下交易,禁止性监管范围不断扩大。这种审慎的政策导向使立法机关在缺乏成熟、安全的处置模式和实践经验的情况下,难以快速制定具体法律规则,从而延缓了法律规则的探索与形成。根据以往历史经验,在特定历史时期或高风险领域,政策的地位会得到强化,虚拟资产交易因其对金融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冲击,正是当前政策主导的典型场域。国家将防范金融风险置于优先地位,司法机关主要职责即贯彻落实政策精神,严厉打击犯罪,防止处置过程中发生衍生风险。在这一优先级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相较于打击本身,显得相对次要。

(三)法律供给不足对案件办理的制约

从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资产的实践逻辑审视,应然层面的法律供给与实然层面的办案需求之间存在显著的张力。在公安机关侦办层面,这种张力并非源于其办案能力不足或缺失意愿,而是植根于现行法律体系在面对新型财产形态时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规则缺位。规则的缺失使得公安机关在查控、保管与处置虚拟资产时常常面临无法可依、权力边界不清、责任不明的窘境,被迫在履行职责与规避风险之间艰难权衡,甚至为了案件办结,不得不采取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变通手段。这些无奈之举,虽然可以解决个案问题,但却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侦查行为的法理正当性遭到质疑。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缺乏法律规制的处置过程本身,极易因操作不当、程序不透明或价值评估失真,而引发新的法律纠纷甚至金融风险,例如不当处置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受损,或者处置结果引发市场波动,最终形成“案结事难了”的复杂局面。因此,法律供给的不足,已成为掣肘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处置涉案虚拟资产的关键瓶颈。

三、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的完善路径

在全面审视数字时代刑事司法所面临的挑战后,规则与技术之间的协同关系成为破解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困境的关键所在。为此,本文试图以规则协同框架与技术赋能为基点,探索中国特色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的完善路径,旨在应对技术语境下的复杂挑战,推动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转型。

(一)制定类型化的涉案虚拟资产处置规则

1.确立功能性监管与法律属性分层认定。虚拟资产法律属性的争议,本质上是传统财产权理论(数据论与财产论的二元划分)滞后于技术创新的体现,难以有效应对其复杂性和功能分化带来的风险。为此,本文引入金融法领域成熟的功能性监管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该理论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聚焦金融活动的核心功能与实质风险,防范“负外部性”,旨在实现跨产品、跨机构的协调监管,避免监管套利与真空。将其应用于虚拟资产分析,有助于监管者超越技术形式,从其实际功能及实质风险出发,重新审视虚拟资产的性质与作用。从功能来看,虚拟资产是一种价值交换媒介或投资工具,若虚拟资产被用于非法活动,如洗钱、诈骗或规避法律管制,其功能本质可能演变为危害金融秩序或社会安全的工具,其实质是破坏金融秩序、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因此,在法律认定上,应基于其功能属性而非技术形式来判断其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

根据功能性监管理念,虚拟资产因其功能与风险特性不同,法律属性及监管策略各有差异。作为数字化权利的集合体,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具有跨领域性和复杂性,并非所有虚拟资产都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刑法学界认为,只有在满足数字性、价值性、专属流通性、稀缺性四个核心要素时,虚拟资产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财物”。因此,涉案虚拟资产犯罪的定罪逻辑是:先依据上述四要素判断其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若是,则纳入侵犯财产罪考量,同时结合行为人利用虚拟资产侵害的法益及实质影响,判断是否涉及其他罪名或牵连、竞合关系;若涉及其他罪名,需进行法益整体分析,可能适用数罪并罚;若存在牵连或竞合,则择一重罪处罚。若涉案虚拟资产不符合“财物”属性,则直接判断是否涉及其他罪名或竞合、牵连关系即可。

依据功能划分,可将虚拟资产分为五类:一是支付结算型。此类虚拟资产(如BTC、USDT、稳定币)主要用于支付、储值与流通。尽管在我国被禁,但其具备的实际支付与兑换能力,使其本质上仍具有财物属性。针对此类资产的犯罪,需结合具体用途、行为及实质危害进行差异化认定。若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此类资产,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可优先适用侵犯财产类犯罪(如盗窃罪)。需注意的是,此类资产的跨境支付与匿名特性,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衍生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风险。例如,盗窃比特币的行为本身即构成盗窃罪(因其作为“财物”);后续若用于合法投资,不另涉罪;但若用于非法活动(如洗钱、非法集资),则需进行实质法益分析,对整个犯罪链条综合评价,可能构成数罪并罚。

二是技术协议型。此类虚拟资产(如游戏道具、平台积分)主要用于特定系统内的功能或服务。其能否认定为刑法“财物”,需考察是否具备四要素:主观价值(用户认可与需求)、客观价值(产生经济收益)、兑换流通能力及限量性。以游戏道具为例,若其满足上述要素(如《黑神话:悟空》限量道具),即可认定为“财物”。此时,通过窃取、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不仅侵害财产权益,还可能威胁系统安全,可能同时构成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反之,若资产仅为功能凭证(如普通平台积分),非法获取行为因不直接涉及财产权益,核心危害在于破坏系统数据安全,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单独论处。

三是投资融资型。此类虚拟资产(如STO、BNB)本质上是金融产品,投资者出资参与共同企业并期望通过他人努力获利。其主要功能是为项目融资并提供投资回报可能,虽具刑法“财物”属性,但证券属性更为突出。这一特性使其易滋生价格操纵、非法集资、金融欺诈等风险。因此,监管应兼顾其双重属性:对相关欺诈、操纵行为适用相应金融犯罪(如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条款予以规制,并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发行、交易及管理规则,以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

四是数字物权型。此类资产(如NFT)的核心在于唯一标识数字物品并证明持有者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NFT为例,其限量、可交易、允许所有者通过私钥完全控制归属,且兼具多重价值,符合刑法“财物”属性。针对此类资产的犯罪,基础规制应适用侵犯财产罪。具体行为定性则取决于侵害的法益。例如,未经授权发行他人作品的NFT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无资质机构从事NFT交易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需强调的是,若机构利用数字藏品(如承诺静态收益、溢价回购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破坏金融秩序与财产权益,则应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五是治理权益型。该类资产的核心功能是为用户提供特定平台的治理权(即治理功能),本质是一种数字化的权利凭证,证明持有者对平台的治理权或参与权(如治理代币UNI、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类似于传统法律体系下的公司股权或合作协议中的成员权益。对合法发行的代币,可归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对DAO未经许可发行治理代币的行为,潜在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等违法行为。

2.促进涉案虚拟资产实体处置与监管政策的对接。我国对虚拟资产的禁止式监管政策,在保护投资者、防控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具有合理性,并契合服务实体经济的方针。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这种绝对化管控模式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一方面,数字人民币的实际应用尚未充分满足社会需求;另一方面,由外国机构主导的稳定币作为潜在支付补充,因我国法律域外效力有限而难以有效约束境内交易。相较于美、英等国对虚拟资产的承认或积极监管,我国的禁止式监管政策实质上是一种回避型策略,难以适应技术驱动的市场优化与创新需求。其结果是,国内投资者需求转向境外平台或地下交易,不仅造成监管真空、削弱监管效能,更可能引发隐蔽的跨境资金流动,对国家货币主权和金融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需以更包容的态度审视虚拟资产的正向价值与风险,探索前瞻性监管策略。当前禁止政策产生的溢出效应已导致虚拟资产处置陷入“政策压制规则”困境,制约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因此,建议在保留原则性禁止的同时,适度放宽政策,允许符合资质的主体在明确监管框架与合规要求下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为解决涉案虚拟资产处置难题,应授权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并构建标准化、透明化流程。这种合规化路径不仅能引导交易从“地下”转向“地上”,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还能为整个虚拟资产领域的健康发展积累经验。

(二)构建符合虚拟资产特性的处置程序

目前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主要依赖政策性文件加以规范,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制。根据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新兴领域存在的法律空白问题,应当坚持“先立后破”原则,通过科学立法予以规范。基于此,为系统应对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困境,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虚拟资产司法处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优化查控、保管、先行处置的程序规则,从而确保虚拟资产司法处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1.设计有效的虚拟资产查控程序。其一,明确启动主体。当前,我国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程序主要由办案机关自行审批启动,缺乏独立的外部司法审查机制。侦查机关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其权力运行模式带有显著的行政权特征,而司法权的重要职能之一,便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与制约。因此,在涉案虚拟资产处置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程序,能够有效发挥司法权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权行使中可能出现的偏差。我国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同属宪法确立的国家司法机关,彼此职权独立、互不隶属,虽职能分工各异,但均以司法公正为终极价值追求。在此背景下,如何科学确定对行政权进行司法监督的主体,便成为一个需要审慎考量的问题。放眼域外,美英日等国均将查控决定权赋予法院或法官,即奉行“司法令状主义”以实现查控权与处分权分离,但植根于三权分立的制度背景与我国国情存在差异。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职能定位为法律监督权,由其行使查控措施决定权,既契合其监督属性,也符合我国法治体系的内在逻辑。同时,应允许侦查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先行查扣,并在规定时限内(如24小时)补办手续。

其二,在技术性查控程序方面,需突破传统模式,根据资产特性实施类型化措施。对存储于中心化平台的非密钥管理类资产(如游戏道具),可采用查询、在线提取等任意性措施;而对具有显著经济价值、匿名性和流通性的支付结算型、投资融资型等资产,则需适用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对跨境流通性极强的资产必要时可实施“链上+链下”的同步冻结机制。

其三,推动监督模式从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变。一是引入硬钱包协同监督,由检察机关分配专属虚拟账户并控制硬件钱包,公安机关仅负责将查扣资产转入该账户后移交中立保管机构;二是扩展事前审查主体至派驻检察官。参照其在传统财物侦查中深入一线的既有经验,赋予派驻检察官对涉案虚拟资产从查扣到流转的全程监督权,深化独立监督模式;三是建立侦检信息共享平台,实时记录虚拟资产查控的全流程,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据可查,防止信息篡改或遗漏,确保查控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技术手段的引入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必须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为破解跨境查控协作不畅的难题,《意见》应授权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与境外机构建立快速沟通机制,简化审批流程以提升效率。同时,鼓励通过多边或双边协议,优先在虚拟资产案件中推动跨境电子数据调取的便捷化与规范化。此外,为进一步提高跨境查控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可推动建立国际信息共享平台,使司法机关能实时追踪涉案资产跨境流动,并深化国际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虚拟资产跨国犯罪。

2.优化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保管程序。虚拟资产的保管需结合其特性设立保管机制,其核心在于设立“公私分离、集中统一”的保管中心,以克服传统随案移送分散模式的弊端。具体而言,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区县或地市级层面设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保管中心,实行“1+N”分类分区管理,并委托合规专业机构(如虚拟资产管理公司、交易所)对涉案虚拟资产进行集中专业化保管,实现办案权与保管权实质分离。此种架构下,依托中心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仅需录入资产数据即可实现电子化移送与共享,避免实物移转风险并简化流程。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私钥的重要性,在权限转移过程中,私钥的管理需严格遵循“最小权限原则”,确保私钥仅在必要时由授权人员接触。此外,还应细化保管各方的责任机制。涉案虚拟资产的保管涉及多个行为主体,包括保管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外部监管机构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商等。应明确各主体在保管过程中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后果,区分其行为究竟属于刑事违法、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违约等,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确定相应的责任后果。通过清晰界定责任的性质与范围,确保各主体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责任不明而导致的推诿行为或违法行为发生。

3.完善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先行处置程序。针对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难题,可采取差异化策略与规范路径。在先行处置策略上,应依据资产价格波动特性区别对待。对波动剧烈的支付结算型(稳定币除外)、投资融资型资产可优先考虑先行处置;而对波动相对稳定的稳定币、数字物权型资产则以审后处置为原则,仅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先行处置。为精准判断,可设定明确的价格波动阈值(如30%),当资产价格短时波动超过该阈值即触发监控与处置机制。在处置主体资质上,对获授权参与处置的第三方机构,应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双重模式进行严格资质把关,并实施持续监督确保其遵循规范。形式审查由办案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查;实质审查可组织专家设立审查委员会或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其专业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与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估。在变现路径探索上,虽有地方实践(如北京通过产权交易所借助香港市场合规变现)和最高法对委托资质机构境外兑换的认可,但这些创新本质上仍属个案化、应急性方案,亟须系统性制度供给以实现合规高效变现的常态化。

本文认为,破解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困境的出路在于应从碎片化的应急响应转向体系化的主动治理。首先,针对当前处置权分散与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可考虑由上级部门授权,在省级层面成立“涉案虚拟资产联合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由省级司法机关主导处置决策,实现处置权的集中行使,并赋予省级处置主体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处置过程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处置中心”设立区块链实验室与动态估值系统,整合链上追踪、混币识别等核心技术,并基于跨境交易所实时价格与波动数据,构建涉案虚拟资产动态价格评估模型。为保证司法公正,还应建立统一的虚拟资产价值评估标准,通过市场比较、成本计算、预期收益计算等多种方法,对虚拟资产进行全面而精准的价值评估。

其次,开通合规处置的绿色通道。建议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牵头,推动省级司法机关与国有银行总行合作建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的“绿色通道”。该通道的运行逻辑是,司法机关在国有银行总行开设涉案虚拟资产专用账户,该账户实行“一案一专户,收支分离”管理原则,司法机关将涉案虚拟资产转入专用账户,由国有银行总行负责资产托管,国有银行可依据司法机关的指令委托境内外合规交易平台进行变现。变现完成后,所得资金将汇入涉案虚拟资产专用账户,由国有银行总行进行结算。在此过程中,国有银行全程监管交易动态与资金流向,确保变现“双合法”(交易平台合法与交易行为合法)。

最后,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绿色通道的高效运行监管协同。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涉及多部门、多流程,仅靠一个部门难以覆盖所有环节,因此需要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建议由公安部负责统筹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全流程处置工作,指导省级司法机关与国有银行总行开展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国有银行的技术支持与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案件进展,确保处置工作合法、合理、透明。

(三)完善刑事涉案虚拟资产处置的配套机制

1.构建社会协同治理网络。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决定了单一公权机关难以独立应对治理挑战,需引入多元主体共治。一方面,推动公检法机关与大型虚拟资产交易所、钱包服务商、区块链技术公司等市场主体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技术支撑”的治理模式。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各方在虚拟资产治理中的职责分工,交易所和钱包服务商负责提供涉案账户的冻结、资产追踪和数据支持,技术公司则提供区块链分析、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服务,公检法机关则负责法律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鼓励行业协会、学术机构和第三方研究机构参与虚拟资产治理,提供政策建议、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规则,形成多方共治的良性生态。

2.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虚拟资产的跨学科特性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素养,还要具备专业技术认知能力及实践操作能力。当前法学教育面临一个显著的瓶颈问题,即法学教育与数字技术和数字文明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这种脱节不仅制约了法学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也影响了法治人才在应对新兴领域法律问题时的专业能力。对此,需从以下方面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其一,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可考虑推动法学与计算机科学的深度融合,建立“法律科技”交叉学科,培养精通法律逻辑与技术分析的新型社会主义法治复合型人才,为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提供专业支持。其二,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可考虑搭建司法机关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协同创新平台,通过设立研究中心或发布专项研究课题等形式,聚焦虚拟资产治理中的法律适用、技术难题和风险防控等核心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和实证分析。其三,加强内部专业能力建设。司法机关还应建立专业化培训体系,针对虚拟资产治理的特殊需求,定期邀请区块链技术专家、金融领域从业者或法律专家、学者组织专项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通过案例研讨、技能实操等方式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虚拟资产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确保司法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结语

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是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国内法与域外法的复杂课题。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应用场景的日益复杂化,虚拟资产的处置难度显著增加,传统以实物资产为核心的司法处置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因此,刑事司法体系亟须从实物资产处置模式向适应虚拟资产特性的新型治理模式转型。这一转型不仅要求监管政策的调整,更需要在技术应用、法律规则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性完善。构建适应虚拟资产特性的治理体系,既是有效应对虚拟资产犯罪的现实迫切需求,也是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在此过程中,法律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将成为未来法治发展的新常态。唯有秉持积极开放的态度,方能构建起安全、透明、高效的虚拟资产治理体系和坚实的制度保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创新注入动力,并为全球数据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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