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潇:庭审直播“以公开促公正”的限度——兼论全景敞视主义的应用边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4 次 更新时间:2025-12-1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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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潇  

摘要:庭审直播常被视作全景敞视主义的一种现实应用,能以公开促公正。但也有研究者对此表示质疑。从庭审直播与某些审判不公的互动实践切入,有助于更现实地看待该问题,并对全景敞视主义的应用边界进行反思。首先,庭审直播对于提升法官的能力助益不大,无法应对因法官未能把握复杂案件而产生的能力型审判不公。其次,面对主观恶性大且多发生在庭审之外的操守型审判不公时,庭审直播不仅很难对其予以观测,而且还容易导致不公行为向监督视野外逃逸。再次,一些不法者有可能会在庭审直播现场进行“合法性表演”,以此来掩盖不法行为。最后,庭审直播可能造成的寒蝉效应,会降低庭审参与人的能动性,增大审案难度。因此,只有排除上述场景,庭审直播才能以公开促公正。这也证明了,全景敞视主义的具体应用,会因全景的有界性、虚假景观的迷惑性、被凝视者“意识-行动”的不同步性,而难以发挥原先预期的理想效果。

关键词:庭审直播;审判不公;寒蝉效应;全景敞视主义;法官能力

作者杨子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 |《法学家》2024年第2期专论”栏目。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在庭审直播领域取得了斐然的成就。全部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截至2023年底,庭审直播总数飙升至22573288件。全国法院系统的院均庭审直播率达到33.2%的全球领先水平。部分地区甚至实现了除特殊情况外有案必播。为何司法系统愿意大力推广庭审直播?最常被提及的一个原因,就是庭审直播能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外学术界研究庭审直播的许多学者声称,随着直播镜头将庭审过程公开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官会更加遵守规则,注意言行,审慎断案,当事人、证人也会减少说谎的频率,增加对庭审程序的配合度。除此之外,庭审直播还被认为能让律师保持专业和礼貌,不再使用一些违规的方式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而这些都有利于维护民众的知情权,提升审判的公正度。也正是因为庭审直播被认为能够产生良好的预期效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项推广庭审直播的政策。美国等对庭审直播相对抵触的国家,近年来也放松了相关的限制。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庭审直播是否真的有利于审判公正,实际上仍未有定论,甚至还存在着不少反对的声音。

笔者发现,不论是庭审直播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其实都共享着同一个基础性预设,那就是庭审直播能够影响庭审参与者的行为。毕竟,只有先存在影响,然后才可能继续检视该种影响是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而在这一层面,学界既有的研究给出了近乎一致的结论:庭审直播能够通过在法庭内搭建阶段性的、具有全景敞视主义意味的空间,来规训并影响庭审参与者的思维和行动。全景敞视主义最经典的应用模型是“圆形监狱”,而它的设计者边沁(Jeremy Bentham)就是最早将庭审直播与全景敞视主义关联到一起之人。边沁提出,为了纠正法官的不当行为,应当把法庭设计成一种将法官完全暴露在大众视野内的“圆形监狱”,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旁听者忠实记录庭审内容,并将笔记即时广泛地分发给其他公民——这可能是历史上最早的庭审直播。在当下针对庭审直播展开的讨论中,论争双方也时常将其与全景敞视主义联系在一起。他们把庭审直播看作一种全景监控场景,认为视线所及之处,人们都会因为不特定人的凝视而成为一种客体,监视与被监视之间则会形成一种抽象的权力关系。其中,庭审参与人作为被监视者,往往会因为害怕媒体或公众对他们的评头论足和可能到来的制裁而选择改变自己的言行。随着网络、数字、智能化技术的迅猛发展,庭审直播更是变得跨时空、无屏障、分布式、扁平化。于是,在“全景愈全”的情况下,“规训”的力度被大大加强,庭审直播被认为因此会对庭审参与者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

当然,也有少部分研究者质疑“庭审直播能够影响庭审参与者”这一论断。但他们多不否认庭审直播是全景敞视主义的一种应用,只是认为随着技术的更新、直播的普及和法律素养的提高,人们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直播镜头“全景—规训”的影响。故而从总体上看,“庭审直播是全景敞视主义的一种应用”这种观点仍是学界共识。

上述梳理表明,想要厘清庭审直播实际上能否“以公开促公正”,至少要经过两个层次的论证:第一,论证庭审直播是否会对庭审参与者产生实际影响;第二,庭审直播的实际影响是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在本文中,笔者同样选择从上述两个层次展开论证。首先,笔者将直接对话“全景—规训”理论,指出庭审直播等全景敞视主义的具体应用都只可能是“相对全景”,都存在全景的有界性、虚假景观的迷惑性、被凝视者“意识—行动”的不同步性,其对庭审参与者的实际影响效果也往往不如预期。其次,相比于既有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是从功能的角度来展开分析,笔者还将补充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有存在的审判不公之具体类型、生成机制,以及庭审直播所具备的功能对各类审判不公的约束效果,并以此得出庭审直播难以实际促进审判公正的结论。而为了论述的顺畅性,笔者将先讲第二层次,再讲第一层次。

在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深度访谈的方式展开质性研究,笔者分别在湖北省W市临江区、山东省L市滨湖区、江苏省W市西山区、河南省X市高山县等地,对25名法官、8名检察官/监察官和若干名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了1小时到4小时不等的深度访谈,访谈方式为半结构化面谈。其中,调研点既有经济发达地区,也有经济欠发达地区;受访法官既包括15名民商事诉讼案件法官,也包括5名刑事诉讼案件法官和5名行政诉讼案件法官,具有一定的覆盖性。当然,受深度访谈法自身局限的影响,受访者的数量不可能太多,且所了解到的观点会囿于访谈对象的主观认知。对此,笔者一方面会截取具体个案中更符合普遍常识的内容做分析,而非全盘认同访谈对象的说法;另一方面,也会通过对照既有研究、新闻报道,与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交流,来对自己的认知进行纠偏。

此外,为方便讨论,本文将对“公正”和“不公”进行必要的限定。本文认为,法官只要在审判过程中依照法律条文,遵循基本司法原则来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便是进行了公正的审判,反之则是审判不公。做如此限定的原因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司法原则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客观性。而且,“依法的裁判是公正的裁判”,这也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基本认识。

二、审判不公的主要类型

从调研情况看,以是否存在偏私裁判的主观意图为标准,审判不公可被区分为“有意的不公”和“无心的不公”两个大类。如此进行划分的原因在于,“意图”的存在与否,会直接影响审判不公发生的可能性、时空位置和存在方式,庭审直播对它们产生的作用力也会不同。比如,因为“无心的不公”是“无心”的,所以法官很难立刻意识到它的发生,不容易进行及时的隐藏,相关问题更可能会暴露在庭审过程中。而如果法官存在偏私裁判的意图,那么他们便会尽可能隐藏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庭审直播也很难对付此类审判不公。正是基于上述差异,二者需要分开来进行讨论。

其中,“无心的不公”是指:法官主观上没有不公的意图,但客观上未能实现公允审判。由于法官“办案能力不足”和“疏忽大意”最容易诱发此类审判不公,它也可被进一步细分为疏忽型审判不公和能力型审判不公。不过,随着司法流程的程序化、标准化,实践中已很少发生能直接影响审判公正的严重疏漏,疏忽型审判不公几乎消失。而能力型审判不公,则成为了“无心的不公”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态。特别是在把握证据、厘清事实方面,这类审判不公出现的概率较大。与此同时,由于刻意偏私必定违反法官职业操守,操守型审判不公成为了“有意的不公”几乎唯一的表现形式。它多表现为:某些法官为牟利或回应公私关系施加的压力而故意进行偏向性的裁判。人情案、金钱案和治理性干预是其主要的滋生温床。总的来说,能力型审判不公和操守型审判不公,共同构成了审判不公当前最为常见的两种形式。

(一)能力型审判不公

法官因自身能力不足,未能妥善解决难办案件而导致的审判不公,可被称为“能力型审判不公”。在实践中,难办案件一般可被归纳为以下三类:(1)案件事实模糊,当事双方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但都拿不出足以致胜的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存在规范性、有效性方面的瑕疵;(2)事实相对清楚,但要么法律关系、利益关系和诉求极为复杂,要么找不到与案件严丝合缝对接的成文规范,要么推出的结论、适用的规范不合常理;(3)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性格偏执、难以摆平。因此,想要公正解决这些案件,法官就必须有能力精准把握案件事实问题,分辨清楚法律关系,充分认知法律条文,兼顾情理法,妥善应对各类当事人。有时,法官还要能熟练运用法律之外更开放灵活的解纷手段。而一旦法官的能力不足,在专业技能或者为人处世上有所欠缺,就容易把握不好关键问题,拿捏不准审判尺度,进而作出自认为相对妥当但实际上不然的判断,结果导致能力型审判不公的发生。特别是在分析把握证据和复杂法律关系方面,一些法官更容易出现能力型审判不公。

在把握证据方面,一些受访的老法官向笔者抱怨自己带的“兵”:遇到稍微难点的案子,就一不知道证据如何归类;二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让谁承担举证责任;三不知道如何引导当事人举证;四不知道要分析证据的哪些要点,如何进行分析;五不知道证明的目的,分不清是要证明当事人意图,还是证明证据所记录的事实,抑或证明证据文本自身的有效性。

上述所称的一问“五不知”中,遍布审判风险点。其中某一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法官对事实的把握就可能会出现偏差,进而酿成审判不公。比如在意图的证明方面,有受访法官告诉笔者:现在很多民间争议都是由双方对彼此意思表示理解有误,或对合同真意存在争议造成的。当事人看似达成合意,但实际上都是误会。这种误会让一方或者双方的利益受损,就容易掐架。而法官想要解决这种案子,就需要让当事双方对真实意图进行证明,法官自己也要对双方的意图有个判断。可是,老百姓根本没有证据意识。他们连证明客观发生的事情都有困难,证明虚头巴脑的意图就更是不可能了。而且,很多法官也不知道要怎么引导他们证明,不知道要去抓哪些点,所以有时候稀里糊涂就过去了,这里边就会潜藏风险。虽然有一些老道的法官能凭借经验探知合同真意,但是他们又很难说出什么具体的理由。遇到较真的人,也容易惹麻烦。

同样,法官如果欠缺处理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也很容易诱发审判不公。当面对案件主体、要素过多,法律关系叠床架屋,涉及利益过于复杂的案件时,法官必须充分调动自身能力,找出关键要素,理顺法律关系,把看似无关的证据、要件、规范捋成清晰的逻辑线条,谨慎地平衡好各方利益,如此才有可能得出公允的审判结论。而能力、经验不足的法官,就很容易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瑕疵。这并非个例。几乎所有受访法官都或直接或间接地向笔者表示,自己曾出过一两次类似的无心差错,虽然这些差错都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但也足以让他们事后惊出一身冷汗。

(二)操守型审判不公

法官主动违背中立原则、偏私一方而造成的审判不公,可被称为“操守型审判不公”。当事人要求偏私裁判、法官主动寻租和某些领导进行治理性干预,是导致操守型审判不公的三大主要原因。首先,部分当事人会利用熟人关系网络与法官建立联系,并找合适的时机,在相对私密的空间与之谋划不公行为。有时,双方根本不会见面,全程借助中间人传话来达成不公的合意。其次,一些有寻租意图的法官,会通过在案件中执行“拖字诀”,或渲染“这个案子挺难办”的氛围,来向当事人隐约传递出“给钱办事”的意味。当事人如果心领神会,便会私下行贿,审判不公由此产生。最后,为追求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一些法官的上级领导有时会进行治理性干预。考虑到自身利益,法官多不会拒绝这类干预。再加上此种干预隐蔽且具有一定合理性,故而他们也敢于实施此类行为。

谋定不公意图后,为了能在审判过程中不露声色地偏私一方,不公的参与者们会在庭前进行悉心准备。某些大胆一点的法官会和受益方提前沟通好:主要争取哪些利益,哪些利益可以放弃,提交哪些证据,庭上询问哪些问题,如何回答等。他们也会进行演练,以保证庭审时不露出马脚。相反,某些胆小一点的法官会避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但他们也会提前琢磨如何把控庭审的环节、内容、氛围与节奏,从而使偏私的裁判结果看起来更合理。

在精心的谋划和准备后,某些意图实施不公审判的法官主要通过影响庭审之外的诉讼过程来达到目的。相比能力型审判不公,操守型审判不公的主观恶性更大。一旦被发现,实施者很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为了逃避惩罚,实施者会避免将其行为暴露于公开场合,尽量选择不公开的、庭审之外的诉讼过程来对审判结果施加影响,就像笔者在访谈过程中了解到的下述案件里法官所做的那样:法官张某,受领导之托为其亲戚原告郭某争取某不动产所有权。为讨好领导,张某不仅私下主动为原告推荐当地知名律师,教原告如何准备证据,还亲自为其挑选证人。之后,张某更是把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拍下来发给原告律师,让其提前做好应对。一番操作之下,虽然法官在庭上对原告毫无偏私,庭审过程规范高效,但原告仍轻松赢得诉讼。最后,直到法官张某的领导因其他案件被抓,本案才最终水落石出。

可见,该法官完全不需要在庭审时进行任何的偏袒,甚至根本不需要在庭审过程中做手脚,就能够凭借在庭前准备阶段为原告积累的优势,来达到故意偏私的目的。毕竟,审判结果的作出本就不完全依靠庭审:审理案件离不开证据,而证据的准备过程就发生在庭下;法官的心证、裁量、决策,以及文书的撰写、提交、审读,也都需要在庭下完成。

而在台面之上,一些不公的参与者会进行“合法性表演”。他们通过在庭审中夸张地遵守各类形式性规范,刻意维护不公的实际受害者在庭审上的权益,给实际的不公审判增添了形式合法性。正如有些受访法官所说的那样:越是不干净的人,越是把程序走得特别全,搞得有模有样。比如法官开庭、休庭要全体起立;宣读法庭纪律和庭审参与人拥有的权利义务,能事无巨细地讲半个多小时……一般哪需要这么久,基本直接忽略了。

质证、辩论是标准的回合制。你一句,我一句。法官不会打断双方的发言。法庭调查也会刻意问双方同样数量和难度的问题。

他们会全程保持消极中立的态度,还会故意压低声音,营造庄重而毋庸置疑的氛围。

虽然在很多法官同行的眼中,上述做法的表演痕迹太重,但在观看庭审直播的老百姓眼中,这就是一场理想的审判:法庭是庄严的,程序是规范的,法官对双方是平等中立的。由于人的判断更容易受到他所看到的内容的影响,观众们就会很少质疑上述审判过程、结果的公正性。而质疑少了,台面下的不公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也就会随之降低。

但这还不是风险最低的选择。随着司法系统的教育整顿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贪赃而不枉法、在合法裁量范围内故意偏私的审判不公行为也浮出水面。例如下述这起笔者在访谈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件:原告D农业公司购买了被告R种业公司1000多万公斤种子,结果因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农作物严重减产。按照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被告需要按照“预计出售价格×预估减产量+其他损失”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双方在减产量上达不成一致。根据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农作物因种子质量问题减产约65%~70%。因此,赔偿额度应在约273万元到295万元之间。由于被告方提前托人和法官打过招呼,法官便在法庭调解时多做了原告的工作,大致意思是:“对方很愿意尽快赔偿,但资金确实不宽裕,希望能贴近低限来赔。”最终案件以被告赔偿原告275万元结案。事后,被告送给法官两万元作为感谢。后来,法官因为其他受贿行为被查,主动坦白了本案的情况,该不公行为才最终败露。

必须承认,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位于合法裁量范围之内,在法律层面看上去并没有什么问题。虽然该法官的调解行为稍有偏向,但由于其外观目的是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给被告减轻负担,促成案件解决,所以该行为也没有不妥。但即便如此,任何人也不能否认本案存在着不公。毕竟,该法官虽然没有“枉法”,但毋庸置疑地贪了赃、卖了法。若不是该法官主动坦白,上述案件中的不公行为基本没有被发现的可能性。即便坦白了,仅凭这一在合理裁量范围内故意偏私的行为,该法官也并不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其风险之低可见一斑。

三、庭审直播的有限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直播不仅很难完全约束能力型审判不公与操守型审判不公,而且还可能会给一些不公行为增添形式合法性,并迫使不公行为向庭审直播的约束范围外逃逸。这些都导致庭审直播的实际效果无法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预期。

(一)庭审直播难以约束能力型审判不公

“办案能力不足以应对难办案件”是引发能力型审判不公的主要原因,但庭审直播并不能直接提升法官的办案能力。法官办案能力的培养,需要从知识、实践和时间三个方面入手。其中,知识是能力的材料和内容物。在汲取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实践增进亲身体悟,让知识与审判工作的现实状况相结合,才能生成可用的智慧与能力。特别是,把握证据、协调复杂利益关系、应对偏执型庭审参与人等当前法官更为欠缺的能力,本就不是光依靠学知识就能掌握的,而是必须在实践中“悟”,在工作中“练”,手把手“带”。因此,上述能力的培养,少不了高频度的司法实践。同时,能力的培养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所掌握的知识和实践得到不断积累、扩展、深化,能力才会长足提升。也因此,法院中的那些办案能手,基本都具有“业务知识纯熟,实践经验丰富,资历相对较老”的特征。老法官带徒弟的过程,也大多是一个长时间汲取审判知识,贴近司法实务,“传帮带”式培养判案感觉的过程。

庭审直播很难在上述方面发挥明显的作用。作为一种审判监督方式,庭审直播的主要功能在于“全景敞视”地公开庭审信息,约束庭审参与者。但是,庭审直播既无助于额外增加法官的知识,也无助于积累处理案件的经验。如果一名法官在不庭审直播的情况下,搞不懂如何通过分析证据获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那么即便该庭审过程全程直播,即便有一万双资深专家的眼睛全方位盯着这位法官,即便在目光的规训下法官产生了规范行事的想法,他们在证明意图方面的知识、经验与能力,也都不会因此增加分毫。更何况,实践中的能力型审判不公多表现为:因自身能力不足,法官做出了自认为最妥当、但实际上不公正的行为/判断。因此,直播镜头越是迫使业务能力有所欠缺的法官正确行事,这些法官就越可能会按“自以为正确却实际错误”的方式做下去。这时,庭审直播非但不能减少能力型审判不公,反而还加剧了不公。

可能有人会质疑说,虽然庭审直播不能即时提升法官的能力,但通过反复观看直播回放,法官也有机会发现无心的错误,习得相关知识和审判手段,监督人员也可以根据回放进行纠错,因此,庭审直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能力型审判不公。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完全同意。一方面,法官的确可以通过观看庭审回放来学习审判技术,增加知识储备,但要想把学来的知识技术转化为自身的能力,庭审回放并不能起到多大作用。许多受访法官都表示有过类似的经历,告诉笔者说:“看到别人运用的某种审判技术,感觉效果不错,便潜心观摩学习。虽然当时感觉学会了,但后来发现,其实只是眼睛会了,手根本还不会。实践中用出来,也没有别人那种效果。”这是因为,即便法官观摩了庭审,他们获得的也不是技能,而只是“别人何时何地如何使用了某种技能”的画面信息。只凭借这些信息,法官并不能清晰地知道自己应如何习得技能,也很难透彻理解技术要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更没有办法将该技术与自身工作的需要妥善结合。特别是,当前不少法官普遍欠缺的是把握证据、应对复杂案情和偏执型庭审参与人的能力,对积累实践经验、培养办案感觉有着更高的需求。而因为庭审直播再怎么全景式地反映庭审状况,也增加不了法官的实践感,所以它也无助于法官提升办案能力和减少能力型审判不公。

而且,法官本就不需要通过观看庭审回放学习审判技能。正如一名受访法官对笔者所讲的那样:“不是所有优秀的审判技能都要学,因为不一定对我有用,更不一定能为我所用。”由于真正“有用且能为我所用”的技能往往都是与法官的工作场景相适配的技能,故而法官只能在自己的特殊环境中依靠实践来自我习得。虽然观看、学习别人的庭审回放或许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些参考,但由于这样做的收益与付出的时间成本相比太过微薄,实践中也很少有人会如此行事。

再退一步来说,庭审直播真能帮助法官发现问题吗?其实未必。第一,虽然庭审直播理论上能对法官的错误进行直观的展示,但除了热点案件,并没有多少人会真的去看庭审直播。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绝大多数直播、回放的点击量不超过50次。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所发布的庭审视频,也有95%的点击率低于450次。更何况,没经历过专业训练的老百姓即便看了庭审直播,也很难发现切实存在的违法问题,而往往只是流于朴素的认识评价或者情绪性的发泄、指责。专业法律人观看庭审直播,也多半是为了了解某位法官或者某类案件的审判风格,抑或想借此抓住什么把柄来服务于自己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当然,司法系统将直播视频留存备查,能够增加审判不公在日后被发现的概率。但因为视频存量过多,系统内部的监管者实际上往往是先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审判不公,再通过留存的视频进行验证,故而庭审直播所起到的作用要比预设的小得多。第二,只要法官能够保证庭审直播率,司法系统并不会干预他们选择哪些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麻烦,法官往往会避免直播自己不擅长的、可能会出现处理瑕疵的案件的庭审,而只把内容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放入庭审直播范围。如此一来,人们再怎么仔细全面地观看庭审直播,也很难帮助法官发现真正需要纠正的问题,能力型审判不公并不会因此而减少。

(二)庭审直播难以约束操守型审判不公

首先,由于操守型审判不公的主观恶性大,可能遭受的打击力度强,实施风险高,故而此类不公的实施者为了掩人耳目、规避风险,会避开监督措施最严密的庭审过程,转而在庭审外相对私密、监督较弱的时间和空间内,以相对不易察觉的方式(例如中间人传话、私下会面、提前串通和演练等)策划不公行为,并在庭外的诉讼过程中(例如证据材料准备、审读案卷、文书撰写等)予以实施。相应的,具体的偏私行为极少出现在被全方位监控的庭审阶段。特别是在司法系统愈发强调庭审公开后,此类行为更是几乎销声匿迹于台面之上。因此,哪怕人们可以通过庭审直播清晰地看到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判决等各个环节,也很少有不公行为会被明明白白地拍下来。这也意味着,庭审直播约束操守型审判不公的效果实际上很有限。

当然,上述问题同样可以归咎于庭审的非实质化。因为只要裁判结论完全取决于庭审,那么庭审直播就能更好地“以公开促公正”。但是问题在于:第一,庭审再怎么实质化,也必然要保留部分庭下的实质审理过程。毕竟,想要进行集中、高效的实质化庭审,诉讼各方就必须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法官就必须对案卷进行细致研读,对证据进行充分认识,对审判流程、思路进行预先整理。由于这些过程对审判结果都有着实质影响,却缺乏强力的监督,它们也就成为了某些不法之徒实施不公的温床。第二,司法系统最多只能全景监控法官的工作场景,而不可能对其在工作时间之外的私人生活进行实时监控。因此,不公的参与者可以利用私人空间提前计划、准备和演练,使不公在进入庭审前就已经形成。第三,庭审直播与庭审实质化本就存在某些抵牾之处。庭审直播的影响力越大,就越可能暴露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引发意料之外的争议(即便法官的行为是合理的)。为了规避这些可能的风险,一些法官很可能越会刻意使庭审非实质化,尽可能在庭下实质性地处理案件。而这就会导致司法系统越重视庭审直播,庭审实际上就越形式化;越不重视庭审直播,许多实质化的司法行为反倒出现在了庭审当中。

其次,监督者不仅难以通过观看庭审直播洞悉不公实施者的“合法性表演”和“贪赃不枉法”行为,反而还更容易被直播画面迷惑。在面对庭审直播镜头时,法官的言行举止通常会更规范、严谨和专业化。这并不只是为了谋得一个好形象,而更多是为了规避意想不到的风险。一名受访法官告诉笔者说:我们审案子肯定做不到百分百规范,人不是机器,总有注意不到的地方。而且,你想解决案子,有时要用到一些小办法。这些办法特别有效,但是不太合规矩。平时管得松,能使一使,直播的时候就不能用了……这么多人从不同角度看着,你也不知道别人怎么理解,好的也可能被理解坏了。万一不小心出问题,就挺麻烦。有的人不服判决,故意抓你把柄,哪怕实际上没事,也很浪费时间……你只要按要求来,正规的程序什么样,你就怎么做,那就保险。程序正义嘛!真遇到找碴的,你也能有说法:照章办事,公正合理,别人能有什么意见?

可见,规范行事能够给法官及其主导的审判过程、结果带来合法性。在面对质疑时,法官也能以遵守规范之名来保护自己。正直的法官尚且如此,有意偏私的法官则更为积极。他们会在庭审直播中近乎偏执地遵守各类形式规范,以此缓解自己的不安情绪,减少不公行为被发现的可能,从而给偏私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带去形式合法性。此时,庭审直播所记录下的高清全景画面,反倒成了不法者证成其进行了“合法性表演”的该场审判之“公正性”的重要证据。久而久之,“合法性表演”很可能会在法庭上越来越多。

除了近乎偏执地遵守各类形式性的行为规范,一些不法者还会在直播镜头的注视下,刻意表现出极高的道德水准。比如,哪怕受害方对自己大加辱骂,法官和偏私的受益方也不会生气,甚至还会安慰对方。这样,由于在庭审直播画面中,法官和受益方显得给予了受害方最大的尊重,反倒是受害方自己控制不好情绪,故而观看直播的观众很可能会对后者产生负面态度,偏向不公的受益方,接受审判过程和结果。此时,事实上的审判不公,也得以隐藏在庭审直播画面之后。

此外,对于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由于庭审直播只能记录庭审的全景画面,而不能窥见庭审参与人的内心活动,故而在面对直播中合乎法律甚至合乎情理的庭审时,除非监督者早就知道不法勾当的存在,否则他们根本不可能看出端倪。

四、庭审直播可能引发的寒蝉效应

直播镜头对庭审参与者的全方位监视,还可能会引发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使法官不敢运用某些有效但过于靠近“合规/违规”边界的审判策略,同时也使当事人不敢真实表达。受其影响,公正的判决更不容易被及时作出。(一)愈发谨小慎微的法官

直播镜头是司法监督机制的“眼睛”,它拍下来的全景画面直通互联网和监察部门,能够给法官带去较大的压力,迫使其更为规范、严谨地审理案件,避免常见的技术错误。但同时,司法系统对审判方式规范与否的判定,常常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司法监督尺度把握得较宽松时,只要不是明显地违规,法官就不会遭到惩处;司法监督尺度把握得极严时,哪怕只是有理论上的违规风险或者仅含有十分轻微的违规要素,上级监察部门也会挑毛病,发通告。如此一来,许多“土办法”因为存在与不规范行为相混同的可能性,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而被法官弃用于直播的庭审过程。这会让案件的审判公正度和法官的裁判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首先,为了更好地解决案件,一些法官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某些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风险的策略。例如,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串供的情况,有些法官可能会通过“挑唆”“离间”等方式来分化他们,瓦解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例如某位受访法官就告诉笔者曾在面对四位沆瀣一气的被告时使用此法:“我实话跟你们透个底,如果事情是你们说的那样,你(指向被告人1)没事儿,你俩(指向被告人2、3)也没啥大事儿,你(指向被告4)的问题特别大。我建议你考虑清楚,还有没有什么要说的?”听闻此言后,被告人4便在沉默良久后交代了事实。

再比如,许多法官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刻意区分举证、质证、调查、辩论等环节,而是将它们融合在同一个阶段,对案件进行整体性的、兼顾事实和法律的把握。这是因为,程序环节虽然可被人为划分,但庭审的逻辑却无法割裂:一方面,举证质证的过程本质上也是辩论的过程,不仅是事实之辩,而且还不可避免地会带入法律之辩;另一方面,辩论也必须结合对事实的判断、定性,对争议的发问、回答来进行。故而,举证、质证、调查、辩论等环节合于一处,会让对案件的讨论变得更加自然顺畅,许多难以单独划分到上述某个环节的庭审内容也得以充分展开。

为了使当事双方更好地参与到阐明化解法律争议的过程当中,许多法官平时也不会以封闭性的、法言法语的方式进行庭审,而是将日常性语言更多地融入其中。甚至在必要时,法官还会担负起给当事人解释专业名词的工作。这样,当事人既能感受到法官对自己的尊重,又能部分理解法官、律师讨论的内容,并且还能够以回答“是/否”“同意/不同意”之外的方式参与到庭审当中,阐明自己真正关心的利益所在,双方的争议也就有更多的机会被化解。

不可否认,以上手段均有利于法官作出公正判决。但也必须承认,它们是游走在“合规/违规”的边界之上。例如,“挑唆”“离间”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手段;擅自变更程序,极易违背程序法的规定;给当事人解释专业名词,也显得法官不够消极中立。因此,如果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公开使用上述方法,那么虽然不一定会被判定违规,但稍有不慎,就很可能会引起争议,受到外界的广泛批评和司法系统的内部处罚。故而,法官们不敢在直播时使用这些招数,只是按照规范的要求行事。这会导致法官发现真相的可能性及效率降低,因事实不清而造成审判不公的概率可能会提升。

此外,由于庭审直播会限制法官灵活把握庭审节奏的能动性,使其只能按部就班地完成程序环节,故而直播时的审判过程会更为拖沓。就像一名受访法官告诉笔者的那样,在直播镜头前,法官看似“开了四五个小时的庭,审得极为仔细,审判人员无一离开审判席位,始终兢兢业业”,但实际上,如果不直播,同样的案件可能两个小时就审完了。而随着庭审直播率水涨船高,法官不得不将更多的时间用在形式性的程序和环节中。这不仅导致诉讼爆炸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审判的公正性也会受到影响。毕竟,更短的审判时长,意味着更少的精力消耗。保持了旺盛的精力,法官和其他庭审参与者才能够更为专注地参与到庭审过程当中,庭审效果也会比直播时好出不少。

上述分析还揭示了许多法官不愿直播疑难案件庭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如果某起案件能够依靠规范流程和方法来化解,那么它就称不上疑难案件。相应的,法官想要妥善处理疑难案件,那就不能完全受制于规范的解纷框架,而是需要用到不拘一格的审判技术和解纷资源。但问题在于,直播镜头所带来的合法性压力,让法官少有空间在庭审直播中使用某些不那么规范但有效的庭审策略。此时,法官最好的选择便是拒绝直播难办案件的庭审,从而给自己留出充分的案件处理空间。

(二)愈发讷口少言的当事人

除了法官,寒蝉效应也会对当事人产生强烈的影响。在庭审直播的过程中,当事人时常会担心直播所展示的事实和自己的言行举止会损害其个人形象。为避免自己的形象受损,许多当事人也就不愿意进行真实全面的表达:要么少说话、不说话,要么只说有益于自身形象的话。而这些做法都不利于帮助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并没有那么喜欢庭审直播。相反,他们对此充满顾虑。例如当事人韩某曾在接受笔者的访谈时表示,自己支持庭审直播,认为这样能“让法官害怕,不敢胡来”。然而,当他被通知自己的案子要庭审直播时,反而犯了嘀咕:“嗨!这是干嘛?这就是个小案子,法官,俺还不够丢丑的!要不算了吧!”

上述叶公好龙般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而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许多人像韩某一样“怕丢丑”。第一,在许多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即便没有过错,也难免有不妥当、不周全之处,做不到完全“干净”。因此,一旦将庭审画面公之于众,就可能被人抓住把柄,影响个人形象。第二,在重视人际关系、强调以和为贵的中国社会中,许多人本身就对“打官司”这类行为颇有微词。因此,即便某当事人是“干净”的,他在庭审直播后也仍可能会被人说三道四。更何况,打官司总是难免与人争吵,会面露愠色,甚至情绪失控,而谁都不想把自己形象不好的一面展现给他人。因此,多数当事人虽然嘴上赞同庭审直播,但实际上对庭审直播并无好感。在庭审直播时,他们也不会把自己真实的一面显露出来。

最明显的表现是,部分当事人会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少说话,乃至不说话。例如在笔者观察的某次庭审过程中,刚一开庭,当事人张某就滔滔不绝、声泪俱下地诉说自己的“冤屈”。而在法官提醒她正在庭审直播后,张某便立刻收敛起来,想要说些什么,也都憋了回去。当被问及原因时,张某表示:“这不是怕吵吵巴火的叫人家笑话,回去还得过日子。我嘴也笨。律师懂,叫律师说吧。”唐应茂和刘庄的研究也表明,当事人会在庭审直播中更少、更谨慎地说话。

这看起来是好事,但实际上却不完全如此。一方面,当事人在言语上保持拘束、谨慎,的确会使庭审顺畅很多。法官也能借由和专业律师的直接沟通,来准确抓取案件的核心内容。但另一方面,如果缺乏两造之间、法民之间充满情绪和细节内容的表达、争鸣,法官就会失去许多用以明辨是非的关键信息,导致不能充分认识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审判也容易流于所解决的是法律人的关切而非当事人的关切。

除了少说、不说,在庭审直播中,部分当事人还会尽可能隐瞒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仅阐释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甚至通过编造谎言来掩盖事实。一些研究者认为,由于直播镜头的另一端可能存在着熟悉当事人和具体案情的观众,当事人在面对直播镜头时不敢轻易说谎。但更常见的实际情况却是,除当事人外,很难再有完全熟知该案件事实的其他人。例如,某份合同的原意是什么,往往只有签订该合同的人才知道;小两口闹离婚,哪怕是跟他们同住的父母子女,也很难判定其矛盾核心是什么。因此,即使许多人目击了案件,甚至被卷入到案件中,他们也只了解部分事实,或者对事实只有一个笼统的外部印象,很难判断当事人是否没有说谎。故而庭审直播也并不像通常设想的那样能起到“敦促当事人如实陈述,产生有效自认”的效果。而在当事人的陈述模糊地符合目击者“一知半解”的认知时,后者甚至很可能会认定这就是真相。

极个别当事人还会在寒蝉效应下出现“自我神圣化”的现象。来到庭审直播的镜头前,他们会因为过度紧张与过强的自我保护倾向,而忍不住在庭审中高扬权利话语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据此论证自己诉求的合理性,贬低对方当事人,甚至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评头论足。但同时,他们却不敢正面回答关涉案件事实的问题,而是故意回避、岔开话题。这也会在厘清案件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方面给法官带来不小的麻烦。

五、全景敞视主义应用的有效性边界

本文在开篇之处便提到,自边沁以来,研究者们就将庭审直播与全景敞视主义联系在了一起,认为它是“全景—规训”的一种具体应用。通过摄像头对庭审现场的全景凝视,庭审直播将观众变成监视者,将整个庭审变成一种“视觉奇观”。在当前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庭审正变得更为全景,乃至出现了媒体的“超饱和”。以此为基础,借助电子文书、数据传输、即时视频等方式,观众和庭审参与者之间凝视与被凝视的权力关系不断加强,前者得以凌驾于后者之上。为了避免招来未曾预料的负面评价而影响自身的形象,防止因不小心违规而受到制裁,庭审参与者便很可能会展开自我规训,事事谨慎,节制自己的行为。也正是因为有了上述论证,研究者才可能继续讨论:这种规训到底是有益于还是无助于审判公正?甚至可以说,无论是庭审直播的支持还是反对者,他们的论证几乎都要建立在“庭审直播是个‘圆形监狱’,能够对庭审参与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一认知基础之上。

然而,本文第二节至第四节所做的分析却表明,庭审直播看起来并不能完美实现“全景—规训”:一方面,庭审是影响审判结果的系列诉讼程序之一,但不是全部。因此,庭审直播虽然能够对“庭审”这一时空范围进行全景监视,但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来看,它的视野远称不上“全景”。或者说,所有全景敞视主义的应用,其实都不可能做到无视现实条件的全景。就算是“圆形监狱”这样经典的应用模型,也概莫能外。相应的,它很难实现对可能存在的全部偏私行为的有效约束。另一方面,即便司法系统真能对整个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全景直播,此种做法也无法防止被凝视者通过建构虚假视觉景观来逃避被凝视,而且仅能影响被凝视者的意志,并不必然左右被凝视者的行为。此外,该做法不适合被应用于司法这类强调主体能动性的场景。因此,它也不能实现对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完美规训,很难达成以“公开促公正”的预期效果。这表明,全景敞视主义的应用存在着有效性边界。

首先,因为庭审直播仅能对庭审这一诉讼环节进行监督,而不能全景观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所以它并非理想状态的全景敞视主义的应用。在时间维度上,庭审直播的观众只能看到从开庭时起到休庭时止的案件审理过程;在空间维度上,庭审直播的观众的观察范围仅限于直播镜头所能捕捉到的庭审现场。因此,庭审直播只能对处在该时空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凝视和规训。而在此时空范围之外发生的一切不当行为,都不会受到庭审直播的影响。

实际上,不仅是庭审直播,全景敞视主义一旦被具体化为某种举措或者设施,都会产生时空边界,变得不那么“全景”。以最经典的理论模型“圆形监狱”为例:处在监狱中心的狱卒虽能毫无遮拦地看到所有囚室内的景象,但同时,他的视野范围也因工作需要而被限缩在了狱墙之内,只能看到眼前那些密密麻麻的囚室,而不能观测墙外发生了什么。并且,狱卒也并非全天候地监视所有囚犯,而是把连续的时间分割成片段,要求囚犯在不同时段进行不同的工作,然后再根据时段的风险性高低分配用于监视的精力。因此,在部分时段中,囚犯会受到严格监视;在另一部分时段内,狱卒会懈怠监视乃至放弃监视。

更大的问题在于,庭审直播不仅存在视野盲区,而且还缺乏阻止被凝视者逃出视野边界的机制。如前文所述,只要存在庭审之外的、能够影响诉讼结果的司法过程,庭审直播的“全景规训”效果越强,偏私行为就越是有可能会由庭上转移至庭下,脱离出摄像头的视野。而因为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某种手段来使庭审强制实质化,所以司法系统也就无法阻止上述这种转移。更何况,庭审本就不可能完全实质化,总会保留庭下的部分。所以,某些不公的参与者并不一定需要在庭审过程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他们完全可以脱离庭审直播的有效监控范围,在庭下的实质性环节中借机制造不公。如此一来,被凝视者可以轻松脱离有效监督范围,庭审直播也就不能达到预设的“全景—规训”效果。

其次,即便司法系统能够通过一个全景敞视的直播来监控案件审理全过程,它也很难将预设的规训效果完全实现。

其一,全景敞视主义的凝视与规训,离不开视觉景观这一介质,但被凝视者可以通过美化或建构虚假的视觉景观,来逃避被凝视和抗拒被规训。人类的感知以视觉为主导,景观则是事物的视觉呈现。人们想要在视觉上认识、评价某一事物,首先就要看到其外显的景观。而由于全景敞视主义本身就建立在视觉之上(它通过凝视来获取信息,并根据对视觉信息的评价来施加相应的规训),故而具有全景敞视主义特质的举措,也都需要利用视觉景观这一介质才能正常运转。

在法律环境当中,视觉同样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例如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只有被框入直播画面的主体和行为才会受到监督和规训。而庭审之外一些能够对判决产生影响的过程,则因为没有摄像头来捕捉其画面,而一概逃过了观众的监督。同时,观众也必须仔细地观看画面,才能获知庭审的实时状况,并对其进行监督。监督者是否会对庭审参与者施加自我规训的压力,以及施加多大的压力,也都取决于前者在直播中看到了什么样的画面。因此,直播画面这一视觉景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左右了庭审直播的实际运行效果。

视觉景观在全景敞视主义的实践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但其本身却是可以被美化、建构的,甚至会产生迎合性。受其影响,凝视者所看到的画面存在着失实的风险,被凝视者也就可以借此逃过被凝视和被规训。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不公的制造者们可以通过刻意进行严守规范的表演,来营造看上去颇具形式合法性的庭审画面。而客观存在着的违规行为,则都被他们隐藏在画面之外。此时,一座虚假但美好的视觉景观便被树立起来,横亘在凝视者与被凝视的庭审过程之间。前者无法通过观察该景观来发现后者中存在的不公,自然也就不会对其施加规训。这也表明,视觉景观被粉饰、掩盖之处,就是全景敞视主义应用的力所不逮之处。

其二,全景敞视主义的举措能够影响被凝视者的意志,但并不必然会左右被凝视者的行为,更不意味着被凝视者的意志会被达成。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庭审直播“全景规训”功能的影响下,法官的确会产生“补齐自身短板以避免能力不公”的意愿,但就算这种意愿被规训得强烈无比,倘若法官缺乏时间和精力学习知识、打磨本领,则其办案能力也无法获得实质性提升。更何况,即便能力大幅提升,倘若没有充足的办案资源和适宜的办案条件,法官也仍可能会出现诸多疏漏,无法减少审判不公的产生。因此,全景敞视主义举措的有效性边界,便模糊地存在于被凝视者的意志与其达成意志的具体行动之间,并在被凝视者之行动力水平的影响下左右摆动。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全景敞视主义的凝视和规训功能本就更多作用于被凝视者的心理层面。“全景—规训”体现的是一种权力的心理学关系,是凝视者高于被凝视对象,凝视者的目光使凝视对象产生了“我应该这样而不应该那样”的心理。凝视者通过“看”获得了主体权力,被凝视者则物化成了被看的对象,并自动地将观看者的意志施加于自己身上。整个过程都进行于被凝视者的内心世界当中,对外影响较小。而当被凝视者适应、习惯了这种心理时,对其行动的影响有时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可能有人会质疑说,虽然意志的变化的确是在心理层面,但意志必定会影响行为,怎么能说“凝视规训”的效果基本只及于意志,而不一定及于行为?这里就要注意,意志其实影响的是行为的倾向,而并非行为本身。如果想要将意志和倾向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或者通过行动达成某个实际的目标,那么还需要同时满足更多复杂的条件,例如足够的能力和方法。例如上高中时,几乎所有的学生都受过“考上985、211、双一流高校”的规训,并由此产生过努力学习的念头。但即便这种念头一度再怎么强烈,许多学生实际上也并没有真的这么去做。甚至,就算真的这么做了,也不一定能考上自己心仪的大学。基于同样的道理,法官在庭审直播的规训下都会想少出纰漏,把案子审好。这种意志也会使他们倾向于更仔细认真地行事。但如果法官遇到的是某个完全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争议点,那么即便他再怎么想要做到仔细认真,也难免会出问题。

其三,全景敞视主义的举措并不适用于强调主体能动性的情境。一般情况下,实施带有全景敞视主义特征的举措,多是为了将某种意志施加于被凝视和规训的对象,使后者依照其意志行事,避免后者行为的任意性。显然,这同时也会导致对象的能动性被减损。基于这样的特征,全景敞视主义的举措更适合被运用到需要降低主体能动性的场合,例如监狱和精神病院。而那些需要保留乃至强化主体能动性的场合,多不属于全景敞视主义的有效适用范围。如果运用不当,那么就会产生意料之外的负面效果。

庭审直播之所以存在加剧审判不公的可能性,就是因为它减损了庭审参与者的能动性,致使法官不能充分利用庭审来查清案件事实,合理适用法律。毕竟,审判本身是一种事实认知和价值评价活动,必然包含裁判者的主观性。于是,欲使司法权正常行使,就必须给予裁判者一定的意志自由。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通过“全景规训”来减少违规行为之发生的必要性。但是,也不能因为有个别法官需要监督而去减损法官群体整体的能动性,否则,就会出现把手段当目的的问题:庭审过程看上去确实规范了,但司法系统通过庭审辨明事实、公正裁判的能力却反而实际降低了。因此,全景敞视主义的有效性,很难及于庭审等需要一定能动性的场合。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判不公,主要包含能力型审判不公与操守型审判不公两种类型。其中,能力型审判不公主要是由“法官办案能力不足以应对难办案件”引起。庭审直播无法直接提升法官的办案能力,也就很难解决这类审判不公。操守型审判不公主要是通过三种不同的方式来达成,亦即“干预庭审过程外的实质性审判过程”,“在庭审中进行合法性表演”,以及“在合法裁量范围内进行故意偏私”。庭审直播既无法观测监督庭审之外的实质性审判过程,又很难应对台面上的“合法性表演”,并且还窥探不到可能潜藏在合理行使裁量权背后的偏私意图。因此,它也很难约束操守型审判不公。庭审直播不仅在约束上述常见的审判不公类型方面存在短板,而且还很可能会引发寒蝉效应,使法官过于谨小慎微,使当事人讷口少言。受其影响,厘清案件事实和解决法律争议会变得更加困难,公正的判决也更不容易被及时作出。上述分析都表明,庭审直播很难取得预期的“全景—规训”效果。其所代表的全景敞视主义应用,也会因全景的有界性、虚假景观的迷惑性、被凝视者“意识—行动”的不同步性、低能动性场景的限定性,而在实践中产生有效性的边界。

需要澄清的是,笔者撰写此文,并非为了否认庭审直播的重要性,更不是呼吁取消庭审直播。实际上,庭审直播在普法、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本文的讨论只想说明,在“以公开促公正”方面,庭审直播实际上并没有设想的那么有效。如果对它期待过高,反而容易造成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庭审直播进行祛魅。此外,本文的写作目的绝不是要夸大司法不公在当下的存在,相反,笔者还要为司法工作者正名:以依法裁判作为公正标准,我国司法人员提供的司法产品有着相当高的公正度;审判不公出现的概率,近年来也一直保持低位。本文之所以要对某些不公正法官及其行为进行刻画,是因为这样可以凸显当前尚有存在的某些审判不公实践样态的复杂性。也只有如此,庭审直播“以公开促公正”的限度才能被讲清楚。

本文的研究还能够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长期以来,司法系统一直都很清楚庭审直播的有限性,但为何仍然选择提高庭审直播率?而最近一段时间,庭审直播又为什么不那么“火”了?其背后的逻辑是否发生了变化?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本文原载《法学家》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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