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州 谢桂山:人机交互场域的伦理困境透视与中国范式探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7 次 更新时间:2025-11-09 23:00

进入专题: 人机交互   伦理困境  

徐亚州   谢桂山  

在数字技术革命变革人类生存方式之际,人机交互早已不再局限于工具理性的操作界面设计,而是变成承载各种价值冲突和伦理博弈的复杂场域。ChatGPT、DeepSeek等生成式AI用自然语言重新定义知识生产方式,脑机接口技术达成意识与机器的直接耦合,人机关系由“主客二分”的工具使用转变为“人机共生”的深度融合。从智能医疗系统里的生命决策权让渡,到算法推荐产生的认知茧房和价值偏见,再到元宇宙情境下的虚拟身份伦理困境,人机交互不断冲破传统伦理框架的解释范围。这种革命性的改变既产生了数据隐私、算法歧视、责任归属等新型伦理问题,又对人类主体性、道德自主性等哲学根基造成了巨大冲击。在全球技术伦理治理陷入理念分歧与规则碎片化困境之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机交互伦理范式,既是应对技术伦理挑战的现实需要,更是彰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担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整体思维、“和而不同”价值智慧、“以民为本”治理理念,共同为破解人机交互时代的伦理困境提供了深厚的思想资源。本文通过剖析人机交互伦理的实践特征,融合中国本土经验与文化基因,构建具有理论深度与实践效能的人机交互伦理中国范式,最终为全球技术伦理治理注入东方智慧。

一、人机交互技术的伦理问题解析

人机交互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渗透人类生活:小至家庭智能设备,大至复杂工业流程,从便捷的信息交流到先进的医疗诊断,其影响已无处不在。这种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高效与便捷,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深刻的伦理问题,给传统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责任观念带来了强烈的冲击。技术系统依靠数据和算法作出的价值评判,常常偏离了人类丰富又细致的价值标准,显示出单薄、功利的趋向。在信息推荐算法中,平台主要依据用户点击量、停留时长等数据推送内容。如此一来,信息流通便被限制在用户既有兴趣的小范围内,致使人陷入信息茧房,难以接触多元价值观——这种现象最终破坏了价值评判应有的开放性与全面性。就道德责任而言,人机交互技术的应用产生了道德责任消解困境。智能系统的自主性与复杂性使行为主体的认定变得模糊不清,这种模糊性使传统道德责任体系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降低,对社会道德秩序造成潜在威胁。剖析人机交互技术在价值评估异化、道德责任消解等方面的伦理问题,对构建合理、健康的人机交互场域,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良性发展有紧迫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价值评估的异化

在人机交互的新兴场域,价值评估体系正遭遇前所未有的解构与重塑。价值判断不再基于伦理遭遇,而是基于数据拟合度。传统意义上人类凭借经验、理性以及道德直觉搭建的价值评判框架,在算法逻辑与数据驱动的技术范式冲击之下,正在发生本质性的变化。技术系统所介入的绝非简单的工具赋能,而是以自动化决策、预测性分析等形式,深入价值评估的每一个环节,使得价值判断的主体边界变得模糊不清,评估标准也呈现机械化的特征。按照韦伯的论述,人机交互场域正进行着彻底的“祛魅”(Entzauberung der welt)。智能设备借助传感器随时捕捉人类的行为数据,算法模型依照既定规则对情感倾向、社会关系展开量化分析,价值评估的过程已然从主观认知活动异化为数据运算与模型推导的结果。技术开发者常常以效率、精准度这些工程化指标作为价值评估的主要标准,却忽略了技术应用场景里的伦理诉求。比如智能家居系统对用户生活习惯的记录与分析,看似提供个性化服务,实则将人类情感需求与生活节奏简化为可计算的数据指标。这种人文价值的数字化倾向削弱了价值评估对个体独特性与情境复杂性的敏感度,并将多元价值内涵压缩至技术可处理的参数框架。更要注意的是,技术系统的黑箱性质使价值评估过程脱离了人的直接监督和反思,当算法根据预先设定的优化目标做出价值判断结论的时候,使用者只能被动接受,无法追查背后的价值权衡逻辑,价值评估的正当性基础就出现了被消解的风险。价值的本质是“我”在与世界的互动中确认的“意义相关性”。人机交互时代的“价值异化”不是简单的“技术作恶”,而是人类用技术搭建的生存方式,反而遮蔽了“人原本如何与世界打交道”。

这种价值评估的异化现象,既冲击了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价值共识体系,又为技术伦理与社会治理提出了结构性挑战。人工智能系统作出的决策以及产出的结果,常常依赖于海量数据的学习和分析过程,可是,由于数据采集者的主观筛选与标注者的认知框架介入,数据从源头便承载着系统性偏见,远非价值中立。以图像识别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为例,如果训练数据集中针对某个肤色或者性别的群体的犯罪案例标注存有偏差,那么算法在学习过程中就很容易把这些不合情理的联系当作自身的判断基础。当这样的系统被用来做案件预测或者嫌疑人识别的时候,就有可能对这些群体做出不公平的预判,在司法实践中加重社会已有的歧视性价值取向。这种由于数据偏差所造成的价值错误判断,不仅延续了以前的偏见,还给这些偏见披上了科学外衣,于是就形成一种自强化式的恶性循环。这种价值观念的循环在个人生活领域表现得更加明显。在社交网络平台方面,算法凭借用户的浏览历史、点赞评论等行为数据来执行个性化内容推送。用户长时间待在算法构筑的信息茧房里,接触的观点和信息比较类似,对各种价值的包容程度降低,遇到不同立场的观点时,易产生抗拒心理。用户看似自由地作出选择,实则受限于算法预先筛选的信息框架,其批判性反思能力与价值判断的自主性在技术渗透下持续弱化。个体失去对多元价值的包容性,也丧失了自身的批判性思维能力,陷入技术赋权的“认知单向度”困境。由于算法推荐机制而产生的价值评判扭曲,限制了个人思想的扩展和社会价值的交流融合,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潜在危险。

2.道德责任的消解

人机交互时代的道德责任消解,实质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框架在技术发展进程中遭遇的实践难题。伴随人工智能逐步由简单工具转化为可自主作出决定的存在,传统“主体-行为-结果”因果链条变得越来越模糊。在经典的人际交互模式中,道德责任的归责机制比较明确,个体行为与具体后果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且可被评估,这根植于人类在道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正如康德所论述的那样:“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不仅仅作为这个或者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实存,而是在他的一切无论是针对自己还是针对别人的行为中,必须始终同时被视为目的。”然而,当下的人机交互技术借助于具身认知的重新塑造,正在动摇着人类主体的中心地位,智能机器已不再局限于工具层面,开始展现部分自主判断的能力。在这种情形下,机器的行为若导致了负面后果,就很难轻易地把责任归咎于使用者或制造者,从而打破了传统工具责任划分的框架体系。比如自动驾驶汽车在处理复杂的交通状况时,往往需要多个传感器、算法及外部环境共同作用,很难确定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而造成了事故。工具成为独立于人的“对象”,人与世界的关联被工具本身切断。“责任”被拆解成无数个“匿名节点”,最终形成“每个人都有责任,但没有人负责”的局面。这一现象背后蕴含着人类对技术过度依赖的深层危机,技术的自主性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人类的主体性,使人陷入一种技术后果面前的责任推诿境地。人与世界最真实的关系被技术中介所替代,存在的直接性因此被消解。这并非简单的技术层面的设计问题,更是哲学伦理学层面关于人类主体性与技术关系的深刻议题。

这种危机不仅存在于具体事件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也深刻地作用于行为者道德意识及责任意识,甚至从根本上改变着人们对自身是怎样的存在这一基本认识。责任是意识对自己与世界关联的“明见性觉察”,人知道“我做了什么”,也知道“我为什么要为此负责”。责任消解的危险,不在于“没人负责”,而在于我们渐渐忘记了“责任是人的生存本质”。当人们越发依靠机器去做各类事情甚至是重要决定时,行为者自身主体地位也随之发生微妙变化。行为者或许就会产生一种想法,既然机器拥有部分自主性,那也就应担负一定的道德责任。这很可能在行为者的潜意识里削减其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关注以及对自身行为活动的反思程度。责任是主体对于自身行为后果的自觉担当,其根源在于人类独有的理性反思能力和自由意志。人类只有通过承担责任并加以辨析,才能证明自己是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中心所在。但当算法决策出错时,由程序“负责”,这实际上是将人类与行为后果的本质联系剥离。机器的“责任”只是预设程序的逻辑推导,并非基于良知的道德选择,它使人从具体的伦理困境中逃离,使主体在渐渐放弃责任担当的同时,丧失了对自身行为意义进行深层次追问的能力。在海德格尔看来,技术不是中立的工具,而是“存在”的一种展开方式,它既塑造了人类对于世界及其感知的认识,又改变了行为者的观念意识与存在状态。换言之,真正的伦理困境并非“如何让机器负责”,而在于维护人自身的道德主体性。唯有人类恪守道德主体性,并建立机器的伦理规制框架,方能化解科技伦理困境,使技术发展内嵌于人类文明的伦理基底。

二、人机交互时代的伦理困境透视

人工智能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社会生活,由此产生的伦理问题正在超越传统伦理学的阐释能力与应对范畴。在人机交互的场域,价值评判体系以及道德责任归属的深层改变,使得规范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陷入了理论困境。规范伦理学把行为的规则和准绳当作核心,试图通过普遍的道德原则引导行为,但是在价值计量异化的背景下,行为的道德价值被过分简化成可量化的指标。这些指标常常被工具主义和技术效率所主导,规范伦理学的普遍原则便很难在纷繁复杂的交互场景中维持应有的权威性和适用性。规范伦理学所依赖的、以确定规则为根据的道德判断模式,面对人工智能行为的不透明性以及价值多元冲突的时候,对于行为正当性的判定逻辑陷入自洽性困境。这不但缩减了规范伦理学的普适范围,而且可能致使伦理决策呈现一种机械化趋势,从根本上动摇了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基础。德性伦理学重视个体的道德品质以及德性修养,突出道德责任对于打造优良人格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然而在人机交互阶段,道德责任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责任主体出现多元状态,责任归属变得错综繁杂。当人们在复杂的人机交互系统中不知道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时,以德性修养与道德责任作为实践基础的德性伦理学就会发生动摇,导致个体在道德主体性的认同上出现危机,从而使德性伦理学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培养出真正的德性。这种理论困境既揭示了传统伦理在技术时代的结构性局限,又迫切要求构建适配人机关系的新伦理框架。

1.规范论的乏力

人机交互时代的价值计量异化,正动摇着规范伦理学普适性的存在根基。算法逻辑成为价值评判的标准,人类行为被转化为可量化的参数与可优化的指标,内在于生命体验的价值维度被简化成数据系统里的变量。这种异化的关键在于计量方式对价值本质的重塑,不可量化的道德直觉、情感深度和精神维度被转化为概率分布和权重赋值,这使得规范伦理学预设的普遍人性前提变得毫无根据。规范伦理学的普适性是基于人类共同道德境遇的抽象与提炼,其有效性依赖于对善恶、正义、责任等范畴的跨情境共识。而价值计量异化把伦理判断变成算法输出,把具体情境下的道德选择变成数据对比的结果,使得确立普遍规范的努力不得不遵循计量工具的内在逻辑。计量理性拒绝那些不能被编码的伦理困境,也排斥那些超出计算范围的价值冲突,规范伦理学普适性诉求在这种算法构建的价值评估体系里难以自洽。功利主义重视行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人机交互时代,幸福的含义和计量变得模糊,算法的效益最大可能恰恰违背了人类的真正幸福。义务论看重行为的道德义务和规则遵守,但规则的制订和执行常受技术逻辑和经济效益的干扰,道德义务的坚守变得更加困难。规范伦理学的普适性基础在于“伦理自明性”,某些道德原则之所以会被普遍接纳,是因为这些原则符合人类对于善的直觉,这种自明并不需要借助外部论证。而技术时代的伦理判断则越来越依赖计算的合理性,这是一种通过数据比对、逻辑推演得到的正确性,这种合理性与伦理自明性之间存在鸿沟。当技术逻辑把可计算与可接受等同,规范伦理学所珍视的那些不可计算的伦理自明性(比如对人的尊严的绝对尊重)就被边缘化了,普适性规范的正当性论证也就丧失了最原始的依据。

人机交互时代彻底动摇了规范伦理学的哲学根基,这种动摇不是对理论的局部调整,而是对理论核心预设的系统性瓦解。规范伦理学的核心预设始终围绕着价值的不可还原性与主体判断的不可替代性展开。它坚信道德价值的本质是质性维度,这种维度无法被压缩成数字序列,就像善良不能被量化为帮助他人的次数,正义不能被折算成利益分配的比例。道德主体凭借理性所做出的善恶判断,是一种超越工具理性的自主选择,规范体系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就在于这种质性价值得到了主体的共同认可,其约束力同样源自主体对这种价值的内在认同。但人机交互时代的价值计量化,正在从根本上瓦解这个预设。它将道德实践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数据流程,把主体的道德意图分解为可编码的行为特征,把价值判断的过程转化为数据匹配的概率运算。规范伦理学所依赖的普遍规范体系,本来应当是建立在人类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和理性推演之上的,然而人机交互所催生的新伦理情境,把算法逻辑和人类道德直觉置于一种持续的张力之中。当价值可以被数据维度拆解、重组、优化的时候,规范伦理学所确定的善恶标准就失去了其作为终极判断标准的意义,因为算法的计量逻辑遵循的是效率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工具理性原则,而不是规范伦理学所坚持的义务论或者目的论原则。这就造成了规范伦理学所秉持的原则与算法计量逻辑之间产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从而陷入了前所未有的逻辑困境。它既无法否定人机交互时代价值被全面量化衡量的现实,又不可能放弃对价值本质属性的坚守,而一旦把自身的规范体系纳入计量框架以求适应,便会导致规范的本质被扭曲,从而丧失对价值本身的批判性和引导性。这使得规范伦理学在人机交互重塑的价值场域中,陷入既不能坚持原有立场又无法顺利融入新范式的困境,对人类道德实践的引导力和解释力也随之不断被削弱。

2.德性论的弱化

人机交互时代的技术逻辑正在重塑人类的实践方式,这种重塑给德性伦理学所重视的内在德性培养带来了根本性挑战。德性伦理学注重的是个体在复杂社会关系和实践活动之中不断磨炼并反思,从而慢慢形成稳定而高尚的道德品质。人机交互的普及改变了人类以往的道德实践场所,使得个体的道德行为和德性修养大多发生在虚实交错的复杂空间,技术中介的交互往往把繁杂的实践情形拆成可度量的片断,把人的行为简化为数据输入与输出的循环。这种简化剥离了实践中与德性有关的隐性部分。内在德性的养成要靠个体在实际情境中自行判定、衡量价值,在同他人真实联结时领会责任、同情与公正,而算法驱动的交互常常预先设定好行为的最佳路线,把效率当作核心标准去筛选信息、指引决策。这种预先设定缩减了个人自主思考与价值选择的余地。德性的内化需要时间维度上的连贯,要求个体在反复练习中不断修正行为、加深认识,数字交互的瞬时性与碎片化却破坏了这种连贯性,每一次互动都变成独立的事件,很难形成一条贯穿始终的品格塑造线索。技术系统对于反馈的即时性追求,也让德性培养过程中所需要的延迟满足和长久坚持丧失了实践土壤,取而代之的是依据短期反馈来做出的行为调整,这种修正更多指向外部标准而不是内在品格的完善。存在方式被技术对象化,内在品格的完善成为工具的延伸,而非本真性的追求。技术系统占据生活世界,弱化了人的本真体验。当人类的大部分实践活动都被技术囊括,互动的意义更多由数据反馈来定义,德性伦理学依赖的以完整人格为核心的实践场域也就逐渐消解,内在德性的培育也就失去了现实根基。

人机交互时代,德性伦理学面临更深层次的理论困境,即个体在道德主体性上的认同危机。德性伦理学注重个体内在品质和道德德性,认为道德行为的正确性来源于个体所拥有的良好品德。但人类处在人机交互的复杂情境当中时,个体的道德主体性遭遇了从未有过的挑战。人机交互环境下个体行为并非仅出自个人内在德性的自然流露,而且受到机器算法、数据处理、人工智能系统逻辑的深刻影响。在这种状况下,个体的道德决定进程被机器的介入所改变,原本明晰的道德主体性界限变得难以辨识。个体在同机器交互的过程中,自身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也被机器预先设定的程序引领,不再完全来自个体自身的德性推动。这便引发了个体关于自身是否还是道德行为真正主体的质疑。道德主体性的关键在于个人对自身道德行为的直观体验与意义赋予。当个体做出道德选择之时,那种从自身意识生发的明见性,对行为后果负责的感觉以及直接掌握善恶价值的标准,这些都是道德主体性的现象学根基。但是在人机交互的场域当中,这种明见性正遭遇着从未有过的消解,道德行为的发生不再只是纯粹的“我思”,而是夹杂着机器逻辑的“他者介入”。这种介入并不是外在物理层面上的干扰,而是渗透进行为意识的整个过程,使得个体在回溯道德选择时,很难清晰地分辨哪些念头是自身德性积淀的产物,哪些判断是算法预设路径在意识中的投影。个体陷入一种对自我道德主体性的模糊认知和确证困境。海德格尔式的“本真性”被算法化过程替代,个体滑向非本真的存在方式,这种现象学意义的“主体性悬置”使德性伦理学所依托的“品质养成”失去了意识根据。

三、人机交互伦理的实践智慧演进

在人机交互伦理领域,迫切需要实践智慧的演进取得突破。传统规范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暴露出理论解释力与实践指导力的双重危机。规范伦理学凭借制定普适性伦理准则来约束人机交互行为,但碰上价值异化、主体消解这些新型伦理问题时陷入规则滞后和适用性困境;德性伦理学以品格塑造为核心,它的理论架构源自传统人际互动的实践语境,而人机交互的深入从根基上撼动了传统伦理学的逻辑依据。对于人机交互伦理方面的研究来讲,要脱离那些固有想法上的偏见,需要深入探究交互行为的本质,以直观而纯粹的体验为根基塑造适配的伦理理论体系。人机交互伦理问题之所以复杂,归根结底是由于技术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这种改变既表现在行为层面的互动模式变化,又深深影响着人类的认知结构、价值体系和存在根基。人机交互伦理问题的解决亟须冲破传统二元分立的理论范式,转向更具实践意味的智慧形式。这种转变要求我们重新塑造伦理实践存在的根基,在技术化生存过程中重新定位人类的主体性位置;改变伦理思维的认知图式,冲破主客二分的思维定式,创建人机协同的伦理认知系统;重新找回伦理生活原本的精神,在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之间,重新建构人机共生的伦理秩序。人机交互是人类“在技术世界中存在”的一种新样态,应以存在论的深度重构为人机伦理寻找终极依据。这三重实践智慧的演进过程既是破解人机交互伦理难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形成中国特色伦理范式的理论基础。

1.重塑伦理实践的存在根基

从现象学的角度看,人与机器交互活动,正在重新塑造传统形而上学的“存在”概念。“存在”的根基正在从孤立的生物性或纯粹精神性,转向更为复杂的、流动的、具身的关系网络。它消融了笛卡尔式身心二元论的清晰界限,模糊了“自我”作为纯粹意识主体的确定性,迫使哲学重新审视“何为价值”“何谓责任”以及“存在”本身在技术深度介入时代的意义。在传统伦理学中,“存在”常常围绕着人这一主体展开,人是存在的中心,是意义的创造者。现在的智能机器不再只是人的机械工具,而是具有一定自主性、能动性的“代理者”。这使得传统伦理学“存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改变。它打破了以人类意识为伦理主体性唯一来源的假设,把道德地位的基础由“人类理性”扩大到“交互理性”。这种改变蕴含着对“存在”本质的重新思考,它指向一种更基本的“关系性存在”,即在交互过程中不断生成并显现出来的伦理实体。传统“存在”依靠血缘、社群或者契约形成交互网络,而智能机器凭借数据流同人类形成新的“人机伦理间性”,这促使伦理外延从人际范围向外拓展到人机协同的复杂系统。在这个系统里,智能机器既是人类认知与实践的延伸部分,又由于自身具备自主性而成为一种具有能动性的道德参与者。伦理实体在本体论层面因此产生了新的涌现形式。它们不再是存在的表征,而是作为新的实体参与意义建构,推动着人类对“存在”的理解从本质主义向关系主义范式跃迁。人机深度交互重塑了对“存在”的认识和理解,给传统伦理学的理论根基带来深刻影响。这种存在观念的改变要求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架构,重新定位人类在技术化生存进程中的价值意义,创建包含数字存在物的多元伦理架构体系。

2.革新伦理思维的认知图式

人机交互时代革新伦理思维认知图式,重点在于重新审视并确立人类主体性的核心地位。人类主体性乃是伦理关系的核心,也是道德评判与责任归属的根本所在。技术本质上是人类意向性的延伸载体,其存在意义需要回到“此在”中寻找。“此在”作为处于具体情境中的存在者,其历史性、有限性与实践性赋予技术以独特的意义维度。只有将技术置于人类“此在”的语境中,才能揭示技术作为人类存在方式延伸的本质意义,进而理解技术如何参与构建人类的存在世界。海德格尔认为技术是“解蔽”的方式,但现代技术的“集置”(Ge-stell)特征使人类成为被促逼的对象,这种异化的根源在于技术发展路径偏离了对主体本质的尊重。技术所展现出来的强制性框架往往会遮蔽掉人类主体之间最初的应答关系,把丰富多样的生命体验简化成可计算的数据流。面对这样的情形,需要回到主体间性的伦理层面,清楚地意识到技术作为中介,其根本的价值在于为人类主体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承认的关系服务。人机交互最核心的挑战在于,在技术结构中保持并彰显人类作为责任主体的绝对优先性。技术存在无论其形态多么复杂,都指向人类“此在”的生存筹划,它的意义最终由人类在特定的历史境遇中赋予并承担。人类主体性得到完整体现,需要我们跳出工具理性对效率的单向度追求,把技术的发展定位于守护生命尊严、拓宽存在可能的伦理基线上。这就需要一种深刻的伦理转向,从关注“技术能做什么”转向思考“技术应当为人类主体性的繁荣作出怎样的贡献”。技术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它对人类主体回应他者呼唤、承担无限责任能力的增强和深化。只有坚守人类主体是意义赋予者、责任承担者的不可替代性,技术才能真正成为彰显存在、充实共在的积极力量。

3.重拾伦理生活的本然精神

面对人机交互时代出现的系统性伦理难题,关键是要重新拾回伦理生活的本然精神。伦理生活的本然精神就是人类道德生活的根本意义,包含着对生命意义的终极追问,也包含着对善的本质的深层探索。这种精神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渗透在个体生存体验中的实践智慧。在人机深度交互的实践场域,伦理生活的本然精神可以给予超越工具理性的价值根基,促使行为者回到对生命尊严的敬畏,对自由意志的守护,对共同体责任的担当。这种精神体现为对技术异化的批判性思考,对人性本质的持续认定,对伦理边界的深刻认识。伦理生活的本然精神在当代社会的衰落,是由于现代性进程里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出现分离。智能机器常常把效率和控制当作最高准则,道德判断渐渐被量化成了数据符号,伦理生活也就沦为算法程序的附属物。于是,人就失去了那种在道德选择中基于存在境遇的、充满张力的“悬置”时刻,也钝化了对生命之复杂和他者之不可通约的感知力。重建本然精神实质上就是唤醒主体内在的价值自觉能力,其源自对自身历史性与有限性存在的真切理解以及对他人绝对差异性面容的敞开与回应。这要求人类主体在技术构造过程中保持伦理优先性的清醒意识,并把每次的人机互动当作守护人性尊严、扩展共同存在的伦理空间。技术本身的价值在于服务人之间彼此承认、彼此负责的关系活动,在于提升而非替代人回应他者、承担无限责任的能力。这种回应与承担具有无法计量、不可预知、绝对敏感等特性,成为伦理生活不可化约的重要部分,体现着人类主体作为意义赋予者、责任承担者的基础作用。唯有借助这种深刻的自我理解与价值奠基,才可能在技术日益嵌入生存基底的现实境遇里,重塑具有真实生命温度的伦理生活范式。

四、人机交互文明的中国范式探索

当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技术伦理框架遭遇人机融合整体性挑战时,中华文明绵延几千年的智慧体系,为建构人机交互文明范式赋予了超越性的思想资源。中国哲学所彰显的整体性思维、辩证价值观念以及民本治理传统,既能为解决人机交互中的伦理冲突提供方法论启示,亦能为技术发展嵌入人类文明可持续演进轨道提供东方智慧。在人机交互技术深度改变人类社会的当下,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哲学智慧为破解伦理困境赋予了独特思路。“天人合一”观念打破主客二元认知范式,把人机关系放在有机共生的生态场域,从根本上消除技术异化的本体论根源。“和而不同”原则为人机交互多元主体互动给予价值导航,既通过“和”的向心力创建人机协同的伦理共识框架,又凭借“不同”的包容性维持技术主体性的发展弹性。“以民为本”理念把技术伦理扎根于人的发展性需求,通过“科技向善”的价值转化,让智能算法的决策逻辑从效率优先转为民生福祉优先。人机交互时代的中国范式探索,本质上是哲学层面对“存在之根”与“交互之道”的追问。这种定位超越了西方工具理性把技术当成纯粹手段的局限性,把人机关系置于人类整体解放的历史长河中考量。这既是对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某种超越,也是在更高层级上对人类本质的回归与提升。面对全球人机交互伦理体系尚未达成共识的现实,中华文明独有的哲学智慧与价值传统,为破解技术伦理困局带来了新可能。东方哲学的整体性观照,为人机共生伦理建构赋予了超越工具理性的价值坐标,也在技术与人性的辩证统一之中,重新诠释了“何以为人”的终极命题。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哲学的重要命题,为创建人机交互文明的中国范式赋予了独特的整体思维视角。如张岱年所述:“中国哲学有一根本观念,即‘天人合一’。”在中国哲学的语境中,“天”首先呈现为一个具体的生存场域,人不是先验地站于世界之外去观察“天”,而是一直被“天”所包围、嵌入“天”之中。“天人合一”思想超越了西方传统伦理学主客二分的认识框架,在本体论层面形成了人与技术共生共在的整体图景。中国传统哲学里的“天”不是脱离人的客观自然,而是同“人”形成价值交融的有机整体,这种整体认识为人机交互场域提供了独特的本体论根基。在人机交互系统里,技术不再是被主体征服、改造的对象,而是与人类存在本质关联的“第二自然”。换言之,不是通过技术对自然的征服性改造,而是通过一种“让存在者存在”的澄明态度,使技术成为人与自然相互成全的桥梁。海德格尔批判现代技术“座架”本质导致存在的遗忘,而“天人合一”思维将技术纳入存在的整体视域,主张人机交互应回归存在的本真,使技术成为澄明人之本质的媒介。从认识论角度讲,“天人合一”消解了西方传统伦理认知中“认知主体—技术客体”的单向度关系。它不是简单的“人与自然和谐”(这还是主客二分框架下的“和谐”),而是对人的存在本质的揭示。人始终“在天之中存在”,与“天”形成不可分割的生存境域。它要求在人机交互伦理建构时,用整体性思维重新审视技术对人类认知模式的塑造。技术不只是认知工具,也是参与认知建构的主体,人机交互过程就是认知主体的延伸与重构。这种思维范式促使我们反思技术发展中的工具理性至上倾向,转向追求技术与人类认知、情感、价值的和谐统一,为人机交互文明赋予人文温度提供哲学基础。

“和而不同”所蕴含的包容与多元价值智慧,为解决人机交互场域下的价值冲突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在全球化背景下,人机交互技术应用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人群的多元价值诉求,若一味追求技术的标准化、一致化,易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与文化差异,导致价值冲突与伦理争议。“和而不同”理念倡导在差异基础上寻求共识,促进多元价值的和谐共生。按照费孝通的论述:“‘和而不同’就是‘多元互补’。‘多元互补’是中华文化融合力的表现,也是中华文化得以连绵延续不断发展的原因之一。”中国哲学的“和”,并非差异的消解即“同而不和”的同质化,而是差异在共生关系中的本真性呈现。“和而不同”的“不同”,就是世界显现的可能性条件。“和而不同”蕴含着深刻的价值辩证法,在人机交互的价值场域,它冲破了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二元分立。这种实践智慧给人机交互中的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独特的解决途径。事物总是通过无限多的侧面显现,每个“不同”的视角都是对事物更完整的补充。全球化语境下,人机交互技术承载着不同的文明价值诉求,如果用一种价值标准去规训技术,必定会引发价值霸权和伦理失序。“和而不同”提倡在尊重价值多元性的前提下,经过对话和理解达成价值共识,这种共识不是抽象的普遍原则,而是具体情境里形成的动态调适。从价值论角度看,“和而不同”强调价值异质性、互补性,在人机交互伦理体系构建中,需要我们正视技术应用过程中功利价值、审美价值、伦理价值等多元价值维度间的矛盾与张力,不能把技术发展简单视为某一价值的实现过程。这种智慧超越了“同一”和“对立”的二元框架,在直观经验里显示了存在的基本特点。差异和同一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处在“和”的动态联系当中,一同形成了世界的意义之源。质言之,任何试图将人机关系简化为单一价值维度的尝试,都将会遮蔽技术嵌入社会生活的现实丰富性。

“以民为本”的治理理念把人民的利益和需求放在首位,为人机交互文明的中国范式探索赋予了根本的价值导向和治理思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让中国科技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在人机交互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技术的运用与推广不应以损害人民的福祉为代价,应当始终围绕着怎样更好地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向往这一目标来开展。“以民为本”的治理哲学把人置于价值坐标系的中心,为人机交互技术治理赋予了根本的价值导向。如徐复观在《释〈论语〉“民无信不立”》中所述:“治人的、政治上的价值,首先是安设在人民的自然生命的要求之上,其他价值,必附丽于此一价值而始有其价值。”“以民为本”之“本”,在现象学中非逻辑上的“前提”,而是经验中显现的“根基”。在传统的中国政治哲学中,“民”不只是治理的对象,更是价值的主体,这与技术治理中“效率优先”“技术至上”的工具理性逻辑大相径庭。在人机交互场域中,技术治理的终极目标不是技术效能最大化,而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民为本”就是将人的尊严、权利、福祉作为技术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技术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的本质需求。就方法论角度而言,“以民为本”的治理观念提倡参与式的技术治理方式,它冲破了技术精英对治理话语权的独占,看重一般民众作为价值主体参与技术决策的正当性,降低技术异化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威胁。治理不是权力的单向运作,而是以“民”的本真显现为基底而生成的“共在”秩序。如果不能落实到“人”的具体显现之中,任何治理终将失去其存在的本真意义。这种治理范式不仅是对技术官僚主义的反思,也是对技术发展终极意义的哲学拷问,确保人机交互文明朝着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方向前行。

概而言之,探求融合中华文明智慧、体现时代诉求、蕴含全球视野的“中国范式”,不仅是国家发展负责任、可信赖人工智能的必经途径,也是应对人类共同遭遇的科技伦理问题的重大举措。中国范式的核心不是一套抽象的理论系统,而是让人“如何有意义地生存”显现的视域。任何“范式”的正当性,归根结底都是在生活世界中“自身显现”的明见性。探寻人机交互文明的中国范式,关键在于深入挖掘中华文化传统与现代科技融合下的独特价值和实践路径。中国范式不是对西方人机交互模式的简单模仿或者改良,而是扎根于中国深厚文化底蕴,对人机关系展开重新思考与塑造。它既是中国对全球技术伦理困境的智慧回应,亦是人类文明从“人机分离”迈向“人机交互”的东方方案。长久以来,人机交互领域里的伦理理论和实践大多由西方引领,秉持着效率优先、个体本位的核心理念,而中国范式的探寻,则是对这种单一模式的有力冲破与有益补充。中国范式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其整体性、和谐性与人文性,把技术系统放置于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交织而成的整全图景之中,强调系统平衡、动态共生以及个体尊严的内在统一。智能机器不再是单纯的工具理性存在,而是同人类一道成为动态的、共生的存在场域,这种范式给重新定义人机关系本质赋予了东方智慧,纠正了传统科技哲学程序化、对象化的思维模式。就中国自身的发展而言,探寻这一范式是文化自信的体现,也是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途径。怎样批判性地考察和开放性地探究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形成有精神力量和引领方向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可谓当代伦理学人的独特使命和价值所在。

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10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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