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凡:“夷”与“蕃”:汉唐华夏以外族群称谓的演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9 次 更新时间:2025-10-23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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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凡  

摘要:“夷”“蕃”等华夏以外族群称谓是中国古代的重要概念。从以律令为中心的史料来看,秦汉时期主要将华夏以外族群泛称为“蛮夷”,西晋及十六国时期则使用“夷民”“六夷”等,都是以“夷”为核心的称谓。唐代则出现大量以“蕃”为核心的称谓,如“蕃人”“蕃夷”“蕃胡”等,形成“蕃”“夷”“化外人”混用的华夏以外族群称谓体系。“夷”与“蕃”两种称谓体系,不是互相矛盾替代的关系。“蕃”的本意不是指华夏以外族群,与“夷”“蛮”“戎”“狄”不同。汉代以来,“蕃”多指政治体,与指代族群的“夷”有所区别。隋唐统一后多用“蕃”来指代周边政治体,逐渐演生出指称华夏以外族群的意涵,“夷”与“蕃”出现合流。

关键词:“夷”  “蕃”  族群称谓  汉代  唐代

作者刘子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地址:北京市国家体育场北路1号院1号楼,邮编100101。

中国古代天下观与天下秩序建构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认识华“夷”与中外,自古至今所见“夷”、“胡”、“蕃(番)”、洋等繁复多样的华夏以外族群称谓,同样也是古人观念中的重要概念。汉唐之间是华夏以外族群称谓演变的关键阶段,在传统的“夷”“蛮”“戎”“狄”称谓之外,唐代开始大量使用“蕃”作为泛称。学界在研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演变问题时,便特别关注唐人多以“蕃”与“汉”并举的史实,说明“蕃”已泛指华夏以外族群,成为适应时代需求的新语汇。 也有学者认为“蕃”是指某一地区的族群。然而,关于唐代是否完全以“蕃”替代“蛮夷”称谓,以及汉唐间华夏以外族群称谓如何演变分合,都需要深入梳理研究。此类称谓涉及朝廷政令、学术思想与社会习俗等不同层面的复杂表述,在一篇小文中难以完整铺陈。本文主要关照华夏以外族群称谓在制度层面的表现与发展脉络,主要以规定了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行政框架的律令为中心,兼及其他史料,梳理汉唐间华夏以外族群称谓的演变。

一、秦汉魏晋的“蛮夷”

“夷”“蛮”“戎”“狄”是上古以来对华夏以外族群的常见泛称,至秦汉时期,凝聚为以“蛮夷”为核心的称谓。这一点在秦汉律令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岳麓书院藏秦简2065+0780号载:

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以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以为隶臣。

这里在概述华夏以外族群时就使用了“蛮夷”,且知秦简中所载蛮夷有“徼中”与“徼外”之分。周海峰指出,徼中“蛮夷”是指服从秦统治的少数民族政权管辖区,性质类似于睡虎地秦简中的“属邦”,徼外“蛮夷”则是指不接受秦统治的少数民族政权管辖区。 张韶光则认为有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徼外“蛮夷”三种,其中徼中“蛮夷”是指故塞徼内的“蛮夷”;故塞徼外“蛮夷”是指位于故塞徼与新徼之间的“蛮夷”,即秦新占领地区的“蛮夷”;徼外“蛮夷”是指新徼之外的“蛮夷”。 无论如何,就目前所见秦简来说,“蛮夷”是秦代泛指华夏以外族群的一个重要称谓。

汉简情况也是如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载:

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藏)。莭(即)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辙收臧。

敦煌马圈湾汉简《捕律》有:

亡入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障逢(烽)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绛(降)而贼杀之,皆要(腰)斩。 

可知汉代有“外蛮夷”的说法,无疑是指汉朝边塞之外的族群。荆州胡家草场汉简中更是见有《蛮夷(诸)律》,从已公布的内容看,该律主要是规定如何管理辖区内的华夏以外族群。例如,《蛮夷(诸)律》载:“蛮夷百户以上为大邑,不盈百户为中邑,卌户以下为小邑。” 这便是对华夏以外族群聚落的管理。可见,无论是徼内还是徼外的华夏以外族群,简牍所见汉代律令也大致是以“蛮夷”泛称。律令中的用语通常是国家层面对于重要概念最清晰、最严谨的表述,律令中普遍使用“蛮夷”统称华夏以外族群,很有代表性。

同样,《史记》《汉书》等在记述汉代史事时也大量以“蛮夷”来指称华夏以外族群,此例甚多。以《汉书·百官公卿表》为例,叙述西汉官制涉及华夏以外族群时基本使用了“蛮夷”,如“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有蛮夷曰道”。 同书《郊祀志》载有:“天下名山八,而三在蛮夷,五在中国。” 《地理志》则载有“南蛮夷”,“北蛮夷”,“朝鲜、濊貉、句骊蛮夷”等, 皆是泛称华夏以外族群。又《汉书·匈奴传》载赵充国之语:“乌桓间数犯塞,今匈奴击之,于汉便。又匈奴希寇盗,北边幸无事。蛮夷自相攻击,而发兵要之,招寇生事,非计也。” 赵充国是将北方塞外的乌桓和匈奴都概称为“蛮夷”,可知“蛮夷”确为指代华夏以外族群的泛称,而不必拘泥于“南蛮”“东夷”。当然,史料中仍见有混用“夷”“蛮”“戎”“狄”作为华夏以外族群泛称的情况,只不过使用“蛮夷”的频率更高,而且是作为标准的律令表述。这大致是与秦汉时代的国家统一与族群凝聚相对应,国家在治理过程中需要有更清晰的概念来表述华夏以外的他者。

魏晋律令大多亡佚,未知其整体面貌,仅见有他书抄录的若干条文,其中与华夏以外族群称谓有关的有“夷人”和“夷民”的表述。《晋书·食货志》载:

又制户调之式:……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又,《艺文类聚》载:

《晋令》曰:“其夷民守护皮者,一身不输。”

这两条记载都是涉及晋代赋役的法规条文,其中的“夷人”“远夷”“夷民”,无疑都是泛指华夏以外族群,与秦汉律令中的“蛮夷”表述有所不同。特别是《晋书》中的“夷人输賨布”,可与《后汉书·南蛮传》关于賨布的记载对照,其文曰:“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 《后汉书》称缴纳賨布之人为“蛮夷”,《晋书》则称“夷人”,明显有所不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晋书》所引西晋《户调式》必然有可靠的史料出处,但《晋书》修成于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648),颇疑文中的“夷人”原为“夷民”,系史官为避李世民讳而改。《艺文类聚》成书于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其所引《晋令》便直书“夷民”。长沙走马楼吴简中也多见有“夷民”,可作旁证。但王素指出,与史籍中“夷民”泛指华夏以外族群不同,走马楼吴简中的“夷民”有可能是孙吴地方官府或私人控制的一种外族“民兵”,亦可称为“夷兵”。无论如何,从吉光片羽的晋代律令表述来看,“夷民”成为对华夏以外族群的一种常用泛称。

十六国时期,各族群在中原建立政权,促成了新一轮的族群冲突与融合,这一时期又流行以“六夷”泛称华夏以外族群。《晋书·刘聪载记》载:

置左右司隶,各领户二十余万,万户置一内史,凡内史四十三。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 

当代史家一般称其为“胡汉分治”的政策,是前赵刘氏入主中原后,针对胡汉杂处的新形势而采取的特殊统治策略。具体来说就是以司隶管理汉人,以单于管理汉人以外的族群部落,只不过对这些华夏以外族群的称谓并非后世史家习称的“胡”,而是“六夷”。后赵时也常用“六夷”称谓,如苻洪曾任“使持节都督六夷诸军事”,姚弋仲曾任“十郡六夷大都督”。 《晋书》载,冉闵在邺城起事时曾“宣令内外六夷敢称兵杖者斩之”;苻坚攻陷邺城时,“诸州郡牧守及六夷渠帅尽降于坚”。 东晋南朝也见有称“六夷”之例证,如《后汉纪》附有东晋袁宏之论:“六夷之有中国,其渐久矣。” 可知,在前、后赵胡汉分治政策背景下,“六夷”成为一种重要的华夏以外族群泛称。关于“六夷”所指尚不明确,《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曰:“六夷,盖胡、羯、鲜卑、氐、羌、巴蛮;或曰乌丸,非巴蛮也。” 这是将其落实为六个族群,然而目前学界一般认为“六夷”大致还是泛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前、后赵的政治话语中“六夷”显然有较为明确的指向性,就是指北方华夏以外族群政权统治下的汉人以外的各游牧族群,陈勇更提出作为统治者的匈奴屠各不在“六夷”之内。 

由此来看,西晋律令中的“夷人”“夷民”是承袭秦汉“蛮夷”的表述,关照的是统一王朝的华夷关系,而十六国时期的“六夷”称谓,则主要适用于北方胡汉杂糅形势下的内部新秩序。但如果从构词上来说,从秦汉的“蛮夷”到西晋、十六国的“夷民”“六夷”,保留了核心的“夷”字,仍未超出传统的“夷”“蛮”“戎”“狄”话语范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东晋十六国至北朝,“胡”成为一种重要的族群泛称,其含义从秦汉时期专指以匈奴为核心的北方各主要游牧部族,逐渐转变为泛指十六国时期进入中原的各族群。 徐冲:不过,“胡”仍然有其特定范围,不能像秦汉“蛮夷”那样指代华夏以外的四方各族。

二、唐代的“蕃”与“夷”

隋唐王朝再造统一局面,对华夏以外族群的称谓也经历了重新整合。陈连开提出,十六国以来“各少数民族逐渐地也总称为‘蕃’,“‘蕃汉’对举,在唐朝已普遍使用,既见于诏谕,也见于奏对表章,还见于盟誓、碑铭”。何德章也明确提出,唐朝高宗、武后时期,国家法令“称边地各族人等为‘蕃’以取代‘戎狄’”,“蕃汉”成为“适应当时政治需要的新语汇”。 这揭示了唐人在“蕃汉”语境下以“蕃”泛指华夏以外族群的现象。但如果仔细梳理目前所见的唐代律、令、格、式,就会发现唐代并非直接用“蕃”替代“夷”“蛮”“戎”“狄”的称谓,而是混行并用,其中有很多问题值得讨论。以下先列举唐代律令中涉及华夏以外族群称谓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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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列材料所见,唐代律令格式对华夏以外族群的称谓有“蕃人”“蕃胡”“蕃夷”“夷人”“夷獠”“化外人”等多种。可以将其划分为“蕃”“夷”与“化外”三种称谓体系。

1.“蕃人”“蕃夷”“蕃胡”与“蕃客”

以“蕃”为核心的华夏以外族群称谓,在唐代律令中出现的次数最多,这是与秦汉律令华夏以外族群称谓的一大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唐代的“蕃”具有表述政治体和族群的二重性。在与“汉”对举时,“蕃”有鲜明的族群称谓特点,但在很多场合下,“蕃”又明确指称政治体,两者还是有所差别。

当“蕃”称政治体时,通常是指“蕃国”或诸蕃部落。如上表《名例律》6、《职制律》109、《公式令》18丙中所见之“蕃国”,《户部格》8所见之“诸蕃部落”。“蕃国”之说,一般认为是来自《周礼》,其《秋官·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 《唐六典》载,“凡四蕃之国经朝贡已后自相诛绝及有罪见灭者,盖三百余国。今所在者,有七十余蕃”,称其“有土境,分为四蕃焉”。《唐六典》在此段注文中,详细列举了数十个“蕃国”,既有北面的突厥、坚昆,西面的大食、波斯、粟特诸国,东面的日本、新罗,南面的林邑、天竺等。上述《名例律》48疏议也称:“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由此来看,“蕃国”是指唐朝周边别立君长、有土境的政治体,与唐朝有朝贡关系或政治交往。诸蕃部落大致是指规模较小、较分散的周边部落,如《安禄山事迹》载,哥舒翰“领河、陇诸蕃部落奴剌、颉、跌、朱耶、契苾、浑、蹛林、奚结、沙陁、蓬子、处蜜、吐谷浑、恩结等一十三部落”云云,这些部落包括实际已灭国的吐谷浑,以及铁勒部落和西突厥别部,大多不见于《唐六典》所列数十“蕃国”。

值得注意的是,“蕃国”和诸蕃部落根据王朝实际统辖疆界有内、外之分。 《唐六典》列举的“蕃国”基本囊括了唐朝正式州县以外的主要政治体,基本符合九州之外即是“蕃国”的观念。 然而,这些“蕃国”也包括一些唐朝的羁縻府州,如龟兹、疏勒、于阗、焉耆、契丹、奚、渤海等。 从政治归属上说,这些羁縻府州都在唐朝国境之内。特别是龟兹等四镇地区,虽然保留了王国体制,但当时有唐军驻守并设节度使,是唐朝实现有效治理的领域。可见,“蕃国”有些在国境之外,有些在国境之内。敦煌文书S.1344《开元户部格》提到“诸蕃部落见在诸州者”,说明诸蕃部落也有在州和不在州的问题。唐代律令中见有“外蕃”之说,便是针对这种情况。如上引《名例律》34中有“外蕃既是殊俗”,《名例律》36、《户令》19、《田令》19、《赋役令》唐12中有“没落外蕃”,《厩库律》196,《厩牧令》唐7、唐9中有牲畜“外蕃新来”之语,《仓库令》唐21有“出使外蕃”。这些“外蕃”都是指唐朝实际控制领域以外的“蕃国”“蕃落”。此外,唐代律令中还有入蕃之说,《卫禁律》88-2和《杂令》14有使者“入蕃”,《关市令》唐6涉及互市“入蕃”,《户部格》7涉及商人“入蕃”,《捕亡令》复原5有“入蕃境”,其中的“蕃”大多是指唐朝境外的“蕃国”。有些律令虽然泛称“蕃国”,实际还是指外蕃。如《名例律》6所谓“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显然也是指境外“蕃国”。

总而言之,唐代律令中所见“蕃国”“诸蕃部落”“外蕃”以及“入蕃”之蕃,更适合理解为作为政治体的蕃。这就造成一个现象,上述律令表述族群时通常不单独使用“蕃”字,而是使用“蕃人”“蕃夷”和“蕃胡”等词。

“蕃人”是唐代最常见的一种华夏以外族群泛称,见上表《卫禁律》88(1、2)、89,《诈伪律》387,《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14以及《关市令》《杂令》《别格》等。在其他史书中也可以见到大量例证,如《旧唐书·李林甫传》载天宝年间李林甫建议边疆节度使应多用“寒族、蕃人”, 《安禄山事迹》载安禄山所云“臣蕃人,不识朝仪”云云, 皆是以“蕃人”泛指华夏以外族群。上表中《唐律疏议》所引《别格》,涉及“蕃人”娶“汉妇女”的相关规定,此处格文中的“蕃人”,就是典型的泛指华夏以外族群的称谓。《卫禁律》88-1、88-2、89,《杂令》复原51等见有“蕃人”的条文,都是概述边塞的人员出入、贸易、使者往还等事,其中的“蕃人”自然也都是泛指华夏以外族群之人。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指生活在唐朝国境范围以外的“蕃人”时,律令中又有“化外蕃人”(《卫禁律》88)和“外蕃之人”(《赋役令》唐12)的表述,实际上就是指上文提到的境外“蕃国”之人。这一表述也类似秦汉时所谓“徼外蛮夷”,无论是“蛮夷”还是“蕃人”,他们一定是有些生活在王朝疆域之内,有些则活动在王朝之外,在表述其归属时也需要区分内外。这是“蕃”的政治体涵义的延伸,既然“蕃”分为内外,来自诸蕃的“蕃人”也会分内外。

“蕃夷”见于《名例律》48和《主客式》,这一表述明显是唐朝流行的“蕃”与传统表述华夏以外族群的“夷”的结合。类似传统上“夷狄”“蛮夷”“戎狄”等两字组合并举的方式,仍是泛指华夏以外族群。《名例律》48中提到“化外”指蕃夷之国,为“别立君长者”,则此处“蕃夷”应特指外蕃。《主客式》2中有“蕃夷进献”,此处的“蕃夷”大致也等同于泛指的“蕃”。又《通典》载武周圣历二年(699)狄仁杰上表曰“中国之与蕃夷,天文自隔”云云,  将“蕃夷”与中国对举,实际上也是指中国以外的“四夷”。

“蕃胡”在律令中仅见于上表《赋役令》6,此条令文不见于《天圣令》,应是开元二十五年(737)令删去了针对华夏以外族群的特殊税制,进而强调租庸调制的一元化。  相对于传统上泛指北方游牧民族的“胡”,唐代“胡”的内涵有所变化,广义的胡人是指西北地区所有的外蕃人,而狭义的胡人主要是指伊朗系统的胡人,有时甚至专指粟特人。那么“蕃”与“胡”组成的“蕃胡”是泛指华夏以外族群还是专指胡人呢?《赋役令》6中提到,内附的“蕃胡”先税钱,入籍两年以上则是输羊。《通典》《旧唐书》《册府元龟》等书皆载“上户丁税钱十文”,只有成书最早的《唐六典》所载为“上户丁税银钱十文”。 唐代文献中的钱一般指开元通宝等铜钱,而银钱则通常是指丝绸之路上通行的外国银币。以情理论,“蕃胡”上户若只是每丁税钱十文,与两年后的每丁税羊两口,价值差距过大,应以税银钱十文为是。而银钱又是胡人习用的货币,则此条令文的“蕃胡”应与西北胡人有关。吐鲁番出土《唐仪凤三年(678年)度支奏抄金部旨符》中有:

一、雍州诸县及诸州投化胡家,富者(丁别)每年请税银钱拾文,次者丁别伍文,全贫者请免。其所税银钱,每年九月一日以后十月卅日以前,各请于大州输纳。 

此条提到投化胡家和税银钱之事,明显是上述《赋役令》6的实施细则。两相对照,可知“蕃胡”即指胡人,或至少包括胡人。章群提出,“蕃胡”中的“蕃”指唐代自东北至西北沿边诸族,“胡”指西域胡。 就令文的适用性来推测,“蕃胡”或许可以包括部分北方游牧民族,毕竟令文提到了输羊和征战时自备鞍马。不过,目前所见的“蕃”字,除一些场合特指吐蕃外,都是对华夏以外族群或周边政治体的泛称。“蕃胡”不能拆成“蕃”与“胡”,应理解为“蕃”中之“胡”。若“蕃胡”可以包括游牧部落,则是用“胡”之表述北方游牧民族的传统内涵。《安禄山事迹》载,安禄山入洛阳后召见“幽燕戎王、蕃胡酋长”,在这一语境下,“蕃胡”显然不包括东北诸“蕃”。关于“蕃胡”有一则著名的故事,《宋高僧传·唐洛阳广福寺金刚智传》载:

于时帝留心玄牝,未重空门,所司希旨,奏外国蕃僧遣令归国,行有日矣。侍者闻智,智曰:“吾是梵僧,且非蕃胡,不干明敕,吾终不去。” 

此事在唐玄宗开元年间,有司的上奏明确说“外国蕃僧”都要遣送回国,但金刚智偷换概念,将“蕃僧”理解为“蕃胡”之僧,自己作为天竺梵僧就可以置身事外。这一诡辩恰恰说明“蕃胡”只能指代具体地域的族群,不能泛指所有华夏以外族群。至于上表《户部格》7中的“诸蕃商胡”,因为突出了商人属性,很明显就是指来自诸蕃的粟特商人。

最后略论唐代律令中的“蕃客”。宋代以降的文献有将“蕃客”与“蕃人”混同的趋向,但唐代文献中的“蕃客”应当就是特指“蕃国”使者。上引《仓库令》唐17提到给“蕃客”赐物,《厩牧令》唐35提到给“蕃客”传马,《杂令》复原50提到给“蕃客”提供柴炭等,这些特殊待遇都不是普通“蕃人”能够获得的。《唐会要》载长庆二年(822)九月敕曰:“蕃客等使,皆远申朝聘”云云, 便是明确说“蕃客”是使者。故而,唐代的“蕃客”并非族群称谓,而是一种政治身份。

2.“夷人”“夷狄”与“夷獠”

唐代律令除了主要使用以“蕃”为核心的概念来表述华夏以外族群和周边政权以外,也见有相当数量的“夷人”“夷獠”的称谓,这种以“夷”为核心的概念明显是承袭秦汉以来的旧传统。

“夷人”见于表1中《诈伪律》387。该条律文涉及翻译问题,大致是说如果因译人故意不实翻译而导致定刑错误,译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需要翻译的涉案华夏以外族群之人,律文正文用的便是“夷人”,律疏则是三处用了“夷人”,一处用了“番人”,即所谓“传译番人之语,令其罪有出入者”。唐代的“番”多指分番轮替,此处的番人显然并非指轮替之人,当为“蕃人”之误。若此,则此条中的“夷人”等同于“蕃人”,都是泛指华夏以外族群。史书中也见有将四方之人称为“夷人”的记载,如《旧唐书》载李素立招慰铁勒闕泥孰别部,“夷人感其惠,率马牛以馈素立”,这是称北方诸部为“夷人”。显庆年间唐朝平定西突厥阿史那贺鲁后,高宗下诏曰:“遂使凶渠畏威,夷人慕德,伐叛柔服,西域总平。” 这是称西域之人为“夷人”。德宗贞元年间赵昌任安南都护,史称“夷人率化”,这是称南方之人为“夷人”。高宗麟德年间靺鞨首领李谨行任营州都督,“其部落家僮数千人,以财力雄边,为夷人所惮”,这是称东北诸部为“夷人”。可见,唐代仍然广泛使用“夷人”来称呼周边诸族。

“夷狄”见于《寺监职员令》34。《唐六典》此处记载为“典客令掌二王后介公、酅公之版籍,及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归化在蕃者之名数”。  两者表述有较大差异,《唐令拾遗补》复原的《寺监职员令》34,叙述的典客令职责为迎送“蕃客”及管理“在国夷狄”,《唐六典》则言其要掌管与唐朝建立政治关系的“夷”“戎”“蛮”“狄”的名数。仅就令文中的“夷狄”来说,大致是对应于《唐六典》中的“夷”“戎”“蛮”“狄”,还是使用了其泛指华夏以外族群的本义。唐人论事好用“夷狄”,如温彦博言“中国之于夷狄,犹太阳之比列星”,褚遂良言“臣闻古者哲后,必先事华夏而后夷狄”,皆是以“夷狄”与中华对举,也都是泛称。

“夷獠”见于表1中《赋役令》唐12,复原13、7、9及《医疾令》唐17。“夷獠”之称谓由来已久,《后汉书》载汉武帝杀夜郎侯,“夷獠咸以竹王非血气所生,甚重之,求为立后”。 此后正史中也多见“夷獠”,大致是指南方和西南州县境内的华夏以外族群,《旧唐书·地理志》即载剑南节度使“南抚蛮獠”,岭南五府经略使“绥静夷獠”。 石見清裕根据正史记载绘有隋唐时代“獠”“夷獠”分布图,也大致是这一分布趋势。 上表《赋役令》7将“夷獠”之户列于岭南诸州后,即体现了“夷獠”与岭南的关联性。《赋役令》唐12中提到外蕃之人内附可以“复十年”,新招慰的“夷獠”则是“复三年”,说明“夷獠”并不包括在外蕃之人范围内。如何理解“夷獠”的这种政治属性呢?《赋役令》复原13中提到边远州的“夷獠杂类”,《医疾令》唐17则提到“州在边远及管夷獠之处”,大致说明唐代律令中的“夷獠”,大多是指唐代州县或羁縻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南方及西南族群,他们与外来的“蕃国”投化之人自然有所不同。

由上文讨论可见,唐代并没有完全放弃以“夷”称呼华夏以外族群的称谓。除了上引律令,其他典章文献和传记中也多见传统的“蛮夷”称谓。如《唐六典》载有诸道控制的“远夷”贡献,关内道为北蕃、突厥,陇右道为西域胡、戎,江南道为五溪之蛮,剑南道为西洱河群蛮,岭南道则为百越及林邑、扶南,  “蕃”“胡”“戎”“蛮”“越”皆有。上表《公式令》18丙的条文,在《唐六典》也写作:“六曰天子行宝,答四夷书则用之;七曰天子之宝,慰抚蛮夷则用之;八曰天子信宝,发蕃国兵则用之。” 第一处“蕃国”改为“四夷”,第二处“蕃国”改为“蛮夷”,可见这些语汇在一些语境中可以通用。史载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封禅泰山时,“戎狄夷蛮羌胡朝献之国”的使臣及“内臣之番”的酋长皆一同参与。可知唐人虽习用“蕃”,但以往的“夷”“蛮”“戎”“狄”“羌”“胡”“越”等称谓也依然沿用。

3.“化外人”与“归化人”

“化外人”,就现有史料看似是唐代新出现一种称谓,见于表1中《名例律》48,《卫禁律》88-1、88-2,《擅兴律》232,《户令》19和《户部格》10。王义康提出:“唐律化内、化外的区分以政治归属来判断,为唐帝国的境内与境外,相当于现代法律意义的国内、国外。” 表1《名例律》48对于化外人也有明确的解释,即“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擅兴律》232对化外人的解释是“声教之外,四夷之人”,则化外人明确是指唐朝国境以外的“蕃国”之人。《卫禁律》88-1律文正文表述为“化外人”,律疏表述为“化外蕃人”来看,也说明二者大致可以等同。同时,唐代律令又用“落蕃人”或“没落外蕃”(见《名例律》36、《户令》19、《田令》19、《赋役令》唐12)来专门表述流落化外的唐朝著籍百姓,《户令》19就明确区分了“没落外蕃得还”和“化外人归朝”两种情况,说明化外人不包括落蕃人。由此可以进一步说,化外人是指生活在唐朝国境以外且未曾编入唐朝户籍之人。严格来讲,化外人并不是族群称谓,而是代表一种类似现代法律上外国人的政治身份,只不过唐朝国境以外几乎皆是华夏以外族群,才会出现《卫禁律》88-1中化外人与化外蕃人混用的情况。

“归化人”见于表1《杂令》唐13,似指内附的“蕃人”。《宋书》见有“太祖宴会,有荒外归化人在坐”云云,可知其来有自。但史书中出现的“归化人”用例较少,难以确知其具体内涵,从名称判断,应有化外人转为化内人之寓意。

总之,唐代律令中的华夏以外族群称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面貌,与秦汉魏晋律令多称“蛮夷”或“夷民”不同,唐代有“蕃”、“夷”、化外三种不同的称谓体系。同时这三者之间似无泾渭分明的界限,在很多语境中可以混用。在这些概念中,“蕃人”“蕃夷”“夷人”“夷狄”都可以泛指全部华夏以外族群,“蕃胡”指西北甚或包括北方的“蕃人”,“夷獠”则指岭南、剑南等处所管的华夏以外族群,“蕃客”与化外人更偏向于表述政治身份,分别代表外蕃使者与境外“蕃人”。考虑到化外人的特殊性,唐代华夏以外族群称谓实际上最关键的变化,就是“蕃”成为常用表述方式,与“夷”等概念混用。

三、“夷”与“蕃”:两种称谓体系的演化合流

唐代在传统的“夷”“蛮”“戎”“狄”称谓之外,大量使用“蕃”泛称华夏以外族群,这是中古时期称谓体系的重大变化。杨劭允详细梳理中国古代“蕃”的内涵,讲清了以“蕃”称华夏以外族群的经典来源与历史实践。至于“夷”与“蕃”两种称谓体系的差异与分合,尚需进一步明确。

首先,“夷”与“蕃”本意上有明显不同。“夷”“蛮”“戎”“狄”自上古以来就对华夏以外族群的泛称。《竹书纪年》载夏代有“九夷”“诸夷”。 商代有方国之制,甲骨文中多称周边方国为某“方”,也见有“蛮”“夷”等称谓。西周金文中也见有“夷”“蛮”“戎”“狄”等。《周礼·职方氏》载有“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礼记·明堂位》有“九夷之国”“八蛮之国”“六戎之国”与“五狄之国”, 《墨子·节葬下》载有“八狄”“七戎”“九夷”。春秋时期又常见“蛮夷”“戎狄”“蛮戎”等连称,可知至少在此时“夷”“蛮”“戎”“狄”已常用作泛称,而非特指某一部落。 值得注意的是,《礼记·王制》载,“中国戎夷,五方之民”,“东方曰夷”“南方曰蛮”“西方曰戎”“北方曰狄”云云,是将“夷”“蛮”“戎”“狄”与东、南、西、北四个方位对应。不过已有不少学者指出,商周文献中的“夷”“蛮”“戎”“狄”并非严格对应于各自的方位,实际上仍是泛称。

“蕃”的本意中并没有指代华夏以外族群的意向,与“夷”“蛮”“戎”“狄”判然有别。《尚书·洪范》曰“庶草蕃庑”,《国语·周语》曰“民之蕃庶”,又《说文解字》曰“蕃,艸茂也”,其中的“蕃”皆是滋生、繁息之意。“蕃”与边疆或外域产生关系,见于《周礼·大行人》:

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壹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 

《大行人》描述王畿之外有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此六服即是九州之领域,其外就是所谓“蕃国”。郑玄注曰:“九州之外,夷服、镇服、蕃服也。” 这一说法是为了调和《大行人》的六服说与《周礼·职方氏》的九服说。《职方氏》载王畿之外有侯、甸、男、采、卫、蛮、夷、镇、藩,共九服,除了与《大行人》重复的六服外,郑玄认为最外围的夷、镇、藩三服,就对应于《大行人》的“蕃国”。于是这里就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大行人》正文中“蕃国”与郑玄所谓“蕃服”之“蕃”,应当都是通《职方氏》中“藩服”之“藩”,因为“藩”字才有藩屏之意,《说文解字》即曰:“藩,屏也。”在《周礼》记载的服制中,藩服与蕃国都是天下的最外围领域,皆应取藩屏之意。故而,以“蕃”来表述边域,大致就是因其通“藩”时可指藩屏。

其次,汉代以来“蕃”多指政治体,“夷”多指族群,二者有所区分。杨劭允提出,汉代“藩”通常是指皇帝分封的藩国或藩王,外邦只有归附汉朝时才称藩臣;北魏孝文帝多据《周礼》改制,才将“九州之外谓之蕃国”落到政治实践,开始将边镇和外域称为“蕃”。具体来看,北魏时“蕃”的概念有了明显的泛化倾向。一方面是将藩属关系大量应用到周边政权;另一方面是使用“蕃”来直接称呼这些称藩的政权,如称吐谷浑为“魏蕃”,称高昌为“远蕃”, 也出现了“蕃客”“蕃使”之类的称呼。不过,北魏时的“蕃”仍然特指政权,而未扩展到族群称谓。《魏书》中所见华夏以外族群称谓,仍多是“夷人”“夷民”。如《魏书·广陵王传》所载“迁京之后,北蕃人夷多有未悟”之语,就体现出这一时期“蕃”与“夷”称谓的微妙区别。

最后,隋唐时期“蕃”演化出族群意涵,才在华夏以外族群称谓上与“夷”融合混用。唐代“蕃人”“蕃夷”“蕃胡”等称谓的广泛使用已见前文,这种情况可以追溯到隋代。《隋书》中不少“蕃”的称谓是直接指华夏以外的族群,如该书所载大业三年(607)四月诏中有“蕃夷内附,未遑亲抚”,又载裴矩语“天子为蕃人交易悬远,所以城伊吾耳”,又称炀帝时“西域诸蕃,多至张掖”等, 都是指华夏以外族群之人。“蕃”在隋唐时期开始明显具有族群意涵,也与天下格局的变动有关。隋唐王朝结束数百年南北分裂局面,一统华夏九州,甚至不断向周边拓展疆域,中原王朝以外的政治体主要是由华夏以外族群构成。隋唐并未回到秦汉时期专用“蛮夷”的传统,而是融入了北朝以来用“蕃”指称周边政治体的元素。由于蕃域之人大都是华夏以外族群,来自诸蕃的“蕃人”“蕃夷”“蕃胡”“蕃客”,便也大多是外族之人,由此“蕃”也逐渐演生出泛指华夏以外族群的意涵。在隋唐的典章制度中,也尝试将“夷”与“蕃”兼容并叙。隋代曾改尚书省主客郎为司蕃郎,改鸿胪寺典客署为典蕃署,即是以“蕃”来泛指诸蕃来客。隋炀帝时又曾置四方馆,设有四方使者,“东方曰东夷使者,南方曰南蛮使者,西方曰西戎使者,北方曰北狄使者,各一人,掌其方国及互市事”。 这样,“蕃”与“夷”“蛮”“戎”“狄”一度被同时纳入描述周边政权的职官系统中。唐代典章对于“蕃”与“蛮夷”的关系说得很明确,前引《唐六典》载鸿胪寺典客令掌管“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归化在蕃者之名数”,可见“夷”“戎”“蛮”“狄”本身不一定是“蕃”,只有名义上归化者才算“在蕃”。从另一方面看,唐朝也是以“蕃”的形式将大部分“夷”“戎”“蛮”“狄”纳入其中。这样,中外关系也不再是单一的华“夷”关系,而是叠加了九州与“蕃国”的政治关系,这是“蕃”与“夷”在政治层面的合流。

总之,“蕃”实际是一种有别于“夷”的政治话语体系,“蕃”与“夷”并不是一种线性的替代关系,两种称谓经过了从分立到合流的过程。“蕃”这一从政治概念演生出族群意涵的特点,也可以解释前述唐代华夏以外族群称谓的一些特殊之处。一是唐代律令中“蕃”字单称时实际多指政治体,而在“蕃汉”对举时或组成“蕃人”“蕃夷”等词时才具有族群的意涵;二是“蕃”虽然成为常见用法,但没有完全替换本意指华夏以外族群的“夷”“蛮”“戎”“狄”等称谓。此外,由于隋及唐前期疆域的扩展,一些原本在九州之外的蕃域被纳入王朝统辖之下,“蕃”也有了内、外之分,于是在需要严谨表述的法律文献中,又出现了“化外人”的概念来特指未曾在唐朝著籍的外蕃之人。

四、结  论

上古以来表述华夏以外族群的“夷”“蛮”“戎”“狄”等,在秦汉时期凝聚为“蛮夷”,成为律令中的常用泛称。以“夷”为核心的这一套称谓体系,实际上一直沿用到唐代。但在唐代律令中,以“蕃”为核心的“蕃人”“蕃夷”“蕃胡”等华夏以外族群称谓成为主流,又多见有“化外人”,形成“蕃”“夷”“化外人”混用的称谓系统。“夷”与“蕃”两种称谓体系,不是互相矛盾替代的关系。与“夷”“蛮”“戎”“狄”不同,“蕃”的本意不是指华夏以外族群。汉代以来,“蕃”多指政治体,与指代族群的“夷”有所区别。隋唐统一后多用“蕃”来指代周边政治体,随着疆域扩大,周边皆是外族,“蕃”也就逐渐演生出指称华夏以外族群的意涵。故而,唐代律令相对复杂的华夏以外族群称谓,实际上是“蕃”与“夷”两种称谓体系合流的结果。

汉唐间外族称谓的变动,实际上迎合了这一时期天下秩序重构的需要。“蕃”之所以能成为对周边政治体乃至华夏以外族群的常用称谓,主要是在天下从分裂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北朝至隋唐以九州与“蕃国”的从属关系重新整合中原与域外的关系,一些传统的中原以外的“蛮夷”也被纳入“蕃”的秩序内。在此背景下,“蕃”与“夷”逐渐实现叠加整合,是“蕃”逐渐成为泛指华夏以外族群重要称谓的制度渊源。可以说,汉唐间华夏以外族群称谓的变化是中华再造统一过程中对华“夷”及中外关系的再表述,体现了中国古代天下观与天下秩序的重构。

原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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