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绍平:应用伦理学视域下的道德客体与道德主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47 次 更新时间:2025-09-2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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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绍平  

 

摘要:道德绝不仅仅意味着善良意志以及对益处的谦让和放弃。在竞争与盈利冲动推进经济繁荣、科技创新、大众福祉显著增长的现代社会,道德必须证明自己拥有对行为主体以及所有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保障功能,才能获得幸存的机会。这样的道德便不再仅仅呈现为行为个体单纯的动机,而且必须寓居于或者转化为具有统一约束力的框架结构秩序,从而对个体与团体的行为发挥共同的影响,实现从个体伦理向结构伦理的转变。

 

与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相比,应用伦理学属于出场最晚的伦理学类别。它是现代化运动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的产物。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应用伦理学反映同时也深化了现代伦理学运作的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从道德价值的角度来看,或者从道德行为的作用对象或服务客体来看,现代社会更重视个体的地位,权利、自由、尊严、隐私都是以个体为承载单位,故道德以个体为价值归宿,以维护个体利益、固有权利为存在目的。尊重和维护个体尊严与自由自主的权益,不仅构成现代文明的价值基石,而且也为个体、团体以及整体行为在一个现代社会确立了根本性的方位导向与理念遵循。二是从道德功能的角度来看,或者从道德行为的执行者或作用主体来看,现代社会更重视整体与机制的力量。在现代社会,道德要求的实现不能指望个体行为的动机与单独的活动,而是要依靠社会中不同层级的集体例如企业、组织、机构、国家乃至国家联盟这样一些具有力度的整体性的行为主体的有效作为。同时,伦理道德的普遍规范性要求只有渗透到全社会的制度框架中,才能发挥制约所有人的行为的巨大作用。总之,应用伦理学所涉及的不是特定情形下的个体行为,而是关涉总体的道德活动,即团体的、公共的集体行为方式以及系统结构的伦理设计、制度规则的道德含量。

作为道德客体的个体

在现代社会,重视个体身份,强调个人地位,简言之,全社会的个体化趋向表征着现代性最为深刻的特点。它不仅形塑了现代化时代个体生活的基本面貌,而且也影响了人际共同联系的根本性质。

(一)个体的历史性崛起及其社会后果

所谓人之个体,是社会最小的不可再分的识别单位,具有唯一性、不可重复与取代性,也是行为归责最终的基础。启蒙运动、现代性思潮改写了对个体与社会及国家关系的传统理解以及社会与国家的建构逻辑。在契约论者看来,自然状态下人对一切都拥有无可限制的权利,对这种个体权利之间冲突进行协调的要求导致了国家及社会化的产生。可见,人的共同体并非起源于一种人际关系原初的需要,而是缘于理性算计。对于所有的个体而言,生活在一种契约建构的共同体中,大家都有益处。

总之,个体化趋势催生了这样一种认知:社会生活现象需从个体行为来理解,个体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原初物,共同体本身是由个体组成建构的,是次级性的,社会秩序与结构不过是个体追求利益的副产品。集体的需求与合理性、必要性并不可否认,但个体自由与权利对于集体需求具有优先性。这里决定性的问题并不在于集体秩序存在的必要性,而在于其产生的过程。正是这一过程规定了集体权力的功能、性质、运作方式及其适用限度,决定了所有集体行为本质上都是以个体自由与利益的保障为宗旨与目标。

(二)作为现代伦理学道德行为作用对象的个体

如上所述,应用伦理学反映同时也深化了现代伦理学运作的两个基本特点。我们先看现代伦理学运作的第一个特点:从道德价值的角度,或从道德行为的作用对象或服务客体来看,现代社会更重视个体的地位。

自启蒙运动与现代性开启以来,逐渐形成了一种将人之个体置于观察中心的思想文化传统,它集中体现在所谓规范个体主义的立场上。按照规范个体主义:个体之人是一种不可划分的独一无二的、与其他同类生物不可混淆的存在,唯一性与原始性是其特征;因而个体是全部道德考量的唯一的终极单位,是政治法律决断得以论证的最高依据和最终基点;个体拥有个性展现与利益伸张的普遍权利,同时也为此自主决断承担应有的针对自己及他人的道德责任。

沿着启蒙运动、现代性发展所显示与引导的方向,二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设计与制度安排乃至国际秩序的宏观规划,呈现出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人类共同体中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利与利益诉求这一规范个体主义的态势。以个体价值的优先以及人格的自我展现和普遍的行为自由为实质的规范个体主义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一种崭新的人的图景与社会建构模型。

(三)作为应用伦理学道德行为作用对象的个体

现代伦理学运作的第一个特点,决定了应用伦理学作为现代伦理学的体现,必然会将其道德行为的保护对象集中在个体身上。这一点又与个体化趋势在现代数字化时代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相关。

在信息社会里,产品的定制、商品的营销、医疗服务都出现了鲜明的个体化的特征。而企业满足单个个体愿望并提供私人化产品与服务的前提,在于征集、抓取、储存、加工与顾客特征和需求相关的海量信息,通过对其动机、偏好、习惯、行踪、健康、社交等数据的精细分析,再现其立体的人物三维形象,从而为其量身定做最为合宜的产品。个体化程度越高,对个体数据的需求也就越大。

在信息社会,规范个体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每一位个体的信息自决权。换言之,在数字环境下,道德行为的保护或作用对象集中在个体身上这一点,是通过个体的信息自决权真正有效地严格落实而体现出来的。所谓信息自决,一方面是一种针对毫无限制的数据加工的防御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作为积极性的保障,这一基本权利赋予个体对其数据的让渡与应用予以决定的权限。由此可见,信息自决权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首先,信息自决权是防范各类企业及机构对个人信息无节制的获取、储存、利用、传播的消极性的防御权。企业与机构在对其信息的加工活动进行辩护之时往往援引宪法所确定的信息自由权。但信息自由权仅仅保护那些出自公共来源或者当事人事先认同可以加工的那些信息。换言之,信息自决权不可能凌驾于个人信息自决权之上。其次,信息自决权赋予人之个体对其信息与数据原则上的终极掌控的能力。这就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减免。针对与个体身份相关的数据加工,应依照尽量节省的原则来进行,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竭力消除数据与个体的直接关联。二是过程透明。当事人有权利和机会掌握有关他的数据哪些、是否、被谁、何时、多久得到加工与处置。三是目的相系。企业或机构若没有明确的目的,只是为了预存而储备个人数据的做法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总之,信息自决权保障了当事人对数据加工过程的积极参与和全程监控。从积极的层面来讲,信息自决权赋予了当事人为了满足某种需求而对一些隐私数据让渡的机会,当事人有权自我决定在第三方或公众面前是否或如何自我展现。从消极的层面来看,信息自决权排除了当事人由于自身数据被他人任意处置而遭受的风险,特别是避免了由于其数据形象的失控与固化所导致的灾难性的人格物化。

作为道德客体的团体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研究应用伦理学所呈示的现代伦理学运作的第二个基本特点,即从道德功能的角度,或从道德行为的执行者或作用主体来看,现代社会更重视整体的力量。所谓应用伦理学重视整体力量这一点,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道德发挥作用的主体是作为团体的整体;二是伦理道德的要求只有渗透到全社会的制度框架中,才能发挥巨大作用。

(一)道德发挥作用的主体是作为团体的整体

在现代社会,道德要求的实现不能指望个体行为动机与单独的作为,而是要依靠社会中不同层级的集体诸如企业、组织、机构、国家乃至国家联盟这样一些具有力度的整体性的行为主体的有效作为。现代社会高度的组织化与结构的复杂化使得个体行为传导链条不断延长,行为结果波动多变,动机与效果失去稳定的线性逻辑因果关系。个体行为不过是宏大社会行为系统中的一个环节,某个产品、某项决策往往是多人参与的成果,一种重大的失误或灾难或许需要归罪于某种整体行为者。

从学理上把团体、组织、机构作为一个具备目标、意欲与能力的独立行为主体来看待,是一个比较前沿性的伦理学研究课题。作为行为主体的现代组织或团体呈现如下的特征:首先,团体基于某种自我利益所确定的任务,战略性地追寻某一无法还原为其成员偏好与兴趣的共同目标,由于这一目标为所有成员知晓并认同,故受组织约束的每一位个体都要为团体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其次,团体作为独立的生命体,其成员拥有强烈的认同性与归属感。尽管团体是由个人建立的,但一经形成便获得超越个体的特点。再次,团体作为具备行为能力的生命体,能够基于成员认同的组织原则与纲领,以及得到自觉服从的内在结构与决策机制,做出任何成员无法独自完成的整体性、战略性行为。这种团体行为由于规章制度而具有可靠性、稳定性,由于决策程序而具有可视性、清晰性,由于反馈与纠错机制而具有可预期性,由于资源的掌控和调动而具有比任何个体强大得多的影响力。

判定现代组织与团体能否享有道德行为主体的地位,关键不在于看它是否有行为能力和导致行为后果,而是看它是否具备意向性以及对这种意向性概念的理解。我们所讲的团体是一种有机的团体,这种团体具备总体规章制度、权力的运行结构、明确的角色分配、决策的固有程序、为成员认可的决断规则。之所以说团体决断的结果体现了团体的意向性,是因为这一结果的独立性质超出了团体中任何成员的控制能力与范围,无法反映每一位成员自身的意图,也无法归咎为参与决策程序的单个个体并让其负责。由于团体可以基于其组织结构与决策程序有意向地行动,所以团体便被视为一种与个体行为者性质上完全不同的集体行为者,其行为可以产生正面或负面的社会作用。

(二)伦理道德的要求需要渗透到全社会的制度框架中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伦理道德主要不是呈现在作为个体的行为动机以及品格素质的层面,而是体现为系统结构的伦理设计,表现在制度规则的道德含量上。

应用伦理学之所以致力于制度伦理的建构,与现代性所导致的人类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相关。现代社会道德践行最重要的客观条件就是囚徒悖论的结构: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不再仅仅源于其内在的动机,而是要依照作为行为主体的另一方的态度。而制约对方态度的唯一途径便是集体性的行为约束,它体现在一种使双方的合作行为得以保障并借由制裁措施惩罚违规者的制度设计与框架条件上。这样一来,道德便不再是作为对个体的单纯呼吁,而是体现为对所有的人同等要求的集体性约束,它渗透于框架条件中,并对每一个人发挥相同的效力。每个人为了竞争力的保持以及整体长远利益的获取,也会自觉遵守这一道德的框架秩序。结构或秩序伦理很好地满足了卷入竞争环境的每一位行为主体的真实需求:他的行为高度依赖于相互交往不可或缺的对对方行为期待的可靠性。而结构或秩序伦理的意义就在于,统一的规则保障了所有的人的行为的安全性,普遍有约束力的道德要求塑造了稳定的行为预期。每个人原则上都可以期待,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竞争参与者都会遵守统一的行为标准,这就排除了自身受到他者剥削的可能性。在统一的框架秩序下,从积极层面讲,行为主体会将自己的守规行为视为对维护一种可信赖的相互交往关系的投资,以便保障一个更大的可持续的盈利前景。从消极层面来看,行为主体会担心违规行为必将招致制度的严厉惩罚。故人们完全可以出于自利的动机来遵守道德,同时守规的结果对于行为者本身以及全社会都会带来益处。

由于囚徒悖论的情形不仅仅统摄经济部门,而且也辐射到现代社会人类行为的所有领域,故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究竟如何才能发挥作用,构成当代伦理学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结构或秩序伦理致力于在系统的层面克服囚徒困境,这便为现代社会个体道德的发挥创造了可能及稳定性的前提条件。不是求助于个体善良的品德与动机以及与他人团结的意识,而是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秩序或结构伦理将道德理解为集体性的自我约束。它创造了一种智慧的机制,使得作为行为者的个体恰恰是出于自利的动因而守德,做出有益于他人及公共福祉的事情。这一智慧的机制将道德要求浓缩并固化在一个统一的框架秩序中。这种稳定的行为秩序为所有的行为主体创造了初始条件并同等有效,从而确定了这些主体行为发挥的基本空间。同时,制裁措施的配置使得违规行为即便是出于自利的考量也难以发生,这样就可以确保相互行为期待的可靠性。

结语

伦理学从前现代到近现代的转变,大致来说就是从个体保护集体向集体保护个体态势的转变。尊重和维护个体尊严与自由自主的权益,不仅构成现代文明的价值基石,而且也为个体和团体以及整体行为在一个现代社会确立了根本性的方位导向与理念遵循。伦理学从前现代向近现代的转变,也刷新了人们对道德与利益关系的理解。道德绝不仅仅意味着善良意志以及对益处的谦让和放弃。在竞争与盈利冲动推进经济繁荣、科技创新、大众福祉显著增长的现代社会,道德必须证明自己拥有对行为主体以及所有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保障功能,才能获得幸存的机会。这样的道德便不再仅仅呈现为行为个体单纯的动机,而且必须寓居于或者转化为具有统一约束力的框架结构秩序,从而对个体与团体的行为发挥共同的影响,实现从个体伦理向结构伦理的转变。

 

甘绍平,贵州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摘自:《伦理学研究》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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