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时代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与监督效能,既要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也要坚持制度自信与守正创新,立足于社会主义制度、国体与政体、党的领导体制与执政体制来建构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的底层逻辑与理论逻辑,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将党的全面领导、广义政党政府与中国特色权力结构有机统一起来,奉行积极的权力观与权力监督观,正确认识权力监督的多维价值目标,并以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理论来指导实践创新。从根本上看,党的全面领导与广义政党政府理论,可谓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才能实现各监督要素的系统集成与协调统一。
公共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特质与潜在风险。不受监督与制约的绝对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膨胀,也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马克思恩格斯之问——如何“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可谓亘古至今未解的政治难题,也已经成为决定政党执政兴衰成败的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四大考验”与“四种危险”的严峻形势,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明确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而且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在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到目前为止,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经实现了从改革开放中形成的纪委、监察部、检察院“三驾马车”模式到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一核多元’系统”的优化升级。如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系统性与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既需要进一步进行实践创新与制度创新,更需要深化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权力结构与价值追求的认识,在党的全面领导、广义政党政府理论基础上建构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理论。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认知视角与问题导向
新时代强调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时代特色。在不同政治场域与政治语境中,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不同,强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侧重点或着力点也有所不同。客观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并强调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有一个不断进行实践探索与实践创新的过程,也有一个不断深化认识、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过程,还客观上存在一个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理论的时代要求。
就强调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政治语境、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而言,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权威文献的相关表述与基本要求,大致可归纳为四种政治语境:一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语境中,聚焦公共权力正确运行,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求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二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中,聚焦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三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语境中,主要聚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积极促进党内监督同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增强监督治理效能。四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中,主要聚焦规范与保障公权力正确而有效运行,强调“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要求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强化政治监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常言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在上述四种政治语境中,尽管相关表述大致相同,但具体的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却有所不同。从根本上看,新时代强调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时代要求与关键举措,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与重要环节,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与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就国内理论界相关研究而言,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一重大命题,便开始成为党史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等不同学科、不同学者共同关注的重大理论热点问题。但不同学科、不同学者的研究视角与底层逻辑不同,对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认识与研究结论也有所不同。从研究视角看,有的学者主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与党的建设,认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新时代落实党的建设总要求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辟了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道路,为破解世界监督治理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有的学者则聚焦国家治理,认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有的学者则聚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认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使命是“防止政治衰败、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有的学者则综合性地指出:“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不仅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巩固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概括而言,国内相关学者基本上是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界定为“党和国家在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中心,涵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相互贯通的监督体制和制度”,也基本上是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与价值归依聚焦在防范与治理权力腐败上。
就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成就与突出问题而言,在实践层面,到目前为止,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所需要的基本要素、基本方式已经齐备。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等相关权威表述,党内监督至少包括政治监督、组织监督、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员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纪律监督等七种形式;国家监督至少包括人大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六种形式;社会监督至少包括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三种形式。在此意义上看,在我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经涵盖政党、国家、社会三大领域的16种具体监督形式,“权力制度笼子”已经筑起而且越来越密。在提升权力监督协同性的总体要求下,“我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建设逐步从框架建构阶段向系统集成阶段转型,其中实现多个监督主体之间的协同监督是重要目标之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之间的理念差异与体制机制壁垒,监督主体的多样化与分散化,监督理念与监督功能的片面认识,各种监督形式的叠加、重复与纠结,监督制度与监督体制的“条块分割”与标准不一等,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面临的现实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当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仍然存在着内部集成性欠缺、总体完整性不足、理论与实践之间转化效率较低等困境和难题。”从根本上看,如何有效解决权力监督难尤其是“一把手监督难”、有效防治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的“新变种”与滋生蔓延、有效防治“增量权力腐败”尤其是“权权交易”的滋生蔓延?如何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增强监督的系统性与监督合力、不断提升监督效能?如何让公共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积极作用与功能,既能“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又能让公共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造福于人民?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追思与基本问题
从根本上看,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权威高效、功能完备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依靠处于领导党与执政党地位的中国共产党进行“强有力统合”。而这种强有力统合,不仅涉及对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监督体制机制、监督形式与方式的有力统合,更涉及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理念与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那么,新时代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理论体系,这首先必须明确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与理论逻辑。对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与理论逻辑的认知差异,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西方“三权分立”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之基本理念、底层逻辑的认知差异,是影响与制约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一个深层次的思想根源。
在目前国内学界,不同学科、不同学者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逻辑的认识有所不同。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经历了初步建立、制度化建设和机制整合三个阶段,逐步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多种监督方式并存的复合监督系统”,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从一元监督、二元监督、多元监督到体系监督的历史逻辑”与“执政党集中统一领导,人民享有权力且有监督权力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逻辑”。有的学者侧重强调治理逻辑,认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蕴含的治理逻辑即“坚持党的领导和自我革命的相辅相成、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融合、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的相互促进”。有的学者侧重强调法治逻辑,认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其法理基础是自我革命与人民监督相统一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其价值法则是人民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的‘人民至上’宗旨,其法治逻辑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的有机统一”。
对于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国内有的学者侧重强调“两个结合”,认为“中国特色监督理论继承借鉴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和中国传统监督理念”,将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和中国传统监督理念作为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有的学者侧重强调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认为“党和国家监督贯通协调机制,是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的功能互补和有机结合”,将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思想作为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有的学者侧重强调功能性分权,认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完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创新,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功能性分权”作为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也有的学者综合性地认为:“推动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贯通协同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监督思想,审视于西方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的批判扬弃,实践于中国共产党人对百年监督历程的探索。”概括说来,当前国内学界对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的认识,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秉持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二是秉持“限权”“治权”与反腐败理论;三是秉持功能性分权理论。
进一步而言,要明确回答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与理论逻辑,必须明确回答一些基本问题。这些基本问题包括但又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即权力监督理论的哲学基础或理论前提是什么?是基于“政党—国家—社会”三分法建立权力监督理论,还是基于党的一元化领导建立权力监督理论?是基于西方“三权分立”逻辑建立权力监督理论,还是基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功能性分权建立权力监督理论?是奉行积极的权力监督观,还是奉行消极的权力监督观?是推行“窄监督”或“宽监督”,还是坚持全面论与重点论相结合?加强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仅仅“限制权力”、防治权力腐败,还是具有多重价值追求?权力监督体系是相对独立的,还是植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与权力结构之中、与之相辅相成?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监督思想的继承与创新发展之处何在?对西方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的批判扬弃与超越之处何在?对中国共产党既有监督理论的创新之处何在?
从根本上看,无论是根据“政党—国家—社会”三分法还是基于西方“三权分立”理论逻辑,都无法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理论的底层逻辑与理论逻辑。从研究与分析范式看,西方学界有着“国家—社会”二分法的政治传统与理论传统,用“政党—国家—社会”三分法来分析政党政治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流行的分析范式。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沿用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分法来分析现代政党,很容易陷入“要么政党属于社会,要么属于国家”的两难选择困境,或者得出“政党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社会”的模棱两可论断。人们不禁会问,哪个具体而现实的政党不是置身于特定的“国家—社会”之中才能生存发展、发挥作用呢?从根本上看,现代政党并非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个被动领域,而是处于国家权力机构(国家机器)与社会之间的一个政治权力中心,是具有权力意志与主观能动性、游走于国家权力机构与社会之间的两栖“政治动物”。现代政党既想影响社会大众,又想影响公共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运作。而一个政党只有赢得广大民众的支持,才能赢得执政权乃至领导权;只有有效运作国家权力机关、提高执政成效,才能赢得广大民众的支持。在此意义上看,有必要用“政党—政府—社会”三分法来取代“政党—国家—社会”三分法,这样概念逻辑才更为科学严谨。进一步而言,新时代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理念与理论,并非为了简单的“限权”与“治权”,也并非追求简单的“窄监督”或“宽监督”;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不是脱离党的领导体制与执政体制的“空中楼阁”,也不是孤立存在、独立运行的权力监督制度与体制。
三、党的全面领导、广义政党政府与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理论
新时代要建构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理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坚持制度自信、守正创新,必须立足于新中国的国体与政体、党的领导体制与执政体制来建构,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必须立足于党的一元化领导、中国特色的权力结构与职权分工协调来建构,奉行积极的权力观与权力监督观;必须既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充分借鉴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也要充分借鉴人类文明智慧,创造性地运用现代治理理念、系统观念、辩证思维等进行监督理论创新。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制度自信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同样十分重要,这就需要有一个更为严谨的系统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不断提升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科学性、合理性、优越性的理论阐释力。”为了既把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的底层逻辑紧密联系起来,又能增强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理论的通识性、比较性与辨识度,本文把党的全面领导、广义政党政府、中国特色权力结构紧密结合起来诠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可称之为党的全面领导论域的权力监督,或曰广义政党政府中的权力监督。
(一)党的全面领导与广义政党政府
所谓广义政党政府,这是一个与狭义政党政府相对的概念。作为一个政党政治学概念,政党政府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通适性、可比性。自20世纪初人类社会迈入政党政治时代以来,政党开始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中心,政党政府开始成为一种常见的政治现象。除实行“君主制”的极少数国家禁止政党活动之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党执政、推行政党政府。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谢茨施耐德就提出了“政党政府”概念,完成了《政党政府》《争取政党政府》《走向更加负责任的两党制》等论著,大力倡导“责任政党政府”理论。谢茨施耐德认为,政党处于现代政府的中心,扮演着决定性和创造性角色,政党制度构成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的核心。美国的政治过程主要是由政党(指大党)、地方首脑和小党、压力集团组成的,主张美国政党政府应从“不负责任的政党政府”走向积极的政党政府与“更加负责任的两党制”。在当今时代,政党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中心,左右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运作与政党政府运转,“政党中心主义”也已经成为研究政党政治的一个基本分析范式。法国学者让·布隆代尔等通过对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等十个国家政党与政府关系的研究,结论性地指出:“民主制中政党政府的出现,使政党能够同时对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施加影响,而且(至少在有的时候)还能影响到司法机构”。由此可见,现代政党作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中心,可以将代议制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乃至司法权联系起来。这种“集权原则”在现代政党身上的复归,并非政党意志的产物,而是现代政治系统运转的必然结果与必然要求。因为要使现代政治系统有效运转,就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政治权力中心。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在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与制度框架下,西方学者所言的政党政府主要是指“狭义政党政府”,即主要是就政党与行政的关系而言的,甚至主要是就政党与行政内阁的关系而言的。而“广义政府”是指整个国家政权机关,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应地,“广义政党政府”又可称之为“大政党政府”,是就政党与整个国家公共政权机关的关系而言的,其中不仅包含政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政党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不仅有广义政党政府之历史传统,也具有广义政党政府之实。从历史逻辑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而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就是一个广义政党政府。从现实逻辑看,现行宪法(第八十五条)不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且第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行宪法中所言的“政府”,是建立在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与政体基础之上的“狭义政府”即国务院。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唯一领导党与唯一执政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要深刻认识我国党的领导与党政关系,不能局限于狭义政党政府层面,必须从广义政党政府层面进行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治党治国治军的各领域与各方面。
(二)中国特色的权力结构与权力监督理论
众所周知,监督权乃现代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素。但在不同国家、不同政治体制中,公共权力的结构不同,权力监督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价值追求、底层逻辑、基本理论也有所不同,与之相辅相成,权力监督理论体系与制度体系也有所不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对于监督体系来说,结构决定功能。增强监督体系效能,强化民主监督、权力制约、法律规范、责任追究,其基础都是一个权力结构问题。”也正如有的学者研究指出:中国的权力体系并非基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政治性分权,而是基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功能性分权,从而实现效率与廉洁的双重目标。
从根本上看,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理论与实践中,当代中国的政治运作可以简单划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大过程。相应地,当代中国的政治权力可以简单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代中国的整个公共权力结构,是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而建立起来的,是建立在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国体与政体等基础之上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功能性分权也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前提的。进一步而言,当代中国的公共权力结构,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更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权与政治监督权,由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权来统领整个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监督权来统领整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是当代中国权力结构的基本“底色”与显著特色。当代中国的政治权力结构或曰公共权力结构,不仅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功能性划分,更有领导党与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的“统合”与“协调”。权力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与决策权、执行权等相辅相成,具有根本目标一致性。由此可见,当代中国的权力结构、权力监督的底层逻辑与西方“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结构和底层逻辑有着根本不同。
由此,新时代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制度结构与权力结构来建构,必须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理论框架与制度框架中来建构,必须以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理论来指导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从根本上看,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是权力监督理论、制度、实践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从严管党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进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对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有着系统而深刻的论述,不仅明确指出:解决权力运行中的监督难题“不能靠西方所谓的政党轮替和三权分立,根本上要靠党自我革命、自我净化”;而且明确指出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价值目的、建设目标、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关键内容、重点对象、基本途径与方式,充分彰显出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理念与理论。
其中,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价值目的,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要求“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并且着力强调“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建设目标,明确强调“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要求“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理念,不仅强调“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求“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而且强调“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原则,不仅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要求“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而且强调“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内容与重点对象,不仅要求“抓住治权这个关键”,而且明确把权力监督的重点对象定位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上。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途径与方式,不仅强调“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而且要求“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仅要求“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而且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权力监督制度与管理机制、执纪执法体系、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等。
总之,实践是理论创新之源。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丰富实践,为理论创新提供了沃土;而“富有解释力的政治理论则为政治实践的顺利展开提供智力支持”。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相关讲话精神,不仅充分彰显了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精神、基本要求与基本理论,而且明确指出了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底层逻辑、理论逻辑与价值目标。全面系统地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监督的相关精神要求,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认识:
首先,新时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多维价值目标,有现实目标、中长远目标与根本目的之分。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任务看,权力监督的问题导向与现实任务主要聚焦在防治权力腐败上。从党的性质与公权职能看,则是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为人民谋利益。从根本上看,能否有效地规范与保障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这不仅关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关涉政党兴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只有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将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目标、中长远目标与根本目的紧密联系起来,不断拾级而上,才能从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全局高度进一步明确权力监督的实践方略。
其次,中国共产党所奉行的权力监督观,并非消极的权力监督观或仅仅把权力监督的目的聚焦在“限制权力”、防治权力腐败上,而应该奉行积极的权力监督观,旨在通过权力监督来保障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对于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明确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而且明确指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又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进一步而言,积极的权力监督观要把“权力、责任、担当”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基本理念,也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要限权、治权、规范权力运行,积极进行权力监督,也要致力于保障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与功能发挥,使公权力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与人民福祉。
再者,在当代中国,权力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轴与主线都应该聚焦到公权力运行上,权力监督的重点对象应该聚焦各级领导干部。这一方面是因为,不受监督制约的绝对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抓住治权这个关键,把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搞严实”。另一方面是因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始终把各级干部作为权力监督的主要对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加强党内监督,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总之,只有以规范公权力运行为主轴与主线,以从严治吏为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才能实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融会贯通,切实提高监督效能。
四、结语: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统一性与周延性
当代中国之所以能够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使各种监督形式分工明确、相辅相成、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目标一致,这一方面是因为,从根本上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基本权力结构之上,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政治保障的。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所决定,“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原则,也是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机统一起来的底层逻辑。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才能实现各监督要素的系统集成与协调统一。另一方面是因为,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的重点内容、重点对象具有一致性。在我国,党管干部是一项基本政治原则,也是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的集中表现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由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所决定,中国共产党不仅要管好党内干部,也要管好国家机关干部与党外干部。不仅对党内干部具有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干部与党外干部也具有政治监督权,“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再一方面是因为,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具有根本一致性,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不仅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人民监督在价值追求上具有根本一致性,而且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具有统一性与周延性。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明确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把自我革命作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将党内监督、党的自我革命、人民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并且结论性地指出:“一百年来,党外靠发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内靠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保证了党长盛不衰、不断发展壮大”。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