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当前,我国实行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统一管理,以及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本文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分析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总体特征,以及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类及用地管控,提出文物本体与周围环境整体保护须融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专项规划分级体系,纳入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范畴。同时,基于国家行政事权,在“相关专项规划”框架下,文物和文化遗产空间规划可构建行业专属的“五级”体系。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时,须协调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内用地性质与县级以下国土空间用地的关系,将“两线”纳入“一张图”统一管理;在考虑文物保护的同时,亦应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加强研究阐释的规划内容,明确文物有效利用的方向,实践“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规划;文物保护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管理,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我国的文物保护规划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区域实践创新,以及空间治理整合等方面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也面临城乡发展矛盾、未定级文物保护不足等挑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国土空间规划,仅是在文化遗产保护专章中提出区域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其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一览表”多仅列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列入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如已公布的广东省文物保护空间规划,重点保护131处国保单位和887处省保单位,提出“文物核心保护空间-建设控制空间-历史文化传承空间”三级管控体系,对于无明确保护空间的未定级文物管控力度明显不足[1]。当前,我国大力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既要编制区域文物保护规划,又要制定“单一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其环境保护”的满足用地分类的文物保护利用规划。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转向资源空间专项规划的整体性、系统性空间治理、区域试点,推动活态传承,平衡城乡发展需求,落实未定级文物的保护等难点。本文拟就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规划体系展开探讨。
一、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与分布特点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型和保护级别作出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截至2022年,我国现存不可移动文物资源76.67万余处,其中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1.9万余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1万余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处,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有明显增长①。
(一)古文化遗址
全国登记古文化遗址19.32万余处②,占比25.21%。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89处,世界文化遗产7处。古文化遗址总体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特点,以黄河、长江、辽河、珠江等流域的中下游冲积平原、河谷地带为主要聚集地,以江河为纽带,以中原为内核,随历史进程向四周辐射,同时受地理屏障(山脉、沙漠)分割形成多元文化,深刻塑造并影响了中华文明的形成及演进路径。从保存形式来看,古文化遗址大多埋藏于地下,仅有部分带城墙的遗址,其保存状况较好的墙体得以露天留存。由于地下遗存的分布范围与保存状态难以预先判断,必须通过系统的考古调查、勘探及局部发掘,才能明确其分布范围、年代及历史价值。这些遗址多依附于土体,极易遭受自然与人为因素的破坏,尤其是水患、风蚀等带来的毁灭性影响。古文化遗址是探究人类起源、揭示文化形成与发展规律、推进文明探源的关键实证载体,其蕴含的社会结构形态、手工业与农业发展水平、建筑营造技术等重要信息,与古人生业模式的深入研究紧密相关。
(二)古墓葬
全国登记古墓葬13.94万余处③,占比18.19%。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0处,世界文化遗产2处。古墓葬的分布受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民族习俗等多重因素影响,呈现出明显的时空差异和地域特色,形成“中原密集、边疆多元”的分布格局,既彰显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传统,也体现多民族文化交融的特征。从史前的朴素到帝王的奢华,古墓葬形制的演变成为解读中国古代社会等级、信仰与技术的“地下百科全书”。新石器时代的古墓葬多与古遗址相伴,分布于古遗址范围内或近旁,通常与古遗址一同公布为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新石器时代以后的古墓葬多以历史文献记载明确、或有高大封土、或经过考古发现的重要墓葬为主,对保存环境要求较为严苛。这些古墓葬所涉及的历史人物通常有重大历史意义,其出土文物蕴含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构建方式与装饰艺术展示了高超的传统工艺水平,一般多以地下为主,以家族式、帝王陵寝及陪葬墓群等形式分布,往往依山而建,历史上具有一定的文化景观。主要价值内涵体现在阶级、信仰、神前思想等方面。
(三)古建筑
全国登记古建筑26.38万余处④,占比34.42%。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158处,世界文化遗产20处。古建筑的分布深受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历史文化、民族融合及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鲜明的地域差异和时代特征。如地理与气候主导形成的区域差异,北方建筑厚重庄严,多遵循中轴对称布局;南方建筑则轻盈灵动,依山傍水,尤以长江流域的江南水乡建筑为典型;西北与青藏地区为适应极端环境,满足军事边防、巩固统治等需求,有土坯建筑、军事构筑、藏式建筑、宗教建筑等;西南多民族地区多元融合,不同的民族建筑各具特色。古建筑承载着历史与文化的空间记忆,如政治中心、地方行政中心、宗教建筑、交通建筑(桥梁、栈道等)、民族建筑等。从民族与技术的多样性来看,汉族主流建筑体系以木构架为主,抬梁式(北方官式建筑)与穿斗式(南方民居)并存。斗栱从唐代的雄浑大气逐渐向清代的装饰化转变,有着鲜明的等级制度特征。各民族还因地制宜进行建筑形制的创新。总之,古建筑分布呈现“北雄南秀、西刚东柔”总体风格特征,以中原汉文化为核心,向四周辐射并与少数民族文化相互交融,不仅体现了因地制宜,适应环境的传统建造智慧,更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鲜活见证。
(四)石窟寺和古石刻
全国登记石窟寺和古石刻2.44万余处⑤,占比3.19%。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09处,世界文化遗产6处。石窟寺的分布深受地理环境、佛教传播路径、政治经济中心变迁及文化交流等因素影响,形成了鲜明的时空格局。在地理分布上,以北方地区为核心区域,沿丝绸之路呈带状扩散,黄河流域尤为密集,长江流域主要集中在川渝地区。在选址方面,多依山傍水,择河谷崖壁而建,且多选择砂岩或石灰岩等质地较软易于雕刻塑造的山体。艺术风格主要有西域风格、中原风格和巴蜀风格。总体而言,石窟寺分布呈现“西早东晚、北密南疏”的分布特点,既是佛教在中国传播进程留下的地理印记,也是多民族艺术深入融合的有力见证。
(五)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全国登记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14.14万余处⑥,占比18.45%。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50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的分布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格局的深刻变迁,呈现“沿海密集、沿江延伸、内陆点状”的分布格局,既是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历史的产物,也是中西文化碰撞与民族自觉的见证。建筑用途多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私人居住建筑,风格具有明显的西式建筑特征,受通商口岸的开放、殖民扩张、工业发展、民族资本兴起、战争以及城市规划变革等因素影响。如沿长江一带的上海外滩建筑群;长江流域的武汉、南京、重庆等重要铁路枢纽与沿江城市的近代建筑群;沿海地区天津五大道租界建筑、劝业场,通商口岸广州沙面租界;东北地区日俄风格近代建筑等。内陆及边疆地区,如云南滇越铁路沿线法式车站、新疆乌鲁木齐民国时期金融建筑“大银行”,这些建筑数量较少,多与特定历史事件(如边疆开发、抗战内迁)相关。
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往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其中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革命文物占绝对多数。这些革命文物承载着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着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
(六)其他
其他类是指无法明确归入上述五类,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物遗存,全国登记4200余处⑦,占比0.55%。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2处,主要包括: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军事防御设施、文化景观、特殊类型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等。此类文物多具有时代较近、延用至今、特殊用途、管理运营方式不同等特点,无一定的分布特征。
二、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类及用地管控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印发。随着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的持续推动,2021年3月,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将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具体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2023年11月,《国土空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指南》(TD/T1090—2023)正式实施,用于指导和规范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技术内容,明确列出了历史文化保护线统筹划定要点及工作开展建议。据此,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规划包括“文物本体、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空间范围,其空间用地需依据自然资源部2023年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用地分类标准,使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等功能空间与用地分类空间相互协调匹配。
其一,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空间与用地。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本体空间,多因未开展全面的考古勘探工作,其地下文物遗迹的性质和价值难以得到充分评估,但对于地表明显可见的城墙遗址、大型夯土遗址,因遗址的脆弱性,需及时进行圈围保护,并将其用地性质确定为文物古迹用地(WB1504)⑧。在文物本体范围内,位于地下、地表不可见的区域,用地性质可维持或变更为耕地(WB01)、园地(WB02)、林地(WB03)、草地(天然牧草地WB0401、人工牧草地WB0402),除文物保护需要外,尽可能不包括其他空间用地。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多位于地表之上,且多作为文旅资源开放利用,此类文物本体空间范围对应的文物古迹用地(WB1504),通常以围墙界定。对于古塔等单体文物,整个单体即属于文物古迹用地范围。石窟寺的本体构成较为复杂,石窟依附的岩体本体、窟前的建筑、窟前的建筑基址、石窟寺历史格局的门、墙、道等范围内均属文物古迹用地空间。
其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空间与用地。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2]。也就是说,这五项工程的用地为正常允许的空间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在文物保护范围空间中原则上是禁止的,需要在前期调查、研究、考古等工作基础上研判改变文物保护范围空间用地性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其三,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空间与用地。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设控制地带空间用途需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不受破坏为核心,进行科学规划和严格管控。所谓破坏历史风貌的空间用地,通常指与文物原有环境、建筑风格、空间尺度严重冲突的建设项目用地,如大型仓储、大型铁路公路站点、大型污染工业项目等。位于城市中的古遗址,其历史风貌保护与城市建设常存在矛盾冲突,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控高从一层到三十层不等,建筑风貌色调多以灰、白等为主;位于城郊的古遗址,其历史风貌保护可采取适度灵活管控策略,可依据城郊建设强度与遗址保护需求,将建筑高度控制在一层到十层不等;位于乡村的古遗址,风貌控制高度相对较低,通常限制在一至五层不等,主要是与乡村建设发展相协调。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空间高度控制主要参照地面文物建筑的高度,色调要与地面建筑的外观和色调相协调。
其四,水下文物保护区空间与用海。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3]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划定和调整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第八条规定:“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开展科学考察、资源勘探开发、旅游、潜水、捕捞、养殖、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安全”。因此,以上的一些活动在水下文物保护区空间内是被禁止的。
其五,地下文物埋藏区空间与用地。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划定依据主要是:有充足的历史文献记载+有历年的考古发现=成片分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空间管控要首先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管控体系,且应对国土空间用地分类实行动态调整,依据考古勘察、发掘及研究工作成果,对用地分类和空间规划进行适时、科学地调整。
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规划体系的构成
新的国土空间规划融合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五级三类”:五级规划体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全域全要素规划管控,强调各级侧重点不同;三类包括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应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空间规划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解读:
从文物本体与周围环境整体保护考量,需融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专项规划分级体系,纳入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范畴。同时,基于国家行政事权,在“相关专项规划”框架下,文物和文化遗产空间规划可构建行业专属的“五级”体系。目前,国家一级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空间规划尚未启动,但从目前掌握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总体分布情况来看,诸多区域共同构成了文物空间密集区,其中包括作为人类起源区与文化起源代表的辽河、黄河、长江三大流域;以考古学文化类型为主导的分布区域;承载特定历史文化的夏文化分布区、商文化分布区;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都城区域;以及以历史朝代为脉络、以城址、陵墓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富集区域等。
目前,部分省、市已陆续开展并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空间规划,如依据《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4),该规划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省级层面的“相关专项规划”,是湖南省各级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在省、市、县、镇层面的文物和文化遗产空间专项规划中,应遵循分类保护原则,针对文物、历史文化及其他遗产分别提出保护要求,实施分类保护;同时应秉持相近、相融、相同的利用原则,将相近功能的不同类型的文物和文化遗产进行成片利用:打破不同类文化遗产及不同行业主管文化资源的壁垒,实现融合发展;以游径串联相同主题的文物和文化资源,形成线性空间。管控方面,城市的文物和文化遗产空间风貌须参照城市内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延续性更长)的形制、高度和色调进行管控;由于乡村文物环境相对更易控制,建设发展也更好协调,所以乡村遗产空间管控重点在于文物环境。
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五级空间规划强调以管控为各级政府的事权核心。其中,国家级空间规划侧重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等,从全国国土空间格局出发对以上核心资源进行全局安排,同时提出对省层级规划约束性要求和引导性内容。省级空间规划是在省域国土空间格局内对核心文化资源作出全局安排,明确落实国家层面空间管控的具体措施,对省级以上文物和文化资源做出空间管、控、用的安排;市级空间规划,应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市级以上文物和文化资源的空间管、控、用进行规划安排,重点协调重大规划、重大项目与文物和文化遗产空间的管控要求;县级空间规划应聚焦实际落地和实施,致力于实现全要素文物和文化遗产各类管控要素的精准落实,尤其强调落实文物和文化遗产两线内的用地分类;镇一级地需依据所在地是否为历史文化富集区来判定是否编制相关空间规划,若有必要可在镇(乡)国土空间规划章节中实现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空间管控。五级规划自上而下编制,落实国家战略,体现国家意志,下层级规划要符合上层级规划要求,不得违反上层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内容(图1)。

图1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对应国土空间规划分级
此外,文物资源因管理工作需要,有自上而下的文物事业规划(一般分国家、省、市、县四级);有不同类型文物保护需要制定的专项类事业规划,如全国石窟寺石刻保护利用规划、大遗址保护规划、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博物馆事业规划等;有因重大专题制定的工作实施规划,如三峡文物保护利用规划、长江流域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等。此类规划都不属于国土空间属性的规划。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是不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依法保护的重要方式。随着经济发展,其保护原则已从被动的抢救性保护向主动的预防性保护和保护与利用并重转变。当前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需协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内用地性质与县级以下国土空间用地的关系,将“两线”纳入“一张图”统一管理。《中国文物保护古迹准则》(2015修订版)[4]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程序:调查-评估-定级-制定保护规划-监督实施。2004年8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确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工作程序。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理解为县或镇域文物空间规划之下的文物保护利用的修建性规划。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工作要求上升至法律层面,并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目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已有相关标准,本文基于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仅重点探讨规划需明确的“价值挖掘、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等内容(图2)。

图2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核心内容导图
(一)加强文物的价值挖掘研究篇章的规划深度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认定不可移动文物时,要求“应当开展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的全面评估,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5]。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中,对文物价值的挖掘主要围绕历史、艺术、科学和文化等方面价值展开。受规划编制人员的专业背景限制,这些价值评估往往仅停留在对已有文献资料的汇总和抄录层面,相比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存在深入挖掘不足且缺乏专家充分论证等问题。《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修订版)对文物价值的界定涵盖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等多个维度,鉴于本文重点探讨保护规划中文物价值评估现存问题,对此不再展开论述。
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挖掘直接关系到其有效利用和准确展示,但现行规划普遍存在对文物保护单位时代价值研究的缺失,无法将文物的客体价值转化为时代价值,发挥文物的当代意义。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当代中国精神,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6]。挖掘文物的时代价值最主要目的就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在文物价值挖掘规划章节中,应着重挖掘文物所承载的价值内涵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内容:一是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培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挖掘其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某些方面;二是将文物保护单位打造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场所并加以宣传;三是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爱国、敬业、诚信、奉献价值观的传承场所。
(二)明确文物保护利用规划为“有效利用”规划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立法目的,这也为文物保护利用指明方向,明确了文物有效利用的六大方面内容:
一是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我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不断开展,历史上重要的大型城址和高级别墓葬相继被发现。20世纪80年代,在聚落考古理念的推动下,多元一体的考古学文化研究不断深入,为中华文明起源研究注入新的活力,相关认知在一系列考古发现中得以补充和完善。2010年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公布挂牌和立项。依托考古遗址开展的丰硕研究成果实证了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生动展现了人类起源、农业起源、文化发展、文明起源等宏大命题,考古遗址公园作为大遗址有效利用的主要表达形式,体现了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的重要成果。
二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古建筑、石窟寺、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是历史的见证,见证了朝代更迭与政治制度、重大历史事件、文化艺术的发生发展,蕴含着中国建筑技艺智慧、多元文化交融、家族伦理与乡土情结、科技与生态智慧,以及天人合一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中华民族身份与文化认同的纽带及符号化象征,凝聚了中华民族的价值共识、精神追求、政治智慧、历史经验。
三是弘扬革命文化。革命旧址的有效利用,就是将革命精神通过革命旧址展示传承弘扬下去。革命文物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谱系展示场所,也是革命理论体系的展示与传承。要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时代价值,传承发扬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品格、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涵等。
四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在党领导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形成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代表着时代进步潮流和发展要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萃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的精华,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革命文化的深度融合,也是中华文化在当代中国的最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制度和理论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等,共同熔铸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7]。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建设和实践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孕育了一系列伟大精神,如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抗美援朝精神、大庆精神、雷锋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改革开放精神、抗洪精神、抗震救灾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脱贫攻坚精神、抗疫精神、探月精神等。这些伟大精神的发生地,既是阐释与展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场所,也是传承精神内核的关键载体。因此,对此类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规划时要明确以上相关主题。
五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指中国各族人民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中华民族共同身份、共同命运、共同文化和共同价值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一概念强调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紧密联系和团结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文物保护与展示实践中,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文物资源的独特价值,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达:如考古遗址要展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和文化交流交融,应突破传统点面的形式,以体系化的方式,系统性地阐释和展示遗址的价值;重大历史场所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须体现历史政治价值认同、民族文化融合、民族交流交融、共同文化认同等内涵;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须聚焦中华民族一家亲、民族存亡等阐释与展示内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文物的阐释与展示着重体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同富裕、坚持命运共同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文物场所成为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凝聚民族力量的重要载体。
六是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是单向的文化输出或引进,而是双向的交流,既是物的交流又是思想的交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须明确阐释与展示方向,深入挖掘并呈现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出土及馆藏文物的世界影响力,梳理其历史与当下的中外交流脉络,回溯曾经的文化互动,展望未来潜在的交流可能。如考古学文化的交流与研讨,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的协同保护与管理等,通过系统化的评估与规划实施,推动物质文化遗产与思想文化成果的双向流动,既要“引进来”又要“走出去”,以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增进世界对中华优秀文化的理解和认同。
(三)增加文物的文化传承和活起来的规划内容
活起来的底线是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任何“活”的方式,都以“保”为前提。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从规划层面来说,“活”的范围尽可能避开文物本体及其周围环境,如严禁在遗址本体上进行建设;禁止在古建筑本体上实施灯光秀、布置展览等;石窟寺石刻等更为脆弱的文物,其本体空间及载体均应将保护放在首位。“活”的场所应尽可能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之外。
活起来的对象是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文物作为文化资源载体,历经层层筛选,逐步由文化资源凝练为传统文化资源,最终聚焦为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对这些珍贵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应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开展活化规划。创造性转化即按照新时代要求,对虽有借鉴价值但表现形式陈旧的内容加以改造,实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转化。如考古遗址的传统展示以现状陈列和博物馆陈列为主,新时代要借助科技考古、前沿研究及现代科技手段等,对遗址的价值认知、展示方式赋予全新表达。创新性发展,指以精神为主的创新,即按照时代新发展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与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考古遗址本身蕴含着实证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的重要价值,属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随着科学考古工作的推进,遗址价值不断被挖掘、弘扬,须转化为增强文化自信,助力文化强国建设,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活起来的方式是提高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目前,全国的文物保护单位中真正活起来的当属敦煌和北京故宫。这两处遗产地经过几代高水平专业研究人员持续深耕,默默奉献,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得到充分的研究阐释。敦煌研究院拥有高级职称研究人员120余人,是土遗址、石窟寺保护研究的高地;故宫博物院拥有高级职称研究人员400余人,是古建筑保护传承、可移动文物保护研究的高地。当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还处于“几张皮”阶段,尚未形成有机整体。如古遗址和古墓葬,其保护利用的过程应该是考古-阐释-展示-传播。过去,考古工作侧重遗址文化内涵的横向比较和纵向承继,对遗址多采取回填保护,遗址所在地的文物工作者缺乏对考古研究成果提炼遗址核心价值及其意义的理解或能力。遗址规划和设计单位难以从考古成果和报告中筛选出适宜展示的关键内容,如遗址格局、遗迹价值、人群生业模式及历史环境等。又如古建筑(包括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的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当前多数可开放区域以遗产旅游为主,阐释仅停留在导游词层面,展示传播形式多以单一的游览参观为主,未能深入挖掘古建筑所承载的优秀传统文化、所传承的古代科技、所展现的高超艺术水平,缺乏整体系统的研究和展示。革命旧址同样面临着研究阐释不足,展示方式单一,展陈内容主题严重雷同等问题。工业遗产研究阐释和展示的方式则更为单一,如某处发电厂仅留存破败空壳厂房,除厂房建筑外,生产工具、生产制度、生产历史档案等重要资料无处可寻,具有展示利用价值的机器设备,或被当作废品出售,或被拆解,将有用的零部件拆卸转卖,导致工业遗产的完整性和历史价值遭受严重破坏,极大限制了其文化内涵的深入挖掘与有效展示。
活起来的工具是科技赋能的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为文化遗产提供了创新性发展的可能,其核心在于以技术为媒介,让传统文化在数字文明时代获得新的表达方式和生命力,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活化和创新提供全新路径。在实际应用中,针对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结合其载体、价值、场所及区位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在文物保护规划中融入新质生产力。比如古遗址,侧重于智能化应用,通过打造沉浸式体验场景(如夜间游),开展互动传播活动,并建立珍贵且脆弱文物的高精度数字化档案;古建筑,利用高精度数字化,实现古建筑的“数字重生”,借助物联网技术进行环境监测等;石窟寺与彩塑壁画,运用三维扫描与建模技术、虚拟修复技术,结合沉浸式体验与互动传播技术,让公众近距离感受文物魅力,采用绿色技术实现可持续保护与生态融合,并通过物联网监测系统对文物进行实施监控等。在文化创意开发方面,借助智能制造技术辅助传统手工艺,推动文物IP开发;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可移动珍贵文物存证,通过虚拟修复技术推测复原文物缺失部分;在文物识别阐释中引入AI辅助研究;运用元宇宙生态技术构建非遗虚拟社区;基于大数据和位置服务,开发个性化文化智能导览系统等。通过新质生产力的深度赋能,为文物资源的活化植入“年轻态”元素,拓展其传播“朋友圈”[8]。
五、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规划建设体系的制度保障
依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规划建设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不同的规划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职能。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规划事项纳入政府工作计划(规划)和本级财政预算。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规划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职能。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规划请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组织专业单位编制文物规划,并获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此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职能。财政部门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发改部门将文物利用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国土主管部门提供文物规划所用标准图纸,将文物规划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平台管理,相关历史遗产管理部门将历史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并纳入本区域内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专项规划。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职能。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区域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规划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备案,依据文物保护法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六、结语
依法制定区域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专项规划,由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专项空间规划构成,聚焦国家历史文物富集区-省级历史文物功能区-市级历史文物保护利用区-县级历史文物文旅区-乡镇历史文物+乡村振兴区,从国土空间管理的角度出发,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及相关历史文化资源提出宏观管理方向,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空间与国土空间“一张图”协同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空间管理,应是一种微观管理,若仅考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管理建设行为和建设项目为主;若考虑文物保护单位保用结合,在符合区域国土空间、文物空间规划的基础上,须制定单项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具备实施落地的保护利用措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分类应当以文物保护利用的需求为主,并与其协调一致。新时代文物工作承载着展现历史辉煌,增强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实现民族复兴的重大使命,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需顺应时代要求,在文物保护规划地位、规划工作保障、规划体系、规划架构内容等方面改革创新,推动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专项“中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设研究”(24VWBN013)课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