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设是全球数据治理及国际关系博弈的重要议题。在中国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化格局初步形成、数据跨境流动与治理体系探索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基于“数字丝绸之路”搭建数据跨境市场是中国构筑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新体系、打破美欧主导格局的必然选择。文章提出“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逻辑框架,主要包括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法规、培育多元交易模式和开展相关培育试点,进而引导沿线数字经济主体实现数据要素最优配置与国际合作共赢。文章建议在助力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建设中,以数据跨境贸易、促进多边投融资、赋能基础设施建设为实施路径,构建数据跨境市场。
关键词:数字丝绸之路 数据跨境市场 数据要素
一、引言
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加速,以数据为代表的新兴生产要素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上海数据交易所等机构测算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已达906亿美元,预计至2030年有望达到3011亿美元。表明国际数据交易行业市场将会蓬勃发展(图1)。中国虽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但距离美国等发展起步早、发展程度高的数字经济主体仍有较大差距。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不健全是制约中国主动参与全球数据交易市场的“短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当数据成为关乎国家安全与国际利益分配格局的战略性资源,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建设与治理随之成为全球数据治理及国际关系博弈的重要议题。各数字经济主体相继出台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如美国主导的《跨境隐私保护规则》(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CBPR)促进了成员国间高效灵活的数据跨境流动,欧盟推出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体现了其政策的本土化与“数据人权本源”导向。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确立了审慎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属地治理模式,将维护国家主权与数据安全作为基本治理理念,通过对内完善数据立法、对外融入已有数据协定及构建区域合作协定等方式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然而中国数据跨境流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针对数据安全评估、数据重要性界定的标准规范有待完善,另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分散于各行业领域的具体规章之中,尚缺乏完整制度体系。随着全球数据治理博弈日益加剧,中国需尽快出台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方案以在数据资源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打破美欧主导格局。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顶层设计,“数字丝绸之路”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构建区域合作数据跨境市场提供了重要实践场景。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中指出,中方将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扩大数字产品等市场准入,深化数字经济等领域改革,表明中国探索搭建国际数字经济规则新体系的决心。以往的研究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数据空间治理面临国际竞争压力、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等诸多制约,而数据要素对“一带一路”中资本与技术要素的跨境贸易存在显著驱动效应,其有序跨境流动将赋能“一带一路”统一大市场建设,利于各国填平发展沟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然而时至今日,连接“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且具备统一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尚未建立,因此本文提出构建“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逻辑框架与路径选择旨在弥补这一空缺。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从国内、国际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情况出发,提出基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中国参与国际数字经济规则制定提供有效切口;二是从强化数据跨境流动机制顶层设计、完善数据跨境政策法规、培育多元数据交易模式、打造数据跨境流动生态的角度构建了“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逻辑框架;三是提出了发挥“一带一路”沿线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与市场环境优势,助力“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稳定繁荣发展的建设路径。
二、国内外数据要素市场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现状
数据要素指根据特定生产需求汇聚、整理、加工而成的计算机数据及其衍生形态。数据具有替代土地、劳动力、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功能,还具有融合传统生产要素创造新价值的功能,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也是敏捷治理的关键要素。数据要素市场是以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实现数据要素高效流动的重要载体,其范围包含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价值化中的交易关系及数据价值化的场所,囊括原始数据到数据产品的形成全过程。“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涉及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建设,具体分析如下:
1.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中国参与数据跨境治理的基础。自2014年大数据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开始,中国数据要素政策进入体系化构建阶段。“十三五”期间数据要素与中国实体经济进一步融合,《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政策的实施培育了一批互联网创新企业与数据交易机构,激活了中国数据要素市场的流通交易。2019年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增列数据为生产要素,启动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顶层设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文件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协同治理等方面确立了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基本架构。2023年3月中国组建国家数据局以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
及至今日,全国各省市已建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等80余家数据交易中心,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了交易与监管平台;腾讯、字节跳动、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依托先进技术生产各类数据产品,持续驱动数字产业活力增长;《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的落地实施为国内数据要素市场的安全发展与民众权利保障提供了规制措施。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及交易环境持续改善、市场活力日益增强、安全发展法律制度基本确立,标志着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格局初步形成。
然而,当前国内数据要素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依然存在发展问题。就市场制度体系而言,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存在产权界定制度不够完善、数据分级制度不够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就市场法制化程度而言,中国数据要素市场整体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完整法律制度框架,其相关法案多分散于各行业规章制度中,增加了规章制度的执行难度;就市场管理执行过程而言,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管理的不到位,对市场主体数据权利的有效保护存在事前监管困难、事后惩处不力等问题。
2.数据跨境流动与治理体系
(1)数据跨境流动与治理
数据跨境流动指数据跨越国家边境进行流动以在他国被访问、获取与操作。数据跨境市场强调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国际多边治理合作,推动数据要素自由安全跨境流通。对数据跨境治理的研究一般基于主权安全、数据贸易及法律法规三个层面。数据跨境流动主权安全研究涉及数据流动、安全与主权的关系,通过各国跨境数据治理政策比较界定数据风险与识别风险路径,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规制措施;数据贸易研究关注流动规制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如《服务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等贸易政策如何影响全球数据治理;法律法规研究各国数据流动立法情况,并对规制模式提出意见。
(2)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建设国际经验
目前全球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尚未形成,世界主要数字经济主体已出台政策为其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提供支撑。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已推出涉及数据贸易议题的自贸协定近120个,覆盖110个国家与地区(如表1所示),其中以美国与欧盟最具代表性。美国依托自身数字产业优势,以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维护数字企业利益为导向制订数据贸易规则,依据《澄清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案》(The 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CLOUD Act)在主张数据自由流通的市场导向的同时,对本国数据实施严格保护,常采取“长臂管辖”以单方面制造数据流通壁垒满足其扩张数据优势的需要,其主导的CBPR协议显著促进了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间高效灵活的数据跨境流动。欧盟的数据跨境政策倡导欧盟数据一体化与对数据人权的尊重保护,对欧盟外部数据主体进行严格安全评估与规制,对欧盟内部数据主体则具有相当的自主性与灵活性,GDPR协议、《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Regulation on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数据法案》(Data Act)等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欧盟数据流通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其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也相继出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等区域贸易协定以在全球数据资源博弈中维护自身利益。
(3)中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建设情况
健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是中国参与国际数据资源竞争、引导建设数据跨境治理体系的前提。中国数据跨境流动量日益增加,对数据跨境流动与治理体系的探索不断深入。一是中国数据跨境治理框架已基本建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文件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不断完善相关顶层设计,推进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配套法案的实施表明中国数据跨境监管体系已经逐渐成形。二是中国数据基础设施规模持续增大。5G用户全球占比超过60%,数据中心算力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二。“数字丝绸之路”借助中国在人工智能、5G、云计算等领域技术优势,为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硬件支持,在数字经济发展薄弱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了网络支持效率,其中在南非合作建成非洲首个5G独立商用网络,使非洲地区信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数据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为数据跨境流动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中国数字领域国际合作不断拓展。截至2024年4月,中国已与五大洲31个国家建立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并同阿拉伯国家、中亚五国等区域组织建立数据安全合作倡议,在多边数字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中国在已正式加入RCEP后积极申请加入DEPA、CPTPP等国际贸易协定,意图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消除贸易障碍。四是中国开展多平台多地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试点。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政府机关已出台相应方案,全国各省市也陆续颁布数据条例或数据条例草案,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加速数据跨境市场建设。
然而,中国数据跨境流动体系依然存在部分问题。从监管措施视之,目前的跨境流动监管体系与数据保护水平不够完善,境内前置审批等部分规章制度不够周全,同时境内监管法律法规分散在各个行业内不能形成统筹,以致数据评估与审核过程出现标准口径不一的情况。从中国在全球数据跨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视之,中国数据跨境治理体系同WTO等现行主流贸易规则不兼容,国际合作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参与度较低,“朋友圈”有待拓展。此外,在中国寻求扩展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影响力、参与全球数据跨境治理的新阶段,面临如何应对来自美国及其盟友对中国参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的排斥问题。基于“数字丝绸之路”构建数据跨境市场正是这一视角下的破局之路。
3.以“数字丝绸之路”探索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新体系
尽管“一带一路”早期基础设施建设已为“数字丝绸之路”奠定基础,但其发展真正搭载数字经济建设应源于2015年世界互联网大会对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数字丝绸之路”的论坛讨论,2016年“一带一路”空间认知国际会议随之提出“数字丝绸之路”国际科学计划,期望通过跨国数据与技术共享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动力。“数字丝绸之路”概念由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正式提出,旨在将数字设施与技术同“一带一路”倡议有机结合,坚持以数字产业为基础,加强沿线各国在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等数字密集型产业及相关前沿领域的合作;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需加强同沿线国家在数字经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合作;2023年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其中指出中方将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扩大数字产品等市场准入,深化数字经济等领域改革。
“数字丝绸之路”是数字经济背景下持续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表明中国探索搭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新体系的决心,在沿线各国积极参与下已取得多方面卓越成就。从顶层设计角度,高级别交流活动的持续开展与《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倡议》《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共建数字经济秩序倡议的提出使中国与沿线国家增强了经济、文化联系与政治互信,中国同五大洲17个国家签署了“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在数字经济合作机制方面得到完善与深化。从数字经济发展环境优化角度,中国以投融资体系建设与数字化人才培养为抓手,前者如《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索菲亚纲要》的制订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高质量投资环境的建设起到积极示范作用,后者如通过吉尔吉斯斯坦“数字游牧民族”试点项目、《非洲数字化转型战略》等数字化发展方案,为“数字丝绸之路”项目培育和输送了大批高水平建设人才。
当前数据跨境流动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所起的作用相对有限。从国内环境而言,市场规则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使数据价值难以发挥,国内数据跨境流通和释放量的不足导致“一带一路”数据共享平台交易量不高,在不完全的市场中数据价格难以体现数据价值。从国际环境而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贸易规则、数据标准和监管机制难以协调,同时由于复杂地缘关系缺乏国际监管合作,不利于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从数据要素本身特征而言,数据要素同其他生产要素的紧密关联使得其价值难以单独核算,因此针对其产权界定、治理方式等规章制度依然处于探索阶段。
三、“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议的逻辑框架
“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是中国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的重要顶层设计,旨在连接“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数字经济主体,使各国的优质数据和数据产品在跨境应用场景中汇聚融合。
1.强化“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顶层设计
(1)共建“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监督管理机构
加快完善数据要素跨境协同机制是“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设的重要命题。在“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各国数字技术蓬勃发展,各地成立数据管理机构,数据驱动的数字经济繁荣以中国、新加坡等为核心节点的背景下,各国应共建数据跨境监督管理机构以回应市场主体对组建国际层面专职管理部门的期待,其建设方式应参照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等数据跨境监督管理机构,对数据安全规范、数据风险评估与数据跨境治理等数据跨境流动核心问题进行审查。
数据跨境管理机构执行工作的主要难点在于,如何处理与各国数据管理机构的关系并平衡数据跨境治理机构和各国市场参与主体间职能。一方面,由于行政模式各国相异、各行业数据管理机构与隶属关系不尽相同,在执行数据跨境监管时可能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与监管落地程度;另一方面,数据要素同各地相关业务领域结合,构成了复杂的业务领域,数据集、数据服务与数据应用在“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各国落地方式不一致,形成了互补的数据产品链。因此数据跨境管理机构需理顺各国相关部门、行业职能,完善条块协同机制。
(2)推进“数字丝绸之路”数据供给与需求侧改革
于供给侧而言,“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首先需解决不同数据供给主体在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过程中因样本数量时空间分布不均、采集标准不同等导致的供给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为此东亚、东南亚等数字经济水平相对发达地域需寻求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与处理标准。供给侧改革的另一关键在于拓展数据流通形式,如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引入数据开放、数据共享等供给新渠道,同时增加数据产品与数据服务跨境获取渠道,促进数据资源供给、降低数据获取成本。于需求侧而言,“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需参照美欧相对成熟的数据市场环境引入数据信托、数据运营等新模式,以数据经纪人、数据商与数据托管机构等新兴主体为中介,促进数据市场繁荣。
(3)促进“数字丝绸之路”数字产业关键技术创新
提高数据应用能力与数据价值转换率是推进相关国家数字经济增长、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中最终受益的前提。“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只有促进数字产业关键技术创新,才能在全球数据价值链中提高分工地位。对于以中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相对发达的数据市场主体而言,一方面,应提高数字技术研发支持经费占科研支出的比重,同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通过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数字企业进行投资,尤其对生产数字芯片的龙头企业发展过程中被“卡脖子”的关键技术,使其从一个“遥遥领先”突破到全面桎梏突破。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强关键技术创新突破能力的服务数据跨境交易的“小巨人”。另一方面,应坚持自主研究与外部引进相结合,通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技术转移等方式向具有先进技术产业的国家与企业学习,发挥数据跨境合作作用。对于数据产业相对落后的中亚、西亚地区,应当引入关键技术进一步加强数据产业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关键产业与特色产业,以尽快入局全球数据市场。
2.完善“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规
(1)健全“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监管制度
面对当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不完善的问题,“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应加快合作健全数据跨境市场制度与规则,破解数据跨境流通障碍。其一,需细化数据跨境管理政策与路径。一方面,需完善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尽快按照中国《数据安全法》与其他沿线国家的有关要求出台国际层面的数据跨境分级分类标准,明确不同重要性数据的监管措施,同时应当参照沿线各国法制水平状况制定实施路径;另一方面,需探索完善多样化的数据传输渠道,引导数字企业经由监管机构可预期的方式进行数据跨境贸易,实现国家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其二,需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这要求数据跨境管理机构聚焦当前数据跨境交易需求,结合各国国情与当前国际通用规则,明确市场中各类监管对象并制订监管标准和监管程序,在规则建设基础上不断加强数据安全性审核、数据合规、数据欺诈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强度,构建数据跨境市场的公平环境。其三,需不断创新治理手段。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通过引入评审机构、动态调整“黑白名单”的方式,避免对数据跨境市场主体的不必要干预,为市场创新与高效实践提供足够空间。其四,需构建形成多元治理合力。在市场监管具体实施路径上,为满足监管效率的要求,可探索数字企业自我审查、市场监督机构与第三方外部机构审查相结合的路径。市场监督机构应要求数字企业自行开展风险评估并提交备案,同时仿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互联网企业聘请外部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成立由第三方外部机构构成的监管方对数字企业数据跨境合规问题进行定期审查,并公布审查报告。
(2)解决“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权利归属问题
数据权利的界定是数据跨境交易运转的重要前提。中国“数据二十条”虽已经提出了数据持有、数据加工与数据经营三权分立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却并未给出三者具体边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制措施,因此数据跨境权利归属制度的探索是现行完善数据跨境市场政策法规的焦点。
要解决数据跨境权利归属问题,一方面,需加快对数据确权方式的探索。数据管理机构需以“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中的实际场景、实际问题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数据产权理论研究,分类分级探索数据确权授权路径,持续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体系;另一方面,应当加快建立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对数据要素价值与价格、要素贡献与回报率等形成科学的评估评判标准,使劳动者的贡献与报酬相匹配,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实现效率和公平相兼顾,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3)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
“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政策法规需从沿线各国现有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出发,对接国际高标准数据经贸规则,以打破现行体系中存在的因数据安全标准、数据格式不统一等造成的传输不畅等问题。中国应探索数据跨境市场与其他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之间的制度性衔接方案,可借鉴CPTPP框架排除不必要贸易障碍促进区域数据自由流通,可依照DEPA、RCEP等协定建立可信可控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认证制度,在排除数据跨境流通的制度障碍的同时不断扩大数据跨境治理与国际合作。
3.培育“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多元交易模式
(1)政府主导场内数据交易多点突破
“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各国政府是数据跨境市场中的管理主体与公共数据的供应方,应在数据跨境市场建设中发挥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场内交易发生在“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各国数据交易场所与平台,应强调基于数据跨境治理合作的政府管理机制,通过构建联合数据跨境管理局机构,打破原有市场放任流通的数据要素与数据产品运营模式,确保公共数据顺利进入市场开展流通和交易活动,推动各国数据产品实现大规模、高质量有序对接。场内数据交易需结合沿线各国特色产业与数据产品,从不同角度出发拓宽业务模式,提升数据跨境交易吸引力。如深圳数据交易所提出数据动态评价以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实现数据的包容审慎监管;贵阳数据交易所探索基于气象、电力等特色数据专区的运营模式,降低了数据供需信息差。
(2)企业主导场外数据交易活跃创新
企业是数据跨境市场的创新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数据资源,是数据要素的提供方和主要需求方。场外交易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是现行数据交易的主要形式。在“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活动中,企业之间不通过官方交易平台的场外交易,应结合自身发展目标构建数据产品和数据应用场景以释放企业创新能力与数据价值。在“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建设过程中,场外市场建设应充分发挥跨国企业等市场供给与需求主体的作用,由市场供需关系和本身价值决定数据要素与数据产品价格,增强数据要素在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推动数据要素同沿线国家可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基础产业相融合。长期以来,大量机构通过收集多方数据,创新业务模式,始终保持场外数据交易活跃。
为满足跨国公司业务开拓对跨境数据采购需求,“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需通过场内场外交易相互融合形成多元化数据产品。同时应当确保数据跨境场内场外交易量的平衡,场内交易场所面临合规要求和交易主体资格与进场意愿之间的冲突,一旦企业难以达到合规要求而转向场外交易,长久则不利于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3)第三方数据服务拓宽数据跨境交易模式
在“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场内场外两级市场建设背景下,第三方数据服务生态亦需不断完善。虽然,目前国内市场中相对较少,但在美国等发达地区第三方数据服务已经成为市场生态的重要组成。数据商、数据服务机构与数据投行等均可被纳入数据服务生态范畴,其核心是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各类市场与数据服务,是数据要素有序跨境流通的重要推手。各类数据服务机构须在数据管理机构与数据交易场所支持下积极寻找市场定位,推动第三方数据服务生态不断完善。如借鉴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生态”服务平台建设多元化跨境途径协助数商开展跨境业务,将服务推广到数据跨境流动的各个环节;如培养数据经纪专业从业人员,为数据服务与数据跨境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纽带性人才。
4.打造“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生态
(1)以问题导向持续优化数据运营环境
打造“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生态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因其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治理体系不够完善,将持续面临数据标准化、数据产权、公共/私人数据界定等领域相关问题。中国与共建国家应始终坚持以数字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持续优化数据运营环境。如针对部分标准资质合格、数据质量过硬的大型跨国数字企业因审查流程与监管手续导致数据流通不畅的问题,建立数据跨境白名单机制,在认同部分地区企业数据保护水平已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同该地区签署双边数据跨境流动专项协议以适当放松限制,同时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以国内试验田开展数据跨境贸易试点
“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整体框架的实施需依托国内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自由贸易试点区等具有数字经济发展优势和国家政策扶持的试验区开展先行探索。国际数据贸易规则与中国现行政策存在规范差异,因此先行地区需集中探索建立适用于“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数据政策的可能性,这对于推进数据跨境市场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其一,须在试验区内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试点,针对已有的数据流动交易、数据安全保护、数据确权定价等规则制度进行改进,拟定相关法律规章、监管体系和标准规范,以探索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和国际数据跨境市场中数据全周期的市场环境与规章制度体系优化方式。其二,针对数据跨境市场重点辐射的民生领域,须在试验区内开展数字产业与实体产业融合培育试点,加快推进数据供给高质量、数据流通安全可信、数据应用多元创新的市场环境建设,让数字产业与实体产业相融合成为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其三,针对数据交易规模较大、数据产品丰富的数据跨境市场重点区域,须结合区域内数据要素特征鼓励针对特定领域探索数据跨境体制机制、数据产品应用、数据基础技术等新型数据要素运作形式,围绕不同场景加快数据深度应用,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跨境流通经验做法。
(3)以“一带一路”倡议国家合作打造数据生态联盟
“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设要求沿线国家依托数字经济重点城市群和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平台,推进数据跨境生态联盟建设。数据跨境生态联盟需融合不同国家地区政府、科研院所、数据相关企业等多方市场主体,建立跨境协作关系,以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各国政府作为数据的重要来源和数据跨境治理的核心,应不断推动国际合作,为数据跨境流动与数据跨境治理提供解决方案。企业应充分重视数据跨境市场建设机遇,立足当地市场情况推动数据要素同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不断拓宽数据应用场景,围绕新兴技术产品和新业态模式发展建设良好市场生态。同时大型跨国企业应加大海外调研力度,提升国际化运营能力,推动建设以数字产业跨国公司为主导的“数字丝绸之路”国际商会,协助沿线国家政府加强数据信息领域强化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数据跨境市场发展的技术创新来源和桥梁纽带,应注重人才交流培养,提高全民数据要素利用意识和数据素养,让更多市场主体加入数据要素潜力挖掘和数据产品跨境交流应用中来。同时各国政府应联合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国际生态联盟,搭建关键数据技术的联合研发平台,完成技术攻关。
四、“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1.以数字产业优势推动“数字丝绸之路”跨境贸易
“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是进一步连接“一带一路”统一大市场各生产要素的桥梁,其数据价值、数据流动同数字经济中各个使用场景密切相关。中国数字贸易额、数据市场规模与数据资源量均位于世界各数字经济主体前列,在数字经济发展历程中已经建设成完善的数据基础设施与活跃的数据市场主体,因而跨境贸易发展潜力巨大。数据跨境市场通过发挥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优势,减少贸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数字丝绸之路”跨境贸易。
电子商务是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载体。中国在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中强调了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以发挥中国电子商务产业优势,而福建、浙江等部分地区已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利用数字经济政策红利使跨境电商等成为外贸新增长点。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收集整理数据生产链上政府部门、企业等供给主体提供的产品信息,减少了数据跨境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便于对多方数据信息、服务条款进行比对,使交易效率化、透明化,在减少贸易成本的同时加快了交易效率,实现了资金的快速流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监管服务与数据上传下载渠道为数据跨境贸易提供了保障,利用云平台的存储功能也更加节约时间成本。
中国将基于相关产业优势,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金融科技、工业物联网等深层数据应用场景,促进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为其提供更多商业机会与增值服务。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设将推进沿线各国数据产品和优质数据集有序流通,为中国数字产业发展带来新机遇。
2.以优越市场环境赋能“数字丝绸之路”多边投融资
“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建设将连接亚欧大陆重要数字经济主体,其参与主体之广、数据资源之大、数据产品之多将显著促进沿线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等数据基础设施和数据相关产业市场方兴未艾,为沿线国家发展带来巨大投融资需求。
“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区域具备政策优势与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将显著提高投资回报期望。《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力发展报告》中“一带一路”沿线26个国家居世界数字经济竞争力排行榜前50名,尤其中国与新加坡在数字产业、数字创新、数字设施与数字治理发展水平方面在全球具有明显优势。中国在基础设施共建领域具有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强、作为融资后盾的外汇储备丰富、对“一带一路”共建具有完整全面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思路等比较优势,具备数据跨境市场投资后备条件。其他沿线国家亦推出相关政策推动数字经济相关基础设施与投融资发展。东盟已先后出台《东盟数字融合框架》等重大规划以期打造东盟数字经济中心;中东欧国家在数字通信基础设备、网络安全制度等已相对完善的基础上同中国在基础设施、金融保险、通信科技、交通物流等多方面加强合作;中亚、西亚各国数字经济发展处于相对初级阶段,应积极投入资金建设数字经济基础设施,与中国集中合作于交通物流、通信科技等领域,培育当地数字经济应用生态。
数据跨境市场相关产业建设要求较高、投资链条与资金周期较长,具有显著的投资乘数效应,因而对国际资本具有重要吸引力。以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开发银行为代表的“一带一路”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将为数据跨境市场建设提供有效投融资支持。同时数据跨境市场环境的完善将带来显著技术溢出效应,通过提升沿线国家网络安全水平、政府电子政务服务水平、数字治理监管力度等软性市场环境,有效减少投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提高投融资效率,成为跨国公司进行投融资的关键因素。
3.以数据要素规模效应助力“数字丝绸之路”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与“数字丝绸之路”共建国家深耕信息基础建设与数字化技术的互联互通,虽已经取得了部分成就,但沿线国家要素市场建设的不均衡问题较为明显。其一是国家间数据基础设施鸿沟表现明显,部分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较为缺乏,网络接入和使用水平不高;其二是由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与数据治理制度差距较大,全球数字平台和数字服务贸易均存在较大不均衡。“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将充分发挥数据要素规模效应,助力“数字丝绸之路”基础设施建设,减小沿线国家数字平台与数字服务贸易差异。
数据要素的规模效应体现在数据的潜在边际价值随数据的规模增加而递增,数据资源随数据的生产与消费而不断增加,其对生产力作用不断增强,在数据市场参与者及数据资源供给量不断提升的前提下,数据市场交易及企业生产涉及的数字经济产能边际效用亦不断提高。数据要素的规模效应对“数字丝绸之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对数据算力、数据加工分析等承担数据中心相关功能的基础设施与数据产品应用、赋能同传统生产要素结合形成新生产体系的数据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数据中心相关基础设施需传递、存储与计算大量数据信息,是数据承载和提供算力的重要单元,为数据安全存储和数据信息计算、数据产品生成提供重要支持,数据跨境市场将围绕数据跨境流通平台枢纽节点建设数据中心集群算力基础设施,对各区域算力供需做持续引导;另一方面,数字基础设施将依托当前新一代数字产业发展试验区的建设要求,推广支撑现代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据产品研究,围绕数据中心开展数字技术和数据产品研发,加速成果转化。同时应用新一代数字技术对传统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推进新兴数字基础设施与交通、能源、工业生产等传统设施的有机融合。
随着“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构建,中国将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联系与数据贸易往来。数据要素的规模效应将带动沿线国家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助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转型,此举将有利于中方同其他沿线国家的信息沟通与合作,使得进一步的高质量、深层次的产品贸易,多边投融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合作成为可能。
五、结语
本文以国内外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与“数字丝绸之路”发展历程为基础,提出依托“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构想。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设依托构建数据跨境管理机构、推进数据要素市场供给需求侧改革、布局数字产业关键创新强化市场顶层设计,通过健全数据跨境市场监管和权利制度、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完善数据跨境市场政策法规,进而形成场内场外两级市场活跃创新多点突破、第三方数据交易服务模式不断完善的多元交易模式,打造国内试点、国际合作、动态优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生态。关于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落地方案,本文提出以沿线国家数字产业优势、优质投资环境及数据要素规模效应为基础,推动跨境贸易繁荣、多边投融资活跃、基础设施建设完备的“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市场和数字经济带建设。
激发数据要素活力是当前中国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主要议题之一。与其他生产要素类似,“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设将构建以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数据要素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设将以拓宽数据应用场景、提升数字技术与数据产品效率的方式畅通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循环,同时将带动沿线地区数字经济产业建设,为国际数据市场循环增添推动力。
“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建立同国家政策与时代发展相伴,将随数字技术与数字产业的不断发展,展现出新的数字经济动能。在此发展过程中需坚守国家安全底线,维持数据安全与数据开放间的平衡,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国应联合沿线国家建立数据跨境管理结构,从多个角度积极布局数字产业发展;数据跨境市场中各个主体应当积极寻找在数字技术进步与业务创新相互促进环节中的发展定位,寻找新的数字经济增长点。在全球数据博弈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探索建设“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提高在国际数据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也将迎来新突破。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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