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之道,首重吏治。”在我国古代,经过历代的传承相继和发展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运行高效的监察制度。作为开展监察活动的基础,监察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肃官员队伍、维持吏治清明、维护政治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发展、演进中的有益成果蕴含了丰富的治理智慧,是彰显中华法系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
监察机构的专门化与严密化
为保证吏治清廉、纲纪严整,我国古代专门设置监察机构,充分发挥察官治吏作用。秦统一六国后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奠定了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体制的政治基础,建立的御史制度开创了中央垂直监督的制度先河。《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大夫是御史府的长官,也是最高监察官,但御史府不是独立的监察机关,而是附设在九卿之一的少府衙内。汉朝仍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监督百官,但随着东汉初御史中丞发展为专门的监察长官,监察御史府不再隶属于中央行政机构体系,而是成为专门监察官员及其相应行政机构的监察机构。唐代确立“一台三院”制度,以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构,下设台院、殿院、察院,扩大了监察机构的职权、细化了工作分工。元代进一步提高监察机关的地位,行御史台的设立构建起覆盖江浙、江西等地的跨区域监督网络。明清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层次分明、系统严整的监察体制。这一时期的监察机构是都察院,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军事机关地位相当。设有专职监察员——监察御史,全国十三道监察区每道设置监察御史,在组织系统上监察御史虽然隶属于都察院,但却可以“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从这一演变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监察机构从隶属于行政机构,到与行政相分离,形成专门的监察机构,其监察范围扩展到整个官吏群体,深入行政、财经、司法、人事、仪制等各方面,权威性不断提高,保障了监察活动的有序开展和监察效能的发挥。
权威性与流动性结合的监督方式
古代监督制度主要是以垂直监督为主,各代对监察区域进行划分,开展自上而下的巡察,形成了兼具权威性与流动性的监督方式。汉武帝时,将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称州部,各设刺史1人,刺史“掌奉诏条察州”,每年秋天出巡,对所属各郡“六条问事”。隋朝设置了司隶台作为中央专门对地方巡察的部门,在“掌诸巡察”的司隶台中又设置司隶刺史,根据其“所掌六条”巡察京畿及郡县官吏。唐朝设置了“十道巡按”,即全国设置十道巡察区,每道设员两名负责巡察所属辖区,每两年轮流一次,以此来监察地方。唐玄宗时又设置了“十五道巡按”,分工更加明确,巡察制度更为完善。唐代御史韦思谦曾对唐朝巡察制度作过这样的评论:“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可见,在唐朝巡察制度具有相当大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宋代,皇帝定期派遣监司出巡,对出巡的时间、随从人员的安排作出制度规定,违反出巡制度的监司官要受到处罚。明清时期推行“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持“尚方宝剑”纠察百官。御史巡察对预防和治理地方腐败、确保政令执行起到了一定作用。
严格的监察官选任与监督制度
我国古代将监察官称为“治官之官”“风宪之官”“纠劾之官”,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监察效能的发挥,非刚正廉洁、忠直敢言之人不能担任,诚如宋仁宗所说,“谏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这种文化传统被吸收到了制度层面。唐代《六察法》将“察德行”置于监察要务之首,规定“访察善恶,必先德行”;清代《钦定台规》明确御史需端品行、重操守,形成道德约束与制度规范相融合的监督体系。我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和监管制度不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且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具有开创意义。隋唐科举制度打通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纵向转身和上升通道,也为监察体系输送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唐代科举要求考生“通晓律令,明辨是非”。宋代确立御史“必由帝王亲擢”的原则。明代《考满法》规定御史三年一考,“四格八法”考核标准涵盖德、能、勤、绩多个维度。此外,虽然我国古代对文官群体实行回避制度,但对监察官员而言,其回避的范围比一般文官要广,具体包括职务回避、亲属回避与地籍回避。如宋代规定御史不得从执政推荐的官员中选任,明代要求“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这种严格的准入和考核机制,培育了素养较高的监察官群体。在对监察官的监督方面,我国古代加强对监察官员的考核,要求他们“访察精审,弹举必当”,如果监察官未能很好地履行监察职责,该弹劾时不弹劾,该谏诤时不谏诤,玩忽职守,则构成失职渎职罪。《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明代监察御史巡方录》详细记载了几百位巡按御史的考核评语,其中“风裁凛冽”“激浊扬清”等评价出现频次较高,反映了这些制度的实际效果。
评论(0)
请先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