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战后近 80 年来, 日本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 统一地方选举中的女性候选人数量和当选比例呈上升趋势, 但总体参政水平改善成效甚微。七国集团中日本女性政治参与指数排名最低, 全世界范围内日本政治领域的性别失衡问题较为突出, 严重滞后于其民主化进程, 也与女性群体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不相匹配。原因在于现行日本政治制度特别是小选举区制度严重束缚女性参与政治竞选活动, 内嵌于经济社会体系中的不平等又影响了女性经济、 社会和政治地位的提升。同时, 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家族权力结构和性别规范以及政治文化中的男性偏好进一步约束了女性的政治表现。
关键词:日本 女性政治参与 性别不平等 家族权力结构 政治文化
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女性权益和性别平等运动持续升温的背景下,女性政治参与再次成为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关注的课题之一。近代日本实行天皇主权下的政党内阁制,不认可女性参与政治的权利。1889年颁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25岁及以上和30岁及以上的男性分别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00年颁布的《治安警察法》第五条明文禁止女子及未成年人参与或发起政治集会。日本战败投降后,1945年10月4日,联合国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GHQ)对日本东久迩稔彦政府发出了《关于取消对政治、公民和宗教自由的限制》(备忘录),即“人权指令”,该指令下令废除所有限制思想、信仰、集会和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继而,10月11日,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对新上台的币原喜重郎政府发出了解放妇女等“五大改革指令”。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并对政治体系、运行方式和政策过程等施加影响的行为,包括担任公职、立法创议(initiative)和全民公投(referendum)等直接途径,以及选举和罢免(recall)等间接途径,是公民在政治关系中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方式。参政权的核心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的两项指令,1945年11月21日,日本以敕令形式废除了《治安警察法》,承认女性的结社权;12月17日,颁布了修订后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20岁及以上和25岁及以上的全体国民分别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女性由此获得参与国政的权利。1946年9月27日,又通过了地方制度修正案,女性进一步获得了参与地方政治的权利。1946年11月3日颁布的《日本国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政权是每位国民的固有权利。至此,日本女性的参政权具有了宪法保障。
— 问题的提出
性别不平等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实现男女平权也是一项长期性目标。20世纪下半叶女性运动成为世界潮流,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在1982成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CEDAW)。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家庭、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等所有领域采取消除歧视措施。日本于1985年正式加入了该公约,并修订了《国籍法》(1984),制定了《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5),还要求高中男女学生共同学习家庭科目。其后,日本又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下,颁布了《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1999)、《防止家庭暴力法》(2001)、《促进女性活跃法》(2003),特别是从2018年开始实施《政治领域男女共同参与推进法》(又称《男女候选人均等法》),鼓励女性参选众议院、参议院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这些法律赋予了女性同等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成为日本女性参政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时,政府方面,2001年设立了内阁府男女共同参与局,具体活动包括召开“男女共同参与会议”、每5年更新一次《男女共同参与基本计划》以及每年向国会提交《男女共同参与白皮书》等。民间方面,公益财团法人市川房枝纪念会女性与政治中心、亚洲女性资料中心(AsiaJapanWomen'sResourceCenter,AJWRC)、全国女性议员联盟(AllianceofFeministRepresentatives,AFER)等民间团体在组织演讲集会、筹集活动资金等方面为推动女性参政做了大量工作。
尽管如此,法规、制度、政策层面的性别平等不等于现实层面的男女同权。例如,日本《政治领域男女共同参与推进法》第四条规定各政党、政治团体要积极设定男女候选人数量目标,但并无相应惩罚条款,在促进女性候选人当选各级议会议员方面成效十分有限。2020年12月25日,日本政府通过了《第5次男女共同参与基本计划》,设定了2025年众议院、参议院和地方议会议员女性候选人达到35%的目标,但这只是政府鼓励各政党的努力目标,并非硬性规定。日本鼓励女性参政的政策目标与现实状况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其一,日本女性群体的政治地位与女性人口规模不相匹配。根据2023年总务省的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10月1日,日本总人口为1亿2434万人,其中女性为6386万人,占51.35%。其二,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少子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生育自不必说,抚育孩童和护理老人的绝大多数工作仍然由女性承担,日本女性的政治地位与她们在少子老龄化时代的贡献亦不匹配。
纵向看,战后日本女性获得参政权以来,虽然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统一地方选举中的女性候选人和当选比例不断上升,但总体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例如,1946年4月10日,日本举行第22届众议院选举,这是日本女性获得参政权后的首次国政大选,参与选举投票的女性约有1380万人,39名女性候选人当选,占比为8.4%。2021年第49届众议院选举是《政治领域男女共同参与推进法》实施后的首场大选,女性候选人占比为17.7%,低于上一届的17.8%,当选比例为9.7%,与上一届持平。在2022年7月的第26届参议院选举中,女性候选人占比为33.2%,当选比例为27.4%,分别高于上一届的28.1%和22.6%。在2023年4月举行的统一地方选举中,女性候选人占比情况为都道府县议会15.6%、政令指定都市议会23.1%、市议会20.6%、特别区议会32.0%和町村议会14.7%,平均占比为19.2%,当选比例为都道府县议会14.0%、政令指定都市议会23.6%、市议会22.0%、特别区议会36.8%和町村议会15.0%。需要指出的是,在政治话语权最重的众议院中,战后近80年来日本女性议员比例只提高了1.3个百分点,女性参政水平改善成效甚微,性别鸿沟依然存在。
横向看,世界经济论坛(WorldEconomicForum,WEF)发布的《2023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日本的综合指数为64.7%,在146个调查国家中列于第125位。报告采用调查统计方式,从经济活动、教育机会、健康生存和政治参与4个领域,综合评估各国性别平等程度,确定性别平等指数。指数越接近1,意味着性别平等程度越高。2023年日本的排名相较上一年下降9个名次,在七国集团中排名最低,也是自2006年公布排名以来的最低值。其中,日本的经济活动指数为56.1%,列于第123位;健康生存指数为97.3%,列于第59位;教育机会指数为99.7%,列于第47位;政治参与指数为5.7%,列于第138位。相较而言,日本政治领域的性别失衡比较突出。
目前学界对日本女性参政进展及制约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日本女性政治参与的成效、途径、壁垒及原因。二是在三权分立架构下运用官方数据分析日本女性在立法、行政与司法三大领域内部的人数和权重。三是分析日本政党政治、父权制、家族制等对于女性政治参与的束缚。四是讨论新自由主义下“绑架母性”式政策阻碍女性发挥更大作用。五是分析当代日本人对性别分工态度的长期变化。六是提倡在选举中导入配额制,以确保女性议员比例。现有成果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不同视角和数据支撑,但大多着眼于日本女性参政的利弊因素,对政治参与和社会不平等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对日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当中的结构性制约因素的论证似不多见。
日本经济高度发达,但女性参政水平大幅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一方面,经济发展为女性参政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女性政治参与程度的高低并不完全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还受到该国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传统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二 现行日本政治制度的制约
日本实行议院内阁制,“国会是国家权力最高机关和国家唯一立法机关”,处于国家政治中心地位。因此,女性国会议员数量成为衡量女性参政水平的重要指标。1994年,日本实施选举制度改革,国会选举实行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制度。以最重要的众议院议员选举为例,每个选民需要投出2票,1票投给小选举区的某一候选人,另1票投给比例代表区的某一政党。小选举区仅选出1名议员,得票居第1位并且获得有效选票总数1/6的候选人当选,全国289个小选举区即选出289名议员。比例代表区可选出2名及以上议员,全国11个比例代表区共选出176名议员。比例代表区中各政党以选区为单位向中央选举管理会提交候选人名簿,并以选区为单位计算选票,再以顿特式计算方式确定各政党所获议席数量,按照候选人名簿顺序决定当选者。2009年大选自民党惨败,只有小渊优子和稻田朋美两名女性候选人在小选举区当选,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女性候选人在小选举区当选难度之大。
日本女性当选国会议员的第一步是必须成为所在政党或政治团体正式承认的候选人,即“公认候选人”。不仅是国会选举,政党对都道府县议会选举也具有很大影响力。城市地区的市议会选举采用大选举区制,因而出现许多无所属和市民派议员,市议会中女性也能占据三四成。但是,国会选举和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当选所需票数比市区町村议会要多,因此组织票是重点争夺对象,政党的作用也更大。在此意义上,政党掌握着有参政意愿的候选人的生杀大权。换言之,日本女性议员之少的第一责任在于政党。
“当选至上主义”与“现职优先主义”是日本第一大政党自民党推举候选人的原则。自民党推举候选人的标准是:第一,拥有个人后援会。因此,近年担任过地方议员和议员秘书的国会议员候选人增多,官僚出身的候选人则越来越少。第二,属于政治家家族,包括没有血缘关系但生活在政治家家族环境中的“环境继承”和血缘继承,即广义上的世袭议员占自民党成员的40%以上。第三,地方名望家族成员。第四,有重要影响力的地方商业家族成员。这意味着在血统继承的大前提下,前任国会议员的妻子、女儿、孙女或外孙女也可能成为候选人,也意味着她们当选后必须“同化”或“从属”于男性议员。比较而言,公明党和共产党在推举女性议员候选人方面较为积极,在国会和都道府县议会中拥有较多席位的自民党则相对消极,从而在整体上影响了女性议员的数量。
1994年的选举制度改革是日本政治史上的分水岭。近30年的选举结果表明,自民党内的派阀势力逐渐衰弱,政党领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普通议员能否当选更多地依赖所在政党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力。而且,政党领袖的个人特质与公众形象对选票流向具有重要影响。随着政党内竞争转变为政党之间的竞争,候选人个人后援会的性质转变为自民党的地方支部,候选人也随之转变为地方支部的负责人。比较而言,政党之间的选举竞争受到法律的制约,属于可预见性政治竞争;政党内的竞争虽然也受到政党规章制度的制约,但政党规章制度终究是政党内部规则,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沦为一纸空文,是不可预见性的政治竞争。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女性能否成为候选人。因此,在现行选举制度下,比起讨论女性个体的参政意愿,更重要的是关注女性能否被政党确立为选举候选人。
所有的选民政治都是关系政治。理查德·F.芬诺(RichardF.Fenno)的这一观点为理解日本女性在小选举区为何难以当选提供了有效视角。芬诺还指出,议员有三个目标,即连任、在国会的权力和良好的公共政策。只要是以选区为单位实施的选举,选区内的地方实力组织就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在选择候选人时,选区内的实力组织着眼于候选人当选后能否扩大地方利益,全国性政党着眼于候选人当选后能否扩大政党权力。日本的选举活动特别是小选举区的竞选活动主要集中在候选人频繁跑选区上,候选人牺牲私生活全力投入政治活动乃不成文的规矩,这与女性被赋予的承担育儿和照护老人等传统性别角色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因此,政党或政治团体在招募候选人时首先考虑能够全天候投入选区活动的人,显然男性比女性更有可能符合要求,降低了女性当选的可能性。
地方政治与国会政治是联动的,因为国会议员能否当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议员为其拉来选票的力度。春日雅司从拉票视角出发,将地方议员分为地方型、政党型和市民型三种。地方型议员以町内会、自治会和部落会等地方组织为基本支持盘,这类议员多为自民党或保守政治家。政党型议员以政党组织为基本盘,以公明党、共产党居多。市民型议员以赞同候选人政策主张的个人选民为基本盘,多为无所属派议员。2002年实施的一项针对全国地方议员的调查显示,男性地方议员中67.1%是地方型、14.8%是政党型、18.1%是市民型;女性地方议员中,25.9%为地方型、44.4%为政党型、29.7%为市民型。调查结果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关系政治占优的地方选区中,女性显然要处于劣势。
在政治参与领域,世界经济论坛设定了女性国会议员数量、女性阁僚数量、近50年内男性或女性担任政府首脑年限3项具体指标。《2023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日本女性国会议员指数仅为11.1%,列于世界第131位;女性阁僚数量指数为9.1%,列于第128位;近50年内日本没有女性政治家担任过政府首脑。从前述日本国会女性议员比例看,众议院9.7%的女性议员比例远低于参议院的27.4%。《日本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在对预算、缔约、首相提名和法律草案进行表决时,众议院拥有优先权。在现实政治运作当中,日本参议院多表现为对众议院的有限制衡。而且,参议院女性议员比例不足1/3,拥有更大政治话语权的众议院女性议员比例不足1/10。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需要通过公务员选拔考试的行政、税务、公安、教育等职位属于一般公务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在内的全体阁僚、人事官、国家安全保障局局长等处于行政权力中心的各类官员属于特别公务员。内阁总理大臣是政府首脑,通常由国会众议院多数党党首担任。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人选大多是经过选举产生的现职国会议员和少数不经过国会选举但拥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民间人士。日本国会议员中女性比例总体持续较低的现状、内阁总理大臣挑选阁僚人选时重视议员年龄和当选次数的倾向以及女性社会影响力较低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阁僚数量。
当前,日本女性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依然微弱。以入阁的民间人士为例,现行《日本内阁法》规定阁僚数量在16名以内,根据需要最多可增设3名。自1960年池田勇人内阁诞生了日本历史上第一位女性阁僚厚生劳动大臣中山雅以来,60多年间历届内阁中的女性成员数量通常为2~3人。唯一例外的是,2000年小泉纯一郎内阁出现了田中真纪子等5名女性阁僚,这一记录至今尚未被打破。民间出身的女性阁僚大都担任过高级官僚、大学教授、企业家、地方政府首脑。自1948年吉田茂内阁任命殖田俊吉担任大藏大臣,至2012年野田佳彦内阁任命森本敏担任防卫大臣为止,一共有24名非国会选举出身的阁僚,而女性仅有5名。其中,像川口顺子这样入阁前拥有通商产业大臣官房审议官、三得利公司常务董事经历且在入阁后从非核心职位的环境大臣转任核心职位外务大臣的女性可谓凤毛麟角。
针对这一情况,为了提高女性参政水平,特别是确保女性议员数量,挪威、英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在政治制度中设定了“配额制度”(QuotaSystem)。尽管日本学界和社会人士也呼吁在选举中导入“配额制度”,但当前的选举制度在这方面仍然没有改变。
三 日本社会经济体系对女性的排斥
人的独立包括经济独立、生活独立和精神独立。其中,通过劳动实现经济独立是首要条件,因此,人的劳动关乎人的存在本身。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工资是劳动异化的产物。当从外化劳动与人类发展进程关系角度来理解私有财产起源问题时,外化表现为占有,异化表现为真正得到公民权。进一步而言,人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角色关乎人在政治领域公民权的实现。
近代日本,男性在家庭场域外劳动被认可为劳动者,女性在家庭场域内劳动却不被认可为劳动者。1898年6月,日本历史上首场有关劳动问题的演讲在神田青年会馆举行,场内分发的檄文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劳动者的认知,其中写道:“劳动者本来就不如其他人,除了身体外没有其他维持生活的资本,依靠一双手脚行世,倘若遭遇灾难导致身体不适或者老衰不能工作,顷刻便失去活路,或者一旦死亡留下妻小苦于生计。”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劳动的含义,一是指广义的人类所有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二是指狭义的资本利润的生产性劳动。追求利润和经济增长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此处劳动者被默认为男性,在家劳动的女性不直接产生资本利润,因而被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其生计完全依赖丈夫。
在近代日本语境中,性别关系不仅决定了家庭场域内部即以家庭为取向的身份关系和权力关系,而且决定了家庭场域外部,即以个体为取向的公民权利。“昔时我国文明开化尚未如今日大兴机械,诸君妻小在家做工尚可贴补家用,工厂、制造所兴盛之时,本应守家的妻子也离家进入工厂做工,甚至年幼孩子也在工厂做工,家中自然乱套,而且孩子生命不时有危险,应当助人的机械因其用法不当反而害人,可谓奇观。”近代日本的情况是,女性在家做工贴补家用时,其劳动价值被直接否定,甚至当女性离开家庭进入工厂做工获得工资,即使事实上作为劳动力其劳动价值获得认可,但因为妻子“本应守家”,女性依然无法获得劳动者这一社会身份,间接被否定了作为独立个人的存在价值。
1986年日本开始施行《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这是推动女性实现经济独立的一大重要举措。2023年7月21日,日本总务省公布了每5年实施一次的《2022年就业结构基本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22年10月1日,总就业人数为6706万人。其中,男性为3671万人,劳动参与率为69.1%;女性为3035万人,劳动参与率为53.2%。与2017年相比,男性就业人数减少了37万人,就业率降低了0.1个百分点;而女性就业人数增加了122万人,就业率提高了2.5个百分点。但是,从就业形态看,男性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人数分别为2340万人和664万人,分别占男性就业人数的63.9%和18.1%;女性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人数分别为1272万人和1447万人,分别占女性就业人数的42.0%和47.8%。数据表明,女性非正规就业人数远高于男性,而且,现实中女性一旦开始非正式就业,再转为正式就业的机会非常少。仅从就业率看,日本女性已经接近七国集团的最高水平,但是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其就业人口规模和比例不相匹配,由此加剧了两性之间的不平等。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劳迪娅·戈尔丁(ClaudiaGoldin)研究发现,经济增长并非必然能够改变女性的就业市场状态。从上文数据可知,日本就业形态的一大特点是正规就业中男性居多和非正规就业中女性居多,这种男性相对稳定而女性相对不稳定的就业形态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是性别薪酬差距巨大。小熊英二指出,重视学历与在同一组织中的连续工作年限是构成日本社会潜规则的两大要素。在这种潜规则的约束下,因为生育而暂时中断职业生涯的女性在日本社会中无法得到应有的评价,其再就业也会受到影响。日本女性的非正规就业问题长期存在,但是直到2000年,当越来越多的日本年轻男性从事非正规工作时,才成为一个引发日本社会关注的问题。根据修改后的《促进女性活跃法》,日本政府规定自2022年7月8日起员工人数在301人以上的企业有义务披露男女薪酬差距。据此,日本游戏巨头任天堂公司(NintendoCo.,Ltd.)的2023年度财报显示,在男女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方面(paygapbetweenmailandfemaleworkers),其正规雇佣为72.0%、短工和临时工等非正规雇佣为91.3%,平均差距为70.1%;管理职位中的女性比例(proportionofmanagementpositionsheldbyfemaleworkers)仅为4.2%。任天堂认为,男女正式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主要来自工龄和平均年龄的差异,在薪酬或评估体系方面男女之间的待遇并无差别。
工龄不仅意味着男女薪酬差距,还意味着获得职业教育和晋升等机会的不均等。从工种类别看,男性人数从高至低依次是“专业技术人员”(18.9%,675万人)、“生产加工人员”(16.4%,584万人)和“事务人员”(16.3%,581万人);女性人数从高至低依次是“事务人员”(29.6%,874万)、“专业技术人员”(20.7%,613万)和“服务人员”(18.3%,541万)。有田伸指出,日本就业者的职业能力提高与日本型雇佣体系的特点密切相关。正规雇佣者特别是大企业中的男性员工的雇佣几乎都是终身雇佣,企业在此前提下开展职业教育、提高员工能力。因而,一般认为正规雇佣的员工能力会随着工龄同步提高,这又构成了其按照年资获取薪酬待遇的基础。尽管日本型终身雇佣体系不如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稳定,但这对于正规就业的男性来说总体影响不大。相反,企业对女性因结婚、育儿和照护老人等问题将会短暂或长期离开职场存在顾虑,即使是正规雇佣的女性也不能与男性同等获得职业教育来提高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机会,由此又造成男女职场话语权的不均衡。
日本男女职场话语权不均衡主要体现在担任管理职务的女性比例较低。《2022年就业结构基本调查结果》显示,在企业等组织中担任董事等高级管理职务的354.7万人中,男性人数为263.7万人,占男性就业总人数比重为7.2%,女性人数为91.0万人,占女性就业总人数比重为3.0%。不仅女性董事的比例很低,东京证券交易所等主要上市企业中甚至有约20%的公司董事会中没有女性成员,担任部长和课长等管理职务的女性比例也很低。2023年6月13日,日本政府公布了《2023年女性活跃与男女共同参画重点方针》,要求东京证券交易所等主要上市企业,即市值为1000亿日元以上的企业,在2025年前选任1名以上女性董事、2030年前女性董事数量达到30%以上。但是,正如上述任天堂公司女性管理职位比例在2021年首次公布后连续3年都保持在4.2%而无任何改善一样,日本提高女性职场话语权的举措效果似乎不佳。
日本女性参政水平与女性社会地位高低互为因果关系。从人类发展角度而言,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为个人更加自由地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提供了更多资源。而且,现有研究表明,个人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越高,就越倾向于参与选举、投票等政治活动。社会不平等对包括女性参政在内的政治民主化议题具有决定性影响。从表面看,日本男女就业稳定性的差异影响了工龄,工龄又造成了不合理的劳资关系结构,进而带来了社会经济体系中的男女地位差异,并导致了政治参与中的性别失衡。从深层看,日本男女就业的稳定性差异正是导致社会不平等的核心因素之一。
四 日本独特家族权力结构的影响
除了日本现行政治生态、现代社会经济体系对女性的排斥,日本女性参政还受到该国独特的家族权力结构的束缚。上野千鹤子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运用家父长制概念分析了日本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指出家庭内部性别关系决定身份,身份又决定权力关系,男性身为丈夫和一家之长拥有绝对权力,女性身为妻子和母亲处于被支配地位。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不仅受“资本主义”的压迫,还受“父权制”的压迫。具体来说,日本女性的就业不稳定性主要源自女性因为结婚、育儿和照料老人等家庭因素中断或停止职业生涯,而且即使女性重回职场,也大多从事短工或临时工等非正规工作,她们普遍面临以个体为取向参与社会还是以家庭为取向以家庭为主的问题。
彼得·麦克唐纳(PeterMcDonald)提出:“在以个人为取向的制度中实现性别平等的趋势不会逆转。但是,在以家庭为取向的制度中性别平等持续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的背景下,以个体为取向的制度中性别平等水平的提高将会导致非常低的生育率。”这种观点敏锐地捕捉到女性的不同价值取向对改善不同领域性别平等状况的作用。在分析战后日本女性参与政治的状况时,如果以女性的个体取向为参照,女性在教育、经济和政治等领域的参与水平有较大改善,但如果以家庭取向为参照,夫妻性别分工、重男轻女问题的改善程度依然有限。近代以来形成的独特家族制度依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女性的解放。
日本于1871年颁布的《户籍法》规定,以“家”为单位,以户主为首,登记家庭成员的身份,家庭成员有固定的登记顺序。除了身份登记,《户籍法》还作为税收、兵役和教育制度的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治政府将“家”视为最小统治单位,并赋予户主特殊地位,以便通过“家”统合国民。当一个家庭的户主变更时,户籍也随之改变。户主有义务向户长报告家中达到征兵年龄男子的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结婚和其他身份变更行为。
日语中的“入籍”一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结婚,具体而言通常指女性加入丈夫户籍、改用夫姓。其实,日本女性婚后冠夫姓是近代以后才形成的新传统。1876年3月17日,大政官向内务省发出指令,指出女性结婚时最好使用夫家的姓氏,但内务省回复“此事尚未决定”。这说明明治初期尽管女性的身份在结婚后转变为夫家的妻子,但仍然保留原本的娘家姓氏。日本女性婚后保留娘家姓氏是自律令时代以来的传统,同姓即同血,这种传统基于血统主义。但是,1898年《民法》规定妻子嫁入夫“家”,并使用其姓氏,这种婚后冠夫姓的做法被作为一种传统沿袭至今。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新的传统是日本的家庭伦理从血统主义转变为家族主义的缩影。
近代日本的家族制度以“户主权”和“家督继承”为两大支柱。1882年发布的第52号大政官布告从法律上区分了“家督继承”和户主继承。1898年日本颁布《民法》,规定一个家由户主及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人员组成,户主具有统领整个家的权力,家长权在法律上以户主权的形式获得了保障。而“家督继承”是通过继承户主的地位及其家庭财产来确保家的延续。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继承在户主死亡或隐居时开始,依次分为法定推定、指定和选定等5类继承人。第一顺位的法定推定继承人也有继承顺序,首先是同“家”且亲缘关系近者优先,其次是男性优先,再次是嫡生子优先,私生子即便为男性亦位列最末,并且所有顺位中以年长者最先。这就是近代日本的嫡长子继承制。
明治《民法》下的嫡长子单独继承制度强化了一子单独继承。这种制度的最大特征是最大限度保证家族后继有人并保障其权利,以防止绝户。新任户主继承前任户主绝大部分权力和财产,女户主通常被认为是例外,而且一旦选择纳婿,夫婿将接替其成为户主。因此,明治《民法》之下,以“户主权”形式出现的家长权统管“家族”秩序,并通过“家督继承”的方式世代相传。明治《民法》使户主身份和家父长权力合法化,嫡长子继承制度得以确立。这种新传统又使男尊女卑、长子优先的家族伦理观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社会化,成为社会凝聚力的象征,尽管它极大地压抑了女性和儿童的权益。鉴于此,政治家往往有意识地培养家族中的男性作为接班人。尽管二战后日本大幅修改《民法》,废除了嫡长子继承制,但这种政治文化中的男性偏好依然沿袭下来。像现任众议院议员野田圣子、小渊优子等,由女性继承家族政治地盘的只是少数现象。3次当选参议院议员并担任过男女共同参与大臣的猪口邦子认为,继承政治地盘的女性议员极少,通常是在其他领域取得相当地位后才被政党提名为候选人,女性的价值在日本社会中长期被严重低估。
近代以来,男性外出工作、女性守护家庭的性别分工观念已经通过教育深入日本人内心,形成了一种歧视性的环境,使女性难以在社会中活跃起来。随着1946年新宪法的颁布,实现了女性参政权这项日本女性运动长期斗争的目标,但与此同时,女性运动也失去目标并陷入了低潮,实现“政治平等”以及暗藏在形式平等背后的实际不平等问题不再是其关注重点。女性运动的目标只剩下“作为母亲”参与和平反核运动,而作为家庭领域的中坚力量,女性不但没有质疑性别分工,还积极地接受了这种分工。这种“母亲运动”无论起到多大的作用,都只会加强父权制的统治,而绝对无法实现对父权制的颠覆。
尽管战后日本女性最终获得了参政权,但在相当程度上依然受到近代独特家族权力结构的制约。安藤优子从大平正芳的“政党是一个大家族”的发言出发,指出自民党在20世纪70年代重组其组织和意识形态时,采用的便是“家族中心主义”,即派阀联合组成的家族集团式政党组织,与将主妇包装成一家之主的日本型福利社会论。本质上,“日本型福利社会”是对女性价值的压榨。1973年是日本的福利元年,日本开始实施70岁及以上老人免费医疗和高额疗养费制度、65岁及以上老人每月领取5万日元年金等政策,导致社会保障支付规模迅速扩大。就在同一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日本经济进入了低增长阶段,财政重建、减轻国库负担以及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紧迫的课题。1979年8月7日,自民党发布了新的政策展望,将建设“日本型福利社会”作为政治的中心任务。1979年8月10日,大平正芳内阁通过了一项名为“新经济社会7年计划”的内阁决议,将“充实家庭基础”作为政策目标的一大支柱。它分为以家庭为中心的亲属支援和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中心的公共支援,强调亲属支援作为公共支援的补充形式,承担保障个人生活的基本职责。
家庭才是日本社会的核心,坚实的家庭是日本型福利国家的基础。日本型福利国家包含公共事业、农业补助金等一系列从城市向农村的再分配政策,看似具备平等主义性质,但是这种平等主义中缺乏性别平等视角。大泽真理认为,这种政策以维系日本的企业中心主义为前提,它为男性本位体制提供了后盾。“日本型福利社会”政策以家庭功能为基础,目标是建立女性全力支持家庭、家庭全力支持社会的体制,它强化了家庭的社会功能,也强化了以“男主外、女主内”为特征的传统性别分工体制。进而,这种性别分工体制又在有形无形之中发挥了定义性别角色的重要规范作用,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和雇佣制度的前提。
日本的生活保障体系特征是以男性工作抚养妻小为基本家庭模式。这种家庭模式的社会意义,一方面是社会认可男性的生产劳动价值,为男性提供长期稳定就业和工龄薪资待遇保障;另一方面,女性与孩子处于被男性抚养地位,女性在家庭内部为家务、育儿和照料老人付出的劳动价值没有获得社会认可与应有保障。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经济体系中男女薪酬待遇的巨大差距使男性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女性只是其补充,因此已婚女性重回职场和获取薪酬并没有帮助女性在家庭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家庭内部依然保持着性别不均衡关系。
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从税收制度上鼓励家庭主妇阶层的形成,配偶扣除制度尤为典型。1965年4月1日施行的《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配偶扣除是纳税人配偶从事家务劳动而影响就业从而导致家庭收入低时,为减轻家庭负担,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扣除。问题是,配偶扣除金额随着配偶所得增加而递减。配偶所得不超过38万日元,纳税人享受一般配偶扣除,配偶所为38万日元以上至76万日元,纳税人享受配偶特别扣除。如果一个家庭中妻子的工资收入超过103万日元,那么丈夫将不再享受配偶特别扣除。配偶扣除制度本来是为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贡献,结果这项对配偶所得水平的条件限制导致女性为避免丈夫的扣除额降低而更倾向于选择收入维持在一定范围内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女性的就业选择。另外,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战后数年间出生的一代人,即“团块世代”进入集中育儿时期,保育园、幼儿园等设施不足也进一步限制了女性参与竞选活动。
20世纪90年代日本提出建立性别平等社会的国家政策目标后,在政治领域女性议员的数量有所增加,在社会领域以克服性别差异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性别解放教育也普及开来。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和“新保守主义”意识形态在日本迅速兴起。以“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为代表的一些极端保守派在呼吁修改宪法和重新认识历史的同时,仍然重视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作用,强调传统性别分工对于守护家庭、共同体的意义,认为男女平等破坏了日本的传统,扰乱了社会秩序,因而增强了对性别解放教育的攻击。受此影响,日本男女平权进程一度停滞甚至倒退。
2012年,第二次安倍晋三政权推出的重点政策之一是促进“女性活跃”,目标是缓解少子老龄化和劳动力不足危机。这项政策一方面积极支援女性就业,另一方面又强调少子老龄化社会中母亲生育孩子的重要职责。在政策制定者眼中,女性是可以为日本未来提供助力的资源,是解决当前社会危机的工具,却忽略了女性作为劳动力和母亲两重身份中包含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五 日本政治文化中的男性偏好
政治文化是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政治秩序与权力关系的群体性理念,它在群体共同的传统和经历基础上形成,具有稳定性。日本社会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同质社会。大多数人对政治保持沉默并非受独裁者所迫,而是源于对一种无形的社会共识的自觉和顺从。这里所说的无形的社会共识就是政治文化,当代日本政治文化的一个特征是民众普遍不关心政治,且具有浓重的男性偏好。
通常而言,在民主国家中,左派倾向于支持扩大社会福利和推动性别平等,右派倾向于支持自由市场经济和传统价值观,这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关乎选民对于政党及其候选人的支持。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和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从根本上动摇了战后日本的意识形态。“1955年体制”下,以自民党为核心的保守政党和以社会党为核心的革新政党所象征的战后政党政治的对立结构瓦解了。保守和革新阵营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对立焦点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1970年末是安全保障和宪法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是社会福利问题,20世纪90年代保革双方均淡化意识形态对立,2000年以后是日本式自由主义。而且,安保方面的对立与政治参与、社会福利和平等方面的对立之间丧失了相关性。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民主党以挑战自民党的在野党自居,但其成员中既包括革新派系的原社会党议员,又有保守派系的原新进党议员,不足以形成与自民党抗衡的新的政党政治结构,其结果是近一半选民不再固定支持某一政党。
选举是最典型的政治参与活动,日本人对于政治的冷漠态度体现在长期低迷的选举投票率上。2021年的众议院选举投票率为55.93%,在战后历届众议院选举中位列倒数第三,而迄今最高纪录还是1958年的76.99%,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仍然保持在70%上下,之后便呈现下降趋势。值得关注的是,一方面,40~49岁这一年龄段的投票率接近于平均投票率,50岁及以上中老年选民中每一年龄段的投票率均高于平均投票率,39岁以下中青年选民中每一年龄段的投票率均低于平均投票率,又以20~29岁年龄段的投票率最低,充分体现了日本政治中的“银发民主主义”(silverdemocracy)特征。另一方面,从性别来看,男性选民投票率为56.93%,女性选民投票率为57.48%,女性比男性高出0.55个百分点。而且,除了70岁及以上,69岁以下选民中每一年龄段的女性投票率均高于同年龄段的男性,基本可以说明尽管日本人的参政意愿整体不高,但女性比男性积极。
日本女性选举投票率之高与女性选举候选人比例及当选率之低形成反差。二战后日本国会众议院长期施行中选举区制。以自民党为例,中选举区制下,自民党内候选人之间的选举竞争激烈程度要远高于政党之间的选举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自民党内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就是其个人后援会之间的竞争。后援会是议员和议员候选人的个人政治团体,作用是筹集政治资金和争取选票。战前政党的基础在农村,候选人通常需要借助地方名望家族的力量拉选票。因为家族制度的存在,地方名望家主通常是男性,地方政治中的男性话语权比重大。战后经济高速增长促进了城市化,大规模人口流向城市,议员和议员候选人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单纯依靠地方名望家族,转而以个人后援会的方式组织选民。其中,具有维护社区秩序功能的町内会、自治会这种城市化伴生物对于政治家个人后援会意义重大。
日本各地的町内会、自治会的领袖往往由一家之长的男性担任。小熊英二把日本人的生存模式分为“大企业型”、“本地型”以及不属于前二者的“其他型”三大类。“大企业型”指大学毕业后进入大企业或中央政府部门就职的正式员工或终身制雇员及其家属,群体特点是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高,对所在组织有很强的忠诚度和依赖性。“本地型”指读完初高中后在当地就业的个体户、农林水产和建筑等行业从业者、地方公务员、本地特色产业从业人员等,群体特点是经济水平不高、生存压力较小、人员稳定性强,生活高度依赖所在地区的人际关系,与当地自治会、商店会、町内会和农业团体等联系紧密,拥有较大政治影响力。对于政治家而言,依赖“本地型”组织选民及保证选民的稳定性对其当选至关重要,而且地方议员大多出身于所在选区。
布拉德利·M.理查森(BradleyM.Richardson)认为,社会网络和集体组织的动员是人们参与投票的基础,后援会在动员选民和社区领袖支持特定候选人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它与当地社区中的社会结构具有一些联系,并在多方面依赖这些社会网络。反过来,选民通过加入政治家后援会也能促进与当地社会的联系。在2019年统一地方选举中,3062名都道府县议员候选人平均年龄为57岁,其中女性占比为12.7%,自民党女性候选人占比为4.2%,可见“本地型”地方议员中以中老年男性居多。
即使女性当选议员甚至国会议员,也无法摆脱日本政治文化中男性偏好的影响。例如,2017年熊本市议会女性议员绪方夕佳带着7个月大的孩子进入议会时被要求离场。熊本市议会随后修改议会条例,事实上禁止议员携带婴幼儿童进入议会。众议院议员铃木贵子在任期内休产假时,有声音批评她“没有履行政治家的职责”。在这些现象背后潜藏着议员是不需要承担怀孕、生育和育儿职责的男性的偏见,因为男性无须怀孕和休产假,所以女性出现这种情况时便会遭受批评。另一个能够从反面反映日本政治权力中男性形象的事例是,国会审议时众参两院的议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对女性议员的称呼均与男性议员一样,称作“某某君”,正式成文的国会记录文本对女性议员的称呼也是“某某君”。而一旦女性成为议长,国会议员称呼其为“某某殿”,如称呼时任参议院议长山东昭子为“参议院议长山东昭子殿”。“殿”在日语中附于姓名或官职名称后,以示敬意,一般接在男性姓名后面,如“关白殿”,表示对权力者的尊敬。这两个事例说明即使女性成为议员候选人或当选议员甚至国会议员,她们仍然必须“同化”或“从属”于男性议员,从反面印证了日本政治文化中的男性偏好。
结 语
为何日本女性政治参与程度不高?为何日本至今未如多数发达国家一样在政治领域实施“配额制度”?原因在于日本政治制度特别是小选举区制度严重束缚女性参与政治竞选活动,内嵌于经济社会体系的不平等又影响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同时,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家族权力结构和性别规范、政治文化中的男性偏好进一步约束着女性的政治表现。在此意义上,性别差异是社会和文化构建的产物。
在良好的民主环境中,男性和女性能够同等地积极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并分担责任,他们的不同意愿在政治和社会政策及决策中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体现,从而平等地享受权益。现实中,民主主义的发展通常指男性政治权力的扩张,女性往往被排除在外,而政治权力中排除女性的逻辑往往来自性别规范。如果一个社会只视女性为廉价劳动力,剥夺女性发挥潜能的机会和应享有的政治权利,那么这个社会能否健康地发展呢?这是一个值得持续深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