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强强:有计划学术研究的典范——读王贵松教授新著《依法律行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32 次 更新时间:2025-03-1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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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强  

 

近日读完王贵松教授新著《依法律行政》。如本书后记所说,去年元月我就已经看到了新著的初稿,中间隔了接近一年,也有不少的修订。与本书作者之前出版的著作,例如《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行政信赖保护论》相比,这本新著的内容可能是我最熟悉的,成书过程也是我最了解的一本。其中的大多数论文,贵松教授在初稿写成后就曾发给我征询过意见;有的论文,尤其是讨论法规创造力的那篇我更是反复研读过,并且也启发了我的学术思考。

贵松教授的勤奋在公法学术圈中是众所周知的。但勤奋或许不是有所成就的充分条件。我偶尔也会在深夜反思,按说自己也不是有意躺平之人,但为何在学术成果上绝难望贵松教授之项背?思前想后,除了努力程度有高下之分外,可能另外一个很重要的缘由就是我自己没有一以贯之的计划,而贵松教授却是按计划从事学术研究的典范。

关于计划在学术研究中的意义,我国著名历史学家严耕望先生在《治史三书》中非常强调。他这样说:若只求小小成就,固无所谓,若求取较大成就,绝非事先有个大体固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不可,否则纵能有成,也将大打折扣。严耕望先生因此非常推崇历史学家吕思勉,认为他“有理想、有计划,又有高度的耐性,锲而不舍的依照计划,不怕辛苦,不嫌刻板的坚持工作,才能有这样的成就”。按照我的看法,贵松教授在法学研究方面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么大的成就,他的有计划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缘由。这本新著完全可以作为有说服力的例证。

本书的主题是依法律行政,讨论的是法律与行政的基本关系。这项研究的第一篇《依法律行政原理的移植与嬗变》正式发表于2015年,这篇论文可谓一个讨论法律与行政关系的“计划书”,之后发表的论文则是这个计划书的逐步实现。在这个堪称研究计划书的论文中,作者主张行政法治(也即法律的支配)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法律的法规创造力,二是法律优位,三是法律保留。可以看出,贵松教授在接下来的若干年主要是围绕这几个概念来展开研究,围绕法律与行政的关系深挖,逐个讨论了法律优位、行政立法的法律保留(也即法规创造力原理)、行政行为的法律保留、行政组织的法律保留、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保留。作者的“计划书”发表于2015年,而讨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保留的论文发表于2024年,前后恰恰十年。在这个过程中,作者的研究始终围绕这个主题进行,其计划的前瞻性和严密性可见一斑。正因为如此,当计划的主体部分完成后,其成书也就能如此之快。

当然,做到学术研究的有计划可不是简单的事情,需要以扎实的功力来提供支撑,否则也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计划来。从本书内容看,贵松教授所讨论的也都是为大家所熟知的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原则,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能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会阐述这些问题,学界的研究也从未中断过。但贵松教授仍能青出于蓝,就行政法传统理论问题提出很有创新的见解。之所以能够创新观点,我感觉主要是作者能超越行政法的范围,而从宪法的角度来论说法律与行政的基本关系,这也是本书的一个重要特点,或许也是作者一贯的研究特点。因为贵松教授在硕士研究生期间受教于韩大元老师,韩老师的言传身教,使得贵松教授虽然专精于行政法,但却经常能够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来讨论行政法问题,而能超越行政法的传统视域提出新的见解。例如对行政立法的法律保留问题(也即法规创造力问题)的讨论,本书就细致阐述了我国人大制度的特征和国务院在宪法上的功能定位,并以此出发厘定了国务院的行政立法空间。至于本书第二章对法律和行政分析框架的讨论,则完全是对国务院宪法地位的宪法解释学研究。据我所知,这个部分也是贵松教授所参与的由韩大元老师和张翔教授所主持的宪法评注研究的一个具体成果。记得这篇论文在《中外法学》发表后,张翔教授曾慨叹说“写评注也能发大刊啊”!

贵松教授有着深厚的宪法学功底,这绝非过分溢美之词。2017年他有关法律的法规创造力的论文发表后,我总觉得他对我国宪法上立法-行政关系的理解并不适当,几经折磨,我终于写出了批评他的意见发表于《法学研究》,提出了议行复合结构说。记得最初我将初稿发给他看后,他回复说我的论文“有新观点”!他在本书绪言中对我的这个观点给予了回应,批评说如果把全国人大与常委会作为两个机关来认识,就不符合国家法人说的原理。按照他的看法,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即机关的机关,属于二级机关。将二级机关与一级机关分别作为主体,然后又与国务院形成复合结构,就有所不当了。2024年年初我们几个在一起在讨论本书初稿时我就看到了这个回应意见,我未必当然接受这个意见,但贵松教授从国家法人说出发对我提出批评,则是我事先未曾考虑过的一个视角,真是一时让我有难以有效回应之感。我得去好好学习一下国家法人说了!贵松教授对宪法学理论的深刻把握,于此可见一斑。

总之,贵松教授的研究计划都是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没有这个基础,恐怕也很难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研究计划。据我的了解,贵松教授多年来也一直在进行行政诉讼方面的研究。记得有次他晒出刚购买的新书,其中有若干关于民事诉讼的中文著作和译著。我当时好奇地问“你买这么多民事诉讼的书干啥”?他回答说,如果不懂民事诉讼,怎么能研究行政诉讼呢?记得2017年他在《清华法学》上发表了一篇《行政诉讼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以撤销判决为中心》,之后他兴奋地说:现在也可以说我是懂行政诉讼的了!正是因为有了扎实的民事诉讼理论基础,因此他研究起行政诉讼问题来似乎得心应手。这几年来贵松教授发表的有关行政诉讼的高质量论文已有不少,最新的一篇是2025年刚发表的《事实行为的行政诉讼》(《中外法学》2025年第1期)。这里我可以做最保守的预言:他的有关行政诉讼的专著也快要出版了!我就坐等惠赠了。

正是因为有着高度的计划性,贵松教授的研究似乎总是那么按部就班,但一发表就是大作!如果某个议题不在他的研究计划之内,那么即便这个议题多么火热,贵松教授似乎也不为所动,不做跟风式的研究。如果检索一下他的论著,可以看出他似乎绝少参与近年来极度火热的例如人工智能、数据法学等议题。这并不是因为他对跟科学技术有关的议题不感兴趣,其实贵松教授长期以来就在关注宪法和科技的问题,在我的印象中他和韩大元老师在人大法学院还合开过一门宪法与科技的研究生课程。他对科技问题的关注体现在他有关风险行政法的研究内容上,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有不少(可能很快也能出版专著了!)。这显然是一个更为深层次的领域。凑热点式的研究,不能走得很远;只有在扎实功底之上,按照自己的学术计划做研究,方可取得大的成绩。

新年伊始,贵松教授的这部大作得以出版,值得祝贺。我这里简单写上几句,可能算不上“书评”,但正好借此表达一下对贵松教授长期以来勤奋努力的敬佩,更有对他有计划从事学术研究的赞赏。

作者简介:杜强强,法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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