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下的国际环境下,以中国(特别是中国的司法政治)为对象的法政治学研究往往容易陷入基于政治立场或意识形态的对立中,而田野工作相对于其他研究方法常常能够提供更加相关和可靠的经验材料,因而尤其有助于促进在这些问题上进行理性的国际学术交流。在实际操作中,研究者可以在大量阅读相关外文文献的基础上,以非结构性访谈的形式进行预调研,以此将国际学界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和中国制度环境的特殊情况勾连起来,形成新的视角。
法律和政治的交叉研究,有时候也叫法政治学( law and politics),它的外延和内涵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边界。这个领域的很多学者主要做的事情是借用政治学里面的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论来研究法律,从而解释一些从法律自身出发不容易解释的现象。举一个例子,美国有些法学院的学者会利用政治学里面关于政党的理论,解释为什么美国的宪法机制在近几十年,特别是在近年来的政党极化之后出了诸多的问题,典型的研究对象包括议会选举制度的设计、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等等(Kramer, 1994; Bulman-Pozen, 2014)。这种研究路径也很适用于成文法与法律实践差距很大的情形,比如司法腐败以及一些转型国家的宪法问题。
这种交叉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问题和司法问题。这些关注点主要是受到美国学界的影响,因为美国几乎所有重大的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最后多多少少都可以归结于宪法问题。而美国的宪法主要是由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系统来解读和适用的,这也就导致美国的法政治学研究主要关注宪法和司法领域。这种问题意识也影响了其他各国的学者,这两个领域在中国的相关研究里也占了很大的比重。由于中国在这两个问题上也长期存在法律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因此法政治学的跨学科视角确实对理解现实的法律运行有很大的帮助。
一、为什么做法政治学的田野研究
这种大环境的变迁缩小了中外学界以纯粹的理论为基础在宪法、法制问题上对话的空间,而增加了对经验研究的需求。例如,此前《纽约时报》就李云迪事件刊登了一篇专栏文章,其中采访了一位美国的中国法研究领域泰斗。他说: “该案件缺乏透明度,令人不安。嫖娼是针对政治对手的一种历史悠久的做法,不由得让人们对这个案件产生怀疑。” (赫海威,2021)类似的观点其实渗透在很多关于中国的宪法和司法体制的文章中。如果一个学者真的深入接触过中国的法律机构的实际运作,他就会发现类似的说法非常不准确或者片面。尽管中国的司法实践不尽完美,但是这种意识形态化的理解是十分狭隘的。然而,一些为中国的法制辩护的学者其实也有类似的问题:从一部分在英文杂志上发表的关于中国法的文章中可以看出从典型的中文论文直接翻译过去的痕迹,比如文章中间夹杂大段的领导讲话或对官方政策文件的长篇引用。对习惯了西方学术话语的人来说,这种风格有一种浓厚的政治宣传的感觉,所以在英文学术环境下这类文章的说服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就法政治学研究而言,现在的国际环境导致了对经验研究更高的需求:如果有大量方法论上经得住考验的经验研究,就能给中外学界之间的讨论提供一些比较坚实的事实基础,避免纯粹空对空的、微博骂架式的争论。
经验研究在法律和政治的交叉领域比较流行的路径有两种。第一种是基于裁判文书的量化研究。近年来中国慢慢开始公布越来越多的案件判决,比如 2020 年裁判文书网上已经刊登了一亿份判决文件。这是一个非常丰富的资源,很多学者用这些数据做出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尤其是针对一些非政治化的、比较具体的问题。但是这类量化研究也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第一个大的问题是文书的公布实际上是不全的:虽然不同数据库和不同年代的比例不同,但是法院大体上只会公布 50% ~90%的裁判文书。而剩下的案件里,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涉密或者涉及一些敏感问题而没有被公开。最近还有一篇英文学界关注度较高的文章提到,2021 年以来大约有1100 万文书从裁判文书网中“消失” (学界对这个数字的准确性有一定争议),主要涉及贪腐、政治敏感、社会负面的各类案件,例如寻衅滋事罪的文书以及包含“推特”“女权”等敏感词的案件等等(Luo and Kellogg, 2022)。由于以上提到的这些数据的不完全性,如果一项研究的题目触及这类问题,且主要依据的是这种不完全的数据,其他学者自然很有理由质疑其结论的可靠性。第二个问题是裁判文书经常不能反映实际的判决理由。中国的判决书普遍比较短,而且也相对程式化。更重要的是,很多影响判决的关键因素并不能体现在裁判文书中,比如维稳考虑、行政干预、司法腐败等等。所以如果一位学者只看这份文书里面关于事实和法律的论述,他写出来一篇文章很有可能是不准确的,因为这个数据并不能反映完整的决策过程。尤其是很多政治学比较关注的法律问题,比如涉及地方大企业的案件或者涉及地方政府部门的案件,类似法外干预的问题都相对普遍,而这些问题都不会体现在裁判文书中。这就是为什么笔者觉得这个领域也需要同时采取另一条路径,也就是通过参与式调研或者深入访谈进行的田野研究,因为这样才能使研究的结论比较接近司法的实践。
二、法政治学田野研究的经验和教训
笔者的本职工作其实是很少涉及田野工作的比较宪法研究,这几年做的实地调研基本上是兴趣使然的自我摸索,所以这里阐述的只是一点个人的体会。做田野研究,首先要考虑研究什么问题。在中国的大环境下,司法制度(或司法政治,judicial politics)是法政治学田野研究的一个主要对象,特别是对公检法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比如政法委)的实证研究。司法制度的田野研究近些年来在中国的法学界也有长足的发展,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严谨且有价值的内容。但是这里面绝大多数并不是法政治学研究,或者至少不能和国际上常见的法政治学研究进行直接的对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国内法学界和海外法政治学界(特别是司法政治领域)关注的主题经常很不一样。这里面当然有政治环境的因素,但是研究兴趣或者说目的也有很大的影响。国内法学领域的田野工作常常偏重于对某一具体制度(比如和解、庭前会议、证据排除等等)的分析,其中很多对实践或立法有比较直接的指导意义。而海外司法政治领域在研究中国时关注的许多常见问题是从西方司法政治的传统议题延展而来的,比如政党和法院的关系、市民社会和法院的关系等等。因此二者在方法上虽然有类似之处,但是可以直接对话的空间并不太大。
如果想要通过田野研究与海外法政治学界进行对话,需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和西方的学术话语中间找到一个相互重叠的区域。在理想状况下,这个区域既要符合西方读者的兴趣和阅读习惯,又要体现出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当然需要先阅读和自己感兴趣的机构相关的英文文献,但是因为中国的制度环境和西方差异较大,所以也要避免从文献中产生太多先入为主的观念,形成过于格式化的假设和问题。比如,有些西方学者会从自身的经验出发,认为中国司法机构的效能和其政治上的独立性有比较强的正相关性。但是一些学者基于自己的田野研究,指出政治上的依附性在中国的某些情境下可以提升司法机构的效能,例如,法院可以通过攀附地方党委来弥补自己政治话语权不足的现实,从而牵制其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He,2013)这个研究结论就既回应了法院独立、行政司法化等法政治学的“普世”话题,又反映了中国司法制度运行的特殊性。
以笔者很有限的经验而言,为了做到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最好在前几次调研之前只设定一个模糊的研究范围,而不形成比较特定的研究假设。因为一旦有了特定的假设(比如“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了本轮司法改革能否成功提高法院的独立性”),就需要更加主动地塑造访谈对话的走向,以便证实或者证伪自己的假设。而如果只有一个大致的话题范围(比如“本轮司法改革的效果”),那就可以尽可能地让访谈对象按照他自己的思路或者认为重要的内容说下去,不受到先入为主的观念的干扰。这一点在研究大规模改革或者新制度时尤为重要,相关话题如最近几年的司法改革、检察院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等等。这些改革和新制度可能显著改变了原有的司法政治生态,因此先前研究中国的文献(更别说是研究其他国家的文献)的分析很可能已经不完全适用,而这种比较模糊的访谈模式就有利于发现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前几次访谈结束后,再对这些比较发散的思路进行梳理,从中找到一条国际法政治学界可能感兴趣的线索,并在后续的调研中进行深入挖掘。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好用的方法。
具体到实际操作,法政治学的田野工作和其他学科相比有一些自身的特色。从好的方面讲,这类研究的调研对象经常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员,因此他们思路非常清晰,经常是调研者问一个问题,调研对象的回答不但逻辑清晰,还自带案例。比如,笔者曾经问过一位云南的律师对于党—法关系的看法,其在回答时从司法独立的抽象观念说起,接着谈到中国党—法关系的特殊性,最后以自己最近代理的一起军产退租案件为例说明这种关系在敏感案件中对法院运行的影响。笔者在写文章第一稿的时候基本上原封不动引用了该访谈对象的谈话,因为其差不多算是替笔者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了。当然这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但也代表了这个群体回答问题时思路清晰的特征。这与很多其他学科的田野经历可能不太一样。比如有学者做过一个关于中国“一带一路”海外小企业的研究,该研究的访谈对象常常会出现答非所问、前后矛盾等问题,所以该学者在访谈后的工作有点像考古:需要花很多精力把之前收集到的碎片化信息重新进行组织,才能拼成一个成形的逻辑链条。
这个领域田野工作的另一个优点就是调研对象一般对法政治学的很多主题相当熟悉,而且相对乐于表达。如果调研对象是行政机关,那么想要针对一些比较敏感的话题得到有效的信息,经常需要花比较长的时间和访谈对象建立信任关系。这个难度在调研司法政治问题的时候就会缓解不少。现在律所、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多数是 20 世纪末、21 世纪初从法学专业毕业的,这一批法学毕业生受到了那个时期法制观念的影响,对很多法政治学关心的话题(比如法院的独立性)有较为自由主义的观点,而且也很乐意与其他人分享自己的看法。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很多第一次见面的律师、法官都不讳言他们认为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会非常直白地表达对当下改革的一些意见。这类访谈不但可以节约前期建立信任的铺垫时间,而且往往可以得到用其他研究方式无法取得的重要信息。
在取得了足够的信息之后,下一步要考虑的就是把调研材料转化为成果。这里就回到了一开始所说的如何将国际法政治学界关心的普遍话题和中国的特殊性糅合起来的问题。笔者自己的研究中国司法的投稿就经常在外审阶段被审稿人批评虽然经验材料很有意思,但是文章做出的理论总结欠缺深度,或者无法与主流法政治学文献形成有意义的对话。这个批评是一针见血的:笔者是比较宪法专业出身,所以司法政治方面的文献阅读确实有所欠缺,在提炼相关材料的理论意义方面有时就会力有不逮。如果希望将论文发表在比较好的期刊上,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就是需要阅读相关领域的大量文献,以及参与相关的国际会议和工作坊。这个过程反过来也会在未来的田野工作中帮助笔者找到更加有意义的调研视角。
王越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助理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公共管理评论》2022年第3期。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