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历史人类学家王明珂在川西岷江上游羌族村寨田野调查时,听闻了流传在不同村寨里面的“毒药猫”传说,后经过长期的田野跟踪、文化比较和理论思考,发展成为“毒药猫理论”,以解释人类社群中恐惧与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根据王明珂的描述,本地人以汉话(四川话)说的“毒药猫”,指的是一些以妖术变身动物来害人的魔人,绝大多数都是妇女(《毒药猫理论:恐惧与暴力的社会根源》)。其中还分两种:一种是法力较强,能变成动物来害人的毒药猫,她们还在每个月固定的日子夜聚,吃人肉;另一种是年老而只能从指甲放毒在汤茶里,害人喝了得病的毒药猫。到了晚上,她的魂离开身体走到灶边,在铁三脚(灶坑上的三脚铁架)下的塘灰里,把一个埋藏的小口袋挖出来。口袋里装有各种动物的毛;毒药猫们把手伸到口袋里,摸到什么动物的毛,打个滚,就变成什么动物。这时,她的躯体仍在床上睡着,魂变成的动物便外出害人。毒药猫变的动物,最常听说的是牛、猫与马。它们害人的方法是,将夜归的人吓得落到山崖下摔死,而受害者几乎都是同村的男人。根据民间说法,法力较弱、不会变身且只能以指甲放毒的毒药猫,一般是老妇人。她们在招待邻人时,悄悄将拇指指甲浸到茶水、汤食中,让喝的人中毒而涨肚子,最后丧命。据说这种老妇人残害的多是邻家小孩。
作为一种文化表征,毒药猫传说与羌族村寨的环境、生计与社会实际情况密切相关。地理位置的区隔与资源的激烈竞争使得羌族村寨社会呈现出一种孤立的村寨认同现象。羌族各村寨均有一种弟兄祖先的历史,以强化村寨人群间血缘认同及其与他者间的区分,以及内部群体间的血缘界线与区分。在以父系家族为主体的村落社会中,女性是社群边界的穿越者,同时也被人们视为社群内部潜藏的异类。“女性嫁入”可能会导致社群血缘被“蛮化”而受到污染,或是女性娘家“舅权”对男方家庭进行干涉,给孤立村寨原本的纯净带来风险。加之当地民众在面对意外伤亡、不明疾病、外来侵入力量以及外部世界混乱败坏时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因此恐惧和猜疑就弥散开来,那些外边嫁入的女人及社会边缘人则成为人们猜疑的对象。因此,毒药猫理论首先表达的是,在一个社会群体中被人们集体霸凌的替罪羊,实为人们眼中的毒药猫,表示社会主体人群对内部边缘人的嫌恶、畏惧或猜疑;其次,毒药猫又分为两种,一是“内部毒药猫”,也就是众人眼中社群内的毒药猫,即人们心中的“内忧”,另一是“外界毒药猫”,这是大众所恐惧的外在势力或灾难,即人们心中的“外患”;第三,毒药猫又指长期被社会大众集体霸凌的社会边缘人,这些社会边缘人对社会怀着仇恨与有思报复的心态和行动,如此而成为真正的毒药猫。
与毒药猫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即为“原初社群”。原初社群是指人们的血缘与空间关系重叠的社群,其中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原初社群,此外还包括由家庭延伸或发展而成的小型原初社群(如村落)、血缘性或假血缘性社群(如家族、宗族、族群与国族等)以及广义族群外的其他人类社群(如宗教社群、政党社群、阶层社群等)。在各种讲求内部纯净的社群认同下,当人们面临重大社会矛盾或外来灾难时,经常会猜疑内敌勾结外敌,最后以集体施暴于一替罪羊来化解矛盾与恐惧。毒药猫的存在正是起到团结社群、排泄社群内外压力、恐惧和焦虑的作用。这种毒药猫现象普遍存在于人类历史之中(如近代初期欧美的猎巫风潮),而且有趣的是,无论是毒药猫、女巫或蛊女,都是父权社会妖魔化建构的另类女性。因为,在以男性为主体的传统社会中,无论是家庭社群还是家族社群,女性通常都被视为“既不是外部人也不是内部人”的社群边缘人。社会一方面将这种原初社群暴力制度化、自然化以强化体制,另一方面也会规范与限制此种暴力,以免体制崩溃。在此过程中,纯净——原初社群要求内部成员纯净如一的特质——是所有这些暴力的根源。
“性”是家庭社群构建的重要纽带。在前现代原初社群中,人们主要追求的是血缘纯净,围绕此目的建构出一整套“性”规范体系。女性在父权主导建构的“性”规范体系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由此产生的性犯罪问题长期以来被法律史、性别史所忽视。美国斯坦福大学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所著《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一书系统探讨了十八世纪中国法律关于“性”规制原则以及性犯罪标准的重要转变,进而分析国家为应对性秩序失衡和人口压力而作出的努力。该书将社会史和法律史予以巧妙融合,既聚焦中国农村底层贫苦大众的性、社会性别关系和家庭生活,又关注清代法律对待性与社会性别问题的组织原则和运作机制。有趣的是,虽然苏成捷与王明珂两人的著作分属不同学科领域,但都贯穿着“主流—边缘”“洁净—污秽”二元叙事框架,深受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Dame Mary Douglas)和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影响。前者认为洁净与污秽是某种分类体系下社会秩序化、结构化的产物,那些不能被特定社会中特定的分类观念所容纳的事物和人就会被视为污秽(《洁净与危险:对污染和禁忌观念的分析》);后者则将社会圈层间的品位差异称为“区隔”(distinction),区隔的规律性和排外性倾向使得社会圈层的品味越来越固化,而重复性的实践生成了表征行动者内在化倾向系统的惯习(《区分:判断力的社会批判》《实践感》)。基于这一观察视角,中华帝国晚期的“性”规制过程实际上就是主流社群不断制造毒药猫的结果。
二
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法律的现代性发展模式以个人自由扩张为中心,构建出法律演进的单一线性进程。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律发展范式对晚近中国法律史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瞿同祖认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只有经历过西方法制现代化演进才能表明其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否则帝制中国时期的法律仅仅只是一种静止意义上的“特殊主义”(《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这种“特殊主义”强调身份等级化,主张对尊卑有别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行为和处于不同身份地位的社会个人之间的犯罪行为予以差别化定罪量刑,使其符合儒家所确立的社会等级秩序。经君健的观点与瞿同祖类似,认为身份等级制度虽有变化,但并未产生实质性变化(《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苏成捷的问题意识正是源自对西方中心主义法律发展模式的反思与批评。
苏成捷认为,十八世纪清廷的改革显示出“性”(sexuality)规制的组织原则发生了本质性转变,亦即由身份地位展演(status performance)转变为社会性别展演(gender performance)。易言之,原先不同身份等级的人遵循不同的性道德标准,此后则实行普遍一致的性道德标准,要求所有人均须严格按照婚姻关系所界定的社会性别角色进行展演,即男女双方日常生活中均应恪守社会所建构的性别角色(男性:丈夫/父亲、女性:妻子/母亲)。“性”规制的组织原则的“去身份等级化”,有利于建立井然有序的婚姻秩序,防止婚姻关系遭受平民内部的自我颠覆以及外部边缘人群的侵犯。基于“性”规制组织原则的转变,清代“性”规制的基本特征大体可概括如下:第一,全面禁止卖娼(卖娼入罪化),唐宋时期官方允许贱民阶层从事的性工作此时不再合法,所有贱民一律适用与良民阶层相同的贞节标准和刑责标准;第二,主仆之间性行为范围被大幅缩减,同时法律给主人设定了为其女性奴仆适时安排婚配的义务;第三,清代立法加重了针对“和奸”的基本刑罚,同时放宽了丈夫杀死奸妇(或奸夫)的免责条件,卖妻行为构成了“买休、卖休”罪;第四,清代立法对各种形式的强奸处以更严厉的刑罚,特别是重点打击光棍之类社会边缘群体强奸小农家庭守贞妻子的行为;第五,清代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将同性强奸首度明确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刑,认为这种行为折损了男性阳刚气概(类比女性贞节);第六,相较于明代和清初,雍正之后贞节崇拜急剧膨胀,旌表对象从此前的精英女性转为底层守贞女性。
通过身份地位展演与社会性别展演这一理论模型,不仅可以有效地解释当时法律实际发生的变化,而且可将这种变化与彼时正在发生的社会经济层面的变化联系起来,实现法律史与社会史的融贯性叙事。苏成捷对十八世纪社会经济层面变化的解释深受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孔飞力(Philip Kuhn)和白凯(Kathugn Bennhandt)等学者的影响。十八世纪社会经济层面发生的重要变化就是人口骤增和性别失衡,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压力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挑战。根据何炳棣、葛剑雄等学者的估算,从一七〇〇年至一八五〇年间,中国的人口总数大约增长至原来的三倍(大约达到四亿三千万人),而同时期的耕地面积仅增长至原来的两倍。随着劳动力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中愈加聚集,劳动投入的报酬率却逐步递减,此即黄宗智所说的“内卷化”(involution)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十八世纪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已经变成了普通的自由小农和城市居民,广大底层小农面临生存危机时不得不采取诸如杀死女婴、出卖妻女等策略,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底层男性的“娶妻危机”。由此引发的后果是,朝廷和娶得妻室的小农群体对无力娶妻的社会底层流浪汉的忧惧日益增加(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于是十八世纪的新法律将无妻室和财产的社会底层无赖单身汉群体视为社会的主要威胁,法律重点关注的对象逐渐由贵族阶层转变为那些有着良民身份的普通小民,这个过程即为白凯所说的“法律的小农化”(peasantization of the law)。雍正朝“开豁贱籍”改革正是回应这种小农化趋势,将良民身份予以扩张,涵括此前的贱民身份群体,产生了一种使百姓身份齐平化的效果。
“性”规制组织原则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帝制中国在十八世纪前后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发生了变化。情随事迁,社会中的毒药猫也随之发生了继替。在身份地位展演模式下,毒药猫主体是贱民阶层。元代至清初性道德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维系良民阶层与贱民阶层之间的界限以加固法律拟制,可以合法从事性工作的乐户等群体被打上了低贱身份烙印,良民的道德身份则在其遵从婚姻规范、女性贞节以及儒家伦理的过程中予以界定。因此,良民阶层身份地位的洁净必须通过污名化贱民阶层的方式予以区隔和强化,正如洁净通过污秽来界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安分守己的贱民娼妓实为当时社会秩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污名化贱民阶层及其从事的性工作具有重要的反衬作用,据此可使绝大多数平民遵循朝廷所提倡的性道德标准,从而巩固贵族社会所需要的性秩序,维系帝国国家治理的家庭基础。
在社会性别展演模式下,毒药猫主体是社会边缘群体。随着十八世纪人口、耕地和商业化扩张,士绅和自由小农阶层日渐崛起,贵族阶层和卖身为奴之群体逐渐淡出,身份领域之间的界限在阶层跨越中逐渐模糊,此前那种将性道德与身份等级区分相关联的法律拟制难以适应新的治理形势。此时,对于帝国国家治理而言,最大的威胁已不是贱民阶层的僭越,而是光棍、流民一类对父权制稳定真正构成威胁的社会边缘群体。重要的区隔已不再存在于良贱之间,而是存在于小农家庭和危险的社会边缘人群之间。于是,新的毒药猫被制造出来了。光棍、流民之类的社会边缘人群固有的社群间流动特性代表了一种不可控的危险,因而被主流社群污名化为社会的威胁力量。这种毒药猫的制造旨在维系危险的社会边缘人与普通平民之间的区隔,以此强化遵纪守法的普通平民的边界。与此相应,司法的目的是防止光棍等社会边缘人觊觎居有定所的小农家庭中的妻子、女儿以及年少子弟,保护父权制家庭秩序不受外来男性血统的污染。因此,随着身份地位展演转向社会性别展演,毒药猫也从贱民阶层转向社会边缘群体,此时调整性犯罪标准的目的在于巩固即将倾覆的小农家庭,防止其在道德层面堕落沉沦,并以此对抗光棍等社会边缘群体频繁实施的性犯罪行为。在“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支配下,清代法律不仅不断扩大“奸”罪的涵盖范围,废除此前将身份低贱者婚外性行为予以豁免的做法,而且增加“鸡奸”这一类型、大力推进贞节崇拜。
因此,无论是身份地位展演模式,还是社会性别展演模式,毒药猫的功能机制都是一致的。在身份地位展演模式下,毒药猫机制主要表现为“良贱阶层”之间的对立,贱民阶层对贵族阶层的僭越式性侵成为法律调整的重心。贵族阶层的男性对于共同生活于其家庭中的男性奴仆表现出极大恐惧,故将身份低贱阶层作为社会集体暴力的主要承载者。在社会性别地位展演模式下,毒药猫机制主要表现为“平民与社会边缘人”之间的对立,脱离主流婚姻家庭之外的社会边缘人对普通小农家庭构成了威胁,引发了社会内部成员的集体猜疑与暴力。对于十八世纪的统治者而言,通过这种树立新的“假想敌”的毒药猫机制可以有效缓解人口与资源紧张所带来的社会危机,进而恢复并强化帝国赖以治理的编户齐民体系,在促进家庭社群团结的同时督促居无定所之人重新回到家庭体系之中。然而,这种毒药猫机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是,社会主流群体对底层女性和社会边缘人付诸普遍的象征性暴力,并使原初社群内外的暴力永远难以停止。“五四”以来的妇女史观正是采取此种“受害者”叙事模式,毛泽东将其概括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大枷锁(《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女性自由与解放也就成为二十世纪革命所遵循的基本伦理之一。
三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学者高彦颐(Dorothy Ko)在其著作《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中对“五四”以来的妇女史观进行反思,指出不应再将中国传统妇女简单地视为“受害者”形象,认为明末清初的江南闺秀远不是受压和无声的,这些妇女在男性支配的儒家体系中,积极利用身边资源创造了一种丰富多彩且颇具意义的文化生存方式,从而寻找到生命的意义、安慰和尊严。曼素恩(Susan Mann)在《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中通过对江南地区妇女人生历程、诗词写作、劳动、宗教活动以及娱乐等多个方面展开分析描述,同样认为十八世纪前后中国妇女不仅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在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多个领域表现出一定的影响力。高彦颐和曼素恩所质疑的正是“五四”运动时期所宣扬的“旧中国受害女性”形象,认为这种“受害者”形象实质是一种非历史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建构的结果,遮蔽了中国传统女性所具有的才智、创造力和能动性。不过,这两位作者所描述的对象主要是江南才女群体等精英女性,对于精英女性之外的底层妇女则需区别分析。究竟底层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比精英女性具有更大能动性和行动自由,还是更受压迫?
苏成捷延续高彦颐和曼素恩的研究进路,通过诉讼档案呈现十八世纪中国妇女的实际状况,认为应区分不同的阶级、地域和历史时段审视女性地位,即使是在那些受到伦理道德等外部约束的情境中,底层贫困女性以及其他社会边缘化人群也在其日常生活中展现出一定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主要表现为,小农生存逻辑与国家所倡导的价值观时常格格不入,官方强行推行的性秩序与贫民们的性实践之间出现断裂,而且这种断裂在整个清代不断扩大。原因在于,在现实的生存压力之下,彼时以妇女生育和性为交易客体的普遍市场已经形成,禁娼之后民间私娼业却日渐发达(王书奴:《中国娼妓史》)。许多底层穷困女性或是通过卖娼等方式寻求生存,或是在丈夫亡故后改嫁,甚至在丈夫健在的情况下因贫困和夫妻不睦等原因离异改嫁,抑或是基于生存的需要而嫁卖,官方所倡导的儒家伦理道德体系在生存压力面前难以维系。清代司法默许底层民众的这种生存策略,在处置买妻案件时表现出严苛与宽容两种倾向:针对重大案件中的卖妻罪行,州县官员往往严格按律定罪;对于细故案件,州县官员一般只将律例视为审判案件的依据之一,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从宽处置。生存压力消解了雍正朝“开豁贱籍”政策所追求的“广风化”效果,雍正皇帝试图在贫民中推行女性贞节的做法以失败告终。清代底层边缘女性所选择的非正统家庭模式(招夫养夫、一妻多夫、典妻、卖妻等)往往是为了生存而进行联合,以防止自身在脱离家庭共同体后陷入生存绝境。苏成捷在其随后出版的另一部著作中将一妻多夫和卖妻现象视为生存策略,对生存压力下的一妻多夫和卖妻问题展开了系统讨论(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译为《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婚姻与卖妻行为:生存策略与司法介入》),而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英格兰的卖妻交易同样也是平民之间经过同意的离婚策略(E.P.汤普森:《共有的习惯:18世纪英国的平民文化》,沈汉、王加丰译)。
因此,本被视作“毒药猫”的社会底层女性以及边缘化群体因生存压力而出现了“反噬”。毒药猫反噬分两种情形:一是以消极自我伤害来间接打击社群;二是以积极行动造成社群直接伤害。这两种毒药猫反噬形式都是“弱者的武器”。在第一种毒药猫反噬情形中,社会边缘人的消极自我伤害行为使其更彻底地边缘化,主要采取如颓废、放浪形骸、故作卑躬屈膝、违反社会习俗等形式,其中自戕是一种极端的做法。在第二种毒药猫反噬情形中,主要采取不合作、离开社群、破坏社群秩序或公共物品、对社群敌人表示好感或与其密切合作等形式。究竟毒药猫以何种方式进行反噬,除了个人因素之外,还与所处社群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对于十八世纪底层妇女及社会边缘人而言,其采取的第一种反噬方式主要是,为了表达对社群价值体系(儒家家庭伦理观)的忠诚而作出的自戕行为。例如,底层女性在面临性侵犯时为了贞节名誉而选择殉节,以证明自身对父权制下男性中心主义伦理的忠诚。主流社会规范将本属社会边缘人的节烈女子塑造成儒家伦理的坚定捍卫者,但这种塑造恰恰使其走向自我舍弃,其在逻辑上的必然结局便是自杀。这种“内部毒药猫”的出现,强化了其他底层女性对于男性中心主义伦理的思想认同,毒药猫消极的反噬行为使其成为男权社会的替罪羊。其采取的第二种反噬方式主要是,基于生存压力之考虑而主动与其他社会边缘群体联合,从而反抗甚至是破坏官方所宣扬的家庭价值观,将自己区隔于规范化的婚姻家庭模式之外,主动实现自我边缘化。例如,尽管十八世纪官方大力宣扬妇女守贞并将贞节崇拜推向新的高潮,但实践中那些没有资财的寡妇会选择再嫁,试图摆脱贫困并获取生存的机会;部分拥有薄产的寡妇或是选择与姻亲达成务实的通奸和解,使得自身需求与夫家需求得到平衡,或是招赘一名贫穷男子组建一种非正统的家庭关系。此时“内部毒药猫”(底层女性)与“外部毒药猫”(社会边缘男子)之间产生了联合,这种行动策略世俗性地颠覆了国家权力为实现家庭关系神圣化而作出的努力。
总之,十八世纪“性”规制机制的转变呈现出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一方面,在编户齐民体系下帝制中国试图压制家庭之外的其他小共同体的存在,故而以“性”为中心建构出一整套关于“奸”的犯罪和伦理体系。“开豁贱籍”表面上是解放个体身份的齐平化改革,但实质上是进一步强化和维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家庭,要求个人严格按照家庭角色进行社会性别展演,通过污名化方式区隔游离于正统家庭之外的社会边缘人,进而巩固小农家庭秩序。另一方面,由于帝国超大规模治理无法触及底层民众所面临的巨大生存压力,实践中这种“性”规制努力收效甚微,底层女性和社会边缘人会利用贞节话语等来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并捍卫其自主性和财产,这是官方通过法律强势推行性道德标准时无法避免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十八世纪性秩序建构过程展现的是一部“身体造反”的历史。只有深刻把握毒药猫与性规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才能进一步深入反思“五四”妇女史观,理解近代以来女性自主权扩展与女性权利限制同时并存的制度性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