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孝刚:西方民族政治学理论的三种基本类型及现实影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710 次 更新时间:2024-04-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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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孝刚  

 

学界对西方当代民族政策模式的基本性质的系统性总结提炼不足,致使不能较好地呈现其宏观的理论格局,让人无从了解西方的某种民族政策处于何种位置。根据本体论取向可以概括出西方民族政治学理论的三大基本类型:个体本位型、群体本位型和整体本位型。个体本位型理论强调个体权利优先,主张对群体性差异采取无视态度;群体本位型理论强调群体平等,主张肯定群体性差异并将其制度化;整体本位型理论强调社会团结,主张对群体性差异进行限制。确定基本类型的目的不在于归类,而在于定位。作为理想型的三种基本类型并不能将所有的西方国家民族政策严格归类,很多民族政策处于两个类型之间。但三种基本类型的划分提供了对西方民族政策进行定位的坐标,借此可以确定不同政策在整个宏观理论格局中的基本方位。

关键词:西方 民族政治学理论 个体本位 群体本位 整体本位

 

当代西方民族政治学理论兴起于二战后。在此之前,西方主流社会的民族国家观念少有挑战。虽然西方国家内部各类少数群体一直存在,但他们要么在特定政策安排下与主流社会少有交流(如美国的印第安人),要么因人数太少而淹没于主流社会(如法国的犹太人),导致西方主流学界对如何处理民族问题缺乏关注。战后移民的大量涌入改变了这一状态。有学者估计,1945年至1975年,西欧累计接收移民数量达2000-3000万人,占当时西欧总人口数的8%。以法国为例,1975年法国的移民人口总数超过500万,占总人口数的10%左右。这些规模巨大、成分复杂的外国移民彻底改变了西方国家的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图景。西方的国家形态因此发生变化,从内部同质性较强的民族国家转变为高度多元的多民族国家,由社会文化差异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自此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具有公共政策性质的、以差异治理为主题的民族政治学理论应运而生。

目前,对西方民族政策进行模式概括或比较是民族政治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已有若干种政策模式被总结出来,如放任主义、同化主义、多元文化主义、间性文化主义等。各种模式都得到较为深入的分析阐释,内容涉及时代背景、理论渊源、内涵特征等诸多方面。但遗憾的是,学界对西方国家各种民族政策的基本性质缺少系统性的总结提炼,致使无法呈现宏观的理论格局,让人无从了解某种政策处于何种位置。为弥补不足,本文根据本体论取向概括出当代西方民族政治学理论的三大基本类型:个体本位型、群体本位型和整体本位型。基本类型是对民族政策进行定位的坐标,借此可以确定不同政策在整个宏观理论格局中的基本方位。

一、个体主义、群体主义和整体主义

个体,指不考虑差别性因素(如性别、出身、地位、语言、宗教)的抽象个人。群体和整体都属于集体,但规模不同。群体指一个社会中依某种差别性因素划分且具有一定内部认同的人群类别,如民族、阶级、种族等。整体指的是整个国家或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的基础性议题,人们一直在争论究竟何者是“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以及该为人类社会制定何种“政治规范”。由此产生了三大政治理论流派:个体主义(自由主义)、群体主义(社群主义)和整体主义(共和主义)。

在西方思想界,从洛克(John Locke)、亚当·斯密(Adam Smith)、密尔(John Stuart Mill)到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罗尔斯(John Rawls)、诺奇克(Robert Nozick),基于个体本位的自由主义学说历来是最为强劲的理论流派之一。在现实社会中,其基本精神不仅被大众普遍接受,而且被制度化、法律化,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早已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价值观。20世纪80年代,桑德尔(Michael Sandel)、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沃泽尔(Michael Walzer)等人挖掘并发挥蛰伏于西方传统政治思想中的群体主义理念,在“社群主义”的旗帜下向自由主义发起挑战。90年代后,基于整体本位的共和主义在埃齐欧尼(Amitai Etzioni)、佩迪特(Philip Pettit)、斯金纳(Quentin Skinner)等人的宣传下兴起,向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同时发起冲击。虽然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未能撼动自由主义在现实中的主导地位,但却激发了思想界广泛的理论反思,并且作为自由主义的补充在政策实践中留下印迹。三种理论内涵丰富,以下仅从主体观、价值观和政治观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主体观方面。个体主义者认为个体独立并先在于集体。个体是本源,集体是派生。同时,集体只是个体为实现自身利益而结成的松散集合,不具备实体的意义。所谓存在超越个体的具有实体性质的集体,不过是一种想象和虚构。与此相对,集体主义者批评个体自由是自由主义者的幻想,不存在无羁绊的自我,而只有环境中的自我,任何个体都脱离不了集体;不是先有个体,而是先有集体;人首先是社会存在,个体是集体的产物,其属性是由集体决定的。整体主义与群体主义又有差别。整体主义者强调国家的共同体性质,但典型的群体主义者,如麦金泰尔不认为国家是共同体,称它只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妥协的场所。

价值观方面。个体主义者认为权利优先于善。善既包括各种各样的功利性利益,也包括关于美好生活的理想信念。由于善是一种社会性的道德判断,因而带有集体的性质。所谓权利优先于善,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个体权利优先于集体利益。这意味着,首先,不能为了集体利益而去侵犯个体权利;其次,对权利做出规定的正义原则不能以任何特殊的美好生活观念为前提。集体主义者反对权利的优先性而将共同善置于权利之前。他们主张集体高于个体,要求个体融化于集体之中。群体主义者与整体主义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持特殊主义立场,认为社会中存在不同的共同善,国家应尊重各种群体并且允许其自治;整体主义者则强调维护整个社会的整体善,主张整体利益超过其他一切利益。

政治观方面。个体主义者主张权利政治,要求国家在善的问题上保持中立,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体的选择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集体不得以任何道德名义干预个人的活动,不得强迫人们从事集体所认为的善业,不得强迫人们接受集体的价值观念。群体主义者主张身份政治,要求将类别差异政治化并按照群体身份进行利益分配,认为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每个人都参与并融入社会政治制度;主张个体权利从属于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实现也要以满足群体利益为前提。整体主义者主张公益政治。公益即公共利益。它强调国家政治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重要的公共活动。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服从政治安排,公民则有义务遵从之。

以上三种分别基于个体主义、群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政治哲学投射到多民族国家差异治理领域,就产生三种不同类型的民族政治学理论。它们在价值观、国家观、民族观,以及对文化差异的态度上有不同主张,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取向。

二、个体本位型民族政治学理论

个体本位型民族政治学理论通常被称作自由主义民族理论。该理论强调个体权利优先,主张对群体性差异采取无视态度。所谓无视,就是放任、不作为。它认为民族身份或认同属于私人范畴,公共权威既不应支持也不应限制差异。一个文化的生存发展应由其内部成员自行决定,是放弃、调整、保护,还是弘扬本族文化都是民族成员自己的选择。只要不侵犯个体自由,一般情况下,国家对某一民族的文化事务不应有任何正向或反向的干涉。

无视差异的主张源自自由主义者特殊的国家观和民族观。在国家观方面,自由主义者把国家定位为规则共同体而非道德共同体。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的、几乎是决定性的原则是,好的社会应该包容差异,允许人们在生活方式上有不同,甚至是对立的观念。要包容差异,制度政策就不能带有任何道德取向,而只能是一个关于个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则框架,否则就可能导致对异见者的歧视或排斥。这要求国家谨守中立原则,在不同的善之间保持中立,在维护自由规则的前提下对各种善宽容以待、不加干涉,不应喜好或厌恶某种特定的善,既不促进也不阻碍人们追求自己所理解的美好生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合理的正义原则是中立的,需要摆脱诸如阶级出身、社会地位、善之观念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为此,罗尔斯设计了一种被“无知之幕”笼罩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各种特定偶然性的影响,因为它们会使人们陷入冲突且诱使他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性来有利于自己。”无知之幕不仅是人的无知之幕,更是政策的无知之幕。它不是纯粹的形而上学想象,而是对现实政策的中立性要求。德沃金(Ronald Dworkin)比罗尔斯更为直接,称“政治决策必须尽可能独立于任何特定的关于什么是美好生活或者是什么赋予了生命以价值的理解”。保证中立的办法是实行程序主义规则。程序主义的有效性与结果无关,只与程序的制定和实行有关。自由主义者相信,如果程序得到正确的制定和实行,结果就容易被参与者接受。持不同乃至相左的世界观的人就能借此达成共识。

在民族观方面,个体本位型理论把国家内部的各个民族(族群)定位为集合而非实体,以此拒绝赋予民族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实体性权利。集合论与实体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认为群体不具有独立的道德地位,因而无法承担权利和义务。它强调只有个体才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因为只有个体才是真实存在,真正拥有道德地位和基于理性的思考、判断及选择能力。群体权利只是个体权利的派生,任何群体的权利都应该还原为个体权利。安·兰德(Ayn Rand)称:“群体无论大小,都只是个体的集合。除了其成员作为个体享有权利之外,群体无任何权利。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任何群体的所谓权利,都是经由其成员的自愿选择和契约性共识从个体权利中派生出来,仅仅是个体权利在某项特定事业上的应用而已。任何合法的群体性事业都立足于参与者的自由结社权和自由交易权之上。”如此一来,民族就不是超越个体的有机体,而只是由个体结社而成的社团。民族的维持仅仅建立在其成员的结社意愿之上,成员们始终保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放弃成员身份脱离本群体,也可以加入其他群体,甚至可以组建新的群体。自由主义者不否认民族利益的存在,也认为民族利益需要被保护,但强调保护民族不是因为民族本身有何权利或尊严,而仅仅是因为个体有结社自由。通过这种还原,民族就丧失了权利主体的资格。

自由主义者否认民族具有实体性权利还有两条现实理由:一是认为政策上没必要,二是实践上有风险。所谓政策上没必要,指的是自由主义者相信通过保护个体权利就可以实现对民族的保护。通过允许每个人在宗教、文化、习俗、语言上享有选择、使用和退出自由,自由权利框架已经很好地容纳了群体性差异并且保持了对文化差异的敏感度,从而使有不同背景的人能够不受干扰地追求他们独特的生活方式。在此情况下,不必单独赋予文化群体以特殊权利。伊涅斯·克劳德(Inis Claude)指出:“二战后人权运动的总趋势是将少数民族问题纳入一个更广泛的问题之下,即确保所有人拥有基本个体权利,与民族身份无关。其核心立场是少数民族成员无需、无权、不能被授予特殊性质的权利。人权说是作为少数民族权利概念的替代品而提出的,它意味着,既然少数民族的成员在个体层面已经被平等对待,那么它就无权要求维持民族特殊性。”所谓实践上有风险,指自由主义者担心一旦赋予民族以权利,该群体中的精英就可能以群体之名来压迫其他成员。作为本群体的代言人,精英比大众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将权利让渡给群体等同于把权利让渡给精英,导致保守精英的权威进一步加强。精英的意志和利益与大众并不一致,他们更希望借维护群体来保持自身相对于大众的优势地位,不愿容忍异见和改革要求。为实现个人利益,精英一般会利用资源和权力优势操纵民众情绪,对此民众既无抵抗意识也无抵抗能力。

个体本位型理论在政策实践上的典型应用是当前美国的移民治理政策,美国社会一般将其概括为放任模式(laissez-faire),基本特点是:除入口把关外,联邦政府对移民的文化行为不加干涉。一方面,它不鼓励群体差异。它认为是否以及如何保护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移民个人的事,可以自我努力,也可以求助非政府组织,但政府不会给予特殊照顾。例如,联邦政府没有制定保护或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法律政策,也未设立相应机构,在资金上更是少有投入。此处可与加拿大作一对比。《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将多元文化主义确立为国策,《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法》详细规定了实施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机构设置。加拿大遗产部主管多元文化主义事务,积极为各种族裔文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再如,美国联邦政府没有支持双语教育的政策。这与瑞典形成对比。瑞典政府认为双语教育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为移民儿童开设双语课程,并且要求学生在9年级毕业时必须掌握基本的母语知识。另一方面,美国联邦政府不限制差异。突出体现为在公民融合问题上要求不高且力度不强。美国入籍只需参加考试,不要求参加课程培训,公民知识测试只涉及简单的政治和历史常识。与之相比,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等)在这方面要苛刻得多。许多欧洲国家都要求申请者对接收国的社会文化和生活方式有充分的了解,还要求参加正式的整合课程培训,分为语言课和公民知识课。2008年时各国的培训时长从400到900小时不等。在入籍之后,美国允许移民自由公开地表达族裔文化。移民可以成立自己的文化团体,也可以成立为少数民族提供文化服务的公司。其中最为活跃的是西班牙语媒体行业,全美有超过700家西班牙语报纸,近900个西班牙语电台,以及近200个西班牙语电视台。这种自由度是其他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所达不到的。

三、群体本位型民族政治学理论

群体本位型民族政治学理论强调群体平等,主张肯定群体性差异并将其制度化。它认为文化群体对个人而言具有根本价值:人的生命意义来自于生活其间的群体,只有自身的文化身份得到承认和尊重时,他才能获得尊严。为了避免因遭受主流文化的侵蚀而陷于衰落,必须为少数民族提供政策保护。

在国家观方面,群体本位型理论希望把国家打造成比自由主义者的理想国家更弱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既非道德共同体也非规则共同体,只是一个对外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它认为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文化群体。个人的效忠对象首先是其所属的具体民族,其次才是国家。该理论对中立性原则提出质疑,认为国家不可能做到中立,所谓中立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公正的理想实际上表达了一种不可能性、一种虚构。没有人能够获得一种完全非人格化的、无情感的、完全独立于一切个别语境和立场的观点。要找到这样一种道德理性的概念,哲学就是乌托邦式的;正如内格尔所言,这种公正观只存在于无人之地。”爱丽丝·杨(Iris Young)认为,自由原则是在西方特定语境中发展出来的道德形式,是一种“特殊”事物,不具备普世价值;把这种带有明显道德目的的善说成是中立,掩盖了西方主流文化的意识形态功能和压迫本质。查尔斯·泰勒在《承认政治》一文中同样认为中立原则实际上是文化霸权的反映,是对异文化的歧视。既然自由原则不是中立的,那么国家就不应强行要求文化群体遵守自由原则并以此对群体内部事务进行干涉。当某群体的文化与自由原则发生冲突时,应以尊重群体权利为先。典型的例子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关于是否应将权利法案延伸至印第安部落的争论。鉴于一些部落权威过分压制个体自由,如普韦布洛部落对不信天主教的成员进行严厉惩罚,自由主义者要求联邦政府基于自由原则实施干涉。辩护者则称印第安部落的家长制和神权传统是部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不合传统的异端对维护部落生存至关重要。政府要做的是尊重而不是干预,否则很可能导致部落文化的衰落。

在民族观方面,群体本位型理论把民族定位为实体而非集合,以此要求国家赋予民族以权利主体的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实体论者强调民族具有独立的道德地位,理应成为权利承担者。这种权利属于“它”而不是“他们”,不能将其还原为成员的权利。他们主要从两个角度对不可还原性进行论证。利益权利说提出,群体利益不等于成员的个体利益,也不是成员利益的累积,在许多情况下二者并不一致。有学者指出:“群体利益不能还原为个体利益。我们可以说一个群体是繁荣还是衰落,某个政策和行为是有利于还是有害于群体利益,但不必用个体利益来说明。一个群体可能因文化的繁荣而兴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成员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从理论上讲,群体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是有联系的,但这种联系是不可还原的并且通常是间接的。”意志权利说提出,群体的意志不是成员意志的集合,而是运用集体理性对多种意志的综合。集体理性是通过群体内部的决策机制实现的,它使某些成员的意志上升为群体意志,从而具有压倒异见的效力。无论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群体在行动时都只能有一种目标、一种方向。如果要体现所有人的意志,那么这个群体就无法行动,除非所有成员意见完全一致,但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通过赋予群体权利以区别于其成员的独立性,群体本位型拒绝了自由主义者提出的通过保护成员个体权利来保护民族的办法。它要求以民族本身的名义而不是成员的名义保护民族。质言之,就是把民族当作“如同人一样的道德主体”来对待。

如此主张的现实原因是,群体论者认为自由主义思路不能有效解决民族问题。第一,不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少数民族的文化在面对强势的主流文化时缺乏生存能力。如果把它完全抛给市场、让成员自由选择,可以预见的唯一结果就是少数民族被主流社会所同化。在主流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之间保持所谓的中立,表面上看是不偏不倚,实际上是别有用心,因为孰强孰弱一目了然。第二,不能有效阻止少数民族在社会经济上的边缘化。政府政策一般受多数民族的影响较大,因为后者在实力和人数上明显胜过少数民族。如果利益分配采取自由竞争的方式,那么必然会出现少数民族的边缘化,甚至是被排斥。若要减少民族不平等、防止多数群体侵害少数民族的利益,必须给予后者实体性权利以自保,如自治权、土地权、语言权、代表权等等。第三,不能有效防止民族冲突。群体论者指出,虽然自一战以来,人们对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在国际法以及多数国家的法律中,保护民族仍以保护个体人权的形式进行,民族权利一直处于边缘。这种漠视态度是导致民族冲突的重要原因。为防止和减少民族冲突,必须改变传统做法,切实保护民族的实体性权利。

群体本位型理论的典型应用是一些国家实行的民族地域自治政策。依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原住民自治,一种是传统民族的自治。实行原住民自治的国家有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政府明确承认原住民享有自治权,1998年发布的《关于第一民族行动纲领》指出:“在这个国家建立之前的几千年的时间里,原住民一直有自己的政府形式,他们将继续拥有其固有的自治权利。”加拿大原住民自治权突出体现在土地权和文化权两方面。就土地权而言,199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项土地纠纷中裁定印第安原住民享有土地所有权。1999年,加拿大政府颁布《第一民族土地管理法》,规定印第安原住民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土地使用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法律。文化权方面,加拿大承认原住民在语言、宗教信仰、生产方式、婚姻家庭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实行传统民族的自治的国家有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以英国对苏格兰的政策为例,苏格兰民众从20世纪40年代末开始追求权力下放,作为对苏格兰民族主义的回应,英国在1998年颁布《苏格兰法》赋予苏格兰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广泛的自治权,又在2014年苏格兰独立公投之后对《苏格兰法》进行修正,进一步保障并扩大了苏格兰的自治权。苏格兰的权力下放也激发了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对自治的追求,但目前为止在自治权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不及苏格兰。

四、整体本位型民族政治学理论

整体本位型民族政治学理论又称共和主义民族理论,强调社会团结,主张对群体性差异进行限制,认为文化差异不是值得庆贺的东西,而是需要被跨越的障碍,文化差异会阻碍社会融合,甚至会造成社会分裂,因为群体常与国家争夺认同,群体利益也不可避免地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在国家观方面,该理论把国家定位为道德和文化共同体,认为公民在道德和文化上的一致性对于维护社会团结至关重要。该理论反对中立原则。与自由主义者把中立视为政治美德的态度不同,它认为保持中立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政府有引导公民向善的责任。它要求国家实行至善主义,在善的问题上明确态度、主动发力,尤其要提倡公民道德、塑造共同的公共文化、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公民”是共和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指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人。共和主义民族理论的代表人物米勒(David Miller)指出,现代国家的成员的认同日益多元,为实现共识,必须要在差异之中“找到共同的基点或参考点,以此来判断他们对国家的要求”。米勒认为,公民身份可以提供这样的参考点,因为公民身份是寻求共识的重要工具——只有让人们积极参与政治讨论和协商,差异巨大的个人或群体之间才能相互理解并达成一致。他特别强调国家层面的“民族性”(nationality)的重要性,认为促使人们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动力是他们内心深处的国家认同,因国家的归属感而去积极承担公民责任。“民族性”是社会团结的重要保障:“对于庞大数量的人群,只有共同的民族性才能提供团结感让共识成为可能。拥有相同的民族身份当然不等于持有相似的政治观点,但它意味着人们要致力于寻求让同胞们能够同意在一起生活的条件。”民族性植根于公民的主观认同,外化为共同的公共文化。作为认同的客观对象,共同文化可以是制度、法律或者某种抽象的价值观,也可以是特定的语言、宗教、习俗和生活方式。

在民族观方面,整体本位型理论与自由主义民族理论相似,把民族定位为集合。不同之处在于,后者认为只要群体不侵犯个体,群体就应该受到保护,因为个体的结社自由和文化权利必须被保护。但共和主义者为保护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群体利益都不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米勒指出,民主政治的决策所依据的是共同的正义标准、考虑的是公民们的共同利益,在此过程中必须把其他利益放在一边。在反对实体论的问题上,其态度要比自由主义者更为强硬。有不少自由主义者对因少数民族抱有同情而在自由主义和群体主义之间徘徊。比如罗尔斯,相较于《正义论》,他的另一部涉及文化多元问题著作——《政治自由主义》带有明显的群体主义倾向。共和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从不含糊,坚决反对将群体实体化、将群体身份固化。因为此举会强化群体认同,一方面会造成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会导致国家认同的削弱,这是以公共利益至上为原则的整体论者所不能接受的。

整体本位型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西方社会因大量移民而产生的文化多样性问题,它担心社会因多元而分裂。这种忧虑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移民潮尚未结束时即已出现,因80年代末英国的拉什迪事件和法国的校园头巾事件而加剧,至2001年的“9·11”事件达到顶点。该理论的一个基本认识是西方国家之所以民族矛盾突出,主要原因是政府对异质文化过于宽容。无论自由主义还是多元文化主义都是在迁就异质群体,给予其过多权利却对公民责任少有要求——对移民而言,最重要的公民责任就是学习主流文化、融入主流社会。现实结果是,移民群体不仅没有在与主流社会的接触中淡化民族认同,反而会主动强化民族认同而减少与主流社会的接触,使自身越来越封闭,与主流社会的隔膜越来越深。社会凝聚力因此遭受破坏。整体论者认为政府不应继续无条件地容忍多样性,必须采取强力措施促进移民融合,包括加强对老移民的社会文化整合和对新移民的入口把关。荷兰政府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新型移民政策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以往政策的反思:“以前的整合政策一直十分强调接纳差异……这没什么错,但它经常被解释为,外来少数民族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因为它丰富了文化。人们忽视了一点,那就是并非所有不同的东西都有价值。如果只是培养各自的文化身份和认同,那么就不可能沟通差异、弥合分歧。我们社会的团结必须建立在成员的共同性之上。那就是……他们是同一个社会的公民。整合政策的目标是为外来者和本地居民建立起共同的公民身份,它包括说荷兰语、遵守荷兰的基本规范。”

法国是整体主义民族政治学理论的忠实践行者。《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法国是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国家应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族裔、种族或宗教。”“不可分割”不只是领土上的不可分割,也是人群和文化上的不可分割,显示出法国对整体的推崇和对群体的警惕。这种心理催生了限制差异的民族政策。例如,禁止按民族划分人群。虽然民族多元、文化多样是一种现实,但法国政府禁止呈现这种现实,将民族归属视为敏感信息。1978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集、加工公民个人的民族信息数据。据此,无论官方还是非官方的涉及民族身份的统计学分类都被禁止(人口普查不含民族身份信息),导致法国社会不掌握本国人口的民族构成以及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尽管“色盲主义”问题多多,但考虑到民族分类会导致群体身份本质化,法国主流社会还是选择了前者。再如,歧视少数民族语言。语言同化主导了1789年以来法国的语言政策,少数民族语言的生存空间在法语化进程中被不断挤压。法国政府从未掩饰对语言多样性的排斥。1972年,时任总统蓬皮杜坦言:“在一个注定要在欧洲留下印记的法国,没有少数民族语言的容身之地。”1992年宪法修正案将法语定为唯一官方语言。虽然2008年宪法修正案承认本土民族语言的价值,并且官方对学校双语教育的限制有所松动,但这不意味着法国会放弃法语的地位,因为这只是法国政府迫于国际压力不得以做出的妥协。压力主要来自欧洲委员会。1992年,欧洲委员会通过《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要求各成员国对本土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保护。但法国是至今没有批准实施《宪章》的几个成员国之一。

五、结 语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从价值观、国家观、民族观和对文化差异的态度四个方面对三种类型的民族政治学理论列出简表:不难发现,每两个类型之间除了矛盾对立还有共通之处。比如,个体本位型和群体本位型都反对整体主义对差异的强力限制,群体本位型和整体本位型都反对个体主义所带来的原子化效应,个体本位型和整体本位型都反对群体主义固化群体身份的做法。这种复杂关系提醒我们,当人们对某种理论政策进行批评时,即便使用的是同样的话语,其出发点也可能并不相同。例如,当前西方社会对多元文化主义批评甚猛,其中一条较为流行的理由是多元文化主义的群体主义倾向有侵犯个体自由权利的危险。这是典型的自由主义话语。但细察可以发现,这种批评未必来自自由主义者,也可能来自共和主义者,因为后者也主张群体是个体的集合而非自在实体。之所以有这种复杂关系,是因为三种理论类型的逻辑线有交叉重叠之处。若把民族视为小共同体,国家视为大共同体,就可以较为清楚地展示出这三种逻辑:个体本位型关心个体利益,对共同体抱有疑虑,既要抵制小共同体,也要抵制大共同体;群体本位型关心小共同体的利益,希望把个体纳入小共同体,为此它要抵制大共同体;整体本位型关心大共同体的利益,希望把个体从小共同体中解放出来,然后将其吸收进入大共同体。两两类型之间的重合之处显而易见,任意二者都可以形成结盟对抗第三者。

个体本位型群体本位型整体本位型价值观个体权利群体平等社会团结国家观规则共同体仅是政治共同体道德、文化共同体民族观集合实体集合对差异的态度无视肯定限制 就西方现实的民族政策而言,需要强调的是,首先,西方国家的民族政策无法简单笼统地依国别划分为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或德国模式等。原因在于,第一,西方许多国家都存在不同类别的少数民族群体(如美国有原住民、黑人、移民等,加拿大有原住民、法裔魁北克人、移民等,英国和德国有传统民族和移民),同一国家对不同群体会实行不同的政策,对某一群体的政策可能受个体主义影响更多,对其他群体可能受群体主义或整体主义影响更多。例如,美国对移民的治理属于个体本位型,但对印第安人的政策则属群体本位型。第二,西方各国之间的民族政策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都有群体本位型的民族地域自治。其次,基本类型只是理想型,不是现实中所有的民族政策都可以被严格地归类为个体本位型、群体本位型或整体本位型。确立基本类型的目的不在于归类,而在于定位。除文中所列出的那些具有典型性的民族政策,其他民族政策多处于两种类型之间的中间状态。比如加拿大和英国的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它是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共同作用的结果,介于个体本位型与群体本位型之间,有一定的群体主义倾向但没有达到自治的程度。除现实政策外,还可以对理论观点进行定位。如金里卡所主张的旨在实行“群内自由、群外保护”的自由多元主义理论,它是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的调和,介于二者之间。近些年出现的主张族际交流的间性文化主义理论,则介于群体本位型和整体本位型之间。

 

作者吴孝刚,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讲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地址:北京市,邮编100091。

原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23年第6期,注释和参考文献略,引用请务必以期刊发表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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