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岭:学术论文写作杂感四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08 次 更新时间:2024-03-03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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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永海 (进入专栏)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结尾”

一篇学术论文应怎样结束?其结尾部分是否有所讲究?对此学者们可能各有路数,我在写论文时并没有刻意关注结尾问题,似觉得对此不必太拘泥,可视不同情况而定。

现在回过头去看,有点意外的是,我的大多数论文竟都没有结尾这一部分,经常是有关论证完毕后,论文就戛然而止了。有人或许认为这是虎头蛇尾,但我觉得很多时候话说完了就完了,没必要再重复说些总结性的话,一定要按个结尾反而画蛇添足。如《宪法性法律的性质界定》一文由三部分构成:什么样的法律是宪法性法律(它们是“宪法”法、“国家”法、“权力”法和“权利”法);为什么要有宪法性法律(它们通过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对我国宪法性法律的评析(我国宪法性法律很不完整,尤其是其中的权力法,许多宪法授权没有相关宪法性法律的具体规范加以落实,使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这三个方面一一论述完毕后文章就结束了,没有再安排一个结语。又如《“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探讨了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与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与宪法保障的关系,最后也没有再进行总结,觉得再把五个方面概括一下反而有些啰嗦。

在我的少部分论文中有专门的结尾,多以“结语”、“综上”的形式出现,但其作用不完全相同,大致可分为三类:

其一、概括式。即在文章最后对全文内容做出浓缩性概括,如《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文化审视》,从主体、对象、形式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并做了相应的文化审视,第四部分是一个结语,将前述内容概括了一番,相当于一个内容提要(自我感觉有些重复),其作用似乎主要是为了给那些希望快速掌握文章梗概的读者提供方便。

其二、提升式。即在文章最后对全文做出精要式提炼,这在我的有结语的文章中比较多见,如《辨析差别:礼治与法治之异》一文从目的、对象、主体、范围、手段五个方面论述了礼治与法治的差异(全文11000字),最后在结语部分指出,“礼治之所以在现代社会无法持续下去,主要不在于其制度或教化手段跟不上时代,而在于它的核心部分——礼义出了问题,它设计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既不讲平等,也不讲自由,其所宣扬的秩序规范与现代法治崇尚的基本人权格格不入,礼治与法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指导思想不同。当我们今天重新审视传统社会的礼治时,固然要‘古为今用’,但‘用’的应当是礼制的讲规则、重制度之精华,而不是用礼义中的贵贱等级之糟粕。”这一结语的作用主要不是浓缩性的概括,而更像是一种提炼,多少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相对于前面五点的平铺直叙,拔高了文章的层次。

又如《<共同纲领>的纲领性和宪法性》一文(26000字),在分别论述了《共同纲领》的纲领性和宪法性并以《共同纲领》为例分析了纲领与宪法的区别之后,写了一个简短的结语:“综上,《共同纲领》有纲领性,也有宪法性。依笔者之见,二者并非半斤八两,而是大约七分纲领性,三分宪法性。《共同纲领》作为1954年宪法的基础,1954年宪法又作为1982年宪法的基础,其间有一种一脉相承的精神。这种精神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纲领治国,政策治国,而不是或不完全是依法治国。虽然《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的纲领性是依次递减的,其宪法性是依次递增的,但淡化宪法中的纲领性、政治性,强化其法律性,仍然是当代中国人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提炼,是对文章内容的升华,而不完全是对前述内容的总结,虽然不发这一通议论似乎并不影响文章的完整性,但安排一个这样的结尾无疑加深了文章的深度。

类似的例子还有《军事权与警察权之区别》(全文近14000字),从五个方面论证了二者的区别:任务不同(外御强辱用军队,内维治安用警察);对象不同(军队抵抗的是外国入侵者,警察面对的是本国公民);目的不同(军队作战的目的是消灭敌人,警察的目的是维持社会治安);运作时期不同(军事权发动于战争状态下,警察权存在于国家常态中);后果不同(军事权的运用比警察权更具暴力性,军事权的滥用对社会伤害更大)。最后在结尾部分指出我国目前区分军事权与警察权的现实意义:建设法治国家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解决好社会的各种矛盾冲突”,“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应当依靠警察而不是军队来处理国内危机,把警察而不是军队作为维持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的基本力量。” 这一结语阐明了文章的研究意义所在,是全文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内容,甚至可以说前面的一系列论述都是为这一结论服务的。

其三、补充式。即在文章结尾部分提及另一问题作为对前述内容的补充,如《关于学术研究中如何“分析和论证”问题的一些体会》在介绍了种种分析和论证的方法之后,安排了一个结语——不是对分析和论证的总结、提升,而是讲了一个不属于分析和论证方法但又与之有一定联系的问题——要“敢于质疑”、“不要迷信权威”以及要“敢于创新”、“不要追求完美”,等等,这明显不是在谈方法,而是在讲心态,有点像题外话或补充说明,但只要把握好分寸(如简短、扼要,不喧宾夺主),也是可以的,甚至是必要的——使文章显得更全面。

还有一篇文章以一个个案结尾,即写于2006年、发表于2014年的《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历史回顾及反思》,文章将国家主席制度的历史分为五个阶段并分别做了相应的分析:1954—1959年:国家主席是事实上的实权元首;1959—1966年:“双主席制”蕴涵着政治危机;1966—1982年期间:国家主席制度的瘫痪直至取消;1982—1993年:再现“双主席制”;1993年至今:实权元首的回归。文章到此本可以结束了,但我却用“对一个个案的分析”(国家主席行使荣典权的实践)来收尾,这是有点奇怪的。当时主要因为这个案例比较敏感,单独作为一篇小文怎么也发不出来,索性放在这里试试,如果审查通不过也可以删去,没想到后来顺利发出来了。当然,从逻辑上看,用这个案例作为全文的结尾也说得过去,前面多是宏观叙事,最后来一个微观分析,前后呼应,别有风味,作为一种“补充”,此个案说明宪法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而把视线从文本制度拉回到现实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小结”并非只能出现在文章结尾,也可以出现在文中的某一部分。如《我国宪法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论述了我国宪法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之涵义,以及它是政权“组织”形式的原则,而不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论述完毕就结束了,没有专门的结语。但在文章第二部分“我国宪法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逐一对宪法第3条的四款分别论述后,写了一个“关于第3条的小结”,指出该条第1款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总原则,第2款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第3款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的横向集中,第4款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中的纵向集中。其中第2款确定的议会与人民的关系、第4款确定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都是许多国家、包括西方国家宪法中也有的,而这些国家都不认为、我们也不认为他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因此,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特有的、与西方分权体制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第3条第3款(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即议会至上、最高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制约。可见“小结”也可以穿插在文章中间,对其中某一部分较为纷杂的内容进行概括或提炼。

二、关于学术论文中的注释

对学术性文章而言,注释是必不可少的。何海波教授在其《法学论文写作》一书中有专门介绍,推荐一读,我在此只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一)注释的分类

何海波教授认为,“文章中的‘注’有两种:一种是标注文献出处的,即‘注引’;另一种是解释相关概念、观点的,即‘注释’。”这是比较严谨的,我个人习惯于将这两方面都称为“注释”,前者是文献性注释,后者是说明性注释。

文献性注释体现的是对同行的尊重,表明自己的成果是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资料对论文写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资料就难以完成一篇论文。我们在平时所说的科研活动,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收集资料,收集资料的过程本身就是在从事某项科研活动。”如果引用了别人的观点却没有注释,就可能涉嫌剽窃,对此中国传统文人“天下文章一大抄”的陋习应当被彻底摒弃。

对于我来说,当发现别人的观点与自己不谋而合时,尽量用他人的表述,以免有“抄袭”之嫌,“大量的资料是别人的,但观点必须是自己的。”引用别人的观点或资料是为了阐发自己的论点做铺垫(不论同意还是反对),“资料如果只是简单的堆砌,那么资料还是‘死’的。只有对资料进行妥当的处理,使之成为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资料才能变成‘活’的。因此,对资料的处理是写作的基本功。资料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质量。”

说明性注释是对自己的观点做进一步说明,或对他人的观点做出简要评议,或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或举出有关例证,等等。与文献性注释的严谨、准确、规范相比,这类注释一般是对正文内容的小小“延申”,可长可短,不拘一格。

(二)注释的意义在于明确界限

由于缺乏正规的学术训练,我最初写论文时对注释不够重视,觉得不过是一些形式而已,文章的价值主要在于是否有自己的观点,格式规范不是什么大事,不必像老夫子们那么较真,……但随着自己的文章越来越有“新”意后,便开始很注意区分哪些观点是自己的,哪些是别人的——有些本科生、硕士生之所以不时有抄袭之举,除了“没规矩”外,还因为他们写不出自己的东西,如果有、且想突出自己的新发现,就不至于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而是想在自己和他人的观点中划出一条界限,以证明自己的文章“新”在哪里——哪些内容是张三的,哪些是李四的,哪些是自己的。

有些杂志编辑对“自引”很反感,认为是一种“自傲”,“以为这个问题没有人超过自己,因此不愿意引用他人的观点。甚至为了突出自己,把自己在非常不起眼的刊物、报纸上发表的小文章都自引出来。这种情形表明作者有沽名钓誉之心。”我最初看到这段文字时的惊讶说明和编辑们的见多识广相比,自己真是太孤陋寡闻了,因为我也有过自引,且不止一次,但都是因为这个问题我在别的文章中论述过,不想在此重复,但又必须有所交代,因而用一个注释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动机上并没有那么丑陋。

有些学者在反驳他人观点时,往往不标明观点的出处,从而使得对甲或乙的批评变成了一种泛泛而谈,淡化了驳论的针对性,这或许可以理解为其批评是对事不对人的,重点是批驳观点,至于该观点出自何人、何文、何刊,并不重要;另一方面也可能和中国文化的委婉含蓄有关,尽量模糊边界,不树敌,不把人际关系搞得太紧张,给对方留面子,……但我认为,学术争鸣是很重要的,在争鸣中应把来龙去脉尽量表达清楚,钉是钉铆是铆,最大可能地明确化,以方便(而不是困扰)读者,为此十分赞成何海波教授主张的“学术批评要有明确对象。”我在文章中经常不同意这个,不同意那个,且都标明了出处,可能无形中得罪了许多同行而不自知,这也许是一种书生气吧,总觉得应该实事求是,某观点是张三的还是李四的都应尽量交待清楚,只要不是人身攻击,关系并不至于弄僵,……不过话说回来,如果真正热爱学术,因学术而得罪人也是值得的。

(三)注释的多与少

注释的多少往往与参考文献有直接关系,反映出作者的阅读量。注释太少可能说明阅读量不够,如果连该领域的基本成果都未提及,显然是不合适的;但也不一定要看遍该领域的所有文献才开始写,更不必把看过的资料都体现在文章中,有的文献与自己的文章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阅读量(证明我看过,我知道,我了解)而将其做成注释,会影响论文的紧凑感,不如不要,以保证文章的精炼。“不要以为学术一定是要引证什么波斯纳或哈贝马斯或亚里士多德或施密特之类的,除非必要,切勿乱引。” “为文献而文献,也即是在文献上凑数。用一大堆文献来吓唬读者,显示作者是看阅读了大量文献的,但仔细看后,会发现文献与论文的观点关联度不高。实际上就是假文献。”

于我而言,往往只注意到文献与文章的关联性,对文献的“出生地”没有什么讲究,对名家、名著、名刊、名言当然很乐意引(但也要与文章有关),同时并不排斥那些“不入流”的刊物上的文章以及网络或报纸文献,特别是一些观点的引用。如在《落实人大预算议决权之我见》和《紧急状态中的宪法问题研究》等文中,多处引用了报刊和网络上的有关文章和数据,在《宪法中的任免权之‘免’》一文中,不止一次地引用了一篇硕士生的论文,甚至引用了一名本科生论文中的观点。在我看来,只要言之有理,为我所需,该引的就引,该用的就用,关键看你自己是否会筛选,是否能发现。“好的写作者必须能从别人省略的细节中、从别人看不上的材料中看出问题,纳入自己的思考,由此导致对问题的分析、判断得以改观甚至翻盘。”

我知道一手资料是很珍贵的,但在没有一手资料的情况下,对二手甚至三手资料也不排斥,也经常加以引用(要注明“转引”)。据我观察,有的学者也是如此,如某教授的名篇《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引用的资料也多是二手的,但他提出的问题是很新的,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因此关键是能否在司空见惯的资料中有新的发现,在老生常谈的问题或现象里能否挖出新问题,这需要作者有敏锐的眼光。

注释搞得过于细致,以致每句话都要表明出处,是否妥当,也值得探讨。如我在写作《宪法原理解读》一书时,许多文章的注释可能过多过细,有时每句出自他人论文的话都要标明出处(即使是公认的常识),似乎生怕没有讲清这个话不是自己的,而是来自什么人、什么地方,……有同行认为这未免太繁琐了,把文章搞得支离破碎,而且注释太多容易给人感觉通篇都是别人的东西,后来我有所改变,文章是精炼了一些,但这种改变是否合适,也一直不十分确定。

(四)何时写注释

我通常在写作中对一些简单注释顺便就标出了,但较为复杂的解释、介绍、举例等,则往往先空着,之后再专门抽时间完成。因为做注释有时可能打断写作的思路,为此经常安排上午的精华时间集中写作,下午的零星时间再找资料、做注释。

(五)某些说明性文字放正文还是放注释?

文章中的某些说明性的文字可以放在正文中,也可以放在注释里,究竟放在哪里合适?我的体会有几点。

一是某些补充性的说明、介绍宜放在注释里,以使文章干净、简洁、紧凑,条理也显得比较清晰分明。如《我国<国旗法>与<国徽法>的比较及其思考》一文举了1975年印有国徽图案的“毛瓷”一例,关于当时这套“毛瓷”的简要背景介绍放在正文中显然太啰嗦了,还可能冲淡主题,但完全放弃又有些可惜,毕竟这是一个说明无法无天时代的好例证,因此安排在注释中比较合适。又如在“宪法修改”一文中提及我国历次修宪“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这一原则时,用注释对该原则的历史演进做了一个简短回顾(说明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修宪时都贯彻了这一原则)。有时候对文章中的某部分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时,用注释来体现也比较好,如在论述“提名权、决定权和任命权”共同构成有关人员的“产生”过程这一权力链条时,在正文中指出其往往表现为提名权属于总统,决定权属于议会,任命权也属于总统,并介绍了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作为例外的一种情况则放在了注释里,即美国总统利用国会“休会任命权”绕过参议院进行的任命。

二是引用法条作为相关说明时,若法条太多太长,则放在注释里较妥。这些冗长的法条全部放在正文中会使文章的正文部分太过臃肿,且影响主次关系,喧宾夺主,但不引用也不合适,因此放在注释中既使相关内容得以完整展现,又保证了文章的整洁。如在《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一文中论及我国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条件之一是需要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时,关于“相应的专业学历”具体指什么,有关法条放在正文中太过冗长,放在注释里则比较好(相关条文是《法官法》第9条第6款,共171字;《检察官法》第10条第6款,共180字)。当然这绝不是说所有法条都只宜出现在注释里,那些重要的条文完全应该展现在正文中,尤其是专门阐述某法条涵义的论文,不仅需要将其放在正文中,而且应放在正文的显要位置上,如《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一文,第一自然段就开门见山地引用了宪法第51条全文,之后再围绕此条展开论述。

三是在写作中如果引申出其它问题,放在注释里也比较好。这些问题与文章有一定关联,但一时又可能说不清道不明,放在正文中显得有些节外生枝,甚至跑题,完全放弃又有些可惜——如果打算就此再专门另外撰写一文,那么可以不出现在本文中,但如果没有这样的打算,则可考虑放在注释里,算是“顺便”提起,提醒读者注意这里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有兴趣可加以探讨。如在《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一文中,对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提请”(适用于法院和检察院)和“提名”(适用于政府)有何差异,我一直困惑不解,为此写了一个注释,提出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没注意到),供大家思考。

四是有些敏感问题可以“藏”在注释里。在我们这个时代,基于国情,学者们往往都学会了一种对敏感问题的敏感,或回避,或绕着走,或委婉表达,作为宪法学者这种困窘更为突出,生存环境使我们学会了自我审查,以便自我保护。对某些放在正文中可能有风险的敏感问题,将其“藏”在注释里会相对安全,不至于锋芒太露,不那么扎眼。如《我国党政关系中的问题及其分析》一文论及“政党法治化”与党的建设时,正文中提出“党内生活应当民主化、公开化”,这在当时并不是敏感话题,相反有点老生常谈,而较为犀利的内容放在了注释里:“有学者认为,一个政党是否是民主的政党,主要从两方面判断,一是该政党追求的理念是民主的还是独裁的,二是该政党的内部结构及行事准则是否符合民主,而第二个方面是更主要、更重要的方面。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现在许多文章在网上发表时注释都被隐去了,对此作为作者一方面感到惋惜(有些很想表达的东西在注释里),另一方面也可能确实避免了一些麻烦。

三、关于学术论文中的“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学术论文在期刊上发表时,一般都会要求写出内容摘要和关键词,这要求作者对自己的文章内容做出较为简练的概括和提炼。

我最初对这一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敷衍了事,甚至有些不耐烦,后来才渐渐发现其中的乐趣和作用——当写内容摘要和关键词的时候,已是文章大功告成的时候,甚至是马上要投稿的时候,因此心情是轻松的、惬意的。

选择关键词往往能加深对文章主题的认识,依我这些年的体会,关键词应尽量多一点,如刊物一般要求3-5个,那最好用5个,以便将文章的重点更全面地凸显出来。我一般先写关键词,这比较快,之后再写内容摘要,这有时写得比较快,有时写得比较慢,有时甚至很慢。

内容摘要的撰写比选出关键词难度明显要大一些,需要对文章精华做高度浓缩,是对全文思路的再回首,也是对文章逻辑链条的最后把关。有时候文章的瑕疵在反复修改全文的过程中并未发现,而是最后通过写内容摘要时才显现出来,个别时候甚至可能因此重新调整文章各板块之间的顺序或关系。如在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政体:文本及其实践》一文时,其中的第三部分(反思)对《临时约法》的弊端列举了“政体选择失误”、“‘央地关系’缺失”、“‘过渡时期’的特点未得到应有重视”等几个方面,其顺序是按内容的重要性来排列的,之后在文章的反复修改过程中也没察觉到有什么不妥,最后在写内容摘要时,将三个小标题集中在一起,才发现第一点(政体选择失误)和第三点(“过渡时期”的特点未得到应有重视)是有密切联系的,而第二点(“央地关系”缺失)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因此一番斟酌之后,将第二点和第三点调换了一下位置,这样顺序上才比较流畅了。

我的另一个体会是,敏感问题最好不要写入内容摘要,这也是基于学者自我保护的本能而把一些虽然很重要但较为敏感的问题尽量淡化处理的一种方式。由于内容摘要是全文内容的高度浓缩,不需要写得太具体,这样正好可以将一些敏感内容按下不表。如在《政党执政后的存在形式》一文中,有一些观点当时是较为敏感的:“政党在国家体制内的巨大作用也可能带来负面效应,……政党权力过大将对民主政治体制构成威胁,……政党进入国家体制后活动的‘适度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求其淡化政党色彩、强化其国家特征。”而内容摘要很自然地回避了这些观点,表述出来的是较为中性的介绍性文字:“政党执政后有两种存在形式——国家政权体制内的政党和国家政权体制外的政党。在政权体制内党最活跃的地方是议会;在政府中有的政府与政党重合(两党制),有的由数党代表政府(多党制);党对司法的影响具有分散性和间接性。”又如在写《我国<国旗法>与<国徽法>的比较及其思考》一文的内容摘要时,对文中较为敏感的“天安门广场与天安门城楼”的区别、中央军委虽有两块牌子但实践中只有党的中央军委有印章而国家的中央军委没有印章,以及党旗党徽等内容都未提及,虽然这些内容在写作过程中是一些兴奋点。

境外的学者可能没有这些顾虑,他们会在论文中尽量凸显自己的重要发现和主要观点,而不是掩藏、淡化这些发现和观点,毕竟内容摘要更容易引起同行注意,或更多地被人阅读(有的转摘只刊登文章的内容摘要),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的一大遗憾。

四、关于学术论文的语言

在写作学术论文时,语言表达能力强无疑是一个优点,虽然一些专有名词、专业术语是常用的,如对于法学专业来说法言法语的表达是基本要求,但这并不排除文笔的作用,好的文笔“不仅可以更加精彩地表述问题、描述现象,还可以增进大家的阅读兴趣。”文风、文笔往往带有一定的个性色彩,有的学者擅长规范的、学术性的、长句型的表述,有的学者喜欢口语的、社会化的、生动形象的短句式表达,……对此各有所好,很难说孰是孰非。我的文章曾几次被编辑认为太口语化而要求修改,这可能是长期教学养成的表达习惯,同时也和自己写文章时总想着尽量把问题说清楚、从而不自觉地说大白话有关,亦可能和写作时总是在内心和自己对话有关。

有主编认为:“学术论文肯定是学术性很强的,它必须要超越日常生活的口语化表达。口语强调是能让读者听得懂,所以具有随意性。而学术论文并不是要大众听得懂,而是要有专业背景的人才能听得懂。如果都能听得懂,那就不是学术论文了,那就是日常的讲话了。……学术论文肯定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看得懂”。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学论文“理论上是写给学术职业同行看的。但由于法律是在社会环境中运作的,有时写作者的交流对象就不仅仅是学术同行,有时甚至主要不是学术同行,而可能是法律职业的同行,律师、法官和执法者,常常也还可能有广大公众”。

我认为法言法语是需要的,甚至是必备的,但也不宜太绝对化,还是要看针对什么问题。如宪法学中有些比较专业的内容(政体、违宪审查制度等),论述时需要较多地使用专业术语,外行对此可能确实不易看懂(涉及议会制、半总统制、宪法法院、附带性审查等);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宪法学中还有很多问题是可以通俗表达的,如“专政”与“法律制裁”的区别,在《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的反思》一文中,我将其归纳为六点:其一,性质不同。“专政”是统治阶级的政治行为,是巩固政权的非常手段;“法律制裁”是国家的法律行为,是和平建设时期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手段。其二,对象不同。“专政”是针对被统治“阶级”的,而“法律制裁”是针对违法或犯罪的“个人”(或组织)。其三,依据不同。“专政”的依据是身份,只要你有被统治阶级的“身份”,就要进行专政;“法律制裁”的依据是“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就不能进行法律制裁(不论出身)。其四,存在的形态不同。“法律制裁”是社会常态,只要有法律就往往有违反法律的人,就需要法律制裁;“专政”是社会的特殊状态,是特殊时期的产物而不宜长期地、频繁地使用。其五,实施机关和程序不同。“法律制裁”是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专政”除了司法机关外还常常动用军队,其运作程序却相对简单。其六,力度不同。“专政”是最严厉的打击手段,通常要“杀一批”,“关一批”,明显有镇压的特点;而“法律制裁”中只有刑事制裁比较严厉,大量的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则较为温和,等等。这些文字都是通俗易懂的,没有什么专业术语,非法律专业的读者应该都能看明白。

对法学论文的语言,我个人的追求是表达清楚即可,希望文字尽量清晰、准确,这比生动、优美更重要,切忌夸大其词,含糊其词,闪烁其词。我知道自己不属于文采飞扬的类型,对于有些学者才华横溢的语言风格,欣赏之余知道自己学不会、学不来,因而也没必要去学,怎么表达得清楚就怎么写,没有刻意追求好文笔。同时也比较注意语言的简练,不喜欢啰嗦的文字,怕读者看了不耐烦。

此外,我不太接受晦涩的语言,总觉得那似乎不是为了表达清楚而是为了炫耀,甚至故意让人看不懂,显得高深莫测(不仅外行看不懂,内行也看不太懂),不是为了同行之间的交流,而是为了把对方侃晕、镇住,仿佛这样才有档次,有才气,才像精英。“无数‘精致而平庸’的论文——先进的分析技术、晦涩的专业语言、花哨的图示表格,似乎是为了掩盖研究本身的虚弱无力。”有的法学论文“各种大词频出,各方名家列上,重重叠叠,晦涩难懂,似乎永远有一种深不见底的玄妙。”甚至 “经常出现范畴的误用、滥用、指代不清、前后矛盾、食洋不化或为了彰显个性而生造语词等等弊病,不仅给读者和初学者制造了匪夷所思的信息路障,而且越来越多的‘语言垃圾’挤占了本来就非常有限的学术空间,妨碍了学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真正做学问的人,其语言风格或许各异,但大都没有这些毛病,“朱光潜、宗白华、费孝通等所运用的范畴,虽然为数不多,但却简洁明晰、通俗易懂,一语中的。学术大师的学术风范告诫我们,不是表述越玄奥就意味着学问越高深,也不是概念越生僻就意味着知识越广博,概念和表述把别人抛进云山雾海往往因为作者自己的思想还处在云山雾海,而读者和社会对学术寄予的期望却是清晰的洞见!”

如果说某些年轻人初入学界,希望尽快得到认可而有点急功近利,过于追求语言的华丽或深奥,多少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之后则应尽快克服这些毛病;而那些一开始就没有这些毛病的人,即便起步晚一点、慢一点,却可能走得更踏实。至于某些起点高,一出手就显示出受过良好学术训练,既有自己的观点,又有流畅文字的人,则是令人羡慕的幸运儿,但他们最后的学术定位还是取决于其是否有独到见解及其阐释,而不是其语言。“人们有理由要求作者有点干货,重要、实在,值得别人花点时间去看,会有助于他们应对或是解决某个实际问题,至少也有助于换一个角度理解某个问题,而不能只是一通文字游戏,可有可无。”学术界的经典之问“什么是你的贡献?”这“贡献”应主要是思想、观点的贡献(文学家也可能包括语言的贡献),思想是第一位的,语言是第二位的,第二位不是可有可无,不是不重要,但它永远不能替代第一位。

我们这一代、甚至这几代学者还要特别警惕那种“文革式”语言,其文风特点是宏大叙事,有气势,有视野,指点江山,横扫一切,语言多干脆利落,铿锵有力,读起来痛快淋漓,但内容上可能空泛苍白,观点缺乏论证或论证得简单粗糙,经不起推敲。我们大多数人虽然不至于再写文革式大批判文章,但当一些人处在相对较高位置时(如名家大咖),不时暴露出“学术权威”高高在上的毛病,语言中不自觉地带着不容置疑、无需商讨甚至“教训人”的味道;即使年轻人,当自己处于主流观点时,有时候也很自然地对不同意见冷嘲热讽,不宽容,不平和,不时流露出一股“大批判”的气息,而真正的学术研究是平等对话的,是说理的,“真理是个和平世界,里面无种族,无界限,无门户,无成见”。

至于那些没有问题意识、出于完成任务而奉命写出的八股文章,往往空话连篇,从头到尾都是套话、大话,既没有思想观点,也没有良好的语言,干巴枯燥,读起来味同嚼蜡,令人头痛。

对于初步开始学习写论文的年轻人来说,还要注意口气不要太大,表达不要太生硬,结论不要太武断。我自己年轻时也曾有这些毛病,并不完全是狂妄,而是不会表达,不会有分寸地、准确地表达,思维的简单导致了语言的生硬。

此外,文章写出初稿后,要反反复复修改,期间重点是修改内容,但同时也修改语句(尤其是内容基本修改好后),对句子、用词、标点符号都要反复打磨,看其是否准确、顺畅,有无拗口、啰嗦、不顺畅等毛病,这些在看的过程中都能“感觉”出来(就是所谓语感吧)。如用“在……中”还是用“在……里”,意思没有多大差别,具体用哪个,看上下文的语境,最好不要重复,前面用了“中”,后面就用“里”,或一律用“中”,一律用“里”;又如“比较合适”、“比较妥当”、“比较好”,意思也差不多,尽量岔开用,上一句用这个,下一句用那个;还有诸如“由此可见”之类的语词在文章中也尽量不要重复出现,……总之,要自己读起来感觉流畅、通顺。文章是打磨出来的,是一篇又一遍、一稿又一稿改出来的。

 

(本文中的部分注释由东南大学法学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韩哲、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本科生苏嘉雨帮助完成,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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