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纳税人、选举权及其他

——兼答喻权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52 次 更新时间:2008-08-0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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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喻先生大作《反驳肖雪慧,何须用新招》(简称《反驳肖》),一看题目,又让人忍俊不禁。内容则一如往常,许多用语是认真不得的。比如充斥其间的“可耻”、“文痞”之类谩骂和“姚文元”、“来俊臣”之类比附,就没法拿它们认真。以“来俊臣”一说为例吧。来俊臣何许人也?一个靠告密起家,寄生于专横权力、为这权力卖命并藉着这权力横行的酷吏。这种人我国代代有传人。如何辨识?我看有两个要素不能少。一是对权力的寄生性,二是行为方式的诡异性。来俊臣式的人物离开了权力便什么也不是。他们趋权附势,未攀上权时,对权势频递秋波,与之调情;攀上权就恃权而强。但来俊臣之为来俊臣,不光因为寄生于权力和攀附权力,还因为这种人在投权力所好时,以效忠主子的狂热到处搜索对权力不敬的异类,用罗织罪名、打小报告和滥施酷刑置人于死地。——顺便说一下,喜欢罗织杀头、灭族罪名并对捕获的牺牲酷刑相加的来俊臣可没闲情去“陷人于可笑地位”,再说,没有谁可以“陷人于可笑”,如果这个人自己不可笑的话。喻先生忽略了来俊臣依附于权力这个要害,没注意到要不就是故意忽略了肖雪慧文章随处透出对权力的疏离,没注意到肖雪慧文章透出这些文字的主人属于令权势难堪和恼怒的人:总忍不住要捅破权力编织来遮丑的漂亮帷幕,总忍不住要道出那些自诩穿了一件美丽新衣的权势其实光着身子什么也没穿。所以肖雪慧只会被像来俊臣那种有告密癖的人给盯上,让人家拿去作编织小报告的素材,送给比如书刊检查机构(如果有这机构的话)或别的什么权力机构。忽略了这一切,拿来俊臣比附肖雪慧,其南辕北辙,让人产生滑稽感。这种引起滑稽感的说法,难道犯得着当回事吗?

不过,《反驳肖》除滑稽外,一是涉及我的批评文章所指喻权域观点的真伪,二是喻先生此文重申反对提“政府为纳税人服务”时所表述的看法牵扯重大问题,使人不能拿这些看法当“来俊臣”之类比附一笑置之。为了这两方面原因,我撰文回应。

一. 喻权域的观点有没有被歪曲

喻权域指责我在《喻先生,请另出招吧》(简称《喻先生》)中“断章取义”、“断字取义”,“歪曲对方论点”,“文章写了八千字,却没有引用喻权域文章中任何一句完整的话(主语、谓语、宾语齐全的话),只是抽取喻文中的几个单词或词组,捏合成一个论点”。这个指控非同小可。眼下暂且不论各自观点的是非,先得弄清指控是否属实,而这又不得不引出双方有关表述。由此造成的冗长和沉闷,只好请读者见谅了。我的文章针对喻权域三方面观点,下面分别就这三方面让事实来说话。

1.喻权域关于纳税人问题的观点是不是我断章取义强加给他的?

我的文章主旨乃剖析喻权域在《为人民服务,还是“为纳税人服务”?》(简称《为人民服务还是……》)中究竟是如何反对近年才开始在国人头脑中浮现的一种观念的。关于这种观念,喻文开篇就以霸气十足的语调告诉我们:“近年有一些大众传播媒介公开宣传: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是纳税人出钱养活的,所以,政府要为纳税人服务,政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一来这使得喻先生不辞辛劳专门撰文加以批判的观念既非直接引语也无出处(那个笼而统之的“大众传播媒介”如果作为出处,给了等于没给),二来表述欠精练和准确①,我把它重新表述为“政府应该为纳税人服好务,因为是纳税人的钱支撑了政府,供养了政府工作人员”。两种表述除了精练和准确度方面的差异,任何人都判断得出,谈的完全是同一观念,何来歪曲?

至于指控我没引他一句完整的话,如果“完整的话”按他自己的解释,指主谓宾齐全的话,怕是又只好令人犯疑:这不是信口雌黄吗?事实是,凡关键性论断,我都沿引他自己的说法。比如,我批评他“先是随心所欲缩小‘纳税人’外延,声称:西方政治学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只指缴了个人所得税‘并能提出纳税收据’的人”。这里,从“西方政治学”开始的一句话,他在《为人民服务还是……》和《反驳肖》中反复在说。这不是完整的话是什么?像这种涉及喻文基本观点的引述和转述,文章中还有不少。较集中的一处引述是在批评他不顾事实为政府和官员打包票时。我边引边评地写道:

他打包票说:“我们……的政府和干部,一开始就摆正了自己与人民的关系。”任何有正常阅读能力的人都知道:“一开始就摆正了”这个用语方式暗含有“以后也一直摆正了”的意思。怎样证明这一点呢?喻先生又一次让我们大开眼界。他说过去“领导和同事几乎天天讲……要对得起人民的小米”,改行工资制以后,大家天天讲的仍是同样意思的话,只不过改成了‘对得起人民币’”。还说,各级机关干部们“说‘人民币’三字时一字一顿,意思是‘要对得起人民发给我们的工资(钞票)’”

他的原文照录如下:

我们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和干部,一开始就摆正了自己与人民的关系。凡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都知道,在革命干部(包括军队和公安)队伍里,领导和同事几乎天天讲:“我们吃的小米是人民给的,我们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对得起人民的小米。”解放后的头几年,干部实行供给制、包干制,大家几乎天天讲同样的意思,只不过把“对得起人民的小米”改成了“对得起人民的大米”。1955年后,各级机关干部改行工资制,大家天天讲的仍是同样意思的话,只不过改成了“对得起人、民、币”。说“人民币”三字时一字一顿,意思是“要对得起人民发给我们的工资(钞票)”。

我没法逐字逐句引这段话。重复之多,不到三百字的一段文字,喋喋不休说了三次干部们“天天讲什么什么”;而过程叙述之多,简直如流水帐:“供给制”、“包干制”、“工资制”,亏得没再多出几个别的什么“制”来让他罗列;还有“小米”、“大米”、“人民币”,幸好没再来个“高粱”、“玉米”什么的。实在不忍心浪费宝贵的纸张和读者的时间,只能压缩压缩,摘其要而引之。压缩后的文字,除少了点水分和滑稽感,对喻先生要表达的意思毫发未损。喻先生总不能因此就不承认那是他自己的话了吧?何况,其中主谓宾齐全的喻先生原话少说也有三句。至于“文人论辩规则”,不知喻先生真不懂还是装不懂:无论是否论辩性文章,涉及他人(“他人”包括论辩对方和论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观点时,可以引原文,也可以转述;引原文时可以逐字引也可以作压缩性引述。违不违规,一要看标不标明出处,二要看符不符合原意。这两点,双方的文章白纸黑字,用不着再说什么。至于喻先生那个“文章写了八千字……只是抽取喻文中的几个单词或词组,捏合成一个论点”的指责,我要说:这是在说谎。别的不提,仅刚才所引几处就是证据。

2.关于两则轶事的真相

我注意到,喻权域指责我断章取义,不光因为纳税人问题上的论述,还因为我转述的两则“轶事”。一则是喻权域借一个吹牛皮事件对所谓思想改造运动的辩护,另一则是他对中国人权保护的奇特证明。为了对这两件事的转述尽可能准确,我通过电话就一些内容向提供了这两则轶事的文章作者黄一龙先生作了核实,询问了它们“典”出何出。谈人权的出处他一时想不起,但记得喻权域为思想改造运动辩护的原文是在《中流》杂志98年10期。待去找时,发现这声名显赫的杂志很稀罕,我去过的几个图书馆根本就没订它。其时,黄一龙先生正办理出国探亲,不便再打扰。而且他的文章对两则轶事的介绍相当完整、相当清楚,完全可以直接采纳。在使用这些材料时,出于对写作规则的尊重和对原作者的尊重,同时也为了方便读者查询,我分别在尾注和正文叙述中说明了来源,其中思想改造一则还提供了喻权域原文出处。的确,我在叙述中有失误,这就是喻先生在《反驳肖》中费很多笔墨在上面的p.p.s之误。这个失误,喻先生尽可以愿怎么说就怎么说去,但借这个失误而否定我批评他把“牛皮吹了一万倍”归咎于没参加过思想改造运动的化验员,就是在耍小聪明了。顺便提一下,当黄一龙先生得知喻权域在《反驳肖》中对两件事的否认后,大为惊讶:“怎么,他想不承认?”这是题外话了。下面且看两则轶事上有没有冤枉喻权域。

喻权域没把牛皮吹大的帐算到化验员头上?

牛皮吹大的过程,我的叙述同喻权域的叙述没什么差别,就不浪费笔墨了。我在叙述后写道:

不料,喻先生横打一棍,把帐算到化验员头上。他说,该化验员没参加过思想改造运动,所以没学会“平等对待工人农民”,不“老老实实”写汉字,却写什么p.p.s,害得县科委主任和其他官们因误读而吹牛皮,因推广无效“肥料”而造成重大浪费。这么一推理,看不懂化验单却又想当然解释化验结果的科委主任和其他官员变成没受到化验员平等对待的“工人农民”。如此,牛皮和浮夸就不是缘自官员的不学无术和好大喜功,而是一个小小化验员的知识分子毛病所致。结果,吹牛皮搞浮夸的成了受害者,按科学精神和专业要求行事的化验员成了罪魁祸首。化验员之罪过因没有洗过脑而发生,所以,洗脑运动是必要的。

这段文字有没有歪曲喻权域呢?还是看看他自己的说法。在《牛皮吹了一万倍》中,喻权域先后对吹牛事件作了两种相距甚远的结论。先是这样说:

1958年会理县那次吹牛事件,主要怪当年一般干部(非科技干部②)的科技知识差,习惯于用百分比,不知道什么叫p.p.m,犯了“想当然”的错误。然而化验员该不该有所自责呢?基层单位送来化验的东西,你为什么不老老实实写“含氮量百分之48”,偏要写成“p.p.m48”呢?1958年的县级机关干部,有谁看得懂啊?

这一段文字隐去了会理县吹牛事件与当时全国性浮夸的关系,隐去了造成全国性浮夸的根本原因:最高领导的独断专行、好大喜功和各级官员投其所好、对上负责而不是对民负责。而且在这段文字中,明明管着区、乡等好几级政府的堂堂县级变成了“基层”。喻先生把县往下扯,肯定不是要降县的格,而是淡化和减轻县级干部在吹牛事件上的责任,并把责任与化验员挂钩。但不管怎样,此处对化验员的指责比较克制,如果到此为止,也还不太离谱。但马上笔锋一转,就论证起思想改造运动的必要性来。这篇文章有个副标题——“兼谈解放初期的思想改造运动”。然而通观全文,说是“兼谈”,其实是主题所在。写吹牛事件,是要论证思想改造运动的必要性。而在作这个论证时,县科委主任等干部从他笔下消失了,像化验员这样的知识分子成了主角。他说:

当年的思想改造运动,主要是解决知识分子轻视工农、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崇洋媚外等毛病。……今天回顾,我们当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确有自责过多、说得过头的毛病。但总的气氛是轻松愉快的,会场上不时哄堂大笑。经过思想改造运动,又在实际工作中与工人农民接触,我们……学会了尊重劳动、平等对待工人农民、一切为老百姓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套。

思想改造运动是不是轻松愉快,我不是亲历者,不便评论。但我注意到,全文结尾对这段其实是文章中心论点的话的呼应。且看喻权域的结尾:

我近日想,1958年为会理县化验混合肥料的那位技术人员,如果经历过解放初期的思想改造运动,他就不会写出“含氮量p.p.m48”,使得会理县闹出“牛皮吹了一万倍”的大笑话来。

在这全文画龙点睛之笔的结论中,化验员要负的可不再只是“该不该有所自责”的连带责任,而是牛皮吹大的肇事者了。喻权域就同一事件作的前后差距如此之大的结论,何者是虚,何者是实,从他的文章布局和主要论点看,不是很明白吗?

喻权域在人权问题上的说法是肖雪慧“罗织”的?

我的文章谈及此事,只有以下几句:

而那壶不响拎那壶,很有名的一次是喻先?约钦叻⒀裕?怠爸泄?嗣竦纳??ā⑸?嫒ā钡玫角惺当;ぃ?ぞ菔恰按有轮泄?闪⒁岳次夜?窍缛嗣窬?K怠保?肮膊?澈腿嗣裾??恍矶鏊酪桓鋈恕薄T游募一埔涣?壬?谔岬秸饧?率敝赋觯骸霸谒氖?昵翱?嫉哪浅〈蠹⒔髦校?泄?赖娜饲О俦队凇薄?桓鋈恕?薄S飨壬?壑ぶ泄?U先巳ǎ?鸬氖裁粗ぞ莶荒苷遥????檬遣皇嵌鏊廊死淳僦ぁU媸窃桨镌矫Α?

这里,“很有名的一次”是指在“哪壶不响拎哪壶”上有名,但被喻权域一删节就变成“很有名的一次……对记者发言”了。这种把戏,我就不多列举了。不过要顺便说说,“哪壶不响拎哪壶”,笔调是戏谑的,实际上是批评说这话的人(喻权域不承认是他。究竟是不是,呆会儿就知道了)不仅至今不正视我国曾经大批饿死人的事实,而且用这种昧心的举证来加以掩饰。这种本质上的不老实就如为官员打包票“摆正了关系”是一样的。中国纳税人养了世界上最高比例和最庞大的官员队伍。他们的高耗低效就不去说了,更为严重的是官员腐败面之广、程度之重,早已远远超出社会容忍度。近十来年,除了越来越严重的贪赃枉法,还发展出许多新的腐败形式,其中,动辄兴师动众、劳民伤财,大搞“形象工程”什么的,靠挥霍人民血汗钱去装点“政绩”,为自己铺平官运亨通之路,以及职务行为动辄收钱,等等,都是引起民怨沸腾的隐型腐败。最受职务行为动辄说钱这种腐败之苦的是出省打工的农民。乡下的税、费他们一个子也不能少,还得遭遇原住省和接受省的两头收费。说这样的收费行同敲诈,也决不为过。面对越来越多的这类事居然还说得出“摆正了关系”,可真得有非凡的说谎勇气。这又是题外话了,还是回到是不是“罗织”上。这段话所涉喻先生观点和原话,据他在《反驳肖》中说,“我查阅了我所写的关于人权的文章、书籍和答记者问,找不到肖先生所说的话。显然,肖先生是从三个不同地方找来三个不同的短语,拼凑成一个‘喻先生言论’”。说找不到我所指的话,大概忘了他在98年10月的答北京青年报记者问了;而所谓“三个不同地方”、“三个不同短语”所指为何,他又没有披露。但我谈及此事的那段话本身却已经明明白白道出了素材源自黄一龙先生。黄一龙先生的文章如是说:

也是这位先生,某次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宣讲人权。他为“中国人民的生命权、生存权”得到切实的保护所举的证据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人民经常说”“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许饿死一个人”。……他当然知道就在40年前开始的那场大饥谨中,中国死的人千万倍于“一个人”。按照这个逻辑,他要向观众(原文如此)证明什么呢?

黄一龙先生针对的是《人权:世界共同的话题》③一文所披露的喻先生妙答记者。全文六部分。第一部分属引言,实质性内容在后面五部分。第二部分在“走近人权问题”的标题下,该文写道,“为了了解人权问题的发展脉络及现实状况,记者近日走访了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喻权域先生”。④此后全文内容正是“人权问题的发展脉络及现实状况”。虽说这些内容大多不是直接引语,但喻先生要想否认是他说的,恐怕难。且看第四部分“人权论坛上的中国之音”。请注意以下文字:

“喻权域认为,实际上,《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与我国法律并无抵触……在这次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22条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在我国法律中早就规定了,我国人民早就享受了这些权利。

“公约第八条规定……

“公约第六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人民就经常说两句话:‘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许打人骂人。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许饿死一个人,不许冻死一个人。’这两句话反应出,中国人民的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免于恐惧和匮乏’之权得到了切实保护。”⑤

无论黄一龙先生还是我的文章,对上述喻先生名下的观点、论据的引述,除了没有逐字逐句的引,并无丝毫走样。只不过,写综述文章的作者犯了一个与我一样的“错误”, 让喻先生在受到批评时矢口否认这些话是他的,这个“错误”即:在告诉我们“喻权域认为”后,没有全部用直接引语。然而,明明是“喻权域认为”,不认帐,行吗?何况,还有一个虽然间接但却有力的证据。读过喻权域《为人民服务还是……》一文的读者可能还记得他是怎样论证政府和官员“一开始就摆正了关系”的:一连用三次领导和同事“天天讲对得起”,就算论证完毕。除这种空头声明之外的证据呢?一个也没有。而在“喻权域认为”名下的谈人权,是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多少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论据,证明“我国人民早就享受了这些权利”;用我国城乡人民经常说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许打人骂人”“不许饿死一个人冻死一个人”来证明人民的生命、生存、人格尊严等一揽子权利“得到了切实保护”(关于“切实保护”,喻权域在反驳我时说这是外行话。但这外行话不是我说的,综述作者可是归在喻先生名下的)。至于人民是不是“早就享受了这些权利”,事实上官家有没有打人骂人、我国有没有饿死人冻死人,就避而不谈了。而现实中经常性的有法不依、权大于法;不断爆出的某些警察殴打甚至大街上射杀无辜的丑闻;农民至今连国民待遇也尚待争取,进城谋生处处受歧视被勒索遭盘剥,等等,就更不提了。这里的论证方式、语言习惯及其透露的思维习惯,同前面所引论证“一开始就摆正了关系”,简直就一个模子倒出来的。而论证方式、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别人是很难仿造的。

至此,难道还需要我继续往下引吗?是我在罗织还是喻先生赖帐,难道还不清楚吗?可叹的是,为着喻先生的矢口否认,我不得不作这么多乏味的引证,还让读者也跟着受罪。

二.“纳税人”概念的政治性

据喻权域说,我在批评他时“采用了两个不诚实手法:一是偷换命题,把政治学中的‘纳税人’偷换为税务学中的‘纳税人’;二是对喻权域列举的论据假装没看见。”所谓“不诚实手法”和“假装没看见”之说不值得认真。重要的是“偷换命题”之说中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存在着与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不相干的“税务学中的‘纳税人’”。然而,他未加证明的这个前提,不仅大成问题,而且与后面一连串似是而非的断语一起干扰着人们对“纳税人”概念本身具有的政治含义的认识,从而阻挠着人们的纳税人政治意识的觉醒。

纳税人乃国家行使征税权的一方当事人,因而纳税人概念的性质与国家征税活动的性质是紧紧关联的。而征税权历来就是统治权的重要内容,甚至说它是核心权力也不为过。征税所涉的一切问题,如征税目的、征收方法、税率高低、如何支出……,则从来就直接的是政治,而且是政治斗争的焦点。首先为这一点提供了证明的是人类宪政发展史上那些具里程碑性质的重大事件和文件。在历史上,促使英国朝宪政民主体制发展的《大宪章》、《权利情愿书》、《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它们都是在反对国王征税权的斗争中产生的,在内容上,征税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例如,使英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的那场贵族与王权的冲突就因约翰随意征税而爆发,而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则正是大宪章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八十多年后,爱德华一世在贵族反对派要求下再次确认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并签署补充条例《无承诺不课税法》,规定国王未经同意不得以“紧急需要”为名征税。对此,丘吉尔有如下评价:“17世纪以来,英王都想增税,但爱德华的让步开创了一个先例,而且在国王受议会约束的道路上迈了一大步。”⑥而查理一世正是因为践踏上述原则,任意征税,导致与国会的战争,并因此而作为“人民公敌”上了断头台。三十多年后,在由上述文件确立的原则基础上,英国经不流血的革命确立了议会民主制。

北美人坚信“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还在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是北美爱国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中心点。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独立宣言》在历数英王罪恶时,“他不得我们允许就向我们强迫征税”便是重要的一条。后来制定的宪法则多处涉及对征税权的限制。

在法国,路易十四在建立绝对君权时以种种免税特权对贵族和教士进行收买和驯服。贵族和教士的免税特权以及对外战争这双重原因则导致对平民的苛征。正是给少数人的免税特权和对平民的苛征埋下了大革命的种子。而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通过举债和增税计划导致与高等法院持续冲突,这就直接引发了大革命。著名的《人权宣言》和其后的若干份宪法中,都贯穿着对征税权的限制和确立租税平等原则。

以上事实表明,赋税问题既是历史上重大政治斗争的焦点,也是宪法性文件所确立的宪政内容。在当代民主国家,赋税的政治重要性更加突出。竞选中,税收问题一向是最敏感的政治问题之一,增税或减税一向是政治角逐者要打的一张牌,而对这张牌的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败北。至于议会,作为各种政治力量进行斗争、达成妥协或共识的场合,税收提案一向是优先讨论的。国家征税所具有的强烈政治性,本身就使得国家政权和纳税人作为征税活动的双方,其关系彻头彻尾是政治性的。至于征税活动的当事双方,不仅国家政权的政治性是不言而喻的,纳税人的政治性同样不言而喻。别的不说,仅征税目的和方式就预设了国家政权与纳税人之间关系的政治格局,从而预设了纳税人的政治地位:是为了全体国民的福利,且在取得国民同意的前提下依法征税还是为了权力顶端的挥霍和野心而任意征税;是政治上强大的力量强加于弱者的掠夺性课税还是按公平负担原则课税,表明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以及置身其间的国民的地位。而对纳税者来说,纳税目的乃为着使政府有财力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而决不是要花钱给自己锻造锁链,或者花钱请人高踞于自己头上作威作福。所有这些,那一点与政治脱得了干系?与征税活动及双方当事者的政治性相应,税法历来属公法范围,这对于纳税人的政治属性也是一个证明。可见,根本不存在什么与政治性无涉的所谓“税务学中的纳税人”。

鉴于征税活动以及与之不可分的纳税人概念的政治性,我不明白喻权域在指控性表述中用的那个与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相对的“税务学中的纳税人”究竟是什么意思。但翻开我国谈税收管理的书,我发现,那上面是把纳税人限定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直接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狭小范围内的。比如94年中国审计出版社出版的《新编纳税与会计处理》认为:“所谓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19-20页)如果要找什么税务学上的纳税人概念,这倒可以算得上。但这不正是喻权域所理解的纳税人吗?啊,不!事实上他理解的纳税人比这还要狭隘得多:只指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至于我,无论在批评喻权域的文章中还是此前专论纳税人权利的文章中⑦,都明确反对这种缩小纳税人外延的说法,并揭露这种说法的作用是使我国普通人被长期遮蔽的纳税人身份继续被遮蔽,从而继续在国家政权和人民的关系上制造蒙昧。尤其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而不是所得税为主、流转税额很高但却不透明的不合理税制下,缩小纳税人外延的说法更霸道更不公正⑧,其蒙昧性更严重。想想喻权域对我国绝大多数国民的纳税人身份的否定吧!想想被他否定掉纳税人身份的还有被沉重赋税和多如牛毛的费压得喘不过气的广大农民。说到农民,不能不顺便说说,作为一个宣布走民主法治之路的国家来说,我国对农民的税收政策落后到了很不体面的地步。对生存资料免税,是在人类宪政思想萌芽时期就受到尊重的原则,这一原则至迟在二十世纪得到各国广泛认同。美国大法官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告诉我们,早在1338年,英国皇家税务官因扣押了一头牛引起返还财产的上诉,结果原告胜诉。在谈到债务问题时又指出,美国许多州盛行宅基地豁免法,某些州,用以养家的薪水、农民的牲畜和工具享有完全的豁免法。这是庞德问世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作品中介绍的情况。而我国至今对农民征税一律按全年收入的5%征收。且莫说实际远远超出这个比例,即使征收额控制在5%,这个固定比例也极不公正。因为它既未考虑农民的贫富差异,也未考虑对维持生存的那部分收入的豁免。近年来,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甚至有加重趋势。许多地方,那些年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农户是躲不掉村、镇干部的上门追讨骚扰的,至于把无钱交纳的农民家中牲畜牵走,粮食扛走这种夺走生产、生存资料的事,也早就不鲜见了。但我国税法并未给遭此命运的农民以防御手段。好了,还是回到纳税人概念政治属性的辨析上吧。

喻权域承认的“纳税人”只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并“能提出纳税收据”的人,在我国,也就是税务机关要直接与之打交道的那极少数人,喻权域自己承认,他们不到成年人的5%。而另外那95%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承担了税负的人,在他眼里不是纳税人。如果这样的认识出自我国税务人员,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因我国税制缺陷而只限于同负有直接税义务的人发生业务关系,习惯上只当这部分人是纳税人,而不象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员要同所有公民发生业务关系。喻权域局限于大有问题的中国税制下的税务员的业务眼光,否定95%以上担了税负的人的纳税人身份,这本身就很可笑,但他偏偏还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毫无根据地宣称,交纳个税者才是纳税人是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他大概以为把这个说法安到西方政治学、宪法、选举法上面,这就叫“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了。而当我把通过消费等方式担了税的人视为纳税人时,揭示出了普通人被遮蔽的纳税人身份,并在此前提下揭示了两个重要的政治学问题:一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应是作为纳税人整体的人民与公仆机构的关系。我指出,“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纳税人’概念强调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纳的税在支撑、供养的事实,揭示的是人民用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人民由于明了这一真相而普遍具有的纳税人意识完整地把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统于一体,这对于强化人民作为国家真正主人的意识,对于防止政府及其官员的自我膨胀从而防止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发生倒置具有特殊意义。”二是纳税人概念对于构成人民的每个个体的意义:任何个人都可以以支撑着政府运作的纳税人身份理直气壮地面对和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这样一种对纳税人的阐释,分明从头到尾都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相反,喻权域所说的纳税人则分明局限在我国税务从业者视野内,所以凡未纳入税务机构直接业务对象的,就不算纳税人,尽管国家通过流转税从这些人口袋里照样拿走了一部分原本属人家的可支配收入。可喻权域一个张冠李戴外加倒打一钉耙,原本清晰的事实在他笔下就颠倒成我用“税务学中的‘纳税人’”偷换了“ 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究竟谁在“偷换”⑨,谁在用“不诚实手法”呢?

三.为什么说间接担税者也是纳税人?

我和喻权域争论的一个焦点是承不承认间接担税者也是纳税人。喻权域根据承不承认这一点来划分什么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与税务学中的纳税人,此乃无稽之谈。前面的论证已充分证明,纳税人天然的就是政治性的,根本没有什么纯税务学的纳税人。此处要进一步论证的是,为什么必须承认间接担税者的纳税人身份。

首先,这是基于对一个重要事实的尊重:国家财政收入乃由直接税和间接税共同构成。但两种税之间一个重要差异使间接税真正担税者处于不利地位。纳税义务人和实际担税人在直接税中是统一,在间接税中却是分离的。这种分离使得一些间接税在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其实只是名义上的纳税人,其所纳税负最终完全转嫁给了消费者。所以最终承担了税负的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他们同纳直接税的那部分纳税人一同充实了使政府得以运作的国库收入。鉴于此,即使在所得税成为主要税种的国家,不承认间接税的真正担税人是纳税人也有违公正原则,在我国不承认他们是纳税人就更不公正。如前所说,我国税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这种按商品和劳务流转额征收的税,包括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我国对商品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殖税,这附加在价格之外的税,基本税率高达17%,它们最终是要落在消费者头上的。部分消费品不仅征收增殖税,还交叉征收消费税。至于不征收增殖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文化体育、服务业等)则征收营业税。我国流转税所涉范围之广,任何人不遇上这种就碰上那种,可谓从生到死都在无形中担税,然而,担税者的纳税人身份却被隐在了流转额背后。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流转税对实际担税人来说毫无透明性,以至于连人们纳税的事实也被隐去了。正因为间接税具有对纳税人身份的遮蔽性从而具有对人们“纳税人意识”⑩的遮蔽性,西方各国过去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的税制曾遭思想界尖锐批评。据约翰.密尔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介绍,在19世纪英国人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争论中,支持直接税的人提出一个强有力的观点:在直接税制下人人知道自己实际纳了多少税,如果所有税都是直接税,人们对税收的感觉会比现在强烈得多,在使用公共支出时就肯定比现在节约。当代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税法学”创始人北野弘久更是系统剖析了间接税弊端,尤其是它的政治后果。指出,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地位。他根据宪法原理对间接税作的考察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民主权原理和和平主义原理的考察。就前一考察,他指出,“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这种国民主权原理的理念在间接税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从和平主义原理出发的考察,与19世纪英国争论中的看法相似,认为直接税是增强人们“税痛”和“税意识”的法律制度,且能从法律上保障人们作为纳税人的地位,“所以具有阻止租税国家中‘大政府’和‘军费大国’出现的机能”。他的结论是,“最好能形成一种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租税体系。间接税在理论上应处于补充这种直接税体系的地位。”接下来揭示的是大幅度消费税的政治后果:“只要消费税占据了国家财政的中枢,就会造成人们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状态。”⑾直接根据个人所得课税的所得税恰恰相反,它最能增强人们的税意识和与之密切相关的主权者意识。正因为如此,所得税作为主要在19世纪初才出现的后起的税种,虽历经屡兴屡废,但最终在20世纪成为西方各国的主导性税种。如今,发达国家采用的都是直接税为主,其中又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而且,即使处于辅助地位的间接税也因透明而使人们清楚知道自己在纳税。正如一位在美国生活过的人所记叙的,衣食住行,只要花钱消费就得上税,吃一碗面,打一次“的”,买一瓶水,甚至进“一元店”采购,电脑一算帐,总数后面总有个“Tax”多少多少。一位叫凯茜的经济律师在回答这位作者的问题时这样说道:合理的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美国人为什么可以随意对国家领导人品头论足,甚至破口大骂,因为他们是纳税人。⑿

关于间接税真正担税人也是纳税人的第二方面证明可以从思想家的论述中获得。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论赋税时提出了良好税制四原则。即,赋税平等、赋税确定、纳税手续方便以及征税过程的节约。在对四条原则的阐释中,任何一条都是把以各种方式纳税的人包含在纳税人之内的。例如第三条,“各种赋税完纳的时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接下来的具体说明中,无论房租税、地租税或消费税的担税者都在他说的“纳税者”范围内,而并未把其中任何一种排斥在外。其中还特地提到,对消费品的赋税,最终要出在消费者身上,“征取的方法,一般都对他极其便利……每购一次,交纳一次。”讨论间接税真正担税者的纳税人身份,之所以引述亚当.斯密的看法,乃因为他的税制四原则正如约翰.密尔在论课税原则时所说,“已被后来的著作家普遍接受,可以说已成为经典性原则”。包含于四原则中的“纳税人”的广义性也同样受到普遍尊重。密尔自己在论多种赋税时,就把任何一种赋税的实际担税人都视为纳税人。如果说十八、十九世纪的思想家是承认间接税实际担税人的纳税人身份的,那么北野弘久则是当代为这部分人作强有力辩护的著名税法学家。这位把税法视为纳税人的权利立法的学者不仅指责消费税等间接税中纳税人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还在论述“纳税人基本权利”这一“新型人权”时声明:“笔者的‘纳税者’概念包含广义上负担‘公金’的人,所以实质上和作为观念上的‘国民’概念没有差异”。⒀由于北野注重纳税人权利,而在纳税人中则注重弱势群体,由他开创的北野税法学被认为是宪法论的税法学,是站在纳税人立场的“非官方税法学”。这一税法学的特点正如他的研究者所说,“不是站在征税权力方面而是站在纳税人一方,在纳税人中也不是站在大企业、资本家、高收入者一方,而是站在社会中、经济中的弱者一方来考虑问题”。⒁

总之,无论国家政权怎样界定纳税人范围,有良知、负责任的著作家是不会不承认那些只通过消费等渠道纳税的人的纳税人身份的。在现代社会,这部分人主要是底层民众。

说间接税担税者也是纳税人,还有一个重要证据。这就是,在税收透明度高的国家,公民由实际税感而产生的纳税人身份的自我认知。人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消费就在纳税,即使收入未达所得税起征点的人,也明白支撑政府运作的资金中有自己出的钱。所以,在这些国家,消费税税率与所得税税率一样是敏感问题。1996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从次年4月1日起将原来3%的消费税提高到5%,结果引发大规模抗议。由于人们在个税之外的其他环节,比如购物中同样具有的“税感受”,收入未达个税起征点的那部分人是决不会自我排除于“纳税人”之外的。他们在说自己是纳税人时与纳了个税的人一样的理直气壮,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上一样的底气十足。刚才所引经济律师凯茜那番话就是很好的旁证。

但喻权域针对我文章中主张未交个税但通过购买而纳税的人也是纳税人,发出如下议论:“可惜,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前的美国法律不承认肖先生的高论。如果某个美国公民在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之前去对美国政府或法院说:‘我虽然没有交纳人头税,但我买了消费品,我是纳税人,应该给我选举权。’美国的政府和法院是不会给他选举权的。”在他笔下,只通过消费纳税的公民很可笑很自不量力。这且不说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段话中的一连串常识性错误和概念乱搅拌,尤其是隐含于内的特殊心态。其间,主要的常识性错误,一是把个税误当人头税。此前,他称纳税人指交纳了个税的人时,在个税后面专门注明:它“在美国叫‘人头税’,法国叫‘直接税’”。然而,无论美国、法国或别的西方国家,个税是多种直接税的一种。而在法国,人头税在大革命前只由平民负担,这是地位低下的标志。在美国,人头税按固定金额对每个个人征收,个税则在西方各国都根据收入按不同比例征收。人头税不论在什么国家采用,它在各税种中最具分配不公性质,分级累进的个税恰恰相反,着眼点在公平上。第二,喻权域在上面那段话中作的所谓美国政府和法院给不给选举权的时间划线,是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生效日期。但该修正案乃宣布给选举权附加“人头税或其他税”等纳税条件为违宪,却并不意味着有五十几个州且各州自主权极大、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选举法的美国此前所有州都一直对选举权附加纳税条件。事实上,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主要是南方诸州把人头税作为投票选举的先决条件。它起因于当时西南部人民党与民主党的斗争,是民主党在人民党失败后乘机修改州宪法时把人头税作为选举附加条件,旨在剥夺黑人政治权利以及削弱成为人民党骨干的贫穷白人的政治地位。直到一战后南部一些州仍在征收人头税。而其他许多州早已陆续废弃。所以,且不说喻权域把人头税混同于与其性质和作用截然相反的个税,仅就选举权与人头税挂钩早就只是少数州的规定而言,所谓“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之前”谁谁谁跑去要选举权而“美国的政府和法院不会给”的假设就很可笑。而且,之所以有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恰恰是国会以及喻权域说“不会给选举权”的法院起了很大作用。这两个机构对南方部分州在选举权上保留纳税附加条件进行了持续的抨击。此外,在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之前的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联邦根据国会通过的民权法案专门设置机构,援助被无理剥夺选民登记权利的人。喻权域似乎对这些情况一无所知,否则,怎会以如此假设来证明他的观点?在他的假设中,最有意思的是他使用的措辞于下意识间流露的心态和思维习惯。这不仅指他笔下的美国公民可笑而不量力,还在于“政府、法院给不给选举权”之说。喻先生怎么就不明白,在宪政民主之下,公民享有什么权利乃通过法律来确立,政府也好,法院也罢,只有保障或违背的问题,没有“给不给”的份;公民该享有而又未享有的权利,则要由公民自己去争取,而不是仰赖谁赐予。看来,喻先生是在一个很不恰当的问题上由此及彼了。

喻权域否定间接税实际担税者的纳税人身份,还有一个论据很有意思。在《为人民服务还是……》中,据他说,从1964年以后,“西方国家的政府和官员就不大说‘政府是纳税人的政府’的老话了。”这里跟他证明“摆正了关系”一样,又是用谁谁谁说(或者不说)什么话来“论证”。但奇怪的是,口口声声讲“为人民服务”的喻先生怎么既不在乎构成人民的每个个体消费就在纳税的事实,也不在乎象亚当.斯密、约翰.密尔等重要思想家基于事实和学理对通过消费付税的低收入者纳税人身份的肯定,甚至也不在乎西方国家普通公民的纳税人身份的自我认定,却偏偏就那么在乎“政府和官员”怎么说呢?

四.怎样看待西方国家曾经有过的选举权限制

“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指的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人”——我不得不一再引用的这句话,算得上喻权域否定未纳个税者纳税人身份从而否定“政府为纳税人服务”时拿出的最重要论据。鉴于这个说法的笼统和来路不明,我批评他,“此说依据了西方哪一政治学派别或者哪一国、哪一时代的宪法和选举法,喻先生秘而不宣。”不料,喻权域在《反驳肖》中信心十足地把西方政治学、宪法、选举法以是否交个税来确认纳税人的话重复了一遍,还把他紧接这话列举的英、美、法国的选举法或宪法如何规定“交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有选举权”等大段大段内容也重复了一遍。接着,更信心十足的宣布:“我讲了这么多,列举了这么清楚的论据,肖雪慧先生居然没看见”,还表示,“真叫人‘跌眼镜’”。但很遗憾,不管列举了多少论据,全都文不对题。他的论据说的是这些国家在选举权上曾经附加纳税条件,却压根没涉及是否只有纳个税者才是纳税人。他用“选举权中的纳税条件”偷换了“纳税人”,自己却浑然不觉,不仅一再重复那些话,还继续沿着概念混淆的思路补充了法国1792年宪法中的选举权规定。这样的论据再补充多少,都与他要论证的什么是纳税人风马牛不相干。“秘而不宣”的批评就针对着他的论据文不对题,说了许多,也没回答究竟哪一时代哪国哪派政治学、宪法、选举法有过他给的那个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喻先生如果真把自己说的弄明白了,就不会讲“列举了这么清楚的论据”了,那个“跌眼镜”的讥诮多半也出不来了。

然而,在用选举权中的纳税条件混同于纳税人时,他对过去有限制的选举权表达了一种充满偏见的和非历史的看法。其间一些问题有必要厘清。例如他说,“民主革命家所说的‘人民’,泛指全国人民。……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借助广大劳动人民的力量,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起新的政权后,就千方百计排斥穷苦的劳动人民。他们采用偷梁换柱手法,用‘纳税人’这个词偷换了‘人民’一词。”“英国选举法和美国、法国的宪法,都曾明确规定:年满多少岁的男子,有固定住所,交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有选举权。”

这里,英国选举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是他的文章唯一指明的出处。只是,第一,这出处给得太轻率,至少,说美国宪法曾有此规定就不是事实。美国宪法就那么最初七条再加后来陆续产生的二十几条修正案,根本就没有过他说的那种规定。提及纳税的地方当然有,例如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二款都有“未课税的印第安人除外”这样的表述,但这不是在谈选举权限制,而是在对各州的议员名额分配和直接税额分配作出规定。宪法真正涉及选举权的第十五、十九和第二十四条修正案乃先后宣布以种族、肤色、是否曾经为奴、性别以及纳税为选举权附加条件为违宪。这些条款针对的是各州的宪法或选举法,它们所证明的,一是美国政治发展历程中曾经对公民的选举权施加过种种限制,二是美国的选举权在一步步废弃种种限制中逐渐扩大了范围,从有限选举制过度为全民普选制。第二,这些国家的宪法或选举法即使有过他说的那种规定(比如他为反驳我而补充的法国1791年宪法),也只能证明这些国家曾经实施过有限选举制,但倘若以此证明什么是纳税人或与之相关的其他结论,则如我已指出的,仍然是文不对题,属无效论据。这不值得再议了。不过,当他囿于阴谋论思维指斥过去的有限选举制是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排斥,是偷梁换柱的产物,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看待有限选举制这个历史现象?

不错,欧美国家建立宪政民主之初,曾对公民的选举权(即参政权)施加过多方面限制。其中,财产状况(或纳税额)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曾相当普遍地被采用,持续时间也很长。然而,当初为何作这样的限制,无论就现实原因或参与制宪者的动机来看,都非常复杂,绝不是一个“排斥劳动人民”就能了断的,更不是“偷梁换柱”的臆想所能解释的。

首先,从宪法、选举法这类文件的产生看,民主政治意味着给各种政治力量提供一个和平展现力量的平台。无论美国宪法还是法国宪法都是不同政治力量及其利益彼此冲突、斗争和妥协的产物,而不是谁一手遮天,蓄意排斥甚至偷梁换柱的产物。例如美国制宪时期,作为美国革命的思想家和领导者的那些人曾形成具贵族倾向的联邦主义者和具平民倾向的反联邦主义者两大派。在费城制宪会议上通过的宪法草案标志着把公共秩序和权力制约放在第一位的联邦主义者的主张占优势,但四年后通过的权利法案则是视公民权利为基本真理的反联邦主义者的胜利。权利法案成为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而补充了费城宪法草案,这本身又表明制宪的过程乃是代表不同政治力量的派别通过斗争就一些重大问题达致共识或妥协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宪法的内容有机会逐步趋于完善。关于选举资格,无论费城通过的宪法草案还是四年后通过的权利法案都未作规定。这个问题乃各州自行立法在解决。

至于喻权域从法国革命后的动荡时期中先后制定的不下十种宪法中挑选出来的1791年宪法,如果根据该宪法具有严格的有限选举制特点而把它作为“排斥”或“偷梁换柱”甚至“背叛”的证据,同样是无稽之谈。因为,这种说法完全无视以下事实。其一,1791年宪法虽然寿命短暂,仅存在三年,但却是欧洲大陆出现的第一部近代宪法。制定这部宪法的国民议会既没有前例可沿,也没有英国下院达五百年的工作经验。而且法国既被邻国包围,又被国内激烈斗争所困扰。国民议会在一种倍受干扰的情况下着手制宪。尽管如此,这部宪法仍然是桌有成效的,而且因以下成就被公认为忠实表达了《人权宣言》的精神。这就是:它宣布了国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规定了公职经选举产生,并通过取消过去的等级和特权来确立公民的平等。总之,这部宪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创造性和实验性。其中一些实验性内容后来被废弃了,而另外许多内容,如以上列举的原则却一直保留下来。正是这些保留下来的原则证明,1791年宪法标志着大革命的精神与成就的合法化而决不是什么对大革命的“背叛”。其二,这部在激烈冲突中产生的宪法的确存在严重缺陷。但它的缺陷与其说产生自如喻权域所称的“排斥”、“偷梁换柱”之类老谋深算,毋宁说源自盲目的激情和党派狂热。当时的法国局势给制宪工作提出两大难题:既要对付专制主义,又要防止无政府主义。其时,具无政府主义倾向的激进主义思潮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国民议会中都占上风,这使得本来就缺乏经验的制宪工作还缺乏冷静和深思熟虑。结果,宪法在防止专制主义上富有成效,但在防止无政府主义方面却很不成功,甚至可以说很失败。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司法权委任于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法官”。这看似美好的制度,但却完全没考虑法官职务的专业特性。决定涉案者有罪或无罪、掌握其生杀大权的法官如果由缺乏必要专业修养的人来担任,犹如让未经专业训练的人行医一样危险。况且,法官民选且任期有限的规定,正如英国著名作家赫.乔.韦尔斯所评价的:“这种做法使群众成了一种最后上诉的法庭,而法官,象国民议会的议员一样,必然要设法迎合听众的心理”。⒂事实上,法国革命高潮中一些有损大革命声誉的不明智做法与宪法中这些内容是有关系的。相比之下,在当时情势下,严格限制选举权,倒不失为明智的考虑。

关于美国宪法和法国1791年宪法,喻权域如果多了解一些这两个国家制宪时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制宪过程,或者如果具备一些民主政治下如何达成决议(当然包括制定宪法)的常识,而不是把思维圈定在自己受环境局限而形成的某种习惯之中,是不会就当时的选举权限制发出“排斥”、“偷梁换柱”、“背叛”等不负责任的议论的。诚然,蓄意排斥的情况发生过,比如前面提到的美国南方一些州在19世纪的立法。但那恰恰是一党彻底失败后,胜利了的政党操纵下的立法。而在多种力量形成张力从而彼此制约的情况下,那种排斥性立法不大可能出现。

现在,该谈谈有限选举权本身了。欧美国家在革命酝酿时期或革命胜利后朝向宪政民主之时,无论思想家还是政治家眼中,选举权作为参政权,是与其他共享的公民权相区别的,或者说,一般的公民权利并不包括选举权,而是指保护公民不受政府侵害的言论自由、不受歧视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不问公民在种族、财产、受教育程度的差异而一律享有。但参政权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要求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具备某些条件,使其有能力去运用它。这些条件就构成对选举权或者说对政治参与的限制。认为政治参与上的限制并不影响公民在普通权利上的平等,这在当时是相当普遍的认识。对法国革命的爆发以及对1791年制宪有重大影响的西耶斯就持这看法。而当时的“能动公民”与“被动公民”之区分就肇始于他。在美国宪法中,权利法案根本未涉及选举权,可以说也反映了同样的认识。人们担心的是,对于下层民众来说,政治是一个未知领域,在条件不具备时贸然扩大参政范围是危险的。比如,因下层民众人数众多而出现剥夺财产所有者的阶级立法危险,因无知而被掌权者操纵成为暴政工具的危险,受权力角逐者蛊惑和利用而成为宗派工具的危险,等等。这样的担心,即使在被认为完全信任人民的托马斯.杰斐逊身上也不例外。他在致拉法耶特的信中说,“在还没有准备好的人民那里,自由仍然会变成多数人、少数人或一个人治下的暴政。”他甚至认为,欧洲历次革命失败,原因就在于“城市的乱民”成了实现革命的工具,而他们却“被愚昧、贫穷和罪恶变坏了,无法加以管束,使之采取理性的行动。”把包括当时杰斐逊在内的人的上述看法一概斥为资产阶级偏见,是再轻松不过了,但对于理解历史没什么用处。事实上,在选举权上附加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条件正是基于以上种种顾虑。美国建国初期,各州都要求选民出示证据,证明在社会上拥有一定财产利益,从而“对社会显示充分依附”。这种对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受到了在美国动员和领导了独立战争的那批人普遍支持,其中,作为美国启蒙运动开创人兼《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的富兰克林就是财产限制的重要支持者。

19世纪的英国,扩大民主基础已提上议事日程。坚决主张普选并以支持妇女参政和照顾劳动阶级著称的约翰.密尔在其关于议会民主制的经典著作《代议制政府》中论证了为何必须对选举权附加受教育程度和纳税条件。前一条件指至少会作普通的算术运算。密尔认为,只有这样,个人才具备“明智地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以及和他们最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利益所必要的最普遍、最根本的条件”。于是,主张普选的他提出:社会应给每个人提供必要的受教育机会,这种机会“或者是免费的,或者是不超过自谋生计的最穷的人所付得起的费用。”如果社会还未履行这项义务,那么,“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至于附加纳税条件的理由,密尔说,“不交税的人,通过他们的投票处置他人的财产,就有可能造成浪费而不会想到节省。” 为使纳税这一附加条件同代表制的普遍性一致,他提出,“向最贫穷阶级征收看得见的税”。密尔关于扩大选举权的两大原则——“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和“向最贫穷阶级征收看得见的税”——后来被欧美国家普遍采用;这些国家的选举权也正是在这两条原则得到实施的过程中逐步开放的。其间,纵然下层民众的斗争对于开放选举权起了推动作用,但通过普及教育和改革税制所创造的条件也很重要。

写到这里,有两点需要提及。一是以大幅度采用国民投票制为特点的魏玛宪法被认为包含了最多的民主因素,是近代宪法的杰作。但它却成了希特勒通向权力顶峰的桥梁。1933年3月5日这个选举日成为希特勒主义的庆祝日,国会选举成了一次拥护希特勒的全民投票。在投向希特勒的一千七百二十万选票中,有三百万是以前未曾参加过投票的人的选票,他们主要是下层民众。而希特勒的上台开始了一个大规模暴力犯罪时代。这段历史告诉人们,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实行有限选举权或许比普选更理智更负责任。二是关于选举权该不该有限制,即使在当代思想界也并不是一个无争议问题。例如,二十世纪上半叶,赫.乔.韦尔斯在谈到选票与教育的关系时说:“打开从奴役和混乱通向现代理想及自愿合作的国家的道路的不是设立临时投票站,而是建立学校和使人们普遍地能接触到文献、知识和新闻。选票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东西……在一个人受到教育之前,他拥有一张选票对他是件无用而危险的事”⒃。这实际上是密尔“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 原则的再现,其间内含着在教育得到普及前选举权应该有限制的思想。而哈耶克在谈到民主扩展的可能性时坦言,“不能简单地认定对民主所做的任何可能的扩展都会对人类有益”。“仅就投票而言,尽可能地扩展民主的可欲性并不是不可争辩的,这一点实际上已为每个人所默认。根据任何民主理论,人们都甚难将普选权的每一可能的扩展视作为一种改善。我们虽说主张成年人的普选权,但事实上,这种普选权有着种种限制……不能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然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应当享有投票权”。他在为选举权的限制辩护时还提到一种很有意思的“排斥”假设:“如果所有的政府行政人员或所有的公共慈善基金的受益者都被排斥在投票者之外,或许能够更好地帮助民主理想的实现;这种观点不能被认为毫无道理。”⒄

退几步说,即使西方过去对选举权的限制真如喻权域所认为的,是在蓄意排斥或者偷梁换柱,但也早已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被逐渐废弃。这说明,以前未获得选举权的那部分公民并未因此就无法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至少,他们通过新闻言论自由与政府之间在发生着某种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再说,无论这些国家的选举权是否扩至全民,这一权利在其实施范围是相当真实的。选票的分量使选民的意志对政府及其官员构成带根本性的制约,政府和官员的行事不得不顾及选民的预期反应。所以,比起某些地方那种愚弄人民的“普选”,选举权真实或者说基本真实的有限选举制要强许多倍。因为,它的“候选人”不是由官方批发给民众的。在“候选人”“批发”的情况下,人们只有在上面画圈或者不画圈的份。而且一般说来,人们根本没机会和条件去了解“候选人”,这样投票,连“隔着口袋买猫”都说不上,倒是投弃权票可能算得上最负责最慎重的选择。最后,从民主制度的基础这一角度说,有限选举制无疑是有缺陷的,废弃它乃标志着一种进步,至少对废除选举权上的纳税条件可以作如是观。喻先生拿人家过去的缺陷说事,这种论证方法是没什么意思的。要说过去,百年前的中国,臣下挨了打还得谢主龙恩呢,而且许多人至今不长进,一见到权力就有躬身行礼、吹捧献媚的冲动,对公民权利却视若无物。

必须说明的是,证明历史上西方各国在选举权上实行的限制、尤其是受教育程度和纳税这两方面限制有其合理性,决不意味着如今什么人可以以此作为拒绝国民政治参与的理由。相反,通过对有限选举制的历史考察,从密尔提出的两条原则上倒是获得一个衡量一国执政者对民主政治是否有诚意的试金石。这就是:如果真要想使国家走上民主道路,一是应把纳税人的钱花在最需要之处,换句话说,把钱用于提供最重要的公共服务——教育,尤其要以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义务教育为所有国民的政治参与创造必要条件:作为公民参与政治所需的最低限度知识素养;二是用看得见的税收增强每个人的税意识,使之产生纳税人身份的自我认同,公民意识是要在这样的身份认同基础上孕育的。

就喻权域的文章所涉问题进行的辨析到此为止。诚然,他的文章扯出的问题不止我论到的那几方面。比如,在《反驳肖》中再次反对“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时,指斥这是“把政府混同于股份公司了”。这可真是越说越离谱了。喻先生如果愿意去了解一下现代税制的性质和功能,肯定会为这样的类比后悔。

注释:

①喻的表述中含有的“养活政府”就是一个不大准确的说法。

② 不知科委主任算不算科技干部?如果不算,对其主管范围的事就不该有所了解?

③④作者徐霞、李玫,载北京青年报1998年10月15日,新华文摘1999年1期转载。很奇怪,喻权域在《反驳肖》中提供了他在96年谈人权的两个出处,却只字不提两年半以后接受的这次以“解答人权问题发展脉络和现实状况”为主题的专访。不过,如果读者了解了他就这次专访答了些什么,对他为何不提这次访谈,就会有答案了。

⑤这连续三大段,都明明白白在“喻权域认为”的范围之内。我在原文照录时,有两处删节。不是因为这里如喻先生的《牛皮吹了一万倍》,不必要的重复太多,就是因为与此处要澄清的问题无关,删掉它们,绝不是要图谋“断章取义”或者“从几个不同地方找来几个不同短语拼凑‘喻先生言论’”,只是不想无端浪费笔墨和读者的时间。特此说明。

⑥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部,新华出版社1985年中译本,267页。

⑦参见南风窗1999.8期《人民为何纳税》和社会科学论坛2000.11期《纳税人的权利》。

⑧如果在以所得税而不是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把纳税人限定在所得税交纳者之内,被否定掉纳税人身份的是这些国家国民中很少一部分人。但即使这样,仍然是不公正的。

⑨说到“偷换”,《反驳肖》中倒有很现成的例证。最有趣的是喻权域把我批评的对象由单数变成复数。就人权问题上被我批评的说法反驳我时,他先用一个“我和我所熟悉的人权专家都没有说过……”,再来一个“我们中国的人权专家”怎么怎么认为,然后就指控肖雪慧“把我们的话歪曲篡改成”什么什么了。然而我的文章在涉及喻权域时哪里用过复数?哪里说过你喻权域是“中国人权专家”?怎么一个三步跳,喻权域就成了“我们”,而且是“我们中国人权专家”?

⑩之所以用“纳税人意识”而不用我国通常使用的“纳税意识”,是因为后一说只强调公民要尽纳税义务,却不含有公民应享有权利的意思。我在《纳税人的权利》一文中提出,“纳税人意识”完整地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于一体,不仅意味着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还意味着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象样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有权要求政府低耗高效,因而有权对政府如何支出税款进行监管和质询。所以,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而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连着一条脐带。

⑾参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论》附录5。另须说明的是,该附录没注明作者也是北野弘久,但观点及行文与原论正文吻合,应该是北野本人所写。

⑿见马珂《在美国纳税有感》,载《税收与社会》2001年4期。

⒀⒁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57页,369-370页,陈刚、杨建广等译。

⒂⒃赫.乔.韦尔斯《世界史纲》第976页;798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吴文藻等译。

⒄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127-128页,三联1997年版,邓正来译。

2001年5月29日

附:肖雪慧:喻先生,请另出招吧!

当今中国论坛,喻权域算得上是个人物。不说别的,单是他经常作捍卫真理的中流砥柱状,就让人禁不住肃然起敬。不过,要是说到喻先生捍卫真理的方式和成效,却实在不便恭维。

拜读过喻先生几篇大作,发现喻先生拿起手中一只笔,就好似轮起一根棍,劈哩叭啦,四处出击,大打出手。出击招式很怪,斜着、歪着、横着推理,外加随手抛撒大帽子。虽说为着捍卫他的"理"而冲着他眼中的谬误出招凶猛--至于他的"理"是否真理,"谬误"是否真谬,要另当别论--,却仿佛是存心帮倒忙。斜着、歪着、横着推理,不是硬把声名狼藉之事说得神圣正确,让人觉着他在胡搅蛮缠,就是把他要捍卫的东西论证得荒谬绝伦,让原本相信的人也犯嘀咕;满天飞的大帽子则往往适得其反地飞回到他自己头上,要不然就是飞回来砸在他要效力的事情上。除这两招,喻先生还有个习惯,使得别人在读他的文章时忍俊不禁:对自己为之效力的事总是哪壶不响拎哪壶,结果,本意效力,却弄得好像故意揭底似的。

喻先生爱扣帽,凡拜读过他大作的人想必都见识过,文中绝然少不了。暂且先不谈它。怎样斜着、歪着、横着推理?不久前有过一例,是用这推理法为所谓思想改造运动辩护。何为思想改造运动?直白地说,就是四十多年前开始的把知识分子变得人不人、鬼不鬼,至今也不堪回首的洗脑运动。如此事件,怎样辩护呢?喻先生自有主意。话说"大跃进"时期,一位下放某县的干部土法制造了一种"新型混合肥料"。经省里专门机构化验,一纸写有P.P.S48的化验单发回县科委。科委主任及县里其他官们不识P.P.S者乃"百万分之"也,误把含氮量不比一把泥土高多少的"新发明"当作含氮量高达48%以致超过日本尿素的重大突破。于是,全县推广、省报介绍、发明者提前调回省城,除受坑害的农民外,各方皆大欢喜,不亦乐乎。 三十多年过后旧事重提,任何人只要有一点点诚实,无需多高智商就能看出,是自上而下的发高热、反科学,加上一批官员的不学无术和好大喜功催生了这个把牛皮吹大一万倍的荒唐事。不料,喻先生横打一棍,把帐算到化验员头上。他说,该化验员没参加过思想改造运动,所以没学会"平等对待工人农民",不"老老实实"写汉字,却写什么P.P.S,害得县科委主任和其它官们因误读而吹牛皮,因推广无效"肥料"而造成重大浪费。这么一推理,看不懂化验单却又想当然地解释化验结果的科委主任和其他官员变成没受到化验员平等对待的"工人农民"。如此,牛皮和浮夸就不是缘自官员的不学无术和好大喜功,而是一个小小化验员的知识分子毛病所致。结果,吹牛皮搞浮夸的成了受害者,按科学精神和专业要求行事的化验员成了罪魁祸首。化验员之罪过因没有洗过脑而发生,所以,洗脑运动是必要的。看到这结论,想不笑都难。①而哪壶不响拎哪壶,很有名的一次是喻先生对记者发言,说"中国人民的生命权、生存权"得到切实保护,证据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人民经常说","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许饿死一个人"。杂文家黄一龙先生在提到这件事时指出:"在40年前开始的那场大饥馑中,中国死的人千万倍于'一个人'"。喻先生论证中国保障人权,别的什么证据不能找,偏偏要拿是不是饿死人来举证。真是越帮越忙。

上面举的两个例子,只分别显出喻先生出招的一个特点。如果三大特点兼备于一文,会是什么情形呢?正巧,手边一本近期新华文摘上喻先生的大作不仅三大特征齐备,还特别突显出一个新特征:有足够的勇气对自己根本不懂的事情发议论。文章标题气势磅礴--为人民服务,还是"为纳税人为服务"?一看便知,喻先生又要出击了。目标是近年才开始在国人头脑中浮现的一种观念:政府应该为纳税人服好务,因为是纳税人的钱支撑了政府,供养了政府工作人员。喻先生出击,帽子自然少不了,武器库里一下就取出好几顶。其中有些帽子是认不得真的,比如:搬"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学说……旧货"和推销"洋垃圾"这两顶帽,就没法对其认真。旧也好,洋也罢,即使加上"货"或者"垃圾"这类比喻,对说明任何问题也于事无补,在论辩领域,这些属无意义词汇,听者尽可当耳边风。但当喻先生扣起性子,径直向出击目标甩出一顶"违反宪法"的帽子,问题就严重了。不过,说严重倒不是说帽子会重重砸伤喻先生的攻击对象,而是对他自己。喻先生显然根本没弄懂什么叫"违反宪法",如果弄懂了,肯定不会使用这顶帽子,因为一不小心,这帽子是会飞回来砸到他自己头上的。什么叫违反宪法?当宪法明明白白载有如下条款: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那么,宣布禁止公民发言权,就叫违反宪法;要以言论治罪,也叫违反宪法。"政府应为纳税人服务"之说无论是对是错,发表这看法在宪法保障的言论出版自由范围,何来违宪?这么大的帽子,不是闹着玩的,喻先生莫非要堵人之口、禁人发言?幸好喻先生也只是纸上说说,倘果真付诸行动去堵、去禁,"违宪"帽子飞回到他头上,那可是不大不小正合适。写到这里,顺便提一提近日某大报上一篇奇文。那是冲着国内一些批评中小学语文教材的学者而来的。不光论证风格与喻先生出一辙,同样让帽子满天飞。有意思的是,连甩出的帽子都一样,也是"反宪法",哦,差点忘了,还多了一顶"反教育法"。最妙的是,这些帽子也像刚才说的一样,会飞回去砸到扣帽人头上。所以,要是只看文章不看署名,准会以为又遇上喻先生了。

好了,帽子的事到此为止。还是回到正题上:该不该提"政府应为纳税人服务"?这可是一个关涉每个人的大事,稀里糊涂不得。

先不管喻先生凭借什么样的逻辑推理来反对"政府应为纳税人服务"及其前提--"是纳税人的钱养活了政府及工作人员"等观念。老实说,拿这观念当进攻目标,一开始就不明智。虽说它近年才在我国浮现出来,可一旦浮出,就不是靠任何言词或推理所能否认的了。因为政府不是会下金蛋的鸡,可以自给自足,它的支撑和运作必须依靠人民让度的一部分财产,无论是过去通过索贡还是现代社会通过税收来实现让度的,让度是一个基本事实。这个事实可以被遮蔽,但不会消失。如果说它过去曾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社会格局所遮蔽,现在也仍然可能因意识形态话语或不合理的社会格局、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而被模糊,那么,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则把财产"让度"的事实清晰地呈现出来,因而也就同时使那个至关重要的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即:是公民纳的税支撑了政府,供养了政府工作人员。谁要否认这个事实,无异于一个人声称自己一生下来就勿需父母养育,可以靠喝西北风过活。恰好,喻先生就有这勇气。

不过,只有勇气还不行,光出扣帽子这一招也不行,还得说说理儿。于是,斜着、歪着、横着的推理法又来了。先是随心所欲缩小"纳税人"外延,声称:西方政治学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只指缴了个人所得税,"并能提出纳税收据"的人。至于此说依据了西方哪一政治学派别或者哪一国、哪一时代的宪法和选举法,喻先生秘而不宣,但有了此说就使得纳税人在任何国家都似乎成了一小撮。细看喻文,还真有"一小撮"这意思,至少在他眼中,中国的纳税人就只是一小撮。他郑重告诉我们;今日中国,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人不到成年人的5%。5%,当然是一小撮。但怎么估算出来的呢?他告诉我们;农民交的是农业税,不是个人所得税,所以不是纳税人;他还说,贫困地区的农民连农业税也不交,"还要年年拿补助、吃救济",更不是纳税人了。如此这般几下子,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就全被喻先生排除出纳税人之外了。但他意犹未尽,随口一句"各级学校的全部学生和绝大部分教师不是纳税人",又把一大拨人剔除出去。理由呢?无可奉告!

这可真叫人目瞪口呆。令人惊讶的不止于此。喻先生还用一阵子令人脑袋眩晕,搞不清东西南北、来龙去脉的神秘推理,就给"政府是纳税人出钱养活的"、"政府应为纳税人服务"定罪了。罪名之一是这说法意味着政府是有钱人的政府,可以不为穷人服务;罪名之二是这说法意味着谁出钱多,政府便为谁多服务,谁出线少,政府就少服务。末了,咬牙切齿道:传播这说法,"足以祸国殃民"。

这里,喻先生大大显示了他过人的胆量:敢于对自己根本不了解的事情大发宏论,敢于在观念上制造不可救药的混乱。

首先,纳税人是否如喻先生所说,只是了交个人所得税,且能出示纳税收据的人?根据现代公认的税法原则,税收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②这福利要通过政府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来实现,所以这也是人民出钱支撑政府或者说政府向人民征税的根本理由。在现代民主国家,没有一个政府或官员敢于声称"全体纳税人的福利"中所说的"全体纳税人"只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那一部分公民,也没有哪个民主国家的普通公民--无论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会认为自己不包括在"全体纳税人"之中。因为,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公民纵然不必交个人所得税这种直接税,但要交其他间接税,至少也要通过购买消费品纳税,而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透明度高的国家,零售商品在售价之外标明的应纳税额也使每个消费者都清楚地知道:自己购买即在纳税!不仅如此,现代税收原理在强调良好税制的税收所具有的矫正分配不公的功能时也明确把所有消费者都视为纳税人。例如,哈佛大学行政管理学院行政教程系列中的《税收管理》一书指出,税收除使政府获得维持自身存在与运作的经费,还带着收益和财富再分配性质,这种再分配应有助于矫正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公正。其中,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即有此功能。因为,"纳税选择消费品的价格,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纳税人收入上的差异"③。这里说的"纳税人"无疑包括一切消费者,而决不只指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人。但喻先生信口雌黄,轻易就否定了那些未交个人所得税但仍通过购买消费品在纳税的人的纳税人身份。我国在商品上附加的税率高达17%,而那些承认通过购买消费品而纳税者的纳税人身份的国家,同样的税率远低于此,比如美国,大致是3-5%。我们分明纳了税而且税额不低(这还没有把我国公职人员工资中提取了隐形税收的情况考虑在内),但却没有纳税人身份,这合理吗?不过,我愿意设想,这是因为消费税属间接税,而我国零售商品又从不采取在售价外明确标出应纳税额的方式,这种定价缺乏透明度的情况可能使喻先生也像大多数不明究底的普通百姓一样,因不知道自己通过购买行为纳了税而蒙在鼓里。然而,我国分明交了直接税、且在沉重税赋之外还要交许多名目不清的"费"的农民也被喻先生否掉纳税人身份,就实在叫人匪夷所思了。喻先生的逻辑似乎是,任何公民,不管你纳了多少钱,只要国家没把征收的这笔钱取名为个人所得税,甚或根本就不取名为税,而是叫作"费",你就不是纳税人了。还有比这更横、更邪门的推理法吗?

就这样,人们一不留神,偌大个国家中十亿以上国民的纳税人身份就被喻先生给弄丢了。喻先生如此作法,目的是反对提"政府应为纳税人服务"。他说只能提为人民服务,理由很冠冕堂皇;为人民服务就包括了为纳税人服务!但明眼人一看就懂,他是在拿"人民"概念压"纳税人"概念。似乎如此一来,就会令讲"纳税人"的人作声不得。然而,"人民"纵然神圣,但这神圣性是在民主政体中才真正确立起来的,在现代民主政体中,人民的神圣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民即一个国家的纳税人整体这一事实来支持的。而在历史上,人民曾经是"皇帝(或国王)陛下"的臣民,是统治者眼中作为工具性存在的载舟之民,或是被动性存在的被牧之民。这种情况,现今在某些地方也仍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与人民的这种地位相应,当构成人民的个人作为个体单独面对君权、国家政权及其大小官员时,就更卑微了,我国曾沿袭使用了上千年至今也还余韵犹存的"草民"、"小民"之类百姓在面对官时的自我称谓就很能表明民之卑微的程度。但现代税收从一个最直截了当的角度展示了人民与政权之间的全新关系,这是作为纳税人整体的人民与公仆机构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为纳税人服务与政府为人民服务并不相悖。然而,从纳税人角度谈政府的服务,无论对人民还是对政府都有一种使其在自我身份的认定上保持清醒的特殊作用。这是因为,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纳税人"概念强调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用自己纳的税在支撑、供养的事实,揭示的是人民用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人民由于明了这一真相而普遍具有的纳税人意识完整地把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统于一体,这对于强化人民作为国家真正主人的意识,对于防止政府及其官员的自我膨胀从而防止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发生倒置具有特殊意义。不仅如此,"纳税人"概念对于构成人民的每个个体也意义重大。每个公民都可以以纳税人身份自豪地面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至于"人民",中文里通常把它看作是一个集合概念,并不能还原为个人,任何个人不能说自己就是人民,更何况在我国,人民作为一个政治范畴,还因先天地排除了一部分人在外而反倒具有某种狭隘性。作为人民的一分子是值得骄傲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是美好的,但构成人民的个人如果没有纳税人身份的支撑,面对政府及其官员时,这份骄傲、这份美好都可能变成水中月、镜中花,不说别的,一个反问就足以叫你哑口无言:你算是人民吗?你能代表人民吗?

由此可见,如果不害怕通过"纳税人"概念而揭示出的真相,不害怕"纳税人意识"在防止政府权力扩张和僭越上所具有的巨大观念力量,不害怕由"纳税人意识"派生的要求政府高效、廉洁,要求政务公开,等等,④那么,没有理由拒斥"政府为纳税人服务"之说,更没有理由对它大打出手。

现在,该回过头看看喻先生安的那些罪名了。第一个罪名--为纳税人服务意味着政府是有钱人的政府,可以不为穷人服务,这已不攻自破。第二个罪名,谁出钱多,政府便为谁多服务,谁出线少,政府就少服务。我敢肯定,如果喻先生稍稍有一点关于现代税收的常识,就不会这么说了。根据公认的现代税收原则和民主国家的税收制度,由于税收不仅提供政府的存在与运作所需的经费,还带有收益和财富再分配性质,即,借助于税收来矫正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公正。由此派生一个重要原则:虽然每个公民都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以适合自己财力的方式纳税,但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与其所能享受的社会福利之间无任何必然联系。对这一原则,各国有不同表述,但意思大同小异。例如,《新大英百科全书》中的"税收"条目把它表述为"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大日本百科事典》则表述为:税收不具有直接的交换关系,"尽管当税收收入转化为财政支出以后返还给国民,但是每一个纳税人受益的大小与其纳税额并不成比例。"⑤

这里表达的原则反对的正是谁纳税多谁多受益。喻先生显然不知道这一原则。诚然,纳税多的想从政府那里换取特殊好处的事哪里都会有。不过,在遵奉以上原则的国家,这些人决不敢像喻先生说的那样可以公开声称:自己因纳税多而拥有要求政府多效劳的权利。政府官员与有钱人之间偷偷摸摸进行此类交易的情况当然也有,可一旦被逮住,交易双方都只好吃不了兜着走。倒是此间,"大款"们可以气壮如牛地要求基层政权的特殊服务,而一些基层政权也动辄就把"保护纳税大户"振振有辞地挂在嘴上。鉴于这特殊国情,喻先生要发生误解,也算情有可原。不过下面,喻先生就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了。为了否认纳税人概念在揭示人民与政府关系上的特殊作用,喻先生矢口否认我国有相当多官员缺乏一个基本意识--自己的工资来自人民纳的税。他打包票说:"我们……的政府和干部,一开始就摆正了自己与人民的关系"。任何有正常阅读能力的人都知道:"一开始就摆正了"这个用语方式暗含有"以后也一直摆正了"的意思。怎样证明这一点呢?喻先生又一次让我们大开眼界。他说过去"领导和同事几乎天天讲……要对得起人民的小米",改行工资制以后,大家天天讲的仍是同样意思的话,只不过改成了'对得起人民币'"。还说,各级机关干部们"说'人民币'三字时一字一顿,意思是'要对得起人民发给我们的工资(钞票)'"。靠杜撰这么一个"天天讲要对得起'人民币'"的图景,来证明政府和干部摆正了自己与人民的关系,真令人啼笑皆非。就算几十年来各级干部真的天天在讲这么一句话,且不说这情形有多么滑稽,且不说人民币不过是钞票名称,从"对得起人民币"中推敲不出"对得起人民给的工资"⑥,即便真有这意思,一个基本常识也可轻而易举推翻喻先生的结论:嘴上天天讲要对得起人民币,未必真的就打算在行动上对得起。即使在喻先生的虚构中官员们把"人民币"说得一字一顿,也"顿"不出"摆正了与人民的关系"的意思。如果真摆正了关系,现今已成社会顽症的官僚病从何而来?贪官污吏在贪腐路上前赴后继的事又作如何解释?这些贪官污吏没有什么"人民币"不敢鲸吞,管他是水利工程款、污染治理费,三峡移民款、扶贫款、教育经费甚至希望工程捐款,统统要装进自己腰包。如果官员们真的明白和牢记是人民的钱养活了自己,对上负责而不是对民负责又怎会成为相当有代表性的行为模式?坑害百姓、取悦上级的形式主义、"数字出官"等现象又怎会层出不穷?又怎会要不了多少天就爆出一个豆腐渣工程?还有屡禁不止的买官卖官;带着警具、打手到农民家中牵猪抢粮,跋扈如占领军,横行不法如黑社会的部分乡镇干部……。这些官员并非个别,他们不断激起民怨。喻先生不思怎样出点好主意以使官员至少做到洁身自好,却偏要大包大揽,说"摆正了关系",不是又犯了哪能壶不响拎哪能壶的毛病才怪。

写到这里,对喻先生那顶冲着纳税人意识来的"足以祸国殃民"的帽子,也不能不说说两句。我担心,这帽子怕是又要飞回去了。掩盖人民纳税支撑了政府、供养了官员的真相,使官员在自我身份认定上发生错位,才真的会祸国殃民呢。因为,按我国现今许多官员的素质,如果没有具纳税人意识的公民随时盯着,其中某些人不知会干出多少伤天害理、祸国殃民的事。

一一见识了喻先生用过的招数后,我有点犯疑,这不是自找不自在吗?而用这些招数弄出来的文章居然出现在曾享有盛誉的新华文摘上,不是存心要让这家刊物蒙羞含垢吗?至于喻先生,是不是除了扣帽子,推歪理,就不会点别的什么?比方说,真正的讲道理?

2000年3月16日

①这则轶事的素材见诸《中流》1998年10期喻权域文,另见诸于《黄一龙阅世美文》一书中"趣味逻辑"篇。

②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7卷第398-399页"税收"辞条和哈佛大学行政管理学院行政教程系列《税收管理》第1-4页,红旗出版社,1998年中译本。

③⑤《税收管理》同上,第27页;第2-4页。

④与纳税人意识相关的这些观念的力量与必要的制度安排一起构成防止政府及其官员腐败、蜕变的有效机制。

⑥顺便给喻先生提个醒,莫把"人民币"三个字神化了。今年刚落幕的"两会"期间已有代表提出议案,因"人民币"带政治色彩和闭关锁国色彩,建议改"人民币"为"中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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