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雨:战国中后期“理”的政治哲学内涵及政治理性的多维表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5 次 更新时间:2023-01-30 11: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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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雨  

   摘   要:“理”是战国中后期集中出现的思想现象,体现出政治哲学对普遍、客观的理性行政精神的追求。道、法、儒诸家的“理”具有各自不同的政治哲学内涵,并在面对共同的政治哲学问题时表现出不同的政治理性的趋向。道家的“道理”“名理”“天地之理”,是以道为本体而有制度建构追求的自然的理性;法家的“理法”“物理”则侧重于从事物的规则性和确定性角度言“理”,具有以“理”论法的制度理性的特征;在儒家荀子的“义理”“文理”思想中,“理”是礼乐制度所蕴和内心所持有的理性精神,是在事物的统类之中推知、在心灵的虚静公正状态下达至的道德的理性。

  

   关键词:战国中后期;理;政治哲学;政治理性

  

   “理”是贯通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概念和观念。从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到唐、宋、明、清,从道家、法家、儒家、墨家、佛家到玄学、理学,“理”皆以不同面貌和思想内涵存在着。如果我们将目光聚焦于战国中后期的政治思想领域,会发现一个非常突出的思想现象:在战国中后期追求客观、普遍的政治理性的背景下,“理”的概念和观念集中出现。这一思想现象既具有一般哲学思维发展的意义,更具有政治哲学发展的意义。研究和揭示战国中后期道家、法家、儒家之“理”的政治哲学内涵,并循着“理”的线索揭橥诸家政治理性不同的思想发展形态,成为本文的重要任务。

   谈“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理性”。长期以来,逻辑、理性一直被视为西方哲学的代表,中国传统哲学则以感性、直观,即“缺少理性”为特质。牟宗三批评申、韩法家制定法律不是“本于光明理性之客观化”,民众守法也不是“本于其理性之自觉”。(见牟宗三,第137页)即便有学者承认中国古代思想中包含“理性”,他们也是以西方哲学的范式进行理解的。毋庸讳言,中国古代的“理”可以从逻辑、规律、原理等方面予以解释,但此“理”又具有不同于西方逻辑与理性内涵的意蕴。即便说中国古代的“理”具有自己的“理性”意蕴,是否就可以认为“理”之中包含“政治理性”的内涵,中国古代政治是一种追求理性的政治?是否如学者所说,中国古代法的合“理”“不仅不能够造就一种严密的、无隙可寻的法律体系,反而使法律只具有否定的价值”?(参见梁治平,第320页)如果说“政治理性的要求,即是用说理去探讨政治原则、政治价值,用说理的方式对政治体制与政策进行对错好坏的评价”(金里卡,第13页),那么战国中后期思想家集中言“理”,就是用说“理”的方式追求政治价值,通过追求“理”而追求一种政治的理性或理性的政治。

  

   一、“理”在战国中后期集中出现之政治思想史意义

  

   中国古代各时期的思想家都有对“理”的思想要求,虽然早期思想中已具有追求合“理”的倾向并提出合“理”的主张,但唯有到了战国中后期,在追求客观性、普遍性政治形式的背景之下,“理”的概念和观念才在政治思想领域集中出现,并具有其政治哲学的意义。

   1.“理”在战国中后期集中出现之概况

   关于先秦经籍中“理”的出现情况,参考相关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作基本的概括。就“六经”而言,《易经》《春秋》《仪礼》本文,皆未见“理”字;《诗经》有几处涉及“理”,如《小雅·信南山》有“我疆我理”,《大雅·公刘》有“止基迺理”等。周初之“理”字基本上都是具体的“治理”的含义,而不具抽象的哲学意义。春秋至战国初期,《论语》和《老子》中没有“理”字出现,说明儒、道两家创始人未对“理”有理论兴趣。《墨子》中,“理”字作为一个较抽象的观念在其逻辑论证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并未表现出其在政治哲学上的意义。孔子之后的儒家典籍,《易传》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的提法。孟子说过,“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孟子·告子上》),但并未就“心之所同然”的深层意义予“理”以更多的重视和解释。《礼记》中“理”字屡见,如“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礼记·乐记》)“礼也者,理也”(《礼记·仲尼燕居》),此中之“理”更多具有明确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原则之意义,尚未具有政治哲学的意义。

   战国中后期集中出现并具有政治哲学意义的“理”,大抵表现于稷下学者或与稷下渊源甚深的学者思想中。在黄老道家的《黄帝四经》中,“理”作为一个非常重要且独立的观念受到集中的关注,《庄子》外杂篇中多处言“理”,因文本真伪问题被学者忽略的《文子》中亦有多处言“理”。值得注意的是,“理”字在法家著作中的突出表现。在《管子》《尹文子》中,以“理”为主要观念来解释法的产生。韩非子多处言“理”,并在《解老》篇为“理”字作了详细定义。作为先秦儒家乃至先秦哲学之殿军,喜言“理”的荀子,使儒家的道德与政治走向理性并呈现为知性和客观化特征。较之《孟子》《礼记》,荀子之“理”亦最能代表儒家政治理性在战国中后期发展的特征。总之,“中国思想史之发展,亦似愈至后世,而愈对以前不用理之一名,所表示之义,亦渐连于理之一名而论之”。(唐君毅,第4页)虽然在儒、道、法诸家的文献中,道、德、仁、义、礼等概念仍居于思想领域之主导地位,“理”字在经籍中所占比重仍然很小,但是这并不影响战国中后期“理”概念集中出现的事实。实际上,“理”进入政治领域,体现了政治哲学由主观、任意向客观、规范发展的趋势,“一种非人格化的秩序和普遍主义精神,由之而被贯注于政事国务”。(参见阎步克,第151页)

   2.战国中后期“理”的出现之政治哲学意义

   下面,我们概要引用经籍中代表性的“理”的主张,以呈现战国中后期政治思想家对“理”的重视现象,进而展现“理”的客观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政治哲学内涵。

   无权不可为之势,而不循道理之数,虽神圣人不能以成功。(《文子·自然》)

   圣人之求事也,先论其理义,计其可否。(《管子·形势解》)

   故有理而无益于治者,君子弗言。(《尹文子·大道》)

   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前识者,无缘而忘意度也。(《韩非子·解老》)

   言必当理,事必当务……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荀子·儒效》)

   虽然“理”有多种,但君子所言之“理”都是与政治、治理密切相关的,与治无关的“理”,并非君子所关注。此言道出了“理”的政治哲学关切的本质。从上引语句中可见,“理”是判断国家政治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引领政治行为、实现政治秩序的普遍性规则,是君臣上下必须遵循和遵守的法则。沟口雄三认为,“理”的无哲学性、无价值性、无倾向性的特征,反而使其能与“道”“天地”“万物”等连接起来使用,“从而形成了与‘道’和‘义’并列的独立的概念领域”。(见沟口雄三,第235页)此概括只是部分揭示了“理”的思想特征,虽然“理”在很多情况下确是借助其它概念结构来表示其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但在各经典中单独出现的“理”字本身就具有秩序、法则、规律的意义,是含有事物的自然性或必然性意义的概念。

   “理”成为政治哲学概念与其最初所具有的“治”的涵义相关。在前引“我疆我理”及“论道经邦,夑理阴阳”中,“理”字具有“治理”和“分地里”的意义。“理,治玉也,从玉,里声”,朱骏声解释为:“顺玉之文而剖析之”。(见朱骏声编著,第190页)《尹文子·大道下》言:“郑人谓玉未理者曰璞。”说明从“治玉”的角度解释“理”在先秦时期是有思想史依据的。“理”字之“治玉”“治理”涵义使其必然指向分界、条辨、秩序之意。张东荪主张,中国古代作为“条理”而言的“理”,“只可译为order,不可译为reason”。(见张东荪,第119页)就此而言,“理”字确实更多具有政治治理、政治秩序的政治哲学涵义。荀子之“少而理曰治”(《荀子·修身》),将“理”“治”同说并构成“正理平治”的四大政治价值。“理”为士君子所要遵循的合理性规范,其核心内涵是秩序性以及在秩序性中涵有的合理性或法则性。君子“理天地”,要在实现人间秩序基础上实现天地秩序。

   在政治哲学领域,战国中后期之“理”是针对人之私、己、情、欲而言的无私之智,是不以个人的情感、意志、欲望为转移的客观普遍的政治理性。虽然中国古代思想常以“情理合一”为特质,中国古代之“理”有时也会与情欲相混,但政治哲学之“理”的情形却殊非如此。《文子·道德》言:“天下是非无所定,世各是其所善,而非其所恶。夫求是者,非求道理也,求合于己者也。”当时之人对于是非的认定并不是按照“道理”,而只是按照“合于己”之喜好或憎恶的情感而定。《管子·形势解》言:“弱子,慈母之所爱也……故以其理动者,虽覆屋不为怨。不以其理动者,下瓦必笞。”慈母对于弱子具有深厚的爱(即情),如果弱子行为合于“理”,按照规矩行事,即便将房屋倾覆,也不会遭致埋怨和责罚;如果弱子的行为违背“理”而任意妄为,即便揭下房上瓦片,亦必鞭打之。《管子》主张:“恶不失其理,欲不过其情。”(《管子·心术上》)此处的情是实际的意思,厌憎不能违背“理”,爱欲也不能违背情实。“理”是与情爱相对、约束和克服情爱的,是等同于法的客观原则。以慈母对于弱子之爱论证“理”,在《韩非子·解老》亦有表现:“慈母之于弱子也,务致其福……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慈于子者不敢绝衣食,慈于身者不敢离法度……而尽随于万物之理者。”慈母(喻君主)欲实现对弱子(喻百姓)之爱最关键的是要“得事理”“随于万物之理”。荀子言:“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荀子·正名》),“理”是矫正、引导人性之欲、实现国家政治秩序的理性规范,政治活动不可根据非理性的判断而实行。

   需要指出的是,战国中后期思想家在论证法、法治的必要性时,即针对君主的主观任意而主张去私、去我、去智,并代之以更具客观性和普遍性的法,如“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管子·君臣下》),“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韩非子·饰邪》)。“理”的出现与法的产生同步。可见的现象是法的出现,不可见的则是其中涌动着的合“理”的、理性的精神。

  

   二、道家之“理”:政治理性之超越根据与自然归趋

  

   作为战国中后期在政治哲学领域集中出现的概念和观念,“理”如欲受到更多重视并被普遍接受,必须为其寻找到一个更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根据——道。《黄帝四经》主张向道回归以明“理”,其政治理性表现为“名理”的形式建构趋向并终以自然为归依,《庄子》的“天地之理”“自然之理”又使道家的政治理性具有了超越、自然的向度及对政治权力异化予以消解的意义。

   1.《黄帝四经》之“道理”:政治理性由超越走向现实

在《黄帝四经》中,宇宙万物同出于道,决定其死生成败的根据在于道。虽然如此,由于道具有“不可察”“不可测”的性状,反而使万物没有规则、规律可遵循和效法。对于政治秩序的建构者来说,必须找到一个既与道有紧密联系又与道有本质不同的概念,其既是规则、秩序,又是规则秩序之所本。虽然道是无所不由、无所不在的最高本体,但还是需要一个更具规律性、规范性的概念来赴此思想之会。“理”在此时登场了。《黄帝四经》首从道的高度对“理”的内涵进行概括:“物各[合于道者],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顺]。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逆。”(《经法·论》)“理”是内蕴于物之中,使物合于道的本质,每个事物合于道、显现道便是“理”。每个事物如欲“合于道”,则必依“理”而行。换句话说,“理”是道的具体化,(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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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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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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