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巍:什么是《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53 次 更新时间:2023-01-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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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巍  

摘   要:对于《逻辑哲学论》的语义学而言,对象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作为世界的实体,对象保证了“命题的意义先于真假”这一语言哲学的重要原则。但是,目前学界似乎并未明确给出对象的任何一个例子。一些学者认为对象只是一种逻辑的预设,即使维特根斯坦自己也无法给出任何例子。本文反对这种看法,主张维特根斯坦很清楚《逻辑哲学论》中对象的例子是什么。对象是一种抽象的实体,它的三种类型分别是颜色、形状和时间。这就立刻解决了引起较多争议的“为什么对象是无色的”和“为什么对象像链条的环节那样在事态中彼此衔接”这两个问题。此外,在涉及对象和名称的关系时,汉译本均将名称的“Bedeutung”译成名称的“指称”或“所指”,都将其视为一个专门术语,但情况也许未必如此,这个词可能仍然应被译成“含义”。


关键词:对象;抽象实体;名称;含义


一、为什么必须要有对象?


从《逻辑哲学论》第2.01节到第2.03节,维特根斯坦一直在刻画所谓的“对象”。这些段落引起了较多争论,它们是理解《逻辑哲学论》的第一道关卡,本文的目的就是提供一条翻过这道关卡的路径。

为了更好地进行论述,我们首先给出《逻辑哲学论》的几个基本框架,这些框架是接下来论证的前提,本身是不可能作为论证的结果而被给出的。

这些前提是:一,世界有很多可能性,现实世界只是其中已经实现的部分,但不管世界是怎么样的,它“归根结底”是由一些简单的东西复合而成的,这些东西“构成了世界的实体”(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2.021节,译文略有改动);二,与此相对应,就语言这一面而言,语言“归根结底”是由一些不可定义的名称构成;三,这些名称对应于那些简单的东西;四,虽然有“简单的东西——名称”的对应,但世界的基本单位不是那些简单的东西,而是直接由那些简单的东西构成的一个一个的事态,与此相对应,语言的基本单位也不是名称,而是直接由名称构成的一个一个的基本命题,“最简单的句子,即基本命题,断定事态的存在”(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4.21节);五,所谓“最终的分析”,就是分析达到了基本命题和事态这一层面。

前面那些简单的东西就是“对象”。《逻辑哲学论》主张对象是必须要有的,为此,第2.021、2.0211、2.0212节给出了一个归谬论证:如果没有对象,我们就不可能用语言来描绘世界中的事态了,而我们确实用语言来描绘它们,所以要有对象。

假设有两个对象,a和b, 它们直接构成的事态是ab。按照前面的说法,“a”和“b”其实是这两个对象各自的名称,而“ab”其实是一个基本命题。如果a和b这两个对象不存在,那么“a”和“b”这两个名称就因为没有东西与之相对应而没有含义,这个命题也就没有意义。为了让它有意义,我们得先确定a和b这两个构成部分是存在的,确定“a和b存在”这个命题为真,于是“ab”这个基本命题是否有意义就取决于“a和b存在”这个命题的“为真”了。但一个命题得先有意义,才能成为真命题,因为意义先于真假,没有意义的命题,我们怎能理解它,又怎能判断其真假呢?那么,“a和b存在”这个命题有没有意义呢?但它的情况和“ab”是一样的,为了让“a和b存在”有意义,我们还是得先去确定“a和b存在”为真,这就是真假先于意义,是前期维特根斯坦不能接受的。和摩尔谈话时,维特根斯坦说得很清楚:“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这个问题永远不能取决于另一个关于这个命题的构成部分的命题的真”。(Wittgenstein, 1979, p.117)很明显,“a和b存在”就是关于“ab”这个命题的构成部分的命题。

所以必须要有对象,这保证了与对象相对应的名称不会没有含义,同时也保证了符合逻辑句法的、由名称直接结合而成的基本命题必定有意义,保证了意义先于真假。

那么,为什么对象必须是简单的,是不能被继续分析的呢?答案是:为了意义的确定性。

还是举“ab”的例子,如果它不是基本命题,如果a和b不是简单的东西即对象,那么在前期维特根斯坦看来它们就是复合物,就可以被继续分析,比如被继续分析成a1、a2和b1、b2。如果a1仍不是简单的东西,那就仍可以被继续分析,但这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呢?“ab”这个命题的意义什么时候才能被确定下来呢?为了保证意义的明确性,对象得是简单的,是不可继续分析的,只有这样,与之相对应的名称(有时被称为“简单记号”)的含义才是确定的,它们构成的命题的意义才是确定的,“要让命题拥有确定的意义,就得让简单记号成为可能”。(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3.23节,译文略有改动)

此时,如果有人反驳道:“为什么a一定得是简单的呢?即使a是复合物,‘a’这个名称的含义难道不能是绝对确定的吗?”那么我们可以回答:复合物之所以是复合物就是因为它是由简单的东西复合而成的,但既然是复合的,就是偶然的,换言之就是这种组合不一定出现,从逻辑上说,一个简单的东西实际上不一定非得和另一个复合起来。于是,“a”这个名称就有可能因为没有东西与之相对应而没有含义了。

到目前为止,我们简要回答了“为什么一定要有对象?”和“为什么对象必须是简单的?”这两个问题,然而,如果换一个思路,那么我们或许可以为第一个问题提供一个更深刻的答案。

首先,让我们反问自己:“我们想要、渴望、期待、害怕、期望并不存在的东西,实际上可能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这是如何可能的呢?”(Hallett, p.38)如果这个问法有点复杂,那就问一个更简单的问题:如果一个东西从未存在过,那么我们如何能够思考它呢?但是,我们似乎完全能够思考从未存在的东西,这事对我们来说似乎易如反掌,“它确实有着自明之事的形式”。(维特根斯坦,2019年,第一部分第95节)

那么,这是如何可能的呢?是的,再没有什么将不存在却可被思考的东西设定为复合物,设定为必定存在、不可能不存在的对象的可能的组合更简便的了。这是一种典型的积木理论,积木是简单的,它们必定存在,但积木组合而成的复合物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而所有可能的复合物已经在积木组合的可能性中被给定了。加思·哈勒特(Garth Hallett)认为,维特根斯坦关于对象和复合物的思考“为这个苦恼了一代奥地利哲学家的问题提供了解答”。(Hallett, p.38)

在《蓝皮书和棕皮书》中,维特根斯坦说过:“假设我们问道:‘人们如何能够想象并不存在的东西?’答案似乎是:‘如果我们确实能想象,那么我们想象的是存在的元素的不存在的组合。’人马怪并不存在,但人的头、躯干和手臂,以及马的腿是存在的。‘但是难道我们不能想象一个完全不同于任何存在的对象的对象吗?’——我们会倾向于回答:‘不,元素、个体必须存在。如果红(redness)、圆(roundness)和甜(sweetness)不存在,我们就不能想象它们。’”(维特根斯坦,2021年b, 第36页)

这里的元素、个体与对象是同样的东西。


二、什么是对象?


那么,什么是《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呢?我们能不能给出对象的一些具体的例子?前面说的红、圆和甜是不是对象?接下来我们就处理这个棘手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常见的答案是:对象是一种逻辑的预设,我们不必给出对象的例子,维特根斯坦自己也无法给出例子。比如詹姆斯·C.克拉格(James C. Klagge)在其2021年出版的《语境中的〈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In Context)中说道:“在写《逻辑哲学论》时,维特根斯坦似乎特意对简单对象的例子持不可知的态度”。(Klagge, p.52)韩林合也这样认为:“维特根斯坦实际上也根本没有办法提供出符合他的要求的对象的具体例子。因为世界中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东西,它们实际上是纯粹的逻辑设置”。(韩林合,第61页)李国山、徐弢也这样看:“简单的对象不是实际客观存在的简单物,而是我们进行逻辑分析的一种必要的设定。这种设定本身当然是不可以用物理世界中的简单东西来加以说明的,而且这种说明实际上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李国山、徐弢,第112页)

但这是不够的,《逻辑哲学论》对对象的刻画已足够充分,已足以让我们给出这样几种对象的类型,那就是形状、颜色、时间。(参见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2.0251节)于是,我们就可以给出对象的例子了,比如圆、红、一瞬间,它们对应的名称就分别是“圆”“红”“一瞬间”,再比如三角、绿、一段时间,它们对应的名称就分别是“三角”“绿”“一段时间”。

如果不理解这一点,比如不理解为什么圆是一个对象,那就可以参考《哲学研究》第一部分第46节对对象的刻画:对象是不可描述、不可解释而只能给出其名称的东西。问问自己(这个论证会令人误解,因为我们马上能看到,在前期维特根斯坦看来,能被经验到的东西都不可能是对象):在纸上画一个圆,你会说“这是圆的”,还是“这是个圆”?(大部分人想必会说后一句话)前者是描述,类似“这个手表是圆的”,后者就是给出名称。

对象是一种抽象的实体,并不存在于任何世界中,我们在世界中是找不到任何一个独自存在的对象的。哈克(Peter M.S.Hacker)说“对象类似弗雷格的概念,是‘不饱和的’”(Hacker, 1996,p.23),也是这个意思。帕斯夸里·弗朗斯科拉(Pasquale Frascolla)持类似看法,他提出:“从一种形而上学的视角看,对象应该属于抽象的共相(universal)的范畴”。(Frascolla, 2017, p.7)我们可以说对象永恒地“存在”于一个抽象的领域,不过这是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使用“存在”一词了。

相反,存在于世界中的,都是由对象组合成的复合物,比如我们在世界中是找不到红本身的,而只能找到一个个具体的红色的东西,比如视域中的一个红色圆点,这个圆点总是存在了一段时间。想象有一个圆点只出现了一瞬间,然后就消失了,那么我们就可以给出一个直接由名称构成的基本命题了,即“红-圆-一瞬间”,它刻画了一个可能存在的事态。如果视域中真有这样的东西,那么它就是一个存在的事态即事实,此时这个基本命题为真。此外,若一个红色三角和一个红色圆点同时存在于视域中,那就是红这个抽象实体同时有了两个实例(instance)。这恰恰证明对象不可能是具体的个体(particular),一个个体不可能同时既出现在这个又出现在那个复合物中,正如同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在甲地又在乙地。

此时可能会有这样一个反驳意见:视域中一个出现了一瞬间的红色圆点和另一个同样出现了一瞬间的红色圆点,两个事态是不一样的,但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对此的回答是:光靠红、圆、一瞬间这三个对象当然是无法将它们区分开来的,它们的区别是它们在视域中占据的位置(若它们同时出现)或者出现的时间点(若它们依次出现),但这些位置、时间点并不是构成事态的对象。

这个红色圆点,以及类似的复合物,比如视域中一个存在了一段时间的绿色三角,才是可能存在于世界中的东西,才是一个事态,而红、圆、一瞬间这样的对象并不存在于任何世界中。顺便说一下,这里的世界是一个唯我论者的世界,是“我”直接感知到而别人无法在相同意义上感知到的世界,比如别人是不可能像你那样直接把握到你在自己视域中把握到的一切的。因为,只有对于这样的世界,前期维特根斯坦才能说“我就是我的世界(小宇宙)”(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5.63节)以及“在死亡的时候,世界不是变了,而是停止了”。(同上,第6.431节)

为了支持这种看法,让我们引用《大打字稿》中的一段话:

驱逐死亡或杀死死亡。但是,另一方面,死亡被刻画为一副骨架,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本身就是死的。“像死亡那么死。”“没有什么东西像死亡那样死,没有什么东西像美本身那样美!”人们在这里据此来构想实在的这幅图画就是美、死亡等等是纯粹(浓缩)的实体,而在一个美的东西那里它们是作为被混合起来的东西而现存着的。——这里难道我没有认识到我自己关于“对象”和“复合物”的想法吗?(柏拉图。)(Wittgenstein, 2005, p.317)

那个纯粹的实体就是对象,那些能被经验到的东西就是复合物。之所以提到柏拉图,是因为柏拉图的理念就是那种纯粹、抽象的实体,它们位于独立于流变的经验世界的另一个世界中。大卫·基特(David Keyt)曾这样刻画对象与理念的联系:“维特根斯坦的对象的自存(self-subsistence)并不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具体个体的那种将彼此区分开的存在,而类似于柏拉图所说的理念的那种将理念和个体区分开的存在”。(Keyt, p.16)不过,对象和理念的区别在于:柏拉图认为美的理念是最美的,而维特根斯坦认为对象是没有任何性质的,只有复合物才有性质,“要得到实质性质,也只能通过对象的配置”。(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2.0231节)

这就立刻解决了“为什么对象是无色的?”(同上,第2.0232节)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

对象,作为纯粹的、抽象的实体,是没有任何性质的。对象根本不出现在时间和空间中,我们根本无法经验到对象,根本不能谈论对象的性质,尽管某些对象,比如红和绿,可以与其他对象结合成具体的有颜色的东西。因此,只有对象结合起来了,我们才能有意义地谈论性质,性质一定随着复合物的出现而出现。

这样说来,一些研究者关于“对象是无色的”这种理解就不太正确了,无论是韩林合的“对象必处于空间和时间中,而且必有某种颜色。……对于对象来说,具有诸颜色中的哪一种特定的颜色这一点不具有本质意义”(韩林合,第52页),还是黄敏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即使对象是无色的,它也处于颜色空间中,从而能够具有特定颜色”(黄敏,第34页),或是江怡的“由于对象不过是变项,因此对象可以具有各种颜色,这就意味着对象本身是无色的”(江怡,第54页),或是克拉格的“颜色属性须被进一步分析。这实际上就是第2.0232节即‘颜色是无色的’所主张的——换言之,在更深的层次上,颜色要被分析掉”(Klagge, pp.277-278),都因为误解了对象的性质而不太正确了。

这时有一个问题在前面等着。作为抽象实体,对象既不可能有颜色,也不可能出现在时间和空间中,因为出现在时空中并有颜色的是对象组合成的复合物。那么,为什么维特根斯坦又说“空间、时间和颜色(有色性),这些都是对象的形式”呢?(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2.0251节)它的意思难道不是“对象一定有颜色,一定处于时空中”吗?

不是这样的,维特根斯坦说得很清楚,所谓“对象的形式”,就是对象与其他对象结合成事态(构成一个复合物)的可能性,“对象出现于事态中的那种可能性就是对象的形式”。(同上,第2.0141节)一类对象可以与另外的对象结合而形成一个有颜色的复合物,这种可能性就是这类对象的形式。同一类对象可以有完全相同的形式,有着完全相同的与其他对象组合的可能性。比如红和绿,很明显,在红和圆能结合的地方,绿和圆也都能结合,它们与其他对象结合成事态的可能性即它们的形式,其实是一样的。

于是我们可以按照对象的形式(与其他对象结合的可能性)对它们进行划分,将它们归入更抽象的范畴之下,具有相同形式的对象可以被归入同一个范畴之下,而“空间、时间和颜色”就是这样的三个范畴。颜色是某一类能够与其他对象结合并形成有色复合物(视域中的一个红圆点)的所有对象(红、绿、蓝……)的形式,空间是某一类能够与其他对象结合并形成空间复合物(视域中的一个红圆点)的所有对象(圆、三角、正方、长方、椭圆……)的形式,时间是某一类能够与其他对象结合并形成时间复合物(视域中一个一闪而过或存在了一段时间的红圆点)的所有对象(一瞬间、一段时间、很长时间……)的形式。

这样给出的对象立刻解决了为什么“对象就像一根链条的那些环节那样在事态中彼此衔接在一起”(Wittgenstein, 1961, 2.03)这个同样令人费解的问题。维特根斯坦用这个比喻就是想说明对象在事态中并不需要中介将彼此联结起来,它们的联结是“直接的”,而在比如“一闪而过的红色圆点”这个事态中,圆、红和一瞬间这三个对象恰恰并不需要任何中介将它们联结在一起。没有什么联结比这种联结更“直接”的了,在这里,“是什么将圆和红、一瞬间联结起来?”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毫无意义。

此外,这样给出的对象也为“对象是世界的实体”这个说法注入了新内容。前面说过,对象没有任何性质,也不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这一点已经使对象超越了时空,成为永恒的东西了。前面曾说对象必须“存在”,但这个说法容易引起误解,因为这时我们并不是在谈论一个复合体“存在”或“不存在”的意义上使用“存在”一词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在谈到对象时“既不能规定它存在,也不能规定它不存在”。(维特根斯坦,2019年,第一部分第46节)


三、对象和名称的关系是什么?


上节给出了对象的例子,本节要尝试性地讨论对象和名称的关系问题。应该说,这是一个很有讨论空间的问题。

《逻辑哲学论》第3.203节说“名称bedeuten对象,对象是名称的Bedeutung”(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3.203节),那么“Bedeutung”是该译成“指称物”(即英文“referent”),还是“含义”呢?就国内译本而言,这似乎不是个问题,作为动词的“bedeuten”当然是“指称”,“Bedeutung”当然是名称的“指称”(黄敏译本)或“所指”(韩林合译本),但真的是这样吗?众所周知,弗雷格在《关于意义和指称》一文中将一个词的“Bedeutung”视为这个词的指称物,但《逻辑哲学论》真的是在这种专门用法上使用“Bedeutung”吗?本文主张这里的“Bedeutung”应当译成“含义”,而不是“指称物”,但并不是因为对象不存在于世界中因而我们无法去“指”,而是基于另外的理由。

首先,按照语境原则,“Bedeutung”不应是“指称物”,而应是“含义”。

什么是语境原则?弗雷格说过:“永远不要孤立地,而只在句子的语境中,去追问一个词的含义”。(Frege, p.xxii)这个语境指的是这样的东西:句子由词语构成,在任何一个句子中,任何一个词都处于与其他词的联结关系中,这就是这个词所处的语境。所以,这里说的语境并不是说话时的情境和社会背景之类的东西,我们不能把语境给泛化了。

为什么要坚持语境原则?按照弗雷格的看法,如果不这样,如果只是去追问一个孤立的词的含义,那么人们就会借助词语与句子之外的东西的关联来解释词语的含义,就会认为词语的含义就是人心中私有的观念(因为人们会觉得句子表达思想而词语指称观念)。这种关于词语之含义的心理主义立场,正是弗雷格所厌恶的。

维特根斯坦毕生都坚持语境原则,甚至可以说,他比弗雷格更坚持语境原则。在《逻辑哲学论》中,他甚至把语境原则使用到了对象与事态的关系中。前面说了,作为抽象实体,对象“存在”于一个抽象的领域,对象不可能出现于时空中,不可能出现在世界中,所以,如果要在世界层面考察对象,那么唯一的做法只能是不把对象当作某种可以脱离对象的结合即事态的东西来设想,“我们也不能脱离与其他对象的连接来设想任何对象”。(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2.0121节)前面也论及,可能世界的基本单位是事态,在这个层面上,对象附属于事态。弗朗斯科拉明确主张对象对事态的这种依附关系“可被视为语境原则在本体论层面的适用”。(Frascolla, 2020, p.8)

在语言那一面,名称也要附属于句子或命题,名称只有与其他名称联结成命题时才有含义,这其实就是前面提到的名称之含义的形式上的条件。对此,前期维特根斯坦说得很清楚,“只有命题才有意义,只有在命题的联结中一个名称才有含义”(Wittgenstein, 1961, 3.3),“除非在命题中,否则词语就没有含义,命题是语言的基本单位”。(Wittgenstein, 1980, p.119)后期维特根斯坦说过:“除非在游戏中,否则事物甚至都没有名称。弗雷格说一个词只有联结在句子中才有含义,也就是这个意思”。(维特根斯坦,2019年,第一部分第49节,译文略有改动)

顺便提及,前期维特根斯坦让词语附属于命题,反对孤立的词语本身就有含义,这与他后期的看法即“词语的含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维特根斯坦,2019年,第一部分第43节,译文略有改动)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彼此联结成有意义的句子或命题”当然是词语最重要的应用之一。如果《逻辑哲学论》中的“Bedeutung”不是被译成“含义”,而是被译成“指称物”,那么维特根斯坦前后期思想的这种一致性就被掩盖了。

既然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也坚持语境原则,既然名称也服从这个原则,那么“只有在句子所体现的连接关系中,名称才有指称”(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3.3节)或“只有在一个命题的关联中一个名称才有所指”(维特根斯坦,2013年,第3.3节)这样的译法就不对了,正确的译法应该是“只有在命题的联结中一个名称才有含义”。(Wittgenstein, 1961, 3.3)而且,维特根斯坦用的不是“指称”,而是“代表”(vertreten),“名称在命题中代表对象”(ibid., 3.22),这是一个更弱的表达。前面引用了黄敏2021年的新译本,该译本的第3.314节却是“只有在句子中,表达式才有意义”。(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3.314节)在相邻的段落中,“Bedeutung”一下是“指称”,一下是“意义”,似乎有点不对劲,而且名称难道不也是一种表达式吗?

其次,按照后期维特根斯坦对前期思想的批评,“Bedeutung”不应是“指称物”,而应是“含义”。

我们都知道《哲学研究》的前面部分是在批评《逻辑哲学论》中的一些看法。比如,《哲学研究》第40节提到这样一种看法,即“如果没有什么东西与一个词相对应,那么这个词就没有含义(Bedeutung)”,很明显,这其实就是前面提到的名称之含义的内容上的条件。对此,维特根斯坦批评道:“用‘含义’一词来标示与某个词语‘相对应’的东西,这种用法违反了语言的规则。这就混淆了名称的含义和名称的承担者”。(维特根斯坦,2019年,第一部分第40节,译文略有改动)

这就清楚了,《逻辑哲学论》第3.203节中的“Bedeutung”不能像通行的汉译本所做的那样译成“指称”或“所指”,而应译成“含义”。因为,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看来,自己的前期看法是:对象与名称相对应,对象永不毁灭,名称永不会没有含义,对象没了,名称也就没有含义了。正因此,后期维特根斯坦才批评过去的自己“混淆了名称的含义和名称的承担者”,把与名称相对应的对象当作名称的含义了。也正因此,《逻辑哲学论》中仍然要有名称“含义”的位置,否则也就谈不上什么“混淆”了。

这里可能有个问题,前期维特根斯坦既坚持语境原则,主张名称在命题中才有含义,又将名称的含义等同于其承担者即对象,“对象是名称的含义”(Wittgenstein, 1961, 3.203),这是怎么回事呢?这里没有矛盾,名称要有含义,就得有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前提条件,语境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条件,还需要来自对象的内容上的条件。一方面,在基本命题和事态层面,名称不能脱离基本命题而单独有含义,对象不能脱离事态而存在,另一方面,没有承担者,没有相应的对象,名称也就没有含义。不得不坚持这两者,就只能形成如下格局:被牢牢固定在事态中的对象是被牢牢固定在基本命题中的名称的含义。后期维特根斯坦一方面反对将名称的含义视为对象,一方面又坚持语境原则,那就是去掉名称之含义的内容上的条件,同时保留形式上的条件。

打个比方,油画中的一笔只有在整幅画中才代表人的眼睛,才是有含义的东西,另一方面,人的眼睛只有在人脸上才是人的眼睛,被固定在人脸上的眼睛是被固定在油画中的“一笔”的含义。若有人说这一笔没有含义,仅仅对应着一个东西,仅仅有个指称物,那么它就是呆死的。

话又说回来,如果有人能证明《哲学研究》第一部分第39节到59节不是在批评《逻辑哲学论》中的看法或者批评的同时变更了那些看法,那又另当别论,但这并非易事,因为维特根斯坦在第46节分析“原初元素”时明确说道:“罗素的‘个体’和我的‘对象’(《逻辑哲学论》)都是这种原初元素。”(维特根斯坦,2019年,第一部分第46节)

总之,不能将名称的“Bedeutung”译成它们的“指称物”或“指称”,维特根斯坦在这一点上和弗雷格是不一样的。马克斯·布莱克(Max Black)在注释《逻辑哲学论》第3.203节时说过:“在这里,以及在其他任何地方,维特根斯坦都不是在弗雷格的‘指称’(refer)或‘指示’(denote)的特殊意义上使用‘bedeuten’这个词的”。(Black, p.108)

是为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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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敏,2010年:《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梳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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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哲学研究》,楼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1年a:《逻辑哲学论》,黄敏译,中国华侨出版社。


2021年b:《蓝皮书和棕皮书:〈哲学研究〉入门》,楼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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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研究》2022年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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