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显河:被指称“失误”的抗疫行为的国家责任问题:适用特别法框架还是一般法框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70 次 更新时间:2022-11-20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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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显河  

内容提要:就被指称“失误”的抗疫行为追究国家责任的国家实践迄今尚属空白。那么,这一空白对有关追究这方面国家责任的适用法框架有何影响?全球公共卫生背景下,我们可以怎样理解它?一种思路是认为这个空白反映了特别法(lex specialis)即国家对被指称“失误”的抗疫行为不负有责任。另一种思路是认为这个空白反映了各国的评估:即使根据一般法(lex generalis)并未排除潜在国家责任,亦无成功机会或成功机会甚微。前一思路似乎在漫长的抗疫历史长河中与追究国家责任的实践情景更为吻合。如果能有一个更好的情势,则须由各国去探求并在未来加以实现。



1.新冠病毒(COVID-19)已迫使整个世界,而不仅仅是任何一个单一的国家屈服。①随后,要求根据国际法就被指称“失误”的抗疫行为追究国家责任的种种论调(主要来自于非国家行为体)被提出来了。②据一位勤勉的全球卫生专家David Fidler观察,在1851年第一届国际卫生大会上国际卫生问题备受重视,自那以来,引人注目的是,任何这方面的国家实践一直空白。③这是追究这方面国家责任的一大障碍。那么,这个空白对有关追究这方面国家责任的适用法框架有何影响?全球公共卫生背景下,我们可以怎样理解它?一种思路是认为这个空白反映了一项规定国家被指称“失误”的抗疫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特别法④。另一种思路是认为这个空白反映了各国的评估:即使根据并未排除潜在国家责任的一般法,亦无成功机会或成功机会甚微。


2.在通常的法律渊源或适用法框架内评估这一空白的影响和意义,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我们将遵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精神,根据相关条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来做这个评估。⑤我们首先面向处理疾病大流行或国际卫生问题的条约,看其是否涉及国家责任问题,如果不涉及,则求助于习惯国际法下有关国家责任的一般框架。一般原则可能也可发挥作用,但为简便起见,在此略去不考虑。


3.对1892年《国际卫生公约》⑥通过以来至今所有业已存在的相关条约进行综述超出了本篇短文的范围,但一个简短的“回顾”应已足够。卫生事务属于国家所珍视的主权之管辖领域。⑦对于传染病的防范、通报和管理,这些条约普遍规定了相对轻的义务。这些条约历来规定了下述义务:通报具体传染病的暴发以及在科学证据和公共卫生原则的基础上采取一些必要的限制国际贸易和旅行的防病措施。⑧随着世卫组织(WHO)在1948年成立,这一领域的条约法扩大了其范围,这在最新的《国际卫生条例》(IHR,2005)中得以体现。该条例在2005年的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对196个缔约国(其中包括依据《世卫组织宪章》加入世卫组织的194个全体会员国)有约束力。⑨其缔约国现有义务包括:“发展最低限度的核心监测和应对能力;授权世卫组织访问和使用非政府监测信息资源;授权世卫组织宣布存在国际关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如何应付这样的突发事件及日常公共卫生风险向缔约国发布建议;把人权观念纳入《国际卫生条例》的执行。”⑩


4.就我们的讨论而言,这些条约有两个明显的特点。首先,据David Fidler观察,“追溯到十九世纪,涉及传染病国际扩散的这些条约中,没有一个条约中有一条规则要求对发生在其他国家因违反条约规则有关的损害支付赔偿”。(11)在国际卫生领域的最重要文件《国际卫生条例》中,这一情况仍然存在。2011年,关于《国际卫生条例》运作情况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和本文所提到的所有此类委员会一样,均依照《国际卫生条例》任命)指出:“《国际卫生条例》最重要的结构性缺陷是缺乏可强制执行的制裁措施。例如,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解释为何采用了比世卫组织的建议更具限制性的交通和贸易措施,并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12)但缔约国还未采取任何措施去应对这一问题。此外,其中的一些条约也设定了与条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例如,1969年版的《国际卫生条例》第106条(国际法院网站中作为管辖依据的“条约”栏目注明;《国际卫生条例》第106条(后为第93条)规定可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2005年版的《国际卫生条例》第56条规定可将争端提交世卫组织总干事,或根据加订的特别协议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


5.相似地,这些条约的实践经验也有两个重要的突出特点。据观察,向世卫组织通报《国际卫生条例》(2005)涵盖疾病的暴发和避免对遭受疫情暴发的国家实施贸易和旅行限制是被反复违反的两项义务。(13)然而,还没有人提出在这些条约框架内承担国家责任的要求。《国际卫生条例》(2005)关于争端解决的第56条从未被援用过。(14)鉴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需要加订一项特别仲裁协议有可能妨碍援用这一机制,一个专家审查委员会提议尝试把《国际卫生条例》与具有约束力的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联系起来。(15)但这个提议,不管怎样,迄今依然还只是个提议。


6.最后要说的是,也没有根据这些条约之外的法律框架追究国家责任的尝试。(16)这样,我们就清楚了,在新冠病毒大流行肇始之前,对于“西班牙流感(Spanish flu)”、艾滋病毒/艾滋病(HIV/AIDS)、埃博拉(Ebola)、非典(SARS)、甲型H1N1流感(H1N1)、甲型H1N9流感(H1N9)或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危机,还没有人提出过承担国家责任的要求。


7.这些条约、条约实践经验的特点以及这些条约之外的法律框架的实践经验,可有几种不同的解读。就条约法而言,一种解读是:这些条约法缺乏具体处理国家责任问题的规定可被解释为排除国家责任,这是还无人根据这些条约提出承担国家责任要求的原因所在,不管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被援用来解决国家责任问题。另一种解读是:条约法的运作以一般国际法为背景,因此,缺乏有关国家责任的规定就是把这一问题留给了一般国际法。这种情况很常见,而缺乏根据这些条约承担国家责任的要求,是由有关国家责任的一般国际法的状态所致。毋庸讳言,缺乏根据这些条约法之外的法律框架承担国家责任的要求,是单单根据有关国家责任的一般国际法的状态推出的结论。不管怎样,一般国际法(在此被认为等同于习惯国际法)的状态起决定性作用。按照一般国际法,可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由于有一条特别法规定,即国家被指称“失误”的抗疫行为不负有责任,所以不存在在这些条约框架之内或之外追究国家责任问题。另一种说法是:存在不排除潜在责任的一般法,但这个领域的情况如此特殊,以致即使根据这一制度追究国家责任的机会也为零或很微,因此,无论是在这些条约框架之内还是之外,人们都全然避免去提出任何要求。


8.为了评估这两种说法的正确性,重新考察一下有关这一题目的一般国际法将对我们有所帮助。在一般国际法中,有关国家责任的特别法或特别制度,如果存在的话,优于属剩余性质的一般制度。这在被公认为反映了习惯国际法的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2001)中得到体现。(17)有关国家责任的一般法或一般制度由以下必备要素组成:第一,“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均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第1条)。第二,“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第2条)。第三,“当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时,不论该义务的起源或性质如何,该国即违背了国际义务”(第12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更多的因素,例如损害取决于初级义务,即实体义务的内容,在这方面并无一般规则。(18)归根到底,是否、何时违背了国际义务,取决于该义务的确切条件及其解释和适用,同时还要考虑其目标、宗旨和案件的事实。(19)第四,在某些情况下责任可以排除,例如不可抗力(第23条)、危难(第24条)、危急情况(第25条)。第五,如果责任不能排除,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有几种方式,其中包括“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充分赔偿”(第34条)。关于这一点,国际法委员会指出,“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这个短语用于澄清“赔偿所针对的是来源于不法行为且归咎于不法行为的损害,并非一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后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赔偿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①“‘过远’或‘过于间接’的损害不属于赔偿的范围”。②此外,“受害方如果不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可能失去相应的赔偿”。③


9.不过,如同国际法委员当初评述的那样,这种一般制度只是任何特别制度的剩余形式。④针对特别制度,以“特别法”为题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55条规定:“若国际法存在特别规则,规定了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存在条件或一国国际责任的内容或履行,则不适用本条款。”


10.根据习惯国际法框架关于国家责任的必备要素,在传染病防范和控制领域,规定国家不负有责任的特别法非常有可能已经形成。问题是,这样一项特别习惯国际法规则是否业已实际存在?


11.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关于习惯国际法识别的结论草案案文”结论2,“要确定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存在及内容,必须查明是否存在一项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opinio juris)的一般惯例”。⑤这一结论是根据《国际法规约》第38(1)(b)条款得出的,该规定要求国际法院适用“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此外,根据结论8(1),“相关惯例不仅必须是一贯的,而且必须具备一般性,即必须足够广泛和有代表性”。根据结论9(1),“一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这个必要条件被作为习惯国际法的构成要素,意味着采用相关惯例时必须带着一种法律权利或义务感”。最后,根据结论6,实践可有多种形式,既包括实际行为,也包括言语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不作为,此外还可采取的形式有:外交行为和信函;与国际组织通过的或在政府间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有关的行为;与条约有关的行为;执行行为,包括“实地”业务行为;立法和行政行为;和国家法院的判决。


12.根据这些标准,我们可以断定,在传染病防范和控制领域,规定国家不负有责任的特别法已经形成。如上文所强调的那样,在传染病防范和控制领域,有一致的国家实践显示相关条约并未规定国家责任或不追究国家责任。也没有根据公共卫生条约之外的法律框架追究国家责任的实践。


13.就法律确信而言,条约未规定国家责任也可能含有这样的意图:(1)或者像条约经常做的那样,将此留给一般习惯国际法去处理,(2)或者根本没有预期任何国家责任。但根本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前者是其意图。然而却有充分证据清楚表明后者乃是实情,即在这一领域不追究国家责任。一个专家审查委员会指出《国际卫生条例》最重要的结构性缺陷是缺乏法律后果方面的规定,但缔约国并未采取行动改变这个现状。(25)另有一个专家审查委员会提议改进争端解决机制,但缔约国仍未采取任何行动。(26)也没有援用这些公共卫生条约或这些条约之外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家实践。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了一个立场:不应追究国家责任。这与其他领域(例如人权)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人权等领域,执行机制和措施发展迅猛,具体表现为条约机制和诉讼激增。(27)德国政府2020年4月28日对议员质询的答复,令“不追究责任”的信念显得分外清晰。针对议员的质询--联邦政府在可能根据国际法或以其他根据就新冠病毒大流行造成的损害向中国索赔问题上持何立场,德国政府是这么答复的:“联邦政府的观点是,不存在向中国声索任何经济赔偿的问题。”(28)


14.考虑到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病毒给很多国家带来了巨大浩劫以及对上述公共卫生条约所设义务的反复违背,国家实践的这种一贯经历和法律确信所显示的这些迹象更是显得格外不寻常。这些情况可能已令受感染国家对任何可能的赔偿(如果存在的话)以及对索赔的必要性持有警觉。所述的实践和法律确信的这种状态,基于上述情况,显然确立了一条特别法:在传染病防范和控制或管理方面不设国家责任。实践和法律确信的这一清晰状态似乎已满足特别法的“明确表示”(29)要求(如果有的话),并克服了任何对条约和涉及法律确信的惯例两者之间关系的担心。(30)


15.有好几个因素可能对规定国家在这一领域不负有责任的特别法的形成可能起到了启发和促动作用。其中一些是宏观的政策考虑。首先,公共卫生的车头是朝前而不是朝后的。当它确实朝后的时候,那么也是为了“吸取教训”,为了在未来改善事情,而不是事后追究责任。据一个《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审查委员会观察,“公共卫生的核心价值观决定了世界各地的公共卫生领导人对流感大流行的反应。公共卫生的主要道德思想是预防:预防疾病和防止可避免的死亡。世卫组织和众多国家对流感大流行的反应是这种思想的体现”。(31)当新的病毒降临的时候,这是人类的不幸,我们需要携手合作、互相帮助,英勇奋战,竭力克服它。重点在于如何增进国际合作和尽我们的最大能力分担负担。这样,新加坡高官Kishore Mahbubani说出下面这番话也就不足为奇了:当一国最先感染病毒时,其他国家不应讨伐它,而是应当帮助它,不然的话反过来也可能被感染。(32)


其次,现代全球公共卫生的引擎靠科学而非诉讼驱动。世卫组织系统体制清楚地表明,科学在全球公共卫生管理中起核心作用。这是一个依靠信息、协调和建议的管理系统,所有这些均以科学为基础。有人指出,这有个前提,如果持乐观的态度,那就是,“一旦专门科学指明道路,所有人将听从其指引并采用世卫组织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33)


再次,各国均全力防范对其公共卫生管理主权的侵犯。有研究显示,虽然各国在非典(SARS)大流行期间支持世卫组织的积极做法,但它们在讨论修改《国际卫生条例》(1969)时重申了主权。(34)尽管在公共卫生方面授予世卫组织很大的行动权力,缔约国们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3(4)条款宣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其卫生政策立法和执行立法的主权权利。”如果一国因其在自己领土上被指称“失误”的行为而被其他国家要求承担国际层面的国家责任,那么其上述主权权利就会大打折扣。一国制定和执行卫生政策的主权权利和该国因在其自己领土内的被指称“失误”的行为而承担国家责任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可谓难以解决,是显而易见的。《国际卫生条例》的这一方针忠告我们不要以牺牲国家主权为代价,对模糊之处做太多的解读。


16.也许最重要的是,政治上的考量和病原学上的考虑“结盟”(35)缔造了这条不负有国家责任的法律规则。其基本理念是,由于病毒未来有可能在任何一个国家出现,课予国家责任的规则或会反噬规则制定者自己,因此,设定一条无责任的规则毕竟更为明智。正如Fidler指出的那样:


执行条约义务报告疾病暴发涉及具挑战性的科学和公共卫生的问题以及艰难的政治考量。病原体跨境扩散的潜在威胁可在任何国家出现。例如,尽管毁灭性的1918-1919年流感大流行的源头现仍无定论,但美国位列潜在起源国清单。造成2009年流感大流行的H1N1病毒首先在美国被检测到。这一现实使不就疾病通报问题打官司成为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同样,一个经历疫情暴发的国家也会抱怨其他国家采取的非理性贸易和旅行措施。然而,当来年另一国遭受疫情暴发时,原先抱怨的国家或也希望执行类似的措施,这揭示不因违反有关贸易和旅行措施的条约规则寻求赔偿是国家之间的互惠利益。(36)


Mahbubani也持同样的观点。在他看来,甚至可以说,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也属于同类事件,并没有人因此追究国家责任。(37)


就此而言,虽然个案中未遵循某一规则,或在某一规则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决定不提索赔要求是有可能的,但是,至迟自1851年以来,在这么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所有这样的否定性决定完全如出一辙而又未遵循某一规则却不大可能。人们会说,某些时候放弃某些索赔要求,或者任何时候都放弃某些索赔要求完全可以理解,但任何时候都放弃任何索赔要求就反常了。


17.最后,这个不负有国家责任的特别法的形成可以说实际上是各国由于根据有关国际卫生问题的一般法要求承担国家责任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而作出的让步。各国因此干脆作出一个“全盘”的决定:“采用这个特别法而决不追究这一领域的国家责任。”下文将简要讨论其中的一些困难。


18.鉴于这个特别法,或者说缺乏公共卫生领域的国家责任规则,一些评论人士(38)求助于类推适用环境法原则,例如一个很好的古老案例“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the Trail Smelter case)”等环境法案件中所述的“无害原则(no harm principle)”和“尽责原则(due diligence principle)”。(39)就是在国际环境法当中,对这些原则的适用也还是争议重重。我们可以注意到,这样的环境法律原则来源于特别环境法,而不是作为剩余法律而适用的一般国家责任法。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某些环境法原则必然可以被移植来处理公共卫生问题;这是一个有待证明的问题。严格来说,这其实也是个初级(即实体)义务问题,而非次级的国家责任问题。就此展开深入讨论超出了本篇短评的范围,现只需指出有很多理由可以说明将环境法原则移植到传染病防范和控制领域并不适当就足够了。(40)例如,当这一领域的传统法律——条约法显示并无课予国家责任意图的时候,通过类推适用环境法还原国家责任可能会令各国在这一领域通过条约表达的意愿落空。而且,正如这一领域的行家所指出的那样,(41)对国家自由以及人权的限制,公共卫生领域比环境保护领域严厉得多;对更准确科学信息的需要,公共卫生领域比环境保护领域紧急得多。


19.如上文所强调的那样,根据一般法要求承担国家责任存在诸多困难或已促使各国采用不负有责任的特别法。一国如果打算根据这个一般框架(为方便论证,假定其适用)的个别准则追究国家责任,可能会发现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下面将重点阐述其中的一些困难。


20.第一个困难是难以确定有违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12条实体(或初级)义务的行为存在。实际上,条约或习惯国际法义务,如果存在的话,它的规定往往是一个开放结构,常常不仅与人类面临新的病原体袭击时通常具有的脆弱性紧密相连,而且伴有一个在此领域内赋予国家裁量权的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将很难找出一项清晰的违背义务行为或可能已超出正常理性行为标准的行为。首先,这一领域存在很大的科学难题和不确定性,以致1918年的西班牙流感和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的源头目前仍在云里雾里,更不要说新冠病毒了。一些报道正在不断追溯后者首次出现的时间,发现它至迟已于2019年3月出现在巴塞罗那。(42)这使我们心中能将责任推给疫情最先暴发国家的信心丧失殆尽。再者,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6、7条向世卫组织通报某些信息并不是一种机械的义务,它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评估。在此应按常识决定合理性标准的设定或适用。如Bill Gates所言:“中国一开始做了大量工作,就像任何首先发现某种病毒出现的国家那样。它们都有必要回首过去并说错过了一些东西。”(43)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所有的担心、忧虑、当务之急以及科学识别新病毒有困难,我们都可能已是严格按正常方式行事。不能期望有超人行为,也没有超人标准可以适用。更不应做事后诸葛亮,对人们为反制刚刚正在出现的新威胁而采取的决定说三道四。


21.第二个困难是难以确定权利人。例如,《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6、7条所规定的通报义务的接受人是世卫组织,而非任何缔约国。根据这些规定,任何缔约国能否享有任何权利,也还不清楚。(44)


22.第三个困难是难以排除适用所有可能排除责任的情况。例如,考虑到有大量的病原体无症状传播,(45)较早受感染的国家不是不可能阻止向其他国家传播吗?鉴于传染病的不可预料性质,不可抗力是否应被给予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必要性呢?这些都值得严肃思考,但因篇幅有限,不允许在此作进一步的讨论。


23.第四个困难是难以确定损害与所指的违背义务行为之间存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4条所指的必要的法律因果关系。有意思的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在第3(4)条款宣布“各国拥有依其卫生政策立法和执行立法的主权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认为,它们自己领土内的任何损害,都是由它们的政策和措施所造成的。为满足因果关系的要求,请求国必须证明,如国际法委员会所强调的那样,所指损害“来源于不法行为且归咎于不法行为,并非一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后果”,“‘过远’或‘过于间接’的损害不属于赔偿的范围”。(46)这个标准很高,如同国际法院在“《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的适用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度塞尔维亚和黑山)”中强调的那样,“不法行为和所受损害之间需有一个足够直接和确定的因果关系”,“只有法院能够从整个案件且足够确定地断定如果被告国已依其法律义务行事,伤害和损失实际上原本可以避免,这样的因果关系才能被认定成立”。(47)鉴于中国临近2020年1月末对武汉和国内其他地方采取的大规模“封城”措施清楚地证实了大流行的恶劣性,其他国家所采取的低效措施或已打破被指存在于中国的行为与其他国家的损害之间的因果链。


24.此外,请求国也必须证明已尽可能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这是国际法院[在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工程案(匈牙利/斯洛伐克)](48)和国际法委员所明确的。(49)鉴于请求国采取的有效措施或已能够消除或大大地降低损失,对请求国来说,提出索赔的要求可能是个不小的任务。例如,至本文英文版在2020年8月发表德国、韩国和日本采取的有效措施成功地控制了新冠肺炎及其扩散的第一波疫情,(50)一个意大利城镇采取中国式的措施后明显持续保持零感染,(51)这些都得到了认可。有鉴于此,可以认为,其他国家所受的伤害和所谓的中国不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有效地减轻损失措施未被采取。这个评估的正确性,随着疫情在中国以外尤其是西方一波又一波的发展而在中国得到有效控制,越发明显。


25.这些困难如此重大,以致当一国认识到以一般法框架为基础提出追究国家责任要求获得成功的机会很微,因而决定干脆根本不去追究责任时,人们也不愿去指责它。如上文所强调的那样,如适用规定不负有国家责任的特别法,结果是一样的。但有关“特别法”的说法似乎与追究国家责任的实践在漫长的抗疫历史长河中一贯空白的情景更为吻合。


26.该法的这种状态无疑是当今世界生活与国际关系现状的反映。它是由各国对种种相关问题所作的考虑和它们在相互冲突的需求、相互冲突的挑战以及相互冲突的抱负之间达成的妥协所导致的。如果能有一个更好的情势,则须由各国去探求,并在未来加以实现。(52)


注释:


①Holly Yan and Christina Maxouri,“疾控中心主任:疾控中心前负责人说新冠病毒已迫使美国‘屈服’”,(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2020年6月23日),原文链接见:www.msn.com/en-us/news/us/cdc-director-COVID-19-has-brought-this-nation-to-its-knees-former-cdc-chief-says/ar-BB15R5Ps.


②比如Russell A.Miller教授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6月23日有关《外国主权豁免法》、冠状病毒和对中国追责的听证会上的书面发言。原文链接见:https://www.judiciary.senate.gov/imo/media/doc/Miller%20Testimony1.pdf;Russell Miller and William Starshak,“中国对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的责任”(2020年3月31日),原文链接:www.justsecurity.org/69398/chinas-responsibility-for-the-global-pandemic/;James Kraska,“中国对新冠病毒造成的损害需负法律责任,索赔或可以万亿计”(2020年3月20日),原文链接:https://warontherocks.com/2020/03/china-is-legally-responsible-for-COVID-19-damage-and-claims-could-be-in-thetrillions/;密苏里州和密西西比州司法部长提起的诉讼似乎以国内法为基础,参见Complaint,Missouri v.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ase No.1:20-cv-00099(E.D.Mo.,April 21,2020),available at〈https://ago.mo.gov/docs/default-source/press-eleases/2019/prc-complaint.pdf?sfvrsn=86ae7ab_2〉; Complaint,State of Mississippi v.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ase No.1:20-cv-00168-LG-RHW(S.D.Miss.,May 12,2020),available at〈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17160343/1/state-of-mississippi-v-peoples-republic-of-china/〉.


③David Fidler在答复笔者的询问时称:“个人在研究传染病和国际法过程中,还没遇到过任何有关一国就传染病的暴发对另一国提出追究国家责任要求的事件。也许有‘漏网之鱼’,但我在这个领域的所有工作中,从未有遇到。”也可参见David Fidler,“新冠病毒(COVID-19)和国际法:中国必须对受损国赔偿吗?”(2020年3月27日)available at〈www.justsecurity.org/69394/COVID-19-and-international-law-must-china-compensate-countries-for-the-damag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 Die Wissenschaftlichen Dienste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Die Corona-Pandemie im Lichte des Vlkerrechts(Teil 1):Zum rechtlichen Rahmen für Schadensersatzklagen gegen die Volksrepublik China(Scientific Research Services of Germany's Federal Parliament,The Corona Pandemic in the Light of International Law(Part 1):The Legal Framework for Actions for Damages agains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D 2-3000-037/20(5 May 2020).参见Stefan Talmon,"The Scientific Research Services(SRS)of Germany's Federal Parliament on the Chances of Success of Actions against China for Damages Incurred due to the Global Coronavirus Pandemic"(26 June 2020),available at〈https://www.bigghgg.cn/p/talmon.html〉.关于某一特定国家所采取的公共卫生政策是否太具限制性问题,曾有一些辩论和争议,但就这些措施追究国家责任的案件似乎还未曾发生。在一个案件中,原告国起诉指控违法国采取的战时措施阻碍了其公共卫生措施。参见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New Application:2002)(DRC v.Rwanda),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I.C.J Reports(2006),paras.97-99.


④有关一般性讨论参见:Bruno Simma and Dirk Pulkowski,"Leges Speciales and Self-Contained Regimes",in James Crawford,Alain Pellet,Simon Olleson & Kate Parlett(eds.),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2010),p.139.


⑤Article 38 of ICJ Statute,available at〈www.icj-cij.org/en/statute〉.有关这一条款的讨论及国际法院对它的适用,见Sienho Yee,"Article 38 of the ICJ Statute and Applicable Law:Selected Issues in Recent Cases",7 Journal of IDS(2016),pp.472-498.


⑥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30 January 1892).引自 David Fidler,"From 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s to Global Health Security:The New Int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4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p.331.


⑦Article 3(4)of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⑧David Fidler,"From 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s to Global Health Security:The New Int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p.328.


⑨Se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Overview,available at〈www.who.int/health-topics/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tab=tab_1〉.


⑩David Fidler,"From 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s to Global Health Security:The New Int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p.358.


(11)David Fidler,“新冠病毒(COVID-19)和国际法:中国必须对受损国赔偿吗?”(2020年3月27日)available at〈www.justsecurity.org/69394/COVID-19-and-international-law-must-china-compensate-countries-forthe-damag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鼓吹追究国家责任的人士似乎还未找到任何设定了这方面责任的条约。参见段1脚注2。


(12)WHO,"Report of the Review Committee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2005)in relation to Pandemic(H1N1)2009",A64/10(5May 2011),para.10.


(13)Fidler,above n.6,335-336 and the sources cited in nn.60-61 therein.


(14)WHO,"Report of the Review Committee on the Role of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2005)in the Ebola Outbreak and Response",A69/21(13May 2016),para.83.


(15)Ibid.,para.84.


(16)David Fidler,“新冠病毒(COVID-19)和国际法:中国必须对受损国赔偿吗?”(2020年3月27日)available at〈www.justsecurity.org/69394/COVID-19-and-international-law-must-china-compensate-countries-forthe-damag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


(17)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ILCYB)2001,vol.II(2),32,General commentary(5); 116,Commentary(5)to "Invoc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a State"; 129,Commentary(9)to "Countermeasures"; 139,Commentary to "General Provisions"; 140,Article 55and Commentary(2)thereto.


(18)Commentary(9)to Article 2.


(19)Commentary(1)to Article 12.


(20)Commentary(9)to Article 31.


(21)Commentary(10)to Article 31.


(22)Commentary(11)to Article 31.


(23)General commentary(5); Commentary(2)to Article 55.


(24)ILC,"Draft Conclusions on 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ILC Report 2018(A/73/10).有关亚洲、非洲及第三世界的普遍看法,参见Sienho Yee:Report on the ILC Project on "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14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5),pp.375-398; Sienho Yee,"AALCO Informal Expert Group's Comments on the ILC Project on '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A Brief Followup",17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8),pp.187-194.


(25)ILC,"Draft Conclusions on 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ILC Report 2018(A/73/10),para.5.


(26)Ibid.


(27)Eyal Benvenisti,"The WHO—Destined to Fail?:Political Cooperation and the COVID-19 Pandemic",Cambridge Legal Research Papers Series,No.24/2020,available at〈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638948〉,p.6; pp.9-10; Gail Lythgoe and Christian J.Tams,"Multi-level Governance of Global Health:Lessons from COVID-19",Global Cooperation Research—A Quarterly Magazine(2020),available at〈www.gcr21.org/fileadmin/website/publications/Quarterly_Magazine/GCR21_Quarterly_Magazine_2-2020_July-online.pdf〉,p.4.


(28)"Notable statements on international law during April 2020",GPIL-German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Law,available at〈https://gpil.jura.uni-bonn.de/2020/06/notable-statements-on-international-law-during-april-2020/〉.


(29)"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Bosnia and Herzegovina v.Serbia and Montenegro),I.C.J.Reports(2007),para.43; para.401.尚不清楚这样的“明确表示” 要求是否构成国际法委员会版本的特别法的一部分。


(30)"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I.C.J Reports(1969),paras.76-78; Richard Baxter,"Treaties and Custom",129 Recueil des cours(1970),p.25.


(31)WHO,"Report of the Review Committee"(2011),para.10.


(32)"Interview with Kishore Mahbubani"(19 April 2020),available at〈https://m.weibo.cn/status/IE48PeVZH#&video〉.


(33)Eyal Benvenisti,"The WHO—Destined to Fail? Political Cooperation and the COVID-19 Pandemic",Cambridge Legal Research Papers Series,No.24/202,p.6.


(34)Ibid.,pp.8-9.


(35)David Fidler,“新冠病毒(COVID-19)和国际法:中国必须对受损国赔偿吗?”(2020年3月27日)available at〈www.justsecurity.org/69394/COVID-19-and-international-law-must-china-compensate-countries-forthe-damag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


(36)David Fidler,“新冠病毒(COVID-19)和国际法:中国必须对受损国赔偿吗?”(2020年3月27日)available at〈www.justsecurity.org/69394/COVID-19-and-international-law-must-china-compensate-countries-forthe-damag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


(37)Interview with Kishore Mahbubani.


(38)Russell A.Miller教授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6月23日有关《外国主权豁免法》、冠状病毒和对中国追责的听证会上的书面发言。原文链接见:https://www.judiciary.senate.gov/imo/media/doc/Miller%20Testimony1.pdf.


(39)Trail Smelter Case(United States v.Canada)(1941).


(40)See,e.g.,David P.Fidler and Lawrence O.Gostin,"Biosecurity in the Global Age:Biological Weapons",Public Health,and the Rule of Law(2008),pp.201-202; David P.Fidler,"SARS,Governance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Disease"(2004),pp.109-112; David Fidler,"SARS and International Law",8(7)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sights(2003).


(41)Ibid.


(42)Nathan Allen & Inti Landauro,“西班牙研究显示,2019年3月在污水样本中发现新冠病毒”(路透社,2020年6月27日),原文链接:www.reuters.com/article/us-health-coronavirus-spain-science-idUSKBN23X2HQ;A.Deslandes,“2019年12月末SARS-CoV-2已在法国扩散”,原文链接: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924857920301643/pdfft?md5=174a50706c3dc6653b4d906f24ac9907&pid=1-s2.0-S0924857920301643-main.pdf;Chaolin Huang等,“中国武汉感染2019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临床特征”,原文链接: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cet/article/PIIS0140-6736(20)30183-5/fulltext#tbl1.也可参见有关新闻综述:http://m.news.cctv.com/2020/06/24/ARTICic8sN4yrFNEIJ1Pty9P200624.shtml.


(43)“Fareed Zakaria就抗击冠状病毒大流行采访Bill Gates”(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2020年4月26日),原文链接:http://transcripts.cnn.com/TRANSCRIPTS/2004/26/fzgps.01.html.


(44)Scientific Research Services of Germany's Federal Parliament,p.9.


(45)See,e.g.,Monica Gandhi,Deborah S.Yokoe & Diane v.Havlir,"Asymptomatic Transmission,the Achilles' Heel of Current Strategies to Control COVID-19",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22 May 2020),pp.2158-2160,available at〈www.nejm.org/doi/full/10.1056/NEJMe2009758〉.


(46)Commentary(10)to Article 31,"Draft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ILC)".


(47)"Bosnia Genocide",para.462.


(48)"Gabíkovo-Nagymaros Project"(Hungary v.Slovakia),I.C.J.Reports(1997),para.80.


(49)Commentary(11)to Article 31,"Draft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ILC)".


(50)“世卫组织警告新冠病毒最坏的时刻还未到来”(英国广播公司,2020年6月30日),原文链接:www.msn.com/en-us/news/world/who-warns-worst-is-yet-to-come-on-coronavirus/ar-BB167odd.


(51)“从零到英雄:意大利的中国人帮助击败新冠病毒”(路透社,2020年4月1日),原文链接:www.standardmedia.co.ke/article/2001366484/from-zero-to-hero-italy-s-chinese-help-beat-coronavirus).也可参见Jason Horowitz:“意大利如何扭转新冠病毒祸害”(纽约时报,2020年8月1日),原文链接:https://www.msn.com/en-us/news/world/how-italy-turned-around-its-coronavirus-calamity/ar-BB17q2Lb


(52)后注:此文英文原文发表后,有记者问特朗普说要向中国要求赔偿,但是拜登没有提出,他支持吗?他认为中国因允许病毒传播应向我们提供经济赔偿吗?白宫发言人回答:“我们的立场没有改变。”原文链接: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s-briefings/2021/08/04/press-briefing-by-press-secretary-jen-psakiaugust-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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