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生:兼指或专指虚词的相反演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6 次 更新时间:2022-06-19 23:59

进入专题: 兼指或专指虚词   整体   部分   转喻机制   相反演化  

王红生  

摘 要 话语链中不同成分的依存关系决定各关系方存在句法、语义或语用方面的指向特征。虚词也存在指向特征。据指向成分的多少不同,虚词可别为兼指虚词和专指虚词。兼指或专指虚词跟语链中相关成分结成整体及区别为部分的属性紧密关联。兼指虚词在语义或句法指向上指向多个语义或句法成分,并且具有使这些成分成为构成部分并结成整体的特征,而专指虚词单方面指向这个整体的某个部分。指向变化是虚词历时演变的重要方面。汉语存在诸多兼指或专指虚词相反演化的情形,这种演化是表达整体或部分的源概念演变为相反目标概念的转喻过程。若能顾及虚词指向特征的变化,将有利我们深入讨论或解释汉语某些虚词的历时演化。


关键词 兼指或专指虚词 整体 部分 转喻机制 相反演化


一、 引 论


人们在特定语境中说出由不同成分组配的话语,这些话语构制成分不仅在语链中存在句法和语义关系,还跟语境制约和规定的外部对象发生关系。例如,某人在特定语境中说的“他吃苹果”,其构制成分存在内、外两方面关系:一方面,若不计说话语境,“他吃苹果”是个抽象形式,其内部存在抽象的句法和语义关系,句法关系如“他”和“吃苹果”间的主谓关系,“吃”和“苹果”间的述宾关系等,语义关系如“他”“苹果”分别是动作行为“吃”的施事和受事等。另一方面,若添加说话所赖的语境,“他吃苹果”的构制成分就跟语境制约和规定的外部对象发生关系。例如,甲有乙、丙两个孩子,某天家中客厅桌上放着糖、苹果等,甲可能会对孩子乙说“你吃糖,他吃苹果”,这种语境规定“他吃苹果”中的“他”指话外的丙孩子,“苹果”指話外的、这天放在甲家中客厅桌上的具体的某个苹果,“吃”指话外的、将由孩子丙发出的动作行为等。单个话语成分无以成关系,两个以上话语成分或话语成分与其语境对应物才会发生关系,这说明处于关系中的不同关系方依存而关联。


话语成分的关系性决定作为关系方的话语成分存在方向特征,即其中某关系方会指向跟它存在直接关系的另一方。这里说的“向”不同于动词的“向”,后者在语法学上也称“价”,而“根据动词在动核结构中所联系的动元(强制性的语义成分)的数目”,可将动词分为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等。(范晓,胡裕树 1992)话语成分的指向特征可用最简方案说明。如果有一个话语成分Pa,还有一个与之存在某种关系的话语成分或语境对应物Pb,那么它们的依存关系可示为“PaPb”,其中双箭头“”是说Pa跟Pb发生关系的同时Pb也跟Pa发生关系,而双箭头包含的两个单箭头则显示了Pa或Pb的指向特征,即单箭头“→”是指与Pa发生关系的单方面指向Pb,相反的单箭头“←”是指与Pb发生关系的单方面指向Pa。在语法研究实践中,人们较早注意到语义指向问题,并倡导对句法结构的语义平面做指向分析,已有的研究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对语义指向的内涵、原则、方法、范围、分类、作用等做理论探讨。这既有专门讨论,如卢英顺(1995)、周刚(1998)、陈保亚(1999)、税昌锡(2003,2004)、陆俭明(2005)、周国光(2006)等,也散见于其他主题的论述,如范晓、胡裕树(1992)。其二,对汉语(主要是现代汉语)的句法构造成分(如状语、补语、定语等)及个别语法成分做具体语义指向分析研究。这方面研究成果很多,不复赘列。跟本文认识接近,或直接助益本文论述的某些看法有必要特别指出。比如,范晓、胡裕树(1992)指出,“语义指向是指词语在句子里在语义平面上支配或说明的方向”。这里用“方向”道出了“语义指向”的本质特征,以及语义指向分析在语法研究上的根本着眼点。周国光(2006)将“语义指向”看成“初始概念”,是指“在句法结构中,句法成分之间具有一定方向性和一定目标的语义联系”。我们的看法是,语言的本质是关系,而关系性决定了句法成分作用的方向性,这才使“语义指向”这种方向性概念具有初始概念的性属。不只语义平面,句法和语用平面也存在指向问题。如上文的用例“他吃苹果”,其中主语“他”和谓语“吃苹果”存在直接语法关系,它们相互指向对方,动词“吃”与其宾语“苹果”存在直接语法关系,二者相互指向对方等,这些都是句法平面的指向问题,而“他”和丙孩子、“苹果”和甲家中客厅桌子上的苹果、“吃”和将由孩子丙发出的动作行为等,都是话语成分与其语境对应物相互指向对方,这些都是语用平面的指向问题。




指向特征也是虚词的重要方面。汉语虚词不仅表达语法关系,很多虚词(包括许多副词、连词、介词等)还有词汇意义,因而虚词在这两方面都可能存在指向特征。据直接指向的句法或语义成分的多寡不同,虚词的指向情形可别为两种。其一,有些虚词在语义或句法上专指或单方面指向某个成分。例如,限止性范围副词“仅”“只”等在语义上指向某单个语义成分或对象,介词在句法关系上仅指向它的宾语等。这种虚词可称作专指虚词。其二,有些虚词在语义或句法上同时指向多个成分,由于被共同指向,这些成分存在内在关联而结成一个关系整体。比如,全括性范围副词“都”“皆”等在语义上指向多个语义成分或对象,连词在句法上指向所连接的多个语法成分等。这种虚词可称作兼指虚词。若能顾及虚词的指向特征,将有利于我们深入研讨或解释汉语虚词一些重要问题,包括虚词的历时演变问题。指向特征在汉语虚词的历时演变方面有重要体现,也是制约汉语虚词历时流变的重要方面。


虚词指向特征的变化表现为专指或兼指虚词在其流变过程中呈现的相反演化,或者原先的专指虚词后来演变为兼指虚词,或者原来的兼指虚词后来演变为专指虚词。专指或兼指虚词的相反演化是汉语虚词历时演变的普遍现象,本文将以汉语的几个专指或兼指虚词的相反演化为例,试图寻求和论证促使这种相反演化的主要语言机制。据我们的看法,兼指或专指虚词相反演化的背后机制有迹可循,无论专指虚词演变为兼指虚词,还是兼指虚词演变为专指虚词,它们的实现都主要基于语法转喻。转喻的基础是相关对象的邻近关系(relation of contiguity),是用其中某对象的概念代表其邻近对象的概念化过程。在转喻的诸种类别中,专指或兼指虚词的相反演化主要由具有依存关联的“整体”和“部分”的互为代表引发,或以“部分”代表“整体”导致专指虚词兼指化,或以“整体”代表“部分”导致兼指虚词专指化。下文举实例分别说明。


二、 交互副词“相”的专指化


先秦汉语中“相”的基本用法是做交互副词,可释为“互相”“交相”等。例如:


(1) 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八十章》)


(2) 故曰:教学相长也。(《礼记·学记》)


(3) 桓公曰:“非天子,诸侯相送不出境。”(《史记·齐太公世家》)


交互副詞“相”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交互副词“相”后的动词一般为及物动词,即使有的动词算不上严格的及物动词,但表示的动作行为也有自己的方向。例如,例(1)中“相”后的“往来”,“往”“来”都不是严格的及物动词,但它们的动作行为可以有方向,如“往于何处”“来于何处”,只是这两种动作行为的方向相反。其次,个体不成“相”,交互副词“相”指向多种语义个体,并使这些个体承担不同语义角色,如动作行为的施事、受事或方向等,这些角色只有配合起来才能实现“相”后的动作行为。例如,例(3)中“诸侯相送”的“相”指向的语义成分“诸侯”不可能是个体,而应是多个“诸侯”,并使这些“诸侯”互做“送”的施事及受事才能实现“相送”。最后,交互副词“相”指向的多种语义个体结成相互依存、紧密关联的整体,每种个体相当于这种整体的组成部分。反过来说,交互副词“相”不仅使它指向的诸语义成分呈现为各种构成部分,而且使这些语义部分互动关联并结成语义整体。例如,例(2)中“教学相长”的“教”因“学”而“长”,“学”亦因“教”而“长”,使“教”“学”因为“相”结合成一个相互依存、紧密关联的整体。因此,交互副词“相”是个兼指副词,本文将之记为“相兼”。“相兼”的主要特征可用一个简易方式说明:如果用“→”或“←”表示“相兼”的指向关系,用P1、P2分别表示“相兼”兼指的两个语义部分,那么“相兼”的兼指特征可示为“P1←相兼→P2”,环绕在“相兼”周围的语义构成部分P1、P2相互依存、紧密关联,并因此结成个语义整体。


“相兼”后来派生出使指向的不同语义部分“共同”或“一起”行使某动作行为的用法,这是另一种“相兼”。这种“相兼”保持了前一种“相兼”使指向的不同语义部分互动关联且结成整体的特征,但不是赋予这些语义部分不同角色(如施事、受事或动作方向等),而是让它们承担相同语义角色。例如,例(4)中“相”指向的语义部分“妻”“妾”结成语义整体共同“泣于中庭”,而不能理解为“妻泣妾”或“妾泣妻”。同样,例(5)中“相”指向的语义部分“孟孙”“叔孙”“季孙”结成语义整体共同“劫持昭公”,但它们之间不存在相互“劫持”的关系。


(4) (妻)与其妾讪其良人,而相泣于中庭。(《孟子·离娄下》)


(5) 鲁孟孙、叔孙、季孙相劫持昭公。(《韩非子·内储说下》)


上述两种“相兼”可依次记为“相兼1”“相兼2”。“相兼1”不仅演变出“相兼2”,还派生出单方面指向某语义成分的专指副词“相”,这种副词“相”可记为“相专”。例如:


(6) 今王与耳旦暮且死,而公拥兵数万,不相相救,安在其相为死!(《史记·张耳陈列传》)


(7) 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回乡偶书》)


(8) 意气勤勤恳恳,若望仆不相师,而用流俗之人言也。(《报任安书》)


(9) 鲂曰:“汝知悔过伏罪,今一切相赦。”(《后汉书·冯鲂传》)


(10) 穆居家数年,在朝诸公多有相推荐者。(《后汉书·朱穆传》)


(11) (虎)蔽林间窥之,稍出近之,慭慭然莫相知。(《黔之驴》)


“相兼1”“相专”不仅出现于汉语较早的历史文献,在近代以后的汉语文献中也比较常见。王力(2015)曾举《红楼梦》的用例对这两种“相”做过解释说明,他将本文说的“相兼1”称作“交互代词”,而认为本文说的“相专”“丧失了交互性”,像“倒装”的“你”“我”“他”“自己”等代词一样。王先生(1989)59-61在别的地方也维持了这些基本看法。循着这种理解,例(6)—例(11)中的“相”作为“倒装的宾语”可“译作”不同代词,如将例(6)、例(7)中的“相”理解为第一人称代词“我”,将例(8)、例(9)中的“相”理解为第二人称代词“你”,将例(10)、例(11)中的“相”理解为第三人称代词“他”。把


“相兼1”“相专”理解成“代词”,以及据不同上下文把“相专”理解成不同的倒装代词宾语,这种看法主要是基于翻译。吕叔湘(1990)160认为本文说的“相专”“只偏指一方”,应承认“有间接指称的作用”。吕先生的看法基本可以接受,但所谓“偏指”或“间接指称”的具体含义还有待进一步澄清与解释。




我们以为,“相兼1”的“相专”化主要是以整体表部分的转喻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即“相兼1”由原本指向多个语义部分及其结成的整体,后来转变为指向构成这种整体的某单个语义部分的“相专”,并且后者往往专指原“相兼1”后动作行为的受事(如同王力说的“倒装的宾语”)。例如,例(6)—例(11)中“相专”后的动词“救”“见”“师”“赦”“推荐”“知”等都是二价及物动词,它们周围都联系着施事、受事两种论元,而“相专”只指向动作的受事。若用V2和P1、P2分别表示二价动词及其施事、受事两种论元,“相兼1V2”中“相兼1”不仅兼指V2的两种论元P1、P2,而且这种两论元能互作V2的施事或受事,因此在逻辑上存在“(P1+V2+P2)→(P2+V2+P1)”的推导关系。例如,如果有“P1、P2相兼1救”,那么既有“P1救P2”,也有“P2救P1”。“相兼1”通过转喻专指化后,“相专V2”中的“相专”只指向V2的受事。如果P1是V2的施事,P2是V2的受事,那么“相兼1”的“相专”化的句法过程可示为“(P1←相兼1→P2)→(相专→P2)”。


这里有三点需说明:首先,“相专”之所以经常指向V2的受事而非施事,原因是“相专V2”中V2跟其受事宾语存在直接关系,二者的关系更为密切,“相专”要在V2的施事和受事中选择语义指向的对象,会优先选择跟V2存在直接关系、关系更密切的受事。其次,虽然“相专”在不同上下文中可译成不同的倒装“代词”,但这种差别并不意味着这些“相专”相互对立,而应认为它们具有同一性,即都是单方面指向其后V2的受事的单指副词。最后,“相专”既从“相兼1”演变而来,也会继承或保留后者的某些特征。比如,“相兼1”指向V2的两种论元,后继者“相专”虽单指V2的受事论元,但预设了V2存在施事论元。这种特征跟下文论及的“而专”从“而兼”那里继承或保留的特征相似。




汉语类似“相兼1”专指化的还有其他用例。比如,如果像古人那样也认为代词属于虚词,汉语的复数代词跟“相兼1”一样在词义上具有互指特征,在演变中也可能专指化,例如,陕西大荔方言的包括式复数人称代词“咱”(相当北京话的“咱们”)在这种方言中派生出了单数用法,单数“咱”在不同语境中可理解为“我”“你”“他”等。(王红生 2017)用本文观点分析,大荔方言的包括式复数代词“咱”是个兼指代词,它指向多人并使这些人作为构成部分而结成一个整体,而特定语境中表示单数的“咱”是专指代词,它指向的单人是原兼指的“咱”指向的多人所结成的整体中的单个构成部分。跟“相兼1”专指化的演变机制相似,大荔方言的兼指代词“咱”的专指化也是以整体表部分的转喻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其实,在许多语言中,代词往往存在“拿多数去说明单数,或拿单数去说明多数的情形”(高名凯 1960)144,这两种情形无外是兼指的复数代词的专指化,或是专指的单数代词的兼指化。


三、 兼指化引发的“与”类介词连词化


这里说的“与”类介词指“与”“和”“跟”等所谓伴随义介词。“与”类介词在汉语中多有并列连词的派生用法。Liu和Peyraube(1994)曾探讨过“介词>连词”所遵循的演化模式或路径,这能给我们的探讨以诸多启示。与此不同,本文则基于指向特征的变化考察“与”类介词的连词化。为方便讨论,下面先举介词“与”“和”“跟”(A组)及其对应的并列连词(B组)的用例,其中“与”的用例来自古代汉语,“和”“跟”的用例来自现代汉语。


[与] A:(12) 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孟子·滕文公上》)


(13) 若适淫虐,楚将弃之,吾又谁与争?(《左传·昭公四年》)


B:(14) 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周易·系辞》)


[和/跟] A:(15) 这事和/跟我没关系。


(16) 李教授最近和/跟王教授完成了一项新实验。


B:(17) 李教授和/跟王教授最近完成了一项新实验。


吴福祥(2006)97-99曾用“和”讨论过“与”类介词连词化的演化机制,选取的用例如本文录用的例(16)、例(17),而研讨的基础是句子的语义分析,即把“与”类介词所在句子的语义当成整体,并从中别为“预设义”“焦点义”等不同语义部分,“与”类连词所处句子的语义只是这种句子语义的“预设义”部分,而“与”类介词的连词化则由介词所在句子整体语义中的一部分代表另一部分,即用“预设义”代表“焦点义”的转喻机制引发。我们也认为应从转喻机制解释“与”类介词的连词化,不过讨论的基础是“与”类介词与其对应的并列连词间的区别及联系,并认为“与”类介词的连词化主要是指向特征变化所引发的结果。


“与”类介词与其对应的并列连词形式一致,但它们存在重要区别。王力(2015)曾以“与”为例认为同形的“与”类介词、连词“大有区别”,即“连词所连动作之主有二,否则受者有二,介词所介动作之主者受者但有一”,例如“惟我与尔有是夫”“诸君子皆与欢言”两句,前者“‘我、尔’皆主格,故‘与’乃连词”,后者“‘欢’非主格,故‘与’非连词也”。从句法指向解释这种看法:“与”类介词与其同形的并列连词在句法指向上存在区别,前者在句法上单方面指向与之存在直接语法关系的宾语成分,后者则在句法指向上兼指其前、后并置且关联的多项语法成分。所以,“与”类介词是专指虚词,“与”类并列连词为兼指虚词。句法指向不同构成了“与”类介词与其对应的并列连词在语法形式方面的重要区别。例如,例(12)、例(13)中介词“与”分别单方面指向宾语“民”“谁”,而例(14)中连词“与”则兼指其前、后并置且关联的“鸟兽之文”“地之宜”。如果用P1 、P2表示围绕在“与”类介词与其对应的并列连词周围的伴随成分,那么这两类词的句法指向特征可依次示为“P1|‘与’类介词→P2”“P1←‘与’类连词→P2”。“与”类介词、连词只有联系它们的指向成分才能实现语法作用,这又能引发其他句法指向问题。比如,“与”类介词与其指向的宾语成分的结合体可直接修饰其后的动词性成分(VP),在句法上就单方面指向这种动词性成分,可示为“P1|[(‘与’类介词→P2)→VP]”,而“与”类连词与其指向的多个句法成分的结合体若做主语,就在句法上指向其后的谓语,谓语若是动词性成分(VP),指向特征可示为“(P1←‘与’类连词→P2)→VP”,结合体若作动词(V)的宾语,就在句法上指向前面的动词(V),指向特征可示为“V←(P1←‘与’类连词→P2)”,等等。




朱德熙(1982)176曾用互换位置后基本意思是否改变、前面能否插入其他成分的标准来区别“与”类介词、连词。这两项标准可用指向特征解释。“与”类连词由于在句法指向上兼指其连接的并置成分,兼指性使这些成分结为整体,整体内并置成分可互换位置而意思基本不变,而“与”类介词由于在句法上只指向其后的宾语成分,介词跟其宾语合起来修饰后面的动词性成分,若互换伴随成分的位置,句法结构的修饰语将发生变化,如修饰语由“‘与’类介词→P2”变为“‘与’类介词→P1”,这样会改变句子的基本意思。另外,“与”类介词联系的伴随成分位置改变还会改变语用意义,这也跟介词的句法指向相關。例如,


例(16)的话题是“李教授”,其后“最近和/跟王教授完成了一项新实验”是对这个话题的陈述,若把例(16)变成“王教授最近和/跟李教授完成了一项新实验”,“和/跟”指向的成分便由“王教授”变成“李教授”,话题、陈述也随之分别变成“王教授”“最近和/跟李教授完成了一项新实验”,这就在整体上改变了原句的语用意义。“与”类介词、连词前能否插入其他成分的区别也能用句法指向解释,即“与”类介词结合它专指的成分(P2)在句法上直接指向其后的动词性成分(VP),而不是前面的伴随成分(P1),故而“与”类介词前能插入其他成分,而“与”类连词结合它兼指的成分(P1、P2)构成的是封闭的句法整体,因而在“与”类连词的前面不能插入其他成分。


与句法指向不同,“与”类介词与其对应的并列连词在语义指向上却呈现出更多相似性,如在语义上都指向围绕在它们周围的伴随成分,都有使这些伴随成分“偕同一起”的共同特征。例如,例(16)、例(17)中介词“和/跟”与对应的并列连词的句法指向虽有区别(前者指向后面的“王教授”,后者兼指前、后的“李教授”和“王教授”),但在语义上都指向伴随语义成分“李教授”和“王教授”,都表达这些成分偕同一起“完成了一项新实验”的意思。吴福祥(2006)认为例(17)“蕴涵”和“预设”例(16)的看法有一定道理,这主要因为介词“和/跟”与其对应的并列连词在语义指向上相似,都有使指向的伴随义成分“李教授”“王教授”一起“完成了一项新实验”的特征,这就形成例(16)、例(17)两句语义相容的局面,但吴先生以为例(16)中“在该事件中李教授的贡献可能大于王教授”是“焦点义”,这恐怕极难从例(16)中推测出来。实则,例(16)、例(17)的异同主要由两句使用有区别的“与”类介词、连词造成。同体现在句子的逻辑语义关系相同,这主要因为两句中介词“和/跟”与其对应的并列连词的语义指向相同;异体现在句法和语用关系有别,这种区别上文已论及。




“与”类介词与其对应的并列连词在句法、语义指向方面的区别和联系为前者语法化为后者提供了必要条件,而这种语法化则以语义指向为基础,通过改变句法指向完成。索绪尔(1980)168论及语言符号的形式和内容的互动关系时曾指出,“任何观念上的差别,只要被人们感到,就会找到不同的能指表达出来;如果有两个观念,人们已感到没有什么区别,也会在一个能指里混同起来”。句法结构也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形式和内容的互动关联同样符合索绪尔的观点,即内容相同或相似会促使形式混同化。这种道理可用以解释“与”类介词连词化。具体来说,“与”类介词、连词的语义指向属于内容层面,句法指向属于形式层面,前者在指向上具有相似性,后者在指向上则存在专指、兼指之别,而“与”类介词连词化是以内容方面的相似性语义指向为基础,形式方面的句法指向逐渐混同的过程,某“与”类介词由句法专指演变为句法兼指就会变成对应的“与”类连词。这种演变的主要途径是转喻,即“与”类介词在语义上指向的伴随成分作为构成部分并结成一个语义整体,起初“与”类介词在句法上只指向这种整体的某部分,通过部分代表整体的转喻机制,后来演变成在句法上兼指整体各部分的“与”类连词,用本文使用的符号可将演变示为“(P1|‘与’类介词→P2)→(P1←‘与’类连词→P2)”。


四、 “主·而·谓”中“而”的专指性


先秦汉语“主·而·谓”式中的“而”从连词“而”演变而来。这里先谈连词“而”的一些主要特征。根据连接的语法成分的句法及语义关系不同,先秦汉语的连词“而”主要用在以下类型的句法环境中:


A.“而”连接的语法成分地位平等且语义性质接近。杨树达(2004)释这种“而”为“等立连词”,义为“与也”。例如:


(18) (君)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暱,谁敢任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19) 闻善而不善,皆以告其上。(《墨子·尚同》)


B.“而”连接的成分具有层递、时序、條件、因果等语义关系。例如:


(20) 宋华父督见孔父之妻于路……曰:“美而艳”。(《左传·桓公元年》)


(21) 予既烹而食之。(《孟子·万章上》)


(22) 与楚则汉破,与汉而楚破。(《史记·季布栾布列传》)


(23) 玉在山而草木润,渊生珠而崖不枯。(《荀子·劝学》)


C.“而”连接的成分具有背离或反转的语义关系。例如:


(24) 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论语·述而》)


(25) 远人不服而不能来也,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而谋动干戈于邦内。(《论语·季氏》)


(26) 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也;而未尝有显者来。(《孟子·离娄下》)


D.“而”连接修饰语和中心语。例如:


(27) 子路率尔而对。(《论语·先进》)


(28)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荀子·劝学》)


王引之(2000)63-65用训诂法对以上诸类中的“而”分别释义。杨树达(2004)也寻求以同样的办法解释这些“而”,如将例(22)中的“而”释为“则也”,这是用传统的互文办法训解词义。互文中对应的虚词可能同义,也可能反义,更可能类属相同或相似,如例(22)中的“而”充其量跟“则”同类,却不能说它们同义。马建忠(1983)282反对据“上下文义”释“而”,认为“‘而’字不变之例,惟用以为动静诸字之过递耳,是犹‘与’‘及’等字之用以联名代诸字也”。这是讲究综合概括得出的结论。马氏的看法也影响到后来学者,如王力等(1999)认为“而”连接的成分虽有“顺接”“逆接”之别,然而这“只是从具体的上下文的意思看的,并不是说‘而’字有两种性质”,“而”只起“联系”作用。据朱德熙等(1961)论及的“概括词”“个体词”的区别及联系,并参考马建忠、王力等对连词“而”的看法,可认为连词“而”实现在诸如A—D类环境中的多种形式是不同个体词,因受这些不同环境的影响,这些个体词间存在差别,但同一性使它们归属相同概括词,概括词“而”的语法功能是作为连词连接相关语法成分。


A—D诸环境中“而”的同一性还表现为它们具有共同的句法指向特征。连词“而”既然用以连接其前、后诸语法成分,那么在句法指向上也兼指这些成分,因而各种连词“而”都是兼指连词。本文将之记为“而兼”。如果用P1、P2分别表示“而兼”在句法指向上兼指的前、后语法成分,那么“而兼”的兼指特征可示为“P1←而兼→P2”。“而兼”不仅可以区别连接的前、后构造部分(如P1、P2),并且可以使它们结成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缺少前或后任何连接项,“而兼”的连接功能将会失效。基于业已存在的句法互指特征,“而兼”会通过语法转喻使句法指向专指化,由原来兼指前、后多种语法部分及这些部分结成的整体,转而只指向这些部分或整体中的某特定语法部分,这种演变是以整体代表部分的转喻机制发挥效能的结果。本文将句法专指的“而”记为“而专”。先秦汉语“主·而·谓”式中的“而”就是由


“而兼”专指化来的“而专”。


人们的惯常做法是据上下文解释“主·而·谓”式中的“而”。比如,何乐士(2004)一方面认为例(29)中的“而”“在主谓之间配合文义加强顺承的语气,并对主语起强调作用”,另一方面却认为例(30)、例(31)中的“而”“配合文义表示假设之意”。这是把不同上下文中的“主·而·谓”式的“而”看得不相同。也有学者试图将出现于不同上下文的“主·而·谓”式的“而”联系起来解释,如把例(32)中的“而”看成表转折或逆接,而例(33)中两个相同的“人而无仪”则说明“而”表所谓“假设”“转折或逆接”是“相通”的。(王力等 1999)不同上下文会赋予“主·而·谓”式中的“而”某些附加特征,而要得出“而”的准确结论需把那些不属“而”的额外特征过滤掉。从句法指向分析,处于不同上下文的“主·而·谓”式的“而”具有同一性,这些“而”都是“而专”,在句法上都单方面指向其后谓语表达的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例如,例(29)“君而继之”中的“而”单方面指向其后谓语“继之”代表的动作行为,例(31)“陈氏而不亡”中的“而”单方面指向其后谓语“不亡”代表的动作状态,而例(33)两个“人而无仪”中的“而”都单方面指向其后谓语“无仪”代表的动作行为,等等。


(29) 诸侯方睦于晋,臣请尝之。若可,君而继之。不可,收师而退,可以无害。(《左传·襄公十八年》)


(30) 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襄公三十年》)


(31) 后世若少惰,陈氏而不亡,则国其国也已。(《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32) 先生独未见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战国策·赵策》)


(33) 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诗经·鄘风·相鼠》)


在主谓结构中,主语往往是被陈述或说明的对象,谓语则是对这种对象的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的陈述或说明。同样的主语可以有多种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汉语可以用多个句子形式分述这些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也可以把这些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连接起来综合进共同谓语中,后者会用到像“而互”这种连接手段。如果用“S主”表示同样主语,用P1、P2表示“S主”的两种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在句法链上将“S主”这两种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表达出来,可用“而兼”将P1、P2连起来并综合进共同谓语中,那么其句法形式可示为“S主+(P1←而兼→P2)谓”。除D类环境外,上述A—C类环境中的“而兼”都有这种用法。例如,例(18)中“为己死”“为己亡”都是说主语“君”的动作行为,例(20)中“美”“艳”都是说主语“孔父之妻”的性质或状态,例(24)中“温”和“厉”、“威”和“不猛”、“恭”和“安”分别说主语“子”的性质或状态,这些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分别用“而兼”连接起来。


有的话语环境中,为突出“S主”的某个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说写者会从“而兼”连接的诸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中把将这种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提取出来,在话语链中仅用它对“S主”加以陈述或说明,而不谈及别的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久而成习惯,“而互”会逐渐专指化为“而专”,后者单方面指向为说写者突出并提取的“S主”的某个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这也是以整体表部分的转喻机制发挥效能的结果,即“而兼”本指向“S主”的诸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如“P1←而兼→P2”)及其构成的整体,而变成的“而专”只指向这个整体的某单个部分(P1或P2),其演变过程可示为“[S主+(P1←而兼→P2)谓]→{S主+[(P1←




而专)或(而专→P2)] 谓}→{[S主+而专→P1谓]或[S主+而专→P2谓]}”。例如,例(33)中两个“人而无仪”的“而专”都单方面指向其后的谓语“无仪”,这是说写者在主语“人”之诸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中专以突出“无仪”这种动作行为,并将之提取出来对主语“人”做以陈述或说明。


“主·而專·谓”式中的“而专”还有别的话语功能。Hopper(1991)提出的语法化滞留原则认为,虚化成分多少会保留其源词的某些特征。“而专”既从“而兼”语法化而来,也会保留“而兼”的某些特征。具体来说,“而专”虽在话语链中单方面指向其后谓语表示的某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但预设主语还存在别的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像“而兼”连接的那些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只是这些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没出现在话语链中。例如,在例(30)的“子产而死”中,“而专”虽然在话语链中只指向“子产”的“死”这种动作行为,但预设了“子产”还存在别的情况。“而专”这种预设功能是从指向和联系诸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的


“而兼”那里保留的特征。


五、 兼指化引发介词“以”连词化


“以”最早是及物动词,后来语法化为介词,在介词基础上又进一步语法化成连词,这种语法化链可示为“动词‘以’>介词‘以’>连词‘以’”。与以往探讨的角度和思路有别,本文从指向特征方面讨论其中“介词‘以’>连词‘以’”的变化,认为介词“以”的连词化主要是句法指向特征的变化。


介词与其所介引的宾语成分存在直接语法关系,因而在句法上仅指向它的宾语成分,并且这种句法指向是专指的。如果将句法专指的介词“以”记为“以专”,把其所引介并指向的宾语记为P1,将“以专+P1”直接修饰并指向的动作行为成分记作P2,那么“以专”“以专+P1”在句法结构中的指向特征可示为“(以专→P1)→P2”,其中两个“→”表示两种句法专指关系。据“以专”所引介的P1和其后P2之间的语义关系,P1在先秦汉语中可别为多种语义类型,这可从何乐士(2004)对《左传》的“以专”后的宾语类型的论述中知其概。本文不拟详列这些类型,只举其常见几种,如工具或凭借、依据、方式、条件、原因等来阐明我们的看法。例如:


(34) 许子以釜甑爨乎?以铁耕乎?(《孟子·滕文公上》)


(35) 君若以德绥诸侯,谁敢不服?(《左传·僖公四年》)


(36) 以乱易整,不武。(《左传·僖公三十年》)


(37)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韩非子·五蠹》)


(38) 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论语·卫灵公》)


这些用例可用以说明“(以专→P1)→P2”的两个重要特征:首先,“以专”所引介并指向的P1虽可分属不同语义类型,但“以专”引介这些P1都有为执行P2代表的动作行为的“目的”特征。例如,例(34)的“以釜甑爨”“以铁耕”,其中“以”引介的“釜甑”“铁”虽然分别是动作行为“爨”“耕”的工具,但使用这些工具的目的也是为执行“爨”“耕”这两种动作行为。再如,例(38)的“以言举人”“以人废言”,其中“以”介引的“言”“人”虽然可分别看成动作行为“举人”“废言”的原因或凭借,但有这些原因或凭借还是因为后面的动作行为“举人”“废言”。其次,P1和P2的句法及语义地位在“(以专→P1)→P2”中不平等。从句法关系说,“(以专→P1)→P2”是偏正结构的状中式,状语“以专→P1”及其构制成分(如P1)的句法地位不及中心语P2,但从语义关系说,据认知语言学的相关研究(王寅 2007)139-141,


作为偏正结构的修饰语,状语“以专→P1”及其构制成分(如P1)的语义重要程度未见得不及中心语P2。具体说,特定中心语成分前可添加各种修饰性状语成分形成不同状中结构,其中心语成分代表某上位概念,而各种状中短语代表这种上位概念的不同下位概念,由于各修饰性状语成分表达了诸下位概念的区别特征,故而在表义上显得更为重要。例如,例(37)的两个状中结构“以文乱法”“以武犯禁”,其状语成分“以文”“以武”及其构造成分(如“文”“武”)的句法地位雖不及中心语成分“乱法”“犯禁”,但在语义上未见得不比后者重要,这是因为说写者在中心语“乱法”“犯禁”前添加修饰性状语成分“以文”“以武”是为着意表达儒士、游侠“乱法”“犯禁”的特殊方式,若缺少这些状语而泛述“乱法”“犯禁”,就没法体现儒士、游侠的特殊性。这两种特征是“以专”兼指化的重要条件。




“以专”的兼指化由语用触发和驱动。这就是说,为凸显及提升“(以专→P1)→P2”中P1的语义重要程度,语用上会将它移位至“以专”前,其过程可描述为“[(以专→P1)→P2]→[(P1←以专)→P2]”。例如,例(39)—例(42)诸例中“以”前的宾语成分都是前移的结果。王力等(1999)认为这种移位是为“强调”介词“以”后的宾语。“强调”是常见的语用现象,其基本特征和目标是“增强特定语义成分的重要程度等级”。(见王红生 2020)强调的常见手段是通过移位凸显被强调成分。如前所述,“(以专→P1)→P2”已赋予“以专”后宾语成分P1在表义上的重要角色,为强调P1而将之移位至“以专”前形成“(P1←以专)→P2”后,其中P1的语义重要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39) 吾道一以贯之。(《论语·里仁》)


(40) 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


(41) 江汉以濯之,秋阳以暴之,皜皜乎不可尚已。(《孟子·滕文公上》)


(42) 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庄子·天下》)


“(以专→P1)→P2”中“以专”后宾语成分P1的前移至少导致了两种结果。首先,“以专”控制宾语成分P1的能力减弱,前移的P1除语义重要程度得到增强外,句法地位也得到提升。宾语成分P1移至“以专”前改变了汉语介词及其宾语的常规组织模式(汉语介宾短语的语序是介词在前,宾语在后),这样“以专”跟P1的关系松弛化,后者不仅有摆脱前者控制的倾向,句法地位也逐渐变得跟P2平等。例如,例(40)“一言以蔽之”在移位前应是


“以一言蔽之”,“一言”原是处在“以专”后并受“以专”控制的宾语,被说话人强调而移至“以专”前面,随后由于失去常规模式的支持,“一言”跟“以专”的关系逐渐变得没有先前紧密,“一言”不仅趋于摆脱“以专”的句法控制,而且句法地位也得到了提升,地位逐渐变得跟原中心语“蔽之”平等。其次,“以专”前、后的句法成分P1、P2必须在话语中共现,二者逐渐结成语义相关、互为依存的句法整体。在话语表达中,“(以专→P1)→P2”中做状语的介宾词组“以专→P1”不自由,只有附在中心语成分P2上才能使用,而中心语P2没有前面状语“以专→P1”仍旧能自由运用。但是,P1移至“以专”前成为“(P1←以专)→P2”后,中心语成分P2必须出现的同时,放在“以专”前的P1由于是被强调的表义重点,也必须存在,加之P1、P2间业已存在语义关系(如“目的”关系),就造成“以专”前、后的P1和P2在话语中共现,并使它们结成互为依赖与关联的语法整体。这两种结果使强调式“(P1←以专)→P2”中的“以专”多少具备兼指前、后P1、P2的句法特征,这为“以专”的兼指化创造了句法条件。


连词“以”在指向上兼指所连接的前、后句法成分,因而在句法上具有兼指性。本文将兼指连词“以”记为“以兼”。依托强调式“(P1←以专)→P2”提供的句法及语义条件,“以专”会进一步通过语法转喻演变为“以兼”。具体来说,强调式“(P1←以专)→P2”中“以专”虽在句法上仍单方面指向前面的宾语成分P1,但前、后的P1、P2已结成个共现、相关、互存的句法整体,P1相当于这个整体的构成部分,在“[(P1←以专)→P2]→[P1←以兼→P2]”的演变过程中,通过以部分表整体的转喻机制,句法上单方面指向构成部分P1的“以专”逐渐演变为兼指整体各部分P1、P2的“以兼”。演变成熟的“以兼”主要用在句法及语义上互为依赖的动作行为成分之间。例如:


(43) 劳师以袭远,非所闻也。(《左传·僖公三十二年》)


(44) 鬭榖於菟为令尹,自毁其家以纾楚国之难。(《左传·庄公三十年》)


(45) 焉用亡郑以陪邻?(《左传·僖公三十年》)


(46) 或多难以固其国,启其疆土;或无难以丧其国,失其守宇。(《左传·昭公四年》)


以上四个用例中的“以兼”可分为两组:第一组,例(43)、例(44)中的“以兼”表示后面的动作行为是前面的动作行为目的的语法意义,这是从“以专”那里承继的特征。在语法化进程中,这组“以兼”跟“以专”的时间距离比较接近,关系更为密切。第二组,例(45)、例(46)中的“以兼”表示后面的动作行为是前面的动作行为结果的语法意义。其中,例(45)中的“以兼”表示主观期望的结果,例(46)中的“以兼”表示客观导致的结果。除表示主观期望的结果外,例(45)中的“以兼”还有表达目的的意味,意即:怎会有用“亡郑”来“陪邻” 的主观目的。这说明这种用例中的“以兼”与第一组表示目的的“以兼”的关系还很密切,体现了“以兼”从表目的到表结果过程中的某些过渡状态。例(46)中的“以兼”跟表示目的的


“以兼”的关系就疏远些,“以兼”后的“固其国”“丧其国”谈不上是前面“多难”“无难”的目的,只能看作是由前面动作行为导致的客观结果。这种“以兼”是从表示主观期望某结果的“以兼”进一步派生的形式。无论表示目的,还是表示结果,“以兼”的基本特征是兼指其前、后句法地位平等的动词性成分,并使这些成分结为紧密关联的句法整体。


六、 结 语


指向特征是语法构造分析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强化指向特征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几个汉语虚词的演化实例意在表明,指向特征是虚词的重要方面,它在虚词的历时演变过程中也有重要体现,如某些虚词在演变过程中呈现的专指或兼指的相反演化。虚词的兼指或专指跟语链中相关成分结为整体及别为部分的属性相关联,而兼指或专指虚词的相反演化可通过整体代表部分或部分代表整體的转喻机制给予解释。兼指或专指虚词的相反演化模式绝非限于本文的几个汉语用例,其他虚词的历时演变也能纳入这种模式中,或多少跟这种模式有关,而从指向变化上解释这些演变是个重要的探讨视角。例如,已有学者从其他角度对汉语统括范围副词“都”的焦点标记化做过深入且详尽的探讨(见袁毓林 2012),如果用兼指或专指虚词相反演化的模式解释,即统括范围副词“都”是个兼指副词,在指向上兼指多个语义成分并使这些语义成分结成一个整体,焦点标记“都”则是专指的,它单方面指向语链中某语义重点成分,这种重点成分原是语义整体的构成部分,而统括范围副词“都”的焦点标记化是通过整体表部分的转喻机制使兼指副词“都”专指化的结果。我们论述的兼指或专指虚词的相反演化模式至少能补益前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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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陕西 7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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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辞书研究 2022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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