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诗词曲辨体的格律、歌唱与曲调等标准,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歌诗的构成要素、形态特征与文体观念。“曲—词—诗”由艺到文、由俗到雅的文体推尊,“诗—词—曲”由文到艺、由简到繁的文体进化,遮蔽了更为丰富多样的文艺景观。我们应当根据诗词曲同源这一基本历史事实打通诗词曲之间的文体区隔,反思文本生成的历史,重视诗词曲的综合艺术特征,将它们视为歌诗的不同艺术形态与历史形态,辩证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共生关系,并由此重新思考戏曲、小说等文体的发生与特征。借助歌辞、艺术的研究视角,可以在整体性和长时段视域中促进相关史论命题的重释和文体谱系的重构。
关 键 词:诗/词/曲/文体打通
作者简介:李飞跃,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诗词曲作为中国古典诗歌艺术成就的最高体现,分别在唐宋元盛极一时,被誉为“一代之文学”。诗词曲辨体一直是文学史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关系到诗词本质特征的确定,也关系到词曲的起源与生成,以及与乐府、变文、戏曲、小说等文体之间的关系。1998年,胡明在《一百年来的词学研究:诠释与思考》一文中曾提出:“词,上与诗与文,下与曲与剧文体发展纵向上的绵延贯串,承续沿革,或者换个思考平面,词论与横向上的诗论、曲论、剧论诸学科又是如何互相出入、衔接、渗融的?他们间的比较研究、合并研究也正是一份宏观的本体流变史和融合史的极大课题。”①20年来,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较少正面推进,但围绕相关问题的周边研究(如大曲、声诗、联章、转踏、赚词、诸宫调、诗话、词话等)却为我们疏凿了打通诗词曲研究的渠道,逐渐认识到它们之间既有“同源通体”的一面,也有“道迥不侔”的一面,还有相互转变、相反相成的关系。以往辨体主要是在“诗—词—曲”的单向演变与“诗—词”、“词—曲”、“乐府—声诗”、“文学—音乐”等两相比较的平面范畴内进行,②许多具体问题的探讨变成了概念和标准的争议,往往囿于预设立场而陷入一种阐释循环。一旦置于“诗—词—曲”三维立体视域中,它们便呈现出新的样态与性能,不仅已有概念标准及相互关系随之变化,甚至带动了相关史论命题的重释和文体谱系的重构。
一、诗词曲的界定标准及其问题
有关诗词曲的概念术语,主要是描述性、指代性与排他性界定。这些定义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质特征的认定也因时代观念而异。“诗”从歌诗指称发展到律诗的特指,③“词”也从歌辞的总称发展到律词的特指。④同样,“散曲”⑤和“杂剧”⑥也是一个不断被界定的指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