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登高:经济自由主义:中国基层的制度遗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6 次 更新时间:2021-02-02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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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登高 (进入专栏)  

摘要:在中国传统的民间经济中,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大体上能够自由流动,基层社会呈现自治形态,家族、宗教与结社基本自由,政府和法律认可民间的产权与交易惯例及契约精神,并以藏富于民而不与民争利为取向。各类市镇的兴起亦凸显出民间经济与市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作用。王朝对民间与基层的干预有限,经济自由主义有效地推动资源配置、经济秩序及社会稳定,使大一统国家在低成本治理的基础之上长期延续。同时,技术条件有限、社会剩余不足也成为历代王朝重税、专制与集权的对冲或约束因素,顺其自然的治国之道亦成为朴素的传统相沿成习。


比较视野下的考察发现,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是中国经济在历史上长期领先世界的重要基础。它始终在与专制集权主义的博弈中消长,但约束条件变动时,它无法抗衡政府权力的膨胀,特别是在强化政府控制的近代潮流中这一传统日渐式微,直至消失于国家治理与学人视野之中。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经常被视为中国历代王朝控制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以往人们通常不假思索地认为,中央王朝自上而下地实行全方位的强力控制,这是中国近代经济落后于世界的根源。的确,历代王朝力图对人口、土地与税收进行有效的控制,但常常被人忽略的是,它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以其人类的天性在基层与民间强韧滋长。学界开始考察这些专制主义的约束与对冲因素,反思长期以来未经验证的一些成说,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注意到了中国历史上民间经济活力与基层社会的自发形态。李约瑟提出中华帝国是一个强有力的上层官僚机构建立在广大的政府很少干预的自治乡村基础之上,濮德培、马若孟等就“东方专制与有限政府”进行过较为集中的讨论,中国学者亦时有论述,如关于司马迁治之道与老子无为而治的阐释。但由于缺乏全方位的论述与整体性的解释框架,其学术影响力有限。本文将就中国王朝对基层民众与民间经济的自由主义取向进行全面的探讨,揭示其种种表现和内容,分析这一中国传统思想形成的原因、内在逻辑与渊源流变,由此建立一个论纲性的解释框架。这一框架将能澄清一些认识误区,并更好地解释一些疑惑,比方说,如果没有经济自由主义传统及在此基础上的生产要素流动与资源配置,中国传统经济不能长期领先于世界,大一统也难以长期延续。



一、政府对民间经济的自由主义倾向:主要表现与作用



与西欧中世纪相比,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倾向,是大一统的中国王朝对民间基层的经济活动的基本取向,源远流长,宋代以后大致定型。

第一,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土地,以私有产权与自由交易形成历史的主线。

井田制瓦解后,土地私有产权逐渐确立,允许地权交易成为战国秦汉时期的基本制度。即使在后来的实田制、占田制之下,也是对平民实行占田呈报制,品官贵族则按等级限田。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亦处于这一脉络与沿革之中,它主要是基于政府征收赋税的规范,在均田制下,国家严格登记并按等级限制土地占有和交易,但并非国家普遍授田制,更不是平均分配土地的理想化制度,其基础还是土地私有产权制度。

宋代以后土地制度趋向自由交易,相对于唐代而言,后世概括为“不立田制”、“不抑兼并”,这奠定了此后近千年的土地制度模式。其间多样化的地权交易形式,呈现出民间基层社会自生自发的自然演进秩序,从民间习俗、惯例进而演化为国家制度与法律。至明清时期,土地交易和地权市场相应的惯例与制度趋于成熟。为了限制政治权力对平等交易秩序的干预和破坏,朝廷规定异地为官,官员在任所不得购买土地,力图形成一套制度来约束权力对地权市场的干扰。当然,另一方面,暴力尤其是政治强权对交易、市场秩序与规则的扰动仍然是存在的,特定时期有时甚至是强烈的,但以往成说由此而否定了历史时期的产权制度、交易规则与市场秩序,矫枉过正。关于中国地权市场的系统论述,详见拙著《地权市场与资源配置》(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二,“任依私契”:民间契约精神与政府认可惯例。

汉唐认可民间计息借贷行为,采取“任依私契”的原则, 即政府对民间计息借贷契约的订立不予干涉,从条文内容到形式, 完全依民间习惯。“诸公私财物出举者(有息借贷),任依私契,官不为理。······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 当交易双方的冲突不能协调时,政府受理争讼,并按照私人契约的规定进行裁决。而民间在进行计息借贷时, 为确保计息债权的实现, 当事人双方对契约的订立, 从形式到内容都关注到了其严谨性。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尤其是债务人应尽的履约期日义务、还本纳息义务、借贷担保、风险分担等, 均在契约中有明确约定,加以保障。相对于西欧,计息借贷的民间融资工具在中国发育更早,西欧直至宗教改革之后,荷兰、英国等新教国家才摆脱了宗教教义的束缚,从法律上允许有息借贷行为。

民间交易契约之所以能长期流行并受到政府的认可,是因为自愿交易具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明清押租制是一种主佃合约,佃农交纳押金就可以获得对土地使用的自主支配与经营。民国时期年轻的知识分子及其掌握的国家政权认为这强化了对佃农的剥削,下令禁止,结果有令不行,成为一纸空文。因为押租制是民间流行已久的惯例,有其内在的逻辑与合理性,佃农通过交纳押金获得对土地的控制权,地主则以此作为未来地租的风险保证金。近代政府越来越强烈的干预,反而是一种违逆经济理性的行为,因此不能持续。

就契约而言,虽然国家权力强大,但在民事交易领域,人们并不缺乏自由、平等的契约观念。平等、自愿是契约的内在要求。而且,当国家法令变动与民间契约发生冲突时,私契可以排斥政令,如唐代敦煌契约中“或有恩敕赦书行下,亦不在论理之限”,抵赦条款防止自己的债权被国家法令免除。契约原件中“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条款是中国的一个传统,汉谚就有“人从私契, 官从正典”。 国家公共领域有政令法律来规范,人与人之间则按照私契的约定来行事。在排赦条款下,如果契约与政府规定出现冲突,仍将按照民间私契约的约定来处理。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民间契约之所以能长期有效实行,就在于国家法令对民间惯例的尊重,或者说法令与制度根本就源出于民间习俗与惯例,至少尽量不与民间习惯相违逆。其中暗含的一个传统理念,就是司马迁所说的顺其自然,顺着人的天性与民间的习俗来进行治理,这样才能因势利导,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国家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劳动力的自由选择及其独立性的经济基础。

劳动力逐渐获得基本的自由流动与选择权力,是中国传统相对于西欧中世纪的另一个特征,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劳动力的自由选择权力是建立在其土地私有产权及其独立经营基础之上的——这一点以往未被揭示和论述。个体农户通过自主经营独立生存,是保障其自由选择的根本性经济基础。自耕农不待言。佃农通过租佃土地或开垦荒地,以个体性综合性的生产工具很快就可以建立自己的独立经营。租佃制度作为贯穿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使大多数的农民能够自由租佃土地,并具有退出机制。唐代异地迁徙和租佃的客户逐渐合法化,宋代户籍设立专门的客户类型与主户进行区别管理,清代进一步扩大了无差别一体化管理。自由迁徙的农民开发山区与边区,成为明清时期人口流动的一个突出现象。宋代以后特别是明中叶以后,佃权进一步独立,永佃权或田面权之下,佃农获得土地物权,不仅拥有土地的用益物权,而且拥有担保物权,从而在实际上成为有产者,获得更稳固的自由保障,前引拙著对此作了系统论证。与之相对照,中世纪西欧农民对庄园的依赖性较强,如果脱离庄园就不容易建立独立经营的个体农庄,在长子继承制等影响之下,没有独立经营的无产者数量远多于中国(2-3%)。彭慕兰估计前近代西欧约占总人口的10%。

灵活多样的租佃制是土地流转与农民选择的重要机制。在实际操作中,佃农往往可将土地转佃给第三方,好心的民国政府和知识分子认为转佃徒然增加了一道剥削的环节,一度下令禁止,同样变成一纸空文。因为转佃实际上是佃农的自由选择,如果不允许转佃,也就意味着佃农要么只能退佃而无以为生,要么世代为佃而不能摆脱土地的束缚,从而减少了农民的多样性选择。名曰爱之,实则害之的事情,在近代中国一再上演。

以自由雇工为主的劳动力市场也一直存在。自宋以来,世袭奴婢已渐稀少,契约雇工成为主流,明中叶以后的劳动力市场则更为广泛和活跃。

允许人口流动与社会流动,民众通过创造和积累财富可以提升经济地位,通过科举制可以提高政治地位,这也是传统中国不同于西欧中世纪严格等级制的现象。

如果没有私有产权制度的保障,没有独立经营创造财富的能力,劳动者自由流动与选择的空间将不复存在。即或在理论上赋予其自由权利,也会因为生产资料的依附和经营过程的依附而徒有虚名。或者依附于土地所有者,或者依附于国家,或者依附于计划经济下的单位,而不能有自主选择的机会与空间。


第四,官不下县,民间自治。

县通常是最低一级正式政府机构,县衙人数不多,仅县官和少数吏。县官管理所及,限于县城及其周围地区。县以下基本上是乡民自治,宋代各地的公共建设与文化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当地的士人与富豪,而富人是主要的赞助者。基层矛盾与冲突由乡居士人、家族族长、邻里村社耆老、或乡绅进行协调,万不得已才最后至县衙寻求仲裁。“细事不问”也是官府接案的基本原则,处理交易纠纷也尊重契约和乡规民俗,因此,基层社会呈现一种自组织形态。

民间结社长期合法存在,既包括交流性、娱乐性社团,也包括经济性组织,如融资性的“会”。工商业行会与团体亦普遍运行,它们往往得到政府的认可,当然,也往往受到政府的管制和约束,并配合政府的赋税征敛。

至于家族,更在家国一体的框架之下,与国家政体共存,相得益彰。不仅能够拥有自己产权的义庄或族田、祠堂、祖坟,可以自由组织家族的活动如祭祖、修族谱和其他家族事务,而不需要向政府报批。

允许宗教自由,儒、释、道与地方信仰和谐相处,明清时期天主教又在中国广泛传播,相安无事,宗教之间的冲突并不严重。这一点与西欧大异其趣。16世纪当第一批欧洲人访问中国时,他们惊讶地发现中国普遍宽容的宗教观念:喇嘛教、道教、犹太教、波斯教、伊斯兰教,各有信仰,互不相扰;而同期欧洲的大多数国家,却教派分立,社会被撕裂成碎片。人们为了自己的信仰,为了微不足道的细小差别,甚至只是字面理解的不同,就对邻人大动干戈。

这是中国王朝的自信与高明之处,不强制民众去信仰某种单一的宗教,更不会组织庞大的官僚机构去进行教化,而允许自由信仰。当各种宗教在中国大地上流行与竞争时,中央王朝可独擅其利。事实上,如果当一个政府把民众都视为不可信赖,甚至视为危险分子乃至敌对分子而去加以限制、禁止时,真正危险的是政府本身。

在这一逻辑之下,与民间自治相类而更为突出的是,对边疆与少数民族地区等所谓“化外之地”,王朝尽量实行羁縻制度、土司制度等,“因其故俗,治以宽大”,尽量不干预其政体、宗教与税收制度,在大一统的中央王朝框架之中保持高度自治,以较低的管制成本维持着统一国家的秩序。


第五,藏富于民,而不是与民争利。

政府专卖制度一直存在,但商品种类有限,并且在宋以后采取市场化取向。宋代以前没有普遍正规的商税,这意味商业经营是自由的、低成本的,当然同时也表明商业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政府应有的保护和规范的。面对商人的厚利,政府心生嫉羡,不时自营商业,与商争利。然而一般的政府自营商业,效益低下,经营成本高,而且同时受到不能“与民争利”的儒家正统观念与“祖训”的道德抨击。于是宋朝开始征收商税,同时减少国营商业。国退民进,政府从国营商业直接谋利,转向征收商税获利或与商分利。所谓与商分利,是指一些国有国营的垄断行业,转为由政府委托商人经营,或者主要环节由商人特许经营。所谓“商贾坐而权国利,其故非他,由兴利广也。夫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然后通流而不滞。然为今议者,方欲夺商之利,一归于上而专之,故夺商之谋益深,则为国之利益损。……议者不知利不可专,欲专而反损。……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使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也。”

虽然有汉武帝、桑弘羊及后来的王莽推行国营工商业,宋代王安石的国营化改革、贾似道的“圈田运动”,但这些基于财政困难的变革举措,越来越受到强烈的抨击和抵制,宋代以后没有成为政府的政策取向。宋代官田宅买卖、租赁及官营工商业经营权转移中出现了“实封投状”的法定竞争形式,是类似于现代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此项法制虽然是以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但其展现的追求公开、公平、机会均等的法定形式和创新精神。

第六,市场、市镇的成长,凸显自生自发的民间经济对城市化的推动力。

宋元明清市镇,与治所城市的政府控制和管理不一样,市镇基本上是民间经济推动下成长的,四种主要类型都是如此。一是集镇,从周期性集市演变为常市与乡村中心地。二是商道市镇,因地处交通要道,商贾往来,商品集散,工商业服务增多而成长起来。因宗教活动与信徒汇聚而起的宗教性市镇亦与此类似。三是大中城市的附郭草市镇和卫星市镇,因城乡交换而兴起。由于避税,避免官府和豪强的干扰,农民、商人与市民在城外交易,逐渐扩大为市镇,甚至取代了原有治所城市的市场功能。四是明清时期引人注目的专业市镇,地方特色性商品的销售市场扩及区域市场甚至全国市场,在江南等地,因产业集聚而成长的棉业市镇、丝绸业市镇等,形成产业链中的重要节点。

市镇多不设正式品级官员,但因交易规模扩大,政府当然不会忘记设立税务机构以敛财,亦有治安机构维持秩序。尽管这些市镇不入政府级别,但有的人口规模与交易规模不小,宋代已出现市镇人口超过所属县城乃至州城的情况,明清时期为数更多,而汉口镇、景德镇、佛山镇、朱仙镇等更成为市场网络中的全国性中心城市。

市镇的成长实际上反映了市场与民间经济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


二、有限政府:为什么允许民间自由,而未能强化对基层的全方位控制



历代王朝对基层的自由主义倾向的效果如何?王朝能不能对庞大的帝国实行全方位的强力控制,如果实行会带来什么后果?如果不是,是出于皇权和政府的好心吗?

第一,全方位强力管控的巨大成本造成重税苛政,不可长治久安。

如果王朝要对基层事无巨细地进行控制,那么其管理成本过于巨大,需要庞大的官僚体系来维持,其巨大经费与开支来自税收,来自于老百姓,重税苛政之下统治或可以短期维系,不可长治久安。这也是王朝末期的通例。重税之下,民不堪命,何来国家稳定?

强制性管控对于短期的小型的经济体可能一时奏效,但范围越大、人数越多、时期越长,强力控管就越困难,因为它所面临的多样性越丰富,面对的民众的利益与选择越多,它所需要的协调与妥协就越困难。高度集权和强力管制,可一时而不可长久。残暴的秦朝与隋朝,可以通过暴力与强制建立起庞大的帝国,也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倾举国之力大兴土木,但它们很快土崩瓦解。前车之鉴使继起的汉朝和唐朝都采取与民休息的国策,分别实现文景之治和贞观之治,并使国运延续二三百年。

宋代可以说是这种朴素自由主义的高峰,甚至士大夫也获得了“不杀士人”的历朝少见的宽容政策。明朝政府控制有所强化,但基本精神仍保持不变。清朝对于基层,“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无异于对民众与基层的自由放任。同时,沿用民间的习俗和惯例,或者说,法律条文根据民间的习俗和惯例来进行规范。到了近代,由于人口的增多,公共事务的扩展,政府对基层的控制开始渗入。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作为协调因素的乡绅入城,新的民间力量还没有成长起来替代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权力真空,政府迅速地填补进去。在20世纪相当时期强化政府控制的世界性潮流之下,近现代中国政府向基层渗透加强,采取了一些有悖于传统习俗和惯例的政策,并呈日趋强化之势,至计划经济达到巅峰,民间一切经济活动均由政府控制。

第二,民众与基层享有自由和权益,离心力与革命意识较弱。

让民众自由地去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轻徭薄赋,人民安居乐业,愿意甚至乐于接受统治,从而使反叛与离心力最小化。来自化外的满族从残暴的流寇转为坐寇之后,不久获得汉族被统治者的认可,就在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自由放任取向。清朝除初期与末期之外,其税收占GDP的比率约为5%,相对于宋明时期,相对于同期的欧洲各国,都要轻得多。理论上政府不过是看门狗,民众是现实主义的,英国与欧洲不少国家的一些时期,也宁愿选择一个外来的君主,以便更好约束专制集权。

事实上,基层与民间的经济活跃,政府的税收也就会水涨船高。虽然滋生的人丁没有加赋,但清朝的商税大增,实现了《论语·颜渊》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的效果。

同时,各地民众自由选择,能够因地制宜,激发创造性,形成多样化形态。前苏联与美国的对照令人深思,而中国历史上的基层社会也与美国的地方自治有类似之处,具有共通的逻辑。首先,基层自治,不需要中央对地方事务去进行管理和指导,所以中央政府的负担较轻,相应的风险也就较小。其次,基层具备了自由选择与自治,也就无所谓离心力或违命不从了——所谓离心不也就是摆脱束缚追求自由吗?相反,各地在统一国家中可以共享大市场的益处,也可共享区域间调剂所带来的分散风险功能——地区间的丰歉调剂有助于相互救助,共渡难关,为此他们会主动加盟联邦以分散风险,而不需要来自中央的强力控制。再次,各地都有不同的特色与区情,中央进行统一管理将无法兼顾特殊性,相反,地方自治能够因地制宜,并努力确立自身的竞争力。复次,各地之间的竞争中会出现一些利益冲突,大量存在不一致的政策与法规,但是,通过协调,通过磨合,能够形成一种秩序,而且通过竞争会形成优胜劣汰。

第三,历史上集权的有限性:交通运输与金融工具的约束。

中国历史上专制与集权通常被渲染得无所不在,为所欲为。其实,在传统社会,受技术条件的约束,专制与集权通常是有限的。

首先是交通运输和信息传递的限制。皇帝与中央从地方敛取财物的工具与能力有限,使得财富向中央集中的范围和程度都不高,地方特产、贡品或奢侈品供皇室消费,其数量始终有限。对南方的财富,隋炀帝举全国之力修筑南北大运河,将沿线与南方的物资运输到中央,但沿线之外的广大地域,仍然无能为力。更可怕的是,大运河修通了,隋朝皇帝却享受不到运河运来的南方物资,因为巨大工程劳民伤财,以致正常的社会再生产被打断了。但现代化的交通运输手段,则使中央获取与支配地方财富的能力空前壮大,要快速可以用飞机,要大量可以用火车轮船,要广泛可以用汽车,可以说无远弗届,无微不至。古代各地的贡纳就相形失色了。

其次,金融工具的限制。传统时期缺乏国有国营的金融工具,社会剩余只能通过赋税的渠道流向政府。当代的富有效率的金融机构则使民众的钱财都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当它们由政府垄断时,也就意味着社会剩余以金融机构为中介流向了政府控制。例如,当前农村与城市居民的剩余资金通常存入银行,银行贷款的流向当然偏好规模大并被视为风险小的国有企业,这就形成了资金配置于政府及其关联企业的格局,其效力不亚于税收。

第四,税收财政能力的限制。

短缺经济时代,财富创造能力不足,平均一个生产者或从业人员提供的社会剩余相当有限,税收注定不高,能够养活的官员人数比例不高,否则民众交税稍多就无以维持自身人口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从而使高税收政府也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赋税征发的条件和工具有限,实施成本太大。

宋朝对草市和农村市场就听之任之,如果要设立税官,可能这个草市的税收还不足以养活一个税务机构,或者一个包税商。草市之名,就是指非官立市场。隆兴初诏:“乡落墟市贸易,皆从民便,不许人买扑收税。”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其商税的蠲免更为常见。真宗曾诏令“诸路州军农器并免税”,灾荒之时尤其如此。

政府对于市场立法也逐渐重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正常交易活动。在政治清明时期,商税则例、税务管理等方面都以“通商惠工”为宗旨。宋太宗下诏,商税“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司以部内州军商税名品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元祐年间,在江东江西等地进行税务整顿,“务令商贾通快,不致邀阻”。

宋朝法律赋予了商贾一定的权利,当受到非法盘剥时,允许商人越级申诉。如南宋初规定:“沿江诸郡税场,今后商贾所载物货,如系茶、盐、米、麦、面、铜钱,敢有违法税者,许商贾越诉。”曾有一名客商就曾向官吏据理力争:“我官钱十文纳了,你却问我要甚事例钱,必须取条贯分明详谕,方肯纳而去。”可见法律条文效力强,成为商人寻求自我保护的依据。

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与守护者,宋代政府的作用加强,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市场立法条文的增加,立法范围的扩大,也是市场扩大并趋于成熟的表现。另一方面,政府也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表现于政府与官吏经商,表现于政府成为市场的一大消费单位。就本质而言,市场这一开放和运动的系统是政府的异己力量,政府总是希望把它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然而,市场关系渗透力广,不以政治意志为转移。利用市场因素调整国家控制的手段,宋代以后比较突出。

其五,皇帝—官僚—民众(中央—地方—基层):中央集权与民间自治的逻辑关系。

中央集权与民间自治,二者表面上似乎相矛盾,实则具有内在逻辑而呈相辅相承的关系。皇帝对于百姓,既要从中获取赋税,又要维持其天下太平。皇帝不可能直接接触百姓,只能委托官僚去征收赋税,并维持秩序。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方官僚与委托方皇帝之间的利益不完全相一致。官员要获得升迁必须完成皇帝的任务,此时二者是一致的,但官员为了做出政绩可能不惜扰民;同时官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利用职权寻租,搜刮民财,这与皇帝的取向是相违逆的。皇帝力求避免地方官员依仗权势,侵夺基层,渔肉百姓,动摇其根基。

在多层级的官僚等级体系中,皇帝与基层之间的信息传递会发生扭曲与失真,每一级地方政府与官员都会以其偏好和利益驱动来选择性传递信息。因此历代王朝建立了选拔任用、升降黜免、监管和督察的官僚体系。所谓中央集权与专制主要是指对等级官僚体系的严密控制。专制集权之残暴,大多数事例都表现为严厉处置官僚,一部分事例则是官员违规寻租,欺凌百姓。

民众被视为载舟覆舟之水,虽然竭泽而渔的皇帝不乏其人,但皇帝的取向主要是从民众获取稳定而持续的赋税,一般无法或不会直接侵扰其子民。扰民者是处于中介的官僚。皇帝授权给官僚,同时必须限制其权力,特别是限制官僚对民间的侵扰。宋朝地方官员有避籍、避亲制度,需要回避本贯、寄居地、回避祖产和妻家田产所在地、回避亲属等,并遵守定期轮调的种种规定。明清大体沿袭。

这就是基层的有限政府的逻辑根源。宋朝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导致地方政府管理基层社会能力弱化,基层社会运行更加依靠社会力来维系(黄宽重2005)。宋代兴起的理学,在包弼德看来,则是地方精英抗衡中央与皇帝的理论武器。


三、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传统:自生自发的秩序


自由创造财富与知识而获得幸福,这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如果由别人或政府来替代民众的经济行为,如果出于好心而强制民众的选择,干预民间的自然秩序,那就背道而驰,其结果必然走向失败。20世纪大部分时期的中国,革命不断,运动不断,民间不得安宁,这是与中国的传统相悖的。“治大国若烹小鲜”,政府应该让基层民众休养生息。

中国历代的政府,虽然不能称作“无为而治”,但这种朴素的自由主义倾向,是政府对待民间与基层经济的基本取向。司马迁《货殖列传》论述为国之道,至今令人震撼:

“故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善者因之”,即顺应人性的自然特性,让民众能够自由地选择和发展,秩序在这种框架之下或脉络之中形成。此乃治国最善之道。也就是哈耶克所谓“自生自发的秩序”,老子所谓“无为而治”,顺应和满足民众的需求与追求。

“利导之”就是国家创造环境让民众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当然就是越来越突出的市场作用,因势利导,形成秩序。《论语·尧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这样就能以最小的成本(不费)来惠泽国民,达到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最大化。文景之治达到了司马迁的理想境界,“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这种境界,可以达到无为而无不为。

“教诲之”即道德教化,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但不会起到根本性的影响。如果把制度体系建立在政治思想教育的效果之上,那是缘木求鱼。制度只能顺应人的天性,在此基础上确立起制度体系,而不能希望通过教化和改变民众的欲求来建立一个理想的制度。至于“整齐之”,即强制整治来达到统治,那更是不可能长久实现的。老子所谓“治大国若烹小鲜”,就是反对不断的教化与整治。

“与民争利”,则是最糟糕的做法,是要受到严厉的道德抨击的,国营经济制度就是与民争利,汉代桑弘羊、宋代王安石推行国营政策时,最大的道德与理论阻力就是“与民争利”。藏富于民才合符传统道德与理想。

司马迁和孔子的这些言论,一方面反映他们思想的深遂;另一方面,这些言论之所以成为经典,流传千古而不朽,也就在于他们揭示了经济演进的真谛,为士人、民众和政府所信奉。为什么司马迁能够揭示当今人们所难以认识的真谛呢?因为他处于一个相对简单的时代,就像在纯化的实验室里更容易有所发现一样。亚当斯密能看到那只“无形的手”而成为经济学鼻祖,可能也是因为他处于工业革命发韧之初。甚至有人推测亚当斯密直接或间接地从两位中国学者那里了解到司马迁的思想,从而受到启发。与此类似,老子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思想,相当于法语中的laissez-faire(自由放任),J.M.霍布森考证是由魁奈把“无为”概念译成法文从而影响西方世界的。 舍此不论,老子与司马迁的思想与亚当斯密、魁奈的经典之论如出一辙,与哈耶克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Spontaneus)也是相通的。



四、 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在日益强化的政府控制趋势下式微



中国民间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自组织体系。它主要不是靠外部指令来运行,而是系统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并且这种自发力量表面上看起来很柔弱,实际上却是坚韧有力。从历史长河来看,其规则是由无序走向有序,由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的。无论是地权市场还是交易契约所体现的规则,都逐渐形成一些为民众所约定俗成的习俗与惯例,为使纠纷的损失最小化,各方不断磨合形成规则。凡此都不是政府能够先天规定的,而是政府认可民间的惯例,进而从国家法律上进行认可和规定。典权交易规则由宋至清的演进就是如此。尊重民间惯例,协调而非对抗的精神却是一贯保持的,直至近代才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国传统市场,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一种自组织体系,也就是如哈耶克所说的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

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在专制集权之下,传统经济仍能不断成长,仍有不少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根源在于专制政府的干预较少影响基层、民间与市场以自组织体系的运行。王朝对民间的经济自由主义取向,保障了要素流动与自由选择。在产权制度上,民众拥有土地与财富的私有产权;在生产与财富创造上,农户个体独立经营具有活力和竞争力;在道德与传统上,藏富于民而反对与民争利;在统治之术上,主张与民休息和“善者因之”。在经济领域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组合进行资源配置,在基层民众的自由选择与独立经营,使得财富创造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得以最大化,使中国经济能够长期领先于世界,在短缺经济时代中国有限的土地能够养活庞大的人口。

历代王朝尽管在官僚体系上有高压与集权,但对民间与基层大体因袭了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取向。这是一个庞大帝国的低成本的治国之道,也是王朝与大一统能够长期存续的有效保障。这与其说历代王朝的高明的统治之术,不如说是顺其自然、返朴归真的治国之道,顺应着民众谋生的经济选择、信仰选择,并为之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社会秩序服务、信息传递服务等。如果政府要剥夺民众的私有产权与独立经营,与民争利,政府连自身的长远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加之在技术条件与短缺经济下社会剩余有限的天然约束,王朝只能选择对基层的经济自由主义。

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取向始终在专制集权的博弈过程中消长,作为人类天性的朴素追求,它是强韧的,源远流长。但缺乏正式的约束性制度体系,因此当约束条件变动时,它无法抗衡政府权力的膨胀,在强势政府面前,它有时变得脆弱不堪。在王朝末期或暴政时期,这种取向时常受到违逆,而此时,王朝自身也就随着社会经济的衰落而崩溃。特别是在世界强化政府控制的20世纪思潮中,在中国救亡图存的民族危难中,这一传统日渐式微,几近消失,而且被人遗忘或受到曲解。

近世中国经济的衰落与未能自发走向“资本主义”,使人们强烈怀疑中国传统经济的活力,强调专制集权政府阻碍了经济发展;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寄望于强有力的政府控制来推动中国现代化——这成为20世纪的中国主流思潮。两种相对立的观点都同样忽略了民间与基层的经济自由主义传统。然而正是由于它的作用,中国传统经济与市场在当时比较落后的技术条件下获得发展的制度基础,变革既有制度的诱因与内在动力较弱。事实上,原创性的制度创新,往往不是在成熟的或具有活力的经济体中产生与之对立的异质因素,通常是在原本就不那么强固、不那么成熟、尚未定型的体系中,,新质素容易脱颖而出。



原文发表于《思想战线》2012年第3期,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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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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