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明 解丽霞: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现实困境与中国化超越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8 次 更新时间:2020-11-2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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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明   解丽霞  

内容提要: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预设每个公民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前都具备了公共理性、对话能力和包容心态等基本公民素养。这种对协商主体的先验预设在协商实践中却遭遇诸多阻隔,造成主体“预设素养”与“实践德行”断裂:基于公共理性的“政治人”与追求利益偏好的“经济人”相互抵牾、主体对话能力的均质性要求与其商谈能力的异质性表现存有落差、“包容妥协”的齐一性政治诉求与“尊重差异”的多元性现实形成张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理论创新与政治实践的相互融合中完成了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中国化超越: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公共利益的价值指向;建立制度安排与程序设计相结合的参与机制,确保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参与;遵循求同存异的原则,在“民主集中”的实践中达成利益共识。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公共理性/ 对话能力/ 包容心态/

作者简介:徐伟明(1982- ),男,江西抚州人,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解丽霞(1973- ),女,山西运城人,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641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与传统文化关系的百年历史考察与经验研究”(18ZDA011)阶段性成果。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下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最先使用“协商民主”一词,他认为,美国宪政“既要限制大众多数,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即调和这些明显矛盾的意图的关键,存在于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的明确意图之中。”[1](p38)此后,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的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的内涵。20世纪90年代,罗尔斯、吉登斯和哈贝马斯等都主张“协商民主”,“协商民主”迅速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西方学者在发展协商民主理论时,为其付诸实践预设了一系列条件,其中“主体预设”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前设性条件。但理想化的“主体条件”落实在民主实践中,多因缺乏现实可行性而遭受质疑甚至陷入困境。当我们反思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现实困境和实践危机时,不得不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探索它是如何突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困境,实现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中国特色”建构。

一、“主体预设”: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逻辑原点

无论何种形式的民主理论都存在特定的预设条件,协商民主理论也不例外。为了寻求理论的正当性,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为自身预设了诸多条件,并以此为基点演绎协商民主的逻辑过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有“治理形式论”“民主体制论”和“决策方式论”三种形态,都以“公共协商”为基本遵循,即“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形成这些政策的协商过程最好不要理解成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要将其看成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2](p35-36)。在这种协商理念中,无论是协商的目的、过程还是结果,其本身都内含着对主体的条件假设:它假定主体具有基本的理性能力,充分相信公民具备用公共理性来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能力。可以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对主体预设的基础上,以协商主体承担公共利益和责任的应然状态为原点,展开民主理论的逻辑推理。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既要求协商主体具备特定的能力和素质,还要有面对更具合理性的主张而修正自身偏好的心理条件。要探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对协商主体的条件预设,必须回到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中去思考。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主张公众可以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在达成共识中实现民主。不难发现,协商民主的实现是以协商主体的素质为基础。首先,协商主体应具备“公共理性”,协商民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如果主体不具有公共理性,就会丧失进入协商讨论的前提。其次,协商主体应具有平等的“对话能力”,协商民主是围绕公共问题展开对话的过程,如果主体不具备对话能力,就缺失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本条件。再次,协商主体应具有“包容心态”,协商民主是在利益共识中实现的,如果协商主体没有包容心态,协商将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

公共理性是协商主体进入协商领域的必备前提。协商的最终目的是要达成理性共识,理性共识则要在多元利益和多元文化的背景下通过协商实现,其前提是协商主体必须具备公共理性,即协商主体具有为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而暂且搁置个别利益的能力。罗尔斯认为:“当他或她在自己真诚地认为关于正义的最合理政治概念框架中进行协商对话,他或她就承诺了公共理性。”[3](p10)这表明公民认同公共理性的原则是以他或她进入协商领域为条件的。公民的偏好并不是既定的,而是假定公民可以被公共利益的论证理由所说服。尽管协商主体之间的利益偏好存在冲突,但协商主体能够自觉地以公共性的视角去看待协商过程中的议题,自视能够以公正者的姿态去审视协商过程,评判不同协商主体的观点。当协商主体在公共议题上持有不同观点时,他们将继续理性推理和对话,直至公共利益实现,但这需具备前提性条件:“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要承担公共利益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为了共同体的更大利益而节制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要牺牲自我利益。”[2](p40)可以说,协商民主理论把公共理性作为“先赋”条件,是协商主体进入协商领域的重要前提。如果无法保证协商主体的公共理性指向,协商过程将难以达成共识。

对话能力是协商主体表达诉求、进行协商的根本条件。对话是协商主体开始协商的政治行动,是通过论证自身观点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使自己的主张为他人所接受的过程。而这种对话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参与各方的对话能力,即对话主体具有能够精准表达自身价值诉求且能够通过说理方式论证观点的能力。正如古特曼和汤普森所说:“协商民主要强调的是公民及其代表需要对其决策之正当性进行证明。无论是公民还是其代表,都希望对方对他们提出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说明。”[4](p5)如果主体不具有通过语言行为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自我辩护的能力,主体的利益也就无法进入协商领域,也就无法达成理性的利益共识。因此,对话主体在合作中必须具有追求真理的动机,语言使用定向于相互理解和理性说服力时,公民意志才能真正表达出来,否则,协商民主将形同虚设。

包容心态是协商主体参与协商讨论的基本素质。在理想的协商民主中,所有参与者对政治问题的解决保持开放心态,主体在表达自身观点的同时能够自愿地接纳或认同他人的观点,彼此间的理性对话所呈现的是相互尊重的自主性要求。古特曼认为:“当他人以我在原则上能够接受的条件和方式表达他们的主张时,我也应该以他人在原则上可以接受的条件和方式表达我的主张,这是公民在寻求公平的社会合作时所应有的相互尊重。”[5](p55)协商民主模式下的主体具有倾听不同声音的能力,在行为层面上表现为理性、自主和个人自由的相互尊重。“这当然要求参与协商的每一个人都要能够容忍他人哪怕是非常不同的观点,为了达成相互之间可以认可的共识,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进行调整,有时甚至是较大的让步”[6](p173)。协商民主的理想达成在理论上必然要求协商主体之间相互尊重、妥协让步。只有协商主体之间相互承认、相互包容,主体的自我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协商主体的对话空间将就此关闭,更不用说要达成理性共识的目标了。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以“主体预设”为逻辑起点,强调协商主体的素养(公共理性、对话能力和包容心态)与协商民主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之间的内在关系,证明协商民主理论对主体的前设性要求。协商民主理论落实在政治实践中,既要设计好理论的规范性要求,更要关注实践的客观性要素。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在预设主体素养满足的条件下形成规范性理论,理论设计中理想化的主体前设遭遇纷繁复杂的政治现实时,主体利益的不同、协商能力的差异以及多元化的社会文化背景就会呈现出来,对协商民主的现实可行性造成巨大挑战。

二、现实困境:主体“预设素养”与“实践德行”断裂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现实基础之上。西方民主理论家把协商民主建构在“理想”公民预设之上,在协商民主的图景中,他们预设每个公民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前都具备了公共理性、对话能力和包容心态等公民素养。然而对公民的这些先验性假设是基于理想化的政治制度设计,但在政治实践中,难免会遭遇现实困境,集中体现为主体的“预设素养”与“实践德行”的断裂。

协商主体是基于公共理性的“政治人”,这与追求利益偏好的“经济人”相互矛盾。当公民被赋予公共理性时,他充分相信每个人的幸福或利益都有权得到同等对待。当面对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冲突时,他将以公共理性作为价值指向,这样自然会选择促进公共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利益。因此,基于公共理性的“政治人”为协商民主的理想主体,在参与协商民主中能摒弃个人利益。然而,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参与主体往往是具有不同利益偏好的“经济人”,这些利益偏好生发自利性的政治主张,使协商民主理论在协商实践中演化成“不真实的表达”和“虚假民主”。因为在协商实践中,要让所有的参与者在公共讨论过程中以真诚的理性姿态去讨论公共议题,这只是一种“理想期待”。由此可见,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对主体的理性要求在现实中无法得到满足,其结果是协商民主将成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的“合法工具”。

在协商实践中,利益主体通常运用“伪善的政治修辞”为自身辩护,在博弈中达成“利益平衡”,但这种“利益平衡”并不是在公共理性的指引下实现对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而仅仅表现为部分主体的利益。因为,协商在促使利益主体做出回应时会发生内生性的变化,这种回应是自上而下的:由于大部分公共事务都是在精英分子的掌控下形成具体的观点,这些观点本质上是符合他们利益要求的,只不过他们以“承诺”的方式去掩盖事实,获取民众的支持,从而扭曲利益主体间的协商。结果导致协商流于形式,公民在压力或者利益的影响下或选择沉默,或选择把协商作为获取利益的工具。而对于条件较差的公民来说,他们更多地选择放弃。这样,他们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护。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将公共理性放在“应当”的层次,忽视了一个社会现实:在面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普通民众很难舍弃个人利益而选择“公共理性”。因此,协商民主理论在何种程度上能弥合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断裂”,并不取决于协商对话的机制,而取决于公共理性的先赋性存在。

协商主体的对话能力具有均质性的理论要求,这与实践主体商谈能力的异质性存在落差。协商民主理论的“主体假设”是基于公民协商能力和德行的平等,与标志着政治平等和公共意识的公民身份协调一致,只有所有公民具备发起公共对话的能力时,他们才可能避免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在程序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对话,是预设所有公民在协商面前是平等的,或至少是公平的机会使他们的意见和理由能够进入讨论中。然而,公民之间的协商能力从来都不会是平等的。如果把公众按照协商能力大小区分为“强”公众和“弱”公众,那么作为“弱”公众参与的协商实践仅仅能够形成舆论而无法涉及决策。事实上,公民仅有平等享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是不够的,这并不能保证“弱”公众进入制度后被平等地对待,而且并非所有公众都愿意参与政治,他们会感到自己无权讲话或认为别人不会认真对待他们的参与。如果协商民主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是“吸引”或者“奖励”那些“强”公众获取更大利益的话,那么,它将因民主的缺失而丧失合理性。

对话能力的均质性是协商理想的预设,却遭受协商实践的现实阻隔。由于不同主体的认知和交往能力存在差异,这意味着公众对参与者主张的认同程度是有差别的。尽管协商民主理论要求在实践中实现权力与资源的平等分配,但弱“公民”的客观存在却是难以保证参与者平等协商的现实阻碍,这种客观的不平等在任何协商主体之间都可能会出现,其后果是“弱”公民难以真正参与到公共协商领域。这种政治能力不平等的现象广泛存在于协商民主的互动与对话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插不上话”或不能成功地转换话题。协商民主中的“政治贫困”等同于能力失灵,即公民因为没有能力有效地影响协商过程,使政治贫困者处于被排斥的尴尬境地。而知识精英在协商过程中对决策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政治贫困者,这就使协商结果不可避免地转向知识精英的利益偏好,可以说,这种协商民主实质上就是知识精英的民主。因此,仅当协商民主过程中能保证绝大多数公民的协商利益时,他们才能避免这些不利的状态,否则,任何达成的共识都可被视为是强制性的。

“包容妥协”的齐一性政治诉求是协商民主理论的主体规定,这与“尊重差异”的多元性现实存有张力。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所有主体都应有接纳甚至融合对方观点的心态,而不去考虑参与者的背景、权力和地位,这是对“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性”的基本承诺。然而,这种“包容妥协”的齐一性政治诉求是一种过于理论化的主体规定,而多元性的文化立场却是客观现实。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者从多元文化的角度去反思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当性,强调多样性文化型构不同主体的理性碰撞,促进理性在协商民主中的运用,从而保证协商结果的理性化目标,然而其前提是参与主体具有处理深层次理性冲突的能力。其实,协商主体的包容心态与多元化的文化立场并不矛盾,多元文化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内在要求,这就需要协商主体能够在接纳不同观点的协商过程中达成利益共识。然而,当理论设计一旦进入实践过程,协商主体的价值观念、文化程度、利益诉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利益共识的达成变得愈加艰难。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其政治体制所推行的价值观和社会政策具有阶级倾向性,不同政治团体之间的协商本质上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表面上是主体间的观点论争,本质上是利益与价值观的相互对峙。在这种情况下,不同阶级的价值观几乎是不可通约的,使得协商主体无法认可相同的道德价值。虽然包容妥协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冲突或矛盾,然而这种作用并不明显,同时还会衍生其他的社会问题。一方面,随着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新的文化多样性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深刻而复杂的冲突与分歧,使得团体之间很难在同一个理性思维的框架中去思考和探讨问题。尽管多样化的政治团体之间的协商构成协商民主的政治结构,但这种协商界面的本质却是同种文化团体之间的协商。另一方面,协商主体的包容妥协是通过利益的交换和平衡来实现的,这也意味着主体的信仰“妥协”或诚实的丧失。事实上,大多数协商民主论者都会把协商对话放置于某种特殊的文化语境中,这必然导致对参与者的“切割”,使一部分参与者被排除在协商之外。结果是对文化权利的差异性的否定,导致一种强制性的整合——“将所有团体以相同的方式纳入进来将破坏每个团体文化社会化的条件”[7](p69)。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协商主体包容妥协的理论预设往往在解决差异性文化现实问题上显得苍白无力,这种“无力感”表明协商民主理论无法应对多元文化挑战而陷入持续性困境,并随着社会不平等的加剧更加凸显。

协商主体的实践德行是一种客观存在,预设素养则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者的理论建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现实困境并不是理论预设缺陷所致,而是对理论规范性与现实可行性关系发生“误判”。如何把协商民主从理论设计真正落实到政治实践中,在规范和事实之间实现平衡,完成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超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中国特色路径。

三、超越路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行逻辑

协商民主既是一种现代民主理论,更是一种民主政治实践。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主体预设因现实境遇而陷入困境,说明其理论预设只能论证理论在逻辑上的合理性,而无法保证理论在现实中的可行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由中国共产党创造的以民主协商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形式。这种民主形式在理论创新和民主探索经验基础上建构起自身的运行逻辑。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公共利益的价值指向。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导向。党中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8](p21)。这表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始终以人民群众为主体,既要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凝聚民心,又要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增进人民福祉。社会是由不同个体相互联系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是相互依存的,要实现社会有效运行就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是公共理性的价值原则,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是个体理性的目标。马克思认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9](p84)那些宣称代表“公共利益”的阶级共同体,本质上是代表局部利益的团体或政党。以人民为中心本质上是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那么如何确保“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协商过程始终,这就需要回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中去思考。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确立公共利益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中国共产党把服务公共利益作为自身的政党理性,其政策没有倾向任何一个利益群体。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9](p283)作为无产阶级的领导者,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9](p285)。中国共产党的行动逻辑是基于公共理性的,它以关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因而超越了个体理性。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主导协商过程中充分尊重多数、照顾少数,以公共利益支配个体行为,这是中国政治实践的独特优势。这种主导性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对协商过程中公共议题的确认、协商规则的制定和协商结果的输出等方面。无论是政党间的政治协商还是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协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穿于协商民主推行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本质上是实现在公共理性的引导下将不同意见主体引入协商程序,既让各主体利益充分表达,又使参与主体在利益表达和讨论中受规范的引导趋向公共利益。中国共产党正是运用这种“规范作用”对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进行调试,坚持个体理性的生成与公共理性的塑造相统一,将各种不同利益最大限度地呈现出来,同时又促使不同利益所有者能够在相互理解基础上达成利益共识,从而在政治实践中最终实现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和解”。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制度化安排与程序化设计相结合,构建平等参与的基本路径。尽管资产阶级民主在形式上承认全体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主权利,然而资产阶级民主是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之上,以资本来规制公民的权利。在这种资本民主的逻辑中,公民的权利仅表现为投票选举,而一旦投票结束,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基本被边缘化。这就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被排斥在协商民主之外,而民主最终结果也只不过是少数人之间的利益博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同政治行为者之间的对话合作,而且这种对话合作以平等理性作为协商机理,并在国家制度中得到确认。作为国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初步形成“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协商制度和基层协商制度,这三大制度有效构成了政治精英、社会大众与专家和基层群众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体系”[10](p153)。这表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制度形式为所有协商主体提供平等机会,“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11](p76),从而保证公民享有充分而平等的协商参与机会,使决策能体现每个人的“声音”。

当然,仅有制度化的安排而无程序化的设计,这样的协商民主也是有缺陷的。因为“没有合理的程序选择,再好的民主制度也难以在实际运行中实现,更不用谈价值的实现问题”[12]。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11](p73)这表明我国不仅注重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也强调协商民主实施科学化的程序设计。在历史与现实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协商民主实践表现出丰富的多样性,现已“逐步形成了从政党到国家、从国家到社会、从中央到基层的全方位的协商机制,协商的功能也突破了政治协商的界限,延展至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权益分配和公共产品供给等涉及人民生活的多方面内容”[13](p46)。可以说,协商民主实践已从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展开对话的协商机制扩展到随时随地就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同其相关主体进行协商。从层次上讲,有中央与地方的政党协商、政协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等协商实践,协商各方主要围绕国计民生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促进不同利益群体进入协商领域,从而确保公民政治机会均等。在基层政治生活领域也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协商实践,诸如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民情直通车、居民论坛和乡村论坛等协商制度形式,充分表明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在制度上保证了政治参与主体间能够平等对话,而且在程序上维护了协商主体对决策影响的有效性,真正实现了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辩证融合”。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遵循求同存异原则,在“民主集中”中达成利益共识。协商民主立足于多元化的社会背景,要求协商过程必须考量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力图达成主体间的利益共识。如果协商民主在实践中难以达成利益共识,这种制度将因无法运转而丧失民主承载的意义。因此,共识是民主的内在需求。西方协商民主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会对立阶级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协商主体容易陷入无休止的分歧而导致“共识危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民”在社会结构中分化成不同利益阶层,虽然这些利益阶层之间存在着具体利益差异,但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吸收中国传统智慧中“和而不同”的文化精髓,强化“合作型博弈”的协商机制。求同存异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与“和而不同”的价值取向有着内在统一性。这种政治价值强调对不同利益诉求的政治包容,追求价值主体的和谐共存。当协商过程中出现利益分歧时,协商民主中的“人民”主体能够遵循求同存异理念,在尊重个体利益差异性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对话,寻求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努力达成利益共识。

求同存异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在协商民主中的具体表现。毛泽东曾指出:“我们的原则性必须是坚定的,我们也要有为了实现原则性的一切许可的和必需的灵活性。”[14](p1436)在协商过程中,既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方式,也不能用强制压服的方式去达成共识,而应该创新民主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11](p74)。具体而言,求同存异原则要求协商各方必须站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融合多方利益,并诉诸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法,达成利益共识,这种共识形成表现在“民主集中”过程。“求同存异”既承认“差异”的存在,又强调“求同”的目的,能够有效地协调和兼顾协商主体间的利益,使矛盾消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既可以弥补在协商民主实际工作中难以达成共识的不足,又可以解决政策落实的问题,使协商民主更具真实性和有效性。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逻辑原点是对协商主体的先验性假设,通过对主体素养的理论设计,建构起协商民主的理论逻辑。这种过于强调逻辑性的理论规范使之与协商实践没有达成平衡,造成主体“预设素养”与“实践德行”的断裂。任何科学理论都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合理状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实践逻辑的体系中解决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现实困境,并以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展现民主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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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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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理论月刊》2020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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