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耕华:论历史陈述之“真”的界定——验证曼德尔鲍姆的一个观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0 次 更新时间:2020-11-0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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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耕华  

内容提要:曼德尔鲍姆用“恺撒跨过鲁比孔河”为例来论证历史陈述的“符合论”,只是论证了陈述之“真”有“符合”的一面,而未能涉及“真”还有“融贯”的一面。其实,任何一个历史陈述都可以做“符合论”或“融贯论”的解读,它们既不对立,也不矛盾。至于选择何者来做具体的解读,全取决于我们实际的需要。由语言文字组成的历史陈述之所以能指称实态的史事,并达成“符合”的效果,全凭语言文字所具有的“记号示义”能获得我们一致的认可。历史陈述之“真”,表面上看是陈述“符合”实际史实,实质上端赖我们对记号的含义及其用法有一致认可和一致遵循。

关 键 词:陈述之真/符合论/记号示义/融贯论

作者简介:张耕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在历史著述中,所谓历史陈述①有“单个史事的陈述”,也有“陈述与陈述相组合而成的叙事”,它们涉及的问题不尽相同,需要分开讨论。在此只讨论前一类陈述,这是为了对应和延续曼德尔鲍姆在《历史知识问题》②第六章的研讨。在第六章中,曼德尔鲍姆用“恺撒跨过鲁比孔河”为例来论证他的“符合论”,笔者也用这个案例来复核验证曼德尔鲍姆的观点,看看它是否与史学实际相吻合?进而在这个基础上,看看是否该有更深入的追究?符合论是否还要有重要的补充?

一、历史陈述的“符合论”释析

在史学理论的语境中,关于陈述之“真”的界定,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在陈述与史事的关系上认定“真”,另一种是在人们的普遍认可上来认定它的“真”③。曼德尔鲍姆是赞成历史符合论的,他在《历史知识问题》第六章中,以批评相对主义为引线,论证了历史符合论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他在进入具体的论证之前,先以“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为题,对论证的对象、范围——也即符合论在历史学中适用的对象、范围做了限定。他说:

(陈述)是一个具体的、明确的、直接提出的、有意义的单位,这个单位指示某件事情,告诉我们某件事情,并且声称它是真的。……我们现在必须把判断与陈述区别开。判断通常被定义为对命题所作的肯定或否定。

从陈述与判断的这种区分中能够清楚地看出,对一部历史著作的理解就在于理解这部著作所做的那些陈述,而没有主要包含对其作者所做的判断的理解。一部历史著作的真实性就在于它所做的陈述的真实性,而不在于作者事实上以这些或那些根据为依据做出判断这个事实。④

在这段论述中,曼德尔鲍姆用“人类社会是许多项研究的主题”(这是陈述)和“帕累托主张人类社会是许多项研究的主题”(这是判断)两个句子来显示两者的区别。就这两个句子来看,曼德尔鲍姆所说的“判断”,类似于“意见”,比通常我们所说的“价值判断”的范围稍宽些。换言之,按照曼德尔鲍姆的观点,符合论只适宜于解读历史著述中史事的陈述,甚至还不能包括那些表达个人意见的历史陈述,它只是“叙述某件事情。它是一个具体的、明确的、直接提出的、有意义的单位,这个单位指示某件事情,告诉我们某件事情,并且声称它是真的”。也正是在这个范围里,他强调历史认识“至少可能局部地实现关于客观知识的理想”⑤,而不至于陷入相对主义的错误。虽然历史著述中的陈述与评判尤其是带有意见色彩的陈述往往不易做出泾渭分明的划界⑥,但曼德尔鲍姆所限定的范围还是可以分辨的,也可以就此范围做点讨论。所以,笔者同意并遵循曼德尔鲍姆的划分,把下文的讨论限定在这类历史陈述,即选择一些只是“叙述某件事情”的案例来分析讨论。

除适用对象范围之外,曼德尔鲍姆又对历史符合论本身做了两点澄清。第一,那种把符合看作“相似”或“模本”的看法是错误的,符合不是“相似”或“模本”。他说:

陈述不是那些事实的“模本”。“恺撒跨过鲁比孔河”这个陈述,或者“歌德不欣赏帕斯图姆教堂”这个陈述,与这两个陈述所叙述的事实并不“相似”。如果我们说这些陈述“符合于”这些事实,那么在每个场合下我们并不是指这些陈述本身与这些事实相似。就此而言,真理符合论并不是真理相似论或者真理模本论。⑦

关于陈述与对象的“符合”不是“相似”或“模本”(下文换称“模仿”),学界已有讨论。金岳霖先生在《知识论》中批评过“照相式的符合”⑧,说陈述之“真”不是“照相式”的“符合”,似比曼德尔鲍姆不是“相似”或“模仿”的说法更周全些。第二,曼德尔鲍姆认为把“符合”看作“全部特征的等同”也是错误的。他指出,相对主义的“谬误在于它试图把我们关于某个对象可以说已获得的知识与那个对象的全部特征等同起来”⑨。相对主义者的谬误是否在于他们持“全部特征的等同”观,本文不做讨论,但不该用“全部特征的等同”(下文简称“全部等同”)的尺度来要求、衡量符合论,这也是正确的意见。这两点澄清笔者都能接受,虽然第一点还须做些补充(见下文的讨论)。那么,曼德尔鲍姆所肯定的陈述与史实的“符合”究竟是什么呢?他说:

当我们说一个陈述之所以是真实的是由于它符合事实时,我们所意指的其实是这个陈述所表述的那种存在于这个陈述中各个词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于这些词所表现的那些实际对象之间。⑩

他强调符合论并“没有任何神秘之处”,比如“恺撒跨过鲁比孔河”:

“恺撒”一词体现了真实的恺撒,“鲁比孔河”一词(在这个语境中)体现了一条真实的河,“跨过”一词体现了一个属于某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如果这个陈述所表达的关系在事实上的确存在于它所涉及的各个对象之间,如果它所陈述的动作的确实际地完成了,那么“恺撒跨过鲁比孔河”这个陈述便是真的。真理符合论的含义就是如此,别无其他:一个已做出的陈述“符合于”它声称的事实。(11)

如上所述,在符合论的研讨中,对于“符合”两字有过“相似”“模仿”“全部等同”等不同的解读。曼德尔鲍姆对“符合”两字的解读是什么呢?就上段引文来看,他使用了“体现”(symbolize)一词,并强调陈述中的词语与对象的一一对应。那么,曼德尔鲍姆所说的“符合”,就是陈述所用的词语一一对应地“体现”了对象。

为了讨论的方便,笔者把曼德尔鲍姆的解读称为符合论中“对应体现说”(或简称“体现说”)。“对应体现说”的“对应”容易理解:“恺撒”对应那个人,“跨过”对应于过河时“已完成的实际动作”,鲁比孔河对应那条河。那么“symbolize”是什么呢?(12)曼德尔鲍姆没有展开说明。他只是说:“只要我们记住陈述是用语言表达的,而语言的特性就在于语言指示某些非语言的实体,那么上述看法就没有任何神秘之处。”这里,他讲到了语言,又使用了“指示”(refer to)一词(13)。一边是语言文字,另一边是非语言文字的实体,两种性质不同的东西,如何能有效地达到“体现”或“指示”两者的“符合”关系呢?笔者很期待曼德尔鲍姆能进一步说明以语言构成的陈述是如何“symbolize”那些非语言的实体,但他没有。他认为关于“符合论”的解读到这一步已经够清楚了——“真理符合论的含义就是如此,别无其他”,它“没有任何神秘之处”,进一步的深究实属多余。

在西语世界,“以声示意”及其“对应模式”的象征义十分明显(14),用“symbolize”一词或许已经表达了“象征,作为……的象征”的含义。但在《历史知识问题》的第六章,未见曼德尔鲍姆在语言文字的象征义上讨论陈述与对象的符合问题。陈述是用语言的,那语言何以能“symbolize”非语言的实体且与它相符合呢?这是笔者极想弄明白的问题。曼德尔鲍姆使用了“symbolize”一词,又不在“象征义”上讨论陈述与对象的“符合”问题,这大约是中文译者将“symbolize”译为“体现”,而不是紧扣字面意译为“象征”的原因。然而在中文语境中,如果不对“体现”(或“指示”)一词做进一步的解读,而仅仅停留在“体现”上,那么顺着“恺撒跨过鲁比孔河”的案例去做一一对应的复核,不仅不能领会这句陈述怎么“体现”且符合对象,反而感觉到“符合说”在这里“落空”了。

二、历史陈述的“外部景观”与“内部思想”

“恺撒跨过鲁比孔河”,曼德尔鲍姆的原文是:Caesar crossed the Rubicon(15)。要验证这个陈述的“真”,先需要确定我们是要验证的这句陈述的字面义?还是它的借代义?因为按其字面义,这句陈述指称的对象只是“恺撒(个人)跨过鲁比孔河”;如果按照其借代义,这句陈述指称的对象是“恺撒率领士兵们跨过鲁比孔河”。这需要分开验证。曼德尔鲍姆强调:“‘跨过’一词体现了一个属于某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跨过”这个词语是如何“体现”那个“已完成的实际动作”的。

先看字面义:“恺撒(个人)跨过鲁比孔河”。

关于鲁比孔河,有学者提到,“虽然我们不知道鲁比孔河的具体位置,但是,我们通常认为那就是乌索河”(16)。这当然只是推测。较为主流且严谨的意见如《剑桥古代史》(第二版)的观点是:“我们并不知道鲁比孔河的确切位置,我们也不能够确定恺撒是否是在1月10日渡过了鲁比孔河”(17)。撇开具体日期不论,既然连鲁比孔河的确切位置都不能考实,当然也就谈不上对这条河流的宽窄深浅等情况的认知了。要知道,没有关于鲁比孔河宽窄深浅等情况的历史信息,我们便无从讨论“跨过”一词是否如曼德尔鲍姆所说的“体现了一个属于某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这不是要按照“相似”“模仿”或“全部等同”之类的要求或尺度来验证它,而是我们无法认定:陈述所用的“跨过”一词与恺撒在当时所做的实际动作是否有着如曼德尔鲍姆所肯定的对应“体现”关系。据记载,恺撒赴鲁比孔河时的交通工具是马车,中途似乎也没有弃车换马,但用马车来“跨”河,似乎不太可能,大约“跨”河之际,改用了马匹。但这也是推测,我们不知道恺撒究竟是用什么交通工具过河的(18)。如果河流很窄,骑马确实可以一跃而过,使用“跨过”一词,可谓恰如其分;如果河流很浅,骑马冲驰而过,使用“跨过”一词,似不如用“涉水急驰”更能“符合”实际。如果河流很宽很深,那就需要架桥过河,使用“跨过”,不如说是从桥上快马而过(19)。然而,我们既不知道鲁比孔河的宽窄深浅,也不知道恺撒过河时究竟做了哪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如何能够验证这个陈述是“真”?如何能验证“‘跨过’一词体现了一个属于某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

再看借代义:“恺撒率领士兵们跨过鲁比孔河”。

据《希腊罗马名人传》的记载,恺撒此行带领了“300名骑兵和5000名步卒”(20)。他们是怎么过河的呢?鲁比孔河是否足够窄,不仅可以让300名骑兵纵马越过,而且也可以让5000名步卒也一跃而过?或者鲁比孔河是否足够浅,不仅可以让300名骑兵“涉水”奔驰,也可以让5000名步卒徒步?着过河呢?我们无法确定这五千三百多名将士究竟是以何种类型、完成了何种“实际动作”?如果这一切在史料上都是空白,那么我们只能重复上面的讨论。为了使研讨能深入和充分,我们在这里必须有临时性的假设——假定我们知道当时的情境:依据记载,我们知道鲁比孔河不算太宽、河水也不算太深,虽不能跃马而过,但可以?水过河。300名骑兵是骑在马上涉水过河的(水及马腹,不能奔驰),5000名步卒是在齐腰的河水中艰难地?过河(当然也可以有其他假设)。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至少存在着属于两种或多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史事如同为我们所“目睹”,我们如何来验证这句陈述与实际上发生的这么多“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之间的对应“体现”关系呢?我们当然不用“相似”“模仿”或“全部等同”等尺度来衡量它,但“跨过”一词为什么能对应并“体现”这么多“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呢?

以上内容都是把“恺撒跨过鲁比孔河”视为史事的“外部景观”来分析,史事除了有“外部景观”,还有“内部思想”,这也是历史陈述的对象。“恺撒跨过鲁比孔河”使用的“跨过”一词,带有修辞学上的隐喻效果,颇能表现恺撒孤注一掷、义无反顾的“内部思想”,倘若改成“渡过”“?过”“涉水过河”之类的词语,则不能表达这一层“内部思想”。恺撒过河时的孤注一掷、义无反顾,这是史实。但倘若恺撒能活过来,他一定不喜欢、不赞成“跨过”之类的词语,因为这样的用词,遮蔽了他当时存在着另一种“内部思想”——恺撒后来多次强调,他当时还有另一种真心情。读他自撰的《内战记》可知,他极力想说明的是:“跨过鲁比孔河”是他“极不情愿的事情”。他在《内战记》一开头就急切地解释内战爆发的原因,向人们详细地阐述了执政官的无理和庞培对元老院的操纵,认为这次战争完全是庞培出于私欲而强加给他的。他允诺于公元前49年1月交出8个军团和外高卢的统治权,只保留两个军团和伊利里亚、内高卢的统治权,同时致函元老院建议庞培同时解除行省统辖权和军权。当这一提案遭到否决后,他才非常不情愿地渡过了鲁比孔河。显然,“恺撒跨过鲁比孔河”只“体现”“内部思想”的一个侧面,而遮蔽了另一个侧面。

或说“跨过”一词,并非对应于什么“实际动作”,只是表示恺撒过了河。也有的说“跨过”一词,并不对应于过河的“实际动作”,而是对应于恺撒“越过界限”。按当时法律规定:恺撒不得领兵越出他所派驻的行省,“越过界限”等于向罗马元老院宣战。这就把包含了多样的“实际动作”且如此复杂多面的史事,简化成一句单称的陈述。所以,历史陈述正如李凯尔特所说,与“实际对象”相比“认识总是一种简化”(21)。但这样的“浓缩”“简化”或“省略”何以不妨碍大家对它的肯定(都肯定它“符合”对象)呢?我们当然不是要用“相似”“全部等同”之类的尺度来衡量它,但明明陈述与史实间存在着很多明显的“浓缩”“简化”或“省略”,我们为何还一致肯定它是“符合”史实的“真”呢?

三、陈述语言的“记号示义”功能

就曼德尔鲍姆的论证而言,以“恺撒跨过鲁比孔河”为案例来解读陈述与对象的符合关系似乎并不恰当,因为对象本身有太多的未知数,恺撒与士兵们过河的“实际动作”只能靠推理、想象或猜测了。选用这样的案例,我们如何能复核陈述与对象的符合、对应和“体现”(或“指示”)关系呢?再说“跨过”一词,本义是“抬起一条腿,迈步使身体前行”,如“跨过门坎”“跨过水沟”等等。说“恺撒跨过鲁比孔河”,显然带有一点夸张和修饰性(除非鲁比孔河只有一步之宽),并非历史陈述所强调的写实。当然,历史陈述中使用夸张的、带有修饰性的词语也比比皆是。那么,讨论陈述与对象的符合问题,能否选用陈述中较为写实的案例?如“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的案例。

“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这是确凿无误的史实,这个历史陈述也未见有人提出过异议。因为史事确凿,因为符合史实,这句陈述也往往见之于理论论证的案例。比如,有学者认为历史认识的绝对性只存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人类历史认识无限发展的承继系列的只能逐步接近的方向,另一种是某些关于具体史实的单称判断(22);也有学者认为,这些认识在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中也不可能被推翻,它反映了确凿无疑的个别事实,也可以称它们为永恒真理(23)。前者所指的就是像“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这样的单称判断,后者则直接引用了“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为例。那么,我们不妨就用这个案例来看看,符合论的“对应体现说”能否在此类历史陈述的检验中获得证明,况且它就是曼德尔鲍姆所限定的“叙述某件事情”“告诉我们某件事情”之类陈述。

如果我们想要复核“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这一陈述是否符合史实,那么,首先要辨析的是“死亡”一词的含义,即对“死亡”做一个界定。一个人进入到怎样的状况才可以算是“死亡”呢?这在今天有好几种界定法,但它们似乎都不太能令人满意:“呼吸停止”说,但因抢救之后“缓过气”来的事例不在少数;“心脏停止跳动”说,但经过抢救,也有好多人又重新恢复了心跳;有一种叫“脑死亡”说,认为只有“脑死亡”才算是真正的“死亡”,但“脑死亡”者的心脏仍在跳动,医学上称之为“植物人”,并不能径直宣布人已死亡。如此我们就要探究,说“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究竟是按“呼吸停止”说、“心脏停止跳动”说,还是按照“脑死亡”说所下的断言?因为不同的界定,自有不同的时间节点,当有不同的相对应、相符合的史实。还有一种说法:死亡是一个过程,有些甚至是一个很缓慢的过程。如按“死亡是一个过程”的界定法去描述某人的“死亡”史实,那么它只能表述为“拿破仑从1821年5月5日的某个时辰开始一直死亡到5日或6日的某个时辰”。这样的陈述是否就符合了史实之“真”呢?如果这才是陈述之“真”,那么历史如何能够书写呢?以这样的方式书写的历史又如何让人卒读?

当然,上述情况在实际的历史写作中是不会出现的,因为我们对“什么才算死亡”有约定俗成的说法,没人会推究拿破仑究竟是死于“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还是“脑死亡”了。然而,这也让我们看到事情的另一面:当大家都认可“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时,实际上是使用了一种简洁有效但难免有些粗暴的方法来化解了这里的难题。与现实本身相比,认识总是一种简化。关于拿破仑的死亡,大家使用了一致公认的概念术语去陈述它,至于它是否真的“符合”和“体现”了史实,实在无法验证。这是否说明所谓的符合式的“体现”,实在是人们“一致认可”的简便语呢?

“恺撒跨过鲁比孔河”虽然不太适合曼德尔鲍姆的论证,但就本文的讨论而言,它还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因为它可以用来展现“一致认可”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陈述上的“就虚避实”,这就是“恺撒跨过鲁比孔河”的字面义。如上所述,我们既不知道鲁比孔河的宽窄深浅,也不知道恺撒过河时究竟做了哪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但是,恺撒肯定是过河了。那么我们该用什么词来对应这个“实际动作”呢?是用“跨过”?还是用“渡过”?其实都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不知道究竟做了什么实际动作),我们需要寻找的不是哪一个语词更贴近、更符合“实际动作”,而是需要寻找一个大家认可的词汇用来“表征”这个史实。按曼德尔鲍姆的原文:the word “crossed” symbolizes a certain real type of action done,其中“symbolizes”一词,中文译为“体现”是很恰当。如上所述,“symbolize”一词的本义是“象征,作为……的象征”,或是“用象征表示,用符号表示”。“跨过”一词,作为一个文字记号是用来“表征”恺撒当时做过的“属于某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由于我们不知道恺撒在过河时做了“某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自然是做了,否则过不了河),语词的选用应该是“就虚避实”——我们的陈述不能坐实——为求其实反而会失实。我们应该选择使用一个能获得大家“一致认可”的记号,便能获得“符合”“对应”“体现”史事实际的效果。此时,我们该明了:所谓的“符合”便是使用了一个大家都认可、大家都这么使用的文字记号(跨过)来“表征”恺撒的那个“某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不是它“符合”对象才说它是“符合”,而是大家一致同意才说这样的陈述就算是“符合”。

第二种是陈述上的“一概而论”,这就是“恺撒跨过鲁比孔河”的借代义。“恺撒率领士兵们跨过鲁比孔河”,我们仍然需要假设:鲁比孔河不算太宽、河水也不算太深,恺撒手下的300名骑兵是骑在马上渡过河的(水及马腹,不能奔驰),至于那5000名步卒是在齐腰的河水中艰难地?过河。在这里,陈述的对象至少包括了属于两种或多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但陈述必须是一句话。这时候,动词的选择,宁可抽象,不能具体——抽象能囊括更多的史实,具体则不能有所周全。要做到这一点,只能是“一概而论”,但它与“实际行动”相比,总是有所简化有所省略。当然,这样的“简化”和“省略”也都是大家一致认可、一致同意的。于是,大家认同通常习用的“跨过”一词来“表征”“恺撒率领士兵们跨过鲁比孔河”这个史实,并一致认为这样的“表征”就是“符合”了“实际”——这同样表明:不是因为它“体现”了“实际动作”才说它符合,而是我们大家都一致同意做这样的“简化”和“省略”,一致同意并认为使用“跨过”来“表征”这么多个“实际动作”的陈述就算是“符合”。

第三种是陈述上的“以偏概全”,这就是“恺撒跨过鲁比孔河”的“内部思想”。凯撒渡河时的“内部思想”,至少有两个侧面。如果让恺撒自述,他会说:“我到了河边,稍作停留,先是有所犹豫,接着下定决心、破釜沉舟。”这才是他渡河时的“内部思想”!为什么后人撰史,只写他下定决心、“义无反顾”的一面(当然是史实),不写他犹豫再三、“极不情愿”的一面(至少他极力想表现得“极不情愿”,这也是史实)?陈述为“恺撒跨过鲁比孔河”,“表征”了前一种史实,遮蔽了后一种史实,但这样的陈述向来也是大家一致认可的。单个历史的陈述只能“以偏概全”,它只能保留一部分而遮蔽另一部分。如果每一句陈述都力求全面,那就变陈述为叙事了。

总之,恺撒与他的士兵们毕竟是过了河!(24)至于他们究竟是如何过的河,大家都觉得不必计较。无论是英语的“crossed”,还是中文的“跨过”(25),都是程度不同地以“简洁有效但难免有些粗暴简化”的方式来陈述对象:有时是“就虚避实”,因为我们不知道“实”;有时只能是“一概而论”,因为我们要囊括太多的“实”;有时是“以偏概全”,因为我们无法顾及各个侧面的“实”。所以,所谓达到了“符合”,其实也就是大家“一致同意”“一致认可”的简便的表达。“恺撒跨过鲁比孔河”之“真”,表面上强调的是陈述“体现”或“符合”那个“实际行动”,实质上端赖大家对记号及其用法的一致同意和一致认可。符合论者认为,陈述之“真”,是因为陈述“符合”它所指称的对象,这个“符合”是一一对应的“体现”。但我们也可以说,不是因为它“符合”对象才说它是“符合”,而是因为大家都认为它“符合”才说它是“符合”。“恺撒跨过鲁比孔河”也好,“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也好,是什么使得大家会“意见一致”地认为这就是“符合”了对象呢?如前文所述,曼德尔鲍姆在讨论符合论时,使用了“symbolize”一词,但他确实没有顺着“symbolize”的“象征”义对“符合”背后的支撑物做进一步的解读。学者刘凯认为,“symbolize”一词译为“表示、代表”更能达意,也更加明白易懂(26)。与“体现”一词相比,译为“表示、代表”确实能更好地传达“symbolize”一词的“记号示义”的含义。如果按照“记号示义”的思路来追究,那么所谓“一致认可”,就是“跨过”“死亡”之类的词语用法上的“一致认可”,就是“记号示义”的“一致认可”。这样,由语言构成的陈述是如何“symbolize”那些非语言的实体,且大家一致认定这样的陈述是“符合”之“真”的“神秘之处”就显示出来了。

四、配景论与记号示义“一致认可”之达成

如果上述分析不误,那么这里就一定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某一词语的“记号示义”能够在怎样的范围内获得“一致认可”,那么由它构成的陈述就能在这个范围内被人肯定为陈述之“真”。这就有点像沃尔什的配景论。沃尔什主张:

历史学(至少就理想而言)乃是一组确定的真理,对于不管什么人都是成立的。这一点在我看来,既是真的,又不是真的。一个历史学家所引证的事实如果确切可信的话,就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他个人的所有物,倒不如说每一个有理智的人如果进行调查的话,都必定要同意的那种东西。法国革命爆发于1789年,并非对于与英国人相对立的法国人才是真实的,或者对于那些拥护法国革命的人才是真实的,而对那些厌恶它的人就不真实了;它只不过是一桩事实,无论我们喜欢不喜欢它。(27)

沃尔什也是肯定陈述中的“爆发于1789年”能获得大家的一致认可,而不是“法国革命”,因为某一史事是否该称之为“革命”,较明显地带有一种意见的表达,不是曼德尔鲍姆所想讨论的历史陈述。其实,“爆发于1789年”或“死于1821年”这类陈述之所以能获得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还在于大家使用了共同一致的纪年方式。如果纪年方式不同,对同一时间点也会有不同的陈述,也会出现像配景论所说那样只能形成相对于不同陈述者而言的陈述之“真”。比如有关秦朝的灭亡年代,我们现在能看到四种不同的陈述:

A子婴元年十月,刘邦入咸阳,子婴投降。(28)——这是秦人的陈述。秦人按照秦历来陈述:二世三年七月,赵高逼杀二世;八月,赵高立子婴。二世三年到九月底为止,十月为岁首,已是子婴元年。

B汉王元年十月,刘邦入咸阳,子婴投降。(29)——这是汉人的陈述。初时,汉人仍沿用秦历纪之岁首(武帝以前),即二世三年到九月底为止,十月为岁首,此即汉王元年。

C公元前207年十月,刘邦入咸阳,子婴投降。——这是今人的陈述之一。即全按公元纪年来陈述:二世三年即公元前207年,七月至十月的史事,都列在公元前207年内。

D公元前206年十月,刘邦入咸阳,子婴投降。(30)——这是今人的另一种陈述。即以公元纪年又兼顾古人岁首的换算方法来陈述:二世三年是公元前207年,十月为岁首,则算在公元前206年(此十月,不能写成一月或正月)。

同一个时间点之所以有四种不同的陈述,那是因为有四种不同的年代“记号”方式,且每一种都能达到他们心目中符合式的“对应体现”的要求。在这里,不仅秦人、汉人的纪年不同,今人使用的方法也不统一(31)。如果能说服所有的人都使用同一种“记号”方式(纪年方法),那么以上四种陈述就能统一成诸如“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那样的陈述,并被普遍一致地认可为“符合”史实的陈述之“真”。否则,所谓的“符合”和“对应体现”,只能“符合”或“对应体现”于各自心目中的史实(时间位置),只能是属于各自认可的陈述之“真”,虽然陈述所指向的是同一个时间点位。沃尔什在讨论“真”的问题时,把历史陈述分为“法国革命爆发于1789年”与“法国革命对于法国人和非法国人是不是同样的一回事”两类,他认为前者可以得到普遍的认可与接受,后者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他说:

马克思主义对十九世纪政治史的解说,将只对马克思主义者才是有效的;自由主义的解说则只对自由主义者才是有效的,如此等等。但是,这并不妨碍马克思主义者或者自由主义者以一种可以称之为客观的姿态来写历史;那就是说,来试图在他们给定的前提假设之内构造出一种确实是对他们所承认的全部证据都做到了公平对待的叙述。于是就会有马克思主义的相对客观的和相对主观的叙述和以自由主义的观点而写出的相对客观的和相对主观的历史著作。(32)

这就是沃尔什对历史叙述之“真”所做的配景论的解读。由于前者以“法国革命爆发于1789年”为例,后者以“法国革命对于法国人和非法国人是不是同样的一回事”为例,笔者一直认为沃尔什的配景论主要是针对后一类历史陈述(33),而不是前一类历史陈述。然而,就上文“秦朝灭亡的年代”的案例来看,即便像“某某发生于1789年”之类的单个历史陈述,同样也适宜用配景论来解读——因纪年方式的不同,它们只能是属于“符合”或“对应体现”各自心目中的史实的陈述之“真”。总之,一个陈述能否获得大家认可接受,并被称为陈述之“真”,端赖陈述者们是否使用了大家一致认可和接受的“记号示义”。由此我们就可以说,符合论的“神秘之处”就在于“一致认可”的“记号示义”。

五、“活的历史”还是“死的历史”?

如前所述,曼德尔鲍姆曾强调,符合论不是把陈述与事实的“符合”看作“相似”或“模仿”,这就今日已经充分记号化的文字来看,陈述用的词语已不太有“形”“声”上的“模仿”和“相似”的痕迹(34),但就以象形为特色的汉文字而言(古代埃及、赫梯、苏美尔及古印度都曾创设和使用过象形文字),在它的创设之初,文字的建构却是在“形”“声”上追求与对象的“模仿”和“相似”。在现代汉语中,指称“因脚的运动而使身体前行”(下文简称“身体前进”)的动作或状态,除了上文讨论到的“跨”字,还有“行”“走”“奔”“跑”等。其中“走”字,在甲骨文中写作“”,表示人在疾走时双臂摇摆的样子,就是一个“以形示意”的象形字。金文的“走”字,增加了一个表示脚趾的“止”,写成“”(小篆也是如此),两形会意,强调人之大步疾行的动作或状态。在甲骨文、金文中,像“走”那样,在其造字之初着力于“模仿”“相似”于对象的文字极多,如“日”“月”“山”“川”等皆是。在古代,大家确是因为其“模仿”“相似”而使用它,因“模仿”“相似”而说它“符合”对象,陈述之“真”确有“模仿”“相似”的含义。后来,“走”字逐渐记号化(35),其象形的痕迹及“以形示义”的功用越来越少,但它与对象(疾趋)的“记号示义”关系已由约定俗成的一致同意,稳固成文字记号运用上的规定。文字记号化之后,陈述与对象之“符合”是靠大家一致认可、接受并使用的“记号示义”作为支撑物来实现的。

在甲骨文、金文和隶书盛行的年代,“走”的“疾趋”义一直为大家所认可、接受并使用,这持续了数千年,到了14世纪左右,“走”字的“疾趋”义逐渐被“跑”字所替代,仅剩下“行走”义沿用到现代(36)。《孟子·梁惠王上》有一句“弃甲曳兵而走”。如果孟子、梁惠王都活到明代,那么他们也要与时俱进,看到“弃甲曳兵”而“疾趋”的士兵,只能弃用“走”而改用“跑”字来指称他们。“走”字被“跑”字所排挤,并非它不能“以形示意”,相反,在甲骨文、金文的年代,它的“以形示义”沿用了数千年;也不是它不能发挥“记号示义”的作用,更不是它(记号)所表之义不能为大家所接受、使用,相反,在隶书盛行之后,它的“记号示义”也沿用了数千年。然而,即使“走”的“疾趋”义沿用了数千年,即尽管有数千年的约定俗成,“走”字与“疾趋”动作的对应符合,仍会被人弃用,仍会被其他文字记号所代替或更换(37)。所谓弃用,就是“走”字原先一直认可的与“疾趋”行动的“符合”关系,被认为不“符合”而丢弃不用。由此可见,陈述所用的文字记号是由人创设书写的,记号所示的含义也是由人赋予、且约定俗成的,那么记号与对象的“符合”关系当然是由人来判断、来认定。

就人“走”的动作或状态而言,他不能如同机器人那样严格规范、整齐划一,而是各有不同;“走”字的实际运用也自然有差异。这就带来了以语言文字来表达的陈述与非语言实体间的关系的不确定性。古代的“走”字,相当于现代的“跑”字。古人称人的“身体前行”有“徐行曰步”“疾行曰趋”和“疾趋曰走”三类,即用“步”“趋”“走”三个词来分别指称“身体前进”动作或状态的徐缓快慢。以《孟子·梁惠王上》的“弃甲曳兵而走”为例,孟子云:

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孟子看到“弃甲曳兵”而“疾趋”的士兵,便用“走”字来指称它,梁惠王也赞同使用“走”字。这是当时大多数人一致认可的——大家都这样理解、也这样使用,所以“弃甲曳兵而走”就是“符合”对象的陈述。然而,史实(即“弃甲曳兵而走”的动作或状态)的存在,并不能保证大家都有一样的陈述,况且史实之间也确实是有差异的。如果让“五十步者”(及其支持者们)自己来陈述,他或许会说:“我这是小跑了五十步,按大家遣词造句的惯例该是用‘趋’,‘疾行曰趋’啊!所以只能陈述为‘弃甲曳兵而趋’;他(百步者)奔跑了一百步,才是真正的‘弃甲曳兵而走’。”我们推测,这两个丢兵弃甲逃跑的士兵,其“身体前行”的动作一定是有差异的,否则也不会是一个逃了五十步,一个逃了一百步。然而,对孟子、梁惠王来说,“五十步”是“走”,“一百步”也是“走”,逃跑的本质是一样的,程度上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陈述上可以一概而述;对于“五十步者”而言,动作或状态上的差异不可混为一谈,他要强调这里的差异,从表面上看,这是他嘲笑“一百步者”的依据;从根本上说,就他或他的同伙以及支持者们看来,把“疾行”之“趋”和“疾趋”之“走”混为一谈、一概而述,不仅不符合当时他所完成的动作实际,而且这样的陈述有损于他的“声誉”,加重了他所犯之“罪行”。一方面是人的“身体前行”动作或状态是多样且有差异,另一方面记号含义的体会使用虽不能说是随心所欲,却也是因人因时而异。那么,是“趋”字更接近史实还是“走”字呢?这不仅要看实际完成的动作或状态,也要看陈述者的立场、目的、意图以及陈述者与史实的关系。今天,谁也不会再去分辨何者“符合”何者不太“符合”,也不会声援“五十步者”而对孟子的陈述加以纠正,因为它只是一件“死的历史”。

什么是“死的历史”?但凡陈述“简化”了史实,大家却普遍认可,或者认为可以将就着说而不必深究,这都是“死的历史”。比如“恺撒跨过鲁比孔河”“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弃甲曳兵而走”都是。我们还可以用前文提到的关于秦朝灭亡的年代做点说明。关于秦朝的下限年代,通常的陈述是:公元前207年(或公元前206年)十月,刘邦入咸阳,子婴投降。按《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八月……二世自杀。阎乐归报赵高,赵高乃悉召诸大臣公子,告以诛二世之状。曰:‘秦故王国,始皇君天下,故称帝。今六国复自立,秦地益小,乃以空名为帝,不可。宜为王如故,便。’立二世之兄子公子婴为秦王。”如《史记》所载为实,那秦朝的灭亡当在子婴为秦王的八月(子婴但称秦王,不称秦三世)。子婴不称帝而“为王如故”,那等于宣布秦朝已经结束,何以还要让它苟且四十余天,直到“十月,子婴向刘邦投降”才宣布秦朝的结束呢?就史实本身而言,陈述在“八月”似乎比“十月”更接近史实。而这样的陈述之所以无人表示疑义,还是因为它已经是“死的历史”。

与之相反的,便是“活的历史”(38)。但凡陈述上有差异的,或对如何陈述才算“符合”对象之类的问题争论不休的,那一定是牵涉了“活的历史”。比如,1840年中英间的那场战争,是陈述为“鸦片战争”还是“五口通商之役”?晚清的闭关自守,是陈述为“一种自杀政策”还是“一种自卫政策”?哥伦布到达美洲,是陈述为“发现美洲”还是“侵入美洲”?诸如此类陈述上的差异、分歧甚至对立,在历史著述中比比皆是。此类争论,表面上似乎在竞争哪一种陈述更“符合”史实,实质上是陈述的立场、目的、意图及其隐藏在背后的各种联系甚至现实的利害关系各不相同。

六、符合论与融贯论之分歧与互补

如此说来,那么有关“真”的界定,能否抛开“符合论”,只用“一致认可”呢?也不能。因为离开了外在的对象及其关系,而径直地宣称“真”就是大家意见一致,这与我们的常识大悖。在日常的交流中,当我们说“真”或这是“真”的时候,这个“真”是指什么,通常无须说明而彼此明白。比如,同学聚会,同桌甲见到我便说:“大三那个学年,你还真考了个‘中’。”(下文简称a句)那时,考试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恢复高考时的学生学习都很努力,视“中”以下的等级为耻,我是班上的学习委员,考试得“中”,大家都笑话我,自己也颇觉“丢脸”。然四十年后,时过境迁,心态复归平静,见同学提及往事,我便笑着说:“真是!真是!(下文简称b句)你的记性真好!”(下文简称c句)同桌乙也说“真是!真是!(下文简称d句)是有这么一回事!(下文简称e句)”在这些话语中,a、b句中的“真”,表示那件史实的确实发生,指史实的“真”;虽然它也带有“我记得”那种含义,但言说的重心是肯定史实的确实发生。c、e句中的“真”,指记忆的“真”,即通常所说的历史认识之“真”(历史记忆与历史认识自不可相提并论,但此处不加讨论,暂且混为一谈);虽然它也有“那事确实发生”的含义,但言说的重心是在肯定记忆的不误。而d句的“真”,既可指史实的“真”,也可指记忆的“真”,即使混淆,也不会引起误解。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说话双方的语境是一样的,所使用的概念术语也是大家通用的,更重要的是,它已经是“死的历史”。这时,我们肯定陈述之“真”,那也就肯定了史实之“真”;而某个陈述之所以称之为“真”,那是因为它“符合”史实。这就是“真”的符合论。如果你在这时,想对同学论说“真”还有“一致认可”论,说“真”其实只是我们的一致认可、一致同意,他们就会感到不可理解,甚至怀疑这么说的目的,是要想否认那个“考试得中”的史实。从上文文字初创时的情况看,“真”的“符合论”已经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它根深蒂固,已经深深地融化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件事中。倘若每一件事都做“一致认可”论的解读,我们的日常生活岂不大乱!这就是金岳霖先生所说的:“常识中的真最为基本,也最为重要”,“常识虽可以为我们所批评,然而它不能为我们所完全推翻”(39)。对历史陈述的讨论,不管如何深入、如何创新,总不能与常识相悖,它“依然建筑在日常的知识上面”(40)。

其实,上文的讨论都是按符合论的逻辑展开的,离开了符合论,我们几乎无从讨论。这更加说明符合论的立场是“与生俱来”且根深蒂固,不可能放弃(41)。沃尔什曾说:

我们不可能实现符合论的全盘纲领,因为我们不可能考察过去,看看它是什么样子;但是我们对它的重建却并不因此就是随意的。历史思维是受着对证据必须做到公正这一需要所支配的;虽说这并不是以某些人想要使我们相信的那种方式被固定下来的,然而却也不是由历史学家所制造出来的。它里面有着某种“过硬”的东西,那是辩驳不倒而必须老老实实加以接受的。无疑地正是这种成份,才引导符合论的拥护者们试图去发见那种能与之对独立的已知事实的陈述相一致的对历史真实性的检验标准。这个计划是一个注定要失败的计划,然而却始终都存在一种持久不断的诱惑,使人要进行这种计划。(42)

在这里,沃尔什有点左右为难:一方面要肯定有一种“过硬”的东西,那是辩驳不倒而必须老老实实加以接受的,这可以作为符合论的合理基础;另一方面他又看到无法落实史实与认识的互相比较,进行符合与否的检验是一个注定要失败的计划。其实,沃尔什的左右为难,还是想在符合论与融贯论之间做“二选一”的抉择,抑或把符合论与融贯论视为两种对立观点所带来的为难。如果我们不做“二选一”,不是把它们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此种为难似乎并不存在。

按笔者的理解,任何一个单个的历史陈述,都可以做符合论的解读,同时也都可以做“一致认可”论的解读,它们只是深浅层次上的不同,这里并不存在矛盾,也不存在谁对谁错,更不能说深层的解读一定比浅层的解读更好,反之也一样。至于需要做浅层的还是深层的解读,全看我们实际的需要。像“恺撒跨过鲁比孔河”“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之类的陈述,如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交流一样,我们只需在符合论的层面上对它们进行解读就可以了,而不必再做深入的辨析。如果你一再要辨析“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只是我们的一致认可、一致同意,大家就会感到不可理解,甚至怀疑这样的说法,难道是要想否认“拿破仑已死”的史实?这里只需要做浅层次的解读即可。一旦遇到我们的历史陈述发生差异、产生分歧时,或是对原有的陈述产生怀疑时,我们就需要深入一步,就需要用“一致认可”说来检视这里的原因:它们有的来自陈述者对对象观察的错误或偏差,有的是陈述者使用的词语(记号)不恰当或不确切,还有的是陈述者的立场、目的、意图有差异。当然,这些原因往往是混杂或兼而有之的。比如,陈述中国早期社会,说“早期的政治领袖、常设的公职人员,往往兼有军事首长的身份”。早期的“政治领袖”可以“兼有军事首长的身份”,但“公职人员”就不能说“往往兼有军事首长”了,不如陈述为“早期的首领往往兼有军事首长的身份”为好。这主要是陈述者对对象观察不确所造成,因为对对象观察不确,陈述时所选用的词语就不会确切。又如,将孔子的话“殷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陈述成“商朝继承了夏朝制度而稍有变化,周朝又继承商朝制度而略有调整”,陈述中的“稍有变化”“略有调整”就不甚贴切,不如陈述为“所废除的,所增加的,是可以知道的”就很确切精当了。孔子的话具在,并非隐晦难解,错误还是由于陈述者使用的词语不当所造成。再如,葡萄牙人何时租得澳门?学界便有两种不同的陈述,这是因为史实本身(租借澳门)是一个缓慢而连续的变化过程,我们的陈述却不得不将连续的东西加以割断,将变化的过程划分出前后的节点,这就导致了理解与陈述上的差异。至于像“南京大屠杀”事件,在日本教科书中就有不同于我们的陈述,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是来自对对象的不同观察、是对词语选择用法的不同方式,实质上是陈述者的立场、目的和意图的不同造成的。

有些历史陈述之所以不能获得普遍接受或认可,或许是史料上、技术上的原因,或许是思想观念的原因,更深层的就是人们利益关系上的差异、矛盾乃至冲突——表面上看是历史陈述的差异,实质上是现实态度、现实利益上的矛盾冲突。就此而言,只有当人们的共同利益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和实践中成为现实时,与这种社会实际相适宜的历史陈述才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普遍认同或共同接受。这时“符合论”可才用作唯一的、直接的解读。然而,人并非天然的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当他们的共同利益未能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和实践中成为现实时,他们的历史陈述就难以达成一致,甚至存在着很大分歧和争论。这时“主体间性”的理论就可以用来剖析他们的不一致及其深藏在背后的原因。如此说来,符合论与“主体间性”论正好可以从不同的侧面估量人们的历史认识,同时也可以估量人们共同利益及其社会实践所达到的程度或水平。今天没人想扭转“恺撒跨过鲁比孔河”的后果,也没有人对这件事表示抗议和愤慨(43)。故而大家可以平心静气地讨论“恺撒如何跨过鲁比孔河”。如果换成其他的史事陈述、尤其是一些与当下有直接、间接关联的历史陈述,或者是进入到“历史故事”的陈述,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有关的问题与麻烦也就更加棘手。

因为没有关于鲁比孔河(宽窄深浅等情况)的历史信息,我们无法验证“恺撒跨过鲁比孔河”这句历史陈述,是否如曼德尔鲍姆所肯定的,可用来论证历史陈述(符合)“体现了某种类型的、已完成的实际动作”。假如史事能够“亲眼目睹”(我们都在历史的现场),那么史事的实态一定是恺撒与他的士兵们(300名骑兵和5000名步卒)以各种各样的方式(骑马、下马徒步、涉水)渡过了鲁比孔河。这么多人物、这么多“实际动作”,这么复杂多样的事态场景,用一句“恺撒跨过鲁比孔河”来陈述它,这表明历史陈述与实态史事相比,它总是一种“浓缩”“简化”或“省略”。历史陈述是以语言文字组建的,它之所以能够用来指称实态的史事,且能达成“符合”的效果,既端赖语言文字有记号示义的功能,又全凭着语言文字所示之义(用法)能获得我们的一致认可,并遵从其义而使用。换言之,历史陈述与实态史事之“符合”是依靠大家一致认可、接受并使用的“记号示义”作为媒介物而实现的。某个概念术语的“记号示义”能够在怎样的范围内获得大家的一致认可,那么由它构成的历史陈述就能在这个范围内被我们肯定为“真”。由此,“恺撒跨过鲁比孔河跨过”之所以被认为是“符合”史实,实在是因为大家一致认可、一致遵从使用这个文字记号(跨过)来“表征”恺撒(及其士兵)“已完成的实际动作”的简便说法。借助“弃甲曳兵而走”的案例,以象形为特色的汉文字,其记号示义仍有在“形”“声”上追求与对象的“模仿”“相似”的痕迹。“走”字在甲骨文、金文、隶书中的书写演变,以及由“走”到“跑”的含义变化说明,陈述所用的文字记号是由人创设书写的,记号所示的含义也是由人赋予的;其运用是约定俗成的大家遵从,但也会有因人因时的差异。使用上的差异,也就意味着记号与对象的“符合”关系会因人因时而异。就史实与陈述者的关系而言,凡陈述“简化”了史实,大家却普遍认可,或者认为可以将就着说而不必深究,这都是“死的历史”;凡陈述上有差异,或对如何陈述才算“符合”对象之类的问题上争论不休的,那一定是关涉“活的历史”。前者只需要“符合论”的解释;后者则要深入到“融贯论”去剖析其原因。历史陈述上的差异、甚至对立,有些来自陈述者对史实观察的错误或偏差,有些是陈述者使用的词语(文字记号)不恰或不确,更多的在于陈述者的立场、目的、意图上的差异。前者可以通过学术共同体的磋商研讨而渐趋一致,而后者则超出了“记号示义”的范围,只能有待于社会本身的发展与进步。任何一个历史陈述,都可以做“符合论”与“融贯论”的解读,它们既不对立,也不矛盾。至于选择何者来做具体的解读,全看我们实际的需要。总之,符合论不可放弃,但应该有融贯论的补充。

注释:

①当我们写下(或读到)“这是一把椅子”,头脑中不必联想“椅子”的读音,就可以明白书写者所指称的对象;当我们说出(或听到)“这是一把椅子”,头脑也不必联想“椅子”的字形,就可以明白说话者所指称的对象。两者的情况稍有不同,但本文不做区分,而以书面的历史陈述为讨论对象,探讨历史陈述之“真”的界定问题。

②莫里斯·曼德尔鲍姆:《历史知识问题——对相对主义的答复》,涂纪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按,正文统一简称《历史知识问题》。

③这种观点或称为“主体间性”,参见陈新《西方历史叙述学》第四章第三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为了行文上的方便,本文以“普遍认可”“一致同意”之类的词语来表达。关于这个概念术语的使用,学界也有不同意见,有赞同的(如朱音弦、徐丽燕《主体间性·客观性,历史认识的客观性》,《鸡西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也有反对的(如俞吾金《“主体间性”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7期),本文暂不讨论。

④莫里斯·曼德尔鲍姆:《历史知识问题——对相对主义的答复》,第126、127页。

⑤莫里斯·曼德尔鲍姆:《历史知识问题——对相对主义的答复》,第123页。

⑥许多看似只“叙述某件事情”的陈述,实在掺入了很浓厚的价值判断。比如朱熹所撰的《通鉴纲目》,寓褒贬于陈述之中,他的历史陈述都用一种特定的书法:如“某官某人卒”,是专叙好官某某死了;“某人卒”,是专叙坏人某死了;“某官某罢”,是专叙某人不配作这个官;“罢某官某”,那是专叙某人配作这个官;“伏诛”,专叙某人该死;“杀”,专叙某人不该死。诸如此类,均是陈述与评价的掺和。

⑦莫里斯·曼德尔鲍姆:《历史知识问题——对相对主义的答复》,第128~129页。

⑧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10~912页。

⑨莫里斯·曼德尔鲍姆:《历史知识问题——对相对主义的答复》,第61页。为了方便行文,笔者把它简称为“全部等同”。至于相对主义者是否持“全部等同”的观点以及是否认同曼德尔鲍姆的这个观点,本文不做讨论。

⑩莫里斯·曼德尔鲍姆:《历史知识问题——对相对主义的答复》,第129页。

(11)莫里斯·曼德尔鲍姆:《历史知识问题——对相对主义的答复》,第129页。

(12)原文是:The word "crossed" symbolizes a certain real type of action done.参见Maurice H.Mandelbaum,The Problem of Historical Knowledge:An Answer to Relativism,New York:Live right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38,p.186.

(13)原文是:There is no mystery here,so long as we remember that statements are couched in language and that it is the property of language to refer to non-linguistic entities.参见Maurice H.Mandelbaum,The Problem of Historical Knowledge:An Answer to Relativism,New York:Live right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38,p.186.中文译为“指示”,也有“指代”的含义。

(14)参见李幼蒸《历史符号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15)Maurice H.Mandelbaum,The Problem of Historical Knowledge:An Answer to Relativism,New York:Live right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38,p.186.

(16)参见西蒙·亚当斯《古罗马揭秘》,卫平、崔丽云译,明天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

(17)本节关于“恺撒跨过鲁比孔河”的史实与资料,曾请教于陈恒、康凯先生,尤其是康凯先生不仅提供资料,还翻译了部分著述,在此表示感谢。但如有理解和使用上的错误,自是笔者的责任。《剑桥古代史》(J.A.Grook,Andrew Lintott and Elizabeth Rawson(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Vol.9,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424.)中此段史事是由已故英国罗马史专家伊丽莎白·罗森撰写的,引文由康凯先生翻译提供。

(18)据《希腊罗马名人传》中《凯撒传》第32节所载:“他自己登上一辆租来的马车,最初朝着另一个方向行进,不久以后转向阿里米隆急弛,当他来到分隔山内高卢和意大利其余地区的鲁比孔河,心中的思潮汹涌不能自已,即将面临危险的局势,想到为了完成计划必须经历的冒险犯难,难免为之迟疑不安。他减低马车行进的速度,然后下令在路边暂停。”据同书《庞培传》第60节所记:“对着他身边的人用希腊语叫道:‘听天由命,孤注一掷!’接着策马领军昂然而过。”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席代岳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版,第1296、1169页。相关内容亦可参见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19)有些史书都说当时是架桥过河的,如苏珊·怀斯·鲍尔《世界的故事——古代史:从最早的游牧民族到最后一位罗马皇帝》,左品译,山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55~256页;苏力《还原16个著名的古战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5~96页。但这两种都是通俗读物,而早期的史书如《希腊罗马名人传》《罗马十二帝王传》以及阿庇安的《罗马史》、恺撒的《内战记》(就“恺撒跨过鲁比孔河”而言,这几部史书可以称为原始资料)都没有“架桥”的记载,恐怕也不确实。

(20)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第1296页。

(21)H.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0页。

(22)赵轶峰:《历史认识的相对性》,《历史研究》1988年第1期。

(23)齐振海:《认识论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66页。

(24)所有的讨论都不是要否认“恺撒跨过鲁比孔河”这个史实。许多对相对主义或后现代主义的批评,都以此点来立论,比如问“能够面对殷墟那个巨大的遗址说‘殷商’与‘夏’一样不存在么?能够面对二十四史的记载说历史上的王朝是虚构的么”?用这样的设问来讨论此类问题,其实是无的放矢,也未聚焦于问题的要害。海登·怀特曾说“过去的事件、人物、结构和过程可以看作是人文和社会科学中任何或全部学科的研究客体”,我的讨论“并不意味着过去的事件、人物、制度和过程从未真正存在过”(海登·怀特:《后现代历史叙事学》,陈永国、张万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302页)。詹金斯在有关的讨论中也一再说明:“在后现代主义者的论证中,没有任何一位——班奈、安克斯密特、怀特、罗蒂、德里达、甚至鲍德里亚——曾否认过去或现在的物质性存在。”(基思·詹金斯:《论“历史是什么”——从卡尔和艾尔顿到罗蒂和怀特》,江政宽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0页)这当然也在于一些学者陈述他们的观点时,往往是言过其实,用词不当。

(25)Maurice H.Mandelbaum,The Problem of Historical Knowledge:An Answer to Relativism,New York:Live right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38,p.186.

(26)在笔者的写作过程中,曾与刘凯先生讨论过“symbolize”一词的译法,受益颇多,特此感谢。

(27)H.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页。

(28)陈致平:《中华通史》(修订本)第2册,贵州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29)司马光:《资治通鉴·汉纪一》卷第九。

(30)《中国历史纪年表》,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42页;《秦汉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页。

(31)如果历史书写的纪年只写到年而不写月,那么,有关秦朝灭亡的年代,就有公元前207年(瞿林东、叶小兵主编:《义务教育教科书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49、99页)和公元前206年(苏智良主编:《九年义务教育课本中国历史》(七年级),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173页)两种写法,粗一看相差一年,还以为是刊误或误写了。

(32)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第181页。

(33)参见拙文《从怀疑论、配景论说到历史学Ⅱ的普遍性问题》,《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1期。现在看来,此文的这种理解不确切。

(34)这也是相对而言,就汉字而言,今天使用的文字仍有不少保留着“相似”或“模仿”的印记,这是汉语的特色,否则就不成为汉语了。

(35)一般认为,自隶书流行之后,“走”字逐渐记号化。

(36)对于“疾趋”的行动或状态,我们今天不知道古人何以要弃用“走”而改用“跑”,但有关的研究已经可以揭示由“走”到“跑”有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以及其中一些重要的变化节点。参见蒋绍愚《从{走}到{跑}的历史更替》,载《汉语词汇语法史论文续集》,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37)此类词语极多,如“经济”,古人专门用来陈述“经世济民,治理国家”之事,现在则泛指社会的物质生产、流通和交换等活动。

(38)关于本文“死的历史”与“活的历史”的说法,大致与克罗齐的说法相当。这当然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某个“死的历史”,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种需要而激活成“活的历史”;某个“活的历史”也会因大家一时的“意见一致”而成为“死的历史”。

(39)金岳霖:《知识论》,第907页。

(40)金岳霖:《知识论》,第952页。

(41)金岳霖先生认为:“我们在无形中常常是以符合与否为真假的;有时即令我们主张别的学说,骨子里我们依然忘不了符合。”金岳霖:《知识论》,第907页。

(42)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第89页。

(43)此处套用卡尔的话:“今天并没有人真正希望扭转诺曼征服或者美国独立所产生的后果,也没有人想对这些事件表示激动的抗议”。参见爱德华·霍列特·卡尔《历史是什么?》,吴柱存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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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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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天津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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