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本质及其演化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13 次 更新时间:2014-06-16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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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 (进入专栏)  


1.引论:对我国经济地方化与市场化的一般性评注


我国乃泱泱大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路径各异。这决定了经济学者必须避免对我国国情一概而论,任何整体描述或者借助均值进行描述易于流于空洞无义,因此应在经济分析中因区域而论,即采取“地方主义”(Regionalism )分析范式(Herrmann-Pillath,1995年,前言第30-31页)。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胡鞍钢博士在最近的一次杭州讲话中把我国的情况归纳为“一个国家,四个世界”——所谓四个世界,乃指浦东之类为第一世界,浙江之类为第二世界,农村地区为第三世界,边远山区为第四世界。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把部分行政和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才也为地方之间的横向竞争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竞争之加剧埋下了伏笔。通过权力的地方化(localization),一部分原有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转入了地方政府手中,形成了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regional property rights of local governments )(何梦笔,2000年,第1页)。

另外一个方面,80年代乡镇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异军突起。乡镇企业为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本文的语境中,乡镇企业是指广义的乡镇企业概念,即“除了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企业外,还包括农民联户办和户办企业,以及各层次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农村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企业”(唐忠等,2000年,第3页);乡镇集体企业是指内含集体股份、其份额大到乡镇村足以控股或者对其经营活动(包括利润分配)行使各种干预的企业[2].但是,乡镇集体企业虽则属于民营企业范畴,其产权制度是一种集体产权制度,实际上可以与地方政府的国企产权制度相比拟。在本文中,我们把乡镇集体企业的集体产权制度称作为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安排”。与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一样,乡镇村作为乡镇集体企业集体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都是企业产权的“地方化”形态。

我国的“抓大放小”战略实际上是把我国的中小国有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推向市场,实行“民营化”(包括私有化)、“市场化”(指任何政府控制成分或程度的减少),其目的在于提高效率。我国乡镇集体企业的改制也是沿着通往市场化的同样逻辑理路进行,实现同样的目的。

本文主要考察我国的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着重关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以这些模式为切入点,本文将从侧面(而非正面)证实两个判断。判断之一为:经济领域的“地方化”现象要被“市场化”所取代。

判断之二是:随着我国引入竞争机制,地方之间的竞争加剧,各种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加剧,而治理结构较差的企业一般来说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如支农成本)较高,治理结构较好的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企业之间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现为治理结构的竞争,即制度竞争。在竞争压力下,治理制度差的企业淘汰出局或者亏损的可能性更大。我国企业大量改制的动力也源于此。

从上述判断出发,作者在本文中正面提出并初步论述五个方面的命题:(1)"浙江模式"的本质是"自组织经济模式";(2)"浙江模式"具有可扩展性;(3)"苏南模式"具有过渡性;(4)晚清文化传统中的近代化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诸模式有着整合作用(陈建军);(5)"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模式"或者"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 )模式".


2.我国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盘点


一般来说,所谓“温州模式”,就是以发展个私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所谓“苏南模式”,就是以发展乡镇集体企业为主的模式。浙江的整体发展可以总括为“浙江模式”,它是“温州模式”的更新和扩展模式。其原因是:“温州模式”在不断变迁之中,逐渐得到规范,脱去了过去“坑蒙拐骗”形象;浙北地区原来学习“苏南模式”,目前又重新皈依改良后的“温州模式”;近年来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头。

过去许多人热衷于讨论“浙江之路”尤其是“温州之路”到底姓社姓资的问题。事实上,这种讨论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早在半个世纪前,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欧肯就抛弃了往往引入误入歧途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两分法,而是对经济现象采取创造性的形态学分析(morphological study )理路(欧肯,1995年中文版,第5页)。他把经济现象分为两种理想类型,其一即为交换经济,其二即为统制经济或称集中领导的经济(比较欧肯,同上,第106-122页)。所谓交换经济,是指“整个社会经济是由两个或多个个别经济组合起来的经济,其中每个个别经济(冯注——指企业和家户)都提出和执行自己的经济计划”(梁小民,1996年,第123页)。对于欧肯,理想的“交换经济”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理想的经济秩序则是一种竞争秩序。

还有一种“江浙模式”的提法产生较晚,最早是由浙江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者于90年代初提出来,而对之最为具体的分析是由陈建军完成的(陈建军,2000年,第3页)。陈考察了1978-1993年间江苏和浙江的工业化路径,之所以把江苏和浙江的经济发展归纳为“江浙模式”,理由是两者都有着这样的特点:主要依靠区域内部或国内的资金积累和转移,对外资依赖性较小(从而区别于外资依赖性很大的“珠江模式”或者后来演化而成的“华南模式”),主要依托国内的销售市场,由此带动非国有企业,带动经济发展,全面推动地域经济的市场化和高速增长(陈建军,2000年,第19页)。两者的大文化背景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华人文化,都有商业文化传统。陈的观察期较早,故而不能涵盖后来的发展。

“浙江模式”中企业所有权构成和“苏南模式”是不一样的,前者以私人产权为主,后者以集体产权为主。在浙江,即使过去有许多乡镇集体企业,其中也有许多实属假集体、“红帽子”企业。改制之后浙江的私人产权特征越发明显,而始于1998年的“一次改制”后的苏南集体产权却以另外的形式(“不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存续。近年来亚洲金融危机成为一种试金石,“浙江模式”的生命力经受住了考验,“苏南模式”遭遇严峻的挑战。从这一角度看,分头探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要比笼统讨论“江浙模式”妥当,除非我们不区分经济运作中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3.对“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本质特征的甄别和认识


本文对“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内涵作一重新梳理,关键目的在于对两种模式的本质区别作一强调。我认为,既应从产权结构、又应从市场和政府在两地经济发展的作用角度去把握“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本质,从而区别于一般的区分方法。

“浙江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解决模式、自发自生发展模式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模式(比较冯兴元,2000年),在其中,政府的作用虽则重要,但起着促进性的、辅助性的、倡导性、主持性的作用,而不是经济管理作用。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不同于经济管理作用。后者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术语[3].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要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德国奉行的秩序政策;其次,在市场失灵或竞争失灵时可采取与市场一致(market conform)的过程政策,它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入经济过程,这种介入不在于扭曲经济,而在于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以此为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度模仿和创新发挥熊彼特意义上的“公共企业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年,第284-289页),辅助、促进、倡导或者主持一些经济活动,正如在市场竞争当中,私人企业家也可以弘扬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不断地模仿和创新,实现"创造性的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推动经济的发展(熊彼特,第147页)。但是,这些“公共企业家”的活动有其限度,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与市场一致的原则。我们认为,浙江的总体情况是符合以上这些理念的。

这里有必要对上述“自组织(self-organizing )”概念作一注释。哈耶克认为,“自组织”、“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 systems )”或者“自我生成系统(self-generatingsystems )”之类的概念来源于控制论,意谓系统内部的力量的互动创造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 )”,或译“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源于内部或者自我生成的,有别于另一种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和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人造的秩序、人为的秩序、建构的秩序或者建构(construction)(哈耶克,2000年中文版a ,第55页)。比如,最典型的自发秩序是有机体的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但属于人类行为的产物。他认为,人为的秩序或一种受指导的秩序可以称作一个“组织(organization)”,它来自外部,是一种“外部秩序(taxis )”,从而区别于自生自发的、源自内部整合的“内部秩序(cosmos)”(哈耶克,同上,第57-58页)。从“组织”的定义,我们可以反观“自组织”的定义。

有关经济的自组织理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和德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何梦笔教授均有论述(Krugman ,1996年;Herrmann-Pillath,1997年)。克氏关注的是一个经济作为复杂系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互动和相干作用,存在着各种混沌(chaos )和随机(randomness)现象,互动和相干作用的结果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克氏描述了一些空间经济的自组织模型。何氏关注的是,“人们越来越把转型(包括中国的转型)感受为一个过程,该过程从长期角度看是自组织的,而非外部组织的”(Herrmann-Pillath,1997年,第335页)[4].

“苏南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超强干预模式、地方政府公司主义模式[5]、干部经济模式、政绩经济模式(均见新望,2000年,第32页)、干部资本主义(cadre capitalism)模式(比较Herrmann-Pillath,1997年,第343页),“(准)地方政府的地方产权制度模式”(比较何梦笔,2000年,第1页)。我还认为,它也是一种地方(准)行政经济模式。

如上所述,苏南村、乡、镇政权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实际干预和控制权可以看作为一种“(准)地方政府的地方产权制度”[6],这种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地方产权制度安排雷同于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都有着政企不分的问题、同时产生低激励和负激励效应[7].国有企业在进行张维迎意义上的“民营化”(包括显性和隐性私有化)[8](张维迎,1999年,第205-224页),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在大量改制,道理一样。

80年代,包括苏南在内的全国各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与“缝隙经济”的发展有关(何梦笔,1996年,第6-7页)。德国何梦笔教授认为,中国的乡村工业明显地处于“正式”经济体系之外。农村工业的发展有着类似于“缝隙经济”的发展。所谓“缝隙经济”(nicheeconomy ),是指“在一个具体的经济制度里,基本上处于正式经济结构之外的、以特定的专业化为基础的企业运行的一种经济形式。企业之所以可能专业化,首先是因为企业在正式制度之外活动,能够运用更有效率的组织形式,能够取得特殊的交易成本优势,其次是由于某些市场还没有被其他企业系统地开发出来。”(何梦笔,同上)确实,改革初期大量经济缝隙的存在为包括苏南地区在内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提供了历史机遇。何梦笔教授认为,历史的偶然因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中国80年代中期猛烈的信用扩张和上海与江苏这样的地区间协作(何梦笔,同上)。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苏南地区政府超强干预模式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作者曾经在1996年考察了苏南吴县,那里企业盈利可观,经济实力雄厚,部分利润被抽取用来建立学校、乡村的养老院,农地被集中到种田大户,一个村庄办起了期货交易所,许多青年在做绿豆期货买卖,另一个村庄盖起了一排排的小楼房,举村老小都迁入新居,全村还在村领导的号召下建立了几道数公里长的高大的水泥长廊,上面爬满葡萄藤,穿越过茫茫绿色田野。这是一座乡镇集体经济的“丰碑”。身临其境,蔚为壮观。这里,我们也看到了乡镇企业承担了大量社会政策职能。但是,这种“公共企业家精神”已经超越了上面所述的“公共企业家”活动界限。政府干预的结果尽管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带来积极的结果,但是政企不分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之隐患最终由于外部宏观环境和竞争环境(如买方市场的出现)的变化而加剧了苏南经济滑坡,使得人们对“苏南模式”提出疑问。

包括苏南地区在内的乡镇集体企业与乡镇村干部的关系千丝万缕,地方干部干预问题严重。这些地方干部本身往往就是“能人”,“能人经济”的推行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经济从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走向以乡镇企业为第三元的“三元经济”(胡必亮,1998年,第288页),为打破国有经济垄断、消除城乡障碍、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条件、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腾飞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经济腾飞初期与市场规范化后的政府作用是不一样的。经济腾飞之前和初期,市场尚不规整。许多地方倾向于集中动用一切可动用的资源,包括“权力资本”或“政府干预资源”(如开办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等)。但是,随着市场规范化、一体化程度提高,一些市场扭曲因素得到纠正,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发生了作用。只有交易成本较低的企业,才能最终胜出。这里,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类的企业产权明晰,交易成本就低,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交易成本就高。比如乡镇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办学、修路、修养老院、补贴农业等)就意味着其负担较重。这意味着,在市场规范化之后,政府干预的功能应日渐消隐(从“越位”到“归位”),企业的产权应交还真正的企业家,企业的管理由企业家选定的经理来管理。此外,对于政府干预和政企不分可能带来的腐败问题,在此可引用英国阿克顿勋爵(Sir Acton )的一句名言来说明:“权力造成腐败,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

随着我国市场日益规范化而且进入买方市场,经济缝隙的数量、形式和分布都有了变化,同一个经济缝隙中有时拥挤着数量众多的企业,而且必然会挤掉一些绩效较差的企业。东南亚金融危机更使得我国多数乡镇集体企业的外部环境恶化,暴露了原先掩盖的大量经营和制度问题。1998年,苏南乡镇集体企业经历了的第一次改制。苏南的做法是大多是把乡镇集体企业改成集体控股的企业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化以后,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问题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毛病仍然不能有所改观,由于设置“不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以及地方政府通过集体股掌握的决策权等等做法,地方产权制度以另外一种形式制度化和合法化(比较佐佐木信彰,1999年,第152-153页)。


4.浙江和苏南经济格局的继续演化


苏南地区上述第一次改制并不成功,这使得许多县市在考虑进行必要的“二次改制”(新望,2000年,第34页)。其方向必须是政企分开,打破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确立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的自主地位、私人作为独立产权主体的地位。经济的地方化(地方行政经济和准行政经济)格局必须让位于市场化格局。这里,包括苏南的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纷纷转制,正说明了经济压力促使企业作出适应性调整,改革集体产权制度,选择能够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的私人产权制度。

苏南二次改革实际上是要重新让苏南的市场内生发展力量发挥作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苏南将需要“三次改制”、“四次改制”。“二次改制”的必要性说明了“苏南模式”的过渡性。“二次改制”任重道远,苏南地区过去的选择决定了它未来的选择,这种“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y )”和路径锁定(lock-in )问题将会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二次改制”后苏南经济的走向似乎应与“浙江模式”趋同。苏南“二次改制”转移出来的乡镇企业社会政策职能将需要政府承担,正如浙江省农村社会政策的缺位需要政府发挥相应作用一样。由此出现一种趋势,那就是苏南的经济发展路径将向着浙江模式的趋同。也就是说,事态的发展可能导致根本没有独立的“后苏南模式”。当然,这一判断并不意味着苏南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可能会有问题。江苏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数目似乎比浙江多,经济结构更为合理,上市企业数目更多,重工业如钢铁工业也在发展之中,当前的结构调整幅度很大,也可以为未来经济发展提供后劲。浙江经济也还在演进中,浙江的经济结构过去以“轻(工业)、小(工业)、集(体企业)、加(工业)”著称。有人把这种经济结构的特点看作是“浙江模式”的特点,把“浙江模式”概括为“农村工业化+专业市场”(参见金祥荣,1998年,第122-123页),这是片面的。这些都是一些表面现象。浙江模式的核心是上述提及的自发和内生的经济发展,带有强烈的自组织(self-organizing )特征,其动力来源于民间力量和浙江的传统文化,也就是说,在浙江,市场力量起着自组织的作用,政府起着促进性和辅助性的作用。恰恰是这一实质区别于苏南模式。苏南模式的动力来源更多的是来源于乡镇村干部的干预(如“能人经济”,其中“能人”往往是乡镇村干部)以及它和乡镇企业的政企不分。

浙江的改制在全国最为彻底和超前,许多县市的改制已经基本完成。由此,浙江模式的表面特征“轻、小、集、加”变成了“轻、小、加”。浙江经济尚在蓬勃发展中。在其中,企业家作为行动者(actor )甚或能动者(agent ),其学习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浙江各地较有规模的未上市民营企业也在寻求上市。浙江经济在转型中,不会满足于“轻、小、加”。但是,浙江的经济结构调整也存在路径依赖问题,要克服该问题尚需时日。经济结构调整总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不过,浙江的行政经济色彩已经非常淡薄,这有利于企业通过购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9].


5.历史卡片:晚清传统文化中近代化因素的影响和整合力量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前线,资源贫乏。出于备战的需要,中央一方面把工业投资分散在全国各地,另一方面不在浙江发展重工业。改革开放前30年,国家在浙江的人均投资只有420元,属于全国投入最少的省份(周明生,2000年,第5页)。但依靠企业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换,民营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使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5%(同上,第6页)。政府政策只要有所放宽,浙江的自组织机制就会运转。“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浙江成为一片政府无意的自组织市场试验场。尤其是“天高皇帝远”的温州,早在改革开放之前就不时推出制度创新,又在改革之后形成了名闻全国的“温州模式”。推动这些发展的是非正式制度,包括浙江的重商文化传统尤其是温州的重商文化传统。温州地区和苏南地区都有人多地少的特点,为什么前者走上了主要发展个私经济、后者走上了主要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实际上,两个地区都有着发展工商业的传统。

晚清以来,苏南地区就大力发展并拥有了较发达的经济作物种植业和家庭手工业,到了20世纪二十、三十年代,无锡、常州、镇江等地已成为我国民族工商业的重要基地(邱成利等,2000年,第51页)。在计划经济时代,苏南地区的社队企业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也便利了苏南发展乡镇集体企业。温州地区从唐宋以来一直是我国东南部手工业、小工业名城,有着提倡“功利”、“重商”的区域文化传统,这种“瓯越文化”有别于重义轻利、崇本抑末和重工轻农的传统儒家文化(张仁寿等,1990年,第26-27页)。早在万历、乾隆年间,就有这样的史书记载:温州人“能握微资以自营殖”(万历《温州府志》卷5)、“人习机巧”、“民以力胜”(乾隆《温州府志》卷4)。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温州模式的文化渊源,从而不难理解问什么温州人喜欢当小老板、搞个私企业。

我国晚清时期曾出现过一场颇具规模的地方自治运动,它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发举办地方自治阶段,包括两种类型,其一由地方绅商公举倡办地方自治团体,以1905年成立的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为代表,其二由地方官员督导推行地方自治团体,以1906年成立的天津自治局为代表。后一阶段始于1909年1月,当时清政府正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法章程》,该阶段的特点是,在清政府的统筹规划与督导下,作为筹备立宪的基础工作,全面推行地方自治(梁景和,1999年,第157页)。在第一阶段末,有人统计地方绅商自发成立的自治研究会约有五六十个(沈怀玉,第317页),已自发筹办和试办地方自治的组织机构约有六十余个(不计各省奉旨设立的自治总局)(江景和,同上,第158页)。这些自治组织和研究会中,与我们所描述地区直接有关的至少有12个(转引自梁景和,1999年,第157-160页)[10].在第一阶段,此外还有一些由地方官员督导推行的地方自治团体。这表明,当时的绅商阶层的参政意识已经不是个别省市的特殊现象。清末后一阶段,各省区大部分都已成立了各级自治机构。由于清政府的介入,使得自治团体的参政活动只能是在政府的框定下进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许多绅商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地方自治运动当中。清政府把地方自治设为上下两个级别:城镇乡为下级地方自治,府厅州县为上级地方自治。到1911年,江苏建立了40个城自治公所,210个镇、乡自治公所,浙江建立了54个城自治公所、30个镇自治公所、403个乡自治公所(同上,第172-174页)。

晚清时候也是许多政治与非政治会社(包括经济性会社)层出不穷的时候。著名的同盟会就是在1905年成立的。当时较为著名的会社还包括兴汉会、保皇会、中国教育会、军国民教育会,还有一些早期留日学生社团等等。

此外,1906年清廷宣布仿行宪政后,各地以绅商为主体的社团组织活动兴盛,如行会、商会、教育会、农会。许多秘密会社公开活动,类型也由单一的政治组织发展为多样化的功能团体。当时人们对我国的国民性批判热烈。清末先识者注重小学教育和普及教育,为国民意识的文化启蒙做了大量的工作;许多会社还开展调查,创办实业(桑兵,1995年)。

对于这些地方自治活动和会社活动的重要性,国外学者早已关注,许多文献里均有涉略,但我国经济学界则少有人关注。德国中国问题专家何梦笔教授就认为,19世纪末中国城市文化日趋活跃,本来可以为公民们建立形式多样的、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意义上的自发组织提供契机,但这些契机随着推翻帝制和其后的政党纷争和军阀混战而被扼杀殆尽。何还认为,从那时起,中国实际上谋求实现基本上是一些集权主义性质的现代化方案和一种从上到下的专制主义式的社会主义改造。何指出,中国目前出现的、被许多人称作为“社团主义”的多种形式的城镇自助组织,可以被理解为早已被人遗忘的晚期帝国时期社会经济变迁趋势的复兴(何梦笔,2000年,第391页)。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我国沿着晚清传统文化发展轨迹本来是能够实现现代化的,这一现代化进路被30年代日本侵华战争的全面爆发、此后的战乱以及战后计划经济化所打断(陈建军语)。

我国历史上不是没有“市民社会”或者哈贝马斯所言的介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1999年中文版)的实践和文化传统,上述晚清文化传统就说明了这一点。浙江模式的发展进路似乎是捡起了30年代被掐断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线索,似乎是晚清文化的重续。大多数中国学者在谈到我国的城乡能否建立市民社会时,都纷纷摇头。他们没有看到当前浙江的发展趋势,没有看到各地改制向着“浙江模式”趋同的普遍趋势。人们易于看到政府的力量,即“看得见的手”(visible hand):它们在禁止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禁止“乱集资”,在粮食流通环节搞“计划化”,诸如此类。但是人们不容易看到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即“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

晚清文化中的地方自治和自发社团活动,是与市场经济或者市场社会的发展进路兼容的。它还体现了国家和个人、国家和社会、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自下而上的“分工”理路。欧盟和德国实行的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实际上就对应于这种分工理路,我们在此申述如下:(1)凡是个人/市场/社会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任由个人/市场/社会来承担。如果个人/市场/社会无法独立承担,则由国家提供辅助;(2)凡是下级政府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上级政府任由其自行来承担,如果下级政府无法独立承担,则或由下级政府联合承担或由上级政府提供辅助;(3)国家对个人或者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辅助不得替代个人或地方政府的自助;(4)国家在承担一项事务时需考虑其正当性,比如在市场失灵时考虑政府纠正市场失灵问题是否会造成政府失灵,而且考虑政府失灵问题是否比市场失灵问题更加严重(比较冯兴元,1999年,第208页)。可能有人对此原则表示担忧,但是这一原则隐含的适用前提是认同国家的统一性和一体性,而这种认同在我国是存在的。

至于在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交换关系,生产者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分工网络关系。

晚清的文化传统不仅在浙江有,在江苏有,在上海也有。晚清文化传统中重工重商重教因素非常类似于韦伯意义上的"新教伦理",有助于推进经济的现代化。如果说浙江模式是我国的晚清文化传统的重续,苏南乡镇企业朝着政企分开方向发展的“二次改制”又是趋向“浙江模式”,那么苏南经济的发展进路也是向着晚清国民意识和文化传统的回归。

反过来说,我们认为浙江模式是可扩展的,它可以扩展到苏南,也可以扩展到我国其他地区。这种扩展虽非一朝一夕之事,却是一种长期趋势。

这里,我们隐约看到了晚清文化传统中的近代化因素的影响力量和对我国经济发展诸模式的整合力量。


6.一个有待进一步论证的命题: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


哈耶克最后一部巨著《致命的自负》是围绕人类发展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展开其论述的(哈耶克,b ,2000年中文版)。晚清时期文化发展进路和浙江模式的内在理念就是符合哈耶克所言的扩展秩序逻辑的。扩展秩序秩序的涵义主要是:(1)这个秩序是“自发的”,非人为设计的,但也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它融入了无数个体的分散知识,哈耶克在书中接着李约瑟的研究指出过,中国古代停滞发展的原因在于政府控制最终扼杀了市场的生命。(2)这个秩序是可以不断扩展的(比较汪丁丁,1996年,第50页)。哈耶克在此之前一直使用的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即“自发秩序”的概念。后来可能强调此种秩序的扩展性,因而改用了扩展秩序概念(汪丁定语)。但是,据我个人的感觉,国外学者基本上还是主要引用和分析“自发秩序”概念、而不是“扩展秩序”概念。我们也没有发现两者有何其他区别。哈耶克之所以强调“扩展秩序”或者“自发秩序”,是因为他认为理性主义的建构主义是“理性的狂妄”和“知识的狂妄”,没有任何一位计划者能够充分掌握和利用人类的全部知识。在此,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演化理性(evolutionary rationality)的逻辑理路。

为了便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扩展秩序”和“自发秩序”,我们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哈耶克对“自成法”制度(Nomos )、“人成法”制度(Thesis)以及两者与“自发秩序”的联系的理解。德国何梦笔教授对此作了非常明晰的归纳,具有指导意义。哈耶克认为,自成法是指历史的、自发地生成的秩序(即自发秩序),人成法是根据人的理性构建的秩序(转引自何梦笔,1996年,第118页起)。国民经济学理论特别趋向于把基本的法律框架纳入人成法范畴,而把无关紧要的边缘法权(如自发生成的经济权利)纳入自成法范畴。在宪法的契约理论中,这一观点特别明显。这种观点认为,正是基本的法律规范,应该根据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理性决定来确定(即一致原则)。何教授认为,哈耶克对自成法和人成法的区别却完全与此相反。对于哈耶克,法律秩序的基本方面,只可能看作是自成的,即作为长期历史进化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法律的基本方面,不可能是由一个理性的决策所确定,也不可能自行决定的。理性构建主义的决定也许只是与自成法的逐步改变有关(冯注:等同于哈耶克同意波普尔可以通过“零星社会工程即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零星构建的观点),所以总的规律秩序最终只能作为自成法。它在实施中,逐步加入了人成法的要素。但是,自成法应该始终是协调人成法的理性构建的原则。何教授认为,经济整合的自发秩序,事实上是一种历史现象。中国目前的发展,是“一种特殊的自发秩序”。何教授进一步认为,“应该像哈耶克所强调的那样,正确理解自成法。不能把它简单地理解为正式的法律中的一项条文,而是应该理解为一个大范围的总体秩序。它不仅仅包括正式法规,而且本质上也包括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我们从何教授对哈耶克观点的洞见可以理会到,自发秩序和自成法是一脉相承的,是总体秩序的真正主要的来源。回头观察我国当前的情况,我们大致可以认为“浙江模式”似乎符合哈耶克扩展秩序、自发秩序,似乎是一种哈耶克意义上自发自生的、自组织的、可扩展的“扩展秩序”模式或“自发秩序”模式。“浙江模式”中的自发、自组织的(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扩展是横向的,基于效率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的,而政府干预的扩展则是扰动性的、扭曲性的、反自由的、等级性的。政府干预往往与计划化相关联。计划化的逻辑就是只要计划者制定了一个方案,为了执行该项计划方案,计划者就必须把计划扩展到全部个体的全部生活领域,从而使得计划者的偏好替代所有个体的不同偏好,最终导致干预、强制、不自由和反人性。在“苏南模式”中,与集体产权制度相关联的人为安排和计划构建的秩序成分较多,存在着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内生自组织力量的必要性。赵伟先生在〈经济学消息报〉上发表文章,称隐约发现成熟后的“温州模式”与欧洲古典市场经济早期发展有些相像,从而认为似乎可以把“温州模式”称为“中国式新古典工业化模式”(赵伟,1999年,第3版)。他的判断有其较为充分的理由。在本文的语境里,我们不想牵扯如永无完结的“新古典”、“古典”、“凯恩斯主义”模型之类的无尽纠葛。“新古典”理论是有别于我们在此采用的演化理性(evolutionary rationality)分析理路的。“新古典”理论强调信息的完备性和个体的原子化,而我们强调“竞争作为(知识和信息)的发现程序”(哈耶克,1969年德文版)、个体的能动性以及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或“市民社会”的力量。我们还想在思想层面更深度爬梳作为“温州模式”之更新和扩展模式的“浙江模式”,根据以上的比较分析,我基本上认为“浙江模式”符合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或自发秩序模式的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我在此提出这样一个命题,供读者进一步论证:“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或“哈耶克自发秩序模式”。但是,要实现这一模式的扩展,需要回归和重续晚清时期已经出现的文化传统:即“市民社会”、“地方自治民主”、类似于韦伯“新教伦理”的伦理观等等。这一命题很可能是革命性的,也可能是大错特错的。


7.结语


本文论证了“浙江模式”的自组织经济模式本质和可扩展性、“苏南模式”的过渡性、晚清文化传统的近代化因素对我国经济诸模式的整合意义。我们还认为随着市场规范化,政府的职能需要转换(从“管理经济”到“促进经济”,从“越位”到“归位”)。我们还论述了市场秩序是可扩展的,是建立在效率、自由和平等原则基础上,而计划秩序或者干预则是扰动性的、反人性和反自由的。本文最后还提出了一个有待进一步论证的命题:“浙江模式”很可能就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或“哈耶克自发秩序模式”。本文也从侧面论证了我国经济领域的“地方化”必须让位于“市场化”,论证了随着竞争的引入和加剧,企业治理结构的竞争即制度竞争将使得治理结构较差的企业更易淘汰出局或者亏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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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的主要写作思路源于作者与《中国高速增长地域的经济发展—关于江浙模式的研究》作者陈建军博士最近在浙江大学探讨的结果。特此感谢陈博士的支持和帮助。

[2]乡镇集体企业定义在此并不特别确切,但由于本文主要从产权和制度角度观察工业化模式,该定义已经足够明晰。

[3]我们在此愿意向许多仍然动辄就以"经济管理"为题大写特写的同仁提出批评。凯恩斯创造了“需求管理”(demand management )一词,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误导。诚然,需求管理工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各国经济提供了反周期操作和稳定经济运作的手段,但这并不能意味着政府的作用可以替代市场的作用。政府的“需求管理”作用仍应以促进市场和竞争的运作为其限度。德国人把"demand management"译为"Nachfragesteuerung “,即”需求调控“,这一译法更为贴切,更少计划或者干预色彩。如果我国教科书采用”需求调控“译法的话,政策效果可能少一些扰动性和干预性。实际上,凯恩斯本人虽则在30年代就提出其干预主义理论,但到了其晚年,他却又重新皈依自由主义。

[4]何梦笔教授是这样解释的:(1)从直觉看,转型的制度条件(不管是初始条件还是框架条件)将被认作制度变迁的独立根源,而不是简约为个体的利益和政治决策。(2)从形式看,转型可以作为一种动态系统来分析,在其中,除了外生变量(政策变量、资本配备、世界经济框架条件等)之外,还有转型的初始条件(比如计划经济的正式制度)以及各转型状态(系观察者为便于分析而分断)的特定顺序决定了当前系统的状态;(3)从分析角度看,这可能意味着,除了个体的决策和利益格局之外,还要把制度层面看作为转型过程中因果因素的独立类型;这产生自这样一种状况:制度虽然是受利益引导的个体行为的产物,但往往是往往难以躲过的约束。出于这一原因,制度无一例外地成为体制变迁的因子之一(Herrmann-Pillath,同上,第336-337页)。

[5]严格地讲,村一级管理机关不能称作为地方政府。

[6]陈建军博士最近认为,乡镇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似乎更是一种民间经济力量,称之为市场资源的外在表象,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利用民间的资源优势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地方住民福利最大化的比较合适的形式,当然这里有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妥协甚至是迎合的一面,包括利用政府资源的一面。但乡镇企业包括集体乡镇企业从主流讲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是市场资源的产物。在这里,特别是在经济领域,陈倾向于把乡镇村的干部更多的定位于"民"而非"官",其强有力的理由之一是,这些人来自于当地住民,他们和当地住民的信息沟通程度要远大于他们和中央政府的,他们的经济利益主要依赖于他们所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当地住民福利的增加,而非国家的工资。陈指出,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乡镇企业的自组织学习过程会导致其在寻找更加合适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方面获得成功,人们用不着过分敏感于其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起伏。

[7]樊纲博士对笔者的看法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地方干部虽然控制乡镇集体企业,但是这种乡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后者属于无人真正负责,前者有人负责,即有地方干部负责,而且受到监督的程度比较大。他认为乡镇集体企业的社区职能至少在过渡时期非常重要。本文认为乡镇集体企业的社会政策职能必须在今后政企分开后移交出去,因此就有关社会政策职能和社区职能的长远安排来看,两个观点并不矛盾。

[8]如果仔细推敲,张维迎教授在《地区间竞争与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一文中的“民营化”提法非常不妥,在他的模型中,一位经理通过承包合同管理地方国企实际上就是“民营化”,而他只把地方国企的最终产权(包括支配权和转让权)的出让叫做“民营化”。

[9]在我国,如果打破条条块块的行政经济格局并建立健全的产权市场,与行政经济有关的重复建设问题也可以通过企业的破产保护和企业之间的购并行为得到大幅度消减。

[10]包括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江苏上海“东南城地方会”、江苏上海地方自治研究会、江苏常熟昭文地方自治会、苏州“苏省地方自治研究会”、吴县自治会、浙江嘉兴公益会、鄞县“鄞邑自治会”、奉化自治会、镇海自治会、嘉兴公益社、杭州自治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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