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大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让湖北成为中国新时代发展的增长极——振兴湖北最需要制度供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9 次 更新时间:2020-05-2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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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杰  


概述:疫情沉重打击了湖北省,武汉人民、湖北人民坚韧不拔,付出了巨大牺牲,为全国疫情防控取得战略成果作出了重大贡献。湖北振兴除了重大项目落地外,应有更多的制度供给,赋予湖北更多的制度创新权,让湖北站到改革开放的前沿,成为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年初开始的新冠肺炎疫情沉重打击了湖北省,在疫情防控中,武汉人民、湖北人民坚韧不拔,付出了巨大牺牲,为全国疫情防控取得战略成果作出了重大贡献。湖北省第一季度GDP同比下降39.2%,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同比下降44.9%。有些行业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仅莲藕一项,因采收及物流不畅造成的损失就超过120亿元。除了经济损失,民众的心理创伤更是影响深远,难以愈合。湖北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面临巨大困难。

危机的另一面是机会。处于“谷底”的湖北人民具有最强的求生欲,也蓄积了强大的反弹势能和爆发力。英雄的武汉人民、英雄的湖北人民在防疫抗疫、经济恢复中凝聚了最强烈的发展决心和改革共识,具备了战胜困难的精神力量。湖北应当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趋势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引领下,打造经济振兴、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成为中国新时代发展的增长极。

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了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从财政税收、金融信贷、投资外贸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在促进支柱产业,启动重大项目,推进传统基建和新基建等方面加大投资。笔者认为,除了这些“硬”政策外,更应看重“软”基础的作用——应该增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微观活力的制度供给。正如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用改革开放办法,走出一条有效应对冲击、实现良性循环的新路子。

湖北拥有良好的自然禀赋和扎实的经济基础

九省通衢、辐射全国,湖北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湖北是科教大省,高校资源、学生人数、科研实力与科技成果长期位居全国前列。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多门类的轻重工业基础,以光通信为先导的高科技产业齐头并进,湖北拥有完整的产业组合。湖北自然资源丰富,人杰地灵,武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楚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在近代曾被誉为“东方芝加哥”,辛亥革命发端于武汉,近代中国从武汉出发走向共和,湖北大地蕴含着厚重的改革创新文化底蕴。

制度才是最重要的基础建设

湖北振兴除了重大项目落地外,应有更多的制度供给。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国家的优惠政策尽可能向湖北倾斜,应像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一样,赋予湖北省、武汉市“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第七条第二点),湖北省应可“自动适用”已出台及今后出台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江西内陆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特殊政策和创新制度。在此基础上再探索,在湖北省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制度创新,并先行先试。


一、积极探索要素市场化配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要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在新时代被赋予特殊使命。我们处在信息时代中,信息自由犹如空气一样须臾不可缺,作为信息时代的生产要素,有力推动国际互联网访问,创新互联网管治方式也刻不容缓。

(1)  先行改革土地制度

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湖北先行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方法,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

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土地可以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可采取先租后让等供地措施。

(2)  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实行省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放开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海外“杰出人士”来鄂工作通道。在职业资格认定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等方面,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参照深圳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经验,开放引进专业人才,引进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建筑、规划、设计、专利代理、律师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来鄂工作。

(3)  金融开放的先行区

湖北应先行先试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吸引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重大金融项目等优先在湖北、武汉布局,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湖北、武汉开展产品、服务、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金融创新,服务湖北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逐步取消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银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构建与实体经济结构和融资需求相适应、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成立扶持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银行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4)  鼓励科技创新

争取国家支持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创新特别合作区试点。推进成立名校——名企联合实验室。

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等进行直接融资。

依托区域股权市场,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

推动解决个人所得税差额问题。对在湖北工作、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配合国家制定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措施。

(5)  探索开放互联网访问

在信息社会里,信息无疑是最核心的生产要素,在尖端科技、互联网、游戏娱乐、教育、智惠医疗、人工智能等行业,信息如空气一般须臾不可或缺。

探索构建开放的国际数据环境。探索在湖北主要经济区域创新国际互联网访问监管模式,探索建立信息自由区。链接国际市场,催化国际化的互联网创业,架构工业互联网、信息产业和学术交流的底层高速公路。为区域内访问国际互联网获取前沿学术资料、顶尖研发资源、最新动态咨询、权威统计数据和相关领域专业数据等提供便利,提高区域内国际化服务能力。满足区域内面向全球发展金融、国际运输、科技创新、文化交流和创新创业等需要。


二、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不遗余力,在商事制度方面遗留了注册地址、行业管制等问题,而在平等保护、司法公平方面尚待改进的空间仍然巨大。扩大市场开放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政府已经向民营资本释放了很大的善意,我认为,继续扩大开放应优先民营资本,其中最重要的三个领域是金融、教育和医疗。

(6)  打造有利于创业的商事制度

公司登记注册是创业的第一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中对于商事登记改革推出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制和商务秘书服务,值得参考。政府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制度,以及建立市场化商务秘书服务制度,科学规范管理住所托管企业。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给进一步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

(7)  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应消除制约企业用工自由、制约创业的制度性障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改革重点。现有的劳动法律导致劳动关系僵化,制约了创新企业、中小企业对灵活用工的需求。建议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第五十五条【劳动合同优先适用】“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自贸片区的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的企业缴费费率,在国际排名中名列前茅,这严重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设计了多种类型的社会保险产品,为全民保障提供了全面的福利网,因此不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员工也能获得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建议湖北的创新创业企业可灵活选择替代社保方案,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商议而定。

(8)  扩大对外开放的首选窗口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湖北应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和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湖北逐步取消或者放宽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先试先行。放宽教育、医疗、法律等专业服务业市场准入。

湖北应当探索对台港澳企业在省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台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湖北省内与台港澳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推动重点产业向湖北省积聚,支持现代制造、教育、医疗服务、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领域重大项目优先在湖北布局。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湖北、武汉设立多形态总部,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优先落户湖北。

(9)  开放教育市场和医疗服务市场

湖北是教育大省,应探索开放教育市场,吸引民企和外资投资于各个教学阶段的教育服务,幼儿园、中小学直至大学,特别是民办大学。世界上排名靠前的大学几乎都是私立(民办)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把民办力量放在教育振兴的次要位置。打造学校品牌,跻身世界名校需要百年大计,希望可以从湖北开始。

探索高端健康医疗服务发展。鼓励中外医学技术交流和发展,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引进重大医药、高端诊疗项目,推进医疗科技领域项目国际合作,吸引外资,特别是港台专业资本和民营资本在湖北开设高端医疗机构。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试点。

(10) 活跃市场、满足人民消费升级的需要

提升跨境高端购物业态。对标迪拜、新加坡等自由贸易港的商业消费模式,借助武汉自贸区、保税、跨境及交通等优势,打造面向海外、辐射华中、影响全国的高端消费集聚区,不断扩大国内消费吸引力,持续扩大境外游客离境和入境消费、境内公民海外消费回流。

有序推进建设赛马运动和博彩相结合的健康娱乐产业,促进旅游、娱乐和高端度假的消费升级项目。


三、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国家

深化改革的重要命题是改革的深度而不是广度。上文的土地制度改革,究竟能改到什么程度?是走向土地私有化还是要为农业、农民守住产权底线?意见对立的两方似乎都是为保护农民和国家利益,我们缺的就是公开的讨论,缺的是思想市场的竞争。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让民间社会活跃起来,是深化改革的试金石。借湖北振兴的大势,民间的湖北应该得到重生。

(11) 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

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加快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实现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的政府管理和服务。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

疫情爆发初期,在疫情信息发布、控制和病患救治方面暴露了政府治理中的短板,湖北尤其是武汉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5月15日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依法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专门用一章叙述“关于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其中提出全面提升民主法治建设水平。在党的领导下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用足用好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全面普法力度,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

湖北应创新监管方式,推进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率先立法保护信息自由和公民言论自由,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真正做到十九大的要求——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2) 社会组织和社会自治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以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激发社会活力,凝聚亿万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这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底气。”

湖北应当探索公民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支持和引导公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应当在教育、医疗、体育、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与社会开展广泛合作,为境外人员在前海合作区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鼓励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的体制和机制。

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自贸片区的社会治理事务。


本文在疫情最猖獗的2月酝酿至今,行文至此,正值全国“两会”开幕,全国上下对克服困难,战胜病毒,经济社会振兴的目标充满信心。翻看近年中央和各地改革开放的制度设计,可以用积极、激进、让人振奋来形容。笔者认为,应该给予饱受疫情困扰的湖北人民更多的支持,尤其要赋予湖北更多的制度创新权,让湖北站到改革开放的前沿,激发湖北人民的创新创业激情,这样,湖北振兴、湖北腾飞将指日可待,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将出现一个潜力最大的增长极。



(作者:唐大杰,赛意企业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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