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少博:论道德共同体及其价值取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1 次 更新时间:2020-04-07 20:42

进入专题: 道德共同体  

史少博  

作 者:史少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理论学刊》2020年第3期

摘 要: 道德共同体的主体是人,任何人都不是孤立的存在,任何团体也不是孤立的存在。道德共同体或是一个氏族,或是一个部落,或是一个家庭;或是一个区域、民族、种族、宗教的人群,或是一个阶级、国家的团体,或是跨越国界的、有某种利益联结的集合体。道德共同体具有道德信仰的共同性、道德价值认同的共识性、道德人格的平等性、道德价值评价的同一性等等。道德共同体进行有效的道德自我管理,才能满足自身价值需要;道德共同体关注群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才能凸显其价值。追求共同体中每一成员的幸福,是道德共同体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 道德共同体;价值;取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日本近代公德流变探究”(项目编号:19XZX007)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现代化技术的不断发展,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也不断扩展,其存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但是无论什么样的道德共同体,其内部的每一成员都会以相同的道德认知、相同的道德约束和相同的道德价值共识、相同的道德价值评判等为基础,并且道德共同体的价值目标都是指向人的福祉。


一、道德共同体的内涵与道德共同体的道德价值共识性基础


1.道德共同体的内涵

任何人都不是孤立的存在,任何团体也不是孤立的存在。一个道德共同体,它或是一个氏族,或是一个部落,或是一个家庭;或是一个区域、民族、种族、宗教的人群,或是一个阶级、国家的团体,或是跨越国界的有某种利益联结的集合体。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使得道德共同体的视野更为宽广。一个道德共同体的正常运作需要一定的规则、规范,需要共同的道德约束和价值导向。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中的一种。道德也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有密切的联系,但是道德水平的提高并不一定与经济水平的提高完全同步或者在任何时候都成正比。美国学者托尼?朱特指出:“社会与政治的稳定也是重要的经济变数” 。即是说,社会政治状况会对经济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而社会与政治的稳定状况,关乎于社会道德、共同体的道德、个人道德等。对于道德这个概念,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总的来看,由于思维方式的差异,东方人与西方人对何为道德以及道德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在理解上也明显不同。不过这种不同并不是绝对的,无论是东方人心目中的道德还是西方人心目中的道德,彼此之间也具有共同的特点,对此,德国学者诺博托?霍尔斯特曾作出过以下论断:“尽管对于‘道德’这个概念众说纷纭,但是在我看来,在各种各样、范围广阔、千差万别的元素之外,无论如何都是存在一个共同的分母的,它能够将大多数人对道德这个概念的看法联系起来。” 无论道德的概念如何诠释,千差万别的道德概念中,都存在着“规则”、“规范”之规定的相同分母。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也曾强调:“道德观点无论怎样为判断所说明,都不仅表露了特定文化、特定社会阶层的价值取向,而且具有普遍性价值。” 道德的主体是人,而人是社会的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社会制度下、特定文化下、处于一定社会阶层、一定团体中的人,因而道德观点会表露特定文化以及特定社会阶层的价值取向,并且在特定的社会共同体中具有普遍性价值。有道德的人就一定会按照一定的规则、规范约束自己。“道德”这个概念中的“道”原指道路,道路都是有边际的,因而“道”本身就蕴含了一定的规则、规范的意思,引申过来即指普遍的法则;“道德”中的“德”与“得”相通,是指由遵循规则、规则所表现出来的德性、品格等。道德的规则、规范与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具体区别有很多,而最突出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严格制定的,而道德规范则往往是根据人们的习俗、习惯约定俗成的。有学者指出:“在道德话语中,行动规范仅可理解为具有应然效应、且仅仅由道德根据决定的规范。在法治话语中,行动规范仅可理解为具有法律形式的规范,即具有施行理由、防御理由、参与理由的规范。它们可援引一系列根据,包括道德根据。” 法律规范的遵守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规范的遵守没有强制性。一定历史时期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规范强制让人们不能做什么,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应该做什么,道德能够自发地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道德具有阶级性、历史性,随着时代的发展,道德的指向会有所变化,没有绝对的一成不变的道德规范。

关于道德共同体的内涵,从字面上分析,道德存在于同一团体中,这一团体具有道德信仰的共同性、道德价值认同的共识性、道德人格的平等性、道德价值评价的同一性等等。例如杀人非但是不道德的,甚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在战争时期,某一个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杀死敌人,则会被这个团体认为是道德崇高的、伟大的英雄壮举。其实,道德共同体一直就存在于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因为没有哪个人能够脱离社会而存在。“作为道德行为人,我们应该关心其福利可能受到我们行为的影响的每一个人。……每个人都包括在道德关心的共同体之中。……道德共同体如果不是限于一地的人们,那么也不是限于某一时间的人们。现在还是将来人们被我们的行为所影响,这是不相关的。我们的义务是平等地考虑其他所有人的利益。其结果之一是与核武器相关。这种武器不仅有力量使无辜的人致残或致死,而且会危害环境数千年。如果未来世代的人的福利得到适当的重视,很难想象任何使用这些武器的情况。气候变化是另一个影响未来世代的人的利益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扭转全球变暖的效应,我们的孩子所遭受的痛苦会远远大于我们所愿意看到的。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我们的道德共同体的观念一定会得到扩展的方式。人类不是独自居住在这一星球上,其他有感觉的动物——能够感觉快乐和痛苦的动物——也有它们的利益。如果我们虐待或杀害它们,它们就受到了伤害,正如我们以那种方式对待其他人时,其他人会受到伤害一样。边沁和穆勒都是正确的,他们坚持认为,在我们的道德算计中,对动物的利益一定要考虑在内。正如边沁所指出的,与因为种族、国籍或性别而排斥某种创造物一样,在道德思考中因为其物种而排斥这种创造物也是不正当的。因此唯一道德标准不是人类的福祉,而是有感觉的生物的福祉。” 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共同体的内涵已经不限于种族、不限于地域,甚至不限于物种,整个地球成为了“地球村”,人与人、人与自然界的动物、生物,都成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把动物、生物纳入道德共同体,即强调大系统的共同体,有学者认为这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共同体。此观点,尽管学界还有异议,因为人类的道德共同体不是否定与自然界的和谐,而是人类道德共同体不仅蕴含了人类共同体成员之间交往的规范、规则,而且也蕴含了人类与自然界相处的规范、规则,由此也显示了我国决策层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正确性、时代性。正如“人生长于共同体中,以共同体中的他人为取向,发展出自身的身份,因而人依赖于共同体。由此可以解释,我们那脆弱的自我价值感有可能受到伤害,且抵抗力不佳。例如,就是基于这一认识,以色列哲学家阿维斯哈?马加利特(Avishai Margalit)才在自己的著作《正当社会》(The Decent Society)中提出了道德构想。他没有认定所有人均接受的最低限度的一致性,或所有人都可作为出发点的某种普遍性基本原则,而是认为将人联系起来的,是人有可能受到屈辱。同样,哈贝马斯认为,任何道德都被修改得适于尊重个人在共同体中的身份。因此,一种普世性道德必须做到,同等保护社会中的各个个体。这里,他联系普遍性与现实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 这里,显而易见强调的是“人类共同体”,在学界或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关于道德共同体的争论在理论界有时也很激烈,有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是道德共同体的争论焦点,是以人类为限,还是以人类、动物、植物,甚至包括河流、岩石、大川为限,对道德共同体如何设限,可谓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我认为,道德共同体是指能够按照相互认同的道德规范、规则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这里强调“相互”,首先确定的是作为道德共同体的个人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动植物等生物,只能作为道德行为的客体,而不能包括在道德共同体之内。

2.道德共同体的道德价值共识性基础

没有价值共识性,就无法形成道德共同体。道德共同体也是具有互惠关系的利益共同体,在某一方面一定会具有相同的价值共识性基础。道德共同体的价值的基础,即道德共同体对道德价值认同的共识性,而对道德价值认同的共识性,又取决于道德共同体的道德认同。

道德认同是指生活在某一时代一定时期的人们对所处时代已经形成的道德观念或道德提倡、道德规范从理性上和情感上的认可。道德认同一般分为群体认同和个体认同。道德选择基于道德价值判断,而道德价值判断基于对道德的认同。“道德认同的核心是四组关注点:我—关注(me-concern),我的自私动机是为了帮助我生存和发展;你—关注(you—concern),表现在对他人和群体的同情和帮助;同等—关注(equality—concern),他人和自我被看作是同等值得个体;及我们—关注(we-concern),既包括来自在与第二人称行为者对面互动中结对的‘我们’,也包括来自当一个人逐渐认同了自己文化群体时形成的群体意识的‘我们’。许多现实世界的道德情景包含了许多或所有这些关注的复杂的结合。这种错综复杂的结合有的时候造成道德困境。……道德抉择往往涉及除了我—关注之外的另外那三个关注点中的一个,即便最终人们认为我—关注会在道德抉择中起主要作用。因此,人类道德抉择或多或少是复杂的。然而,我们认为人类个体非常想要去保护他们在过去的道德抉择中所形成的核心道德认同。……海特(Haidi)等认为,道德行为来自直觉和情感。……实际上,在一些契约理论中,道德的基础主要是道德共同体中的个体所依赖的共享辩护性结构。在形成新的习俗和规范中,或是在选择一个规范而不是另一个规范中,又或是在忽视一个规范的时候,个体必须做好准备去向他人以及自己(以将他的行为建立在道德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基础之上的方式)解释——给出理由——他的选择。关键是,虽然道德合理性证明的目的未必在于人们做出道德行为或是在于获得证实的准确性,但是,它的目的在于找到证实人们对道德共同体继续认同的共同价值观。” 也就是说,“道德认同”其核心逐渐集中到“同”上,即“你关注”、“我关注”、“同等关注”、“我们关注”,继而达到认识的相同,价值取向的相同,行为方式选择的相同,从而形成道德认同。人们通过道德认同而进行自我道德管理,从整个过程来看,个体总会根据自己对道德的认同,在现实的行为过程中作出道德抉择,进而采取相应的行为方式。因为在现实的社会中,社会规范不等同于道德,有些传统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道德还是多重的,例如被某一文化群体的实践规范者看作是道德的,而有时却被其他文化的成员或群体看作是不道德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道德要求的感知因为个体不同而有差异。“我们可以用下面的三个公式来概括早期人类社会互动的真正道德维度:你﹥我,你=我,我们﹥我。在所有这三个公式中,自我,也就是‘我’,要么等同于要么从属于某个其他的合作行为者。当然,这些真正的道德态度并不会在任何既定的决策制定中自动起作用,但它们的存在在早期人类心理中具有强大的力量,这意味着,有史以来第一次,个体至少有可能作出真正的道德决定。……你﹥我这一公式表示了涉及早期人类同情这一道德的根本态度。如果代价不太大的话,如同其他类人猿一样,早期人类个体会相互帮助。……你=我这一公式表示了基于早期人类公平道德的基本认知领悟。它源于共同意向性的双层认知结构以及它所建立的新的社会秩序。为了适应合作觅食中社会协调问题,联合的个体双层结构构成了由合作伙伴‘你’和‘我’(分别定义)所组成的联合行为者‘我们’。如果合作成功,每个伙伴都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我’公式代表了第二人称行为者相互间作出共同承诺进行合作的方式,因此,对个体行动的总体控制便自由地交给了共同行为者‘我们’。因为共同承诺在合作交流中是完全公开的,所以个体不能否认他们作出的这一承诺,也不能否认他们知道如何履行承诺。共同承诺形成了一个超个体社会结构,即‘我们’。‘我们’合理地自我调节合作互动,一旦可能,就可以合法地进行第二人称抗议和处罚。由‘我们’形成的管理‘我们’的超个体实体,反映了卢梭式的把自己与‘我们’绑在一起的能力——从积极意义上讲,渴望我的有道德的合作身份,而从消极的意义上讲,避免来自‘我们’的合法处罚。内化这一自我调节过程形成了对伙伴的第二人称责任,当有人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时,真心的第二人称内疚感会让人履行自己的职责。” 可见,人们对道德的感知,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变化,时代越来越需要人类有道德的合作身份。从而我们具有道德认知,履行自己的职责,使道德共同体很好合作。“合作本质上具有两个基本形式:无私的帮助,即一个个体为了另一个个体的利益牺牲自己;另一个是互惠合作,即相互合作的各方以某种方式受益。人类特有的合作具有道德性,本质上以两种类似的形式出现。一方面,一个个体做出牺牲帮助另一个个体,是出于像同情心、关心和慈善这样的自我牺牲动机。另一方面,相互合作的个体会基于公平、平等和正义这样的公正动机,以更为平衡的方式为所有人谋求利益。” 由此,道德共同体的道德价值共识性基础,即道德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基础便是建立在道德认同的基础之上的。


二、道德共同体的价值关切


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是主观兼之于客观的概念,主要是指客体满足于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在道德共同体中,每个人既是价值的主体,需要其他人作为客体遵守道德规范、不伤害我,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每个人又是价值的客体,需要时刻遏制自己的私欲,遵守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不损害他人利益而满足其他人的需要。即是说,在道德共同体中,既有共同的团体利益,也有自我的个体利益,有时候为了团体的利益需要舍弃或者牺牲自我的个体利益。道德共同体关注的价值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共同体成员只有进行有效的道德自我管理才能满足自身价值需要

道德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如果都能进行有效的道德自我管理,那么道德共同体的成立才有价值,否则,道德共同体的形成和存在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社会实践的主体是人,道德的主体也是人,道德水平的提高依赖于道德主体的自我修养和锤炼。但是人性非常复杂,古往今来有诸多哲学家对其进行过研究探讨,仅就中国而言,先秦时期就有“性善”说、“性恶”说、“性无善无恶”说和“性有善有恶”说等彼此对立的几种观点和主张,然而人性究竟是善还是恶抑或是其他,迄今仍无定论。事实上,每个人的人性中都既有善也有恶,只不过有些人的人性中“善性”多一些,有些人的人性中“恶性”多一些。社会上有很多人,他们的天性就是善良热情、宽宏大量、乐于助人,人性的善端在他们身上体现得非常充分;而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要求他们做到任何时候做任何事都恪守道德底线并不容易,虽然他们的天性中也具有同情心和公理心,但是有时候总免不了通过欺骗、撒谎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做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在这样的一类人中,更有极少数者麻木不仁,即使人们苦口婆心地用为人处世的基本常识劝说他,或者对他的失德言行提出中肯的批评,甚至当面斥责他、戳他的脊梁骨,他可能依然充耳不闻、我行我素,表现得极度自私。由此可见,道德共同体因个体的不同而存在着道德素养与境界的明显差异。然而尽管如此,对于道德共同体体中的每一个个体而言,重视加强后天的道德修养仍然非常必要,同时也至关重要。而加强后天的道德修养,就需要生活在道德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体必须进行道德自我管理。

道德共同体的个体进行有效的道德自我管理,是创造良好的共同体环境从而满足自身价值需要的必要条件。“现代人类个体出生于一个由已经存在的文化习俗、规范和制度构成的世界。他们具有独特的‘客观’存在性。他遵守从这些约束是为了更好地与他的文化同胞相协调,也是为了避免他人对他的负面评判。但另外——不是那么谨慎地——作为共同创造者,他从某种非特定人和客观的角度认同了这些超个体社会结构的创造者:‘我们’为了‘我们的’利益创建了这些社会自我调节手段,它们代表了行事的正确方式。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这些规范指的是个体从他的自然的第二人称道德框架来看的那些问题,这种文化认同和客观化会得到格外的重视。因此,虽然一对早期人类可以互相作出共同承诺——这一承诺会伴随他们集体参与的始终,但是现代人类依然可以就这一文化‘客观的’正确行事方式作出更永久的集体承诺。这些承诺使得这些正确的行事方式合法化,不仅是作为实施于他人的规范,也是为了自己的道德自我管理。因而集体承诺把早期人类对伙伴的第二人称责任转变成了现代人类更广的对文化群体‘客观的’价值观的义务感。” 现代人已经生活在一定制度下有规范、有规则的社会,并且这种规则、规范以及制度不断完善,随着人们之间合作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就突出地体现集体价值、团体价值、社会价值,并且个人的价值的实现与集体、团体、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故而现代人类体现更广的对文化群体“客观的”价值观的义务感,由此对自己的私欲进行控制。“当我们实施自我控制时,我们的行为富有远见:我们考虑行为的长期影响,而不是即时的短期快乐。经常这样做,意味着控制我们的情绪和冲动,这样就能控制我们的行为。自我控制使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冲动,不再冲动行事。” 对自己实施控制需要付出心力,而需要多少心力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对每个个体的人而言会各有不同。自我控制的心力与天生的素质有关,也与自我修养有关。而同一个人,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情形下,也有可能表现出有差异的心力,正如“就算你是自我控制的典范,你也不是尽善尽美的。自我控制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所以,你可能因为同时面对多项任务而精疲力竭。在精疲力竭的日子里,你的自我控制可能失灵,而在不那么耗费心力的情形之下,你的自我控制通常不会失灵,这是因为你付出心力会导致疲劳。从事任何一种自我控制行为(甚至只是做决定)似乎都会耗损一个人的自我控制储备。在那些特别糟糕的日子里,你最有可能暴饮暴食、不锻炼身体、与人争吵或疯狂购物” 。不同的人、同一个人不同的时间点,自我控制力会显示出差异,但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须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规范、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否则会遭到应有的惩罚。故而,“我们对普遍存在的道德指引的观念,将会映射到调节我们个人行为的生理机制上” ,一定的道德指引,有时能激发同情心,或者激发暴力举动。但是,作为社会的个体人,即使为了所谓道德的义气,也不能行为过激,也要把自己的行为规范到法律范围之内。“现代哲学家认为当人感到痛苦时,就应该把贪婪、垂涎、嫉妒、报复、仇恨以及欺骗都统统抛弃。只要我们还在追求恶意自私、追求虚假的无私来达成自我关注和同志友情,痛苦就一直伴随着我们” 。有效地进行自我情绪调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才能有效自我管理,从而使实现自我价值,这就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蔡元培认为:“修身书,示人以实行道德之规范者也。民族之道德,本于其特具之性质,固有之条教,而成为习惯。” 道德共同体中的每一成员只有进行有效的道德自我管理,才会形成良好的共同体环境,才会使自己的价值需要得到满足;否则,相互伤害只会导致两败俱伤或者多败惧伤的后果,果若此,那么每个个体自我的价值需要也就无法得到满足和实现。

2.道德共同体成员只有关注群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才能凸显自身的价值

道德共同体的每一成员都应关注他人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团体的利益,而不能只是关注自己的利益。道德共同体对价值的评判不能局限于单纯的经济价值,而首要关注的应是道德价值、精神价值。据报道,前些年曾经发生过一位风华正茂、有着大好前途的在读研究生成功救出一位80岁的溺水老人而自己不幸牺牲的事情。在人们纷纷为这位青年学子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感动并由衷称赞的同时,也有极少数人发出了所谓“理性”的声音:拿年轻有为的研究生的一条命去换一位80岁的普通老人的命,不值得、没价值。在我看来,极少数人这里所说的“不值得、没价值”,起码不是道德价值判断。从道德价值判断看,这位风华正茂的研究生是一个关心他人比关心自己为重的人,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因而是一个令人尊敬、值得颂扬的人,正因为他是这样的一个道德高尚、具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精神境界的人,所以才会做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以这种难能可贵的行为凸显了自身的价值。“一切有德之事皆出自下述四种来源中的某一种:(1)充分地发现并明智地发展真理;(2)保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使每个人都负有其应尽的责任,忠实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3)具有一种伟大的、坚强的、高尚的和不可战胜的精神;(4)一切言行都稳重而有条理,克己而有节制。尽管这四种来源是相互联系和交织在一起的,但是每一种都各自产生某种确定的道德责任。” 当然,道德共同体固然首先关注的是道德价值和精神价值,但与此同时并不忽视经济价值,而是力求实现道德价值、精神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和协调统一。

关注他人及团体利益是道德共同体的道德价值选择,“如果我们通过一系列选择培养了一套涵盖我们道德生活的大部分内容的习惯,那么我们会发现我们最初的选择自由——即有些人所说的最高或唯一的善——几乎被减少到了消失的程度,但这不会给我们带来压力。我们不反对它的消灭,也不会认为我们的尊严或自尊以任何方式被这种改变减少了,因为我们知道它不取决于这种自由,选择自由事实上是道德可能性之间的一种真正选择,它充其量(对于那些需要它的人及其需要程度来说)是实现某种超越选择自由本身的手段:这是我们希望理性地超越的一个道德生活阶段的必要条件” 。

道德共同体的价值体现之一是维护共同体的命运,只有每个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具有良好的品质、高尚的人格、美好的德性,道德共同体才能承担起自身使命。其中,培养良好的德性非常重要。“亚里士多德说,德性是表现于习惯行为中的品格。‘习惯’是重要的。例如诚实的德性,只是偶尔说真话,或者只有在对自己有利时才说真话的人,并不具有诚实的德性。诚实的人当然把诚实当回事,他的行为‘源自坚定而不可更改的品格。’” 德性具有自觉品格,属于道德的自我规定。无论在我国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都流传有许许多多具有优秀人格的典范,例如我国远古时代中的尧、舜、禹,古希腊的俄底修斯、赫克托耳等等,都表现了自古以来人们对优秀品格的历史选择。德行是对道德的践行,德性与德行都离不开对道德的认知。对道德的认知而形成一定的道德品格、品性即德性,从德性出发、付诸行为即是德行。由此,道德规范的形成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淀且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德性在现实的人格中体现出本源性,但不意味着德性超验于规范,因为道德关乎于人们在交际之间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而这种规范,是由内在的品德、德性和外在的原则、规则构成。道德共同体中的成员只有时时刻刻克制自私自利念头,不断提升内在修养,具备良好的品德、德性;同时遵循社会的规则、规范,关照他人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团体的利益,才能凸显其价值。


三、道德共同体的价值取向


不同的道德共同体,其价值取向各有差异。具体些说,一个家庭组成的道德共同体、一个民族组成的道德共同体、一个国家组成的道德共同体,或者跨越国界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道德共同体,它们的价值取向不会完全相同而肯定存在差异。不过,这种差异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彼此之间也有相同点,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价值取向的相同点就在于:守住道德底线,实现共同体中的每一成员的幸福。“底线概念现在可以表述为:做有最充足的理由去做的事,同时对行为影响所及的每一个个体的利益都给予同等的重视。” 尽管“‘道德在每一个社会都是不同的,而且它是社会所认可的习惯的适宜术语。’——鲁斯?贝内迪特:《文化模式》(1934),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道德规范” ,但是在同一个道德共同体中,道德规范是相同的、统一的,“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下来就有的,因而应当成为一切道德的基础。” 某一道德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就是这个道德共同体每一成员都认可、并且认为“应当”努力去追求的共同利益目标。

追求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幸福,是道德共同体的价值取向。“从终极的层面看,道德所指向的善,总是落实于人自身的存在,在这一意义上,善如何可能同时也意味着存在的完善何以可能。人的存在本身包含多重面向,从外在的行为到内在的德性,从主体间的交往到自我的实现,从普遍的社会秩序到广义的社会生活,等等,存在的完善体现于不同的方面。……道德既是人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 道德总是引导人们向善,道德共同体的价值取向也总是指向善,否则这个共同体就难以维系,离开了集体、团体、共同体,个人的利益也难以实现,故而,一定意义上讲,道德既是人的存在方式,也为自身存在提供了保障。“道德本质上是人存在的一种方式,道德的本体论承诺以及对其价值根据的考察,不离开这一基本事实。同样追寻善的本源,也不能仅仅指向超验之域,而应当由超验的存在向人自身回归。” 人的存在本来就具有二重性,既是现实的、具体的、自然的存在,也是灵魂的、精神的存在。人类既追求物质的满足与富裕,也追求精神的愉悦与幸福。“亚里士多德曾经在《论灵魂》里指出,人是灵魂和身体的复合体,而尤其必须注意的是,灵魂是具有生命的身体的首要活动。” 如果人不重视自己的“灵魂”,实际就抛弃了人的本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道德特征的前提是人必须具有理性,并且强调思想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是道德的主体,而人的理性是人的道德行为的主要控制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活着并不是说人的非理性支配的行为就一定都是非道德的。柏拉图认为是人的“灵魂”向身体发布道德命令的“理念”。“苏格拉底提出的问题‘生活的方式是什么?’通过建议人们照管自己的灵魂和建议人们关注放弃人性的痛苦找到了一个可能的(或许是不完全的)答案。就是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道德才‘有价值’,同时它也是导致古希腊‘幸福论’的根本观点的原因所在。” 不遵守道德的人一定程度上会伤及他人的利益、损害他人的幸福,如果不加约束、不作改变,继续放纵自己,最终必定会导致自己的不幸福。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损伤别人,终将害己。“迪纳与塞利格曼认为,幸福的人和不幸福的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关系方面。简言之,幸福的人往往拥有更好的社会关系。这项研究告诉我们,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是幸福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幸福的充分条件——换句话说,有良好社会关系的人可能幸福,也可能不幸福。但是,没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实现幸福的可能微乎其微。” 人终究是是社会的人,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脱离社会,就很难寻求幸福。而道德是维系社会和谐的最基本条件,道德才使人的社会性得到实现的保障。因为“道德有助于我们区分正确与错误。按照塔克-拉德的观点,我们对自己的道德进行谨慎的审视之所以重要,基于如下几个原因:(1)道德可以在我们追求最高目标的过程中指导我们的生活,使我们远离利己行为;(2)道德可以鼓舞和激发我们过有意义的生活;(3)不能达到自己的道德要求会成为我们自我改进的催化剂;(4)按照自己的道德要求生活,可以提高我们的自尊水平;(5)用塔克的话说,‘声称自己具有却没有身体力行的道德品质或价值观没有任何价值;更糟糕的是,会被认为是伪善,因而被用来作为拒绝改变的辩解。’……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要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而重建首先我们寻回丢失的道德罗盘。” 崇高的道德理想,激励人们自我改进,为了幸福而规范自己,美好未来的实现,需要道德共同体每个成员,坚守道德,为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而奋斗。“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为此目的,爱国者和立法者们发明了技艺、培育了科学、制定了法律,建设了社会。……有德之人、真正的哲人,能支配自己的欲望,控制自己的激情,根据理性而学会对各种职业和享受确立正确的评价。……不过,假如错误常常在所难免,那就让我们记住它们,探究它们的原因,权衡它们的分量,寻求对它们的补救。当我们根据这一点确立我们的行为准则时,我们就成为哲人。当我们将这些准则付诸实践时,我们就成为贤者。” 在道德共同体中,“‘必须把理性的行为主体当作目的本身,而不能仅仅当作手段。’这一广为人知的康德式准则似乎表达出一种至关重要的道德真理。不过,我们并不清楚要怎样理解这一具有吸引力的准则。‘将某人当作一种目的’‘将某人仅仅当作一种手段’‘利用某人’等短语,可以被用来援引很多截然不同的、带有明显道德力量的观念。……某人被‘利用’或被‘仅仅当作一种手段’的这个事实,似乎可以解释为什么某行为是错误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如果一味地价值索取,最终自身价值也无法实现。哈贝马斯认为:“道德立场有别于具体的伦理立场,后者由拘泥于文化上的惯常性与局部性生活形式、源出于个人教育过程的解释视角作了理想化限定与调整。而将其调整到空间、社会、时间均不受限制的交往共同体这一理想化条件上,在任何现实地进行的对话中都是一种先行做法,它接近于某种规范性理念。” 道德共同体成员如果有违反道德的行为,应该遭到谴责和惩罚,因为“道德不只是我们思考的体现,还与惩罚有关”,这里所说的惩罚包括两种情形,即“通过周围的人、社会所施加的外在的惩罚,还有通过做坏事的人自己进行的内在的惩罚”。当然,“无论是处罚、指责还是良心不安,惩罚的本质都是坏事,那些破坏道德规范的人就会遇到这样的坏事”,但是“如果没有惩罚,道德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就不会得到遵从” 。

一个家庭组成的道德共同体,其价值追求目标是本家庭的福祉,一个民族组成的道德共同体,其价值追求目标是本民族的福祉,而一个国家组成的道德共同体,其价值追求目标则是自己国家全体人民的福祉。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它的价值追求的目标,毫无疑问是全人类的福祉。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跨越国界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个更大的道德共同体,其成员也应达成一定的价值共识,遵守同样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从而谋求实现人类的共同发展与幸福。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采取联合行动,加强人文交流,增进民心相通,推动文明互鉴,共同面对和协同解决全球性的问题,促进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全人类的最大福祉。为了规避现代性带来的全球性风险,共同体的各成员之间应开诚布公、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利互惠,树立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理念,反对唯我独尊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摒弃傲慢+歧视的保护主义和本国优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终极理想是构建一种yuxingfu“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美好世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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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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