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亮:约翰·密尔思想言论自由理论新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95 次 更新时间:2020-02-10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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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亮  

摘 要: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非常重视思想言论自由的作用,因而对它进行了充满激情的辩护。然而,这一重视和辩护带来的难题是如何协调它与《论自由》的主旨——个性自由之间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密尔对思想言论自由理论的论证与他对个性自由理论的论证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密尔的思想言论自由理论与其个性自由理论之间不仅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而且两者所欲达到的目标是一致的。

关键词: 约翰·密尔; 思想言论自由; 个性自由

约翰·密尔(另译为约翰·穆勒)对思想言论自由非常重视。在《论自由》中,第二章“论思想言论自由”占了全书将近1/3的篇幅(英文本)(Mill,1977:213-310)。而且,密尔指出,对思想言论自由的探讨“将是对后文最好的导论”(Mill,1977:227),更重要的是,密尔在第二章对思想言论自由进行了非常雄辩的辩护,有论者认为这一辩护是历史上对思想言论自由所做的“可能最大的贡献”(Scarre,2007:36),有学者更是认为这一辩护是对“表达自由的经典辩护”,它“被证明是极有影响力的”(Brink,2013:149),甚至连当时密尔最有名的批评者詹姆斯·斯蒂芬也承认,密尔“论思想言论自由”一章“是作者著作中最为雄辩有力的文字”(斯蒂芬,2007:45)。密尔强调思想言论自由这一做法带来的问题是“论思想言论自由”一章如何与《论自由》的主旨——发展个性的自由——协调起来?因为,毕竟《论自由》旨在宣扬“一个简单真理”:“性格的多种类型对个人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人性向无数的和冲突的方向发展上给以完全自由,具有重要意义。”(穆勒,1998:147)而“论思想言论自由”一章并无明确提到发展个性自由。所以,从表面上看,密尔的《论自由》存在矛盾,更确切地说,它包含了两个原则,即“真理原则”与“个性原则”。密尔研究者格特鲁德·希梅尔法布就认为,密尔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辩护“并不是建立在其论证《论自由》其他论点的基础上——面对社会与政治一致性压力保存个性具有重要意义——密尔将他的论点建立在非常不同的基础之上。他并非是为了持异议者个人的原因而否认人类拥有压制异见的权利;他是出于真理本身而这样做的”(Himmelfarb,1974:24)。如何看待这一矛盾?本文认为这一矛盾根本不存在。通过仔细分析《论自由》第二、三两章,我们就会发现,密尔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辩护之中蕴含着对个性自由的说明或支持,换言之,《论自由》第二章同时蕴含着“真理原则”与“个性原则”。


一、进步、真理与思想言论自由


密尔在《论自由》中将思想言论自由置于极为重要的位置。在他看来,这一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或“完全的自由”。密尔指出,无论一个人所持任何意见,别人都无权压制他,“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穆勒,2011:18)且无论这个人的意见多么不道德,他都有“完全自由”去表达它,“任何信条,无论其可能会被视为如何不道德,都应该具有表达和讨论的完全自由。”(穆勒,2011:62)总之,在密尔看来,人们在思想言论上拥有“绝对的自由”,即“对举凡实践、思想、科学、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见和态度的绝对自由”(穆勒,2011:13)。

密尔之所以将思想言论自由这一“绝对的自由”赋予人们是与他的进步历史观联系在一起的。在他看来,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于“知识上的进步”,而由于人们在“思辨习性上的薄弱”,人们必须依靠思想言论自由来促进“知识上的进步”(密尔,2009:114-115)。

密尔认为,决定人类进步的关键因素是“人类的知识状态”或者“知识上的进步”。密尔指出,“历史证据和人性的证据结合在一起,通过突出的符合事例,表明的确存在着一种社会因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那种在社会前进(social progression)的动原中占主导地位,而且几乎是至高无上的因素。这就是人类思辨能力的状态,包括他们想方设法获得的与他们自己以及所处世界有关的信念的状态(nature)。”(密尔,2009:114-115)例如,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等艺术的进步、人性的改进以及道德与政治方面的进步都依靠人类理性能力的提高或观念上的进步(密尔,2009:114-115)。另外,密尔还指出,“我们知道的每次重大的历史变化,当不是由于外力引起的时候,它之前都会发生知识上或流行信念上的相应程度的变化……物质文明的每一次巨大进步总是以知识上的进步为先导;而且,当任何重大的社会变化,或者以逐渐发展、或者以突然冲突的方式发生时,在观点或社会的思维模式上必然发生了作为其先导的巨大变化”(密尔,2009:115)。例如,多神教、犹太教、基督教、新教、现代欧洲的批判哲学及实证哲学的出现分别促使在它们之前就存在的社会状态发生变化,并促进相应社会状态的出现(密尔,2009:114-115)。

虽说人类的信念或知识上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原因”,但密尔也认识到,人们不能夸大这一“原因”,因为人类所掌握的知识还非常“薄弱”,这无论对普通人还是对智力上卓越者而言都是如此。密尔指出,“对于任何不能一见即明的事物,一百个人中倒有九十九个完全不能予以辨别判断,而只有一人能之,且仅有的这一人,其判断能力也只是相对比较而言的;还有,历史上大多数盛名之士所持的诸多意见现在被知悉为错误,他们曾做过或赞成的很多事情现在也已经没人会认为正当。”(穆勒,2011:21)

虽然密尔对人类的知识状态的判断有些悲观,但在“考诸观念史或人类生活的一般行为”之后,他发现人类在智力和道德这两方面“并未日趋败坏”,反而是不断趋向于进步——“朝向更好更幸福的状态” (密尔,2009:99)。密尔认为这要归诸人们拥有“以正刊误”的特性,这一特性是人类“一切值得尊敬之处”的源泉,它需要通过广泛的讨论才能获得,而广泛的讨论又预设了人们需要拥有广泛的思想言论自由。

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有赖于其以正刊误的特性,而它之所以可资依赖,又仅在于改正之法常不离左右。为什么某些人的判断真正值得信赖,那是如何做到的呢?这是因为他一直放开别人对其意见和行为的批评;因为他一直习惯倾听所有反对他的意见,从其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里吸收益处,并向自己、必要时向他人解释错误的所在;因为他一直觉得人类要想对某一主题求得整体认识,唯一的办法就是倾听人们对之说出各种各样的意见,学习各色思维对之做出的一切观察方式。除此而外,任何智者都无法获得他的智慧,并且以人类理解力的本性来说,除此之外也无法使之渐趋聪慧。通过吸收他人意见中正确的东西来改正和完善自己意见的坚定习惯,在付诸实践时非但不会引起混乱与无所适从,反而是唯一能使其真正值得信赖的坚固基础。因为,他已经知悉一切能够(至少是明显地)给出的反对他的意见,并且从他的立场上对所有反驳者给予了回应,也就是说他已经主动寻求了反驳与质难,而不是绕开它们,并且只要有一丝光亮可以投射到这一主题之上,不问其来自哪个方向,都不曾予以遮挡。所以凭借这些,他有权认为他的判断优于未经类似过程检验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判断(穆勒,2011:21)。

由前面论述可知,无论是“明哲之士”还是“多数愚众”,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是非常“薄弱”的——他们的意见都不是确定无误的。因此,在思想言论自由的前提之下,他们经过广泛的讨论或广泛的“反驳与质难”之后才能确保其观念具有“真正值得信赖的坚固基础”或具有“正确性的理性保证” 在密尔看来,真理实际上等同于具有“真正值得信赖的坚固基础”的观念或具有“正确性的理性保证”的观念(穆勒,2011:21)。。或者套用密尔为思想言论自由的经典辩护来说就是,人们不能压制言论自由,因为,假如他们压制的观点是错误的或部分错误的话,他们就失去了从正确或半正确的观念那里“吸收益处”——“以正确纠正错误”(穆勒,2011:18)或补充已有正确的观点——的机会,即使他们的观点是正确的,他们也能从他们试图压制的错误的观点那里获得益处——明确其观点的理论基础以及“对真理有更清晰的体会和更生动的印象” (穆勒,2011:18)。总之,思想言论自由是确保人们获得真理或者获得具有“真正值得信赖的坚固基础”或具有“正确性的理性保证”观念的“唯一”基础。而拥有“理性保证”的观念或真理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人们所需要的思想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或“完全的自由”。人们为了确保其在“实践、思想、科学、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见和态度”具有“真正值得信赖的坚固基础”,就必须确保其享有“绝对的”或“完全的”思想言论自由,这不仅是因为人们不能确保其所压制的观点一定是错误的,而且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某一或某一类观点(不管这些观点是否是有违“正统”,是否是“不道德”的)的压制很可能会造成“精神奴役的氛围”(穆勒,2011:37)(起码在对这一观点上),在这一氛围之下,人们即使想出比当下观点更合理的观点,由于害怕被压制,人们也不会表达这一观点,长此以往,人们“精神活跃程度”(穆勒,2011:37)不断降低,最终会致使其不再去考虑这些观点之外的想法。而正是由于人们不能保证其所持观点具有“理性基础”或者说其持有的观点并非真理才造成了社会的停滞不前。密尔认为,虽然“人类思辨习性的薄弱通常没有阻止思辨上的进步对整个社会进步的支配”,但是,“它只是在理智进展由于缺乏充分的有利环境而过早停滞不前的地方,经常性地阻止了整个的进步”(密尔,2009: 115),然而问题更在于,人类社会有时不仅只是停滞不前,它还会不断后退,“……我们不应当忘记存在着人类事务趋向更加恶化的一股长流不息的潮流,构成这股潮流的是人类的一切愚蠢、一切邪恶、一切疏忽、懒惰和苟安”(密尔,1982:24)。正是基于这一观点,密尔才大力倡导思想与言论自由。

针对密尔将思想言论自由与真理连接在一起这一做法,伯纳德·威廉姆斯批评道:“自我发展已被理解为基于真理的发展,各种形式的自由确实都从有效行动的可能性中欣然获得了其意义,但有效行动意味着真实信息。不过由此并不能推出一切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都必定有助于传播真理。我们不能理所当然地接受密尔那个乐观主义的结论:最大限度的言论自由必定会促进真理在当今所谓的‘观念市场’中。”(威廉斯,2013:268-269)然而,密尔果真如威廉姆斯所说的那样乐观吗?密尔真的是天真地以为最大限度的思想言论自由就能保证真理的出现吗?未必如此。密尔认识到,即使在人们拥有思想言论自由的情况下,人们针对某些观点也会出现“偏见与失察”的状况,“这种偏见或失察一旦发生,就完全是一种祸害;但是,我们也不能指望这种祸害人们总是能够避免,而只能把它视作追求至善的代价。”(穆勒,2011:57)而且密尔意识到,更成问题的是,思想言论自由造成了言论宗派化倾向的“日益增强和加剧”,“那个本该认识到但却未能认识到的真理,只因出自被视为敌手的人之口,就被更激烈地排斥”(穆勒,2011:58)。从长远来看,即使存在这些问题,真理经过人们的自由讨论、争论总是还会出现的(穆勒,2011:32)。由此可见,密尔并没有像威廉姆斯所说的那样乐观,他认识到了思想言论自由可能会带来的问题,但是他依然坚持它,因为在他看来,思想言论自由是作为常犯错误的人们保证获得真理的“唯一途径”,虽然他并不能保证这一自由一定能在短期内带来真理。

如何看待密尔将观念的进步与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这一做法?人们可能会批评密尔说,观念的进步并不一定会带来社会进步,比如人类在科学或科学技术方面的发展很快,它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祸害——两次世界大战造成了上千万人的死亡。密尔的确认为观念的进步或真理的取得与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但他并不认为观念进步与“改善”(improvement)联系在一起,“进步和进步性(progress and progressiveness)这两个词语,不应被视为改善(improvement)或有改善趋势同义”(密尔,2009:99),而这些批评者错在将“进步”等同于“改善”。在这一问题上,密尔认可卢梭提到的科学的进步不一定完全促进社会的改善,它可能“造成社会中的种种束缚与矫饰”,而这只能“令人萎靡颓丧”(穆勒,2011:52)。


二、个性自由与思想言论自由


如果说密尔非常重视思想言论自由的作用,那么,他在一本旨在探讨个性自由的著作中单辟一大章来讨论它貌似不合时宜,因为这一章对个性这一话题“奇怪地保持沉默”(Scarre,2007:38),所以,很多学者基于此判定密尔的第二章与《论自由》的其他章节不匹配,或者说,在他们看来,《论自由》第二章所表达的对真理的渴望与整本书对个性的追求的基调相矛盾。杰弗里·斯卡尔就认为,“人们总是很难搞清楚第二章的观点与关注点如何与整本书的观点与关注点联系起来”(Scarre,2007:37)。

《论自由》中是否存在这一矛盾?按照通常的推理,作为逻辑学家的密尔应该无论如何也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而且,他在《自传》中指出他和夫人哈瑞特(Harriet Mill)一起不断阅读、修改《论自由》这一著作:“经过像往常一般写了两遍以后,我们一直把它带在身边,外出旅行时也带着,读了一遍又一遍,字斟句酌,修改每一句文字。”(穆勒,1998:146)所以,如果这一著作中真的存在“这种低级错误”的话,他们应该会发现并改正它。那么,既然第二章仍然保留在《论自由》中,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释这一“错误”。

要理解第二章与《论自由》其他章节特别是第三章“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之间的关联,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密尔笔下“个性”的内涵。只有在明确了其内涵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明确第二章“论思想言论自由”其实与《论自由》的主旨是一致的,换言之,第二章与《论自由》全书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在密尔看来,个性等同于发展:“个性与发展乃是同一回事”(穆勒,2011:74),而“发展”意味着人们“将自身的智力、道德、审美能力提升到其天生所能达致的境界”。要做到这一点,人们需要自己选择适合其天性的“生活计划”(穆勒,2011:68)或“生活方式”(穆勒,2011:68)。因为,在密尔看来,每个人就其天性而言有很大不同,“人性并不是一部按照一种模型组建起来,并被设定去精确执行已规定好的工作的机器,人性毋宁像是一颗树,需要朝向各个方面去成长与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与成长与发展”(穆勒,2011:69)。鉴于此,“如果不是在他们的生活方式上也对应着相当的多样性,那么他们既不会得到应有的幸福,也不能将自身的智力、道德、审美能力提升到其天生所能达致的境界。”(穆勒,2011:80)总之,密尔指出,“要使每个人的天性都得到公平发展,最关键的就是要容许不同的人去过不同的生活”(穆勒,2011:74)。但问题是,一个人选出一个适合其本性或自身的“生活计划”或“生活方式”并不那么简单。因为他需要运用各种能力,“而自行选择生活计划的人,却需要调动他的所有能力。他必须运用自己的观察力去看,用推理与判断力去预见,用行动力去收集供作决定的材料,用辨别力去做出裁决,裁决既定之后,犹须用毅力与自制力去坚持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而不致放弃。并且,在行为上,他作决定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感觉的成分越大,他所需要和运用的这类属性也就越多。”(穆勒,2011:69)不仅如此,一个人选择其“生活计划”时必须根据其“理性指令所规定”而不是其“变幻不定的欲求”(穆勒,2011:67)。概言之,在密尔看来,个性意味着一个人自己运用自身的各种能力去理性地选择适合自身本性的“生活方式”或“生活计划”去发展与本性相符合的各项能力。此外,在密尔看来,一个人发展其个性需要两个基本条件:发展个性之自由以及各种各样的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或“生活计划”。

在明确密尔个性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看一下“论思想言论自由”一章是如何与发展个性联系在一起的。如同前面曾提到的那样,密尔论证思想言论自由的理由一共有三条。第一,假如我们试图压制一项意见,这一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坚持自己绝对无误;第二,即使被压制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通常情况是,它可能包含部分真理,而通行的观点通常不是全部真理,只有与被压制的观点相互碰撞才能使之变得更为整全;第三,即使被压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通行的观点只有与其碰撞才能使人们明确其所持观点的理性基础及其意义,否则,它就会变成教条、偏见或迷信(穆勒,2011:18-59)。下面我们将逐条分析以明确它们与人们发展个性之间的内在联系。

我们可以将密尔论证思想言论自由的第一条理由称为“反对绝对无误”理由。在密尔看来,绝对无误不仅是将人们自己在某项意见上的“确定性等同于绝对的确定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指的是人们替他人“判定是非”而不是让他人自己去选择:“我所说的妄言绝对正确,指的并不是对某一信条(随便什么信条)确定无疑的感觉,而是以之替他人判定是非,并且不允许他人听到从相反的一面所能给出的意见。”(穆勒,2011:26)如果人们试图压制的一项意见是一项有关道德、信仰的意见,这项意见往往是一种“生活方式”或“生活计划”的核心准则,如果人们不让这一项有关特定道德、信仰的意见公之于众,那么人们实际上就是在为这项意见的潜在选择者、实践者做了选择,人们可能会认为这项意见太危险或太不“道德”而不适合于这些潜在的实践者。但是,人们这一家长主义(paternalism)式做法往往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干涉它所不应干涉的事”(穆勒,2011:99)——他们并不知道这些潜在实践者的本性需求。所以,密尔反对人们绝对无误的主张实际上蕴含着他对家长主义做法的拒斥,通过反对这一主张,各种构成人们生活方式的核心信念或观点可以在人们之间广为传播,人们从而可以根据自己的本性的需求从这些信念或观点中进行选择,选择之后进行实践,通过实践“将自身的智力、道德、审美能力提升到其天生所能达致的境界”(伯林,2003:261)。在这一点上,密尔正好与其对手斯蒂芬的观点针锋相对。在斯蒂芬看来,人们就道德、政治和宗教等问题不能随便发表观点,因为它们是“社会结构之基础”,“在我看来,就道德、政治和宗教发表意见,并不比任何人有可能做的任何事情更加重要;抨击作为社会构造之基础的意见是危险之举,也应该被视为危险之举。”(斯蒂芬,2007:74)如果人们发表反对这些构成社会基础之道德、政治和宗教的意见,斯蒂芬认为,政府完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压制这些意见,“我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根据它一再认为其极可能正确的宗教、政治和道德原则采取行动,而如果不实行相当程度的强制,它便做不到这一点。”(斯蒂芬,2007:58)斯蒂芬的观点正是家长主义式观点的体现——替他人选择生活方式。这在密尔看来是错误的,因为人们往往无从得知他人的独特本性,因而也就无从替他人挑选生活方式,最好的方式是让他自己去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而这就要求思想言论自由而不是相反。

密尔为思想言论自由辩护提供的第二条理由可以被称为“错误之不可避免”理由,这一理由同样与人们发展个性有非常重要的关联。在密尔看来,通常情况下,通行的观点只包含部分真理性成分,而异端意见也通常包含部分真理,人们如果想获得整全的真理就需要“兼听”两方相互冲突的观点,从中提取出合理的成分。不仅普通观点是如此,“在与人们生活相关的重大问题上”——生活方式的选择上同样是如此:“在与人们生活相关的重大问题上,真理往往是对立双方调和与交汇的问题,却很少有人能够有足够恢弘公正的心胸,去用正确的方法作出适当的调整,而使真理只能通过交战双方在敌对旗帜下展开斗争的粗暴过程才能得到。”(穆勒,2011:53)一般人所熟悉的生活方式可能对大部分人或者对具有一般才能的人来说是恰当的,但这些生活方式可能不适合于一些具有独特才能或具有突出个性的人。因而,如果他们通过实践提出新的生活方式,那么它就会为传统生活方式增添新的生活方式,从而为具有类似才能的人或具有类似个性潜能之人提供一个很好的“惯例”,树立起良好的榜样,“没有人会否认,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的可贵要素。人们不仅总是需要有人去揭示新的真理,指出过去哪些真理已然不再正确,而且总是需要有人开创新的惯例,为人类生活树立更文明的行为以及更高尚的品味和情趣。只要人们还不认为这个世界在一切习俗与惯例上已经臻于尽善尽美,对此就不能给予有力的反驳。”(穆勒,2011:75)“首创力得为他们效劳的第一件事乃是打开他们的眼界:一旦眼界被完全打开,他们就有机会成为具备首创力的人”(穆勒,2011:77)。

如果说密尔为思想言论自由做辩护的以上两条主要与一个人发展个性所需要选择其生活方式有关的话,那么密尔为思想言论辩护的第三条理由(我们把它称为“错误之必要性”理由)则与一个人选择其生活方式所需要的能力有关系。一项正确的意见在与一项错误的意见对峙时,人们可以锻炼自己的“智力和判断力”,因为在与错误观点对峙时,人们被迫反思自身观点的理性基础或围绕自身观点进行有效的推理,在此反思与推理的基础上,他们会做出判断: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反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进行有效的推理或者不存在相关的证据等等。密尔指出,“如果说某件事比另一件事更有助于培养理解力的话,那它肯定是弄清楚自己各种意见的依据。人们不论信奉什么,所信是否正确都是最为首要的问题,因而在这些主题上,人们起码应该能够在最一般的反驳面前为其提供辩护。”(穆勒,2011:75)总之,人们在应对并回应错误论点过程中会提升自身的智力和判断能力,而智力和判断能力在他们人生计划的选择上尤为重要(穆勒,2011:40)。另外,言论思想自由可以有助于人们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因为,它通过表明具有个性潜能之人选择相似的生活方式,但有些人成功发展出自己的个性而有些人没有发展出自己的个性来使他明确自己是否应选择类似的生活方式,“所有语言和文献典籍都充斥着关于生活的一般见解,既指明各种道理之所在,又说明个人该如何立身处世……但是,即便是对于这些道理,如果一直能听到那些能予理解之人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争辩,人们也会更多地理解其中的意思,且已经理解的那部分也会在他们心中留下远为深刻的印象。”(穆勒,2011:47-48)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密尔对思想言论自由的推崇与其所主张的个性理论联系在一起。思想言论自由不仅有助于扩充人们的视界——扩大人们生活方式的选择范围,而且它还有助于提高人们智力与判断力相关的能力,从而有助于人们做出符合自己本性的生活方式的选择。基于此,著名的密尔研究专家约翰·格雷认为,密尔“将表达自由看作是自主行动者的构成部分”(Gray,1996:10)。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密尔的个性理论是一种广义上的表达自由理论,正如乔治·凯特伯所言,对密尔而言,“个性的首要因素是自由地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向别人表达他们。”(Kateb,2003:36)或如威廉·盖尔斯敦所说,“表达自由,在我看来是指,个人或群体不对他人或其他群体强加束缚,这种束缚使束缚者不可能或难以过上自己的生活,这种生活体现着其对生活的意义与价值的最深层的理解。表达自由使我们有机会将内在与外在、思想与行动完美地结合起来”(盖尔斯敦,2008:113)。


三、结论


在密尔的思想言论自由理论中同时包含了两个原则——真理原则与个性原则,因而,他的思想言论自由理论并不像希梅尔法布等人所批评的那样与《论自由》的主旨不相协调。虽然密尔的思想言论自由理论包含两个成分,但这两个成分都是致力于社会的进步。其中思想言论自由会促进真理的出现,真理的出现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另外,思想言论自由同样会促使人们个性的发展,而个性的发展“恰恰对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十分重要”(穆勒,2011:26)。社会进步之所以成为思想言论自由(包括个性自由)的目标,其原因就在于密尔意识到,随着民主社会的到来,社会上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密尔认为“多数人的暴政”束缚“人们的心灵本身”,束缚“个性”的发展,甚至抑制其形成,“从而使所有人都必须按照社会自身的模式来塑造自己”(穆勒,2011:5),从而危及社会之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密尔强调人们需要享有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个性自由)才能在新的形势下促进社会之进步。

参考文献:

[1]以赛亚·伯林(2003).自由论.南京:译林出版社.

[2]威廉·盖尔斯敦(2008).自由多元主义.南京:凤凰传媒集团.

[3]J.S.密尔(1982).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

[4]约翰·密尔(2009).精神科学的逻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6]约翰·穆勒(2011).论自由.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5]约翰·穆勒(1998).约翰·穆勒自传.北京:商务印书馆.

[7]詹姆斯·斯蒂芬(2007).自由·平等·博爱.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8]伯纳德·威廉斯(2013).真理与真诚——谱系论.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9]David O.Brink(2013).Mill’s Progressive Principles.London:Clarendon Press.

[10]John Gray(1996).Mill On Liberty:A Defence.New York:Routledge.

[11]Gertrude Himmelfarb(1974).On Liberty and Liberalism:The Case of John Stuart Mill.New York:Alfred A.Knopf.

[12]George Kateb(2003).A Reading of On Liberty.John Stuart Mill:On Libert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3]Geoffrey Scarre(2007).Mill’s On Liberty.London: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

[14]John Stuart Mill(1977).On Liberty.In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Vol.ⅩⅧ.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作者地址:张继亮,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 300387。Email:zhjlwyn@163.com。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3&ZD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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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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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 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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