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普兵:协商治理:农村自治转型之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1 次 更新时间:2019-12-27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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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普兵  

内容提要:协商治理是一种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较好治理效果的治理方式。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多元化的利益偏好冲突很难整合,农村利益冲突更加复杂,农村治理陷入困境。搭建利益整合平台是农村治理转型的关键。充分利用协商机制对农村社会进行治理是影响农村发展的关键。新时代的协商治理呈现治理单元微小化、治理内容细碎化、治理手段灵活化等特点。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协商治理有自身的限度,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优化,以促进协商治理在农村生根发芽。

关 键 词:协商治理  乡约  乡政村治  农村自治  consultative governance  conventions  countryside politics and village governance  rural governance


农村治理从来都不是一人之力可为,而是全体村民聚焦谋划、沟通交流的结果。让村民有意愿、有权利、有渠道发声是农村秩序得以和谐的关键,协商正是为村民参与治理提供了平台。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素来有协商的做法,中国历史上的历代封建帝王,虽然实行的是“家天下”的治理之术,但他们也深谙“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理,在国家治理中以儒家思想为统治之道。儒家思想注重社会和谐,强调多元“荣辱与共”,以“和”为贵,所以君王在实行专政之时,也有“谏议”之行,在治国理政过程中贯穿着协商的实践,注重合作、合一。国家层面如此,作为基层的农村社会亦然。宋、明、清时期,乡村社会以平等协商而非激烈对抗作为处理乡党间事务的原则,协商议事惯行使得“皇帝无为而天下治”。如今农村自治陷入了深入发展的瓶颈,村民间利益诉求难以整合降低了村民自治的效率,搭建村民利益诉求整合平台是扭转农村治理困境的关键。协商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优良传统,或许在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将大有可为。


一、乡约:乡党间自发的协商议事规则

乡约源于周礼的读法之典,兴于北宋时期。《吕氏乡约》为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运用儒家伦理纲常以及封建宗法思想对入约乡党进行儒家观念教化。《吕氏乡约》开篇提到乡约的主旨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1]563,体现了浓厚的儒家德性伦理及礼教秩序,奠定了全篇社会和谐治理的基调。

首先,乡约规定关于乡党善恶行为的判定由乡党协商做出。乡约中规定,有关乡党善恶行为的判定,需要由全体乡党商议后做出。一方面关于何为善行,《增损吕氏乡约》中这样规定,“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2],“能为大者”要由众人举荐、商议后方能确定,然后进行入籍记录,发挥示范作用。乡约通过为乡党搭建“公推”这一制度化的沟通与协商机制,所有乡党的利益诉求都得到了平等表达,不仅使被推举出来的人更能服众,而且也可以培育乡党参与协商议事的意识与能力。

另外一方面,关于恶行的判定及惩罚乡约中也做了规定。《南赣乡约》中规定“今后一应斗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3]609,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当的判定应采取“公论”,要求调动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讨论议事之中,平等、自由地陈述自己的看法。“公论”的机制能够最大可能地化解矛盾、避免冲突,从而保证论断公正。通过讨论,引导乡党重新评估和考虑自身及他人的观点,观点不恰当的能够根据他人的启发自愿地转换自身偏好,从而达成共识,使结论能够更加科学、公正。

如何惩罚屡教不改者,乡约是这么规定的,“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1]563。对于屡次重罚仍不悔改的人,应聚集乡党进行商议,如果乡党中的大多数认为绝对不能宽容,就将其踢出乡约,解除乡约关系。这说明利用乡约对乡党进行惩罚不是一个人说了算,需要由乡党中的大多数商议做出决定。通过这种途径可以做到不偏不倚,对结果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关于领导人的选任要由乡党协商推举。对于一个组织来说,领导人的人格、行为对组织的治理产生着较大的影响。《吕氏乡约》规定乡约主事人为“约正”和“直约”。“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1]567,根据该规定“约正”需要由乡党公众推选出来的刚正不阿的人担任,主要负责平决赏罚的事情。通过公开透明的参选机制,保证约正的当选是民之所向。多数民意支持下的领导人,这本身就是一种公意的协商,这种机制之下,选任的领导人对贯彻乡约中的协商议事制度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能够最大程度避免领导人垄断权力。而“直约”则按照长少次序轮流担任,一个月换一个,主持乡约中杂事,“直约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1]567。权力的交替行使,对预防权力腐败、阻碍滥用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直约的接替担任对实现乡党制度性、均衡性的利益表达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最大程度调和多元利益诉求,维护治理秩序。

关于领导人的人选,《南赣乡约》中有这样的规定,“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3]608,约长、副约、约正、约史、知约、约赞等领导职位均需要公推,并由“为众服”的人担任。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形式进行领导人的“公推”,使决策是在基于集体理性反思的基础上而做出来的,更具有科学性。而且通过公推,能够在乡党与权威之间、乡党与乡党之间建立互尊互信,促进乡村治理朝向良善的方向发展,这正是协商治理的本意。

再次,乡约内容需要乡党集体商讨后才能修改。乡约规定有严格的聚会制度,在聚会的时候“若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1]567,如果觉得乡约中的规定有不合理的、不合时宜的,所有的乡党都可以平等且自由地发表看法与意见,集体讨论之后对乡约内容进行更改。通过公开讨论,利益相关者往往能够更加重视公共利益和责任,重视多方利益诉求,将乡党的不同意见纳入乡约修改之中,进而实现乡约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在传统时期,乡约起到了“和乡党”“息诉讼”的作用。梁漱溟评价乡约为“地方自治团体”,是一个“很好的地方自治组织”[4],而自治是肯定包含有协商议事机制的治理方式。宋、明、清时期,农村社会通过乡约这种自发形成的机制对地方民事争端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时也对民众进行了儒家的礼乐教化。乡约“通过组织村民通过‘众议’的形式制定一系列规范乡村农业生产、生活的‘议约’和‘禁约’,为乡村自治的推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5]。乡约是儒家文人建设乡村的理想规划与实践,其中不乏协商民主思想,但乡约的生存环境是儒家文化占主导意识的封建社会,其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培养顺民,个人意见发表、能力发挥都被限定在维护乡里秩序、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框架内,“科举制度下大批以儒家思想为理念的知识阶层成长,使基层社会管理中呈现部分自治的倾向,当然这种自治不是与官府对抗下的自治,而是补充政治体制不足部分的自治”[6],所以到明朝后期及清朝时期,乡约由最初的民间自治变成了官督民办。


二、变革之困:“乡政村治”中农村自治困境

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实行,农村自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治理方式、水平进一步向现代靠近。但随着农村社会的深入发展,农民观念、农村利益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当前农村治理面对的是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的个体村民,能否科学整合他们的偏好冲突是决定农村发展质量的关键。而“乡政村治”下的农村治理,一些村庄的治理手段缺乏相应的利益整合机制,只是机械性地推进工作,村民利益诉求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乡村治理陷入困境。

1.参与主体困境

实行村民自治是为了让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处理村庄事务。村民自治本应是村民与村民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互动的过程,但乡政村治之下,一些村庄的村民自治却出现了参与主体困境,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从村民自身来看,大多数村庄青、中年劳动力外流,村庄成为了老、弱、幼的根据地,村庄治理陷入仅有少数人参与的窘境。而且不同参与主体间的能力差异是比较大的,在村庄治理中往往是少数能力比较强的村民的意见更有影响力。其次,从村干部角度看,一些村干部基于方便或者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只在一些上级政府强调的特别重大的事情上动员村民参与其中,特别是在有可能带来村干部与村民冲突的决策事项中,往往表现出村民参与不足,村庄治理变成了村干部主导下的“选择性参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和素质构成了村庄治理中的人格化的权威基础,而农村真正的治理主体难以参与到村庄治理之中,而且即使参与,也会因村干部意愿导致参与质量较低。而且长期“选择性”参与机制下,村民参与实践缺失,将进一步限制村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培育。参与主体困境增加了村庄治理和利益博弈的不确定性,村民利益诉求难以满足。

2.诉求难以整合

广泛的成员参与是自治的命脉,正如科恩所提到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最重要的决定是通过其成员的普遍参与而后作出的,我们就可以把这一社会称之为自治的”[7]。而农村资源是有限的,面对众多的利益诉求,有效的自治需要在科学整合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但“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下,一些村庄村民的利益诉求整合较为困难,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进入了深入发展阶段,农民的生活方式从封闭走向开放。特别是2002年以来国家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伴随着越来越多竞争性的资源输入农村社会,争利成为了农民处理人际关系的出发点,他们的行为关系被赤裸裸的理性算计包围着。市场经济、经济人理性充斥着农村社会,农村社会旧有的忠厚、友善、互助等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不断瓦解,取而代之的是他们的权利观念、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农村由原来的人情社会成长为分利社会,农民的观念则从“顺从”转变为权利本位。

村民诉求得不到整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价值诉求将难以实现,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很难通过沟通达成合作。沟通渠道不通畅,村民无处发声,为了争利,邻里之间纠纷增多。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矛盾层出不穷,农民无理上访,结成灰黑势力以及谋利型钉子户等情况屡见不鲜。“上访”与“截访”陷入了无止境的恶性循环,乡村公共秩序得到破坏。

3.调解机能衰微

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而并非“法治”的社会,靠伦理道德、长老权威维系着村庄秩序,村民彼此之间会顾念情谊,有更多的包容与忍让,发生冲突的几率比较小。而且传统时期乡村社会有较强的矛盾化解能力,族长、叔伯等长辈及乡绅等能人构成了纠纷调解中介,即便村民之间发生了纠纷,通过这些长辈、能人组成的纠纷调解“机构”,矛盾便可实现内部化解,正如张仲礼所提到的,“由于中华帝国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专业人才,绅士便发挥了这方面的作用”[8]。在中人的调解下,不仅矛盾可以解决,而且双方的关系也会得到缓和,这是一种成本比较低的治理方式。而且,传统时期能够被他人请为调解矛盾或者帮忙处理其他事务的中人是一件非常光彩的事情,村民都乐意承担这样的角色,认为这样能够凸显自己在村民中的地位。

但受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等冲击,农民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农村旧有的伦理道德秩序因社会发展冲击受到一定程度损坏,农村充斥着功利原则。村民的生产、生活交往,带有非常强烈的功利色彩,村民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多数不愿意为他人做中人,唯恐答应了给自己惹来什么祸端。而作为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本应承担起村民纠纷调解的任务,但他们往往因为比较忙难以抽身进行调解。农村调解机能衰微,丧失了矛盾自我化解的机制。这就导致村民间即使很小纠纷也很难内部化解,动辄就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仅调解成本较大,且劳民伤财,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矛盾得到了解决,但双方的关系并没有缓和,而且矛盾双方有可能会因为打官司而导致世代为仇的情况出现。整体上看来,缺乏必要的协商机构,农村治理代价会比较大。


三、借鉴与革新:“乡政村治”时期的协商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借鉴历史经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农村治理历程已经证明,广泛、深入的协商能够在维护农村秩序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通过挖掘历史上乡村协商治理的优秀传统,寻找协商治理与农村发展的契合点之所在,为化解当前农村治理困境提供支持。

(一)协商治理与自治困境化解

扭转农村自治困境,最主要的是要构造与农村当前利益格局和权利关系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将协商治理机制引入农村自治,对化解自治困境具有积极作用。首先,村民利益难以协调、难以整合是“乡政村治”时期农村治理中面临的最大难题,协商的治理方式正是提供了一个利益综合的平台,“协商治理通过表达、对话、讨论和沟通等多种运行机制,平衡和协调公众利益与不同群体、不同公民各自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和确定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9]。其次,协商治理是一种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最好治理效果的一种手段,“将基层群众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民主参与权利,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既是基层民主本身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们在应对中等收入社会难题时,增强社会横向联系,调动群众的参与热情,从而降低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成本的基本要求”[10]。再次,协商治理是通过公平对话的形式利用讨论的机制而形成的决策,进入门槛较低,任何有语言表达能力的村民都有机会参与其中,所提意见也会被考虑并加以讨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通过农村协商治理建设,“广集民智,形成了政治与公共生活中不同主体多样、真实和广泛表达的公众意志”[9],村民在村务中有了话语权,对赋予村民参与村落治理中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进而提高他们参与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协商治理变革

随着乡村振兴的逐渐推进,将有越来越多的资源、资本、利益主体入驻农村,农村治理面对的是越来越复杂的利益分化与利益诉求。共识源自协商,能否在相关主体充分表达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公共精神,不仅影响着乡村振兴的质量,而且影响着农村的秩序与发展。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了协商治理实践,并成立了专门的组织,例如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协商议事会等。广东、安徽等地多数村民小组都成立了村民理事会,特别是安徽,村民理事会几乎覆盖了每个自然村。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协商治理要充分发挥这些协商议事组织的功能,在借鉴优秀协商治理的传统上,要进行些微调适,使协商治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建设中的农村治理。

1.治理单元微小化

公社制度解体以来,农村治理一直以行政村为治理单元,达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由于行政村是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承担了较多的上级下达的行政任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自治的实行。同时由于行政村的规模一般较大,人口较多,面对的情况、关系更为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治效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建制村以下,由于经济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等因素,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领域的自治活动更多,也更为丰富”[11],通过在更小的单元实行协商治理,对提高治理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村民理事会注重村民小组的独特功能,以村民小组为治理单元。“乡—村—村民小组(自然村)”的治理格局,“从中国来看,农村基层的三级治理体系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靠近农民的为自治基本单元,靠近地方政府的为行政基本单元,处在两者之间的为协调服务基本单元”[12]。乡村振兴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外界利益主体进入乡村,农村治理面对的利益主体更加繁杂,如果治理单元过于庞大,利益主体彼此之间并不了解,而且也缺少相应的感情联系,很难实现利益综合。通过治理单元的缩小,参与商议的村民彼此间更加熟络,有相应的感情基础为依托,他们在协商的时候会兼顾感情因素,更有利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参与商议的成员少了,不仅可以满足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需求,而且他们的意见也会被充分的吸收、采纳,能够更好地发挥协商议事功能。

2.治理内容细碎化

协商治理之下,随着治理单元的缩小,治理事务也随之细碎化。不同时期,不同年代,农民的要求是不相同的,随着城乡居民间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农村居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较大的变化,权利本位意识越来越强烈。治理内容要随着村民观念的变化、要求的增多而不断扩充,乡村振兴将会带来乡村经济的巨大发展,经济关系的复杂会带来社会关系的丰富,治理单元内部成员与外部的关系也会更加丰富。协商治理不仅要处理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而且也要处理内部成员与外部的关系,事无巨细,只要与成员有关的事项,协商治理组织都要负责。

传统村庄自治着眼于与整个村庄利益都相关的“大事项”,主要是村庄规划建设、财务收支分配等事项,而协商治理机制之下,村民理事会负责的事项更加的具体、细碎,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仅包括村民小组发展规划、财务收支等情况,而且包括群众动员、纠纷调解,与村民民生建设有关的所有方面,村民理事会都会参与其中。而且这些事项通过村民小组展开,不仅能取得比较理想的治理效果,从长期效果分析可以“培养村居民直接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习惯、意识和能力,并将村居民自治引向深入”[13]。

3.治理手段灵活性

随着乡村振兴推进,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将会带来村民的进一步私利化,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同时,随着经济发展而带来的外来人也会越来越多,能否科学综合外来人口与土著人口的利益影响着村庄秩序。治理手段是影响治理效果的关键性要素,协商的核心要义为“众人事,众人议”,“当代中国协商治理的基本职责是平等、宽容与贵和”[14],协商治理机制之下,“公民经特定的协商程序,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辩论以及听取相关的背景知识等话语交往方式进行更具理性的公民参与”[15],使治理手段更加灵活化。村民理事会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制成员的行为,促成协商结果的科学性,但在具体工作中并没有形式与程序上硬性规定,而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村民理事会是一个常设的治理组织,理事会成员就生活在村民身边。只要村民有需要,村民理事会就能及时发挥作用,理事会成员与村民日常聊天过程中,不用专门询问,就可以了解村民的生活状况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而且通过这样方式获得的信息避免了中间层的过滤,村民自我表达也没有在正式场合的顾虑,使信息更加科学,“公民参与的最终实现,需要依赖具体而设计精良的公民参与途径或手段。审慎思考、理性选择的公民参与方案,不仅有助于达成公民参与的实质效果,而且可以预防由公民参与不完善性带来的不良后果”[16]。

纵然在1949年以前的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中已经有了协商的方式,但协商只是一定主体范围内的协商,协商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狭隘性。时下,农村社会已经进入了从传统时期向现代文明社会转型的过渡期,特别是乡村振兴将会给农村社会带来更大的冲击,在农村治理过程中应广泛采取协商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治理成效,而且对于培育村民的主人翁意识、现代观念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走向完善:协商治理中的矛盾优化之径

协商治理对完善农村自治具有一定的意义,随着协商治理单元的微小化,治理内容得到进一步的细化,“鸡毛蒜皮无小事”,村民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协商治理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在乡村振兴的大战略下,公序良俗的观念在农村将日渐衰微,随着外部冲击的增多,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土著与外来人口之间的纠纷将更加复杂,而且更难通过单一的程序化的治理得以实现。如何优化乡村振兴中协商治理之不足,是决定乡村振兴中农村治理是否有效的关键。

1.培育主体“遇事会商量”

协商治理组织是基于地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其成员是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村落范围内的成员,具有全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处理的事项也应涵盖全域,与利益主体相关的事项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得到的结论能反映“公意”,最大程度避免“钉子户”的产生。但在已有的地方协商自治实践中相关主体的参与效果并不理想,一些协商参与者“遇事不会商量”,主要表现为:一是理解能力不足,协商治理要求参与者能够充分理解政策过程、决策结果及决策影响,一些协商参与者对决策事项及参与意义理解不够,因此参与过程中表现得“随大流”;二是沟通能力欠缺,沟通是协商的前提,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是有效协商的保障,一些协商参与者表达的内容抓不住重点或者干脆缄口不言;三是学习能力较差,一些参与者对决策事项不够了解,但也不主动去学习相关内容以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

因此,在举行相关协商议事会议的时候,相关组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协商议事组织的工作加以完善。首先,协商会议之前,对参与人员进行深度的背景知识介绍,让他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协商事项的性质、内容。其次应妥善选举出有见识、有眼界、有影响力的村民担任协商自治组织的领导人,一方面虽然协商自治组织讲究的是公平、平等、自由,但领导人的个人魅力也能够对其他村民的意见产生影响,借此提高其他村民意见的科学性,避免他们利用权利而“胡闹”;另一方面,协商的结果最终需要由协商自治组织的个别人做出,正如伊斯顿所提到的,“大量产生输出所必需的信息势必会集中于当权者”[17],有力的领导人可以提高对村民意见的甄别能力与综合能力,使决策能够让更多的人接受。

2.科学界定村两委与协商议事组织各自权能

“乡镇村治”之下,村民自治陷入泥沼,村庄内生的矛盾化解机制与能力不断弱化。通过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组织建设,重塑了农村基层治理组织架构。这些组织作为村民民意自由、平等表达的渠道,激活了原本处于“待机”状态的村民,赋予了他们更多的参与村务治理的机会,实现了村民由“被动管理”到“主动参与”的逆转,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村两委的工作负担,补充了现行村民自治方式的不足,同时也缓解了村民与村两委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了农村基层组织弱化的问题。

但不应忽视这些协商议事组织不是法律授予的村庄治理主体的问题,他们的角色类似于志愿服务者,法律法规并未授予他们任何权力,他们只能辅助村两委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而不能凌驾于村两委之上。随着农村协商议事组织机能不断完善,协商议事组织在村民中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如果不处理好协商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可能会导致村两委“虚置”的局面出现。应处理好村两委与协商组织间的协调整合问题,明晰协商议事组织与村两委各自的权责。村委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与上级政府对接,履行上级安排的行政任务,相应地村民自治的职责由协商议事组织承接,但协商治理组织展开治理活动只能在村民自治的大框架下进行。同时,应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协商治理组织的领导作用,规范协商治理组织的权限,实现现代治理方式与传统优秀文化的有机结合。

3.协商议事组织经费保障

组织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其运行,有了经费支撑组织才能正常运转,但现行的协商议事组织多无资金来源,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不太好的地区的协商议事组织,更是缺少经费支持,完全靠成员提供义务性的服务在支撑。马克思指出,“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当今社会是“利治”时代,人与人之间充斥着利益关系,“无利不起早”“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恐怕是对当今社会最真实的写照。乡村振兴带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会对农民的观念产生重大的影响,趋利恐怕将是更多数农民的选择。协商治理组织负责的是村民生活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与精力。即便成员有心为大家办好事,但囿于自己工作、生活等原因,长期的免费付出恐怕也会让他们退缩。

协商议事组织如果要长久运行下去,需要一定的活动资金支持,可以从两种途径解决这种矛盾。一种途径是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协商组织运行。政府应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通过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的形式,不仅可以满足协商组织运转对资金的需求,而且也可以推进服务型政府转型。另一种途径是争取社会、企业、能人的支持多方筹措资金,探索社会化运作模式。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资金可以帮助协商组织摆脱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有助于组织独立运行。但如果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资金支持,注意避免协商偏向私人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削弱协商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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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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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 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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