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强:《租威海卫专条》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36 次 更新时间:2019-12-1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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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强  

【中文摘要】《租威海卫专条》是在英方“强迫”下签订的。在正式签约之前,英国人的“强迫”就已化为实际的“强占”了,在此情况下,条约内容只能是一方意志的表达。英租威海卫初期的抗英活动与中国官方的操纵有关。英租威海卫的性质并非“租借地”而是“割据地”。二十五年租期说既非《租威海卫专条》的文本规定也不符合条约原意,“合法”租期应当是七年。

【中文关键字】《租威海卫专条》 强迫 割据地 租期

【全文】


一、强迫签约与先期强占

1898年中英两国签定的关于租借威海卫的条约即《租威海卫专条》(以下简称《租借专条》),是中国近代史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的一个。《租借专条》提供了英国租占威海卫的“法律依据”,英租威海卫的历史由此而来,因此,研究英租威海卫的社会历史特别是它的法律史问题,应当从《租借专条》开始。《租借专条》内容如下:

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并为多能保护英商在北洋之贸易;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以外,在格林尼址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东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择地建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又在该界内,均可以公平价值择用地段,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以期适用。以上界内,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又议定,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又议定,所租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又议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应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1]

《租借专条》首先涉及的内容是租借范围问题,这一问题是中英签约谈判过程中争议最多的地方。范围涉及两个部分即“专归英国管辖”的租借地与租借地的“外部地带”(窦纳乐语)[2],“外部地带”并不是租借对象,但又与租借有关,《租借专条》关于“外部地带”的规定是:“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划分直接管治区与外围军事防御区即“外部地带”的考虑是英国人从谈判一开始就有的既定方案,而在关于“外部地带”的措词上,“在内地”一词竟引起总理衙门的强烈反应。经过多次交涉后,英国人意识到中国方面需要的仅仅是一个说得过去的“提法”,并不影响英国人的实际要求,最后同意删去“在内地”一词。

1898年6月8日,窦纳乐致索尔兹伯里的电文中说:“他们不愿准予英国有权在东经121度40分的大陆驻扎军队和修筑防御设施。他们认为,内地的防御设施将骚扰居民,引起麻烦,尽管他们并不反对在沿海修筑要塞”[3]同日,索尔兹伯里致窦纳乐爵士函:“中国公使今天来访,请求我同意从威海卫租约中删去‘要塞’一词前面的修饰词‘内地的’一词。在提到这一点时,他说,这是根据中国政府的指示,他们希望避免本国人民的误解,但他又说,他们也保证,如果因为紧急军情所需,他们决不反对英国在内地修筑要塞。”[4]与此同时,在总理衙门致罗丰禄爵士电文中,除了有上面提到的要求删去“在内地”等词的理由外,还提到“友好精神”:“威海卫是以最友好的精神租借给英国的,以便使我们两国的亲密关系永远保持下去。在和平时期,如果在租借地边界以外的内地修筑要塞和驻扎军队,那么自卫只是名义上的,占领才是其实质。因此,它完全不同于友好精神,而中英两国间之所以能够达成友好的安排,是考虑到了这种友好精神,请你向索尔兹伯里勋爵认真解释,要塞当然可以在边界以内修筑,边界以外则是内地。英国可以在沿海选择战略要地修筑防御设施,而在战时,还可以修筑另外的临时防御设施和野战工事,这对他们的自卫目的是非常充分了。你应最恳切地请求,从协定中删去‘在内地’等词。”[5]当然,这种“友好精神”是连总理衙门自己也不自信的说辞,早在双方初步接触的3月21日,窦纳乐在总理衙门就声言:“我相信中国真诚希望得到英国的友谊,但是对英国人来说,把旅顺口和大连湾租借给俄国,而随后又拒绝把威海卫同样地租借给我们,似乎表明了一种相反的感情”[6]窦纳乐援引先例竟然振振有辞,总理衙门对此难以自辩。事过32年,庄士敦在临别演说词中再次提到“在内地”的驻军权:“本大臣敢说你们众位有许多没仔细看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威海租于英国所立之条约,该条约内有一条载明英国军队的权利,不但限于租界,威海租界以外尚有很广的地方,即以军队管理文登荣成也不算违反条约。”[7]从这段话里我们可以看到英国人是如何理解“在内地”驻军权意义的。尽管英国军队确实并未进入过文登、荣成境内,但作为战时防御地带却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安全条件。经反复交涉后,1898年6月11日,索尔兹伯里在致窦纳乐的一份电文中说:“看来他们认为删去‘在内地’等词非常重要。……可以修改条款,以满足我们的要求,同时删去他们所反对的词。”[8]

“满足我们的要求,同时删去他们所反对的词”就是这种“谈判”的实质,这一实质用国际法概念表示就是“强迫”。这里的“强迫”之所以如此奏效,我们只要想想早在3月25日英国舰队就“从香港开往北直隶湾”[9]这一军事行动便有了答案。“强迫对条约效力的影响问题,不仅关系到条约当事国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而且也涉及国际社会中所实行的是法治还是武力统治的问题。”[10] 显然,《租借专条》是在“强迫”下签定的,当时中国所处环境正是武力统治下的国际社会。在条约缔结过程中,一个缔约国实施的强迫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另一缔约国实施的强迫;一是对其代表实施的强迫。[11]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在当时清政府所处境况下经常同时发生。由此可见,由于双方实力的悬殊,有关《租借专条》的所谓“谈判”其实是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的过程。不平等条约首先不是在于条约内容的不平等,而是“强迫”,这种“强迫”是由一方缔约国以实际的武力“作为”制造的。从最后签定的文件看,除“威海城内”的地位及个别措辞外,《租借专条》全盘接受了英国方面提出的协议草案,《租借威海卫的协议草案》如下:

为了向大不列颠提供中国北方适宜的海军港口,更好地保护英国在附近海域的商务,中国皇帝陛下政府同意大不列颠及爱尔兰女王陛下政府租借山东省的威海卫以及威海卫沿海附近的水域,其期限与俄国占领旅顺口的时间相等.

租借地包括刘公岛及威海卫湾中的所有岛屿,以及戚海卫湾沿海10英里宽的全部地带。英国在上述租借地内享有唯一管辖权。

此外,英国有权在东经121度40分的沿海地区的任何地方修筑防御设施、驻扎军队或采取为防务目的所需的任何其他设施,并在那一地区获得所需的土地.在该地区中国有行政管辖权,但它不得妨碍为该租借地防务所需的英国海军和陆军的要求。

双方还进一步商定,中国军舰无论它是否持中立地位,都有权继续使用英国租借地的水域。

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剥夺该租借地居民的财产或驱逐他们,如果因防御设施和公务或其它任何官员及公众事务所需,则应以公平价格购买。

该协议于签订后开始生效。它将得到两国君主的批准,并将尽快在伦敦交换批准书。[12]

此草案由窦纳乐于6月4日出示给总理衙门。据窦纳乐爵士致索尔兹伯里侯爵1898年6月25日函,草案是窦纳乐根据5月25日和6月1日索尔兹伯里发给窦纳乐的电报以及窦纳乐5月27日的电报起草的。窦纳乐向索尔兹伯里报告说:“当总理衙门的大臣们获悉草案中英国实际租借的领土后,他们没有表示任何异议,因为该地区要小于日本人占领区,但是他们对该租借地的外部地带立即提出反对。……他们仍顽固地反对‘在内地’一词”。而反对“在内地”一词的理由仍然是“不可避免地”“打扰居民”。[13]

其实,早在签定《租借专条》一个多月前的5月24日,英国人就已迫不及待地“打扰居民”了,他们不仅登上刘公岛更以主人的身份开始堂而皇之地发布《公告》与《声明》。由皇家海军上校金·霍尔和英国驻烟台领事金璋亲笔签名于“那喀索斯”号的《公告》说:“我们具名于下,我们是英国在华驻军总司令,海军中将西摩爵士委任的高级专员,特此代表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王国女王陛下与印度女王,从中国皇帝的代表总理衙门那里租用刘公岛、威海卫城及其邻近陆地,其范围和期限已经得到我们双方政府的一致同意。”[14]《公告》的违法性自不必待说,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发布者心目中已经视为“租用”范围内的“威海卫城”并未出现在后来正式签定的《租借专条》中,可见,这些先期占领者对签约谈判的具体细节并不十分清楚,但有一点是他们完全清楚的:威海卫已经是大英帝国的囊中物,重要的是赶紧占为己有,至于细节是无关紧要的。另一份违法文件《声明》如下:

大不列颠政府经中国同意,已租借威海卫,每个人对这一占领都须同以前一样平静与和平,并遵守纪律。

破坏和平者将受到惩罚。

刘公岛的居民领袖应负起责任,从该日起,未经指挥官允许,不得让任何新来的人住在岛上,不得让他们租用任何建筑或地方,不得让他们住在村庄里。

皇家海军上校金·霍尔

英国驻烟台领事金璋[15]

更有甚者,据霍尔舰长和金璋领事致海军中将西摩爵士函,先期占领者刚一上岛就发布了“禁止在刘公岛储存烈性酒,违者立即处死”的“公告”,并“在大陆上又发布了一个公告,宣布未经英国当局许可,不得卖酒”。目的仅仅在于“不致出现酒鬼和混乱的局面”[16]。上述文件表明,“强迫”已经化为实际的“强占”,而仅仅因为“储存烈性酒”就“立即处死”的公告,竟然发生在即将进入20世纪的年代。

尽管总理衙门处境艰难,但还是尽力维护作为一个国家的体面,早在3月21日的交涉中,总理衙门就提出租借一事应当等日本人真正撤离威海卫之后再谈,说:“他们获悉,即使付清赔款,日本人也企图留在那里”。“如果中国答复租借而又未能兑现,对中国来说是很尴尬的”。之后,总理衙门提出替代方案说:“如果英国占领朝鲜沿海的一个岛屿,同样可以达到此目的”。[17]这一合情合理说辞的隐意是,尽管租借一事实际上只是列强们的一种交易,中国政府已经力不从心,然而,是否租借终究还是中国的主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总理衙门一再提出的“不可避免地”“骚扰居民,引起麻烦”等为难之辞并非只是一个借口,它也是一种含蓄的暗示:“居民的麻烦”可以成为中方一种被逼无奈的手段,这一点,从以后发生的事件中我们得到了某种印证。英国人初占威海卫时,当地居民有过相当激烈的抗英活动,其中一个焦点就是反对英国人的勘界活动,英国人的麻烦不仅出现了,还十分棘手。诸多迹象表明,“麻烦”与中国官员的操纵有关。美国学者帕梅拉·艾特威尔女士在一本关于英租威海卫的书中写道:“资料显示中国官员有意拖延勘界工作,并向村民误传英国人的意图。他们在卫城内召集秘密会议就是他们煽动闹事的一个例证。特别是村民所谓的‘捉官’碰巧发生在他们给英方写信否认对可能发生的暴力负有责任的同时。当英国军队到达时释放了中国官员,起初中国官员不愿离开,说希望被中国军队营救,这时那位村董告诉英国人,中国官员是自愿让村民们囚禁的。”

而从书中下面一段描绘上我们几乎看到了即将发生的那件大事——义和团运动——的预演:

最后倒霉的是那些村民们,他们不仅在动乱中伤亡惨重,而且还遭到中国官员的责难。事件之后,袁(指袁世凯——引者)和地方官员发布了一些对自已有利的布告,指控人民听信瞎话,引起麻烦。其中一张布告是这样说的:

父母同意的事,孩子怎么敢反对呢?我问报信和草庙子村的村民。我再三反复地告诫你们,但你们不听。你们许多人被杀,毫无目的地伤害了自己,你们肯定知道制造骚乱是犯罪行为。

……

对于袁世凯,要查清他对威海卫将要发生的事情事前掌握多少情况是困难的,但他的确为拖延勘界作出了努力,由于他拒绝将税务问题分类,并且通过拒绝清理税务问题并拒绝按道华德4月份的要求指示其部下不在租界内收税,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了。……一个学者曾经说:“袁所使用抵销外国势力的一个重要技巧是鼓励上流社会人士和大众性的活动反对外国人,但他又要求有责任心的上流社会人士控制这种活动……”。[18]

这里,官员与民众及“洋人”的关系以及事后官员对民众及“洋人”的态度与同年发生的义和团运动如出一辙,只是现在的幕后导演还不是慈禧太后而是袁世凯。

前面提到的关于“在内地”一词的“一个说得过去的‘提法’”,其实包含复杂而危险的心理活动。当毫无体面地失去了北洋舰队,失去了海权,失去了台湾,甚至作为满清政权原国都所在地的辽东也是花了三千万两赎辽费才勉强保住的之后,“在内地”对于一个内陆性农业国来说意味着什么!当一个弱者在现实世界中无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时,能够要求维护某些神圣的词语已经表现得颇为顽强;当一个虚荣者被逼入一种可怜而又无所适从的境地后,幻想某种奇迹的出现就可能是最能为之一振的刺激了。无论是在袁世凯与威海卫的抗英活动上还是在其后慈禧太后与义和团围攻北京使馆区的关系上,我们都看了这种幻想的蠢动。可悲的是,当一种自发的民族感情被腐败政治利用后,势必引发更大的悲剧,义和团反洋运动在北京的爆发不过是各地方性爆发的悲剧性终结,而统治集团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在威海卫的抗英活动中已经看到了它的预演。


二、“性质”与“租期”

在对《租借专条》的理解上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辨析,一是英租地的“性质”,一是“租期”,这两个问题涉及对《租借专条》的内容、目的以及“解除条件”等方面的把握。关于第一个问题,按《威海问题》一书作者朱世全[19]的理解,英租威海卫的性质并“非租借地,而为割据地”。[20]

《租借专条》所用术语明明是“租威海卫”,整个签约谈判中提及的也是“租借”一词,为什么朱世全却说性质是“割据地”呢?笔者初见时,颇为费解,翻遍全书也没发现朱世全对此有任何解释,真是百思不得其解。然而,朱世全对威海问题的见解决非一般人的随便之议,具有权威性,时任外交次长的王正廷在该书序中说:“朱君世全服务外交,十有余载,前在华府会议、关税会议、国际禁烟会议、国际航空会议,均参机要。此次收回威海,尤多襄赞,复躬任调查接收诸务,故于此案始末,瞭如指掌。”[21]蔡元培在序文中也说:“朱君世全服务外交有年,今兹光复,躬与其役,此案始末了然在胸”。[22]后来,当笔者深入到威海卫租界地的法律关系特别是与上海租界加以比较后,大致明白了朱世全“割据地”的含义,试述如下。

首先,“割据”不是“割让”,“割据”并非主权的转让;其次,“割据地”不是“租借地”,作为“割据地”的威海卫与上海、天津、武汉等地通过各种口岸条约由通商“租借”而来的“租界”性质不同。在威海卫的“管辖”上,《租借专条》规定:“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从法理上看,中英在威海卫的法律关系并非“租借地”关系,如果是,那么英方就无权立法。至于上海等租界内外国势力的“立法权”,原本是外国势力不当有的权力,是一种法外强权。陈独秀就指明:上海“租界不是英美的属地,住租界内之华人仍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也载在中国与各国所订的条约”。外人“没有自定法律来责中国人服从的权利”。他援引了1899年上海道的告示,告示云:“所有租界内关系华人之一切章程,如未经当地中国官厅认可,不得发生效力”。[23]威海卫的性质确实与此不同,尽管中英在某些管辖权限上有过争执,如英占初期关于纳税问题,但中方从未对英方的立法活动提出过异议。所谓“专归英国管辖”,应当包含与治权内容相适应的立法。若从英租威海卫界内的实际法制状态看,《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The Weihaiwei Ordcr in Council,1901)是具有宪法性地位的法律文件(1901年7月24日,英政府颁布)。它不仅具体规定了政府权限、司法制度等公共领域的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私法适用原则。《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文本所用英文术语为“Ordcr in Council”,这与“Ordcr of Council”不同,查《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为:Ordcr of Council是“由枢密院作出的,毋庸女王同意的命令”,而Ordcr in Council是“指女王根据或参照枢密院的建议发布的法令或命令。……在现代,这种形式的立法仅限于对新让与的或新征服的领地”。[24]上海、天津、武汉等地的英国“租界”则不存在“枢密院法令”层次的英国国内法。我们看到,上海、天津、武汉等地的英国“租界”与威海卫的英国“租界”无论在法理、立法的实际状况及中英双方的反应上都大为不同。以上海公共租界为例,1854年的《上海租地章程》系上海英法美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商订。而威海卫因为“专归英国管辖”,便无须这种中外共同商订的“章程”。由上可知,立法权是朱世全所谓“割据地”概念的核心,而陈独秀为上海租界中国人权利所作申辩的要点正是立法权问题。

这样看,英租威海卫的“割据地”性质是介于“割让地”与“租借地”之间的一种特殊状态。当然,作为一块因“租借”而产生的特殊区域,泛称英租威海卫界内为“租借(租界)地”,不过习惯上人云如是,朱世全本人在《威海问题》一书中也使用“租借地”、“租界”、“租界地”等词,但就性质而论,“割据地”与“租借地”的上述差别就不可混淆了。查上世纪三十年代文献,“割据地”一词常与“租界”、“租借地”并提,如一九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宣言》中有:“收回一切租界,租借地,割据地”(根据一九三○年八月十五日《红旗日报》第一号刊印);《广州暴动之意义与教训(一九二八年一月三日中国共产党中央临时政治局会议通过的议决案)》中有:“归还一切割据地租借地租界”(根据中央档案原铅印本刊印)。要言之,朱世全所谓“割据地”指的是英租威海卫的性质。但是,学理上对这种特殊状态的“割据地”如何严格定义,朱世全所谓“割据地”的性质判断是否另有更好的解释,慎当存疑。

另一个需要辨析的重要问题是“租期”。从国际条约分类看,《租威海卫专条》属于双边条约,但在约期上又以另一条约即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为前提,《租借专条》在租期问题上说:“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这样,中英双边条约事实上却牵涉到第三方关系的存在。中俄《旅大租地条约》第三款规定:“租地限期,自画此约之日始,定二十五年为限,然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亦可。”[25]据此,如果中俄《旅大租地条约》“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那么,英国租占威海卫的期限自然也就可“展限”;反之,如果25年期限内废除或终止《旅大租地条约》,那么,英国租占威海卫的期限也将终止。这是《租借专条》在约期上并不直接写明25年的原因,这符合签定《专条》的目的。英国租借威海卫意在“制俄之跋扈”,[26]这是英国方面在签定《租借专条》时一再申明的。

早在1898年3月25日,英国首相索尔兹伯里就致电窦纳乐说:“由于总理衙门已将旅顺口租借绐俄国,列强在北直隶湾的均势实际上已被打破。因此你务必以最有效和最迅速的方式获得日本人撤离威海卫后租借该地的优先权。租借条件应同准予俄国在旅顺口所享有的相同。英国舰队正在从香港开往北直隶湾的途中。”[27]1898年3月31日,索尔兹伯里致电英国公使萨道义爵士指示道:“通知日本政府,无论日本何时撤离,我们都将要求租借威海卫,条件同俄国租借旅顺口的条件相同”[28]英国之所以迫不及待地要求签定《租借专条》,目的是要“保持均势”。由于英帝国战线太长,不能在远东与后起帝国主义全力角逐,其政策便以“阻止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任何转让”[29]为出发点,意在保持英帝国的优势地位,抑制其他列强势力(当时英帝国的主要对手是俄国),这与后来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与此相配合的是,英国在签约策略上则尽量显示较俄国“优厚”的一面,以示签约为“迫于形势”。我们比较一下上述两条约的内容便可明见。中俄《旅大租地条约》第四款:“所定限内,在俄国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调度水、陆各军并治理地方大吏全归俄官,而责成一人办理,但不得有总督、巡抚名目。中国无论何项陆军,不得驻此界内。”[30]《租借专条》:“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所租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租借专条》强调的是对第三方军事力量的排他性,而《旅大租地条约》却是包括对中国军队的排斥在内的绝对的排他性。

由上可知,25年租期说既不符合条约原义也不是严格的法律解释,这一解释忽略了条约的解除条件。例如,台湾学者李恩函先生在《中英收交威海卫租借地的交涉(1921-1930)》一文中就写道:“英国原订租借该租借地的25年期限,竟也拖延租期至32年之久”。[31]其实,根据《租借专条》文本原意,英国租借威海卫的期限应当止于1905年即日俄战争后,此时“俄国驻守旅顺”的约定条件已经不存在,因而,英国的所谓“合法”租期并不是25年而是7年。对此,不仅当时中国方面提出过收回威海卫的要求,就连身为威海卫二号人物后为最高长官的庄士敦也提出过应当归还威海卫的问题。而英国方面的回答竟是:中国还未收复旅大,该租界地现在在日本人手中。“当时打发中方的逻辑是,如果伦敦方面遵守其在条约中的承诺,将会助长中方不履行其他方面的义务,因此英国决定继续控制这个租借地。”[32]这种单方面对租期的任意解释在法学上正是典型的所谓“恶意解释”。

条约法的公认概念是,“条约为其本身的终止所规定”的“一个原因是解除条件”。“所谓解除条件,是指条约的终止以一个将来的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例如:“1957年《联合国与埃及间关于联合国紧急部队的地位的协定》第44条规定:‘本协定应继续有效至联合国紧急部队离去埃及为止。离去的实际日期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与埃及政府确定’”[33]]“俄国驻守旅顺”后来因日俄战争这一“将来的不确定事实的发生”出现了变故,由此而产生了中英双方对《租借专条》租期解释的严重分歧。25年租期说,忽略了条约的解除条件从而掩盖了英国强迫清政府签约的基本目的,更为重要的是,25年租期说使得日俄战争后英国对威海卫长达25年的非法占有成为“合法”租借了,英国方面在《租借专条》问题上的恶意解释与违约事实也就被遮盖起来。因而,我们在《租借专条》租期问题上应当根据条约原意以严格的法律解释为准。

英租威海卫三十二的历史始于《租借专条》,往事如烟,然而,《租借专条》的字迹却依旧清晰,在那些字迹的背后,是一段不应忘记的历史。

2004年7月--2005年3月 威海

【注释】

[1]《光绪条约》,卷54,第4―5页。转见朱世全:《威海问题》,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年九月初版,第7-8页。本专条于一八九八年十月五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2]《英国兰皮书中有关甲午战后英国占领威海卫资料选译》,吴乃华、魏彬译,载《英国租占威海卫三十二年(威海文史资料第十辑)》,威海市政协教科文史委员会编,1998年8月第1版,第303页。

[3]同上[2],第286页。

[4]同上[2],第287页。

[5]同上[2],第286-287页。

[6]同上[2],第283页。

[7]《威海卫办事大臣庄士敦临别演说词》,1930年,威海市档案馆藏,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档案,第77卷。

[8]同上[2],第288页。

[9]同上[2],第228页。

[10]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第225页

[11]同上[10]

[12]同上[2],第305页。

[13]同上[2],第303-304页。

[14]同上[2],第302页。

[15]同上[2],第303页。

[16]同上[2],第300页。

[17]同上[2],第280页。

[18] Pamela Atwell, British mandarins and Chinese reformers : the British administration of Weihaiwei (1898-1930) and the territory’s return to Chinese rule, Hong Kong; Oxford; New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37-38.

[19]朱世全,时任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帮办,参加了有关接收威海卫的工作。就朱世全所著《威海问题》一书内容看,作者显然查阅过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档案。

[20]朱世全:《威海问题》,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年九月初版,第8页。

[21]同上[20],序二。

[22]同上[20],序三。

[23]陈独秀:《上海租界三大问题》,《向导》,第六十一期。

[24][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656页。

[25]许同莘等编篡:《光绪条约》,卷52,第3页,外交部印刷所出版,中华民国三年出版。本条约原称为《中俄会订条约》,又称《中俄条约》。

[26]朱世全:《威海问题》,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年九月初版,第7页。

[27]同上[2],第228页。

[28]同上[2],第228页。

[29]同上[2],第227页。

[30]同上[25]。

[31]李恩函:《中英收交威海卫租借地的交涉(1921-1930)》,《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 21期(民国81年6月),第179-180页。

[32]1906年10月31日,中国驻伦敦外交大臣依据租界条款要求英国归还威海卫。英国军方也主张在俄国撤离旅大港后,英国人不应继续留在威海卫。参见Clarence B.Davis,Robert J.Gowen ,THE BRITISH AT WEIHAIWEI: A CASE STUDY IN THE IRRATIONALITY OF EMPIRE. Historian,Fall,2000.

[33]同上[10]],第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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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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